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示范小区申报材料范例6篇

文明示范小区申报材料

文明示范小区申报材料范文1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践行县域治理“三起来”示范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省“两会”精神,深入落实党史学习教育“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我省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简化有关环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

   (一)申报范围。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8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1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审核,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高企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年受理各地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全年拟定于8月中旬、11月上旬组织两次评审。企业向各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四)工作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简称“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后申报。相关流程详见该网站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实名认证操作手册”以及“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手册”。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innocom.gov.cn/,简称“高企认定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科技部政务平台”进行申报。

    3.提交材料。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填写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按属地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所属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三起来”示范县(市)、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以下简称当地科技部门)。企业通过“科技部政务平台”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将申报材料扫描后电子版刻录成光盘,连同纸质材料一并递交至当地科技部门。

    4.汇总上报。科技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1)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支撑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申报材料是否与网上提交材料一致。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材料受理和审核,鼓励采取电子化审核形式,为企业提供线上申报服务。

    当地科技部门登录“高企认定网”点击“机构管理”进入,将通过形式审核拟上报企业的网上申报资料提交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汇总整理拟上报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将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式一份,上报文件、高企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各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以及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电子文档寄送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将上述材料分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地上报文件、申报汇总表、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须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郑州航空港区、国家高新区的上报文件、申报汇总表须同时抄送所在市科技部门。纸质申报材料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保存期为5年(有争议的除外)。2020年度高企申报材料按上述要求备案存档。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1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hncz.gov.cn)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hen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重大变化报告

  (一)报告范围

   1.更名,即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2.重大变化,即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无论名称变更与否)。

   (二)时间安排

   高企名称变更和重大变化审核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核的方式。全年拟定于5月、8月、11月、12月组织四次审核。企业向各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工作程序

    1.企业申请。高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当地科技部门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详见附件4),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仅发生更名的高企在“高企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书,发生重大变化的高企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核心信息修改(更名)”栏目在线填报申请表,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2.汇总上报。当地科技部门对企业变更类型进行判断,指导企业组织变更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报告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情况汇总表》(附件4附6),并将变更报告一份、企业变更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寄送至省科技厅。纸质申报材料按照高企认定申报材料要求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

    3.组织审核。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高企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变更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变更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终止其高企资格,并在“高企认定网”上公告。

    三、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一)填报范围:截止2020年底有效期内的全部高企。

   (二)填报方式:企业在“科技部政务平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按程序填写2020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填报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前。

   (三)注意事项: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督促辖区内企业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豫科〔2020〕134号)要求,高度重视,加强协同,为辖区内企业做好培育服务,营造良好环境,助力企业创新发展。要严格依据《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高企申报服务工作,同时统筹做好涉企科技创新政策宣讲服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以及相关政策落实服务工作。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已认定的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按程序取消其高企资格,并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相关部门若发现高企在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当地科技部门,由其初步核实后书面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发现问题,提出复核要求。对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资格,追缴相应税款。

    (四)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谨慎执业,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客观公正、如实规范地出具审计(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站”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其他事项

   (一)省综合审查工作方案另行通知。

   (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联系电话:0371-65951169、65907977

    省财政厅税政处,联系电话:0371- 65808805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电话:0371-81906127

   (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申报材料受理、网络系统相关问题咨询解答。

    省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政七街与纬五路交叉口南80米路东金岸大厦六楼618室

    材料受理联系电话:0371-69151867、69151869

    网络系统咨询电话:0371-65721369

    电子邮箱:hnsgqrd@126.com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汇总表

         3.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模板

         4.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文明示范小区申报材料范文2

一、招生原则。

继续坚持“就近入学、划片招生和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辖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必须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尚未入学)。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者,报名之前,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延缓或免予入学,延缓期满,应即入学。

三、报名时间。

(一)、城区小学报名:8月15-16日。

8月17~19日:城区学校审核,整理材料。

8月20~25日:教育局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对城区小学报名进行审查、验印,学校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和造册编学号并上报教育主管局。

(二)、农村各小学报名:8月23~24日。

8月25~26日:中心校对辖区小学招生名单进行审核、验印、公示新生录取名单和造册编学号并上报教育主管局。

(三)、流动人口的适龄儿童报名:7月12~15日。

直接向拟借读小学提取《*省*市*区小学借读申请表》或《*区非城区户口(边远乡镇)适龄儿童要求到城区入学花名册》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拟就读小学申请报名,并携带“三证”:⑴儿童本人及父母户口簿;⑵父母双方暂住证;⑶从业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各小学务必于8月28日前报名注册完毕,中心校统一编列学号,学生取得学籍,并上报区教育局新生花名册备案。

四、招生计划和范围:

(一)中心城区小学(四城一镇)。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教规字[87]002号)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中心城区小学招生范围按照稳定为主,适当调整原则,招生计划和范围(见附表一)。

(二)其它小学。

其它小学按本校原招生范围的生源实际(含撤点并校)有多少招收多少。对流动人口经审查后符合借读条件者,应尽力安排,若学校班生数超规模的由中心校统筹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五、招生办法。

(一)城区实小、松涛、附小、溪南小学的招生条件。

1.学龄儿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该适龄儿童的其他合法监护人,称之为法定监护人)户籍和居住均在招生范围内,即户籍证、房产证“两证统一”。

2.城区内无住房,居住单位周转房的,必须出具三年以上实际居住的有效证件,且该房在辖区校没有在校学生的,可作为片内生入学。

3.租赁房学龄儿童。自出生时户籍与父母户籍实际同户在学校招生片区内,且父母在本招生片区内有固定从业和实际居住五年以上的。

4.孙辈子女出生时,“三代”实际同户(同一家庭户口本)、同住(祖辈房产符合招生第一条,并且能出示房管部门证明其父母在城区没有住房的)。

5.辖区内的拆迁户,继续在外租房,尚无固定住房的拆迁户子女,必须出示城市规划拆迁的有关协议和房管部门证明。

6.新住户:在新生报名前购买现房,并已实际入住的一手房业主的适龄子女,可作为片内生入学,但今后六年内不再安排该住房的适龄子女在本校入学(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而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报名之日后购房户,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7.二手房户:手续完备,已经办理交易手续并已实际入住的二手房业主子女,且该房在辖区校没有在校学生的,可作为片内生入学。

(二)城区其它学校和农村小学的招生条件。

城区其它学校和农村小学辖区的适龄儿童,凭户籍划片入学。持户籍证等有效证件,到所辖小学报名。

凡符合以上第(一)、(二)条招生条件者,并能出示相关有效证件(其中房产证应加附契税凭证、土地证),均可到辖区校报名,填写《*区2009年小学招生报名登记表》。

(三)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学审批和安排。

1.非*区户口适龄儿童原则上动员回户口所在地小学报名、入学,若在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须在*区小学就读者,应填写《*省*市*区小学借读申请表》(一式四份),经户籍所在地小学和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携带:⑴儿童本人及父母户口簿;⑵父母双方暂住证;⑶从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拟借读小学登记、审查、汇总造册,逾期不予受理。

2.*区非城区户口(边远乡镇)在城区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小学入学,若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须在城区小学入学者,应由学生家长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区非城区户口(边远乡镇)适龄儿童要求到城区入学申请表》,并携带“三证”(父母双方暂住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居住证明;父母双方在城区从业证明;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拟就读小学登记、审查、汇总造册,逾期不予受理。

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入学审批程序:区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会同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接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并予以公示。同时,学校应将所接收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出生年月、原就读学校、现住址(暂住地)、拟就读学校年级、父母工作单位和接收理由等情况列成《*省*市*区小学借读花名册》、《*区非城区户口(边远乡镇)适龄儿童要求到城区入学花名册》,上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对符合接收条件但因学位已满无法接收的,学校应将名单上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对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学校应尽快(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学校要保留借读生相关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会议记录备查。

六、招生有关规定。

(一)严格控制班额规模。根据省教育厅颁发的《*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接收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9]16号)文件有关班生数借读生数的规定,控制班额数。

(二)、凡是为了择校将户口迁入城区投亲靠友或户口空挂的,一律退回父母居住地辖区小学报名入学或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继续保持外来人口子女入学“绿色通道”畅通,所有学校班额许可和教育局招生工作审核小组指定协调安排的要无条件接收,各中心小学应做好本乡、镇(街道)辖区内流动人口子女的协调与统筹安排,不能拒之不理。

(四)辖区内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15日。超过截止日期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五)政策性照顾。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86号)精神,结合*区实际情况,属下列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报名时持《*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和相关的有效材料(见附件),于8月16日之前,到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审核小组申请、审查、登记。核实验印后,可根据其愿意安排就读*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任何一所学校。

1.凡非*区户口在本区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以上者的子女。

2.凡非*区户口在本区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以上者,其所聘三年以上的非*区户籍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高级技术人员的子女。

3.20*~2009年度被授予“*区重点企业”企业法人的子女,其所聘三年以上的非*区户籍的高级技术人员的子女。

4.驻岩现役军人子女,指现在*辖区服役的部队军人的子女。

(六)、小学招生报名表由区教育局统一印制,城区小学招生全过程由区教育局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直接介入参与审查核实。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确实无户籍证明的适龄儿童,可以提供出生证明或由所在社区(村)委员会和派出所出具证明申请入学。

2.因拆迁等原因,尚未落实实际居住地的适龄儿童,在两年内可凭拆迁协议书原件到原居住地小学报名入学。

3.户籍与合法固定住所两个证件不一致,应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安排就读(如:户籍在实小片,居住在中街片,即安排在中街小学)。

4.儿童户口随父母一方在常住施教区,父母中的另一方不在市区工作,或父母离异,可视为户口符合该片区条件。

其他情况由*区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协调,落实就读学校。

七、招生纪律。

1.认真组织实施“阳光招生”。小学招生实施“阳光招生”是进一步落实招生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举措。各校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招生政策,招生办法家喻户晓。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2.在招生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实事求是,不得出具假证明。对伪造证件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继续加强小学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法规行为的,按《*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违反教育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新政办[2005]41号)文件处理。

4.严格禁止择校,继续树立全局观念,加强统筹协调。因特殊情况,协调仍有争议的,报区教育局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5.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模范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

6.*区教育局中小学招生工作审核领导小组全程参与小学招生工作。

八、文件依据:

1.*区《*区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新政[2004]183号

2.*市《*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86号

3.*区《*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龙新政综[20*]218号

4.*省教育厅《*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77号

5.*省教育厅、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接收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09]16号

附:

*市*区2009年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应提供材料

一、政策性照顾报名程序。

1.享受政策性照顾者向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并填写《*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

2.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审查其资格并出具证明。

3.教育局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并出示相关材料,安排学校入学。

4.享受政策性照顾者到指定学校报名,办理入学(借读)手续。

二、“外投”企业者子女申报材料。

1.《*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市、区招商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6.企业有效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三、“外投”企业所聘外来“高级管理人员”。

指该公司总经理。应出示第二条申报材料外,同时还应出示该企业已聘三年以上聘书和相关证明(工资册、工商部门证明或董事会会议记录)。

四、“外投”企业所聘外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省人事部门授予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出示第二条申报材料外,同时应出示省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有效证书和该企业已聘三年以上聘书等有关证书。

五、20*~2009年度被授予“*区重点企业”法人子女申报材料。

1.《*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

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政府颁发的相应年度“*区重点企业”的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20*~2009年度被授予“*区重点企业”,其所聘外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省人事部门授予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应出示第五条申报材料外,同时应出示省人事部门颁发的高级职称有效证书和该企业已聘三年以上聘书等有关证书。

七、“驻岩现役军人”申报材料。驻岩现役军人子女,指现还在**辖区服役的部队军人子女。应提供材料:

1.《*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性照顾入学申请表》;

2.军(武警)官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分区证明;

4.“双拥办”证明。

八、市、区教育局对申请要求政策性照顾入学的对象进行审查,如申请对象提供不实材料,不配合核实,弄虚作假,将取消该企业的政策性照顾资格。

文明示范小区申报材料范文3

第一条根据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年全民创业工作意见》(固发[*]3号)文件精神,设立*县全民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规模为150万元,由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支出,根据需要可按财政增长比例逐年递增;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支持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二)扶持新办两年内(含两年)处于成长期的小企业;

(三)奖励创业典型示范户。

第三章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1月1日以后建设,纳入《*县*—2010年小企业创业基地及服务平台项目规划》;

(二)乡镇政府编制了创业基地项目规划,创业园占地不低于50亩,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建筑面积的10%;

(三)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通讯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四)新增入园企业数不低于10户(省级认定标准为20户);

(五)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园管理机构,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基地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批准成立创业基地的文件;

(三)创业基地规划建设方案;

(四)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和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根据创业基地的建设进度,原则上每个基地每年予以2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小企业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且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三)企业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纳税,无偷税和违章处罚行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年纳税额本年度新办企业不低于1万元、上一年创办的企业不低于3万元;

(五)积极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吸纳自谋职业的转业军人、城镇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不低于15人。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小企业创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完税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根据小企业创业规模、纳税额和项目的带动作用,全县每年支持小企业数原则上控制在5个以内,择优筛选,每年每个企业予以5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五章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支持方式及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典型户必须具备的条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第一产业:两年内(含两年)新实施的,在全县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性,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产业优势,经济和社会效益都十分显著,每年择优筛选5户;

(二)第二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其中机械设备投资达2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不低于0.5万元、上年度创办的不低于1万元,每年择优筛选10户;

()第三产业:新办两年内(含两年)的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服务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当年新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2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万元(上年度创办的城关地区不低于3万元、其他乡镇不低于1.5万元),每年择优筛选5户。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典型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创业典型户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完税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产业典型户只需提供(一)、(三)项及种植、养殖规模。

第十三条根据投资规模和年纳税额(第一产业除外),每年每个典型户予以2万元以内的无偿资助。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各乡镇创业办于次年元月份组织本辖区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初审后,将相关材料(含电子文档)一式三份报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材料收集整理后,会同财政等部门,对照政策,采取实地查看、资料核对、专家评审等方法进行预评审,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全民创业专项资金项目通知书”,且会同县财政局在两周内办完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条县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文明示范小区申报材料范文4

一、研究专题和期限

专题一、半导体照明系统集成与应用示范工程

研究目标:以重要交通枢纽、高架道路和隧桥、大型商务区和主要商业街道为示范区,推动半导体照明系统集成与规模化应用,实现公共照明节能降耗。

研究内容:示范工程总体设计与实施方案研究;灯光管理与系统控制技术研究;半导体照明通用照明产品开发;示范工程用特种灯具开发;半导体照明系统与规模化生产技术研究。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

专题二、低成本高效率通用白光照明产品开发与应用

研究目标:突破半导体照明共性关键技术,研制性价比较优、效率达到80lm/W的功率型白光照明灯具,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并在示范点上推广应用。

研究内容:结合产品定位和应用推广方案,开展灯具设计技术、ZnO电极技术、芯片高效封装技术、灯具的高效率低成本制造技术研究。

研究期限:2年9月30日前完成

专题三、半导体照明检测技术研究与服务

研究目标:研制半导体照明产品检测标准,建立半导体照明测试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样品测试、产品检测等公共服务。

研究内容:半导体照明脉冲驱动电路技术和芯片抗静电性能测试方法、标准及规范的研究;半导体通用照明系统的应用标准和规范研究;产品仿真展示技术和光学环境交互技术开发;半导体照明产品寿命与能效测评。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

专题四、小功率陶瓷金卤灯(HID)制造技术与应用产品开发

研究目标:突破小功率陶瓷金卤灯(HID)的制造技术,包括材料技术、灯具配套技术,灯具及其配套镇流器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小功率HID灯进入室内照明领域和商业照明领域。

研究内容:10-150W陶瓷金卤灯透明陶瓷制造技术、陶瓷电弧管制造技术、配套电子镇流器制造技术、灯具生产示范线工艺与装备的研制等。

研究期限:2年9月30日前完成

专题五、OLED生产线集成与TFT-OLED产业化关键技术

研究目标:建立TFT-OLED中试平台,解决OLED低成本化和产业集成技术。自主设计和建设2.5代TFT-OLED示范生产线,形成年产10万片(玻璃尺寸为370mm×470mm)生产能力,7英寸以下中小尺寸产品进入市场。

研究内容:低成本OLED产品设计、规模化生产技术;OLED生产线集成技术与成套装备制造技术;配套材料、工艺技术开发;基于OLED的Si基TFT技术研究。

研究期限:2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申请方式

1、凡符合《*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申报单位要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具有实施项目所必需的研究开发设施及自有资金。要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2、课题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863、973、国家科技攻关和*市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三项。

3、鼓励以产学研联合方式申请。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课题,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

4、申报单位应从“*科技”网站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并下载相关表格《*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所有附件均需上传到网上。

5、本专项课题的申请起始日期*年6月19日,截止日期为*年7月18日。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可行性方案及其附件一式4份,并通过“*科技”网站提交可行性方案和其他所有表格。书面可行性方案集中受理时间为*年7月14日至7月18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6、已申报今年市科委其它类别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7、网上填报备注:

1)点击连接可进入《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申报页面;

2)首次登录必须选择“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开始申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三、联系方式

半导体照明项目申报材料

为推动本市高效节能照明技术开发和产品应用,推动新型平板显示产业升级,围绕国家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科技发展规划,开展以应用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的关键技术攻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本指南。

一、研究专题和期限

专题一、半导体照明系统集成与应用示范工程

研究目标:以重要交通枢纽、高架道路和隧桥、大型商务区和主要商业街道为示范区,推动半导体照明系统集成与规模化应用,实现公共照明节能降耗。

研究内容:示范工程总体设计与实施方案研究;灯光管理与系统控制技术研究;半导体照明通用照明产品开发;示范工程用特种灯具开发;半导体照明系统与规模化生产技术研究。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

专题二、低成本高效率通用白光照明产品开发与应用

研究目标:突破半导体照明共性关键技术,研制性价比较优、效率达到80lm/W的功率型白光照明灯具,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并在示范点上推广应用。

研究内容:结合产品定位和应用推广方案,开展灯具设计技术、ZnO电极技术、芯片高效封装技术、灯具的高效率低成本制造技术研究。

研究期限:2年9月30日前完成

专题三、半导体照明检测技术研究与服务

研究目标:研制半导体照明产品检测标准,建立半导体照明测试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样品测试、产品检测等公共服务。

研究内容:半导体照明脉冲驱动电路技术和芯片抗静电性能测试方法、标准及规范的研究;半导体通用照明系统的应用标准和规范研究;产品仿真展示技术和光学环境交互技术开发;半导体照明产品寿命与能效测评。

研究期限:年9月30日前完成

专题四、小功率陶瓷金卤灯(HID)制造技术与应用产品开发

研究目标:突破小功率陶瓷金卤灯(HID)的制造技术,包括材料技术、灯具配套技术,灯具及其配套镇流器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小功率HID灯进入室内照明领域和商业照明领域。

研究内容:10-150W陶瓷金卤灯透明陶瓷制造技术、陶瓷电弧管制造技术、配套电子镇流器制造技术、灯具生产示范线工艺与装备的研制等。

研究期限:2年9月30日前完成

专题五、OLED生产线集成与TFT-OLED产业化关键技术

研究目标:建立TFT-OLED中试平台,解决OLED低成本化和产业集成技术。自主设计和建设2.5代TFT-OLED示范生产线,形成年产10万片(玻璃尺寸为370mm×470mm)生产能力,7英寸以下中小尺寸产品进入市场。

研究内容:低成本OLED产品设计、规模化生产技术;OLED生产线集成技术与成套装备制造技术;配套材料、工艺技术开发;基于OLED的Si基TFT技术研究。

研究期限:2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申请方式

1、凡符合《*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申报单位要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具有实施项目所必需的研究开发设施及自有资金。要有健全的科研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2、课题责任人和主要科研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863、973、国家科技攻关和*市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三项。

3、鼓励以产学研联合方式申请。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课题,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

4、申报单位应从“*科技”网站进入“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并下载相关表格《*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所有附件均需上传到网上。

5、本专项课题的申请起始日期*年6月19日,截止日期为*年7月18日。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可行性方案及其附件一式4份,并通过“*科技”网站提交可行性方案和其他所有表格。书面可行性方案集中受理时间为*年7月14日至7月18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00—下午4:30。所有书面文件请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6、已申报今年市科委其它类别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重复申报不予受理。

7、网上填报备注:

1)点击连接可进入《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申报页面;

2)首次登录必须选择“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开始申报;

文明示范小区申报材料范文5

按照《教育部关于推进社区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职成〔〕16号)的要求,本市于年设立了56个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在各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的努力下,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大部分实验街镇都成立了社区教育委员会,组建了一支社区教育队伍,投入一定社区教育经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积极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大力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中开展社区教育示范街道(乡镇)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及实验项目名单的通知》(沪教委职成〔〕33号)所设立的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各区县一般可按照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数的30%进行推荐,最多不超过2个。

二、评选程序

由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市教委。我委将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在推荐、评估、评审、公示的基础上,经我委批准后公布。

三、评选条件

近三年来,市社区教育实验街道(乡镇)开展社区教育工作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

1.对社区教育实验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有明确具体的实验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有社区教育实验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有专人负责,基本形成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社区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年定期对社区教育工作进行检查。

2.形成街镇社区学校(成人学校)、居民区教学点组成的社区教育培训实体网络。社区学校(成人学校)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教育的需求,居民区教学点做到全覆盖。

3.能充分利用社区内各类机构、团体、单位的资源为社区教育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社区内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含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及文化、体育、科技等场所、设施面向社区开放。

4.街镇社区学校(成人学校)和各教学点都能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有较好的培训效果。

5.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社区居民的教育培训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社区内各类人群的总体培训率达到70%,并且逐年稳步增长。

6.积极开展各种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形成一定工作与创建制度,区域内参与创建工作的单位达到比例较高。积极组织与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形成一定的特色和品牌。

7.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教育专项经费,超过所在区县街道(乡镇)的平均水平,落实到位,努力做到逐年有所增长,并建立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有一支人员相对稳定、专兼职相结合,能适应社区教育需要的管理人员队伍和师资队伍,有一支社区教育志愿者队伍。

8.积极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工作,取得一定突破与成果并形成特色。重视开展社区教育的探索与研究,积极参与市、区有关课题的研究。

9.社区教育工作成效显著,提升了街道(乡镇)市民文明程度,促进了和谐社区的建设。

四、报送材料

1.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每个推荐社区教育示范街镇的推荐意见。

2.报送所推荐的社区教育示范街镇年的工作总结及其相关材料。

3.《市社区教育示范街道(乡镇)申报表》(见附件二)。

以上申报材料书面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五、报送时间

文明示范小区申报材料范文6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方针,本着“购房自主化、运作规范化、优先照顾本地困难职工”的原则,努力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认购条件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我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含3年)以上;

2.无房户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市住房困难标准);

3.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18150元(区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688元的80%)以下;

4.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家庭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参加过房改优惠购房、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过集资合作建房的;

2.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两年的;

3.有其它非租赁房屋的;

4.在我区住房保障工作中有虚报申请材料、恶意骗取政府保障行为的;

5.现由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提供集体产权房屋(公寓)居(租)住的;

6.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三、申请人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低保、特困、失业、残疾等相关证件;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还须提供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申请步骤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单位核实、公示。接到本人的书面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户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单位内部和所在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填报有关表格及材料。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符合认购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经本人填写、各相关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所需提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上报区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提出审查意见。

(四)社会公示。对审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认购条件的,由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查、公示不合格的,取消认购资格。

五、定户选房程序

(一)审查核定。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登记造册,发放《准购证》。

(二)公开摇号。选房顺序采用公开摇号的办法确定,每户只能认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以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为准,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及申请人代表等参与摇号。公证处、新闻媒体现场做公证和监督。

(三)交纳定金。每位申购户交纳一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定金,在购房时抵顶房款。如弄虚作假、经核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或在取得购房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购房者,定金不予返还。不交纳定金者,视为自动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四)顺序选房。公开摇号时,将申购户按升序方式产生选房次序。在选中号码范围内,行动不便或双目失明、不宜住高层楼房的革命伤残军人可以优先安排。摇中后自愿放弃购房,后面购房申请者依次前移。选房对象在规定时间、地点按顺序进行选房。选房对象因对所选房屋不满意而退出,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

(五)交纳房款。申请人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进度需要分期交纳购房款或一次性缴纳购房款。不按时交纳购房款或不足额交纳房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资格。

(六)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竣工后,购房人凭《准购证》和其它有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房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办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六、监督措施

(一)设立举报电话,并对举报者信息予以保密。被举报取消资格的,3年内不准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工作中、、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