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书范例6篇

廉租房申请书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1

社区:

我叫xx,xx年生,系xxx社区居民,xxxx年至xxxx年在xxx厂做工,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11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XX年8月和XX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2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建设部及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建设部及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22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政发〔〕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的应山、街道办事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将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年度计划、工作目标和措施,每年由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为保障城区内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缺房户的基本住房需求,向其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低廉租金的住房。无房户是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缺房户是指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低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

第五条市建设局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物价、规划、税务、金融、统计等部门及应山、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优先保障无房户,逐步保障缺房户。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向保障家庭中孤老、残疾等其他急需救助的经济困难、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本市廉租住房租金实施管理,并会同市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制定和定期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和租金补贴标准,并通过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八条本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着城镇住房发展和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状况等适时予以调整,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第九条对获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自批准的当月起定期发放补贴。保障家庭月租金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月租金补贴额=城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城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

保障家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人数,以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为准。

第十条对获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月货币补贴额,1人户家庭低于40元的,按40元补贴;2人户家庭低于50元的,按50元补贴;3人及以上家庭低于60元的,按60元补贴。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一条对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其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配租面积为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际配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配租面积部分,由保障家庭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支付租金。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城区土地出让净收益按10%提取的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房、普遍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集中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优先保证供应。按照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达到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住房或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事业。

市政府或经市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政府集中供养或离婚5年内的除外)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应、城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1人取得在应、城区非农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同住人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以上;

(二)持有市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并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持有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有关低收入证件;

(三)拥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员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军烈属及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除外);

(二)已由政府集中供养的;

(三)因离婚失去自有或共有住房5年及以下的。

第十九条保障家庭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及优抚对象、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特殊困难家庭在未取得实物配租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租金补贴。

第二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原自有产权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拆除后,已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已经货币补偿的原被拆迁房屋;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已转让的住房(为救治家庭成员而将房屋转让且满3年以上的除外);

(五)按房改政策享受住房货币化分配对应的住房面积;

(六)尚未依法拆除违章建设的住房;

(七)应核定为保障家庭现住房的其他住房。

第二十一条核定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以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上登记的人数计算,但《低保证》上未登记的下列家庭成员应计算在内:

(一)现役义务兵;

(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劳教或者服刑人员;

(四)属农业户口且无私房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五)共同居住且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

(六)申请人户口落户在子女或父母处满3年的,因子女或父母住房面积小而实际在他处租房居住的,应与子女、父母的住房面积和人口合并计算。

第五章保障程序

二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特殊情况家庭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低保证》、低收入相关证件及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居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借住证明;

(四)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成员和身份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条件、举报电话等内容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一周以上,然后由社区组织居民代表评议。将评议结果、社区、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存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和《中国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然后核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第二十六条对取得《告知书》的保障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资金、住房筹集情况、保障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情况,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依次提供保障。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后,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保障对象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准予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市廉租住房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保障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和居住需要,选择适当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租赁合同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因家庭特殊情况不能提供住房合同的,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同意,市住房保障部门可先予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期限腾出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视情况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和将核实情况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会同民政部门采取定期走访与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城区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并按照检查结果对保障家庭的保障资格、额度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承租家庭应当负责管理好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

第三十二条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一)未如实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民政部门终止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取消其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超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结构、用途的;

(五)转借、转租廉租住房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或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三十三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在取消保障资格后3个月内退交廉租住房。逾期不退交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及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必须全部用于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的新建、购置、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八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返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的房租。

第三十九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3

1、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收入线标准以下);

2、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13㎡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3、具有本县居民城镇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国企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企改革下岗离岗失业人员家庭;

2、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或13平方米以上属危房或简易房;

4、家庭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所需交验的相关材料

1、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有关材料。

4、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下岗职工应出具下岗证明和再就业优待证明。

6、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租住房屋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所属社区或单位开具的无房证明。

8、民政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低保户证明。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10、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

1、由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包案单位提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

2、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3、社区或包案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4、材料齐备后,社区或包案单位对廉租房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核后,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廉租住房(或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审核

建设局审核部门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会同社区或包案单位予以审核。并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要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公示10天。

(三)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建设局审核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4

    一、申请登记(一)申请条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区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程序1.户的计算:

    (1)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双方年龄总和在56周岁以上,婚后无房,分住在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和集体宿舍,且双方户口按规定分别报在集体户内和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支内、冤假错案、刑满释放等)并已报进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朋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作为无房户。

    2.人口计算: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下列情况可计算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单位(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报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他处有居住权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孩子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镇另有住房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3.面积计算:

    (1)按照现住房居住面积计算。其中住房的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2)住房中厅的面积计算,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3)以前分过住房,在房屋租赁凭证上注明增配并与原住房的租赁户名同属一人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两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凡过去在动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居住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5)在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对一本《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算居住面积。

    4.受理登记:

    (1)区县廉租办实行一门式服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县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使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有人提出异议的,区县廉租办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廉租办。区县廉租办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二、配租办法(一)配租标准申请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二)配租方式1.实物配租:对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住房,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这些特殊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1)增配对于有两对夫妻以上的申请家庭,或家庭人员结构复杂且增配的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采取增配的方式予以解决。

    (2)套配原住房腾退,另行配房。

    2.租金配租: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租金,9个中心区和浦东新区不超过40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不超过30元;其它6个区、县不超过25元。对个别补贴数额差别很大的家庭,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域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上限和保底政策。由申请家庭按廉租办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区县廉租办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1)申请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区县廉租办核定数的,超出部分由租金配租家庭自行承担;如低于核定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额补贴租金。

    (2)补贴租金的发放由区县廉租办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配租家庭将该通知交与出租人,出租人凭《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区县廉租办指定的银行专户领取补贴租金。

    (三)配租排序申请家庭配租顺序的排列,应当按照受理日期先后确定,于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排序。考虑到试点阶段有成批家庭同时申请,因此前3个月内按困难程序排序,3个月后按申请日期排序。

    (四)配租约定1.配租家庭应当与区县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套配、增配协议。其中租金配租家庭应与出租人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经区县廉租办审核盖章后,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每件收取20元登记备案费,其它费用予以减免。

    2.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3.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区县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租金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配租管理区县廉租办应当对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半年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1.配租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配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区县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2.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民政部门核定标准,或因人数减少人均居住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区县廉租办即应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过渡期间,各区县廉租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折扣比例计发租金补贴。

    3.配租家庭的人数增加而需要面积较大的住房时,应当重新向区县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登记轮候;配租家庭人数减少应当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原配租方案。

    4.配租家庭在其廉租住房使用期间,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2)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

    (3)将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名变更为第三人;

    (4)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区县廉租办应当将受配租家庭的廉租住房情况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和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此期间停止办理该户家庭上述的有关手续。

    配租家庭如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区县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四、其它(一)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贯彻多渠道、多途径的方针。所需资金,市、区县按50%比例分担。廉租住房资金由区县廉租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市廉租办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建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管理。

第三条市建设局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规划、财政、民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两种,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规定提取的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5%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局是廉租住房租金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的租金实施管理,市建设局协助搞好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适当考虑我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七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以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为标准、不足部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助3元,(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核定),每户每月租金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20元。今后可根据市场租金变化情况,由市物价局根据城区三级地段的市场租金作适时调整。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享受市民政部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

(二)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持书面申请表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⒈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附复印件1份);

⒉房产证(附复印件1份),或者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或现住房情况证明;

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附复印件1份);

⒋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申请签署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市建设局。

(三)市建设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民政局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情况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予以书面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审核申请家庭情况,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接受或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根据需要自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凭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房屋所有权证、租金缴交凭证等材料,报市建设局审查。经审查核实后,市建设局按规定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实行一年一审、按季发放的原则。

第十一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经市建设局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后,由房屋产权单位予以租金减免。租金核减认定证明有效期为一年,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核减的,应当重新申请并优先办理。

第十二条市建设局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后的一个月内将结果在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建设局会同市民政、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当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书面认定或调整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不再属于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户的。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作出取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6

一、配租房源

第二批实物配租的400套廉租住房是我县廉租住房二期工程,全部配建在镇合店路两侧(定光点、排头点)的定光新农村拆迁安置区内,分为10幢小高层(11层)和2幢多层(6层),一室一厅户型。

二、配租原则

(一)廉租住房实物分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轮候的办法分批次开展。首次拟分配90套:E3(36套)、E4(36套)、E5(18套);余下的房源,依据申请户数分批次轮候分配;

(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三)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配租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镇城区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

2、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明》;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须为2人以上(含)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注:县政府如出台新的申请标准将另行通知)

四、配租程序

(一)申请、审核、公示程序。

1、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明等相关证件向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通过后,可在县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报以及申请人所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二)准入、抽签及签订协议入住程序。

1、准入。经批准公布的廉租住房分配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定廉租住房准入资格并按姓氏笔画顺序进行编号,其排序规则按《关于印发县首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抽签选房规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抽签。对于取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分批次轮候原则和其他规定的条件,首先解决第一批次申请家庭,再根据房源情况,依次解决其余批次申请家庭,同批次申请家庭全部参加同一批次抽签。抽签前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廉租住房的幢(房)号、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抽签操作程序如下:

(1)房源编号。将确定分配的房源分别在乒乓球上贴上相应的幢、房号,并制作房源标示牌在抽签现场展示。

(2)确认抽签。抽签前,申请人须提交书面承诺:自觉遵守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定,若有发生不参加抽签、抽中房号不满意放弃、逾期签订租赁合同、不交纳租金等情形,两年内不再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以及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3)公开抽签。抽签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由县公证处人员现场公证。

抽签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依据姓氏笔画依序抽签决定申请家庭的抽取房号的顺序号;第二阶段,根据抽取房号的顺序号再次抽签决定申请家庭的房号。工作人员现场公布抽签结果,申请人须予以现场签字确认。

3、签订协议、入住。抽签确定租住房屋后,申请人须在指定日期与县住保办签订租赁协议,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及时交纳租金,领取钥匙。

五、其他事项

(一)廉租住房的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保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价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并取消其分配资格,且5年内不得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1、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2、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让的;

3、办理租住手续后无故3个月以上没有入住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应当取消资格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