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范例6篇

孵化基地申报材料

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范文1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支持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科技工作要点及全县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优化发展环境,积极开展“四联五帮”、“135”大走访活动。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继续围绕“转作风、提效能、优环境、促发展”的主题,开展好机关作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服务企业活动。同时全面贯彻县委《关于建立 “四联五帮”网络化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齐发[____]11号)、《“135”县乡村干部大走访活动实施方案》(齐发[____]39号)的文件精神,与走访、帮扶对象开悦社区积极联系,采取蹲点调研,现场办公、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面对面谈心等方式实地了解结对帮扶社区党员、群众情况,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送去党的温暖。

2、积极做好2011-2012年度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考核工作。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开展____年全国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市的有关要求, 我局积极准备2011-2012年度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考核,在县委、县政府及各乡镇、县直部门的协助支持下,全局人员共同努力,加班加点工作,认真组织考核材料,加强与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顺利完成了科技进步先进县考核。

3、全力做好科技成长型企业培植工作。科技成长型企业培植工作是近期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培育新的科技增长点、实现____工业经济“转调创”的重要措施。我县的工大机械、百多安、巨威机械、派克诺尔、华鑫机械5家入选全市科技成长型企业名单。自工作开展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工作步骤,有条不紊的开展各项工作。帮助企业根据各自情况,结合企业未来发展走向制定了个性化培植方案,并按照方案时间节点顺利完成各项计划任务。采用多渠道、多媒介推动科技成长型企业培植宣传工作开展,为重点企业培植工作营造浓厚氛围,并积极组织市级科技成长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市级培训2次,大大提高了企业负责人科技创新意识。

4、扎实推进孵化器建设。一是园区孵化环境和设施不断完善。新建设孵化车间1处,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目前已投入使用;组建企业服务中心,引入财税、金融、法律、科技服务等中介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创业服务。二是招商取得一定成效。通过在报纸刊登招商广告、登门拜访、发送招商短信,参加创业展会论坛等形式,积极开展招商。截止目前,已入驻企业30家,引入了中国留日同学总会副会长、农学家徐会连、山东大学知名教授王仁清、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辛宝平教授等高层次人才。“全过程数字化食品安全远程快速检测物联网系统”、“电子衡器、传感器研发与生产项目”、“中科院 PVA医用海绵项目”、“EM生态菌”等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签约落户孵化器。三是积极谋划孵化器提档升级。通过努力,不断与国家、省、市科技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对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积极准备,已申报了部级孵化器,目前材料已报至科技部待批。

5、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推进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及产学研合作。一是大力培植高新技术企业。今年以来,申报鸿润油脂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材料已上报待批,冠军纸业通过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获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6家(想能新能源、齐翔生物、派克诺尔、梦之旅房车、鲁明滤芯、美驰车桥),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家(华鑫机械、信诺油)。二是推进企业创新平台建设。组织山东百多安申报了省级重点实验室,材料已上报待批;获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家(想能新能源、奥邦机械、齐祥生物、工大机械、派克诺尔、巨威机械、鲁明滤芯、美驰车桥)。组织申报中小微企业4家(____塞弗数控机械有限公司、____威武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____时创机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____县晟煜升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科技创新型企业4家(奥邦机械、工大机械、派克诺尔、华鑫机械),组织申报省级战略示范联盟两个——特种金属材料应用及制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示范联盟(远大)、医用材料改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示范联盟(百多安);培植____县瑞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为山东省国家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省专业类基层信息服务站点,协助山东轻工业学院

在冠军纸业建立博士工作站1个。三是产学研合作有实质进展。县里设立每年200万元与山东大学产学研合作专项资金,促成我县与山东大学建立全面合作关系。今年5月15日我县与山东大学分别就产学研合作、共建山东大学青年创业园、学生实践创业基地等签订了合作协议。目前,山东大学的青年创业园和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已在孵化器内建立,并且“废旧电池生物法制备新材料”和“物联网技术应用”两个成果转化项目也已落户孵化器发展。6、积极申报科技项目,争取上级更多支持。组织山东齐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绿色转化地沟油合成生物增塑剂的关键技术研究与集成系统开发”项目申报了国家863计划,目前项目已完成答辩;组织山东瑞安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药物洗脱球囊(心脏介入诊疗导管)”项目申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目前项目已完成答辩;百多安获批省级自主创新重大成果专项1项,目前已公示,可获得无偿资金100万元;组织山东工大机械有限公司“全自动双杠等差压无菌灌封机”项目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目前已获批,获得无偿资金105万元。

7、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及科学技术奖申报工作。积极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申报____年度德州市科学技术奖8项,是历年来报奖最多的一次,创历史新高;申报省级3项;其中远大的“热作模具B3R钢及其制造工艺”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全年共组织企业开展科技成果鉴定6项,省级3项,分别是山东瑞安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自主完成的“新一代心脏冠状动脉药物涂层支架系统”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____县林业局“爱宕梨简易棚架式栽培在____县的试验及推广”及“京秀葡萄巨峰砧嫁接苗温室栽培技术”,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另外远大等3家成果通过市级鉴定。

8、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推进专利技术市场工作。积极帮扶企业挖掘技术创新点,指导企业、个人申请专利,预计年底,申请发明专利48件、授权15件(截止9月,申请发明专利42件、授权12件),山东瑞安泰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自主完成的“新一代心脏冠状动脉药物涂层支架系统”项目已成功在日本申报PCT国际专利保护,技术水平属国内首创;申报第十四届山东省专利奖4项,申报第一届德州市专利奖6项,力厚获得第八届山东省发明创业奖二等奖。积极做好技术市场工作,申报并获得山东省技术市场科技金桥奖2项。组织企业参加全省知识产权培训3次,共培训6人次。组织申报山东省第五届少年儿童发明奖,获得银奖2项,铜奖2项。

9、积极开展防震减灾管理工作。一是地震监测站建设有了质的飞跃。目前地震监测项目已增加为水位观测、强震观测、水电流观测,地震监测工作做到实时监测常年不间断,网络传输数据共享。____年9月又对电缆线路重新进行了改造,全部更换了铠装电缆,确保地震监测正常通电。二是地震防御工作有了重大突破。截至____年10月,全县已有15个新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开展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仅____年1至10月就有8家新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开展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申请一般性建设工程项目全部办理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____年4月份我县黑马·绿岛华府房地产项目率先推出首席台地式抗震节能生态小区,将抗震结构建筑列入品牌战略推出。由于地震工作成效显著,____年7月获得全省地震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1、加强科技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层次,做好科技成长型企业培植及科技考核工作。力争____年,认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5家,申报科技创新型、科技中小微企业4家,获批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家,争取市级以上科技项目3项。督促企业按照个性化培植方案要求完成各项任务,推进科技成长型企业培植工作。积极整理档案资料,做好科技考核的前期材料准备工作,为____年度科技综合考评工作打好基础。

2、推动产学研合作进一步发展。依托与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等高校院所建立的全面合作关系,引进更多的成果转化项目落户我县发展,全年引进高校院所转化项目3项以上,同时积极谋划与高校院所共建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领域的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3、进一步推进齐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完善园区基础设施,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力争引入天燃气、暖气等基础设施;进一步细化服务,强化管理 ,从管理源头抓起,在园区工作的各个环节上强化管理和服务,共同创造一个良好、安全、和谐的创业创新园区。继续加大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孵化培育力度 ,将紧紧围绕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继续致力于引进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机械制造、节能环保、电子通信等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入园孵化,力争全年引进科技企业20家。

4、做好成果鉴定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范文2

(一)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亮点纷呈

上半年,我们通过整合利用科技资源、集聚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推进平台自身建设,创新平台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

2、促进企业科技创业有新举措。一是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全省科技创业大赛。组织了襄阳金来地化工有限公司、襄樊永之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润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襄阳丰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参加“创新中国?湖北科技创业大赛”。目前,初赛评选工作已完成。二是组织企业参加创业培训。通过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等形式,为在孵企业提供培训服务。三是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在科技活动周期,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宣传服务活动,通过活动,展示企业技术创新成果,宣扬科技创业。

3、引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入驻实现新发展。2011年,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在引进入驻企业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即重点引进初创期、有较高科技含量的企业,并在物业服务、商务服务、资金服务、技术服务、管理服务及其他孵化服务上全面提高水平,以提升在孵企业的能力,使在孵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创业环境,充分体现企业孵化器的价值。如引进了襄樊永之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开发的3大类主导产品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目前,中心正在为该企业组织国家创新基金的申报材料。

(二)科技计划项目取得新突破

上半年,已获批国家创新基金项目2项,获批无偿奖金140万元,获批省级创新企业1家。

一是项目申报工作。已申报省级以上项目9项,即:襄阳丰下正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部级创新基金重点项目、襄阳鹰牌公司的部级创新基金项目、襄阳金来地公司的部级创新基金项目、襄阳丰正公司的部级火炬计划计划项目、襄樊万宝粮油有限公司的部级星火计划项目、湖北襄阳孔明菜食品公司的部级星火计划项目、湖北襄阳孔明菜食品公司的部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襄樊万宝粮油有限公司的省级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襄阳民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创新试点企业后补助项目。精鑫公司和民达公司申报的部级创新基金项目获得了批准,分获无偿资金70万元。

二是创新试点工作。组织襄樊长源东谷实业有限公司申报省级创新企业并获得了批准。组织了襄樊市襄阳民达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省级创新试点企业中期评估及后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是高新技术产业工作。第一,组织了一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第二,和统计联合召开高新技术产品统计会,安排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统计工作;第三,积极动员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范文3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部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部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部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部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范文4

认证与扶持试点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区社会企业认证扶持目的是在**区社会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背景下,挖掘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一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社会企业,在**区基本形成鼓励社会企业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支持体系,引导社会企业在回天社会治理创新、社区服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成为有效提升**区超大型社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力量,树立行业标杆,提升行业规范化程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企业是指登记注册、税务解缴、统计关系在**区,服务区域包含**区,以协助解决社会问题、改善社会治理、服务于弱势和特殊群体或社区利益为宗旨,以优先追求社会效益为根本目标,以创新商业模式、市场化运作为主要手段,所得盈利按照其社会目标再投入解决社会问题、创新公共服务供给,且社会目标持续稳定的企业类型。

第三条

**区社会企业认证工作的原则:

**区的社会企业认证工作将在《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区社会治理问题的实际情况进行创新性的认证试点。

1.坚持党委政府引导,社会多方参与

在培育发展社会企业工作中,应当坚持正确的工作方向,充分发挥社会企业在弥补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降低政府社会管理成本、创新优化社会治理和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坚持社会目标导向,市场机制驱动

本办法所认证的社会企业需兼具经济、社会双重属性。创新商业模式,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实现合理盈利,社会企业才有生存的基础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坚持社会属性,提供优质社会服务,满足社会迫切需求,社会企业才有存在的社会价值。

3.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区社会治理问题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每年将根据**区社会治理的需要拟定重点扶持的领域和方向,相关认证与扶持工作将对其予以倾斜。

第四条

**区社会企业认证扶持工作在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指导下开展,区市场监管局协同指导。由**区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社发中心”)统筹开展,协调推进任务落实。

第二章

认证工作

第五条

**区一般社会企业认证条件:

1.合法登记注册: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即可申请。同时鼓励具有创新性和发展潜力的社会组织转型为社会企业。企业经营状况存在失信、经营异常等记录的均不纳入社会企业认证范围。

2.清晰的社会责任与使命:以解决社会问题和满足民生需求为导向,以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首要目标或宗旨,每年区社发中心将根据**区的实际明确限定认证社会企业的领域和方向,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环境保护、物业服务提升、社区文化、社区养老服务、青少年发展等。

3.具备团队经营管理能力:有不少于2人的全职受薪团队,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科学规范。

4.可持续发展的创新与商业能力:有清晰的商业模式、能实现财务可持续性和盈利性的商业计划以及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有机制保证其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区品牌社会企业认证条件:

在一般社会企业认证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年限及经营情况: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注册且成立不少于两年,并有相应的合格纳税记录的企业可申请进行**区社会企业认证。企业经营状况存在失信、经营异常等记录的均不纳入社会企业认证范围。

2.经营管理能力较强:有不少于5人的全职受薪团队,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科学规范。

3.收入来源稳定:收入来源不低于40%来自于商业收入(包含竞争性政府采购部分)。

4.社会效益明显:有可测量的证据显示其创造的社会价值。社会企业应能够明确阐释其项目年度受益人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员工保障、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数据。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创新引领性。

5.品牌社会企业中应有1名以上党员,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党建工作规范,严格按照要求开展“三会一课”,经常性开展组织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第七条

引入外地优秀社会企业

积极引入已获得中国慈展会、北京市以及全国范围内其他省市认证的社会企业在**区开展社会公共服务项目。

针对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认证的社会企业通过在区社发中心进行社会企业信息备案,即可视同为获得**区社会企业认证。

针对全国范围内其他省市认证的社会企业,在满足**区社会企业认证的相关基本条件基础上,简化认证工作流程,享受同等扶持措施。

第八条

**区社会企业认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认证条件的企业向区社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区社会企业认证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品牌社会企业同时需提供两年以上纳税证明;

3.企业章程、财务报告、年度总结。财务报告中应载明企业利润分配情况、开展活动的情况、团队人员和企业变动情况;

4.申请人认为有助于认证的其他证明材料(参与社会企业的活动、培训,相关媒体报道等)。

(二)初评:区社发中心根据提交材料进行初评。

(三)尽职调查:区社发中心召集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通过初评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四)评审:由区社发中心牵头组建**区社会企业认证工作委员会,通知初评及尽职调查通过的企业代表参与评审。

通过评审和材料审核,最终确认通过评审名单。

(五)公示授牌:区社发中心根据尽职调查和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拟认证社会企业名单。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被正式认定为**区认证社会企业并予以授牌。

第九条

持续认证审核:对于认证期已满3年的社会企业,在持续认证审核工作中,原则上延续上述认证标准,同时对于将50%及以上净利润持续投入社会服务的社会企业将优先、简化持续认证工作程序。

第十条

预认证支持:针对已通过**区社会企业孵化平台培育成功的未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社会企业,以及从外地积极引入落地的优秀社会企业,区社发中心通过对其进行申请材料审核、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给予预认证证明,以此证明其可申请享受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注册环节的扶持措施。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一条

业务发展扶持

1.孵化培育支持。**区搭建社会企业孵化培育平台,依据社会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接各界资源。采用线上学习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形式,全面提升入孵社会企业综合能力。针对入孵社会企业开展一对一创业导师陪伴服务,以及私董会、设计思维等系列主题工作坊等服务,帮助入孵社会企业解决个性化的发展问题。

2.办公用房租赁补贴。利用孵化平台为入孵社会企业提供不超过1年的免费公共办公空间支持。

3.人才扶持。对全职在**区品牌社会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按照《**区支持“昌聚工程”高层次科技人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依托北京市回天社区公益基金会设置“青年菁英计划”,每年度由区社发中心组织评选不超过5名社会创业者,给予一定费用的支持用作个人能力建设,推动社会企业领袖型人才长期发展计划。

4.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将社会企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与社会组织享有同等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鼓励将社区居民有迫切需求、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企业能够承担的、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面向社会企业进行采购。

5.引入社会影响力投资。依托北京市回天社区公益基金会鼓励引导各方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影响力投资等方式,对于符合**区社会服务需求范围的社会企业,努力培育

**区影响力投资生态圈。将优先推荐进入基金会影响力投资体系,支持优秀社会企业和品牌项目做大做强。

第十二条

行业发展与创新支持

1.建立支持型平台。针对**区特定服务领域突出社会问题,建立如:社会企业协会、物业公司协会、养老社会企业联盟等支持型机构,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鼓励招贤引优。积极引入大型企业单位的“企业社会责任项目”落地**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经区社发中心审核认定,对于优秀的项目可享受区社会企业孵化培育平台提供的资源支持。

3.学术研究支持。鼓励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开展社会企业学术研究。依托北京回天社区公益基金会设立社会企业专项扶持基金,每年组织“优秀社会企业案例”评选活动,对在社会企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对**区社会企业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学术成果或案例给予相应支持和奖励。

4.社会企业标识使用。获得认证的社会企业证书和专用标识,在**区范围内使用。企业可将标识用于其办公场地、经营服务场所等,供客户及公众识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社会企业认证扶持工作应进行科学、规范的动态监督管理。

(一)审核参加认证的企业提交的各类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二)认证的社会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区社发中心取消其认证资格并在社会企业名录中将其除名,同时向社会公示:

1.在申请认证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和徇私舞弊的;

2.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供备案资料,并在30日内向其提出要求并且未获进一步解释与补送资料的;

3.对不配合提供其他相关信息、测评不达标的;

4.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5.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6.被取消社会企业资格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证。

(三)**区社会企业认证工作将每年举行一次,认证成功的社会企业有3年有效期,每年区社发中心对其进行跟踪管理,一旦发现违背认证原则及标准的情况将依程序撤销其社会企业认证。

第十四条

在每年社会企业认证工作过程中,与区市场监管局信息互通,确保区社发中心掌握的企业过往经营状况符合认证标准。对于拟认证社会企业名单通过联席会形式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针对已认证的社会企业,就其相关信息进行互通报备,被取消认证的社会企业将同步取消相关扶持、奖励措施。

第十五条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支持社会企业建立社会企业联盟自律公约制度,引领和规范社会企业行为。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和社区的作用,

强化对社会企业及其行为的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企业进行监督,促进社会企业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和行业秩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范文5

1.市高校在校大学生及大学生创业团队。

2.年龄35周岁以下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3.上述对象自办实体,工商注册地在区,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单位基本信息采集的手续。

4.创办实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产业发展导向,创业项目(提供完整的《创业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经区创业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对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的,可优先考虑。

二、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融资办法。放宽《市区市民创业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试行办法》规定中的户籍条件,对于初次创办实体,正常经营满6个月,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可申请初次创业贷款。对于持续经营3年以上,规范用工在5人(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可申请创业发展贷款。(具体详见金府办〔〕97号文件)

2.创业贷款奖息。对于享受初次创业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清贷款的,在规定的额度内,给予第一年全额利息奖励,第二年50%利息奖励。对于享受创业发展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清贷款的,在按定的额度内,给予50%利息奖励。(具体详见金府办〔〕97号文件)

3.创业用工补贴。放宽《区创业实体聘用本区失业人员补贴办法(试行)》规定中的创业人员户籍条件,对于聘用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不包括直系亲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的用工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具体详见文件)

4.创业房租补贴。扶持对象经批准入驻我区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与本市户籍创业人员同等享受该创业孵化基地的房租补贴政策和提供的各项创业服务。

三、申报和审定流程

1.申请人持高校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生证)、本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创业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至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关扶持政策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

2.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初审通过的创业项目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定期报区创业领导小组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需要通知申请人进行现场问答评审。

3.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对创业项目评审通过的申请人落实好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四、资金列支渠道

上述扶持政策所需资金,在年度创业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各项创业补贴的发放及资金管理工作接受区相关部门的监督。

孵化基地申报材料范文6

进一步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继续快速发展,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和先进地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做法,特提出如下意见。结合我市实际.

一、认真组织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一)认定范围

各类企业孵化器,国家、省正式批准的市各类园区.市辖区内注册并在当地纳税的企业和生产的产品,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二)认定条件

1高新技术园区认定条件。

1国家、省正式批准建立的;2园区内市级(含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占三分之一以上;3拥有科技企业孵化器1处以上。

2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占2/3以上;2孵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3孵化器在孵企业达到30家,1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之比在5%以上;4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设施较齐备,化场地内的企业达到60%.有较强的服务功能,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和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划定的下列高新技术范围:电子技术与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新资料及应用技术;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现代农业技术;环境维护新技术;其它激进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此经营范围将根据国家的最新高新技术范围进行适时修订和补充。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2企业运营期限1年以上.

3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4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依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暂行方法的通知》济政字〔〕20号)执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三)认定方法

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采取分区域、分行业受理、初审,市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集中认定的方式。高新技术园区、科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每季度认定公布1次。认定后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命名授牌。技企业孵化器每半年认定公布1次.

每两年进行1次资格复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需重新认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变卦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

(四)组织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市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认定与日常管理工作。

报市科技局认市科技局集中受理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本区域、本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受理、初审.并将认定结果报市科技局定;市属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直接报市科技局受理认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区域以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备案。

二、利用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为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培育、企业培植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等.用于扶持其发展。

(一)扶持范围及确认

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在孵企业,扶持范围: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确认,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确认,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市级新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按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政策

作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各级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新增支出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

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新建上述企业、单位、产品,业税、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的局部为新增地方财力收入。其中.其实现并缴入当地国库的上述全部税收为新增地方财力收入。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新增地方财力局部按规定顺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其资金扶持方式,经省确认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资金扶持方式,经市确认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照规定顺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原则,为了充分体现“集中财力.每年确定享受该项政策的企业、产品时,将优先选择那些“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能够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和在省内、市内领先的企业与产品给予扶持。

(三)扶持期限

市级以上各类企业孵化器、孵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在年底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1现有符合条件的市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底前.各类企业孵化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2新开办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自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新产品项目名单的年度起,3市级以上的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部级新产品享受3年、省级新产品享受2年、市级新产品享受1年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四)料理顺序

由市科技局、市经委提供具体名单,对符合享受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企业、产品、孵化器、中介服务机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筛选确认后,上报省科经确认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正式文件。对市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技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由市科技局提供具体名单,市财两家联合下达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名单。政局审查、筛选确认后.

应在年终向税收所属预算级次的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名单的单位.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由同级财政部门经严格审查后下达审并据以料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类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省级以上的新产品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查认定文件.涉及省与省以下共享收入的由企业向参与共享的最基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逐级审核后上报省财政厅审查认定。待省财政厅下达审查认定文件后由参.具体料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与共享的最基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审查认定文件.需由省、市财政负担的局部,年终凭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下达的审查认定文件和理结算手续。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凭证.严格把关,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依照政策规定审查.防止财政资金的流失。

三、大力支持科技效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一)支持范围

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效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支持资金

用于扶持科技效果转化的科技三项费用要逐步提高,逐步加大科技效果转化资金的投入.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选择局部重点科技效果转化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三)组织管理

负责对高新技术及高新技术项目、效果的审查认定,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效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会同计划、经济管理部门对科技效果转化工作进行管理、协同做好科技效果转化。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

四、加强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检查考核

(一)考核对象

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市属企业。

(二)考核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及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状况;2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3专利申请状况;4科技三项经费投入状况。

(三)考核规范

每年进行1次,采取积分制.根据评分情况,分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两组排出考核名次。具体评分规范由市科技局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