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投资论文范例6篇

农户投资论文

农户投资论文范文1

关键词: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地区差异

一、引言

1978年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千家万户的小农逐渐成为农村社会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经营决策单位(张林秀、徐小明,1996),农户农业投资逐渐成为农业投资的基本主体(刘承芳、张林秀、樊胜根,2002)。近年来,我国农业投资逐渐表现出投资总量的相对不足和不稳定性,对此,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农业投资和农业投资行为进行了大量研究。因农户农业投资在我国农业投资中居于重要地位,因此,在对我国农业投资和农业投资行为的研究中,对农户农业投资和农户农业投资行为的研究颇多。这其中:

郭敏、屈艳芳(2002)认为,影响农户农业投资的因素主要有农户收入、农地收益、农地规模、农地承包关系稳定性、农业信贷可获得性等。陈铭恩、温思美(2004)在郭敏、屈艳芳(2002)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认为,非农产业替代、由政府以各种方式表达的土地产权强度、农业投资边际收益等是影响农户农业投资的主要因素,农田水利等农村公共投资存量的不足是导致农业投资边际收益不断下降的主要原因。陈铭恩、温思美(2004)将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研究延伸到农村公共投资视角。刘承芳、张林秀、樊胜根(2002)运用江苏省300户农户1993-1999年微观调查数据,对“基层社区的基础设施对农户私人的农业生产性投资有何作用”进行探讨,结果表明,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尤其是农村通讯事业的发展是影响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采用“本村是否通电话”、“本村是否通公路”、“本村是否有医务室”等方式进行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变量衡量,结论存在一定的局限。

现有的研究对我国农户农业投资和农户农业投资行为进行了比较系统和全面的分析。但是,就我国农业的微观经营主体――农户而言,其投资和投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地公共事业的发展水平有关,且表现出一定的地区差异(刘承芳、樊胜根、张林秀,2002)。目前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

本文即是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采用1990-2004年我国25个省份(注:由于缺少北京、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数据,因此,本文采用的数据为我国25个省份的面板数据。这25个省份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面板数据,分地区对影响我国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本文以下部分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1990-2004年间我国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增长、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及两者间的关系进行简单描述;第三部分结合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建立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模型,分地区对影响我国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是简短结论。

二、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增长与农村公共事业发展联系

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可以定义为在各种社会经济信号的影响下,作为行为主体的农民所表现出的农业投资反映(刘承芳、张林秀、樊胜根,2002)。一般在实证研究中,研究者多采用生产费用现金支出(郭敏、屈艳芳,2002),农、林、牧、渔业家庭费用支出与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陈铭恩、温思美,2004)等表示。此处采用刘承芳、张林秀、樊胜根(2002)的处理方式,即采用农户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代表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投资。具体计算时,农户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采用国家统计局定义的农户购置役畜、产品畜、大中型铁木农具、农林牧渔业机械等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支出数据表示。

图1 农户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

图1描述了1990-2004年期间我国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情况。从图1看出,1990-2004年期间,我国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由1990年的20.29元/人增长到2004年的49.34元/人(注: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数据系作者根据历年统计资料计算而得,为实际投资数据(1990不变价)。资料来源于《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和历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平均每年增长10.23%,但同时,1990-2004年特别是1990-1998年间,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增长表现出一定的不稳定性。

分地区(注:依樊胜根、张林秀、张晓波2001年《WTO与中国农村贫困》(IFPRI研究报告)的划分方法,东部地区包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广西;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看,西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高于全国水平;中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低于全国水平;东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在1994年前高于全国水平,1994年后低于全国水平。从地区间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曲线看,西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曲线高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曲线相互交迭。

通过对东、中、西部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成对双样本均值分析(表1),可以看出:东部、中部、西部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存在显著差异。

图2描述了1990-2004年我国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增长、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及二者的联系。图中的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增长和农村交通、水利、通讯等公共事业发展分别用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环比增长率和乡村道路里程的环比增长率、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环比增长率、农村电话用户数占总农户数的环比增长率表示。图2显示,1990-2004年间,我国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增长呈不稳定状态,同时,农村交通、水利、通讯等公共事业的发展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从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增长与农村交通、水利、通讯等公共事业发展间的联系看,1990-2004年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增长与农村道路、通讯事业发展的趋势基本一致,相关系数分别达到33.97%和21.82%,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增长与农村水利发展的关系不是很明显。

图2 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增长与农村公共事业发展

数据来源:《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交通年鉴》、《中国水利年鉴》。

三、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影响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解释

新古典经济学投资理论认为:投资代表厂商对资本物的需求是带动厂商生产和收入增长的原因,受厂商生产和投资能力约束;单个厂商对投资资金的需求取决于投资资金所形成的实物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后者随投资资金的增加而递减;给定利息率,单个厂商会将投资推进到投资资金所形成的实物资本的边际生产力与给定利息率相等的地方。其中:实物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决定于实物资本的边际收益产品与边际成本;实物资本的边际收益产品决定于实物资本的边际产品产量与边际收益;实物资本的边际产品产量决定于资本物的存量水平、生产技术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生产要素的存量水平等。

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公共投资具有很强的生产性,公共品拥挤度较低时,公共投资存量的增加能够通过促进私人资本边际产品产量的提高,促进私人投资和私人资本的长期积累(张中华、谢升峰,2002)。一般认为,发展中国家公共品普遍处于短缺状态,公共品拥挤度很低,公共投资存量的增加对私人投资增长发挥正向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增长前沿课题组,2004)。

借助新古典经济学投资理论与内生经济增长理论对公共投资的理论分析,本文从以下几方面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进行实证分析:

1.农村公共投资

依据Glomn等(1994)的研究,影响私人投资的公共投资应是可供私人部门使用的那部分公共投资存量。对于农户而言,影响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公共投资应是可供地区农户农业生产使用的那部分公共投资存量。依据前人研究,本文对影响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公共投资因素的分析,从农村道路、水利、通讯等几方面进行。其中,农村道路、水利、通讯等公共投资变量分别用农村道路密度、农村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农村电话用户数占总农户数的比例表示。

2.农户投资能力

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受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能力约束。依据前人研究,采用农户居民家庭纯收入表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能力。依据投资理论,农户收入与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同向变动。

3.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成本

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成本是影响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边际生产力的因素之一。依据前人研究,采用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价格表示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成本。由于农户在进行农业生产性投资决策时,面临的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价格是农户对其价格的预期,该预期受前期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价格及其价格变动等因素影响,考虑到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的多样性,本文采用滞后一期和滞后两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向量表示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成本。

4.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存量

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存量是影响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边际产品产量的因素之一。依据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假定农户理性,则农业生产技术和土地等农业生产性要素不变条件下,农户会在资本的边际收益曲线下降部分进行生产,此情况下,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存量越高,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的边际产品产量越低。

5.农户土地规模

土地是资本和劳动力之外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是影响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边际产品产量的因素之一。一般认为,我国农户土地规模较小,土地存在适度规模经济,农户人均经营耕地面积的增多,有利于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进行。

6.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产出品价格

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产出品价格是影响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边际收益产品的因素之一。我国农业生产具有小农生产特征,农产品市场近似完全竞争,农产品价格不随单个农户农业产品产量的增加而变化。依据前人研究,采用农产品价格表示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产出品价格。一般而言,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产出品价格越高,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可能性和规模越大。由于农户在进行农业生产性投资决策时,面临的产出品价格是农户对其价格的预期,该预期受前期产出品价格及其价格变动等因素影响,考虑到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产出品的多样性,本文采用滞后一期和滞后两期农产品价格指数向量表示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产出品价格。

7.利息率

经典的投资理论认为,投资与利息率反方向变动。由于利息率作为市场参数的作用在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得到真正发挥,采用官方利息率数据并不能够真实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李晓西,2000),同时,地区间官方利息率差异不大,而采用其他替代指标的条件也尚不成熟,本文中,利息率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影响包含在残差项中。

综上所述,定义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为地区农村公共投资、地区农户投资能力、地区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成本、地区农户生产性实物资本存量、地区农户土地规模、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产出品价格等的函数。具体的模型形式为:

实际计算中,乡村道路密度采用每平方公里上的道路公里数表示。农户人均纯收入、农业生产性投资及存量分别采用商品零售价格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折算。农业生产性投资存量使用永续盘存法计算。

(二)模型估计方法与结果

模型估计方法选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固定效应模型。估计结果见表3。

首先,从全国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模型看,各个变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农村道路事业发展变量。农村道路事业发展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影响为正且在5%的统计水平显著。这说明,农村道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进行,与理论预期一致。从回归结果看,农村道路事业发展变量每变动1个单位,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同向变动0.0589个单位。

(2)农村水利事业发展变量。农村水利事业发展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影响为正且在1%的统计水平显著。这说明,农村水利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进行,与理论预期一致。从回归结果看,农村水利事业发展变量每变动1个单位,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同向变动1.7064%个单位。

(3)农村通讯事业发展变量。农村通讯事业发展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影响为正且在1%的统计水平显著。这说明,农村通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进行,与理论预期一致。从回归结果看,农村通讯事业发展变量每变动1个单位,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同向变动0.0072%个单位。刘承芳、张林秀、樊胜根(2002)的研究结果表明,农村通讯事业的发展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有促进作用,本文与之得出一致结论。

(4)农户耕地经营规模、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能力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影响为正,与理论预期一致;农户农业生产性资本存量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影响为正但不显著,可能的解释是,我国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促进了农业生产性投资向农业生产大户的集中;滞后一期与滞后两期农业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的比价变量的符号分别为正与负,符合农户理性的假定,但农业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的比价变量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影响均不显著,可能的解释是,随着农产品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产品流通渠道、流通效率的改进,农业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比价变量在年度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变化幅度不大,因此,回归结果中,农业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比价变量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边际影响不大。

其次,从分地区的模型看,变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1)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和农村公共投资存量变量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分析期间,农村道路、水利事业发展变量对东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影响显著,农村水利、通讯事业发展变量对西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影响显著,农村通讯事业发展变量对西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影响显著。

(2)西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资本边际产品产量的递减趋势较东部与中部地区显著;东部与中部地区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较西部显著。可能的解释是:相比东部与中部地区而言,西部地区农户非农业投资机会少,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农户以农业生产为主,农业生产投资规模较大;且分析期间,西部地区农户的农地经营规模较大,农地流转速度较慢,农户农地规模的变化幅度较小,因此,农业生产技术没有显著变革条件下,西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实物资本边际报酬递减的效应显著而土地适度规模经济的效应不显著。

(3)相对东部地区而言,西部与中部地区农户对农业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的比价或其变动更为敏感。可能的解释是,东部地区农户投资机会较多且资源的流动性较强,农户将资金投向非农产业的可能性更大,因此,相对西部与中部地区农户而言,东部地区农户对农业产出品与投入品价格的变化较为不敏感。

四、简短的结论

本文采用1985-2004年我国25个省份面板数据,结合我国农村道路、通讯、水利等公共事业发展,分地区实证分析了我国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

(1)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投资受到农户自身和外界条件的共同影响。农村公共投资是影响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重要因素,其他影响因素还有农户耕地规模、农户投资能力等。政府在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时,应结合各地产业特征和设施条件,灵活运用公共投资和公共投资政策。

(2)农村道路、通讯、水利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水平和存量对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具有显著正影响。政府可以通过实施多元化的投资路径,引导民间资本的公共投入,提高农村道路、通讯、水利等公共设施的供给能力,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提供保障。

(3)农户耕地规模和家庭收入是影响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的重要因素。政府可以通过鼓励土地流转,促进农户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集中化,促进农户农业生产效益的增加;同时,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户的家庭收入可能无法满足农户生产性投资的进一步需求,政府可以通过促进农村信贷市场等的发育,促进农户投资能力的增强,为农户的生产发展和投资需求提供保障。

(4)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投资存在地区差异。比较而言,农村道路、水利事业发展对东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影响显著,农村水利、通讯事业发展对中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影响显著,农村通讯事业发展对西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投资影响显著;西部地区农户农业生产性资本边际报酬递减趋势显著,东部、中部地区农户土地的适度规模经济显著,西部、中部地区农户对农业产品与农业生产资料的比价及其变动较为敏感。政府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应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提供农业和农村发展切实需求的公共产品,引导农户投资和农村产业发展,切忌“一刀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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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MN G, RAVIKUMAR B. 1994. Public in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 in a Simple Growth Model [J]. Journal of Economic Dynamics and Control(18).

Effec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Public Utilities on Productivityoriented

Investment of Peasant Household in Agriculture

――An A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Regional Panel Data

YANG Meili1 ZHOU Yingheng1 WANG Tuzhan2

(1.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Trade, Nanji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5;

2.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Trade, Xinan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6)

Abstract: With the data of 25 provinces of our country from 1990 to 2004, the author studi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ral public utilities and productivityoriented investment of peasant household in agriculture and its regional disparity. Results show a notable regional disparity in productivityoriented investment of peasant household in agriculture; rural public utilities especially rural road, communication and water public utilities, land scale and income level of peasant household has notable promoting effect on peasant household's productivityoriented investment in agriculture; in eastern China, rural public utilities, especially rural road and water public utilities, have notable promoting effects on peasant household's productivity-oriented investment in agriculture, while rural communication and water public utilities in central China and rural communication public utilities in western China have notable effects on the investment.

农户投资论文范文2

关键词 农业经营方式;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对称博弈

中图分类号 S27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4-0162-03

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而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由普通的生产者转变为农地经营者,受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的双重影响,作为细碎农地经营者的农民没有动力和能力充当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的供给主体[1]。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有不少学者研究了在土地流转下小型农业水利设施的供给问题。从两者关系来看,部分学者认为水利设施较完善的农地易于流转,水利条件改善提高了土地耕作效率,从而增强农民土地流转意愿[2]。一方面,指出农业水利建设的产业化转变进一步促进农业经营方式的产业化、工业化转变。林细华[3]以福建省南靖县为例,通过加大科技投入、建立股份合作制、改革产权制度等农业水利建设产业化转变方式,提高水利利用率,促使农业生产规模化,加快农业经营方式的产业化、工业化转变。另一方面,土地适度流转克服分散经营的弊端,随着规模经营效益凸显以及农业经营比较效益提升,水利设施建设水平得以不断提高[4-5]。Frisvold等[6]分析了农场规模对投资改进灌溉设施的影响,发现小农场经营者投资可能性较小。部分学者研究了在农业有序流转的政策下农民参与农业水利设施供给合作行为,认为在农业适度经营的条件下,农民集体行动的意愿更强烈[7]。广西富川、寿光等地以土地流转政策为契机,推进全县农业水利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8-9]。

随着我国农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农业要素与资源的流动性提高,农户家庭经营局限性凸显[10],我国需要将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联结起来,实现农业经营方式向工业化、产业化转变[11]。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模式也在发生转变。首先是投资与治理主体的转变:Tambudzai等[12]和吴泽俊等[13]提出我国农业水利建设将向股份合作制、农户自治等模式转变。其次是动员机制的转变。周洪文等[14]认为随着社会体制的变迁,国家强制性动员机制逐步被市场体制下的动员机制所取代。胡继连等[15]从理论上证实了农业水利建设向产业化转变的可行性。而在这一进程中,政府需要在规划引导、监督协调、服务体系三大模块发挥作用[16];与此同时,农业水利建设的产业化需要进行产权改革,建立股份合作制水利企业与水资源有偿使用机制[17-18]。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国内一些学者关注到中国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并对此有了一定的研究,但以往的研究还存在一些局限性。在研究内容上,鲜有学者考虑到土地流转制度与产业化共同作用下不同供给主体的投资积极性。在研究方法上,很少有学者运用博弈论的模型分析农田经营方式转变下农户的决策。在研究视角上,忽视对农户与农户之间决策影响和政府在农田经营方式转变下如何行动以激励农户达到最优决策的探讨。基于此,本文构建新经营模式下农户对称博弈模型,以供参考。

1 新经营模式下的农户群体对称博弈

1.1 模型假设和构建

我国农业水利设施具有2种不同的物品属性,一种是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和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例如大中型水库、堤坝、水渠和提灌站等,属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中,一部分为政府单独出资修建的大型水利设施,为纯公共品;另一部分则由政府与农户共同出资,为产区内所有生产者共有,具有准公共品属性,是一种典型的俱乐部产品。另一种是农田水利设施,如田间沟渠和水井等,属于私人物品,以农户个体投资为主。因此,农户在进行农业水利建设投资时会有两方面的投入。本模型是以政府辅助下村集体农户合作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为研究对象。

在博弈中,博弈方1和博弈方2是普通农民,他们都是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用E1、E2表示博弈方投资资金总额,If1、If2分别表示博弈方1、2对于农田水利设施投资资金总额,Ifp1、Ifp2为博弈方投资私人属性农田水利设施的资金额,Ifc1、Ifc2为博弈方对于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资金,探讨农户1和2分别以Ifp1、Ifp2投资私人水利设施和以Ifc1、Ifc21投资公共水利设施时他们各自的收益,分别用R1与R2表示。

1.2 模型结果分析

根据农户对称博弈模型结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影响农户对公共属性的农业水利设施的最优投资的因素多样,博弈方对于公共水利设施的最优投资金额与其他农舳怨共水利设施投资总额的预期、政府投资以及博弈双方对公共水利设施投资金额直接相关。其中,农户对公共水利设施的最优投资金额与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资金总额成正相关,而与其他农户公共水利设施投资总额的预期、政府投资以及博弈方对公共水利设施投资金额成负相关。而私人农田水利设施的最优投资金额与其他农户对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总额预期、政府投资、博弈对立方以及自身对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金额有正相关关系。

(2)农户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总额受对私人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金额和对公共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金额的影响。同时,政府以及其他农户对于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对农户在私人水利设施的投资存在替代效应。也就是说,当政府以及其他农户对于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力度增大时,会刺激农户对私人农田水利设施投资积极性,抑制对公共水利设施投资的积极性。近年来,农业经营方式的产业化、工业化转变促进了农业的集约化与规模化经营,农户获得规模报酬,可用投资资金不断增加。除此之外,随着土地流转制度的推行,农户经营面积增大,进一步刺激农户投资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性,使农户增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资金总额。

(3)农户对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分配存在选择性。即农户可对私人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和对公共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比例做出选择,假设农户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总额不变,当政府以及其他农户群体对于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力度增大时,相对于投资公共水利设施,农户更倾向于将投资资金用于私人农田水利设施,也就是说,农户会相对减少其对公共水利设施的资金投入,从而增大对私人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即对私人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增大,以获得最大化期望收益。

2 结论与建议

模型分析结果不仅从内容上丰富了土地流转制度与产业化共同作用下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研究,从方法上运用博弈论对农田经营方式下农户的决策进行了补充;并且在当前农田经营方式转变下,如何激励农户达到最优决策具有现实意义。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得农户经营面积逐渐扩大,有利于克服分散经营的弊端。在规模经济效益和农业经营比较效益提升的背景下,农户对于投资农田水利设施的积极性会不断提高。二是农业经营方式向工业化、产业化转变促进了农业的集约化与规模化经营,规模报酬增加,农民可用投资资金呈上升趋势,因而能有效提高农户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能力。三是农户为获得最大化收益,其对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资金会合理分配到具有公共属性的农田水利设施和具有私人属性的农田水利设施,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当政府以及其他农户群体对公共水利设施的投资力度增大时,相比于投资公共水利设施,农户会更倾向于将较大比例的投资金额分配给私人农田水利设施。因此,政府应合理把握公共农田水利设施投资力度,引导和调节农户在公共农田水利设施和私人属性的农田水利设施的投资比例。

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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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胡继连,周玉玺,西爱琴.我国的小型农业水利产业化发展问题研究:理论分析、政策取向及现代企业制度建设[J].当代经济科学,2000(5):84-86.

[16] 潘宏亮.要素集聚视角下水利新技术产业化中政府行为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1):69-72.

农户投资论文范文3

Abstract: Nowadays, there has been contradiction between human beings and the land, which nee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innovation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becomes the weak step on theory and policy research. Especially the increasing reform in China, and the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well-off society, new economic forms and modes are constantly emerging, it is necessary to research the innovation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16thCongress” put forward the goal of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of well-off society, and the issues of agriculture, farmer and rural area have been concerned again. As the important economic organization, peasant household, its economic income growth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problems. There are many and complex reasons influencing the growth, but investment is still one of the most direct and important factors.

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投资;农户

Key words: land system;land investment;farmers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4-0139-02

0引言

世界每个国家和地区要发展必须利用各种资源,土地就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以经济增长为基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各国追求的目标。[1]将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集中起来,去创造社会财富。经济增长由依靠增加生产要素的数量投入,转变为依靠提高各要素生产率的集约型、内涵型增长方式。土地资源的有效供给和利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3]

1土地投资强度的理论研究

经济学原理认为,经济增长是生产要素积累以及资源利用改进或要素生产率增加的结果。投入的生产要素越多,获得的经济总量就越多;而如果生产要素的总量是一定的就需要去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率,才能增加经济总量。[2]但是从目前的产业状况看,相对土地(自然资源)消耗的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不足,并没有表现出资源的规模效应,有的资源甚至闲置,这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去改善。[1]土地投资强度,也称土地利用集约度,是指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而且,新建项目的土地投资强度可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

:I=(A+K+Z)/F(1)

在公式(1)中;A为劳动力投入,如工资费用;K为资本消耗,即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以及生产经营费用等;Z为经营资本所需支付的筹资费用;F为该项目的用地面积。[4]作为一个投资项目,在基础设施比较完备、土地价格比较合理的条件下,其土地之外的资本、劳动两项要素的投资收益应该大于等于购买土地的费用。林善浪认为若设投资收益率为x、单位面积的土地价格为y,则可建立以下的理论数学表达式:

(I-y)×x=y(2)

在公式(2)中,投资收益率x可以在同时期的社会折现率(is) 和投资主体认定的基准收益率(ic)之间选取,并以前者作为最小值。[4]贾生华则认为,社会折现率是资金占用所应获得的最低动态收益率,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投资收益水平、资金供求状况、资金机会成本以及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取向等因素,我国目前社会折现率的取值为10%;基准收益率是投资者对投资收益率的最低期望值,它是在平均资金成本率、投资的机会成本率(目标利润率)、风险贴补率和通货膨胀率四个因素,尤其是前二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而形成的。[6]土地投资强度测算的关键是如何根据目标利润率、机会成本率等因素科学地选定相应的投资基准收益率。[7]

2家庭承包制与农户投资行为

宫玉泉认为,经济时间视野的长短,是投资决策的决定性因素。由于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需要投入较长时间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这就需要将视野放远。[7]贾生华认为,在较短经济时间视野里,那部分必须在较长经济时间视野中才能带来效益的农业基本建设,就会由于没有带来效益而成为不适当的、不可取的。还有,在经济时间视野放长的情况下,各种投资政策方案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所带来的风险系数也会跟着加大。通过废除,实行家庭承包制, 使农民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实现权、责、利的紧密结合。这一方面有利于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另一方面又使农民的经济活动在越来越大程度上纳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运行轨道。[6]而与计划调节机制不同,市场调节机制具有短期经济时间视野特点, 再加上这种建立在“两权分离”基础上的土地经营制度,其产权关系还不够确定,这就容易助长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短期经济行为。[2]农户投资无论如何是代替不了政府和集体的投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农业生产后劲的持续增强,是农业长期投资决策的必然结果,而农业的长期投资决策的基础,并不完全是来自市场信号,或着眼于短期经济时间视野,因而并不是农户投资所能完全信任的。[7]由于政府和集体的公共投资,可以摆脱短期经济时间视野的束缚,着眼于长期经济时间视野,着眼于长远发展目标,这就要求形成与农户投资并存、且凌驾于农户投资之上的政府和集体的公共投资。应当充分认识政府和集体的公共投资在农村投资体系的特殊地位。政府作为宏观决策者,不仅要注意引导有关部门积极向农业提供资金,同时要发挥政府在形成农户投资与公共投资(包括政府和集体的投资)的最佳平衡方面的作用。[6]

3土地产权制度与农户投资行为

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要求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微观经济基础。这个微观经济基础必须有一个明晰化的产权。产权意味着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对于资产权力的认同。这种认同还意味着社会全体或部分人或个人拥有全部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8]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明显的排他性。[7]因而,一旦产权不明晰,市场机制就无法正常地运作。我国现阶段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当然是集体,这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中央的有关文件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是属于社区集体所有。[8]但是髹,究竟是谁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却很不明确。与此相联系,在实践中涉及到谁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也很不明确。潘华顺等认为与此相联系,在实践中涉及到谁代表集体发包土地。现在、乡、村、组(即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的状况均有存在。多元化发包主体的存在,使得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混乱,也使长期稳定农民向集体承包土地的关系得不到落实。[9]这就谈不上引导农户对土地的长期投资、促进土地迅速增值,以及克服土地投资行为短期化问题。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3.1 就土地使用权而言,与土地产权不明晰相联系的,是土地承包期的不稳定(虽然中央强调要长期稳定),严重地影响了农户的投资预期与投资积极性,以及责任田的频繁调整所导致的农户对土地投资与使用的短期行为。[7]

3.2 就土地收益权而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那种在统购统销制度和农村制度下形成的没有明确边界的地税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我国农村的地税制度既有明税又有暗税,而其中的暗税则是软约束的,其随意性相当大,往往夹杂着对农民的乱摊派、乱收费,实际上是对农民利益的严重侵害,引起农民的严重不满,极大地削弱了农户对土地投资的激励作用。[8]

3.3 就土地处置权而言,虽然我国法律上有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包,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发生流转的土地所占的比重还很低。与此同时,在房地产业迅速发展、地价猛涨的情况下,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强行低价征收土地,剥夺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使农民丧失土地所有者地位,也丧失土地资本化过程中所应取得的价值效益,更谈不上调动农户对土地的投资积极性。[9]

正是针对客观上存在的这些问题,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指出: “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 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须知,土地问题是农村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因为它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多少年来,土地政策上稍有风吹草动,哪怕是提法上的细微变动,农民也会很快作出反应。[10]潘华顺等认为,对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大部分农民来说, 土地仍然是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即使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不少农民已经离乡进城,务工经商,有的甚至买卖已经做得很大,却仍然不愿意放弃承包田。因为外面世界充满风险,他们既没有城里人的身份,也没有社会保障, 一旦工厂倒闭,企业裁人,城市呆不下去,他们最后的家园,最后的保障仍然是那几亩地。[9]王西玉认为,只有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产权明晰,才能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培肥地力,逐步提高产出率;才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放心的进城进厂,从事二、三产业,农村的分工分业、结构调整才有顺利进行的条件;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流转机制,促使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解决“有地不种”和“没地可种”的矛盾。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快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把所有者、承包者和使用者各方的权利义务用法律的形式明晰化、具体化,这样才能使农民真正获得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11]

4农业规模经营与农户投资行为

陈银蓉等认为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赋予农户的生产经营者自,带动了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大批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但由于这种转移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明显的家庭内部分工性质,并没有相应地推动社会分工的发展,从而导致农业日益兼业化和副业化。这就不利于激励农户对土地的投资热情。[12]兼业农户的存在,既有利又有弊。其利突出表现在:农户兼业可以使农户家庭成员就业多样化和收入来源多样化,使农民充分享受经济增长的利益。[9]实践经验证明,兼业农户,特别是以农业为副业的兼业农户,其收入要明显高于纯农户。其弊突出表现在,虽然兼业农户单位土地上的投资水平不一定低于纯农户,但却倾向于改革耕作制度,选择更节省劳动力的作物,降低土地利用的集约度。这种投资行为有悖于增加农产品总供给的国民经济发展目标。[11]我国是世界上人地关系最紧张的国家之一,平均每户经营的土地还不到半公顷。在农业劳动向非农产业转移(不完全转移)过程中,兼业农户的大量出现是难以避免的。这对增加农民收入也是有利的。在一定阶段也不一定会妨碍农业的稳定增长。[12]艾建国认为,也应当认识到,在细小经营规模基础上的农户兼业化和农业副业化,终究会妨碍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变。从大多数地区兼业农户的投资经营行为来看,随着非农就业程度的不断加深,农业经营与非农业经营之间的关系,会经历一个由相促到相竞的演变过程。当土地投资经营收入仍然是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非农业收入只占很小比重时, 对多数兼业农户来说,其投资经营农业的主要目标,已变成保障家庭获得稳定的口粮供给,土地投资经营已经成为农户“生活保险”的一种手段。[13]黄少安认为,由于非农就业风险的存在,继续拥有土地还是一种“就业保险”措施。农户投资经营目标的这种变化,往往会使这类农户愈益丧失农产品商品生产者的行为特征。伴随农业与非农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这类兼业农户往往会对土地实行粗放耕作,甚至出现抛荒。在这种情况下,这类兼业农户的迅速发展,必然会对农业产出的增长产生不利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抑制小规模土地经营基础上农户兼业的过度发展,特别是以农业为副业的兼业农户的过度发展,并伴随着客观条件有逐渐成熟,因势利导地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这就要求在长期稳定土地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微观经济运行机制中来,搞活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促进土地投资经营的连片集中。[14]为此,必须在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的前提下,解决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出租、抵押、继承等问题,建立一整套完整的土地流转制度。[15]有的地方根据土地流转的客观需要,和大多数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经济收入来源的实际,改“均田制”为“两田制”,这对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动发挥了积极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把“口粮田”和“承包田”分离开来。“口粮田”作为社会保障用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基本上无偿使用,长期稳定不变,体现基本生产资料公平分配的福利原则。“承包田”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由农户投标,竞争承包。实践经验证明,把竞争机制与风险机制引入土地承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10]高富平认为,以市场竞争机制所固有的功能,刺激投资者自觉不自觉地把资源配置到土地开发中去,并依靠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给投资者以压力和动力,从而形成承包经营与投资经营两种手段并举,责任收益与投资收益两种机制并存的格局。把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土地承包中,推动土地的合理流动和相对集中,刺激土地、劳力、资金等要素的优化组合,达到形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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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银蓉等.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讨[J].农业经济问题,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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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15]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一中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农户投资论文范文4

关键词:信贷资金;金融深化;农业技术进步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6-0044-04

依靠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转让和农业的技术进步,推动“靠天吃饭”、粗放型农业生产方式逐步向依靠科技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是解决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的“担惊受怕”、农产品价格的“发疯癫狂”、粮食安全威胁的“阴魂不散”、生态环境恶化的“触目惊心”等问题的重要手段。我国各级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起到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但是,严重的资金约束已经制约农业新技术的推广使用和提高农业技术进步,降低了各级政府推动农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效果。在一些农业科技项目中,许多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高、市场前景看好的农副产品生产和加工项目无法实施,缺乏必要的资金等外部条件,我国农业技术扩散速度仅有0.234%,远低于全国的1.12%,农业技术对经济贡献率为1.394%,远远低于全国的一般水平5.44%;资金压力下的不少农户会主动放弃价格较高的无公害农药,而选择对环境污染和农药残留较多的一般农药,这既增加农产品的安全风险,又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和农民收入。现代农业和设施农业技术经常因为资金问题而无法进行规模化使用。鉴于此,在当前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体系中,增加金融深化的相关措施,以减少当前农业技术进步所面临的资金约束,推动农业的技术进步,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一、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讲,增加政府财政投入、提高农民个人收入水平、提高金融部门的商业信贷水平和吸引农业外资四个维度都有助于缓解农业技术进步所面临的资金约束。

在第一个维度上,增加财政投入水平,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增加农户的可用资金数量。由于农业是准公益性产业,国内外对农业的财政投入都比较大。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 政府对农业提供的财政支持相当于农业本身 GDP 的1/4以上①。但是,我国财政投入有限,并且对农业投入逐年下降。1978年,我国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3.4%,1990年是10%,到了2000年下降到7.6%,2010年只有9.5%;而在政府对农业的支出方面,用于农业科技的投资比例更是偏低,1996年到2010年间的年平均投资比例为0.82%。另外,我国的财政支持面较窄,难以满足农业技术进步所需资金需求的快速增长,针对大量的、种类繁多的农业技术推广和应用活动,财政往往无能为力②。

*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转危为机视角下的我国农村金融深化的路径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09YJC790108)的阶段性成果。

在第二个维度上,提高农户收入或者个人资金积累来

缓解技术投资缺口困难大、可行性低。改革开放以来,农户收入占全国收入的比重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收入分配的变化总是朝向农户相对收入下降的方向变化,农户没有“闲钱”进行农业投资。在1978、1990、2000、2009年,农户人均纯收入占全国人均GDP 的比重分别为35.4%、36.3%、26.0%和20.5%。另外,由于农户收入增长最主要的因素是工资性收入的增加,提高农民个人收入水平相对于农户必须参加更多的非农工作,才能得到更多的收入增量。一方面,城市对农民就业的歧视和就业市场的竞争加剧降低了学历水平普遍较低的农户的工资性收入,用蜗牛速度增长的工资收入来满足现代农业的最低投资规模困难不小;另一方面,非农收入的增长还可能加剧工资性收入与农业技术进步的背离。比如,随着工资性收入的增加和对城市部门的熟悉,农户会将收入的大部分投资从农业和农村转移到收益率更高的城市和非农产业,从而进一步降低农户工资性收入中用于农业技术进步的比例。

农户投资论文范文5

关键词:专用性投资 准租金挤占

垄断企业与农户合作的经典模式公司+农户,曾经得到农户、政府和学者的广泛推崇,也一度被认为是推动农村经济、带领农户致富、提高农业产出的好方法。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模式也因为两个难以克服的问题而受诟病:第一,违约率高;第二,企业和农户间的利益分配不公平,通常被称作“狼”“羊”关系。即企业与农户合作是不平等的,拥有强势的企业像狼一样剥削了处于弱势的像羊一样的农户。关于违约率的问题,众多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讨论。而“狼羊”关系假说,学界的意见却颇为一致,通常认为,在企业和农户的合作中,企业在利益分配、违约责任、市场风险分担等方面更多地剥削了农户,认为政府应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户,并将讨论集中在如何保护农户利益、削弱企业强势地位等问题上。近来也有些学者,如罗必良等(2008)则从专用性投资的角度,强调农户应该采取独立经营的方式以防止准租金被挤占。陈灿等(2007)等从关系契约角度分析了企业与农户间交易的关系性特征,指出了正式合约与关系治理的组合治理手段。苑鹏教授(2008)则从垄断地位的角度考察了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她否定了狼羊假说,强调应该用农业合作组织来制衡企业的垄断地位。杜吟棠教授(2002)指出了公司+农户的缺陷,他认为弥补缺陷较好的方法是第三方力量的介入。本文则从市场规则和选择定律的角度,探讨公司+农户模式的企业和农户合作关系和利益分配问题,主要讨论有:1. 合作基础和双赢策略;2. 专用性投资和关系性渗透;3. 准租金挤占和利益分配;4. 结论和政策涵义。

一、合作基础和双赢策略

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可以看作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一种长期合约关系。从市场原则出发,企业和农户订立长期合约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交易成本的节约或利润的增长。如果合约双方与其他人或组织进行交易或订立合约,可节约交易成本或增加利润,那么,企业和农户的合约就不会签定。换言之,在有备选合约的条件下,企业和农户的合约是最优的,他们之间的合作对双方来说是一个双赢策略,否则,合约双方将重新寻找合作伙伴。

在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中,合约双方签定的基本上是纵向供应合约。即农户负责为企业提供初始农产品,企业以农户作为原材料的生产基地。在这类合约中,农户类似于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在农作物生产周期之初,农户接受企业的种植指令,这些指令包括种植品种、种植数量、品质要求、收购价格等等,在农作物收获之后,农民将农作物直接送到企业指定收购点,也有些企业派人上门收购。合约双方银货两讫,意味着合约圆满结束,如果在下一个生产周期继续签约,双方可能按照原有的条款继续合作,也可能按照一些现实条件变化修订合约条款。总之,一旦农户签定了这样的合约并履约,意味着该农户在农产品种植中将节约如下交易成本:

第一,降低选择成本。生产什么对农户来说是费思量的。不同的农作物生产成本迥异、市场价格相差巨大,在既定的土壤气候约束下,选择种植品种依然有风险。例如,在可种植经济作物的农地上,选择种大葱、大蒜还是其他,意味着未来收益的巨大差别。根据既有信息,农户可以确定种植不同品种的成本,但不能确定不同品种的未来价格。如果原来种植的是大葱,但由于销量不好或价格走低而想改种生姜,农户可能因不能准确预测未来生姜的价格而破产。根据蛛网定理,农产品的生产周期波动是巨大的,往往走出发散型蛛网状态。由于当年的生姜价格很高,农户据此信息而多种生姜,这样第二年的生姜价格往往会大跌,农户的收益将大幅度下降。此外,农户还要花费将大葱地改为生姜地的额外成本。有些农地的改换成本可能更大,如将大田改为水田,将菜地改为果园等等,有些土地改完后几乎不可能再改回,这无疑将增加改地成本。第二,降低销售成本。作为农产品的生产者,农产品的销售极其重要,尤其是具有较高商品率的农产品更是如此。作为大宗粮食产品,由于应用广泛、产量众多、产品差异性小,销售渠道广泛。一般说,大宗农产品除了受市场价格影响外,不存在销售困难。但是对一些特色农产品而言就远非如此,特色农产品价格波动不仅更大而且更加依赖于销售渠道。对有些农产品而言,农民明明知道市场价格远高于其他农产品的价格,从相对价格比较上具有利益优势,但却因为销售问题而难以种植。比如,种植辣根比种植菠菜具有比较利益优势,而菠菜的销售更畅通,辣根却必须依赖特有的销售通道,农户就更愿意种植菠菜,但是农户与企业签定种植合约就另当别论。在合约期内,农产品由企业包销,农户免除了寻找市场的成本,并有固定可靠的销售渠道,因此农户就会选择种植收益更大的作物。纵观企业和农户合作的农产品品种,基本上是专有的或特色的农产品,这类农产品生产周期波动大、销售渠道受限制,一旦这些问题被解决,价格上的比较优势会立现。第三,降低生产成本。农户选择与企业合作而非自营具有生产成本上的优势。对于特定农作物来说,企业会免费提供一些技术上的指导和病虫害防治方面的知识和农药。甚至有些企业为了确保供应链的稳定,会向农户提供资金支持,如种子、化肥等方面的融资。而这一切,在没有与企业合作的农户中是得不到的。

同样,对企业来说,与农户合作会降低成本。它包含:第一,稳定货源。对现代化的工业企业来说,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是必要的。以特种农作物作原料的企业,建立自已的原材料生产基地,是保证原材料基本供应的必要手段。对以大宗农产品或一般农作物为原料的企业而言,可以随时在市场上买到所需原料,即使有短缺,也可通过进口解决,因此这类企业基本上不需要建立原材料基地,也基本上不会与农户签定纵向供应合约。但对于以特色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而言,由于很难能够随时在市场上购买到所必须的农产品,或者即使可以买到,在品质、数量、价格等方面也不甚满意,因此,建立长期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关系就是必要的。类似的企业如奶制品公司、葡萄酒厂、特种香料生产厂,甚至是特种活鸡供应公司,如温氏集团的三黄鸡生产基地等等。对于这类公司而言,如果没有稳定的货源,公司面临的不仅是利润多寡问题,而是公司能否生存的问题。第二,可维持稳定的原材料价格,控制生产成本。在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中,原材料的成本是生产成本的主要部分,如果原材料成本波动不定,势必导致成品的成本波动。这种波动如果超出了企业可控制范围,产品的市场价格就会受到影响。如果产品的市场价格经常变动,对企业是相当不利的,尤其是对一些名牌大企业更是如此。为了维持企业形象,这些公司的产品价格一般是不变的。众所周知,特色农产品生产非常容易进入发散型蛛网生产周期,即产量和价格在每一个生产周期波动都非常大,如果企业按市场价格在市场上购进这些原材料,不仅在数量上难以保证,在价格上也波动巨大,对这类问题较好的解决方案是建立自己的基地或与农户达成稳定的供应协议。第三,品质保证。如果企业在市场上购买的农产品不能够满足生产的品质要求,那么与农户直接合作,按照特定的品质“定做”是企业的首选方案。为了保证品质,企业可以供给农户特定的种子,选择与特定区域的农户合作,甚至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这些看似增加企业成本的作法,实际上是企业获取利润的保证。

须指出的是,尽管公司+农户模式对企业和农户而言都节约了成本或增加了利润,合作意味着双赢,但是,合约的签定和合约的履行都需要成本。基于交易成本考虑,并不是所有的农户都需要和企业合作,也不是说所有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都需要与农户合作。企业和农民合作的条件是,合作的交易成本与非合作交易成本在边际上相等。公司+农户的合作模式,一般都是在特色农产品领域合作,而在大宗农产品领域几乎没有合作。这说明,在特色农产品领域里合作的交易成本小于非合作的交易成本,在普通的、大宗农产品领域里非合作的交易成本小于合作的交易成本。这个结论的政策涵义是,以龙头企业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动力的政策主张并不具有普遍性,至少在粮食生产基地,这种模式是难以展开的,因为它不具备合作的基础。

二、专用性投资和关系性渗透

一些学者认为,企业和农户的合作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基于他们的市场地位。企业处于垄断强势,而农户是竞争性散户。因此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是不平等的。“狼羊”假说就是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其实,这种观点并没有反映公司+农户合约的本质,由此而提出的政策建议也缺乏针对性。 与其说公司+农户合约的特征是垄断式合约,不如说是效率式合约。尽管这两种都是用较为复杂的合约取代了古典形态的市场交换,即以同一价格把产品卖给所有的顾客,而不存在任何限制。但是这两种合约却有本质性的区别,垄断式合约的目的是为了垄断,而效率式合约的目的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很显然,公司+农户模式更适合于后者。

在公司+农户模式中,为了确保合约的履行,合约双方需要进行专用性投资,在这类合约中,专用性投资包含三个方面,即物资资本专用性投资、关系专用性投资和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从农户的角度看,在合约期内,农户为企业种植了专用性产品,就等于进行了物资资本专用性投资,如果企业违约不收购这种产品,或者压低价格收购这种产品,农户也不可能将产品卖给别人。也就是说,农户所生产的产品,只有卖给企业,否则他就卖不掉或者即使能够卖掉但价格非常低甚至低于成本。这些物资资本专用性投资还表现为专用性的设施投入、专用性的土地改造等等。 伴随着物资资本专用性投资的还有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有些特殊的农产品生产需要进行专门的人员培训。比如,农户与企业签定养奶牛协议,农户就需要专门学习养牛技术。从企业的角度看,企业投入了关系专用性资本。企业为了与农户建立纵向供应关系而进行的专用性关系投入,如寻找农户、培训人员、设计合约和签约成本等等 。有些企业甚至需要先期垫付一部分资金用于种子、农药、化肥的购买,派出技术人员作技术指导等等。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专用性投资将导致准租金挤占,即敲竹杠行为。具体地说,在公司+农户合约中,农户可能依赖专用性投资敲企业的竹杠,挤占企业的准租金;同样也可能因为专用性投资而没有其他可选择的方案而被企业反敲了竹杠,即被挤占了准租金。反之,企业也可以凭借它投入的专用性投资挤占农户的准租金,或者被农户挤占自己的准租金。我们在这类合约中所观察到的一些现象,如农户违约、企业违约、企业压级压价、农户抬价行为等等,都是因为专用性投资而导致的准租金挤占现象,而不是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对处于竞争性地位的农户的剥削。如果我们仔细的考察这类合约就会发现,尽管企业对农户的准租金挤占行为更多,但也确实存在农户对企业准租金挤占的现象。另外,在外部条件变化的情况下,企业和农户还可根据合约条款的刚性规定而相互挤占准租金,以便将市场风险转嫁给对方。这类准租金挤占所依赖的是关系专用性投资。换言之,关系专用性投资成为准租金挤占的一个条件。有专家指出,在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合约中,基本上都存在着敲竹杠的可能性。由于任何一项合约条款都是不完备的,因此,合约本身就存在潜在的敲竹杠的可能(克莱茵,1996)。

须指出的是,在上述讨论中,没有考虑信息不对称和欺骗的情况。换言之,在对专用性投资的考察中,假设之一是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欺骗。很明显,在现实世界中,企业和农户的合作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欺骗的情况。就信息而言,企业可能比农户更有信息优势,当然这并不是绝对的。就欺骗而言,问题就非常复杂,企业和农户可能互有欺骗行为。然而,这两种现象在短期合约中可以观察到,在长期合约中却基本上观察不到。这是因为在长期合约中,合约双方经过多次博弈可达成基本共识,即信息基本上是对称的、双方是诚信可靠的。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合约就被解除了。

须指出的另一点是,上述的讨论不涉及垄断。或者说存在垄断的既定事实,合约双方互相认可了这个事实。在既定的垄断条件下,合约双方互有的准租金挤占行为,是由专用性投资导致的,而不是其他。农户和一个竞争性企业签定合约与和一个垄断性企业签定合约其结果是一样的,垄断性企业和竞争性企业的差别在于签约前的市场状态。如果农户和一个垄断性企业签定合约,他们之间的利润分配可能2:8,在合约履行期间,垄断性企业可以凭借专用性投资对农户敲竹杠,而农户也可能凭借专用性投资对企业敲竹杠,从而改变他们之间2:8的分配比例。同样,如果农户和一个竞争性的企业签定合约,他们之间的利润分配可能是5:5,在合约履行期间,竞争性企业仍然可以凭借专用性投资对农户敲竹杠,当然农户也可以凭借专用性投资对竞争性企业敲竹杠。准确地说,在合约期间,合约双方对准租金的分配不取决于市场地位,而取决于专用性投资及其专用性程度。

三、准租金挤占和利益分配

在公司+农户合约中,准租金挤占问题一般是由两类专用性投资导致的,一类是物资资本专用性投资,另一类是交易性或关系性的专用性投资,而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被排除在外。虽然有些投资属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但因这种专用性投资所占的比重非常小,并且在解除合约之后,这类技能不能消失并可继续为所有者所用。而更重要的是,在合约履行中,双方均不能通过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实施准租金挤占。比如,种植烤烟的技术可能是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但在种植烤烟中,农户不能通过减少技术含量投入等方法对企业实施准租金挤占,因为这样做的必然结果是烤烟产量的下降和品质的降低,而企业是按照收购数量和品质付费的,所以,如果农户实施了这种做法,最终受侵害的是自己而非企业。

物资资产专用性投资导致的准租金挤占主要来自于农户。在合约期内,如果农户为企业生产了特殊农产品,就意味着农户为这种产品投入了专用性物资资产。换言之,农户只有将这种农产品卖给企业,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如果企业拒收或压低收购价格和等级,农户也不能将已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卖给别人,这时候,农户的准租金就被企业所挤占。如果市场上有另外的厂商高价收购这种农产品,而其他农户没有办法在既定时间内供应这种农产品,则该农户就可凭借它已经生产出来的农产品向企业索取高价甚至抬高等级。如果企业不能满足农户的价格要求,农户就会以违约相威胁。如果违约必须要支付违约款,农户就会千方百计地隐藏产量,以达到少出卖的目的,以便将节省下来的产量卖给市场以获取高价。这样,农户就挤占了企业的准租金。在公司+农户的合约中,我们经常观察到违约、讨价还价、压级压价、隐瞒产量、拒绝收购等现象就属此类。一些学者将这类现象统统归咎于合约的不完备和法律的不健全,也有些学者将此归咎为企业的强势(他们更加注意企业对农户准租金的挤占),这是不正确的,准确地说,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是资产专用性投资。

关系专用性投资导致的准租金挤占主要来自于企业。在公司+农户合约中,企业凭借关系专用性投资敲农户的竹杠。在合约期内,企业为了保证农产品的供给,它需要跟众多小散农户签定稳定的供货合约,签订的合约份数越多,企业支付的专用性投资就越大。此外,企业还需与农户建立稳定的联系、技术上的指导、资金上的支持、收购地点的建立和维护等等。在合约期内,企业可以凭借这类的专用性投资,对农户的准租金实施挤占。其挤占的手段有:如果市场向好,为了防止农户违约将产品高价卖给别人,企业以减少资金支持、减少技术指导等相威胁,胁迫农户将农产品必须卖给企业。如果市场向坏,企业面临减产的困境,就不能按照合约全部收购农户的农产品,这样,企业就会因违约而承担违约金,为了达到既不支付违约金又不全部收购农产品的目的,企业会撤消或减少收购站点,制造收购上的麻烦,如增加运输距离、提高收购级别、不及时支付货款等等。企业还可以凭借它专有的销售网络和收购网络而故意压级压价,由于农户没有其他的出售渠道,企业就能够成功地挤占农户的准租金。有趣的是,农户也可以凭借企业的关系专用性投资而对企业反敲竹杠。如果市场出现了变化,企业要求农户改种其他品种或减少种植数量,农户会以增加成本为借口而拒绝,如果合约商品的市场价格大跌,农户也会要求企业按照合约价格执行,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企业,此时,合约条款就变成农户敲企业竹杠的武器。

关于专用性投资导致的准租金挤占问题,目前理论界给出的解决方案有两个,即纵向一体化和长期合约。克莱因(1996)、威廉姆森(2002)等人认为,纵向一体化可以较好地解决因专用性投资导致的准租金挤占问题。但是科斯(2007)、马斯滕(masten,1984)、考夫曼和拉封丹(kaufmann, lafontaine ,1994)等人认为,纵向一体化并不是一个完全的、低成本的解决方式,在一些企业中很明显不适合采用纵向一体化的方式,他们认为长期合约是解决这类问题的较好方法,而对专用性投资导致的潜在敲竹杠问题,主张采用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解决,以便使合约能够进入自我履约的轨道。纵观我国的企业和农户合作的方式,既有纵向一体化方式也有长期合约形式。对于前者,较普遍的做法是企业建立自己的基地,自己租赁土地、雇用农工、生产农产品,完全将农产品种植部分变成企业的一个车间。纵向一体化形式在一些大企业中较常见,如通化葡萄酒公司、蒙牛奶业集团等等。对于后者,则更常见于一些中小企业,这些企业更多地采用长期合约的形式。不过,大企业也并不完全采用纵向一体化的方式,还同时采用长期合约形式。如通化葡萄酒厂,既有自己的野生葡萄生产基地,也有与农户签定的纵向供货合约,农户常年向通化葡萄酒厂提供野生葡萄。

本人更倾向于科斯等人的观点,对于有专用性投资的长期合约,解决准租金挤占问题的较好方法是保护性方案的设立,它包括保护性条款、保护性措施、默认性契约、激励和惩罚机制等等,这些条款和设施,防止了准租金被挤占问题,有效地保护了合约双方的利益,从而使得合约更有效率。换言之,如果合约双方能够更仔细地设计合约条款、制定一些保护性措施,更好地运用激励和惩罚机制,在公司+农户合约中,农户和企业的利益是可以协调一致的,他们之间的利益可以协商分配,准租金相互挤占的情况可以被避免。

当然,并不是说保护性条款和措施可以解决一切可观察到的准租金挤占情况。如果市场变化出乎合约双方的预料,或者超出了合约双方可承担的程度,修改合约条款、重新商定利益分配比例就是必须的。在重大市场变化面前,如果还维持原有合约的分配条款,实际上就是对处于不利的一方实施了准租金挤占。换言之,在市场风险面前,合约双方需要责任共担而不是将风险完全转嫁给一方(刘凤芹,2003)。比如,企业和农户按照约定的产量收购某种农产品,到了收获季节,企业面对不景气的市场做出了减产的决定,企业因而不能全额收购农户的农产品,此时,如果农户依据合约要求企业必须全额收购,其实是将全部的市场风险转嫁到了企业身上,这是违背了市场原则的,它表明农户依据了固定的合约条款对企业实施了另一种准租金挤占。

企业和农户签约前确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决定于各自的市场地位而与专用性投资无关。如果农户与垄断性企业签定合约,由于市场势力的原因,农户只能分配总收益的10%,而其余90%由垄断企业获得,这种看似不平等的分配格局是否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打破呢?目前还没有确定的答案。

在与垄断企业签约前,农户会充分考虑他的收益状况。在存在备选合约的条件下,农户选择了垄断企业而没有选择其他,说明这种选择对他来说是最好的。假设农户可以选择自营、也可以选择和竞争性企业合作。如果自营,农户将获得全部总收益,如果与竞争性企业合作,他将获得50%的总收益。但是,如果自营的全部总收益少于与竞争性企业合作的50%的总收益分成,他将选择与竞争性企业合作。而如果与垄断企业合作可获得10%的总收益,但是这个10%的总量将大于与竞争性企业合作获得的50%,更大于自营的100%的总量,那么他就选择与垄断企业合作。

如果与垄断企业合作对农户来说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在这份合约当中,农户明显在收益分配上处于不利地位,能否通过一种方式让垄断企业将分配的比例倾向于农户呢,答案似乎是否定的。由于农户处于竞争性地位,如果农户不接受10%的分配比例,垄断企业将会与愿意接受这个比例的农户签约,而愿意与企业签约的农户不能联合起来共谋提高分配比例。如果他们是可联合的,他们的市场地位就是垄断而非竞争。另外,即使农户们的市场地位处于可察觉到的垄断地位,他们之间的长久联合也是不可能的,从理论上说,任何卡特尔式的垄断都必然破产。从实践上看,没有任何一个联合组织可以维持长久的垄断同盟。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任何的联合、第三方力量甚至农业合作组织等等,是需要组织成本的。如果这些组织和外部力量足以和垄断企业抗衡,并可以给农户更多的分配比例,这增加的分配比例一定要与运行这些组织的成本在边际上相等。

四、结论和政策涵义

结论1:企业和农户合作的条件是,合作的交易成本与非合作的交易成本在边际上相等。

结论2:企业与农户合作的利益分享受制于两个因素,第一,受制于企业和农户的市场地位,不同的市场地位决定了二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第二,受制于专用性投资程度,专用性投资程度越强,被挤占的准租金就越大。

上述结论的政策涵义是:

1.公司+农户合作模式一般存在于特色农产品领域,原因是在特色农产品领域里合作的交易成本小与非合作的交易成本,这表明以龙头企业作为农村经济发展动力的政策主张并不具有普遍性,至少在大宗农产品领域,这种模式是难以展开的。因为它不具有合作基础。

2.通过削弱企业的强势地位方式以增加农户的分配比例的方案并不可行。从理论上说,虽然目前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垄断企业并不在被反之列,因为它们没有采取强迫、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企业与农户合作的基础是自愿的和互利的。另外,这些企业也不是独家垄断,只是它们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决定了它们有一定的垄断力量,但这种垄断力量与独家垄断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从理论上说,这些企业构不成反垄断力量打击的对象,从实践上说,这些企业对市场发展而言是有贡献的和健康的,也是社会经济力量的支柱。

3.通过组织一股力量如农业合作社的方式与这些企业相抗衡,以便在利益分配中农户可以获得一个“合理”的比例的方案,还缺乏理论上的严格论证和实践上的成功案例。

4.关于专用性投资导致的准租金挤占问题,学界的观点虽然不一致,但是,有一些成功的案例可以借鉴,较好的解决方案是制定有效的保护性条款和保护性措施,合约双方的关系有制约性的渗透,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这些条款和措施将有效地约束敲竹杠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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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吟棠,2002:《“公司+农户”模式初探——兼论其合理性与局限性》,《中国农村观察》第1期。

陈灿、万俊毅、吕立才,2007:《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间交易的治理——基于关系契约理论的分析》,《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刘凤芹,2003:《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经济研究》第4期。

克莱茵、克劳福德、阿尔钦,1996:《纵向一体化、可挤占租金和竞争性缔约过程》,中译本,载《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威廉姆森,2002:《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商务印书馆。

科斯,2007:《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商务印书馆。

农户投资论文范文6

理论模型将农户正规融资过程中所受到的各种信贷约束量化到农户融资的保留性收益中,并与农户借款的融资成本相结合。假设农户总是选择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对外借款[16][18]从而形成农户使用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或混合金融的不同融资决策。假设农户仅依靠自有资金投入(K)生产时可获得的产出为q=Q(K;Z)。Z代表农户家庭特征,反映农户家庭的劳动力资源和社交能力。农户还可借助外部资金扩大生产或投资新项目,投资成功可获得较好产出(QG)的概率为π;投资失败获得较低产出QB(QB<q<QG)的概率为1-π。农户所需借款金额B*(A,C;Z,θ),取决于农户的可抵押资产(A),农户家庭的人力资本、社会交往等特征(Z)、风险偏好(θ)以及融资成本C。农户融资成本由固定费用(Cf)、与借贷规模和利息相关的变动成本(Cv),以及因农户无法履行偿债义务而导致的违约成本(Cd)三部分组成。结合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过程中受到的各种信贷约束及其最终的融资选择,调研问卷设计了一系列问题了解农户未发生借款以及农户不使用正规金融的原因。并根据信贷约束的来源,将其分为供给型和需求型信贷约束。来自需求方的信贷约束被细分为交易成本约束和风险约束。其中,交易成本约束指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成本或代价,包括支付贷款利息、贷款申请必须履行的程序(如填写各类申请资料、提供各类证明文件等)和获得贷款等待时间等。风险约束是指农户因害怕贷款合同中的各种风险,或担心贷款申请遭到拒绝等而放弃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机会。借贷实践中,交易成本约束包括农户因不清楚借贷程序或借贷手续繁琐,利息过高或等待时间过长等原因主动放弃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风险约束包括害怕申请不到贷款“丢面子”或不能及时偿还贷款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况。关于各类型信贷约束的识别和农户融资选择过程见图1。判断农户是否受到信贷约束的前提是首先了解其金融需求。如果农户可凭借自有资金实现扩大再生产或融资新项目,则农户不受信贷约束(NR1)。第二种不受信贷约束的情况是指农户因找不到好的投资项目而放弃对外融资(NR2),也就是农户借款投资的预期收益低于农户对外借款的保留性收益。这时农户将放弃对外融资的机会。相对以上未发生借款的情况,还有一些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获得足额批准。这样的农户也认为没有受到信贷约束(NR3)。但是,如果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提出的贷款申请遭到拒绝(QR1),或正规金融机构批准的贷款少于实际申请的数额,农户被认为受到供给型的数量约束(QR2)。如理论模型所述,农户对外借款的前提是投资的预期收益大于借款的保留性收益,但对于正规或非正规金融的选择取决于农户通过不同渠道融资的保留性收益的大小。如果非正规金融相对便宜,农户选择非正规金融借款。反之农户则偏好向正规金融结构融资。申请正规金融贷款过程中,如果农户不能满足正规金融机构关于贷款抵押或担保的条件(TCR1),或因为距离正规金融机构较远、申贷过程繁琐,或等待放款时间过长(TCR2)等原因自愿放弃使用正规金融的机会,就认为这些农户受到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约束。相对于数量约束和交易成本约束,风险约束的识别更为复杂。中国农村信贷市场长期的信贷配给,导致了广大农户的信贷需求压制,不完善的信贷配给制度与农户的风险规避行为相结合,使部分农户因害怕风险自愿放弃正规金融的融资机会。例如,有些农户对自身的偿债能力缺乏信心,担心还不起债(RR1),有的农户害怕被催债(RR2),还有农户因为要与正规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而产生心理上的恐惧,担心贷款合同中隐含不被告知的风险(RR3),以及类似肯和斯托瑞(Kon andStorey)提出的“沮丧的借款人”。[10]这些农户认为即使自己向正规机构提出申请也不会得到贷款(RR4)。

实证分析

农户所受到的各种信贷约束及融资选择结果见以2007年为例,约28%的农户未发生借贷。借款农户中非正规金融借款占主导(43.45%使用非正规金融,18.54%使用正规贷款,9.93%使用混合借款)。正规金融借款主要来自农村信用社(86.36%),非正规金融借款中亲友互借款占91.90%。调查结果显示:52.71%的农户不受信贷约束,受信贷约束的农户中,供给型信贷约束(33.33%)多于需求型信贷约束(13.96%)。模型二分别考察数量约束、交易成本约束和风险约束对农户选择非正规金融的影响。表3下部分给出选择方程中影响农户发生借贷的主要因素。其中户主受教育程度和农户收入显著地降低农户借贷的可能性。农户家庭人口规模、生产成本和土地经营面积都显著地促进农户借款的概率。农户发生借贷的概率与户主年龄呈现显著的“∩”形关系,表明农户对外借款的可能性随着户主年龄的增长不断提高,当户主步入中年时对外借款的可能性最大,之后对外借款的概率随户主年龄上升而下降。本文重点考察不同类型信贷约束对农户使用非正规金融的影响。模型一的回归结果表明供给型和需求型信贷约束都明显提高农户使用非正规金融的概率,且需求型信贷约束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农户选择非正规金融。供给型信贷约束促进农户向非正规金融借款可能基于两种原因:一是正规金融机构金融的金融供给有限,难以满足全部农户的资金需求。这使得部分农户不得不寻求非正规金融资金满足其资金需求。二是正规金融机构策略性地只批准部分农户的贷款申请,迫使农户求助于非正规金融以弥补其资金缺口,正规金融机构从而借助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和监督机制保障正规金融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22]本文进一步研究发现需求型信贷约束较供给型信贷约束更大程度地影响农户对非正规金融的选择。这意味着在制定农村金融政策时,仅扩大正规金融的供给还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金融需求,因为农村金融市场中部分信贷约束来源于信贷需求方自身。这也是多年来尽管正规金融机构不断扩大资金供给,贫困地区的农户仍广泛依赖非正规金融融资的重要原因之一。与预期一致,非正规借款方程中户主受教育程度、农户家庭资产和收入都降低农户使用非正规金融融资的概率。较高学历可一定程度反映农户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农户家庭资产与收入反映了农户抵押和偿债能力。这些因素都有助于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减少对非正规金融的依赖。回归结果中,家庭人口规模和农户生产成本都正向影响农户选择非正规金融的概率。这可能是由于较多的家庭人口便于拓展社会关系,广泛的社会交往有利于农户获得亲友的资金援助。模型二的回归结果显示:交易成本约束对农户选择非正规金融的影响并不显著,而风险约束对农户选择非正规金融的边际影响高于数量约束。本文认为以上回归结果与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是相吻合的。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等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竞争,不断增加金融供给,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农户获得小额贷款程序不断简化,以农信社广泛推广的“信用证”服务为例,信贷员深入各村,无论农户是否存在资金需求,信贷员通过村委会、根据农户家庭资产和收入状况提前授予农户信贷额度,并发放信用证作为农户随时提款的凭证。一旦农户产生资金需求,可凭信用证到村委会及时提现。除农信社外,邮政储蓄银行等机构也推出类似的金融服务。近年来正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改善不断弱化了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约束。值得重视的是,风险约束从金融需求者自身的角度阻挠农户使用正规金融融资。这些农户局限于亲友互小规模借款,抑制了农户大规模使用借贷资金的效率。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侧重金融供给制度的重构与改进,忽视了农户惧怕和规避风险的融资心理,缺乏对农业生产投资的保险措施,这也是农村金融改革成效甚微的原因之一。

结论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