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范例6篇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范文1

第二条县城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等各环节工作,受理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工作人员的调查要认真负责,调查情况要准确详细,并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把廉租对象的审核准入关。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并记录在低收入住房因难家庭信用档案中。

第五条直管公房承租人获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后,原承租的直管公房应当腾退。拒不腾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第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停止租金补贴发放,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责令恢复房屋原貌。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使用权的;

(三)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房屋租金的;

(四)已搬离、迁出县城或者已购置住房的;

(五)廉租住房申请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

第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型,或者调整租赁补贴额度,或者调整租金减免幅度。

第八条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者停止租赁补贴发放,或者停止租金减免。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责令其恢复房屋原貌。

第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所承租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本县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包括: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县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以低廉租金配租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县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天祝藏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四条县城建局是本县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廉租住房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筹措工作。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对象认定、日常管理、廉租住房的维修、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租金的收取等管理工作。

县财政、国土、民政、物价、审计、税务、公安、监察、工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祝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协助县房产管理局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二)国家、省、市安排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以上;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中提留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和维修、发放租金补贴,不得挪用、坐支。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职责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调剂出来的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置的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按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计算,但每户家庭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现公有住房租金的60%收取,超面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面向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口条件:每个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以上,并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

(二)经济条件:享受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在6个月以上;

(三)居住条件:每个家庭成员在本县均无住房所有权;

(四)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为两人以上,成员间有法定的扶养、抚养或赡养关系。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县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天祝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乡镇或城镇居委会出具的现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赡养关系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二)初审。各有关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成员、收入等基本情况的调查与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名单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期为7天,公布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相关材料报送县房产管理局。

(三)审核。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各有关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排序。经审核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根据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及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五)公示。对经审核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由县房地产管理局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发《天祝县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

第十二条对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根据排序情况,结合当年廉租住房房源情况,进行配租。

对已确定实物配租房源的对象,凭《天祝县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填发《天祝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由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与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天祝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办理租赁入住手续。

承租非公有住房的保障家庭,持《天祝县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到县房产管理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取得《天祝县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证》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家庭,由县房产管理部门通知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

第十三条各居委会、县民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获保障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了解掌握其变动情况,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报县房产管理局。

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户主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日内向县房产管理局报告。

第十四条县房产管理局应当根据各居委会、县民政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情况通报及时组织复核。对获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根据其变化情况,相应作出维持,变更或停止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同时说明理由。

对不再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送达书面处理决定起限定的时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因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退房的,经县房产管理局批准后,可延长退房期限,在此期间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第十六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其承租廉租住房,并撤销其配租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廉租住房申请:

(一)有能力支付租金但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违犯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范文3

(一)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2.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7平方米以下(含7平方米;住房面积即居住面积,只计算厅、房面积)的家庭;

3.申请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二)实物配租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并经审核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源存量情况安排实物配租。

(三)租金核减申请条件。

具备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且已租住市直管公房或各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

二、申请方式。

申请家庭应当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向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资料:

(一)《*市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市民政局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及残疾证、荣誉证等复印件;

(四)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

三、资格审查。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审核、公示制度。

(一)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审。

(二)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总工会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有关登记结果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同时送市民政局、总工会备案。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或者市国土房管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对其它双特困户的审核结果。如果申诉异议成立的,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再次进行复审。

四、廉租住房保障程序。

(一)租赁住房补贴程序。

1.经核准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租赁住房补贴轮候;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办理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通知》;

3.廉租对象按通知要求在6个月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的房源。议定房屋租金超过核定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对象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贴标准的,则按实际发生金额补贴租金;

目前的补贴标准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23元计算。无房户人均每月补贴230元,有房户按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和现人均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发放住房补贴。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4.廉租对象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租赁合同》;

5.双方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6.双方当事人持已登记备案的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手续;

7.街道办事处将发放租金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核;

8.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将复核后的名册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国土房管局核定;

9.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

10.市国土房管局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内。

(二)实物配租程序。

1.经核准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廉租对象按规定参加实物配租轮候,公证摇珠确定轮候顺序;

2.市国土房管局根据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侯通知书》,对已轮候到期的家庭发出《廉租房实物配租选房通知书》;

3.廉租对象到指定地点按轮候顺序办理选房手续;

4.廉租对象与市国土房管局机关服务中心签定《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目前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

5.市国土房管局将廉租对象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逐批登报予以公布。

(三)租金减免程序。

1.经核准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住房租金。

2.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将办理租金核减的结果回复市国土房管局。

五、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一)租赁房屋的管理。

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按有关房屋租赁规定,对廉租住房进行租赁登记和检查,以确保产权清晰、结构安全、设施齐备、符合消防安全等条件。

(二)廉租住房保障的申报、年审和退出。

1.建立廉租资格申报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3月向申请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2.建立廉租资格年审和退出制度。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查,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金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赁市直管公房的,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13个月起改按市场租金交租。

(3)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当年公布的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计租。

腾退廉租住房后的无房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或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优先购买原租住的廉租住房。

六、廉租住房保障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负责对区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国土房管局(房改办)负责根据下列情况和处理原则提出处罚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

1.对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应当取消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范文4

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我市城市符合最低收入条件且无房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下列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时优先:

(一)家庭全部成员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四)优抚对象;

(五)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殊困难的;

(七)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原居住无照房,动迁后无能力购新房,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其原房补偿费30%返还个人,其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房租,暂由市房改办保管,抵顶廉租住房房租。

三、廉租住房分配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无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一)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六)动迁改造前居住自有私房或承租公有住房。

四、廉租住房指标分配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数量,按我市城市低保无房家庭比例落实分配指标。

(二)房改办负责将分配指标落实到户。按照排队轮候的原则,首先落实特殊困难家庭,剩余指标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如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户数大于分配指标,可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分配指标。

(三)落实分配指标时,申请家庭人口与廉租住房户型要相对应: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下的对应一室户;家庭人口3人的对应一室半户;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对应两室户。申请家庭人口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核定。

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管理区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

2、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5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6、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7、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军人等证件)。

(二)管理区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齐备后,管理区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改办。

(三)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管理区、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联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排队落实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分配楼号,由社区填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

对获得分配指标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改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备案。

(四)承租人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改办指派社区收缴。房租按承租人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按月收租。房租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四)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由房产局物业公司负责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卫生费每月每户4元,由房产局物业公司收缴。

(五)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

七、廉租住房退出

(一)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改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经济条件改善后,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7、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八、部门职责

(一)房改办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区及社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方案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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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县行政规划区范围内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政府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金中折抵一定的金额,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和套型等要求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所建房屋由县政府和开发企业按份共有。

第四条县建设局为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套数、布局和套型等标准的制定及配建合同的签订等管理工作。

县财政、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办法公布后的所有新建住宅项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均应按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因规划等原因不能配建或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经县政府同意,可采取由开发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者到指定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配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相对集中原则处理;

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保证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达到基本入住条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合同,明确总建筑面积、套数、单套建筑面积、布局、套型、建设时限等具体事项。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其廉租住房配建部分应在一期完成。

第九条县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等出让过程中将配建廉租住房比例等具体要求告知竞标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配建事宜。

第十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具体审核土地出让合同与配建合同中涉及廉租住房配建的内容是否列入立项文件,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上述合同不符者,不予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县规划部门在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发相关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配建合同的约定,不符合者要求及时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县建设局应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廉租住房配建内容。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廉租住房配建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不符合者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登记备案。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配建房屋对外销售。

第十四条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配建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回购交接手续。配建的房屋做为廉租住房房源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

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廉租住房配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配建,指在新建商品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的4%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当年建安成本回购,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有关工作。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配建政策制定。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协议与配建合同的签订,配建廉租住房的检查验收、使用管理工作。将廉租住房配建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廉租住房配建项目审批工作。在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是否按配建协议要求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复文件,凡未列入或内容与配建协议约定不符者不予批复。

(三)市财政局负责配建廉租住房回购资金的筹措(双阳区另行确定)。每年年初,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廉租住房配建规模,结合我市财力情况,编制配建廉租住房回购资金年度预算。配建廉租住房项目竣工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廉租住房配建合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交接资料,市财政局向开发建设单位结算配建廉租住房回购资金。

(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在土地出让前,将廉租住房配建指标作为前置条件明确告知竞买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过程中要将廉租住房配建的有关事宜进行约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等事项。

(五)市规划局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的规划审查工作。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建廉租住宜。建设单位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设计方案中明确标注廉租住房配建位置、总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征求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配建意见。

(六)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的质量监管工作。在实施工程建设管理中,要重点关注配建的廉租住房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廉租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进行备案。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时应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委托配建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事项。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委托配建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配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数、位置、交付时间等事项。

第五条对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由开发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到指定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配建的廉租住房所占用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按相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经营性收费,享受国家保障性住房资金补贴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配建廉租住房,必须与小区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严格与小区内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第八条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设计规范规定基本使用功能要求,达到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建设标准符合要求。注重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40平方米,最大户型实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内。房屋内的客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设施必须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二)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规定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三)分期建设的新建住房项目,必须在首期进行配建。

(四)应进行简单的装修,满足《市保障性住房套内装修标准》要求。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受理商品房预售审批及初始登记时,开发建设单位需提交《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或异地建设、购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预售审批和初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