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儿辩日教案范例6篇

两小儿辩日教案

两小儿辩日教案范文1

离婚的诉讼文书一般包括:离婚书跟离婚答辩状,分别由双方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下面就介绍离婚书的范本离婚答辩状的范本。

离婚诉讼书-----离婚书范本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被告刘××,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省××市××××路×号×幢×××房。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原告抚养儿子刘×;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其中50000元归我所有。

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或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刘×。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100000元。现我向法院提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刘×,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000元中的50000元归我所有。

此致

××××人民法院

人:王××

××××年×月×日

离婚诉讼书-----离婚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武汉市XXX区XXX大道XXX号。

诉讼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住XX市XXX区XXX路XXX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XXX年相识恋爱,经过XXX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两人于XXX年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两人相互鼓励,共同进步,在各自的事业上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婚后,两人不仅在事业上获得了大丰收,XXX年XXX月还生下了一名健康、可爱的儿子。

然而被答辩人全然不念夫妻之情和答辩人的牺牲,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先后与名叫XXX的女青年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使答辩人长期忍受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痛苦和屈辱。考虑到这里面也有第三者不道德使然,不完全是被答辩人的过错,更加考虑到儿子现在年纪还小,这么早就双亲离异,得不到健全家庭的温暖,绝对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会造成儿子童年的人间悲剧,答辩人多次找被答辩人谈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对答辩人保证不再做出对不起被告的事情,还对答辩人作出书面的保证,承认了对妻子不忠的事实,并下决心改正,答辩人也因此原谅了被答辩人的错误。故答辩人认为双方婚前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和睦、两人的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离婚,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请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请。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四、(子女抚养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两小儿辩日教案范文2

江苏电大开放本科法学专业法律辩论赛辩题

1.王老师的请求

退休教师王敬轩患癌症住院达一年之久,花去医药费近十多万元,但病情日益恶化,病人痛苦万分。医生诊断存活期超不过一星期。在此情形下,病人再三要求医生给自己实施安乐死,家属也希望让亲人早日解脱痛苦。医生经痛苦抉择同意病人及家属的要求,王敬轩被停止一切治疗,当日病逝。

辩题:医生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控方:医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辩方:医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桑塔纳的纠纷

华银公司于1995年7月18日出资21万元购买了一辆桑塔纳汽车,当时,华银公司没有控办购车指标,公司经理张扬对本公司职员王强说:"车就以你个人的名字买,归公司所有。"之后,车一直由王强驾驶并用于公司经营活动。1996年张扬出国定居,此后王强亦离开公司,并将汽车开走,一直使用该车,该车的养路费、保险等均由王强自己承担,华银也一直未要求王强返还汽车。1998年6月,华银公司职工向公安机关举报王强侵占公司财产,要求追究王强的刑事责任。

辩题:王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控方:王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方:王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3.劳累致死纠纷

尚有材是一位47岁的下岗工人,2000年2月份经街道办事处推荐搭桥,到一家副食品公司工作,主要任务是为用户送豆制品兼收帐。他内向、不善言语但工作踏实肯干,副食品公司领导对他的工作表现很满意,也很信任他。3月的一天,领导指派他在公司值夜班,并对他讲,公司领导十分信任他,派他值夜班,一是考虑他家中经济困难,值夜班每月可有300元接济家中,二则公司的财产由他看管放心。尚有财十分感谢领导的关心,就同意从3月份开始晚上由他一人在公司值夜班。他天天吃住在公司,白天五点起床接货,然后挨家挨户送货,晚上在公司值班还干些勤杂工作,直至十一点才能休息。七个月中他从未请过一天假,也未看过病。11月初一天,公司工作人员上班,打开值班室门,突然发现他已死亡,经过公安局现场勘察,室内无财物翻动现象,也无搏斗迹象,排除他杀和自杀。经法医对尸体进行解剖,发现尚有财在患过肺结核的肺壁上有严重破损,便断定尚有财是由于过度劳累引起肺结核病变,导致肺壁破裂而死亡。但尚有财的妻子魏兰贞认为丈夫所患肺结核病是五年前的事,五年来一直未复发,丈夫的死是由于七个月来,每天工作13个小时以上,过度劳累致死,而如此劳累是副食品公司安排工作造成的,遂向法院,要求赔偿人身死亡和精神损害费36万元。

辩题: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魏兰贞):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副食品公司):副食品公司对尚有财的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遗忘物风波

姜宏乘坐一出租车,将一黑色手提包遗忘在车内,手提包内有笔记本电脑和一套重要的技术软件及文字资料。他心急如焚,在广播电台上公告,并声明,如有返还,必有重谢。3天过去没有音信,无奈,姜宏又去广播广告,声明对拾得者给予8888元酬谢。当天下午,出租司机刘海与姜宏取得联系,将失物送还,并收取了8888酬金。失主姜宏心中不平,向出租汽车公司举报,指责司机在重赏之下才返还拾得物,主管部门按行业运营管理规定,对司机刘海予以处罚,令其交回酬金,并将其交还失主。司机心中不服,遂至法院,要求主管部门返还酬金。

辩题:出租主管部门是否应返还酬金。

原告(司机刘海):出租主管部门应该返还酬金

被告(出租主管部门):出租主管部门不应返还酬金

5.五万损失谁来赔

南山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承建滨江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处商品楼,滨江公司依规划要求对该项目委托勘探设计单位进行勘探设计。南山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均依设计报告和图纸进行。施工工地50米处是红星印刷厂的车间。施工半年后,红星印刷厂发现车间的印刷设备发生位移,不能正常生产,遂找南山公司协商,经当地有关部门鉴定系由于工地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而致使车间所在的地基发生变化,加之印刷设备安装时未严格按安装要求浇筑地基。印刷厂由于设备位移而导致的停机、修理等费用损失达5万余元。现红星印刷厂以滨江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辩题:滨江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红星印刷厂):滨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滨江公司):滨江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被搅的喜事

一对准备结婚的青年王为和赵丽在A市新买了一套住房,入住前与一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由该装修公司负责新房装修。为便于装修公司工作,王为将新房的钥匙交给了公司负责人,后在装修完后,王为的赵丽去新房时,突然发现该装修公司雇佣的一名工人因失恋,有思想包袱,在该房内上吊自杀。为此,王为和赵丽认为在他们的新房内发生这种事情极不吉利,要求装修公司退还所购房屋的价款及装修费用,而装修公司认为发生这种事情与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

辩题:装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为夫妇):装修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装修公司):装修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明星演唱会

歌星张林晚上将在体育馆举行一场个人演唱会,其傍晚出门购物时,遇某进出口公司的车辆,驾驶员开车不慎,将张林撞伤,造成当晚的演唱会被取消。演唱会的举办单位中泰公司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该进出口公司赔偿因演唱会取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辩题:该进出口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中泰公司的损失?

原告(中泰公司):进出口公司应该赔偿

被告(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公司不应赔偿

8.职工家属楼权属相争案

红星拖拉机厂是一千人大厂。1997年,该厂向滨江市工商银行借款200万元,滨江市工商银行要求提供抵押,红星拖拉机厂以12号职工家属楼进行抵押,为此双方签定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同年到滨江市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12号楼共有102位职工住户。1998年因贯彻房改政策,该厂按当地政府房改价将所有职工家属楼卖给了本厂职工。这102位职工向厂里交了购房款,并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规定从交款之日起,102位职工对各自住房享有产权,但他们一直未办理房产证。1998年至1999年,该厂因拖拉机市场无销路,负债率高达300%。滨江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虽经多方努力,经营状况未见好转。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红星拖拉机厂于1999年底向滨江市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宣告红星拖拉机厂破产,并于2000年5月进行了红星拖拉机厂注销登记。由于滨江市工商银行的借款200万元已办理了抵押,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因滨江市银行欲对12号职工家属楼行使抵押权,便与12号职工家属楼102位住户发生纠纷。工商银行认为自己对该楼享有抵押权,102位职工住户认为他们对12号职工宿舍楼享有房屋产权。

辩题:依法应当保护银行的抵押权还是职工的房屋产权

原告(银行):应当保护银行的抵押权

被告(职工):应当保护职工的房屋产权

9.父子争房案

首先来到这起案件的原告--父亲家里。父亲拿出房产证对记者说,房产证上清清楚楚地写的是我的名字,现在我儿子住在里面,不让我住,我当然要告他了。

记者又去了老人的儿子家,儿子拿着他爷爷的遗像对记者说,这房子本来是我爷爷的,后来他老了、病了,没人照顾他,全家就开了一个家庭会议,最后大家推选我来照顾爷爷。爷爷说:谁给我养老送终,这个房子将来就给谁。全家都同意,所以爷爷走后,我就一直住在这儿。我和媳妇在这个房子里照顾爷爷已经五年了。

儿子还说:这您不信,可以问我姑姑。

记者打电话给姑姑。

姑姑说:这房子是我爸爸的,家庭会议确实开过,我们赞成我侄儿住,我记得当时主持会议的是我爸的朋友--老邻居赵大爷,你们可是去问问他。

赵大爷:没错,我和老李是几十年的老朋友,为了开这个会,他专门来找我,目的就是希望有个小辈儿的好好照顾他。会上他说,谁照顾他养老,这房子就归谁,当时他儿子、闺女都在,也都同意。

记者又找父亲。父亲说:不管怎么说,这房子房改的时候是我买下来的,虽说钱不多,可房产证是我的(名字)。

儿子说:房改的时候,我爷爷单位没通知我,当我知道消息去交钱的时候,发现爸爸已办好了房产证。我想都是一家人,也不能跟我爸争,何况这房子的归属是早就说好了的。按说我起码有优先购买权。

辩题:本案父子争议的房产依法应该归谁所有?

原告(父亲人):依法应该归父亲所有

被告(儿子人):依法应该归儿子所有

10.储蓄所劫案

某市郊区一个储蓄所,营业员戴晓丽和齐虹正在紧张地进行结算工作,突然一个头戴黑面罩的歹徒冲进来,拿着手枪,威胁她们立即交出现金,否则就开枪打死她们。戴晓丽急中生智,忙把装有12万元现金的保险盒藏在衣服内,并用身体压住,将散落在外面的二万元现金交给歹徒,并声称全天就收了二万元。歹徒信以为真,抢过二万元仓遑逃去。事后,戴晓丽、齐虹二人没有向上级领导汇报,各自从家中拿了一万元,悄悄把被歹徒抢走的二万元补上。几天后,银行领导知道此事,对戴、齐两人进行严肃批评,认为她们的行为是严重的岗位失职,准备按金融业和内部职工岗位管理条例规定,对她们做出予以罚款和除名的处理。此消息传出后,银行内部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戴、齐两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是合法的,不应当罚款、除名;另一种意见认为,戴、齐两人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应当罚款、除名。

辩题:戴、齐二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正方:戴、齐二人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行为

反方:戴、齐二人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

11.游客旅行社案

2001年2月20日,某旅行团组织15名游客赴某风景区进行七日游。途中有人发现随团游客王某某脸色蜡黄,有气无力,似乎患有重病。同行的游客便有意躲着他,生怕被传染上疾病。旅行团抵达风景区后,王某某的病情加重,已无力游玩。22日在导游高某陪同下去医院检查,回团后,大家得知他患有传染性极强的黄疸性肝炎,于是,全团像炸了锅,人人自危,个个紧张,毫无心思再游览观光。2月7日,七日游的最后一天,王某某病情恶化,当晚病逝。

大家返回家中心有余悸,精神恐慌,认为这趟旅行是花钱买罪受,原来期待的愉快旅游变成了伴随死亡的恐惧过程,不仅没有得到精神享受,而且物质和精神上都受到很大损害。于是大家协商后,决定向当地法院,要求旅行社全部退还所收的旅游费用,并赔偿每名游客精神损失费一万元。

辩题:旅行社是否应该向游客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原告(游客):旅行社应该退还并赔偿。

被告(旅行社):旅行社不应该退还和赔偿。

12.张萍补偿案

深夜,女工张萍下班回家,途中被两位歹徒截持,她大喊"救命",这时男青年刘军恰巧骑车路过,快步跑上救助,他奋力与歹徒搏斗,并让张萍快跑去报案,张萍在刘军的救助下挣脱,踉跄跑走,而刘军却让歹徒打昏摔在路边上,两名歹徒仓皇逃走。后刘军被救起送到医院抢救,诊断为颅脑严重损伤破裂,几天后,张萍从报纸上看到刘军的报道,便到医院看望,并送给刘军一部分钱表示感谢。刘军妻代收下。事后,刘军妻王丽认为其夫伤势很重,不仅已花了近万元的医疗费,而且无法工作,使生活陷入困境,便去找张萍索要5万元做为其夫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张萍没有同意,认为造成刘军重伤的是歹徒,她本人也是受害者。另外她本人工资也不高,无法接济这么多钱,她没有责任担负刘军的全部生活费和医疗费。为此二人发生争执。于是几天后王丽便把张萍告上法庭。

辩题:张萍是否有责任承担刘军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原告(王丽):张萍有责任承担刘军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被告(张萍):张萍没有责任承担刘军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13.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在某市打工的吴来福与杨桂花谈恋爱二年多,因性格不合而分手,但仍保持一般来往。后来杨桂花认识了做生意的张有财,经过一段交往,彼此产生了感情,张有财出资为杨桂花租了住房,有时晚上与杨桂花同居在一起。在此期间,杨从未向张有财讲过其与吴来福谈过恋爱的情况。

某日晚10时许,吴来福来找杨桂花。此时,杨桂花与张有财住在里面,

张有财听到敲门声起身想去开门,杨桂花不让。吴来福觉得屋里有人,但又没人开门,迟疑了一会儿回家去了。第二天早上7时许,吴来福因担心杨桂花发生意外又去杨桂花家。敲了几下门没人应,就从门缝往里看,发现地上有杨桂花的鞋子,就又敲门,仍然没人开。于是吴来福就从窗户上往里爬,刚进屋落地,张有财穿着内衣从里屋出来厉声问道:"你是谁,要干什么?"吴来福见是一个陌生男人,不由分说,上前推张有财往里屋闯,张有财不让,两人厮打在一起。吴来福将张有财打倒在地,拔腿往里屋冲去,倒在地上的张有财从地上挣扎起来,随手拿起一把菜刀,紧随其后,看见吴来福正要掀杨桂花的被子,张有财举起菜刀向吴来福砍去,造成吴来福头部重伤。后吴来福以故意伤害罪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张有财的刑事责任。

辩题:张有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控方:张有财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辩方:张有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假想防卫)。

14.爱情的苦果

黄艳艳(女)与王辉(男)同在一个单位,已恋爱多年。眼看正要登记结婚,却因为王辉的一次出差,使事情发生逆转。在这次出差中,经人介绍王辉认识了另一女青年张,并一见钟情。以后,王辉多次提出与黄艳艳终止恋爱关系,黄艳艳不同意。一日黄持一小瓶剧毒农药来到王辉宿舍,要求王辉答应结婚,并断绝与张往来。王辉则要求黄艳艳不要再纠缠他,黄拿出装有农药的小瓶,说:如果不答应,就将农药喝下去。王辉说:你喝就喝,与我无关。黄艳艳一气之下,将农药全部喝下。王辉见状也未加以阻拦。黄艳艳喝下去后,顿感疼痛难忍。王辉不仅不救,反将黄拖出门外,锁门离去。后有邻居拨打110求救,在警察赶到现场时,黄艳艳已死亡。

辩题:王辉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罪)?

控方:王辉的行为构成杀人罪

辩方:王辉的行为不构成杀人罪

15.妇科手术室的风波

一、手术室门。

张丽被推进手术室

二、走廊。日。内。

助理:"今天这个病历很特别,通常女性子宫肌瘤与这位女同志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由于部位和肌瘤的性质不同,所以采用不同的手术方法。今天教授特意把你们叫来,你们要仔细观察。"(男生们不断地点着头)

三、手术室。日。内。

门开了,教授走了进来:"都准备好了吗?"

护士:"都准备好了。"

教授:"哎,我今天叫的那几位同学还没到?"

护士:"是的。"

门又开了,助理和几位男大学生出现在面前。

助理:"教授,人都到齐了,可以开始了。"

教授:"好,开始吧。"

无影灯亮起。

女病人张丽紧张的脸。

教授对几位学生说:"来,大家靠近一点儿。"(大家围了过来)

张丽:"大夫,今天谁为我做手术?"

教授:(不明白地)"我呀。"

张丽:"那他们来干什么?"(指男生们)

教授:"噢,忘了告诉你,我是他们的导师,这些都是我的学生。"

张丽:"我……我提一个请求,请他们回避。"

教授:(不解地)"这,这为什么,这些都是未来的医生,再说我这样做也并未违反医院的规定呀。"

张丽:"请问,我有没有个人隐私权,如果他们现在还不离开,我就要推迟我的手术。"

教授:"这……"(尴尬地望着张丽,又望着自己的学生们。)(画面定格)

辩题:医院是否侵犯了张丽的隐私权?

原告(张丽):医院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被告(医院):医院没有侵犯病人的隐私权

16.股市操盘纠纷

大牛在股市中因操盘准确果断而小有名气,1998年1月,股民冬子将自已的股票帐号和30万元资金全权委托给大牛,双方并签订协议约定:由大牛代冬子炒股,炒股收益归冬子所有,大牛则从该收益中按比例提取30%作为报酬,炒股风险全部由大牛承担,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履行过程中,大牛果然不凡,屡战屡胜,双方合作愉快。至1998年12月,由于大牛所选股票连续下跌,冬子拥有的股票市值仅有原入市价的40%,为此冬子要求大牛立即抛出所有股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辩题:大牛是否应按照冬子的要求抛出股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冬子):大牛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被告(大牛):大牛不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17.幼儿丢失纠纷

孙某夫妇因自己2岁的幼儿突发高烧十分着急,连夜住进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让幼儿住在301病房。孙某夫妇不放心,都留在医院照料。由于过度劳累,孙某夫妇都睡着了。后半夜,孙某醒来一看,发现幼儿不知什么时候不见了。孙某夫妇赶紧在住院部寻找,发现住院部的门没有上锁,值班的护士也睡着了,都说没有发现有人抱走幼儿。孙某夫妇在遍寻无果,心力憔悴的情况下,遂要求市人民医院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市人民医院认为,孙某夫妇也一直守在床前,幼儿丢失是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不同意孙某的说法。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医院住院部在晚间应该锁门,并有护士值班。)

辩题: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还是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原告(孙某夫妇):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

被告(市人民医院):幼儿丢失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孙某夫妇因自己2岁的幼儿突发高烧十分着急,连夜住进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让幼儿住在301病房。孙某夫妇不放心,都留在医院照料。由于过度劳累,孙某夫妇都睡找了。后半夜,孙某醒来一看,发现幼儿不知什么时候不见了。孙某夫妇赶紧在住院部寻找,发现住院部的门没有上锁,值班的护士也睡着了,都说没有发现有人抱走幼儿。孙某夫妇在遍寻无果,心力憔悴的情况下,遂要求市人民医院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市人民医院认为,孙某夫妇也一直守在床前,幼儿丢失是因为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不同意孙某的说法。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医院住院部在晚间应该锁门,并有护士值班。)

辩题:幼儿丢失应由医院负责还是应由孙某夫妇自己负责

两小儿辩日教案范文3

我会给一个“金钥匙”――猜读法,读题目时想象课文内容,轻声读通顺课文,印证猜中了什么。例文《珍珠鸟》的教学:

生:我猜中了这篇课文写了鸟的外形。

师:能读一读有关的语句吗?

生:它小,就能轻易的……蓬松的球儿。代表了作者对鸟的喜爱。

生:我猜中了鸟与人的“信赖”。(生读有关语句)(出示本句中“流泻”“境界”等生字新词,学生读。)

这种独辟蹊径,采用“你猜中了什么”的猜读法导课,着实令人眼睛一亮。这种方法与“你想知道什么”相比,更有其优越性:一是富有挑战意味,符合小学生争强好胜、表现欲的心理特点,吸引力强;二是需要反复读,来自内心需求,变“要我读”为“我要读”。

二、突破长句,攻读壁垒

瞄准目标,省时高效。例文《落花生》,父亲接下去说:“所以你们要像花生,它虽然不好看,可是很有用。”我说:“那么,人要做有用的人,不要做只讲体面,而对别人没有好处的人。”

生找出自己认为难读的句子。师纠正个别词语的节奏,有时还需要范读等,达到解决生字、阅读的目的。读书时,如果能紧抓这些容易出错的地方,先把难点解决了,读通顺全文就水到渠成。关键有二:一是找准朗读的难点,二是教给攻克难点的方法。《落花生》一文,影响读通顺的“硬骨头”主要是课文中的两个长句子。于是教学时紧抓这两个长句,引导学生读好句子的生字新词和轻声。在读好长句后,再指导学生读好自己觉得难的句子,正确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问题。在这过程中,教师不忘引导进行朗读方法的感悟,如“长句子要注意停顿”“破折号要读得长些”等等。

三、窥文堂奥,觅读抓手

顺势理解,疏密有致。例文《两小儿辩日》教学:

师:课题为《两小儿辩日》,现在你们听老师把课文念一遍,边听边找,边找边画,找出课文中写到“日”的句子。

师:全文出现了几个“日”?

生:九个“日”。

师:课题不算,有几个“日”?

生:八个“日”。

这堂课,老师紧抓文本特点,巧妙地以文中的八个“日”为抓手,一个日一个日的读,每读一句就顺势理解句中的重点词句,并加以板书。这样教学,融读句子、梳文路为一体,动静结合,疏密有致,学生觉得特别有意思,不知不觉间,竟兴趣盎然前前后后的读了数遍。就在这反复的读中,学生理解了句子的意思,把握了课文的重点在于“辩”,也弄清了两小儿辩日的各自理由,从而点燃课堂教学的精彩亮点。

四、寻找主旨,整体感知

课本里的大多数文章都有中心句,如总起句、总结句、过渡句等等。教师可让学生在初读课文之后,通过找中心句的方法,快速把握课文主旨。如《通往广场的路不止一条》(人教版五年级上册)中,“通往广场的路不止一条!”是贯穿全文的中心句,在课文中反复出现。教师不妨引导学生凭借中心句,快速把握文章主旨,整体感知内容:

画一画:画出“通往广场的路不止一条”这样的句子。

读一读:默读相应的课文内容。写了几个事例?

五、循序渐进,导出梯度

《爬山虎的脚》(人教版四年级上册)一课的教学,有位教师是这样引导学生循序渐进地掌握“概括课文主要内容”的方法的。

师:你能用自己的话来说说爬山虎是怎样爬的吗?只要你说清楚,在什么地方,爬山虎怎样了,就可以了。同桌之间赶快讨论讨论,看看谁的速度最快。

师:谁来说说?请你上来好吗?你一边说,一边把你的想法写在黑板上。

生:“叶尖一顺儿朝下”很显然是爬山虎的脚朝上爬的原因,所以,爬山虎的脚在叶柄的反面,这样才能拉动整个茎向上,叶尖自然朝下,如果你实际观察一下,答案就明显了。

师(指导书写“茎”字):因为茎上长叶柄处有间隔,所以叶子不重叠就很自然了。

师:现在你们知道答案了吗?谁正确?(长一只脚,巴住墙,再长出另一只脚,再巴住墙,它要不停的向上爬,就要不断的长出新脚来,所以叶圣陶爷爷说,“就是这样一脚一脚往上爬的。”)

两小儿辩日教案范文4

律师面授机宜做假证

莫铁军,21岁,梧州市万秀区旺甫镇鹤洞村坡尾组人,小学文化。2007年8月27日,由他参与的一个盗窃团伙被一举摧毁,莫铁军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他在公安机关审讯时供述,参与的作案有四起。这四起案子简单明了,证据确凿。

梧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正红,男,58岁,研究生学历,曾在大学任教,先后在三个律师事务所做过律师。2008年1月1日,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经朋友介绍,到黄正红单位委托他做儿子莫铁军盗窃案的辩护律师,两人当即签订合同,黄正红收取委托费1000元。

1月2日上午,黄律师到梧州第一看守所会见莫铁军,得知莫铁军的案子已到法院审查阶段,并已收到书。他从书上得知,莫铁军涉嫌四起盗窃摩托车案。他问莫铁军,对参与的这四起案子有什么解释?莫铁军说,第一、二起盗窃案发生在2006年11月,他因外出打工没有参与。

1月7日上午,黄律师又去看守所会见莫铁军,对他说:“我已看过你的供述材料了,检察院现你的四起案件,你在供述中都已承认有份,你怎么说你第一、二起案件没有做?怎么解释得通?”莫铁军说,他那时和爱人一起去了广东东莞打工,但对自己在广东打工的具体时间已不记得了。经再问,他说一同去打工的还有同村的恒峰,可以通过父亲找到他。黄律师对他说,只要找人证实你在2006年8月至12月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就可以证实你没有作案时间。

当日上午11点,黄律师打电话把莫水平约到办公室来,谈莫铁军的案情真相。黄律师告诉他说:你儿子一共作案四起,现在关键的是2D06年11月份的那两起案件。要想帮莫铁军脱罪,就要去找点“证明”。莫铁军说2006年去过东莞打工的,那么就要找个人证明,这期间他在那里打工,时间定在2006年8月至12月份吧。黄律师又说:你儿子说过,你村的恒峰曾和他一起在广东东莞打工的。你去找他一下,叫他一审开庭时出庭作证。如不能出庭作证,你就叫他出张证明,证明2006年8月和莫铁军一起去广东打工,回来梧州的时间写超过11月份就行了。莫水平想了一下问道,那写2006年12月28日回梧州怎么样?黄律师说,无所谓啦,只要回来时间超过11月份就行了。这样的话,莫铁军2006年11月份的那两起案件就没有作案时间了,到时就可以“打掉”这两起案了!莫水平听后当即赞同。于是,黄律师把自己亲自起草的一份“证明”格式交给莫水平,授意让他去做恒峰的工作,让恒峰照着抄写一遍,然后写上自己的名字。

莫水平听说这样做能减轻儿子的罪行,就马上回村去找恒峰。1月7日下午5点钟,莫水平找到了19岁的恒峰。他一直不停地劝说,恒峰的心软了下来,但不知道怎样帮忙。莫水平赶紧拿出一张草稿纸来,说要帮莫铁军出份证明。最后,恒峰明知自己不记得和莫铁军一起在广东打工的具体时间,但为能帮助莫铁军减轻罪责,就按照莫水平拿出的黄律师事先写好的证明格式,照着抄写了一份:“本人恒峰,2006年8月,本人与莫铁军夫妇到广东东莞打工,于2006年12月28日才回到梧州。”莫水平如愿以偿地拿到了恒峰亲手写的证明。

叫嫌疑人“打死也不要认”

1月7日,黄律师第二次到看守所会见莫铁军,与他统一口径。黄律师对莫铁军说:我见过恒峰了,也和他谈过了。他没空出庭作证,我叫他写了张证明,证明2006年和你一起去广东东莞打工这件事。然后,黄正红有些责难地说,你当初怎么承认四起案子?承认一起的话就好办了。明天就开庭了,到时法官问到你那两起案子时,你打死也不要认!如果法官问到你那段时间去了哪里?你就说和恒峰去了广东打工,明天开庭前我会将时间告知你的。只要你不承认那两起案子,就有机会帮你“打掉”这两起案,你就可能得到减刑或缓刑。

1月8日上午,莫铁军等人的案子在万秀区法院开庭。9点半即将开庭时,莫水平急匆匆赶到法院,将恒峰的证明及时交给了焦急等候的黄律师。有了这个证明,黄律师松了一口气。当时法官还没有到庭,莫铁军被法警带到被告席后,黄律师趁机走到莫铁军面前小声说:“开庭后,法官问到你去广东东莞打工的时间,你就说2006年8月至12月28日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莫铁军点头意会。

在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对莫铁军指控的四起盗窃、销赃摩托车案件,莫铁军当庭翻供。由于过于紧张,莫铁军辩称在2006年6月至12月底,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11月份的两起盗窃案件。辩护人黄律师则在法庭上出示了恒峰出具的证明,并为莫铁军作了11月份的两起盗窃案不成立,莫铁军没有作案时间的辩护。

有意思的是,闭庭后因为莫铁军说错了时间段:将8月说成是6月,黄律师走到他身边生气地责怪说:“我说得这么清楚,你都听不见吗?你脑子想什么了?连这点小事都记不住!”

2008年1月22日,万秀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为黄律师提供的恒峰的证言缺乏充分的证据相佐证,不能排除莫铁军在外打工期间回梧州参与盗窃作案。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莫铁军的四起案件证据确凿,足以认定。以莫铁军犯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1万元。

上诉期诱导证人出证明

2008年1月27日,黄律师收到莫铁军的判决书后,打电话问莫水平是否要上诉?如果上诉要交上诉费1000元。莫水平说,他儿子没参与第一、二起案件,肯定要上诉,叫他先递上诉书,诉讼费等开庭后再给他。

莫铁军被判有期徒刑,他对自己的案子心中有数,本不想上诉。但黄律师将打印好的上诉状拿到看守所对他说,你父亲已同意上诉,如果你上诉,我有机会帮你“打掉”2006年11月的那两起盗窃案,你的罪就会判得很轻。于是莫铁军同意上诉,在上诉书上签了字。几天后黄律师又来看守所,再次嘱咐他等二审开庭时,一定要记得说是“2006年8月至12月28日在广东东莞打工”,不要记错时间。另外他说,还会再找其他证人作证的。

2月23日,莫水平打电话约黄律师吃饭,商讨上诉事情。黄律师让他一同约恒峰出来谈谈。几人一起吃饭时,莫水

平不解地问黄律师:一审时恒峰不是写了证明吗?怎么还判参与四起案子有罪?黄律师说:法院认为恒峰的证明没有相关的佐证,所以不采信。要想这个证明被采信,还得再找个人作证。然后他又让恒峰再提供个证人。恒峰提供了一个叫张某的妇女,说她当时也和莫铁军一起在广东东莞某五金厂打工,黄律师说可以找她作证。

饭后三人一起打出租车,找到已有43岁的张某的家。讲明来意,莫水平就让张某帮忙出份证明。张某说,莫铁军是什么时候离开东莞回梧州的,记不清啦。于是,黄正红便以律师的身份提出要求说,你证明莫铁军是2006年12月28日离开东莞回来就可以啦,没事的。张某碍于情面就同意了。

黄律师以诱导的方式,起草了一份证明:“……2006年8月,莫铁军夫妇、恒峰也先后来到广东东莞某五金厂打工。其间以上几人一直在厂打工,直到2007年12月28日一起离厂……”因张某不会写字,黄律师就叫恒峰帮她抄写,然后张某就在证明上签字、按手印。

后来黄律师发现,他在草拟证明时,将“莫铁军夫妇2006年8月至12月28日离厂”的年份误写成了“2007年”,致使张某出具的证明年份也有误。黄律师又亲自按原内容书写了一份证明,在二审开庭时让张某在证明上签名、按手印,并作为二审新的证据提供给法院审查。

2008年3月4日下午,梧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莫铁军的案件,律师黄正红要求恒峰、张某两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莫铁军仍以同样的理由作了翻供狡辩。而恒峰、张某两人则按黄正红的授意,做了莫铁军夫妇于2006年8月至12月28日一直在广东东莞某五金厂打工,从没有离开过该厂的证言。黄正红仍为莫铁军辩护称,他没有作案时间,用“两个相互佐证的伪证”说明莫铁军的两起盗窃案不成立。莫铁军在法庭上的翻供,恒峰、张某二人的虚假证明,给庭审带来突如其来的变化,法庭宣布休庭。

二审涉案伪证案犯落网

梧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该案后认为,证人恒峰、张某、辩护律师黄正红以及莫铁军的父亲莫水平等四人,有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的嫌疑。为查清案情及追诉漏罪漏犯,3月4日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对上述四人进行侦查。

经侦查机关远赴广东东莞某五金厂调查核实,终于查清莫铁军在该厂仅工作逗留了几天后便离开该厂的事实。后又多方补充侦查,终于查清莫水平有指使他人作伪证,恒峰有故意作虚假证明的事实。3月17日,恒峰因涉嫌犯伪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3月18日,莫水平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4月3日两人被逮捕。

也许黄正红听到了莫、两人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开始慌张起来,抓紧采取应变行动。3月19日上午,黄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莫铁军,一坐下就问他:最近还有公安来提问你吗?莫铁军说没有。黄律师从包里拿出几份材料,没让他看就叫他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做完后就走了。第二天一早,黄律师又来找莫铁军打探情况。莫铁军告诉他,昨天在他走后,公安人员就来讯问他了,他们已去广东调查了等。黄正红听后思考了一会儿,假装镇定地对莫铁军说:明天要第二次开庭了,在庭上你说话要实事求是,做了就承认。如果法官问到2006年8月至12月28日在广东打工这件事,你就换个说法,说是在这个时间段去打工过,但具体的时间不记得了。

3月21日,梧州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公开审理该案。公诉机关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2006年9月份莫铁军在广东东莞某五金厂,仅工作了几天后便离开了;莫铁军也在庭审中供述记不清时间了。两位证人恒峰、张某了上次在法庭上的陈述;律师黄正红也承认莫铁军原来所讲的打工时间有不真实之处。

庭审出现了与上次截然不同的情况。上午11时庭审结束后,当黄律师走出法庭时即被公安人员带走,当日被刑事拘留,4月3日被万秀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3月24日,梧州市中级法院对莫铁军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律师,证人谁在说谎

2008年5月4日,万秀区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正红、莫水平、恒峰以涉嫌伪证罪向万秀区法院提起公诉。5月20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在法律界少有。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施后,扩增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等权利。因此,此案的审理及结果,对今后如何保护律师的权利意义重大。此案的出现,引起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开庭时吸引不少法律界人士旁听。广西律师协会派出来自南宁、桂林的两名知名律师为黄律师辩护。

万秀区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被告人黄正红受被告人莫水平委托,担任盗窃案嫌犯莫铁军的辩护人。同月7日,莫铁军盗窃案一审开庭前,黄正红与莫水平合谋,由黄正红拟稿,莫水平拿去给恒峰照抄并签名,指使恒峰作出虚假证明……二审庭审前黄正红、莫水平、恒峰又找到张某,仍由黄正红拟稿,让恒峰照抄后给张某签名,使张某作出虚假证明……

被告人莫水平、恒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证罪无异议。

被告人黄正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黄正红辩称,为当事人调查事实真相、搜集其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职权和工作职责;为证人草拟证明格式和证明文稿,亦是律师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其对莫铁军的准确打工时间毫不知情,绝无作伪证的故意和行为以及动机;证人作虚假不实的陈述,只能是自负其责……

黄正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黄犯伪证罪也有异议,他们提出,黄正红在本案中并不是知假而作假,事前黄正红并不知道莫铁军在广东打工的真实时间;黄某也没有作伪证的客观行为,不具有作伪证的动机;黄正红拟写证明草稿,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自己的合法职责,不足以构成作伪证或是引诱证人作伪证……

那么,黄正红是否指使、合谋伪造证言内容?这在庭审的质证、辩论阶段,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由于案情复杂,经广西高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7月18日,万秀区检察院向万秀区法院提出延期审理,于8月18日提请恢复审理。

两小儿辩日教案范文5

一、 在探究中体验。

儿童有儿童的生存方式。对儿童来说,如果始终是被动地接受,象成人一样地学习,他们就会觉得学习数学是索然无味的,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会渐渐地沉睡起来,他们会渐渐地疏远数学。实践证明,数学活动的新颖性、探究性能激发学生强烈的学习欲望,诱使他们充分调度自身原有的知识经验、方法对问题作出解释、加工,获得对问题的创造性解决。顺应儿童的学习心理,教师应当精心设计数学问题,创设适宜的教学情境,慷慨地把探究时空留给学生,让儿童在自己的世界里用自己喜爱的方式探究数学,在探究中触摸数学、体验数学、创造数学、享受数学。

案例一。《面积和面积单位》教学片断。

在学生认识1平方分米,并用1平方分米测量方凳面、课桌面的面积后。

师:“请同学们分成小组测量我们上课舞台的面积,测量过程中有什么困难和问题可以来找老师。”(上课地点在剧院)

学生纷纷下位,自愿结合,非常投入地测量起来。

一会儿,有学生回到座位拿凳子,搬桌子,教师始料未及,疑惑不解。

有学生跑到老师面前••••••

在学生充分体验后,教师请学生回到座位上。

教师走到学生甲面前:“刚才这位小朋友测量一会儿,就找我来了。你找我要什么?”

生甲:“我想要一个大点的面积单位。”

生乙抢答:“有现成的凳子。”

师:“老师真没有想到,刚才你们拿凳子、搬桌子是什么意思?”

生乙:“我们已经测量出方凳面的面积是9平方分米,用9平方分米测量要比用1平方分米快。”

师:“真了不起啊!”

生丙:“我想这个舞台上除了黑板外,就数课桌面最大。我搬课桌量舞台的长,看一排能量几次,再量舞台的宽,看能量几排。知道了课桌面的面积,就能算出来舞台的面积。”

师:“太有创造了!拿凳子量,搬课桌量,都说明1平方分米太小了,需要一个大一些的面积单位••••••”

问题的开放性、挑战性激发了学生强烈的学习需要与兴趣。学生赢得足够的自主空间、足够活动的机会,沉醉于问题情境之中,一任思维纵横驰骋。“拿板凳量、搬桌子量”,多么富有创造性的思维,这种课堂灵感的迸发,使教学远远超越了原先的教学设计,成为教学过程生成性的最可宝贵的一部分,也是课堂中一道亮丽的风景。试想,如果教材怎么写,教师就怎么教,教师直接出示“1平方米”,学生收获的至多是一堆板起面孔的“死”的知识,就不会有“1平方分米太小”的深刻体验,就不会有“拿凳子、搬课桌”的创新火花。探究,是一种快乐。

二、 在争辩中碰撞。

马克思说:“真理是由争辩确定的。”没有争辩,就无法“别同异”、“辩是非”,争辩是思维最好的触媒。课堂是生命交流的驿站,是思维碰撞的舞台。面对着一个个有血有肉、有着丰富情感和充满个性的学生,教师应当充分相信学生,尊重他们的个性,相信他们的潜能,满腔热情地为学生创设交流、讨论、争辩的机会,让他们敞开心扉,心与心的交流碰撞,在情感的互动中,在思维的碰撞中享受学习的乐趣。

案例二。在学习“分数的认识”时,一位教师给学生提供下面的争辩话题:把一个圆分成两份,每份一定是这个圆的二分之一。

一场激烈的争辩开始了。

甲方代表把手中的圆平均分成两份问道:“我是不是把这个圆分成了两份?”

乙方:“是。”

甲方举起其中的半个圆,问:“这份是不是圆的二分之一?”

乙方:“是啊。

甲方咄咄逼人:“既然是二分之一,为什么不同意这种说法?”

乙方转守围攻。乙方代表顺手从圆形纸片上撕下一块,高举着分得的两部分质问:“这是分成两份吗?”

甲方:“是。”

乙方举起小小的一份:“这是圆的二分之一吗?”

甲方底气不足:“不是。”

乙方咬住不放:“既然不是二分之一,为什么要同意这种说法呢?”

甲方心服口服。

这时,教师从幕后走到台前:“祝贺乙方同学,同时也感谢甲方同学。因为有了你们的发言,才给我们带来了一次有意义的讨论,使我们对这个问题了解得更深刻。你们敏捷的思维,善辩的口才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无论是胜利者还是暂时败下阵来的同学,你们都是成功者,都应感到自豪。”

课堂上响起了掌声。

学生在争辩中不仅加深对数学知识的理解,而且从同伴的身上学到了乐于思考、勇于挑战、善于学习的态度和技巧,学会倾听、接纳与欣赏,完善人格。教师几句简单的鼓励,让胜利者的脸上洋溢着体验成功的欢乐;让暂时失败者找回了面子,感到“我在集体中很重要”,感受到自身的价值。精彩的争辩,使课堂变得如诗如画,令学生如痴如醉。学生碰撞出来的是智慧的火花,课堂上充满的是合作学习、享受学习的动人场景。

三、 在应用中感受。

如果一个人对数学有一种需要感,感受到数学在生活中很有用、很有价值,他就会喜欢数学,学习数学就是一种享受。在传统的“教师精讲例题,学生大量演练习题”的课堂应用中,教师呈现给学生的往往是一组组远离生活实际、“规范”的习题,着重训练学生能按照程序正确计算,学生在充当解题机器的过程中,对数学产生枯燥、乏味、厌烦的情绪。数学有用,不是靠教师说教,不是靠课堂上贴标签,而是需要教师创设生活的情景,有意识地捕捉数学信息,采撷生活实例,让学生在鲜活的情境中去体验。

案例三。下面是一节“巧围鸭圈”实践活动教学片断。

在师生共同揭示规律(周长相等的长方形,长与宽相差越小,面积越大;当长与宽相等时,面积最大)之后,教师出示课件:我是小明的爷爷,家里养了几百只鸭,想用24米长的纤维网围一个长方形或正方形的鸭圈,要想围成的面积最大,真不知怎么围才好?

学生分组讨论,交流汇报。

生1:“我们组设计的方案,是在院墙中央围一个边长是6米的正方形鸭圈,面积是36平方米。”

生2:“我们组根据老爷爷家的实际,借用两面院墙的一角,设计了一个边长是12米的正方形鸭圈,面积是144平方米。”

师:“这样设计不仅保证了鸭圈的最大面积,而且还对院墙的一角进行了综合利用。不套用例题,有创新!”

生3:“我们组借用一面院墙,围成一个边长是8米的正方形鸭圈,面积是64平方米。”

师:“同学们能联系实际,灵活应用数学知识,帮助老爷爷设计三种方案••••••”

生4(惊奇地发现):“在第三种方案中,我发现,纤维网靠院墙的两边各长7米,与院墙平行的边长10米,所围成的长方形的面积是70平方米,比64平方米大。”

生5:“70平方米还不是最大的。如果靠院墙的两边各长6米,与院墙平行的边长12米,围成的长方形的面积就是72平方米。”

师故作惊讶:“对呀!在第三中方案中,为什么围成面积最大的鸭圈不是正方形,而变成了长方形呢?难道上面的规律错了?”

教师引导学生画图、讨论。

生6:“我是这样想的,借用一面围墙,就等于用48米的纤维网围成一个大的正方形鸭圈,然后取其中的一半。刚才的规律没有错。”

师:“你为同学们解决了一大难题,也为老师解除了心中的困惑,谢谢你。”

两小儿辩日教案范文6

《财经》实习研究员 张钧凯 记者 欧阳斌

7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下称北院)合议庭再次裁定延押两个月,这是弊案的一个节点。

裁决书洋洋洒洒16页,称虽仍矢口否认自己的罪行,但罪嫌最大,有逃亡之虞,并干扰法院诉讼,因此必须继续延押。

这几乎就是前两次延押裁决的复述,审判机构对的不信任、戒备和怀疑了然于目。

自2008年底“扁案”部分案情侦结以来,在大半年的法庭攻防中,本人已渐渐从一个复杂的政治符号,褪色为一个单纯的清廉反例。

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张麟徵对《财经》记者说,社会对“扁案”的心证已定。

台湾政治评论员、台北市“议员”林奕华则对《财经》记者表示,刻意要将本案导演为“政治案件”,但其运作空间已越来越小。

身为台湾大学法律系高材生、知名律师的,利用自己对诉讼程序的熟稔,狡黠地、甚至有些无赖地运用辩才试图挽救自己。

在今年2月首次出庭应讯时,他试图以雄辩压倒对手。当时他称自己身体不舒服,但仍滔滔不绝地讲了三个多小时。

6月,再度开庭,变换诉讼策略,宣布“四不一没有”立场――“不认罪、不答辩、不传证、不诘问、没有犯罪”,并拒绝与“公设辩护人”合作。

对此改变,台湾法律界人士解释称,其目的就是放弃一审,希望速审速结,争取获释或交保的机会,到二审时再寻求翻案。

这一策略一直延续到7月“扁案”“大审周”的前半段。

7月6日,北院一连五天开庭审理“扁案”,由于今年1月其子陈致中已当庭认罪,提出“认罪协商”,其证词对不利,所以,7月8日的、陈致中父子首次对质,被看成是整个“扁案”的关键,但当天仍坚守“四不一没有”策略,全程保持沉默。

在7月10日的延押庭上,面对自己很可能再次被延押,打破沉默,左批特侦组“说话不算话”;右批承审法官,三度要求其“拿出良心”,并称自己听说只要案件落到法官蔡守训手中,大多是“有押无放”,自己已不抱任何希望,要合议庭不必浪费时间。其庭审诉讼策略之多变,令人叹为观止。

“扁案”对台湾司法机关而言,无疑是极其棘手的挑战。其案情本身藤蔓缠绕,涉案之人非富即贵,且动辄牵涉民情舆论、政治角力甚至“蓝绿”攻防,背后的政治和社会压力都已远远超过复杂的案件本身。面对如此重负,台湾司法机构不得不谨小慎微并坚守方寸。

过去大半年来,至关重要的主审法官人选一度引发政治攻防。

“扁案”原主审法官周占春因两度不接受特侦组声押要求,被“蓝营”质疑是的“暗桩”,而“绿营”则认为周占春维护了的“司法人权”。

在“扁案”首波侦结后,北院为有效分配审案人力,经两次庭长会议,决定将扁家四大弊案合并,交由法官蔡守训审理。

此举引发反弹,他向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提出“违宪审查”,若大法官将“扁案”主审法官“换将”解释为“违宪”,则进行一年多的“扁案”审理将重新来过。

检调方面的特侦组也遭受挑战。

2008年11月18日,一位名叫张玮津的女子,公开了一张与原特侦组检察官朱朝亮、吴文忠的合照,暗示这两名检察官与关系很密切。这张照片引得全岛舆论 哗然,给人政治“无间道”的观感。

特侦组另一名检察官沈明伦,则被扁暗指“炒作股票”并有不当收入。

最后,这三名特侦组骨干均未能续任。特侦组主任检察官陈云南,也数度向检察总长报称“倦勤”,并请辞主任之职。

虽遭重创,但今年3月改组后,特侦组并未退缩。

5月,特侦组针对“扁案”的第二波案情侦结完毕,夫妇均被“追加”。

6月,特侦组将女儿陈幸妤、女婿赵建铭、儿子陈致中等人,以“伪证罪”移送侦办,陈幸妤改列被告,并限制出境。至此,扁家所有成年成员都已遭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