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文化论文范例6篇

政法文化论文

政法文化论文范文1

以《上海二十四小时》为例1933年,夏衍与明星影片公司导演程步高合作,摄制了第一部左翼电影《狂流》,后联华、艺华、天一等制片公司在同一年,相继摄制了《三个摩登女性》、《都会的早晨》、《城市之夜》、《母性之光》、《上海二十四小时》、《女性的呐喊》、《春蚕》、《丰年》、《小玩意》、《大路》、《姊妹花》、《铁板红泪录》、《挣扎》、《神女》、《盐潮》、《脂粉市场》、《民族生存》、《中国海的怒潮》、《恶邻》等三十余部影片,1933年由此被称为“左翼电影年”。1934-1935年,当局对左翼电影运动压制加剧,秘密电影小组通过个人联系方式,向公司或导演提供剧本,并成立电通影片公司。两年中,《同仇》、《渔光曲》、《女儿经》、《乡愁》、《船家女》、《劫后桃花》、《黄金时代》、《逃亡》、《生之哀歌》、《人之初》、《桃李劫》、《风云儿女》、《自由神》、《都市风光》等近三十部优秀影片诞生。笔者选取影片《上海二十四小时》为例,分析左翼电影作品中的法律文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特点:

(一)社会底层群众所处的法律地位

非为被法律保护的“人”影片《上海二十四小时》描绘了30年代上海的一天,通过童工受伤事件将资产阶级与社会底层两个阶层联系起来,并使用蒙太奇对比手法鲜明刻画了两个阶层截然不同的生活。故事发生在下午四时,资本家周买办在雇佣的童工受伤后,对其置之不理,拒绝提供医药费等补偿。童工的姐姐只知哭泣,哥哥陈大前往周公馆告贷,却空手而回,童工的伤情渐渐恶化,一家人悲愤之余也无可奈何。此时周买办正瞒着太太和玩乐,而买办太太也在和男友狎游。午夜,为救童工性命,失业青年老赵生平第一次到周公馆行窃。买办太太倦游回家发现遇窃,立刻报警。两小时后,陈大因被指控偷盗而入狱,老赵则拿着窃取的钱包为童工四处奔走。老赵得知陈大被抓后,随即到警察局投案自首。当陈大被释放回到家时,他的弟弟已经断气。时针再次走到下午四时,买办太太睡醒起床,如往日一样开始盘算如何消磨即将到来的夜晚。影片截取的时间维度仅二十四个小时,在对比的视角下却反映出许多问题,最突出的便是群众过于淡薄的法律意识。童工受伤事件本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然而无论是童工和其哥哥姐姐、老赵还是周买办,无一人寻求法律解决的方法。童工奄奄一息,姐姐只知哭泣,哥哥不寻求周买办的补偿,反而去周公馆告贷,空手而回后,无计可施,只能顶着大雨去卖菜,却是杯水车薪;周买办为维护自己的资产利益,对童工的生命置之不理,周买办丝毫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违法行为,自然也不会想到通过法律解决;老赵出于善意甚至走上违法之路,这个违法的英雄同样未曾思考过如何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群众法律意识的欠缺可见一斑。而探究导致群众法律意识如此淡薄的原因,正是30年代具有反动性的法律。当时的法律非将社会底层群众所处的法律地位认定被法律保护的“人”,而将其界定为法律的受害者。在非把底层群众当人的法律文化之下,底层群众在法律上不懂什么是无辜受害的法理,也无可寻求救济的法律,更没有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法律意识,当然不可能主张在法律体制下解决问题。而以周买办为代表的剥削阶级,因法律本身是其的工具,而非限制其权力的手段,当法律对其有利时便选择遵守法律,当法律对其不利时便选择弃置法律,其本质上并无法律意识可言。影片同其他的左翼电影一样,将底层的不公之事诉诸于众,引发社会大众的共鸣,《上海二十四小时》中的不公平事件在对比手法的作用下尤为凸显。在30年代的法律体系下,周买办雇佣未成年儿童、在童工受伤后拒绝提供医疗费这样的事件尽管需受到道德的谴责,但却是合法的;而老赵行偷窃之事,虽是片中善的象征,却要受刑法的处罚;陈大仅因去周公馆告贷未成,便被认为存在偷盗的动机而锒铛入狱。为何合法之事让人觉得如此不公?原因在于当时的法律本身便是不公的,这种不公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之上,如仅规定盗窃应当受到处罚,却没有依据实际情形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导致老赵不能得到合适的量刑,再如存在《儿童保护法》、《劳动保障法》等对弱势贫民的法律救济规定之空白,导致周买办“见死不救”的行为被判定为合法的现象;同时也体现在法律的执行上,如司法工作人员,仅凭周买办的一面之词,草率认定陈大有罪,短短“两小时”就使一自由之人身陷囹圄。而左翼电影正是通过突出这些不合理的现象达到批判法律不公,社会制度、阶级差别不合理的目的。

(二)浓重的道德色彩大于法律上的理性启示意义

蒙太奇对比手法贯穿影片的始终,无业游民老赵的转变无疑使得周买办的“丧心病狂”再次加深,《上海二十四小时》中,为替童工治病,老赵平生第一次行窃,得知陈大被冤入狱,老赵主动投案自首,影片将老赵塑造成为悲剧式的英雄,引得观众无限的同情。按照历代法律,偷盗都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老赵的举动却被社会大众赞美,这不仅是出于艺术处理的需要,也为契合于左翼电影所表达的政治理念。在文学艺术的感染力之下,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情的矛盾冲突深刻展开,影片在揭露穷人的生存困境和法律的不公时,揭示了社会的不公和罪恶,在善恶的强烈对比中,激发人们对不合理社会的反思和批判,从而达到反对的专制统治的政治目的。中国涉法作品历史悠久,习惯上将其称为公案戏剧、公案小说,传统的涉法作品通常强调标榜个案或个人彰显公理,较少阐述对案件中涉及的法理法意的含义,最多只是讲述一些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上海二十四小时》传承了传统涉法作品的特点,老赵这一形象的设置,其道德的训戒色彩远远大于法律上的理性启示意义。老赵的悲惨遭遇展示了道德与法律的矛盾,影片引导社会大众弃法律而偏向道德,对当政者对制定法的信仰又是一大贬斥。而左翼电影的其他作品中也出现了同样的现象,如影片《神女》中阮玲玉所扮演角色,集两个冲突的身份———与母亲于一体,在受到无数偏见不公对待后,女主角因无奈杀人被判处十二年徒刑,这一情节的安排博得观众的无数叹息,影片中同样毫无法理的阐述,在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之间,毫不犹豫地将天平偏向道德。左翼电影仅揭示社会不公的表面,却没有阐释法理法意,没有解释不公背后所存在的法律缺陷,反而着眼于道德的训戒,这正是凸显了作者对的法律持根本的不屑和批判态度———因为虚伪的法律仅为统治者服务,而非弱者伸张权利的依靠,才与公理相左,造就社会种种的不公。总而言之,尽管国民政府以司法独立、民主政治为目标,但是20世纪30年代左翼电影中体现出的法律仍为专制人治时代的法律,法律思想呈现明显的政治化趋势,深入到社会大众潜意识的古典正义观,仍然占据社会群体的大脑。

二、左翼电影背后的博弈———政治与法律评判作品

往往是从作品本身出发,是否应当关注作品背后作者的主观创作动机?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研究左翼电影时期的政法文化时,不仅应研究法律的实然性,同时也应该研究法律的应然性,即研究法律变革的方向。左翼电影自诞生以来,便受到政权的监督和控制,可以说左翼电影的历史便是围绕左翼电影创作者与审查者展开的,要全面掌握左翼电影所体现的政法文化,也应解析影片创作者与审查者背后各自的主张。左翼电影工作者高举批判现实主义的旗帜,主张暴露帝国主义的侵略,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剥削以及政权的压迫,描写工农群众的反抗斗争并指出知识分子的出路。左翼电影表现为强烈的政治性,与以胡适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主张法律层面的改良不同,左翼电影工作者主张通过政治行动或革命行动来打破原有的秩序,通过否定的法律达到否定其统治的目的,因此在影片中对不公现实进行描述的同时对法律体系产生了根本性的质疑,因此,作者将《上海二十四小时》中的警察塑造成反面人物,而非公义的象征。而在1933年天一影片公司拍摄的《孽海双鸯》中,富翁刘彦文因万贯家财招来旁人嫉妒,致使骨肉分离十几年而顿悟,大办公益事业,影片原意通过资本家刘彦文的经历达到警示剥削阶级、打倒遗产制度的目的,左翼电影评论刊物《每天电影》对该影片做出批判,认为这仍然是维护当时遗产法律制度的象征,标榜“打倒遗产制度”,而实际在推行“遗产应有合法的继承人,不容旁人凯觑”的正统资产阶级法权思想。评论者认为影片情节开展的前提便是承认遗产制度的合法性,觊觎财产的人正是因为侵犯法律赋予刘彦文的财产权利,才遭受惩罚,影片以的遗产制度为目的,但片中隐含的前提却是维护当时的遗产制度,自相矛盾。由此可见,左翼电影工作者不仅在创作层面以否定的法律为主旨,而且在此基础上通过评论等方式对创作的电影进行反思修正。而政府为巩固政权,对左翼电影进行审核,对生产左翼电影的公司进行整改,1933年11月“艺华”被捣毁,1934年更成立了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重审许多已经过了审的左翼电影。夏衍编剧、赵丹主演的《上海二十四小时》,回炉后被剪一千多尺胶片,虽获准上映,但已支离破碎不知所云。“剧本审查委员会”和“电影检查委员会”的运作,对左翼电影剧本的创作,电影的拍摄、放映进行限制,从而控制了左翼电影的传播。在左翼电影创作者与审查者的博弈中,电影无疑成为了两者诉诸政治主张的媒介,从侧面而论,此时的法律与艺术均受到了政治的影响,法律政治化显而易见,政府为限制左翼文人的革命主张,将电检法律制度异化为“对付左翼电影、迫害左翼影人”的工具,而左翼电影工作者通过否定不公的法律达到其统治的目的,因此,从政府的政治诉求高于法律的角度和左翼电影工作者的主张而言,30年代整体为重政治轻法律的“非”法环境。

三、对现代法治的关照解读

左翼电影中的政法文化,不仅可以了解左翼电影隐藏的社会观、法律观和道德观,更容易看出现代法治的缺失,反过来促进现代法治的发展。正如前文所述,左翼电影中所反映的法律非为保护社会底层群众的法律,而是维护统治的工具,底层群众为反动性法律的受害者,不公正的法律被政治主张所驱使,与公理道德相冲突。在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时,为否定的政治主张,左翼电影创作者正确地把握了民众审美情趣和电影艺术的特质,通过对不公事件的描述激发社会大众潜意识中的古典正义观,引导群众弃政治化的法律而偏向于道德,从而否定的专制统治。左翼电影运动之后,中国共产党获得了文化领导权,左翼电影是第一次将电影与政治结合起来的有益实践,其所建立的革命现实主义传统应当继承和发扬,但同时也要看到左翼运动极左倾向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如左翼电影评论工作者对中国20年代的电影采取了全盘否定的态度,显然犯了“泼污水把孩子也一起倒掉”的错误,这是一种偏激的历史观。在左翼电影中,以批判为目的,左翼工作者对国民政府的一切法律予以抨击,然而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不公正的,如《孽海双鸯》中,因资产阶级的财产是剥削劳动人民的结果,因此创作者对片中所体现的遗产制度予以批评,但如将影片中的遗产制度与现行的《继承法》相比较,在具体条文内容上两者并不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否认的是,左翼电影创作者和评论者的做法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只有通过革命的方式左翼文人才能实现其政治理想,但在阶级矛盾非为主要矛盾的当代社会,强调法律的重要性,选择依法治国的方式才应是当下正确的选择。在左翼电影创作者与审查者的博弈中,为控制左翼电影所传播的政治主张,维护自己的政权,而启用了法律武器,然而由于审查者滥用司法权力,许多左翼电影工作者被无辜迫害,国民政府最终走向灭亡。从反面而论,国民政府最终腐败的原因正是以专制人治为主而忽略法律的重要性、滥用法律,法治的必要性由此可见。

政法文化论文范文2

[关键词]方法论 辩证唯物主义 实证主义 人文主义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14-0027-02

方法论是一个哲学概念,它是指导方法的理论,与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相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有一个复杂的方法论系统,我们一般可以从哲学流派上粗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等方法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已有定论的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就是一门具体学习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主要课程和领衔课程。但是,在文化哲学的视阈里,我们还可以借鉴别的方法论,如实证主义、人文主义,从而获得完备的思想政治教育(以下简称思政教育)方法论群体,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思政教育。

一、文化、文化哲学和文化教育

文化,是人类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文化可分为形上和形下两个层面:其形下者大致包括知识(理论)、制度和器物(技术)三个领域;其形上者为精神、理念和价值观。在这里,精神、理念和价值观的形而上决定着知识、制度和器物等形而下,在文化中处于灵魂地位。

文化哲学是哲学角度的文化研究,其研究要求以哲学的方式面对文化。文化哲学是一种功能性哲学范式,它不是把对象世界看成是与人无关的独立自存物,而是把它们看作与人类的活动息息相关,是人类符号化活动的成果。在文化哲学范式中,对象世界摆脱了其直观性、外在性和僵化性。文化哲学认为,不同的文化形式不是给定之物的映象,而是人类精神实践的客观化形式和人类创造性的显现。

文化和知识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全面与片面的关系。文化教育就是把教育的内容当作文化的教育,这是对长期以来把教育当作知识传授的一种颠覆。在文化范畴谈教育,就是变知识传授为文化宣传、变知识灌输为文化探讨、变知识授受为文化交流、变真理服从为思想理解,如怀特海所说,“我们要造就的是既有文化又掌握专门知识的人才。专业知识为他们奠定起步的基础,而文化则像哲学和艺术一样将他们引向深奥高远之境。”[1]

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是思政教育的根本

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和灵魂,是一切教育的根本方法论。正因为如此,高校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历来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作为重点课程以领衔全部思想政治理论课。

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指导高校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就是要把辩证的唯物主义的思想贯彻到具体的教学方法上。辩证的教育,就是要注重无所不在的辩证法,处理好被动与主动、灌输与接受、理性与情感、科学与人文、教书与育人、求知与做人的关系,创造出讲授法和自学法、灌输法和探讨法、科学实证法和情感认同法、应试教育法和素质培养法等一系列的具体方法。

把辩证唯物主义用做高校思想政治课程教学方法论,要懂得用好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观点、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观点、因材施教的观点等是这个方法论的具体阐释。

1929年红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的决议中,提出了教学十原则,俗称“十大教授法”,其内容是:1.启发式(废止注入式);2由近及远;3.由浅入深;4.说话通俗化(新名词要释俗);5.说话要明白;6.说话要有趣味;7.以姿势助说话;8.后次复习前次的内容;9.要提纲;10.干部班要用讨论式。“十大教授法”闪烁着辩证唯物主义的光辉。这些原则和方法目前仍不过时。

三、用实证主义指导思政教育实践

实证主义强调感觉经验在认识上的先决意义,排斥形而上学传统,在本体论意义上是唯物主义的。实证主义作为一个方法论能够独立存在的原因,在于它具有理论的自恰性和视角的独到性。马克思没有明确自己的观点和学说与实证主义的联系,但是他认为,“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历史可以从两方面来考察,可以把它划分为自然史和人类史。但这两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只要有人存在,自然史和人类史就彼此相互制约。自然史,即所谓自然科学,我们在这里不谈;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是人类史,因为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意识形态本身只不过是这一历史的一个方面”[2],唯一的科学就是历史科学,这正是他的实证主义态度。何以如此?从马克思主义的来源,我们就能找到答案。

实证主义将哲学的任务归结为现象研究,以现象论观点为出发点,拒绝通过理性把握感觉材料,认为通过对现象的归纳就可以得到科学定律。实证主义指导下的教学方法,如实验法、调查法和实践法,是量性研究的基本方法,广泛应用于理科和工科课程教学,但是它同时也可以成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方法。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的近现代史,本身就是实证的历史科学,我们在教授这些课程的时候,主要应该采用的思想方法就是“是什么”的事实教育,而不是“如果……那么……”的理性推导。

当然,这并不等于对于这些政治问题,我们不能找到历史的必然性,回答“为什么”。实证主义方法论的自觉,就是要求我们知道怎样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中,注重历史事实的重要意义,而不是做大量理性的推导和假设。太多的假设不但与实证主义的态度相左,而且也容易滑向唯心主义。

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本身就经得起实证。因此对于学生的学习成果,也可以通过实证来检验。因为学校的工作,不仅是为了传授学生以知识,还包含树立学生科学的世界观,养成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实证主义方法论可以成为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成绩与实际表现结合的方法依据。

四、用人文主义引导学生理解思政

马克斯・韦伯针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实证主义方法论传统,提出了人文主义的“理解的方法”。人文主义的文化教育观点,是后现代重要的教育理念,为针对思政教育的文化教育学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构建文化哲学理念下人文主义的思政教学方法论体系,就能重新审视逻辑实证法、案例分析法、实验教学法、实地教学和文献教学法等思政教学方法。

人文主义方法论的迷人之处,在于它注重对于事实的理解,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里定性研究的基本方法论来源,其下更衍生出“扎根理论”这样的次级方法论,访谈和个案研究在人文主义方法论下普遍采用。这种方法的通俗表述就是:你认为怎样,大家认为怎样,并以此解释现象。

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时代性和社会性,需要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拿人文主义方法论来获得的教学方法,不但要求教师懂得用理解的眼光掌握学生、诠释学生,而且还要指导学生以理解的方法获得对政治、时代和社会的认识。我们不但可以走出去,而且也可以请进来,通过多样的实践,获得对于课程的掌握、理解和认同。

五、构建多样的思政教育方法论群体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有一个多样的方法论体系,在文化哲学视野谈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就是要具备全面的文化哲学知识、获得全面的文化哲学眼光、养成全面的文化教育自觉。辩证唯物主义、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不仅是分别的方法论,同时,他们又是互相渗透、互相联系、互相贯通的。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是这个方法论群体的制高点和统帅。对于社会主义国家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来说,既然我们已经站在了制高点,为什么还要到学术低地找方法论呢?这是因为:

第一,推行多样的方法论群,并不影响我们主要采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论。相反,我们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为根本的方法论,不懂得这一点谈思想政治理论课方法论,就会走偏、走邪。第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是科学性革命性的统一,是科学的世界观,但是,作为马克思主义主要组成部分的辩证唯物主义从来也不是、永远也不会是封闭的僵死的,它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具有兼容并包的胸怀,具有与具体实际结合的理论要求。因此,兼顾其他方法论、博采众长,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第三,我们在辩证唯物主义统领下谈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还因为这些方法论的侧重点不同,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下能获得很多的具体方法,在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方法论下,也能获得一些别样的方法。第四,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的方法论,已经在理科和工科课程教学中广泛采用,并被实践证明是有用的、具有很大的适应性。我们今天要研究的是,它适应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吗?回答是肯定的。

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是相互联系的,在辩证唯物主义语境里谈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就是要注意到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各自独特的地方,使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方法论更加完善、更加充实。

[ 注 释 ]

政法文化论文范文3

如果将整个法院比喻一个人的话,各业务部门就是人的手与脚这些行动器官,那么司法政务就是人的神经系统,领导层就是人的大脑。司法政务对内作为连接各业务部门信息中枢神经系统起着对领导层意志的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依照领导的决策意志组织实施组织部门;对外而言司法政务系统需要积极的对外获取外部信息,感知外部世界,将外部信息系统反馈到人民法院内部中,上传至法院的领导层决策层,适时而变,因应对策,同时也将法院的信息传递到外部世界,代表人民法院形象,输出价值判断与法律价值判断。司法政务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管理性、服务性工作部门,也是遇事协调机构,在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沟通协调内外的重要作用。同时司法政务系统是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是一个信息获取、传递、、组织实施的综合信息体系;传统的以纸质的文字、图形的方式传递信息、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的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在现代化社会信息化社会下对人民法院政务系统的高要求了,以网络化、计算机化的综合信息处理机制是适应人民法院司法政务系统发展与创新的必由之路,将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政务保障。

【正文】

一、司法政务的概念与内涵

1.司法政务的概念

司法政务是人民法院专门机构处理与法院相关联的内外部行政事务、以及与案件审判、执行相关联的司法行政事务。

司法政务的内涵包括:人民法院同级、上下级内部行政事务;政府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因公形成的行政事务;其他人民团体或组织因行政关系形成的行政事务。

2.司法政务与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对政府职能形式、职能结构以及职能履行能力都有重要影响。电子政务丰富了政府职能的实现形式,使政府职能由管理转向服务,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政府职能,并增加了一些新的政府职能,电子政务通过提高政府能力增强了政府职能履行能力。

电子政务的作用有:1)电子政务丰富了政府职能形式;2)电子政务创新了政府职能结构;3)电子政务通过提高政府能力增强政府职能履行能力。

司法政务涵括了电子政务中的大部分内容与要求,但是司法政务与电子政务还有着显著的区别与特殊性,表现在:1)司法政务是人民法院的内外部政务实施工作,具有专有性;2)司法政务是以司法工作为主线的,具有法律性;3)司法政务同时具备行政事务的性质与司法工作的性质,具有双重实施性。

二、司法政务的机能

1.司法政务的功能机制

司法政务的功能机制内容有:1)信息的获取机制;2)信息分析机制;3)信息传输机制;4)信息机制;5)信息事件决策实施机制;

2.司法政务功能机制的产生与来源

司法政务功能机制的产生源自于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在行政事务处理中的实际需要,其最终的渊源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系列内部职责分工的组织体系与责任分工所产生,其职能大小与职责由法院内部制定的一系列职能文件所定义。

三、司法政务的平台机制

司法政务机制的机能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与信息技术与信息科技作为硬件支撑平台,人民法院内部所规定的各种行政制度就是司法政务机制运行所必须的制度平台。

1.司法政务信息的获取与处理机制平台

司法政务的核心组织机构是人民法院办公室,它是是组织、协调和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中枢,承担着决策参谋、督办落实、组织协调、综合管理、服务保障等多项重要职能,任务繁重,职责重大。而作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神经中枢最首要的任务是信息的畅通,需要对重要问题与事件具备非凡的政治敏感性与责任感。

司法政务的工作内容就是对信息的获取与处理,办公室作为人民法院联系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中各业务部门的信息核心机关,需要对上下级法院的各种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对各审判业务部门在业务中形成的各种信息进行了解评估,汇总数据,对比数据,分析数据,从数据与单一事件信息中发现问题,上报决策机关(院党组)作出相应的决策。

2.传统的以人为核心的司法政务的预警体系的优点与缺点

司法政务信息处理的传统方式是汇总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数据推出结论,这种处理方式我们一般称之为“事后诸葛亮”,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事件发生后通过数据统计或分析的方式推导出结论,往往这种信息处理方式都是事后的而非预警的。

对数据信息与事件信息的发现与评估对政务系统的人的要求是非常之高,需要政务系统的负责人具备非凡的政治敏感性;一方面政务系统的负责人需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区高级法院的年度法制工作策略有深厚的了解,知悉法院各项业务工作的重点与核心,知悉当前法院工作的重心与核心;另一方面也知道院领导对本院业务工作的工作重点在那里。而以人为政务处理的核心就必须存在个人缺陷的问题,人的心情波动或是工作、生活上的波动都会影响到政务系统运行,以人为政务核心的传统方式是不符合现代社会对政务系统高效、稳定运行的要求的。

3.信息系统为核心的政务系统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用信息化数字网络化武装人民法院的要求,强调要向信息化要效率,改变单纯以增加人的数量的方式解决在现代社会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而产生的审判压力的问题。电子政务作为法院司法政务的重要形式对法院职能形式、职能结构以及职能履行能力都有重要影响。电子政务丰富了法院职能的实现形式,丰富了司法政务职能的实现形式。

信息系统是以人工智能为核心,以电脑网络为信息载体,以制度规章为运行规则的综合性政务体系。它直接吸收优秀政务管理人员在信息系统管理中的做法与方法,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以大规模集成电路为方式,用人工智能为核心进行模拟人工判断,集中信息管理与处理的全新政务管理方式。

在没有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的信息处理机制之前,所有的法院工作信息处于一种单一的、片段的化的信息工作状态。各业务庭的各业务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法院政务信息以一种单一化片段化的形式存在于法院部门当中,信息的沟通缺乏统一的渠道,当有调研任务的时候,相关的政务工作信息才能得到暂时的一个时期的汇集,而且由于汇集的时期过晚,往往错过了最佳的信息反应的时间。法院的决策往往都是马后炮式的决策,而这种决策直接体现出来就是惩罚形的决策,即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与情况进行处置,并通过对事件的处置对将来可能出现的类似的问题进行一般性预防。

司法政务信息系统能在日常的信息处理中以模拟最优秀的信息处理人才为基准,直接将法院工作的年度目标与日常工作实践相结合,在工作中发现闪光点,找到问题关键点,对法院业务工作产生的信息实施动态信息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不足与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配合信息系统的即时处理机制与院领导及时决策机制就构成了完整的司法政务信息综合处理体系。

当今网络信息化已经成为法院政务工作的一个全新的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集中式的、分类式、预警式的信息处理模式已经悄然来到,法院不应当拒绝信息技术革命的成果,而应当将其为我所用,法院的信息处理模式理应走入信息化、网络化,原来信息单一处理机制必须改变,集中式的、分类式、预警式的信息处理模式是法院的信息处理工作模式的必然要求与创新之路。

四、信息化、网络化司法政务的行动平台

1.信息化网络化司法政务行动平台

司法政务工作是人民法院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部署和安排各项具体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的各个职能部门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保障审判机关这台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职责。在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中发挥重要的决策、协调、服务、保障等职能作用。

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的司法政务管理职能,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提供坚强的行政支撑和后勤保障是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改革的重要目标。司法政务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管理性工作、服务性工作,也是协调性工作,在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协调左右、沟通内外的重要作用,因此,司法政务建设是关系法院事业兴旺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政务部门首先应当从规范抓起、从管理抓起、从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抓起,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充分认识制度建设是一项具有根本性、方向性的工作,只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才能有规矩可依,才能增强司法政务工作的预见性、减少被动性,确保连续性、避免随意性,做到忙而不乱,事半功倍,提高司法政务工作和审判工作的整体效能。

2.制度平台与信息平台的创建策略

信息化、网络化政务行动方式是一种集约型的司法政务行动方式,司法政务的实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文秘办理与处理系统;2)决策内容的组织实施系统;3)外部信息获取与处理系统;4)内部决策实施实时反馈机制。由司法政务上述特点就决定了信息平台的创建策略的特殊性。

3.创建策略原则的四项特殊性

创建策略原则的特殊性有以下四项:1)信息平台创建需要围绕着公正司法的主题与法院办案的宗旨来进行,具有工作现实需要性;2)信息平台的创建需要以案件办理为主线,文秘公文处理为脉络的双线并行型信息流转,具有行政办公与司法办案双重性;3)信息平台的创建需要以各大诉讼法对案件办理的特殊要求为基准,具有行政制度的法律性;4)信息平台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对特殊类型法律问题要具备智能化处理的能力,及时因应特殊类法律事件的产生,具备行政政力的政治敏感性。

4.策略创建的具体内容

策略创建的具体内容涵括行政政务与司法事务,多种的属性对策略的创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在于行政政务的处置方面还包括了司法事务的处置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政务信息、司法信息处理的集中存储机制;2)多方位机制的信息获取机制;3)敏感信息及时转输决策机制;4)信息统计分析预警处理的同步机制;5)制度运行监督机制。

5.司法政务的信息化、网络化

司法政务的信息化、网络化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司法政务信息硬件平台的创建;二是司法政务信息处理方式的制度化的建全与实施。这两方面互为因果,两者缺一不可。

6.司法政务信息硬件平台主要包括:网络信息中心服务器、存储器、网络交换设备、机房、维护工作人员、计算机终端等,硬件平台包括了实施司法政务系统的全部支撑设备与人员,在以往的硬件平台建设中往往只注重设备的先进性而忽视了人员的先进性,导至的后果的先进的设备并没有得到妥善有效的利用,而在司法政务信息硬件平台中更多更重要的是人员的先进性,起更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司法政务信息硬件平台中人员作用有:1)维护硬件平台的正常运转与使用;2)教育与培训信息平台的其他参与者;3)将旧有的司法政务中的先进经验与先进方法软件化、系统化;4)创新司法政务信息平台的工作方法;5)评价司法政务信息平台的工作状况。在某些意文上来说,司法政务信息平台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整个司法政务信息平台的整体运行能力与最终实施的效果,在司法政务信息平台起决定性作用。

7.司法政务信息系统的软件平台

司法政务信息系统的软件平台主要是指为运行司法政务信息系统这一体系而在法院内部设置的一系列的工作流程与流程配套的制度、工作方法。

司法政务信息系统的软件的创设过程一般为:1)集中调研传统方式下的司法政务的运行运转规则,司法政务的实现方法、司法政务的需要处理的日常工作事项,需要完成的工作目标等;2)提取传统方式下司法政务中对政务信息的流转方式的一般性规律进行网络化,以网络化、信息化作为传统纸质载体的替代方式进行初级运行并加以实现;3)在运行中有选择的升级司法政务中处理的优秀方式,选择优秀的司法政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进行网络化,结合网络化、信息化司法政务的特殊能力进行最佳优化,并在信息网络政务中逐步实施。

上述的司法政务信息化、网络化的实施过程是一个反复进行、多重修正的过程,这对司法政务的运行制度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司法政务的制度也同样面临着时废时新的要求,将司法政务信息化、网络化的过程就是多次多重的否定与自我否定的过程,唯有在长期的司法政务工作实践中方能真正将司法政务进行信息化、网络化,真正达到司法政务效率的最大化、效果最优化、信息存储集中化、决策信息传输的及时化。

8.信息化、网络化的司法政务公文管理策略

在信息化的司法政务系统中,公文的起草、审核、签署、以及收文办理等,都是在司法政务的操作平台中进行。这些在司法政务系统中运行的公文,是机关职能活动的历史记录,所以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和管理。但由于这些公文是通过电子政务公文处理平台产生的,它的特点决定了其归档和管理的方式并不能简单套用纸质文件的归档和管理方法,而应将电子文件的管理功能嵌入电子司法政务系统之中,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与全过程管理等方式,并采取多种措施,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安全性。

信息化司法政务公文管理的策略有:1)“前端控制”原则;2)“全程管理”原则。

前端控制原则指的是:由于电子公文文件具备易改性、易逝性等的特点,如果还是象过去那样,按照文件的生成、积累、鉴定、立卷、归档,分类、著录等顺序按部就班地管理电子文件,那么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就难于保证了,电子文件的流失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必须贯彻“前端控制”的原则,即要求将原来纸质文件管理系统中后期阶段需要控制的手段提到前端,也就是说档案部门对于电子公文的管理工作的介入要向前延伸,从文件生命周期的“前端”就开始控制文件的归档活动。要把归档工作嵌入工作流程,以保证在每一个流程之后,将相关文件实时归档。并且要求用户及时著录和鉴定文件信息,并且把著录、鉴定信息与电子文件之间建立联系,以保证文件归档时,将该电子文件与相关信息一并移交或发送给档案部门。

全程管理原则指的是:根据电子文件的特点,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即对电子文件从产生到永久保存或销毁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管理,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具体应该体现在电子文件管理体制与模式的确定、管理系统的设计与运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以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对文件流程各阶段的管理和监控为例:设计的系统应对产生于机构内部各部门及其应用系统上的电子文件进行统一的归口登记、分类、鉴定,同时监控和记录针对文件的一切操作,如文件的创立、登记、修改、审核、签署、分发等。而且,对文件进行的技术操作,包括操作平台的转换、存储位置的改变等都应该记录下来。因为这种管理和跟踪记录,对于证明和保证电子文件的行政有效性和法律证据性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六、信息化、网络化政务系统的监督策略

1.效果评估机制与监督、督促机制平台

信息化、网络化政务系统的监督策略重点在于构建以综合督察制度为特色的司法政务管理制度,督促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好制度贵在落实,再好的制度不能落实也是白纸一张。采取以综合督察制度为特色的司法政务管理制度,由专职督察员负责对各项制度的落实,对各项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专职督察员权利及于各个方面,直接向院党组负责,定期汇报工作

2.督察制度的实施具体方式

政法文化论文范文4

关键词:司法行政化依法治国历史缘由

正文:

在今日之中国,"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们的法制建设日新月异,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们的国家欣欣向荣,法制建设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很大贡献,从整体上说,我们的法制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由于诸多的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原因,我国现阶段的法制现状仍然存在令人难以满意的地方,特别是司法不独立性,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对此,很多学者从历史根源、现行体制、苏联模式、司法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毕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鄙人对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的历史缘由甚感兴趣,因此,不揣浅陋,谈一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中国司法行政化倾向的现状

1、法院运行体制行政化。随着法制改革的深入,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中国的司法独立受到行政的严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具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首先,法官的产生方式行政化。在中国,法官是国家公务员,其产生与行政官员一样。以院长为例,在中国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受同级人大监督,对同级人大负责,任期与同级人大相同,如果在任期内有失职或其他严重问题,人大可予以罢免。这样的政治设计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其负面影响。一是司法缺乏稳定性,每开一届人大,必换一班人马,司法队伍不稳定。二是突出了院长在法官群体中的地位,院长往往从行政官员中选出,形成"院长出自法官之外"的局面,有人说,"十个院长,九个法盲"。对普通法官,《法官法》设立门槛太低,有大量的非专业人员进入,虽然也设立了一些保障措施,但并非是终身安全的,具有不稳定性。这种情况与中国古代行政官员兼任司法官员是很相似的。

其次,法官内部存在众多的级别,酷似行政机关。根据《法官法》的明确规定,法官的级别分为十二级。如此众多的级别划分,形成一个法官的官僚层级系统。在这样的官僚体制下,法官的才能和品德是次要的,而资历则成为最重要的砝码。审判的正确与否不是决定于法官的学识和才能,而是取决于其级别、职位。在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系统也存在着"首长负责制",即院长负责制。我国法院存在着长官把关的制度。司法的行政化色彩又显露出来了。

2、司法权定位行政化。我认为,在今日中国是没有独立的司法权。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予以阐述。

首先,在中国的政治架构中,司法权没有独立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为行政权提供法律保障,也就是说,司法权的设立不是基于司法权本身,而是基于行政权的需要。根据中国的国家和法律理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了人民民主的国家意志,因此,社会主义司法的目的在于巩固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镇压敌对阶级和反动分子的反抗,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在具体的政治制度设计中,全国人大是全权机关并拥有宏观的立法权,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因此,行政权具有大量权力和部分立法权;司法权来源于立法权,当然也受控于它的执行机关了。因此,司法权不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并由公、检、法三家所分享,分工负责,共同为行政权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机关是"准行政机关"。

其次,司法权对人大负有政治责任,同于行政机关。中国是"议行合一,人大至上"的政治制度,一切机关都要向人大负责。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又规定司法机关向人大负责,人大可进行个案监督,也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实践中,还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中国,不提"司法独立",只提"独立行使审判权"。显然,政治的依附性与职能的独立性是一个逻辑矛盾。特别是在今日中国,我们的司法机关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党的领导,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因此,不难理解,我们的司法机关为什么要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所谓,"经济要上,法律要让","调查摸底,主动收案"、"案子有了结,服务无止境",尤其是在历次"严打"斗争活动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作办案,满足和迎合政治需要,简化程序,从重从快的判决案件。这都体现着司法机关追求着政治目的,而不仅是法律目的。

最后,司法权沦为行政权的附庸,成为其一部分。在目前的中国,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仅要受地方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还处处制肘于各级地方政府。在人事安排、经费调拨、家属就业、子女就学、水电供应等诸方面均受制于地方。而且,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法院必须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而地方党组织的领导往往就是地方政府领导,本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政治原则,地方官员必然会管理司法事务,为经济建设服务。这样,司法权由于既没有宪法上的独立地位,又在事实上接受行政权的主导,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异化为行政权的一部分,而事实已经证明正是如此。

以上以较多的篇幅论述了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倾向的现状,下面讨论起历史原由。

二、中国古代司法的历史形态

孟德斯鸠说:"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有关系"。(1)依据现代法学,国家政务和权力可划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此三部分相互制衡、运作,共同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那么,在古代中国社会,存在上述分权体制吗?由此,我们来探讨中国古代司法体制在国家结构中的存在形态和运作方式。

1、皇权与司法权。今天,我们的法学界普遍承认"中华法系"的存在,以及法律形成和国家形成一致性。在古代中国,国家的雏形在夏朝已经出现,经商、周、春秋、战国,至秦汉而完备,中国成为一个地域辽阔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中,皇权是至高无上的,它在本质上不受任何法律约束,具有无限的行使空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夫天下者,陛下之家也"。(2)皇帝是真命天子,九五之尊,一切权力属于皇帝,皇帝掌握着行政、立法、司法、军事、文化等一切权力。查士丁尼说:"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兵器,并且须要法律来巩固"。(3)先看立法方面,中国自古就没有类似近代西方的立法机构,更没有独立于皇权以外的立法权。君主是法律的源泉,这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是。"法者,治之端也,君主者,法之原也"。(4)"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5)""皇帝临位,作制明法,治道运行,皆有法式。"(6)在中国古代,任何法律都是在皇帝的直接参与或敕诏下制订出来,首先反映皇帝的个人意志、其次是皇权统治集团的意志。在司法方面,皇帝是最高审判官,一切重大案件的终审都在皇帝那儿,皇帝哪怕再辛苦,也要牢牢掌握司法权,因为这是其专制的支柱和护符,一旦失去,皇权便失去保障。如汉代的"上请",魏晋及隋唐的"三复奏"、"五复奏"、宋代的"御笔断罪"和"审刑院"的设立,明清时期的"会审",尽皆表明这一点。中国封建社会从隋唐开始,司法职能在中央虽然有了具体的分工,即刑部主掌司法行政(明清时转为专司审判),大理寺主管审判(明清时转为专管复核),御史台主职检察(明清时改为"都察院"),但三机关的各自活动或联合活动("三司推事"和"三司会审")都要受到中央行政中枢机关和皇帝的控制,其审判结果一律要奏请皇帝裁决,违者治罪。在中国古代,皇帝直接掌握死刑案的最后裁决权。这显然是很有利于其统治的。由上不难看出,在古代中国司法权完全是皇权的工具,直属于皇权,没有任何独立的地位;相反,司法是皇权的保障和支柱,直接为皇权的巩固服务。

2、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古代中国,司法与行政难以严格区分。因为在封建国家,权力是越集中越好,越有利于统治,大权旁落,谁会安心,"卧榻之旁,岂容他人鼾睡"。皇帝是一国之主,事无巨细,样样要管,臣子们是为他管家的奴才。在中央虽然有专职的司法机构,如秦汉时的廷尉,秦汉以后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明清时改为"都察院"),但这些机构都要受行政的限制和领导。行政权很大,几乎包容一切。秦汉时期的宰相或丞相、隋唐时期的"三省"(中书、门下、尚书)以及明清时期的"内阁"、"六部"等既是行政机构,又可参与或主持审判,并有权监督司法机构的活动。因为所有的专职司法机构并没有获得独立于行政的权力,只是相对的职能分工有所不同,所以机构和职官建制都归属于行政系统。以唐为例,刑部归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管辖,大理寺归刑部管辖,御史台归皇帝直接领导,均归属于行政。

在地方上历来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依据国家法律,刑、名、钱、谷是地方行政长官的四大职能,其中维持地方治安和负责司法审判是首要之务"。(7)地方长官代表皇上在地方上行使统治权,当然要事无巨细,统统管理。所谓一方的"父母官"。不管是郡首、州长还是县令,都既是地方行政官,又是地方司法官。既要实施国家法令,又要维护地方社会的安定,"镇国家,抚百姓",维护封建统治。出现诉讼,则是诉讼的当然主审官,并对其审判负责。如宋代的包拯、明代的海瑞,都是身兼数职而以为政清廉、执法严明著称的地方行政长官。

由此可见,司法在中国古代是不独立的,无论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它都只是行政职能的一部分,司法权完全消融在行政权中。这是由于在专制官僚体制中,行政权是唯一的真正权力,行政囊括一切,为皇权服务。因为皇权是最高行政权,中央是全国的行政中枢,皇权和中央在权力上意味着一切(立法权也是作为行政的皇权和中央的一部分,没有独立的地位)。三、我国司法行政化的历史缘由

以上,我已论述了中国古代与现代司法的情况,现在就可以讨论他们的关系了。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历史是永远不会消失的,其影响是可以无限延续的。马克斯·韦伯说:"中国司法行政化------是由世俗的原因造成的"。(8)克罗齐曾说,"一切历史都是现代史。"这是十分正确的。今天是昨天的延续,今天的事物当然会受历史的影响。作为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人治传统的古老国家,历史的惯性是不会马上消失的,何况新中国成立不过五十余年!在如此短的时期内要完全消除封建人治的影响,何其艰难。

行政为什么要干涉司法,为什么会干涉司法?我认为其原因如下:

首先,中国仍然是中央集权制国家,司法权要服从于党中央。在我国现行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中,党中央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掌握着内政外交军事等最高权力,这有如古代的帝王。中国仍然是一元化的领导,最高权力归代表全国人民的党,通过党中央所掌控。这和现代西方国家不同,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做到了各自掌握部分最高权力,中央权力多元化,从而达到分权制衡。在中国,立法是党代表人民,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用于管理国家;司法是党用于维护人民民主,镇压反动阶级的工具,为实现党的革命纲领服务。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主要依靠行政力量来实行,因此,在我国,"党和政府"是经常连在一起使用的。和古代一样,从中央到地方,我国政府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司法权也和古代一样,是从属于党和政府的,要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决议。显然,在现阶段,我国司法在现行体制下较有成效的运转,与历史传统潜移默化的作用是有很大关系的。

其次,中国仍然是一个行政权占主导的"人治"型的国家,"人治"传统根深蒂固。我国早在西周就确立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以礼治国"等原则,至唐代形成"德主刑辅"的国家制度基本模式。在国家机构中,权力的运行强调人的道德,而不是强调法律,特点是"有治人,无治法";在社会生活中,是"权大于法"而不是"法大于权",是"官本位",而不是"法本位"。这和我国今日社会很相似。传统中国没有民主政治,更无,皇权支配着法权,官僚的权力来自皇上的恩赐而非法律,古代法不是取消特权,而是予特权法律化、制度化,"八议"、"上请"、"减免"、"官当"等,即是明证。在中央,是皇帝的人治;在地方,是行政官员的人治,司法权消融于行政权中。我国今天的情况很与上相同,法治难于实施,官员为了追求政绩,"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干预司法,法官屈从于地方官员。因为几千年的人治传统,使地方官员在潜意识中有了管理一切地方事务的观念;而现实中国家的制度设计又提供了机会,因此,他们会自觉不自觉的插手司法。

最后,中国仍然是一个传统型社会的国家,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更甚。几千年的文明积累哪能在断断的几十年中消失!一方面,国家本位传统的影响。从中国传统制度与社会环境两个角度上来说,几千年来,中国就是一个人治主导、伦理至上的国家,民众早已习惯于委屈个人服从家国、政治权力一元和伦理至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过程中因为现实斗争的需要使得这些方面,特别是政治权力一元,不是削弱,而是空前地加强,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处于极度漠视状态。传统中国的伦理至上则被"纪律政策至上"代替,所谓"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国家本位成为绝对的纪律,一切为了国家、一切为了社会主义建设,成为立国之基。尽管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它们在革命实践中均未认真执行下去,倒是短期成本低、收效明显、有利于满足斗争需要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面前大肆横行。另一方面,无讼的法律文化的价值的影响。"古代中国家国一体,国家内乱或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因此,一国犹如一家,以安定为上;处理国民争讼如排解家庭纠纷,调解为主辅之以刑,以求和谐"(9)。中国人厌恶诉讼,视诉讼为畏途;统治阶级也不鼓励争讼,视其为刁民。如此,法律的地位更加不受重视。而行政行为能高效解决问题,因此更加广泛应用。而现代中国大量运用的的调解制度,显然就是古代行政行为的现代继承者。

四、结语

根据上述论述,可见,由于中国历史上存在的中央集权制、行政权包含司法权、以及国家本位、人治传统、无讼文化价值观的综合影响,造成今日中国现行司法显出行政化的鲜明倾向。这充分说明,要改革现行司法体制,就必须考虑到历史传统的深远影响,否则司法改革是不可能稳步前进的。注释:(1)参见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

(2)参见《明史》卷二二九《海瑞列传》

(3)参见查士丁尼著:《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页。

(4)参见《荀子·君道》

(5)参见《张文忠公全集·奏疏一》《陈六事疏》

(6)参见司马迁著:《史记·秦始皇本纪》

(7)(9)参见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4页,第340页。

(8)参见马克斯·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的法律》

参考文献:

徐忠明著《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

孙万胜著《司法权的法理之维》,法律出版社。

孙国华著《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

马作武著《清末法制变革思潮》,兰州大学出版社。

政法文化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 法院文化 廉政作风 司法公正

一、法院文化建设对促进反腐倡廉工作的现实意义

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式,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律职业群体在审判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有的、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思维模式、价值观念,以及承载这些精神产物的物质载体的总和。它具有群体属性,是法官内在的思想观念与外在行为方式的物质表现的统一。法官应自觉参加廉政文化教育,认真检查有没有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按受当事人“捐赠”,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问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有利于保证改革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1.以加强廉政建设来促进法院文化建设,是加强对法官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途径。公正执法、抵制腐败是法官队伍服从服务于院党组的领导的基本要求,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组决议的重要保障,也是正确行使司法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很多时候对一件事情的判判,并不能简单地以应该不应该和好不好来区分,而什么时侯你去做这件事,这件事做到的程度,会直接影响和决定这件事的性质。

2.以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来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是加强法官廉政意识的重要举措。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不断深化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着力转变不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因此,作为审判人员,一切工作都要考虑到是否符合廉政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3.以深入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来落实法官的公正办案,是提高法院文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的有效渠道。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促进法官廉洁从政,有利于教育和引导法官队伍树立正确理想信念,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自觉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确保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二、司法公正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地位及作用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必须要以公正司法为基础,公正是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是司法文化的核心,更是人民群众追求的理想和对司法审判的期望。对于法院文化的主体,行使正义的法官来说,公正是最基本的、最现实的道德要求。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受到群众的支持和信任,才是构建法治社会所应有的、正常的社会现象,正如英国丹宁勋爵所说:“如果我们必须相信某些人的话,那就让我们相信法官吧”。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社会结构的逐渐调整、社会利益的日益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而且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所以,我们应当把司法公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司法公正在法院文化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司法审判活动中做到司法公正,促进法院文化建设,协调各种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公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维护和实现公平、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德源泉。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公平正义,就根本谈不上和谐。人民法院正是通过审判活动来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促进和实现公平、公正,以求社会的和谐发展。

2.司法公正是人们文化道德提升的基础,为营造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和谐社会就是一个诚信的社会,和谐社会要求人们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没有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不可能形成普遍的社会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可以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利于规范人的行为、培养人内心的宽容、谅解、谦让和互助,引导人们真诚相处,促进人际关系的正常发展。

3.司法公正促进法院廉政文化建设,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一个和谐社会,必须有安全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有条不紊的社会生活秩序。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分歧和裂痕。法院的文化建设目的在于能够运用制度和规则的力量来不断化解冲突,弥合裂痕。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平等性、强制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践,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一定意义上讲,国家法律是对社会进行调控的防火墙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支撑点。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会不安全、不和谐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会安定、人心稳定,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4.司法公正为社会和谐、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制度保障。社会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和物质条件。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要求人们需求的增长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相适应,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空前的发展。以民主法治的形式确立人与社会和谐的基本原则,以司法公正的手段抑制和制裁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促进文化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的必经之路,是对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关系的科学把握和理性认知的结果。

三、对如何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谈几点启示

建设先进法院文化,提高法官素质,促进公正与效率的实现,逐渐成为各级法院的共识。当前,法院文化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发展完善还需要很长的时间。加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是落实法院各项制度与目标的思想保障,也是确保法官遵守各种行为规范的内在约束。下面对今后如何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谈几点看法,以提高全体干警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认识,增强法院廉政文化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一,注重传统教育与人文关怀。组织干警参加红色之旅,参观革命圣地,缅怀革命先烈,追忆艰苦岁月,使干警接受生动的革命传统教育,坚定干警的信仰,巩固干警的宗旨意识。举办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学术调研讲座,举办诗书画影作品展览等活动,不断提升干警的人文素养。每年都坚持开展“读一本好书”活动,引导干警多读书、读好书、用好书,不断丰富干警的知识储备,优化知识结构,使干警不仅具有法律文化、法院文化的鲜明特征,落实国家关于公务员休假的规定,定期组织干警体检,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缓解干警身体和心理压力,培养积极乐观、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态。

第二,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巩固市级廉政文化“六进”示范点建设成果,着力警示教育、搭建平台、设计载体三个方面,推出多项举措,采取预防式、自我式、启发式、互动式、帮带式、引导式等“六式教育法”,丰富教育方法,努力做到廉政文化建设内容丰富、形式活泼、载体新颖,扎实推进法院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司法廉洁意识,努力形成清正廉洁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氛围。

第三,提高和谐意识,增强调解能力,拓展调解方式。我国司法审判活动中的民事调解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概念,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又体现出我国传统文化中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思想,已被国内外司法界所认同,被称作“东方经验”。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中,“东方经验”正成为打造和谐的重要手段。所以,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从根本上消除矛盾纠纷,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满意,最终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确保社会稳定。积极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协调解决的方式,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处理的新思路,将群体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一方有理由但缺乏证据支撑的案件、可能引发上访及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在采证和法律适用上处于两可之间的案件作为重点调解的案件;促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及其他调解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加强法院的文化形象塑造。突出法院审判与办公场所崇高、庄重、威严的特征,充分体现法院的职能作用和职业风格;科学配置办公设施,增加法院办公科技含量,积极推广电子化办公,改善交通、通讯、办公条件,为干警创造便捷舒适、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建设“两个文化大厅”;在办公大楼与审判大楼大厅进口显著位置设置院训、法律墙、法文化壁雕等。建设“文化长廊”;在审判庭走廊及办公楼走廊等公共区域设置“文化长廊”,悬挂法制史、地方文化、法律名人名言、廉政格言警句,以及反映法院工作理念的文字标识和干警创作的反映时代精神、法院工作、法官风貌的书法、摄影、绘画等文化作品。建设“一个文化广场”;加强大楼场地建设,将其纳入法院文化建设范畴。在大楼前广场设置国旗旗杆及其基座,在大楼周边场地设置镌刻法律名言格言的文化石等,通过国旗座、文化石、场地绿化、场地设置等,向公众展示法院文化,显示和宣传法院文化理念和文化实践活动,大力塑造法院文化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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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法治政府;公共治理;公共治理和谐;公共治理模式

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政治体制下,在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政府都承担着重要的公共治理角色。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政府治理亦是最为关键。在我国,各级政府都是公共部门中最主要的成员,是最具权威的公共机构,支配和运用着最广泛的公共资源,掌握着国家权力中重要的行政权,担负着大量重要的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管理任务。政府的公共治理理念、措施(包括公共政策及其他制度)、公共治理的水平高低,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公共治理和谐目标的实现[1]。公共治理和谐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政治结构内在关系与整体运行实现协调、健康发展的动态平衡过程。实现公共治理和谐关键在于政府治理。建设法治政府,实现行政权力的法治化,是实现公共治理和谐的必由之路。本文将对法治政府与公共治理和谐的关系,如何建设法治政府等问题做深入的探讨。

1建设法治政府:实现公共治理和谐的必由之路

在以民主法治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国度里,作为人民治理国家的者——政府,理当成为法治政府。在当代中国,造就一个法治政府,更是小康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选择。因为毫无疑问,法治政府是实现公共治理和谐的前提和保障。

1.1建设法治政府,是解决政府公共治理不和谐的前提: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同时,在我国政府公共治理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情况、问题、面临挑战。譬如,一些政府官本位思想严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意识比较薄弱;行政决策缺乏科学化和民主化,导致政治制度缺失、公共政策的偏颇;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导致腐败现象的蔓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收入差距拉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食品安全、社会治安、资源环境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2]体制创新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触及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存在差距,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法治政府的建设。

政府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依法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方面,作用巨大。如,2008年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国务院及时并实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各级政府依法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地震灾害引起的严重危害,依法解决因地震灾害而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有力地保障了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为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事关我们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改革和经济发展大局。

1.2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公共治理和谐的根本保障

1.2.1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协调、有序发展的需要。公共治理和谐之所以要“建设”,正是因为它不可能自发产生,不可能单独依靠市场机制或仅仅通过社会自治去实现;相反,和谐社会的实现不能没有政策引导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疏导机制、社会控制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而这些社会性机制只能由以政府为主体的法定政治机构与社会公共组织及其公民社会来共同建立和发挥。其中,法治政府始终处于支配地位。譬如,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是公平和正义,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需要营造一个制度公正、机会公平、司法正义的社会环境,处理好不同阶级、阶层、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在环境优化和利益调整的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引导和执法示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又如,和谐社会必须是能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的社会,特别是人民内部的矛盾需要及时得到处理和化解,否则会引发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政府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畅通表达渠道、健全和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等积极措施,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妥善而及时地疏导和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将起着关键的作用。再如,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尊重人的权利基础上的有秩序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根本特点是对公共权力实施有效控制和约束。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时引发社会冲突;政府通过完善行政考核、备案审查、执法监查等措施,对部门权力进行规范,同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无疑会对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起到有效制约的作用。

1.2.2建设法治政府是政府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筹规划、积极推进的主导性作用的需要。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既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又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在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德治与法治、发展与稳定、人类与自然的矛盾方面,政府不但要协调好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且要协调好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政府管理与公共管理、行政手段与经济和法律手段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3]政府要通过不断地自我革新和管理创新,向市场、社会和公民提供充足而高效的公共服务,才能有效调动各社会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齐抓共管的综合效能,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和谐治理。而政府全部职能的行使,无论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还是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都是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因此,建设一个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将政府的行为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才是保证政府有效行使公共治理职能,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快速、协调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功能,进而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

2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模式与实现路径

法治政府是在理念指导下,依照宪法原则而构建的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治理机构。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应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作为外在表现,必然是政府行为全面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权力运行有着明确的法律边界。

2.1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模式: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全面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宪法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实施管理、履行责任、提供服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有效的制度保障。

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模式:

(1)法治政府必须是民意政府。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基本职能就是执行民意,因此法治政府制定的所有的法律、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法治政府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政和治理国家,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正当的根本性标准是人民对行政是否满意。

(2)法治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要义和精髓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而要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必须依法规范和限制行政权而非扩大和强化之。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与委托和法律的规定。法治之下的政府权力和职能是有限的,政府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都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以法律作为自己的最终依据。

(3)法治政府必须是服务型政府。政府固然要管理,但管理不是目的,“公共服务”才是政府存在的理由。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府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是为公众提供廉洁、公正、高效的公共服务。

(4)法治政府必须是阳光政府。政务公开是实现决策民主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化,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基础,离开了知情权,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就是一句空话,政府信息不公开、不透明,造成政府部门和行政人员,行政执行随意性强且缺乏监督而极易导致腐败。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适用法规公开以及办事结果公开。凡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外,都应向社会公开;建立和完善在社会各阶层广泛参与基础上的政策听证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实行开放式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为建立廉洁透明政府提供制度保证。

2.2建设法治政府路径

2.2.1树立“民本位”思想。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理念上破除“官本位”意识,强化以民为本的服务理念。实行民主行政,实现政府与公民间的良性互动;搞好权能划分,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公共服务机制;依法行政,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规范行政权力,增加政府行为过程的透明度,使行政过程发生在法律和人民的密切监督之下,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2.2.2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好政府立法和行政决策工作。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等行政立法机关,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重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以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以及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制度建设;健全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这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大决策实施后实行评价和决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首长问责等制度,严格追究责任[4]。

2.2.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加大对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完善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及时解决职责交叉重叠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问题;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和种类,制定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实施标准,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分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分列执法流程图,明确各自执法权限、执法流程、执法依据。

2.2.4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在加强行政监督方面,应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推进政务公开,切实使政府在阳光下运作,不断加大新闻舆论、互联网等的监督力度。二是要加强层级监督和责任追究。要从源头上厘清政府和行政机关各项权力对应的责任和行使程序,形成监督制约关系。要整合现有的监督资源,切实推行行政问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三是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争议、维护公民权利、监督政府的职能作用,构建良好的政府自我纠错机制。

2.2.5建立有效的利益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不同的利益群体为了自己的利益会产生竞争,出现矛盾,如何处理这些利益矛盾则成了关键。一方面,政府应协调治理主体为不同的利益群体提供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使他们有机会申诉其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利益分配、利益整合机制,通过合法的形式、正规的渠道解决利益需求。人们的利益问题解决了,社会的稳定运行才有了基础。

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又要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只有这样,我们才会离公共治理和谐的目标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1]玉凯.公共治理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N].《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10月12日

[2]唐进.我国公共服务型政府构建现状及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