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考察报告范例6篇

申请考察报告

申请考察报告范文1

一、活动时间、内容:

20xx年2月27日早上8:30—10:00

36名初一学生旁听龙湾区法院对青少年违法案件的审判(名单附后)

二、宗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二、宗旨:认真组织、精心安排、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1、全体带队老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一个学生的安全负责,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外出活动万无一失。

2、出发前做好参观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宣布活动安排。

3、全体成员分若干小组并设小组长1名,各小组长对组员负责,并负责清点人数的活动过程管理。

4、学生乘坐包车,一人一座,学校带队老师负责管理。如遇紧急情况要即使报告负责人,并按有关部门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同时上报教育局。

三、本次活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1、负责人:zz

2、带队老师:zz

申请考察报告范文2

第二条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省级兽药监察所(以下简称省所)的资格认证工作,负责评审报告的审批及核发《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证书》。

第三条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省所资格认证评审及日常监督的组织工作,并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出评审报告。

第四条申请资格认证和复评审的省所应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格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业务工作情况;

(四)现行有效版本的质量管理手册一套;

(五)机构设置批准的文件;

(六)单位平面布局图。

第五条中监所对提交资料进行及时审查,并制定评审计划和组织现场评审。

第六条现场评审内容:

(一)申请单位向评审组汇报资格认证的准备及自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有关科室及实验室;

(三)对申请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兽药管理法规知识、英文药典或业务文献阅读能力及检验操作技能考核;

(四)检查各类管理文件、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及各类档案。

第七条评审组依据检查情况,按照"省级兽药监察所评审考核办法"逐项作出评定,并形成评审初步意见。

第八条评审组就初步意见与被评审所领导交流,并提出评审报告。

第九条评审组组长在全所大会上宣读评审报告。

第十条中监所将申请材料及现场评审材料报农业部畜牧兽局审核。

第十一条经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审核合格的省所,发给《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审核不合格的省所,可申请复验,经复验仍不能通过的,将暂停其兽药检验资格。

第十二条对已取得《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证书》的省所,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针对在上次评审过程中,评审组提出整改意见的纠正情况;通过审查各种记录,评价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通过对主要仪器设备、人员及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评价是否能维持认证时的能力等;必要时,安排现场样品考核。

第十四条省所应在《省级兽药监察所资格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中监所提交复评审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评审员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聘请经过培训的药政、药检人员担任,聘期5年。

第*条评审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对违反纪律的评审员,农业部将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申请考察报告范文3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党支部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正面教育和鼓励。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经院党总支报县直机关党工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三、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

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党员和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1、座谈会党员和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五、确定发展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院总支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院党总支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县直机关党工委审定,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六、政治审查

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特别是“”、“”和)的表现。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

七、短期培训

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县直机关党工委组织的集中培训。

八、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不能采取马马虎虎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不要简单地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写缺点,而应实事求是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使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九、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

十、支委会审查

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十一、召开支部大会程序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注意事项:

1、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

2、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应写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5、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县直机关党工委审批。

十二、组织员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县直机关党工委将指派有关人员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

十三、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十四、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

十五、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党支部组织进行)。

十六、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地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

十七、预备期满、考察合格、转正手续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预备党员材料报县直机关党工委审核;

申请考察报告范文4

1、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

(1)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

(2)对于团支部推荐的入党对象和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使其逐步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2、建立登记档案(党支部)

对于申请入党的人员,党支部要建立档案,列入培养计划,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

3、确定积极分子(党支部)

对于已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各方面符合条件的人员,要经党小组提名,党支部讨论确定为积极分子,并确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

4、填写《积极分子登记表》(党支部)

对已确定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迅速指定培养人为其填写《积极分子登记表》,交党支部统一保存。

5、培养教育(党支部)

(1)建立积极分子自学小组。

(2)组织他们听党课或参加培训班。

(3)吸收他们参加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新党员的宣誓大会及一些活动。

(4)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

6、定期考察(党支部、党小组、培养人)

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还要定期进行考察,由培养人每季度考察汇报一次,填写到《积极分子登记表》上,并由党小组、党支部签署意见。

7、确定并上报发展计划(党支部)

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首先要通过座谈了解、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然后党小组提出意见,重点进行培养教育,发展计划经党支部审查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8、参加培训(党支部)

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组织他们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没有经过培训的,不能发展。

9、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

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培训成绩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

10、政审(党支部)

政治审查内容:

1、申请人的政治历史情况。

2、申请人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及工作表现。

3、家庭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的办法:考察档案和必要的函调和外调。

11、向党委或党总支报告(党支部)

对已上报列入发展计划的对象,党支部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报告近期发展对象情况,包括:本人档案、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分子登记表》、考察综合意见、支委会讨论意见和入党申请书、党小组意见和发展对象的思想汇报。是团员的应有团组织推荐意见。

12、预审(党委组织部门)

预审要求:

(1)审查培养、考察和政审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违背中央、省市有关发展党员的规定的地方。

(2)设党总支、分党委的单位先审查。

(3)经审查,合乎上述各种程序要求的下发《入党志愿书》。

申请考察报告范文5

nept计划旨在鼓励那些已经达到了法律要求的企业,进一步采取有利于公众、社会和环境的行为,以取得更好的环保业绩。参加了该计划且在环境方面有优异表现的企业和团体,将会得到一定的奖励。所谓优异表现,就是他们的环境表现及采用的环境管理措施有利于公众、社会和环境,超过了现有种种常规性的环境标准。

epa为nept计划的具体执行过程规定了如下原则:①公平、有效、及时地对申请进行评估;②对参与者和各方面所关心的问题及时回应;③epa官员与州政府及地方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④以持续改善环境为目标对nept计划进行经常性评估;⑤在达到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实现较低的交易成本。这五项原则指导着nept计划的整个实施过程。

2 nept计划的实施

2.1 如何加入nept计划?

企业通过递交申请表的方式提出正式申请。随后,epa依据申请表中的信息、企业历年来遵守法规情况的调查结果,以及从epa地方机构和州环境部门了解到信息,对申请企业的资格进行评估。

被接受进入该计划的企业会收到epa的书面通知,epa通过nept计划的网站向外界公布这一情况。企业参与该计划每期均为3年。一旦某企业被nept计划接受,就可以享受计划的奖励机制。事实上,这正是鼓励企业提出申请的动力所在,这种奖励机制目前还在不断完善之中,具体办法及条件将在下文作详细介绍。

2.2 企业加入nept计划所应达到的四项标准

企业能否进入nept计划是由epa评估决定的。epa给出了加入该计划的企业所应达到的四项标准。

2.2.1 环境管理体系(ems)

企业必须采用并执行了一套环境管理体系(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ems)。因为epa认为,ems代表了一个企业为满足环境规定所做的系统性努力。对于nept计划来说,企业应当至少完成一个完整的ems运作循环,即工作方针、制定规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管理评审。ems的范围和规范程度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而专门设计。epa从不同计划中得来的经验表明,小企业有能力满足ems的各种因素,并且能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达到目标。为了帮助小企业实施ems,epa会向他们提供一些指导性的文件及辅助材料。

2.2.2 证明环境业绩,承诺持续改善环境

企业应在申请加入nept计划时,要证明其在环境表现方面已取得的业绩并承诺继续进步。有关环境表现报告的框架以全球报告指南(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为基础。环境表现分为两个层次:环境表现类别(category)和环境表现因子(aspect)。环境表现类别指某一类别的环境损害,如污水排放;环境表现因子指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各个因子,如环境污染物或产品。为了证明过去的环境表现,epa要求企业必须在环境表现类别里至少选择两种因子,以描述在过去的一年里企业所取得的进步。nept计划的申请表填写指南中列出了具体的环境表现类别和因子,这些都可以在网上获得。

2.2.3 公众参与和环境表现报告

企业在申请加入nept计划时,应把其承诺向公众说明并定期就其环境表现提交报告。企业向社会报告情况的方式也比较灵活,除了年度环境表现报告中的要求外,这种公众参与活动没有其他标准。当然,epa希望每个申请者都制订出公众参与计划,计划内容可以包括:社会顾问小组、新闻函、nept计划的环境表现报告、赞助社会活动以及其他类似活动。许多小企业可更多地选择低成本且有效的公众参与计划。

2.2.4 持续遵守环境法规的记录

这是加入nept计划的最后一个标准。企业需要有遵守环境法规以及所有现行环境标准的良好记录。在nept计划的整个期限内,企业都要遵守所有法律规定。在评估申请企业的记录时,epa将依据调查范围和准则与各州的代表一起参考各种可使用的数据库及信息资源。如果调查结果显示企业有以下违反联邦或各州法律的行为,企业将很难加入nept计划。

刊事行为:①过去5年中有涉及到企业或其管理人员在环境方面的法人刑事犯罪行为;②过去5年中企业内员工在环境方面的刑事犯罪行为;③正在进行的对企业或其管理人员、员工违反环境法规的调查或诉讼。

民事行为:①过去3年中三起或三起以上的重大民事犯罪行为;②企业尚未解决的重大违法行为;③针对企业正在计划但并未实施的司法或行政行为;④正在进行的epa或州政府发起的诉讼;⑤企业未按时完成某制度或法令的规定。

2.3 nept计划期内的要求及措施

对于申请企业来说,被nept计划接受为成员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在计划实施的三年期内,企业还必须遵守一些计划期内的规定,epa也会对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执行情况不理想的企业,还会面临被计划开除的危险。nept计划期内的要求与措施有:

2.3.1 持续遵守法规

nept计划认可并鼓励企业不断改善其环境表现,但这是以企业持续遵守法规为基础的。计划设计了几种机制来帮助企业持续遵守法规,例如需实施的ems、自我审核,以及每年就最初的加入标准对企业进行年度资格审查。除了以上几种检查机制外,企业不会仅仅因为加入了nept计划而被迫接受更加严格的审查。

加入nept计划的企业,也会不时遇到遵守法规不力的问题。为了快速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epa希望企业有一套完整的实现环境表现的ems,能够迅速发现并修正现存的或潜在的不利因素。一般来说,企业如果能通过自身审核,迅速发现并纠正问题,可以受到epa审核政策所规定的减轻罚款的奖励。而且,在某些政策所限定的具体情况下,计划参与者还可以享受遵守法规所带来的奖励。另外,epa也认识到,这种违反法规行为可以在nept计划的现场考察过程中被发现;即使企业不能在现场考察前发现违法的情况,epa也仍然会类似地将审核政策适用于在此种情况下发现的问题。如果最终该计划的成员企业需受到强制性处罚(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极小),nepa也会把企业对计划的忠实参与作为企业所付出努力的标志,在研究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加以考虑。

2.3.2 现场考察协议

为了评估nept计划的实施效果,epa每年都要对一定数量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在现场考察过程中,企业必须提供有力的材料来支持其作为nept计划成员的资格,包括ems、在环境表现承诺上的进展以及有关公众参与方面的情况。epa在安排并进行这种现场考察时,将会遵循一定的协议,其内容如下:①企业会在现场考察前接到epa的通知,并且可以与epa一起议定考察时间表及期限,以便与企业的生产周期相协调;②考察的范围是评估企业对nept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ems执行报告和在实现其环境表现承诺上的进展,以及公众参与计划的效果;③考察团的成员包括epa总部及其地方机构的代表、州环境部门的代表,有时还会有当地公众代表以及其他nept计划成员企业的代表(但这需要征得受访企业的同意);④现场考察将按照考察前制定并提供给企业的书面协议的安排进行,epa希望考察能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还要视受访企业的规模及复杂程度而定;⑤每年epa都会考察20%的计划中成员,企业也可以主动要求epa进行现场考察。

2.3.3 年度表现报告

为了确保在nept计划中的资格,成员企业每年都必须向epa及公众提交一份年度环境表现报告。提交这份报告的目的是提供有关nept计划实施效果的信息、证明企业对其环境表现承诺所取得的进步、确保企业在该计划中的资格。这份报告可以以书面的或电子版的形式提交。epa在相关的网站上给出了报告的格式草本,公众可以在格式草本生效之前提出修改意见。总的来说,年度表现报告应包括以下四类信息:①企业ems的执行报告,包括ems的摘要、遵守法规情况的审核报告以及所有已采取的修正行动;②企业在环境表现上的简要进展报告;③公众参与计划的摘要;④企业遵守该计划最初加入标准情况的自我鉴定。

2.4 nept计划的开除机制

当一个成员企业在环境表现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时,nept计划可能会据此将其开除。按epa的规定,发生如下情况会使一个成员企业面临被开除的危险:在申请表或年度环境表现报告中提供虚假信息、无法完成年度环境表现报告、在广告及市场宣传中没有诚实地描述其环境表现,以及在遵守法规方面没有持续符合计划的加入标准。另外,如果企业在环境表现上一直无法取得进步,甚或出现退步现象,nept计划将会作出开除该企业的决定。

如果epa认为有必要将某成员企业开除,它会先行将此意见通知企业,企业可以有30天的时间来采取修正措施。如果这些措施解决了存在的问题,epa会收回自己的意见。另外,企业也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epa退出nept计划。一旦企业脱离了该计划,无论是自愿还是因为epa的强制命令,它都不再享有计划内成员所拥有的一切特权(指奖励性的措施)。

2.5 鼓励企业加入nept计划的奖励性措施

为了鼓励企业加入nept计划,从而体现该计划所带来的环境及其他方面的效益,epa已提出了几种奖励性措施,并正在研究一些新手段,这正是nept计划中的关键部分。具体的奖励性措施有:(1)减少对成员企业的环境执法例行检查次数;(2)在研究处罚决定的过程中,epa会考虑企业在nept计划中的表现,作为企业遵守现行环境法规所做努力的标志;(3)在与外部团体联系时,或者其他场合,成员企业可以使用nept计划的标识(但不可以标于产品上)。目前已有成员企业在其活动中使用了美国nept计划的标识;(4)企业会在以下场合被宣传:nept计划的网页和nepa的其他网页、与计划相关的支持性材料、宣传文章等;(5)参加nept计划成员特别认定仪式;(6)epa将组织计划成员之间的交流,包括特邀会议、研讨会、网络资源分享等,通过这些方式企业可以共享成功经验并得到公众认可;(7)企业有机会在epa正在建设的“环境表现实践数据库”中得到特别介绍;(8)与epa的高级官员举办交流会以共享经验,帮助设计第二阶段的国家环境管理工作跟踪(nest)计划并改进nept计划。

除了上述已经落实的奖励性措施外,还有一些epa正在研究的奖励措施需要政府采取行动,对现行的指导文件和管理程度进行修改。epa还会制订并评估其他一些奖励性措施以提供给成员企业。这些措施不仅适用于nept计划,还适用于计划成熟以后nest计划。这都需要经过一个行政过程,包括在适当的时候公告和制订规则。

2.6 关于小企业的参与

epa努力使nept计划适合于各种规模的企业,所以考虑了小企业、小团体以及地方政府部门的参与。这种目的体现在计划的设计中。例如,由于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不同,小企业的ems要比大型企业的简单,小企业也具有较少的环境问题。另外,小企业并不需要做出与其他参与者一样多的环境表现承诺。

epa鼓励优秀的小企业或团体的积极参与。为了提高小企业及小团体的能力,从而能参与nept计划及随后的nest计划,epa还为他们制订了一个目的明确的发展计划。该计划以现有的epa的各种计划活动为基础,比如适合小企业的可持续工业计划(sustainable industry program)、环境设计,以及帮助其遵守环境法规的支持性计划等。

目前,在nept计划的228个成员企业中,小企业(雇员人数少于100人)占到了17%,与大型企业(雇员人数超过1000人)30%的比例相比并不算低。

申请考察报告范文6

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内容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二)根据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需要,提供案件有关情况及案件材料;

(三)将本院作出的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随案卷移送其他办案机关。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受理、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二)提出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意见并报请审批;

(三)发放救助金;

(四)国家司法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承担下列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职责:

(一)编制和上报本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向财政部门申请核拨国家司法救助金;

(三)监督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

(四)协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发放救助金。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十条 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

第十一条 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人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予以社会救助的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当地有关部门予以社会救助。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一节 救助申请的受理

第十三条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人代为申请。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告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立即审查并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依据救助标准先行救助,救助后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第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应当由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写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第十九条 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人当面递交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受理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场出具收取申请材料清单,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

检察人员认为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或者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救助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交补充、补正材料。期满未补充、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条 救助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填写《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第二节 救助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救助申请后,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立即指定检察人员办理。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审查报告》,全面反映审查情况,提出是否予以救助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检察院代为进行,并将救助申请人情况、简要案情、需要调查核实的内容等材料,一并提供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反馈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的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提出予以救助的审核意见,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材料。

经审批同意救助的,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时送达救助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要求救助申请人补充、补正申请材料,或者根据救助申请人请求调取相关证明的,审查办理期限自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开始计算。

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三节 救助金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送本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救助金后,应当及时通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第二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登记表》,协助计划财务装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领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 救助金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也可以与救助申请人商定发放方式。

第三十条 救助金应当一次性发放,情况特殊的,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分期发放。分期发放救助金,应当事先一次性确定批次、各批次时间、各批次金额以及承办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依照诉讼程序需要移送其他办案机关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的有关材料复印件移送本院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随案卷一并移送。尚未完成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继续完成。

第五章 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政府财政部门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将本院上一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追回已经发放或者非法占有的救助资金:

(一)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的。

第三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试行。

司法救助的范围(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