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论文范例6篇

无效建设工程论文

无效建设工程论文范文1

Abstract: Judicial project cost expertis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n effective means to solve construction project economic disputes, remedy judicial personnel's lack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knowledge and promote judicial fairness.The judicial appraiser need to be familiar with engineering technology and economy and know well about engineering law and regulations.The appraisal result shall be legal, fair and objective.

关键词: 工程;造价;鉴定

Key words: engineering;cost;expertise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3-0095-02

0 引言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委托人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造价鉴定称之为司法工程造价鉴定。

1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的原则

1.1 合法性原则 是指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表现在鉴定委托人资质符合鉴定项目的要求并列入为委托人鉴定企业名录范围、鉴定资料的取得和程序符合法律和行业规程的要求、鉴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范围符合委托书的要求、鉴定方法与标准符合与鉴定项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鉴定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

1.2 独立性原则 是指鉴定活动中鉴定人的行为必须独立、中立。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和组织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且与委托人、当事人没有利益和从属关系、鉴定人员工作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独立完成不受他人佐佑。

1.3 公正性原则 是指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应满足公信度和公正性要求,是诉讼所追求目的的基本要求。包括鉴定人的立场公正、鉴定人的行为公正、鉴定人的鉴定程序公正、鉴定人采用的鉴定方法公正和出具的鉴定意见公正。

1.4 客观性原则 是指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2 司法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的内容与鉴定材料的提供

虽然鉴定机构的委托书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但鉴定事项和范围则却应是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中的专门性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对要求鉴定的内容应围绕案件的争议和主张而确定。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既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又要求支付停工损失费用索赔,而被告对这两项诉讼请求都有异议,那原告就应当对所欠工程价款和工程损失费用索赔都提出司法鉴定申请。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司法鉴定资料应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供。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司法鉴定意见是根据委托鉴定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鉴定机构分析、计算后作出的,鉴定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就本案鉴定事项需提供的鉴定材料清单,因此,当事人提供送鉴的材料是非常重要的,凡鉴定人要求提供的与鉴定的事项有关的所有材料,都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给鉴定委托人或鉴定人。当事人提出的材料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经过举证、质证后便成为鉴定材料。

3 从司法案件审理谈司法工程造价的鉴定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繁琐复杂,且现在我国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争议和鉴定的少之甚少,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经常出现鉴定机构乱下结论,以鉴代判,同时法官或仲裁员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又疏于监管,指导不力,造成鉴定结论背离事实,难以服众。本人通过多起司法鉴定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梳理,提出如下观点供大家借鉴和参考。

3.1 对固定价合同不予支持鉴定的规定,应结合司法解释和案情的实际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是最高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此规定应准确理解,首先要了解建设施工合同的价款形式有三种价款形式,既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实际工作中采用最多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无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其固定的价格都是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的,当出现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的事件,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也就不再是固定不变了,超过风险范围的价款应按合同约定据实调整。因此,应当明确司法解释该条规定的“不予鉴定”仅是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固定价部分不予鉴定。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偏差、市场价格变化、索赔、政策变化、因建设方原因引起的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等不应包括在固定价格中的部分应属可鉴定范围,当然上述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款变化也理应进行调整。

3.2 司法鉴定的范围,应严格按委托书中的委托鉴定内容执行 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以下简称鉴定规程)第4.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文书”,因此鉴定单位和当事人对此规定都要仔细研究并严格执行。所鉴定的内容应为且仅为委托书要求鉴定的内容和范围,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应紧紧围绕鉴定范围进行,决不能擅自扩大鉴定范围,引起新的法律纠纷和诉讼。

3.3 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应支付工程价款前提 司法解释第2条“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的处理原则”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大家注意: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是对合同无效情形所作的规定,但也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规定。合同有效,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司法造价鉴定一般仅对在建工程的已完部分工程的价款结算处理,但也应关注已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的标准。在鉴定过程中如无质量是符合合同要求的鉴定材料,鉴定人就应在鉴定意见中表明价款鉴定是在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前提下作出的,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鉴定价格应经过相应调整和处理后采用。综上,司法解释明确的原则是: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与已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直接挂钩处理,鉴定人在对造价进行鉴定时一定要审查已完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4 如合同无约定,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结论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时常会碰到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就工程结算价款既有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也有审计机关就同一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上述2个结算文件的结算价款不同应采用哪个价款确定工程的结算价款呢?2001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计报告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结算文件的采用的专题请示的答复([2001]民一他字第2号)中明确:“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当事人的约定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对工程的结算的时间、结算方式都有明确的约定,且约定为合同双方的真实意识的表达,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只有约定不明确或合同为无效合同时,其他结算方式和方法对双方才可能有法律效力。

3.5 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对鉴定人依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价款的应适用由委托人取舍原则 鉴定规程总则第1.0.3条确定的造价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原则,要求鉴定人只是对案件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评判,鉴定人只是受托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做出技术层面的分析,对自己难以确定的事项或超出确定权利的应根据案情提出鉴定参考意见和结果供委托人参考,决不能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是非、应由法官定性的问题如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事实争议的签证等证据的采纳判断等直接作出鉴定结论,否则就是以鉴代判,程序违法。

3.6 鉴定人应服从当事人施工合同和工程签证的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合同和签证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包含工程施工、结算、争议解决等条款的纲领性文件,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修改的权利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机关是人民法院,因此在鉴定过程中,合同价款条款(包括价款调整)应严格按合同执行。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的约定,否则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其他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如果当事人纠纷项目的合同出现合同无效、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进行鉴定,鉴定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关的标准,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但选择的理由应在成果文件中表述。

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按合同的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的意见的证明,其实质上是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按着“有约定从约定的,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对于当事人的签证内容和费用,如果是不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是应该直接采用的,而不能抛弃当事人的约定以有权机关的标准作为鉴定的标准。

3.7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按实结算工程价款鉴定的应扣除利润 建设工程的司法造价鉴定是在法律、法规的支撑下解决建筑经济纠纷的必要手段,鉴定人和鉴定人员是执行造价鉴定的主体,鉴定人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直接影响到鉴定成果的质量和鉴定结论的科学和公正,鉴定人员应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努力,提高和掌握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来满足司法造价鉴定的工作对其高标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沈玮玲.浅析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规程及遵循的基本原则[J].科技风,2008(12).

无效建设工程论文范文2

关键词: 廉洁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找准一个切入点。廉洁文化建设的切入点就是加强廉洁文化的研究与宣传,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当前,对于我们供电企业来说,就是要以国家电网公司“干事、干净”廉洁文化核心理念为切入点,深刻理解其内涵,加强对廉洁文化的宣传,充分利用一切电力媒体在公司系统覆盖面广、电力职工关注程度高的特点,经常刊发和播出关于廉洁文化的影视作品和文艺节目,宣传报道廉洁文化建设的进展、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形成大力推进廉洁文化建设的舆论环境。

抓住一个重点。廉洁文化建设的重点就是建立起完备的制度体系,形成长效的体制与机制。制度建设是一项根本性的建设,也是一项长期性、稳定性的建设,更是一项事关全局性的建设。廉洁文化建设一开始就应高起点、严标准,把制度建设作为重中之重,以制度和规范作保障,建立健全起完善的体制基础,形成建设的长效机制。应以完善的社会公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为基础,建立健全相应的文化规范和电力行业行为规范,特别是要建立起与廉洁文化相适应的供电企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形成一种完善的具有长效作用的体制和机制,使公司广大员工养成长久的廉洁习惯并因此而形成一种文化自觉。

无效建设工程论文范文3

跟踪审计的提出已经有十余年了。1998年,在朱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已经提出“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1999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提出审计部门要依据《审计法》对国家拨款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2001年,在《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也明确指出,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但是跟踪审计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一直没有太大发展。

直至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跟踪审计。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投资项目、特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执行试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后,跟踪审计实践和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2008年,审计署已先后对灾后重建项目、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北京奥运会财务收支和奥运场馆建设项目、京沪高铁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跟踪审计相关理论的研究也引起了审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的关注。但总的来说,跟踪审计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都还处于起步阶段。

二、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迫切性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在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中,一些“巨无霸”型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不断上马,如:三峡工程总投资约1800亿元;南水北调工程总投资可能超过5000亿元;西气东输二线管道工程项目总投资约为1435亿元。这些项目如果不能顺利建成并发挥预期作用,将造成国家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影响国计民生。为了降低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风险,保证它们的投资效益,避免出现“工期无限期,投资无底洞”的情况,传统的投资审计已经很难达到预期目标,迫切需要建立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机制。传统的投资审计重心停留在合法合规性方面,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审计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很难进行事先的预防和控制。也正是基于此,审计署在《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旗帜鲜明地提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大型投资项目、特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执行试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基本建设规模增大的背景下而采用的新型审计模式,也是审计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但是不可回避地是,在跟踪审计开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由于跟踪审计实践和跟踪审计的相关理论研究都还处在起步阶段,对跟踪审计的概念、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程序和方法等还没有明确,对跟踪审计的顺利实施和作用的有效发挥造成一定的影响。鉴于此,本文着重研究了跟踪审计的概念和特点、审计阶段划分及各阶段审计重点,以及跟踪审计在法规体系、程序和方法等还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三、跟踪审计的概念和特点

目前,跟踪审计尚无统一和明确的定义。虽然已经有学者和审计人员对跟踪审计进行研究,并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其中,有些定义是以工程造价和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核心审计内容;有些定义强调审计过程的连续性。

本文认为,跟踪审计是指分别在不同时点对同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全过程和设计、施工、检测、监理、质量监督、建设管理等全方位进行审计,促进建设项目规范管理,通过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促使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保证政府投资的效益和建设资金安全。目的是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跟踪审计具有如下特点:

1.跟踪审计内容全面。

跟踪审计是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是决策、审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全过程的审计,合法合规,建设单位管理情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职责履行和人员配备情况。

2.对同一项目多次审计。

跟踪审计是对同一项目在不同时点介入的多次审计,通过对开工前,建设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三个阶段的审计,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

3.预防和控制。由于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大,虽然事后控制可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惩处,但对造成的损失将难以弥补,所以,跟踪审计突出对建设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的事前和事中控制,来达到顺利完成建设项目,确保投资效益的目的。

四、跟踪审计的阶段划分和各阶段审计重点

跟踪审计是为了规范建设管理,纠正和预防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对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具体如下: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部门违法违规决策上马项目和审批规划,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三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一些招标机构违规操作,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五是一些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六是一些地方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存在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在监管方式上提出“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

由此可见,上述问题都将是跟踪审计的关注点,也是期待跟踪审计能够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如不及时纠正将严重影响工程的顺利建设。所以,为了较好地实现跟踪审计的监督、控制和预防的作用,跟踪审计应就不同审计侧重点在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进行审计。首先,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确定审计介入的三个基本时点,即工程开工前、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第二阶段)的审计次数,可视工程建设规模和工期长短以及建设中审计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增加一次在建过程中的回访或审计,以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纠正以工程顺利建设。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第三阶段)可视情况分为竣工验收使用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两次进行。

第一阶段跟踪审计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建设力量情况进行审计。

此时审计重点,一是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审批或核准、建设资金来源、土地征用及使用、环境影响及评价等前期工作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操作。二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平、公正,有无不招标、围标、串标的情况发生。三是关注参建各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是否达到法规规定的要求,以确保建设队伍高素质、专业化。有无因招标资格预审标准低或是评标不严格,造成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与到工程建设中。有无因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配备人员,导致主要设计人员、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由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人员担任的情况。

根据审计结果,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第一阶段的审计报告中应说明,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第二阶段跟踪审计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重点对建设管理、质量控制和建设资金管理进行审计。并对第一阶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对整改情况做出评价。此阶段的审计可根据工程规模和审计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整改情况回访和增加审计次数。这一阶段的审计工作内容与重点,我们近年来开展的在建项目工程审计相似,此处不再赘述。仅对工程质量及质量控制体系和工程资料完整性审计两方面进行论述。

强化工程质量及质量控制体系审计,审计内容工程质量及各参建单位质量职责履行情况。重点关注监理、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控制职责。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有无不按图施工、偷工减料等工程质量问题,有无因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检测单位未履行职责或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质量问题没有被发现也未得到纠正,并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监理资料可质量监督资料的情况。

对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引起重视。工程资料管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将来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工程价款结算起重要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多个法规中,均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但是在实际审计过程中,经常发现部分建设单位对工程资料不够重视,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存在工程资料不真实不及时的情况,工程资料不完整,相互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给审计人员审计工作和取证工作造成困难,影响审计工作成效。所以,在跟踪审计中,应加强对工程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计,并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反映。

第三阶段跟踪审计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后,对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财务收支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前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情况做出评价。

综上所述,跟踪审计通过在不同时点对同一建设项目进行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和设计、施工、检测、监理、质量监督、建设管理等全方位进行审计,通过纠正问题,规范管理,促使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另外,跟踪审计也将在如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跟踪审计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能够对基本建设法规体系有全面深入地了解,从而发现建设法规中不科学、操作性差的内容,使之逐步完善。

2.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建设市场上长期存在的问题,也反映出了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管理监督体制上长期存在的问题,履行职责不到位还是机制体制不完善,通过跟踪审计可以全面系统地对建设市场监管体系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症结所在并提出解决方案,无疑将对规范建设市场起到重要作用。

3.通过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审计威慑力,将有效地防止舞弊、遏制“寻租”,预防腐败。

五、进行跟踪审计还需进一步完的善配套工程

跟踪审计理论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跟踪审计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全方位审计的法律依据,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的更新和调整,审计成果的形式和考核指标等均需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法律法规中跟踪审计的内容狭隘,跟踪审计亟待法律依据。

《审计法》审计机关职责中明确了审计机关在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责范围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包括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真实和合规,评价投资效益情况,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可以看出,这种仅限于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范围,是无法达到跟踪审计的预期目标,所以,要从法律上赋予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审计的合法地位。

(二)审计程序和方法。

跟踪审计的对象是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其投资巨大,关系到国计民生,无疑审计风险也比较大。如果达到跟踪审计预期目标,同是时又要合理地规避审计风险,必须制定相应的一整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跟踪审计程序和方法。

(三)审计人员知识结构调整及观念更新

由于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全过程和设计、施工、检测、监理、质量监督、建设管理等全方位进行审计, 要求审计人员对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各建设主体行为要求均要有所了解,需要对审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调整知识结构。并要更新观念,跳出传统审计的思维模式,把握跟踪审计的目标和审计重点。

(四)需对跟踪审计项目的业务文书进行补充。

目前,由于跟踪审计与以往审计在内容和侧重点上均有所不同,而且将对同一个项目在不同时期出具几次报告,跟踪审计项目的不同阶段的审计报告的要求需进一步明确。

另外,跟踪审计强调通过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和控制,达到纠错和预防的目的,从而使工程项目整依法合规地建设,并确保其投资效益。那么,监督和控制,纠错和预防的跟踪审计成果需要新的业务文书来反映相应情况。

(五)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成果的考核。

对于跟踪审计项目来说,其强调预防和控制,所以它的考核体系与以往审计项目侧重点不同,应监督和控制、纠错和预防效果纳入考核体系中。

无效建设工程论文范文4

关键词: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方法;课程整合

“工程监理实务”是高职高专类工程监理专业最重要的专业必修课之一。“工程监理实务”是培养工程监理专业学生具备工程监理实际工作能力的课程,一般由工程监理理论教学与工程监理实务实训两部分来完成,本文通过对“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的分析,旨在总结研究出更有效的教学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对建设工程监理定义为: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我国自1988年开始试点建筑工程监理制,到1997年通过《建筑法》,从而使建筑监理制在我国全面推行。推行建筑监理制,是为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监理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

高职高专类工程监理专业因此应运而生。由此可以看出“工程监理实务”课程对于工程监理专业学生的重要性。研究“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提高工程监理专业学生工程监理实务的操作能力,对工程监理专业学生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简要介绍

以我院“工程监理实务”课程为例,我院的“工程监理实务”课程分两部分:工程建设监理实务(理论部分)为30学时,工程监理实务实训(实操模拟部分)为52学时。这两部分中,理论部分是基础,实操模拟部分是核心。实操模拟旨在使学生在掌握了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知识后,能够熟练运用所学监理知识从事实际工程监理工作,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工程监理实务理论部分主要围绕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四控两管一协调”展开,通常的教学是从简要介绍工程监理在我国的推行历程开始,通过对工程监理基本概念、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监理组织、工程监理实施程序、主要工程监理文件、相关监理控制方法等的介绍,使学生初步掌握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知识,为今后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打下初步基础。

工程监理实务实操模拟部分,是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的典型环节,进行实操模拟训练,通过对典型监理案例进行剖析,使学生熟悉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流程,达到能够灵活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实际工程监理工作的目的。

二、“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特点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的本质是“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可见“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本质上是关于如何做好有关项目管理的课程。工程监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四控”(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这些都是技术性管理工作。因此,“工程监理实务”课程可以概括为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技术管理工作。如此看来,“工程监理实务”课程就不仅仅是简单的一门课程,它是与其他相关专业课程有密切关系的一门课程。在课程安排上,以我院为例,我院工程监理专业是“2+1”教学模式,“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的理论和实操部分都是安排在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也就是理论学习的最后阶段,主要就是考虑到“工程监理实务”与其他专业课程的关联度,如果没有其他专业必修课程做基础,单单学习“工程监理实务”这一门课程,无论如何是学不好的。我院的工程监理专业开设的专业必修课有建筑材料、建筑工程测量、建筑制图与房屋构造、建筑CAD、建筑力学与结构、建筑施工技术、地基与基础、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质量控制、建筑施工组织与进度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与投资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与控制、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等。以上每一门专业必修课都和“工程监理实务”这门课程有密切关系。我院的工程监理专业开设的专业选修课有计算机软件应用(PKPM、天正)、混凝土框架结构构造与设计、钢结构、建设法规、建筑设备知识、建筑企业经济与管理、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水利水电工程概论、道路与桥梁工程概论、建筑节能技术等。这些专业选修课也都与“工程监理实务”这门课程有密切关系。学习“工程监理实务”这门课程,需要对上述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充分掌握,这样才能很好地学习好“工程监理实务”这门课程。

工程监理实务的理论教学部分是对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知识的讲述,其特点可概括为文字多,图表少。教学过程中相对多的内容,是对相关工程监理具体内容的解释和分析。学生对此的反应往往是感觉到枯燥、乏味、呆板。有学生讲,这和上“法律法规”课差不多,似乎都是法条规定似的,觉得没意思。工程监理基本知识的每一部分内容,学生都能够看明白,就感觉到知识简单没难度,有没有教师讲解都无所谓。如果把相关知识点综合起来,学生又感觉到串联起来有困难,实操模拟需要解决问题时,又感觉到无从下手。

工程监理实务实操模拟部分,是使学生在运用监理理论知识解决某个实际监理问题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支撑。如钢筋混凝土绑扎浇注问题,就需要学生对钢筋混凝土的施工工艺充分掌握,对钢筋混凝土的验收规范充分掌握,否则仅仅具有工程监理方面的知识也无法解决问题。同时,还需要学生具备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活学活用的能力、触类旁通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完成工程监理实务实操模拟,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实操部分对学生而言,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

由此看来,“工程监理实务”这门课程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看懂容易,学精不易。

三、“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方法优劣分析

“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方法是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这两种教学方法比较适合课堂内教学和教学资源的利用,也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率。

理论讲授具有系统性、逻辑性、严密性和完整性,单位时间内传授的知识量大,适合课堂授课。“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的理论教学部分,通常都采用理论讲授的教学方式,这便于前后连贯,互相衔接。但这种方式常常会让学生感觉到厌烦,觉得平淡。工程监理理论部分类似法律法规一样,都是成形的具体规定要求,就是围绕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的规定为主,展开相应论述,内容相对平淡一些,而字面上又似乎很好理解。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学生难以长时间地集中注意力,通常是上课的开始阶段或者是某一部分内容的开始阶段,他们感觉到有一点新鲜感时会集中注意力,然后慢慢地注意力就分散了。特别是在大班教学过程中,由于学生较多,个别学生会混水摸鱼地不听课,互相影响起来就会影响教学效果。又由于授课时间的限制,如果教师过多关注每个学生的听课状况,就必然占用过多的时间,实际授课时间就相应地减少。

案例分析具有独特性、微观性、个体性和零散性,具有以点带面,以具体的案例反映较全面的系统理论知识的特点。工程监理实务实操模拟教学部分,通常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式。工程监理工作解决的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随时出现的具体施工问题,类似的实际状况在校内教学中几乎无法真实再现。案例分析教学能够把典型事例提炼成教学用案例,使学生在案例分析中体会真实场景。但案例分析教学占用的教学时间过多。对高职学生而言,案例分析的难度不能过高,难易度要适中,一个案例分析通常只能重点解决一两个关键知识点。案例分析考验的是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需要学生对工程监理基本知识全面掌握,同时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基本知识,又需要具有融会贯通的能力。通常完成一个案例分析,学生需要预先准备相应前置知识,然后才能够进行分析准备,最后完成案例分析。在这个过程中,教师通常需要对学生做许多方面的辅助辅导,完成一个案例需要很长时间,由于无法安排过多的教学时间,实际教学过程中,只能对重点的部分内容进行实务实操模拟。我院实操模拟安排了52学时,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仍感到教学时间不足,但也难以再增加教学时间了。

四、“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方法改进

为了提高学生对“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的学习兴趣,在教学实践中,可以将不同的教学方法融合起来,取其优点,增强教学效果。工程监理实务的理论教学部分,理论讲授的过程中,插入经验分享、总结提炼或典故借鉴等其他方法,提高趣味性,能够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工程监理实务实操模拟教学部分,不要单单是案例分析,结合小组讨论、实战模拟或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亦能够提高教学效果。以下是几个在教学实践中应用的简单实例:

“四控两管一协调”是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四控”是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控制;“两管”是信息管理和合同管理;“一协调”则是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各种关系。这是工程监理工作的核心内容。深刻理解了“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实质内容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学好“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的关键。为了使学生对此知识点更好地理解认识,可以将“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内在关系用图形的方式(如图1)表达出来。图1是综合总结图,教学时采用PPT动画的模式,将图1进行分解演示,将“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内在关系直观地呈现给学生。学生结合图1,再通过课堂详细讲解分析,就能更加有效地理解“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内在关系,为进一步学习其他监理知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经过几轮的教学实践检验,这样的总结提炼对“工程监理实务”课程的教学非常有效。

“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中,还可以引入典故借鉴的方法。在讲解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时,“魏文王问扁鹊”这个典故就非常合适。魏文王问扁鹊曰:“子昆弟三人其孰最善为医?”扁鹊曰:“长兄最善,中兄次之,扁鹊最为下。”魏文侯曰:“可得闻邪?”扁鹊曰:“长兄於病视神,未有形而除之,故名不出於家。中兄治病,其在毫毛,故名不出於闾。若扁鹊者,血脉,投毒药,副肌肤,闲而名出闻於诸侯。”通过这个典故,学生对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的理解认识就能更加深一步了。

工程监理实务实操模拟教学中,不要仅仅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在进行工地例会模拟时,还可以让学生进行实战模拟。在给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增加难度,可以让学生自由选择相关条件,教师对学生选择的条件进行把关筛选,这对学生的要求更高),学生分别扮演监理单位的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建设单位方面的代表(可以是建设单位负责人,也可以是建设单位的现场代表等),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施工员等角色,如有必要还可以增加设计单位代表及政府主管部门代表等,模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解决出现的问题。模拟工地例会完成后,由学生评委即时进行点评,教师再进行讲评。通过如此的实战模拟,学生既提高了兴趣,又实际领略了类似真实的工地例会过程,对学生掌握知识有非常好的效果。这不但是实战模拟,也属于角色扮演的教学方法。

以上几个例子经过教学实践检验是非常有效的,都能够明显地提高教学效果,学生也很欢迎。

“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需要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适合的教学方法,这才能够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头脑风暴、小组讨论、经验分享、实战模拟、沙盘演练、媒体演示、角色扮演、总结提炼、典故借鉴等多种教学方法都应该能够运用到“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中来,这些方法不应单一使用,更应该综合运用,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中,更应该充分发挥学生的作用。现在的学生接受新鲜事物非常快,领悟力也非常强。比如:微电影传播非常快,教师可以发挥学生的能力,把课程中合适部分的内容拿出来,找一些有能力的学生,在教师的帮助下,由他们自编自导自演,制作成小段的微电影。把他们中优秀的微电影挑选出来,放映给其他学生看,肯定能够取得非常好的效果。这种做法值得一试。

“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中,如果将部分实操内容前置,植入相关理论部分,使理论与实操相融合,能达到互为支撑、互为补充、互为充实的目的。可以考虑通过微课件的形式来实现,把不同的内容做成一个个的微课件,每一个微课件将实操内容与相关理论完整地结合,让学生通过不同的形式来学习“工程监理实务”课程。对某些适合学生做的部分,还可以让学生来做。这种做法也值得一试。

BIM正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在建筑行业,它能够直观地反映施工不同阶段的各种工况,“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中,可以利用BIM把不同的施工工况展现给学生,根据不同的施工工况设置相应的实操模拟场景,提出相应的监理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实操模拟,这样进行教学,会更加直观清晰,有助于提高实操模拟的教学效果。

五、“工程监理实务”课程教学整合研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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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技术经济性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技术经济的基本理论

技术经济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理论;技术进步理论;技术选择理论;技术转让理论;技术经济比较理论;技术经济评价理论;技术经济决策理论;时间价值理论;风险理论。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一门传统而又现代的产业,水利水电建筑工程中包括了众多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因素,即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些诸如设备、材料、供需、工艺以及技术和管理等实体之间的不平衡性和相互干扰,都将引起系统的低效性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对整体工程本身以及与之相应的费用和工期产生不利的影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几个显著特点有:

(1)产品单一。每一个工程之间都存在很大的差别,无法照搬照抄。

(2)建设周期长。大多数工程从开工,到完建都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技与经济的变化对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产生不同的影响。

(3)投资巨大。工程建设规模及投资都十分巨大,因此一项正确的技术经济决策都将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

(4)地形复杂施工干扰大。多数工程地处荒山峻岭,施工场地狭小,一般建设中包含多个施工单位、多个工种、多种施工设备并行作业,干扰较大,如何进行有效技术经济性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技术方案选定和经济性分析

在施工计划及管理工作过程中,人们的习惯做法就是为施工而设计系统程序选择一切可能利用的生产手段(劳动力、施工方法、材料、机械设备、资金),加以灵活运用,来达到预期的目的。这个目标集中表现为质量、工期和成本,三者之间的关系用图1表示。

每一个技术方案都对应一个质量、工期、成本,即技术方案选择的关键变量是每一种技术方案所要求的劳动和资金的数量、劳动价格以及成本。只有当供选择的技术要求转人某投人或较少的另一种投人并达到同样的产出水平时,才需要作经济选择。技术方案选择强调技术的效果,即能否在现实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下,为使用者带来最令人满意的实际经济效益。所谓经济效益是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与生态的前提下,以尽量少的劳动消耗、生产和提供更多的符合人和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三、施工设备优化配套的经济性分析

经济地选择施工设备,在经济地选择施工设备时,必须弄清楚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工程量。

(2)固定资产损耗费。一般与施工速度无关,而与施工设备投资成正比,机械损耗费包括折旧费、修理费投资的利息、保险费、税金和管理费。

(3)设备运行费。、它与施工设备的投资无关,我们认为它与完成的施工量成正比。由此,可以计算出施工单价

C=R+P x T/Q x T

式中,R为设备损耗费;尸为单位时间内设备运行费;T为设备实际作业时间;Q为单位时间内设备所完成的施工量。

在选择施工设备时,也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方式;生产厂家的信誉及技术上配合程度;重复使用的可能性及通用性;安装场地所需要的标准及设备的技术参数;配件情况及操作和维修的方便性;设备的可靠性。

四、资源、成本控制的经济分析

考虑到施工中的有效管理都与围绕工作面的资源单元的运动有关。一般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循环往复流动的生产单元会产生一种动态效果,这就迫使管理人员去研究施工中所使用资源的动态运行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管理者对每项作业,必须估算和决定所需要的人力,机械设备的生产能力,使用材料的数量以及这些资源的单价和完成作业所需要的时间,需要了解整个工程可能使用的资源的数量,即根据作业日程表进行施工时,首先必须知道究竟需要多少资源和怎样使用这些资源,并根据使用高峰计算来评价作业日程表的可能性和经济性。当资源存在某些限制或需要谋求资源有效周转时,则必须达到可行而经济的资源平衡。在满足规定工期及最有效地利用资源的前提下,就可得出最佳施工计划。

资源的使用状况影响到工期的长短,也直接影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在时间和费用关系上,我们用图2表示:

A点表示工期最短,费用最高;B点表示工期最长,费用最低。

资源的使用也就是一个成本控制的过程,我们知道,评价施工经济性的基本因素是工程单价,它是以施工工程量除以工程成本求出来的。很显然,成本控制将直接影响工程的经济性。

工程成本一般包括工程费,工程用设备费,其他各种经费,其中工程费包括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运行费等。二滩工程I标承包商在进行成本控制方面,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1)在施工组织和管理方面,合理地组织和安排,以减少作业时间或施工等待;完善的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提高机械设备作业效率。

(2)在设备采购、材料供应方面,广泛收集市场资料,降低自身的库存。

(3)以成本控制为目的的信息管理系统。对每一项需控制的事物赋予一个成本代号,基于中型机AS/400,建立了一个包括财务管理子系统、人事管理子系统、设备及配件管理子系统、仓库管理子系统和工程量统计子系统的多用户管理系统。

五、结语

提高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技术经济性水平,实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济社会效益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盛玉丰. 建筑工程企业成本控制问题及方法[J]. 现代商业, 2011,(29)

[2] 杨晓光. 企业执行系统中成本管理控制[J]. 统计与管理, 2011,(05)

[3] 张力文. 经济效益源于成本控制[J]. 企业家天地, 2006,(09)

[4] 戴艳玲, 刘霞, 朱吉美. 试论成本管理与提高经济效益[J]. 网络财富, 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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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实践中,出现过不少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中标方或者招标方弃标毁标的情况,他们主要都以《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成立生效,从而达到目的。

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可以用来参考研究。2010年下半年,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其某一装饰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载明了工期、承包方式、合同单价以及投标人资质等要求;投标保证金为30000元;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三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应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合同实施的中标价、工期、质量等级及有关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应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天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核完成后,招标人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2010年11月15日,某一建设公司发出投标书,载明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总投标报价为19537432元。后经开标评标,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向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承包范围以19350000元总价包干。嗣后,建设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施工方式、图纸设计、总包配合等事项发生分歧,双方也一直未按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2011年11月30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设公司发出通知,载明前述招投标系无效行为,且招投标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签订合同,故正式通知建设公司该装饰工程中标无效,合同不再签订,并于2011年12月20日退还投标保证金30000元。而建设公司以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022465元。

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分歧就在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究竟有没有成立生效。对此,学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合同未生效,认为《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也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里的“书面合同”显然是指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双方另行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由于双方尚未签订合同,故合同未生效。二是合同已生效,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表示对投标文件这一要约的承诺生效,且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已具备了合同的主要实质性内容条款工期、合同价款等,故合同要件齐备,尽管《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其实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之一,故合同成立并生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除了以上理由以外,还可以找到其他论据予以佐证。第一,《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要求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主要目的在于固定明确合同内容条款,避免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保障履行合同与追究责任。或者可以说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的一种法定形式义务,如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为了方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且该书面合同的内容相对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来说较简洁、格式化,并未涵盖合同的全部条款,可以说是来自于之前已经成立生效的真正的施工合同。第二,如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的条款规定,所有投标方在投标要约的同时要提交3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这是为了保证投标方不放弃投标要约,防止缔约失败,这属于一种缔约保证金形式,而中标方在中标即承诺生效后应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其实是为了保证合同成立生效以后中标方不放弃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从这里也可以间接看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承诺生效已然使得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最后,出于鼓励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公平和稳定的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在经历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之后应该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条款和要件,如果由于形式上的某些矛盾要求而导致合同的缔约失败,那么将会对社会成本和经济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引起诸多类似案件纠纷的原因是明显的,同时也是各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的。在法律条文方面,首先就存在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合同法》作为合同方面的一般法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以及《招标投标法》内部条文间的冲突。其次,法律条文用语的模糊性、广义性使得某些语词难界定或者语义太广泛易造成歧义,可以通过司法判例和实务的不断反复积累予以消除不利影响。还有,其中的《招标投标法》某些条文规定的义务中投标方责任较重于招标方责任,这造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容易产生纠纷。

要想治标又治本地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从以上原因的本质和根源入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关法律法规本身除了要健全完善、避免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以外,更要在落实的过程中始终遵循鼓励建设工程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公平和稳定的理念,这才是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如此制定的最终目标。

建设工程市场的开发和建设如今构成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应当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各项手段形成并维护一个公平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新秩序。

参考文献:

[1]毛亚敏.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毁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兼论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2年04期.

[2]姜颖.中标通知书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法律效力.《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