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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形理论论文范文1
关键词:药性动静
中药药性理论有着丰富的内涵,以动静论药性,概括中药的作用特征,亦是中药药性理论的组成内容之一?探讨药性之动静有利于丰富中药性能理论,概括中药作用及特点?纵观前贤医着,虽然历代医家对动静药性的论述尚显凌乱,但对于临床选药?配伍组方的指导意义却不容忽视?本文旨在探析药性动静理论的学术内涵,以期丰富中医药基础理论?
1药性动静含义及阴阳属性
动静是古代医家综合中药的多种性能,针对动静辩证而产生的药性指归?实质上,所谓的动药?静药往往和药物的走守之性相联系?明代张景岳在《景岳全书》[1]中明确提出药性有走守动静之异,认为“药有阴阳……性动而走为阳,性静而守为阴”,“气味之动静:静者守而动者走?”动药属阳,静药属阴?动静药性与四气五味及升降浮沉之间有密切的关系[2]?(1)从药物的四气辨其动静属性:温热药(祛寒助阳)属动;寒凉药(清热泄火)属静?(2)从药味方面辨动静属性:辛(发散行气)属动;甘(调补缓和)属动中之静;淡(渗泄利窍)属动中之静;苦(燥湿泄降)?酸(收敛止涩)?咸(软坚润下)属静?(3)从升降浮沉辨其动静属性:升(升阳发散)?浮(温里散寒)属动;降(通降收涩)?沉(清热泻火)属静?
2动药及静药的作用特性
具有理气行滞?利水渗湿?芳香化湿?泻下通便?行气活血?化痰?消食导滞?舒经通络等功效的中药多属动药?具有补气?补血?补阴?补阳?收涩等功效的药物多属静药?部分药物还有动静双方面的药性?例如当归?鸡血藤,既能补血又能活血,动静药性兼有?白芍,《本草经读》曰:“芍药,气平下降,味苦下泄而走血,为攻下之品,非补养之物也?……气滞之病,其主之者,以苦平而泄其气也;血滞之病,其主之者,以苦平而行其血也”?成无己曰:“芍药之酸,敛津液而益营血,收阴气而泄邪热”?言白芍有“补”?“敛”功效者,是说其静;说白芍具“泻”?“泄”功效者,乃曰其动,故白芍亦有集动静于一体之特点?一般而言,善动之药的作用特点主要有三?其一,动药长于疏通流动,作用范围广泛?其二,药性迅猛,药效维持时间较为短暂?其三,多以祛邪为主要功效,能祛除六之邪气,散气血痰湿之凝滞?而静药的作用特点则相反?其一,药性纯静凝滞,故作用范围局限?其二,药性缓和,药效维持时间较为长久?其三,多以补益为主要功效,能补脏腑之不足?益精血之亏损?
3走守性能指导临床用药
临床用药,贵在精专,结合辨证论治,利用药物的动静之性,以纠正人体病理变化中的动静异常?阴证纯属“静”之病证,当主要以动药治之;反之阳证若为“动”证,当主要以静药治之?对于病理变化复杂,尤当动静配合,相辅相成?通过药物功用的动静对立的特点,纠正病势之偏颇,从而恢复机体动静结合的动态平衡?故对于病证之动静,药性之动静皆须考虑?辨明,否则便如《景岳全书》言“诸动者,再动即散;诸静者再静即灭”?临床组方用药,动静结合相伍十分普遍?一般来讲,动静相伍,静药量宜大,动药量宜小?阴主静,阳主动?“阴在内阳之守也,阳在外阴之使也”,重用静药,乃是阴为阳之基,无阴则阳无以生;轻用动药?因为阳生则阴长,阴得阳则化?凡补养之静药必重用,方能濡之守之,而疏调之动药虽轻用已可煦之走之?如用阴柔腻滞或甘补药物治虚证时,配用一?二味具流动之性(多指辛香行气醒脾之品)的药物以流通气机,以使补而不滞,此法亦称以动制静?动静相伍中动药宜轻,还在于恐过重耗伤正气?方如仲景之胶艾汤,施以养血止血,调经安胎法,方以阿胶?芍药?干地黄阴柔腻滞之品补血的同时,配用辛香温燥?活血行气的刚燥药川芎,动静结合,使滋阴养血而不腻滞,辛香行气活血而不伤阴血?当然,也有以动药为主的,适当辅以静药?如治阴疽名方阳和汤,全方立旨以温阳为务,方中虽有麻黄?炭姜?肉桂?鹿角胶等众多阳药动药,确必待加入熟地一味柔润阴药,培补气血,其效方显?
综上可知,动静药性论是中药药性理论中不可忽视的内容之一,它通过对药物性能的综合概括,对临床辨证选药,配伍组方都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对于发展?充实药性理论,指导临床实践,有着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分形理论论文范文2
问题的提出源于一次小规模的调查,在一份列有30个与公共管理有关的概念的问卷中,要求被调查者根据这些概念进行性别联想,比如“政府”这一概念,性别联想是男性还是女性?参加本次调查的人员共77位,其中男性41位,女性39位,全部是机关干部,大部分是科级干部,文化程度多为大学,其中半数为在职研究生。表格设计非常简单,共四栏,第一栏是30个概念,二、三两栏分别是“男性(父亲)”和“女性(母亲)”,第四栏为“不清楚”。要求根据第一栏的概念,在二、三两栏里选择划勾,如不能确定,则在“不清楚”栏划勾。刚拿到问卷时,大多数人不知道怎么填,不是表格看不懂,而是从来没有考虑过公共管理与性别有什么关系。应当说大多数人的填写态度是认真的,尽管一再强调不要分析,凭直觉填写,但很多人还是慎重思考了以后才划勾。剔除了废卷,(废卷有两种:一是没有填完,二是在一个栏里填到底,如全部选择“男性”或“不清楚”。)共得到75份有效问卷,其中男性39,女性36。以下是根据问卷数据形成的曲线图:
根据曲线图,可以看出这样几个特点:
1、公共管理与男性性别高度相关。图表中的蓝线表示30个概念与男性的相关性,红线表示与女性的相关性,可以看出选择30个概念与男性相关的要远远超过女性,两者相对集中的区间之间存在较大距离。观察填答时的情况,还可以发现,同样的选择,至少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公共管理的权力“应该是男性的”,另一种认为公共管理“实际上是由男性主导的”。
2、与传统政治权力相关的概念也与男性性别高度相关。图表中的蓝线有两个峰值,一个是1-3,相对应的概念分别是:国家、政治制度、政府。第二个是13-14,相对应的概念分别是:领导、决策。这些概念中显示的权力含义,被认为当然地属于男性,一位女孩自言自语说“国家、政府是有权力的,当然应该是男性的”,有人说,“这又不用说的,肯定属于男性”。也有少数人选择了女性,理由是“祖国,母亲”、“人民政府爱人民”等,这些话语中的情感成分,使他们觉得更接近女性。
3、与现代政府职能相关的概念与女性性别相关程度加大。图表中蓝线有两个低谷,一是8-10,相对应的概念分别是:社会公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第二个低谷是28,相对应的概念是:服务承诺。与男性相关性的低谷相反,女性相关性在这几个概念上形成峰值。这些概念所对应的是现代民主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基本职能,传统男性特征的权力和威严似乎与此不相宜,因而出现了以女性取代男性的倾向。当然这并不表明是一种实际已经发生的过程,可能更多只说明这些职能与传统政府的权力统治发生了认知上的不相容。
4、转型的公共管理逐渐减少男性相关性。观察蓝线的走势,有一个逐渐下降的趋势,所涉及的概念大多是与公共管理的专业化、法治化、现代化相关的概念,这说明随着政府的现代化转型,公共管理的男性性别倾向逐渐减弱,对女性在管理中的作用的认同缓慢上升,同时,选择性别不清楚的人也多了。公共管理的转型是一个从集权向分权、从统治向治理、从管制向服务的转变,其中不断发展的是公共管理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既不是男权的,也不是女权的,“不清楚”是恰当的。
上述调查虽然规模不大,但能够说明问题,因为被调查者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这些干部平时从事管理工作,具有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同时正在进行管理理论的学习,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但他们没有接受过社会性别知识方面的培训,也不清楚调查者的目的和用心,不知道如何配合调查者。在接到问卷时,很多人感到奇怪,无论是实际工作中,还是学习的理论中,几乎都没有过把公共管理事务与性别相联系的考虑,所以在选择时没有可以凭借的经验和理论。这正是调查者的目的所在,因为机关工作的经历可能使他们会选择比较“正确”的,而不是实际存在的。当没有“正确”标准的时候,只能根据自己的感觉来选择了,而这种感觉的背后,往往隐含着实际存在于公共管理中的性别结构与文化,以及一种较为普遍的认识。
二、公共管理的性别倾向对两性的不同影响
公共管理一般被认为是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如果说政府管理具有性别倾向,可能是一个不被承认的问题,因为中国政府历来提倡男女平等,所有政策对待两性都是一视同仁,至少在管理者的思想上没有明显的性别歧视。由于政府管理的普适性和工具性特征,很多管理者特别是男性管理者往往认为,“我们对女性已经很平等”。
但公共管理的性别倾向又是显而易见的,上述调查反映的决不是个别地区的局部现象。中国党政干部负责人中女性比例从上到下都不超过10%,反映的是公共管理“实际是由男性主导”的性别结构倾向,而支持这一结构的是公共权力“应该是男性的”这一文化倾向。公共管理的性别倾向对两性的社会平等会产生深刻影响。
第一、誰可以代表“公共的”?政府管理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形成公共需求至少需要三个条件:实际问题、表达渠道、政府认可。男性的经验和愿望往往被当成全体社会成员的经验和愿望,更容易成为全体的、公共的,而女性的经验和需求则被“妇女化”。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问题,首先会表现为女性问题,尽管女性也会提出要求,但不会被认为是公共需求,只不过是“妇女问题”,不是“公共的”问题。只有当男性社会成员也遭遇权利损失时,需求表达才会变得强势起来,政府因此作出反映。比如下岗,首先是女性下岗,但被认为是“优胜劣汰”的结果,90年代男性大量下岗,政府看到了问题的严重,迅速启动再就业工程。当再就业形势相对缓解,尽管下岗女工再就业率远低于男性,且多为非正规就业,但政府的视线已经转移。也就是说,“妇女问题”不能成为“公共的”问题,只有男性的才是“公共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引起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十年后将有几千万男孩无法婚配”。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难解决,因为这个问题在男性中几乎不存在,政府不会把它当成公共需求来对待。
第二、誰可以成为“重要的”?当出现了显而易见的“妇女问题”,与其他问题放在一起时,政府如何安排优先次序?公共管理中的性别倾向不能保证女性获得强势表达,话语弱势造成了女性的表达不能有效传递给政府决策者。政府决策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会倾向于强势表达的意见。这些强势话语就会因为强势而成为“重要的”,被优先考虑和安排。特别是当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越来越是一个博弈过程,强势表达是达到利益目标的重要手段,女性因为缺少这样的手段而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不能不边缘化。“妇女问题”的次要性还在于它经常被视为妇女自身的问题,“提高素质”经常成为政府应对妇女问题的主要措施:妇女参政不足,女干部被要求“提高素质,增强竞争能力”;下岗女工再就业困难,被要求“转变观念、提高素质”;扫黄打非形势严峻,要求教育女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提高道德素质”。如果妇女问题是因为素质不高造成的,当然不需要政府作为“重要的”问题进行政策调整。其实社会问题的重要与否,有时并不是由问题本身决定的,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建构过程,而建构是需要话语权的。男性拥有话语权,有能力建构“重要问题”。“妇女问题”如何建构,很大程度上不取决妇女的态度,而取决于男性如何看待女性以及女性问题。政府的性别倾向不能保证它能充分考虑女性的意见,而政府强大的社会问题建构能力,又使这种“偏听偏信”忽略或扭曲了妇女问题的社会意义。
第三、誰可以作出“决定的”?女性在公共管理中的结构性缺席,不能不由实际主导公共管理的男性来考虑性别平等问题。虽然不少男性是主张性别平等的,但文化规则造成的社会性别差异已经深刻地内化,在理论工具缺乏,理性认识不足的前提下,光有对性别平等的一般愿望是无法识别性别不平等的,所建立的平等规则,很难保证不是对女性的另一种不平等。所谓“男女都一样”为什么对女性是不平等的,就是这个道理。而从“照顾”女性出发的规则考虑,也很难避免不是对女性权利的歧视性对待,比如女性提前退休的规定。一旦权利实现的条件资源紧张,女性首先被考虑权利缩水,这种考虑有可能在是“关爱”的名义下展开的,比如阶段性就业的政策建议。也就说,决定平等规则和事务的,恰恰是在不平等中享有好处的人。当主要由男性来代替女性发言,安置女性权利,决定女性事务,尽管他们的平等愿望可能是真诚的,但很难保证所达到的平等是真正的,可能更多是一种男性想象。同时,当平等主要是一种由男性给定的权利时,女性成了自己权利的客体,只能接受被给定的相关利益,无法自主地决定自身权利,无法实现赋权。这样一种权利关系,仍然是父权的,只不过在形式上从家庭父权转变为公共父权了。
三、公共管理的公共性与性别公正
一直以来政府被认为是具有公平精神的公共机构,代表着公共利益。这种假设使我们想当然地认为政府会平等地对待所有人。但是公共选择理论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该理论从人的经济理性出发,认为在公共领域也和私人领域一样,人们受利益驱动而选择自利,这种行为选择会导致政府偏离公共立场,“政府失效”就是这种偏离的表现。公共选择理论在研究方法上有三个突破的地方:一是把对政府的研究从整体的研究还原到具体的研究,即个人主义的方法,强调个人动机与选择对整体行为的影响;二是从人的自利本性而不是从利他主义原则出发研究政治行为,指出利他行为的出现,只是因为体制和政策是好的,而不是因为领导者道德高尚;三是用交易原则研究政治领域的行为,主张用改变交易规则的方法进行政策的公共选择。公共选择理论最大的启发在于,让我们明白了政府并不具有天然的公共性,政府行为也是受利益关系支配的。
进一步我们可以思考,社会关系中不仅存在着利益关系,也存在着性别关系,组成政府的个人不仅是经济人,也是有性别的人,在现有的性别关系中,性别身份是如何影响政府行为的?公共管理中的男性性别倾向,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性别身份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是存在的,至少有两种情形表现了这种影响:一是政府管理对现有的性别关系不干涉。现有的性别关系不是平等的关系,不干涉也就意味着维持甚至放任性别不平等。就业市场中存在排挤女性的现象,而政策干预始终不到位,就是属于这种情形。二是如果一定要改变性别关系,也要按照男性的意愿改变。比如女性可以作为“伟大的人力资源”大规模参加社会劳动,但不能作为优秀的管理者,大规模进入管理领域,所以在录用公务员时,要规定女性的比例。性别身份既与文化规定有关,又与现实利益相连,不管是否意识到,它都真实存在,并且发生作用,男性的性别利益和性别特权总是与他们的性别身份有关。当一些男性管理者在私下里漫不经心地表示“女人应该回家”时,我们怎么指望他们会在制定政策时立场公正?
分形理论论文范文3
(一)法律结构模糊
个人理财产品名目繁多,但从法律性质的定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等。而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这种模糊性地表述可能带来两个问题:一是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如何实现,是否应该纳入破产债权的范畴;二是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所有权是归属银行还是客户也将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
1、理财产品宣传和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
一方面,银行在宣传和销售个人理财产品时,容易发生夸大预期收益,掩饰投资风险,或突破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中的约定而擅自对客户进行口头宣传或承诺。另一方面,客户群体自身特定的缺陷或局限,委员会未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了解和收集客户识别风险、认知风险的能力等有关信息。一般投资者在购买某个产品时都是先了解产品情况和收益情况,以便作出投资判断,但很少有银行理财销售人员会事先对投资者做出风险测评。
2、合约内容的概括性
银行在推出理财产品的时候,为了更大程度地吸引客户,增强产品的竞争优势,往往通过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内容模糊性来淡化风险,规避责任。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风险分配的约定不够明确,尤其是潜在风险的提示不够充分或不全面,或提示的方式不够醒目;二是有关投资方式、方向的约定不够清楚,该问题与产品的性质有关,一些所谓的“挂钩”产品更是如此。三是收益的分配约定不明,银行对投资收益在手续费、管理费之外的银行收益、客户最终收益等的分配机制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3、交易标的的虚拟化
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而且其虚拟化色彩越来越明显,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的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很难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与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因此银行必须借助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并通过衍生工具将所谓的投资去向虚拟化。
4、风险揭示不充分
银行在销售其理财产品时不能充分揭示风险,主要表现为(1)在产品名称中显示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承诺性收益安排的字样;(2)在认购协议和产品说明书中有关风险提示的表述处于不明显的位置,或将风险因素分散在不同的条款,有意淡化风险;(3)用过于专业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风险,丙有意将风险因素抽象化、模糊化。这些诱导性、模糊性的说明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不正确地判断。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合约中的免责条款
自2007年12月以来陆续曝出银行理财零收益、负收益事件。如李小姐去年花了10万元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到期后银行给了39.6元的收益。问及银行,才知这39.6元还是央行调息所得的收益,产品收益实际为零。对此,银行的解释是,许多人认为银行把钱拿去买股票中的任意一只都会获利丰厚,这是一种误解,银行不能直接去买股票进行投资,银行只能拿出投资者的本金去买固定收益票据、债券等获得保本的作用,同时用这部分的利息从大的国际投行购买股票的期权,获得较高收益的投资机会。
二、银行理财业务迷局的破揭
(一)对认购协议法律结构的确认
本文已阐述个人理财实际上为委托业务,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应为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协议中应明确写明委托字样,以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以便解决法院在直面因这种协议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时的两难境地,另外还可以认定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的权利及银行接受客户的资金后这些资金的归属权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的法律约束
面对不但高涨的各类存款和投资意识的复苏,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高度关注。中国银监会在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像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也规定:“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银监会日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时,要首先考虑客户的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遵循保证收益类产品的设计规定审慎、合规地开发设计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销售环节,《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和无定价依据的理财产品。同时,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潜在客户群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适当的销售起点金额,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目前,商业银行销售的部分理财产品是从国际投资机构购买而来。对此,《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等情况,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通知》还特别指出,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进行的产品适合度评估应在营业网点当面进行,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手段进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为了向客户提示风险,《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在首页最醒目位置揭示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对于无法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为了确保客户能及时获取信息,《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应定期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商业银行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在未与客户约定的情况下,在网站公布产品相关信息而未确认客户已经获取该信息,不能视为其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配备足够的资源接受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应至少包括处理投诉的流程、回复的安排、调查的程序及补偿或赔偿机制。以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会有效遏制理财业务中的收益迷局,弥补其中的法律盲点。
(三)对银行免责的抗辩
首先从认购协议的条款来看,应认定为格式条款。它是银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简化了订立合同的过程,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参与条款的拟定,容易造成权利的不公平。《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银行在认购协议中的免责应基于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而上述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迷局已充分显示银行只强调收益,根本不提及风险,更没有对免责条款予以说明。比照《保险法》:“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认定认购协议中银行免责条款也无效。
其次,按民法理论,只有自由缔结的契约,法律才承认其效力。故而对“信息的弱者”的保护就与合意的瑕疵理论联系在一起。合意的瑕疵理论强调信息优势的说明义务。若在缔结法律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就影响对方当事人的缔结意思的重要事项负有说明义务却保持沉默,此种沉默构成欺诈。银行在宣传销售时,对产品风险、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及其主要依据未作说明,投资人可以银行构成“欺诈”抗辩银行的免责主张。
再次,从另一层法律关系看,在委托理财的合同中存在着一些随附义务。这些随附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即合同没有约定,银行作为受托人应该给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勤勉义务,及时定期向投资者报告资金运作情况,否则投资者可以侵害其知情权为南追究银行的责任。
分形理论论文范文4
【关键词】分配/劳动力价值/工资
【正文】
劳动力价值理论是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马克思资本积累理论和利润率理论的组成部分。国外某些学者为了否定马克思的学说,对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提出了种种非难。本文现以罗宾逊、大卫·P·莱文等人的观点为代表进行评析,旨在说明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是一致的,不存在国外某些学者所说的相互矛盾。
一、劳动力价值的三个定义完全是一个虚构
罗宾逊在《资本主义、冲突和通货膨胀》一书的第七章《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中说,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存在着三个不一致的劳动力价值的定义。第一个定义是《资本论》第1卷中所说的劳动力价值由劳动力的生产成本来决定,即“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1](P146)。第二个定义是劳动力的价值由传统的生活水平来决定。罗宾逊认为,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包含着和道德的因素,就是指劳动力价值还取决于每个国家的传统生活水平。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著作中存在的劳动力价值的第三个定义是:“至于谈到劳动价值的界限,那末,这种界限的实际确定总是依供给和需求为转移。我所说的是资本方面对劳动的需求和工人方面对劳动的供给。在殖民地国家里,供求有利于工人。因此,美国的工资水平是比较高的。在那里,资本用尽一切,也不能制止劳动市场往往因雇佣工人经常转化为独立自耕农而陷入空虚的情况。”[1](P146)罗宾逊认为:“这段话提出,劳动力的价值是诱使人们在资本主义生产部门寻找工作或留下来工作最少需要的工资。这样一个工资,必须保障生活标准起码等于非资本主义生产部门或别的什么地方的水平。”罗宾逊认为马克思关于劳动力价值的三个定义不仅内容不一致,而且量也不同。[2](P242-244)其实,这种观点并不能成立。
1.所谓马克思劳动力价值存在的三个定义完全是一种虚构。
罗宾逊等人所说的马克思的三个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实际上是对马克思劳动力价值构成要素的论述的割裂。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定义的论述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不存在三个相互矛盾的定义。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由两种要素构成:一种是纯生理的要素;一种是历史的或的要素。劳动力价值的最低界限由生理的要素来决定。……除了这种纯粹生理的要素以外,劳动的价值还取决于每一国家的传统生活水平。这种生活不仅包括满足生理上的需要,而且包括满足由人们赖以生息教养的那些社会条件所产生的一定需要。”[1](P165)从以上论述中可以看出,罗宾逊等人所说的劳动力价值的第一个定义,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构成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第二个定义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第三个定义是根本不存在的,从罗宾逊所引用的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只是在举例说明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在给劳动力价值下定义。
2.所谓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存在不一致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
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是由生理要素与历史或社会要素共同决定,二者不存在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劳动力价值必须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因此,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了劳动力价值的最低限,即资本主义的工资不能低于这个水平,否则,劳动力的再生产就无法正常进行,就不能为资本主义生产提供所需要的劳动力。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决定了劳动力的价值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差别。生理要素是构成劳动力价值的基础,历史或社会要素则构成劳动力价值的社会和时代的内容。与此相联系,劳动力价值的变化也取决于这两种要素的变化。从生理要素来看,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代,由于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差别不大,因此,劳动力价值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技术的进步和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从历史或社会要素来看,劳动力的价值可以在生活资料价值不变的条件下,因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劳动力价值中包含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具有弹性,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可能扩大,也可能缩小,甚至完全消失,以至除了生理上的界限以外什么也不会剩下。”[1](P165)
3.所谓三个劳动力价值定义反映的量上不一致的矛盾是不存在的。
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与历史或社会要素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在决定劳动力价值量上,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劳动力价值的物质内容,没有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就没有赖以体现的物质基础。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决定着生活资料的范围,没有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就会成为超越历史时代和社会背景的物质产品的堆砌。因此,不存在罗宾逊所说的第一个劳动力价值的定义在量上小于第二个劳动力价值定义的。
二、劳动力价值是决定工资的基础的观点与“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并不矛盾
大卫·P·莱文把马克思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条件下,因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的特定条件下所作的分析,无条件地一般化,并从中得出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与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相矛盾的结论。大卫·P·莱文认为,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时,指出“资本积累通过对工资产生向上压力而让劳动力获得益处,使工人‘自己的享受范围’扩大”,“在这个意义上工资就起着调节机制的作用。‘积累由于劳动价格的提高而削弱,因为利润的刺激变得迟钝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的价格重新降到适合于资本增殖的需要的水平,而不管这个水平现在是低于、高于还是等于工资提高前的正常水平”。在概括上述资本积累对工资的影响时,马克思还指出:“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而不是相反。”[3](P680)但马克思又认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据此,大卫·P·莱文断言:“通过这些分析,马克思实际上放弃了生存工资和劳动力价值的思想,而把收入分配的决定看成了产出、价格和投资理论的一部分。”[4](P53)这是以“两种形式出现,首先一种是通过确定独立于产品、价格和投资的劳动力价值,来解决分配问题;第二种则与此相反,它根据不断发展中的资本积累需求来确定工资”[4](P53)。
所谓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资本积累决定工资的矛盾并不存在。
1.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资本积累决定工资的适用历史阶段不同。
马克思关于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的论述,是就资本积累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积累对工资的影响而言的,不是指决定工资运动的全部原因。马克思指出:“以上我们只是考察了这个过程的一个特殊阶段,即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资本增长的阶段。但是过程会越出这一阶段。”并且这个阶段仅仅是资本主义制度建立时期的阶段,马克思指出:“一旦资本主义的一般基础奠定下来,但积累过程中就一定会出现一个时刻,那时社会生产率的发展成为积累的最强有力的杠杆。”[3](P682)资本积累决定工资是就特定的历史阶段和特定条件下而言的,而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量是就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工资运动的基础而言的,不能把马克思在特定条件下关于工资运动的论述,无条件地升为一般意义上的结论。
2.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积累量决定工资是就不同角度而言的。
前者是指劳动力价值是工资运动的基础,工资是围绕劳动力价值来波动的。后者是指资本积累通过影响劳动力的需求而引起的工资运动,是工资运动的直接原因。所以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是就工资运动的基础而言的,而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是就工资变动的原因而言的。
3.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与资本积累决定工资的范围不同。
前者决定工资是指工资变化的界限,劳动力价值的生理要素决定的生活资料量的价值是工资变化的最低限度,否则资本主义生产就会因缺乏劳动力而无法进行,同时,劳动力价值也决定了工资运动的最高限度,即工资的上升不能长期超出劳动力价值,造成剩余劳动减少到损害资本主义制度赖以生存的程度。马克思指出:“劳动价值的提高被限制在这样的界限内,这个界限不仅使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不受侵犯,而且还保证资本主义的规模扩大再生产。”[3](P381)所以,资本积累是在劳动力价值确定的范围内,通过资本积累量的变化,引起对劳动力需求的变化,导致工资的变化。在劳动力供给一定,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资本积累最初会引起对劳动力需求的增加,导致工资的上升。但这种变化到了一定程度,工资的上升就会远远超出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导致利润率的下降,积累减少,反过来造成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使工资水平下降,“重新降到适合资本增殖需要的水平”。[3](P680)因此,在上述特定条件下,马克思在论述“积累是自变量,工资是因变量”时,不存在放弃劳动力价值决定工资的问题。
三、马克思工资理论与利润率下降规律理论是一致的
罗宾逊与大卫·P·莱文认为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与利润率下降理论是矛盾的。罗宾逊认为,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利润率的下降同时发生,如果实际工资真的不变,则利润率就不可能下降。[2](P228)大卫·P·莱文则认为:“为了更好地分析利润率,马克思倾向于假定在不断下降的单位劳动成本和不断上升的资本强度情况下,劳动力价值保持不变。这就可能意味着利润率的下降是由于实际工资增加,同时也是由于资本强度的上升。”[4](P70)罗宾逊和大卫·P·莱文虚构的马克思工资理论与利润下降理论的矛盾是不存在的。
1.马克思没有认为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利润率的下降是同时发生的。
马克思多次论述过工资与利润的对立运动。他指出:“工资一般降低的结果,是剩余价值和剩余价值率的一般提高,并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还有利润率的一般提高。”[5](P226)但是,如果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马克思认为:“工资和利润率可以不按相反方向变化,而按相同方向变化,二者可以一同提高,或一同降低。”[5](P982)显然,所谓马克思认为实际工资的上升与利润率的下降是同时发生的断言,是不能成立的。
2.所谓“实际工资不变,利润率就不会下降”的论断也是不能成立的。
引起利润率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在技术进步的条件下,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资本积累导致可变资本在总资本中的比重下降,从而造成由可变资本带来的剩余价值总量在增加的情况下,总资本的比率在下降。因此,实际工资的变化,不是引起利润率下降的根本原因。就是在实际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利润率也照样可能下降。马克思在利润率下降时指出:“不管这是由于工作日的延长或强化,还是由于劳动生产力的而引起的工资价值的下降,那末,剩余价值量,绝对利润量,就必然会增加,尽管可变资本同不变资本相比是相对减少了。”[5](P245)在劳动力价值下降的条件下,实际工资的提高也不会导致利润率的下降。马克思认为:“如果工资因劳动力价值的下降(这种现象甚至可以和劳动的实际价值提高结合在一起)而降低了”[5](P131-132),那么,这就可以提高剩余价值率,从而提高利润率。
3.在劳动力价值不变的条件下,实际工资的提高不会引起利润率的下降。
在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力提高的情况下,劳动力价值不变。虽然工人所获得的生活资料的数量得到了增加,但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划分比例,即剩余价值率没有变。资本积累的增加,由技术进步引起的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同样会使可变资本的比例相对下降,资本对劳动力的需求相对减少,从而导致利润率的下降。因此,在劳动力价值不变时,实际工资的增加,改变的只是劳动者的生活资料量,不会降低利润率。
四、劳动力价值构成的社会要素与工资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是一致的
大卫·P·莱文认为,马克思关于工资争议的分析过程,“使得劳动力的价值决定于工人要求和维持货币工资率水平的能力。如果我们不再深究工资争议发生的更详细,那么劳动力的价值和利润就将取决于外部既定的环境”。[4](P61)同时,他还认为,马克思关于“工资的一般变动仅仅是由同周期各个时期的更替相适应的产业后备军的膨胀和收缩来调节”的论述,可能意味着工资会随着偶然环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4](P69)在这里,大卫·P·莱文从两个方面对马克思分配提出了非难。一是劳动力价值取决于工人争取提高工资的能力与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相矛盾。二是工资的一般变动仅仅取决于工业周期的变动。其实,上述责难难是不能成立的。
1.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说明劳动力价值的确定取决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工人阶级可以通过斗争扩大原有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劳动力价值的范围。
马克思指出:“劳动的价值本身不是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变数,它甚至在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仍旧不变的条件下也是一个变数。”[1](P165)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的要素是可以改变的,而决定这种改变的因素,取决于工人阶级与资本家阶级“斗争力量的对比”。[1](P161-166)这种改变是通过工人阶级争取提高工资的斗争来实现的,但这不等于劳动力的价值仅仅决定于工人要求和维持货币工资率的能力,它还要取决于资产阶级的力量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
2.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总是由一定和一定国家的具体社会条件所决定。
它在特定国家的特定时期是一定的。因此,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的变化,是就劳动力价值的长期变化而言的。工人阶级通过长期的历史斗争,能扩大劳动力价值的范围。但这不等于工资完全脱离了劳动力的价值,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工人争取提高工资的斗争,只能引起工资的变动,而不会改变劳动力价值的范围。在特定时期内劳动力价值如果没有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它只能是一个常数,而不是一个变数。从特定的时期来看,由于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是既定的,劳动力价值和利润的变化就取决于劳动力价值生理要素所决定的生活资料价值的变化。从长期来看,劳动力价值的历史或社会要素也会发生变化,但这种变化主要取决于社会环境的改变,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劳动力价值和利润取决于外在的既定环境。
3.工资的一般变动由工业周期相适应的产业后备军的膨胀和收缩来调节,不等于工资由偶然因素来决定。
工资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工资的变动以劳动力价值为基础。但劳动力价值并不决定工资变动的具体方向,工资变动的具体方向是由劳动力的需求与供给来决定的。资本主义工业生产的周期性,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产业后备军的膨胀和收缩,就成了劳动力供求的决定性因素,从而引起工资的变动。但这种变动仍然只是劳动力价格层面上的变动,工资的涨落仍然围绕劳动力价值上下波动。收稿日期:
【】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
[2]朱钟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理论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分形理论论文范文5
一、平衡论“虚”“实”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尽管同意“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
这一命题的学者越来越多,但暂时仍持相左意见者也为数不少。行政法学界关于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分歧主要针对平衡论的研究方法与现实基础。平衡论者并不否认平衡论有理想成分,但更不容否认的是作为整体的平衡论无疑是来自现实、服务现实、指导现实的;暂未接纳平衡论的学者则认为平衡论避“实”就“虚”,其研究方法不太科学,理论主张也缺失现实基础,故将其视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言过其“实”。
评判平衡论的“实”与“虚”,首要的问题是达成评判标准上的大致共识。作为理性思维的产物,任何理论都不可能与实践一一对应,理论源于现实却又高于现实,并通过标明现实的完善方向与完善方式而体现其理论指导价值。平衡论亦然。而且,较具体的行政法理论而言,作为理论基础的平衡论只有更具抽象性才能更好地起宏观指导作用。因此,行政法理论基础必然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但绝对不能据此就认为平衡论就是“虚”的。如果将平衡论的“实”定位为对行政法制现实的消极反应,就正好否定了平衡论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地位。因此,评判平衡论的“实”,关键在于考察平衡论是否揭示了行政法制的“真际”-隐藏于行政法深层次的“理”或“道”。
由此可见,评判平衡论“虚”“实”的标准主要有三:
第一,平衡论的研究方法是否符合社会科学方法论要求;
第二,平衡论是否成功地揭示了行政法的历史延续性;
第三,平衡论是否回应了来自经济、政治、社会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现实要求。
与此相对应,关于平衡论的理论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平衡论的研究方法;平衡论的现实针对性;平衡论的经济维度;平衡论的政治维度;平衡论的人文精神维度;平衡论的实践性;平衡论的法治意义等。以下分别进行讨论。
二、平衡的研究方法:平衡论远离实证?
质疑观点:平衡论只是一组纯粹应然命题的集合,整个理论体系缺失实然层面;或者,平衡论的构建方法是纯粹规范性的,缺少实证分析。
对照社会科学方法论,一种缺少实证支持的规范性理论很难经得起实践考验,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形成也必须遵循社会科学方法论规则。平衡论是由一组具有内在逻辑性的、相互支持的观点而构成的理论体系,平衡论者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哲学思维,这就保证了每一重要理论观点的形成都既有实证支持(事实),也有规范分析(价值判断)。大致说来,平衡论的研究方法至少有三种:矛盾分析方法、理想类型方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方法。
(1)矛盾分析方法。平衡论认为,行政法是一个围绕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这一行政法核心矛盾而展开的规范体系,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是行政法内部的两个矛盾主体。平衡论采用了辩证思维,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视作对峙互动的矛盾双方,既正视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又顾及矛盾双方的合作性。
(2)“理想类型”方法。实践证明,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
研究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科学方法,它已被国内外行政法学者所广泛运用。平衡论者提出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等三种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想类型”,以及管理法、控权法与平衡法等三种行政法“理想类型”,与“理想类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不谋而合。作为平衡论的对立理论形态,管理论与控权论也是平衡论首先提出的,这“两论”本身也是平衡论的基本理论主张。尽管有些学者一方面断然否定平衡论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却又在事实上接受了管理法(论)与控权法(论)的理想类型,此即反证了他们实际上是承认平衡论者采用了“理想类型”方法。
(3)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平衡论者在型构平衡理论的过程中,既通过探究行政法制实践,以实证的方法得出一系列理论主张,又并不隐瞒自己的价值判断,力求以实证分析保证理论的现实性,以规范分析保证理论的前瞻性。惟此,平衡论旨在揭示行政法背后的“真际”,其理论构建方法符合思维规律,基本上做到了(从行政法制实践中抽象出共性的)形式逻辑与(以行政法学理论指导行政法实践的)辩证逻辑的统一;而且,还强调具体理论观点与(经济性实证分析的)数理逻辑要求相吻合。
三、平衡论的现实针对性:平衡论回避了现实?
质疑观点:平衡论是一种简单的“否定之否定”的结论,是一种对管理论与控权论的折衷处理,是一种回避现实的中庸作法,缺乏反映中国行政法制现实的针对性。
作为一种在回应时代需求的行政法哲学,平衡论的确是时代的产物。在中国历史上,在“管理论”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消亡而衰微之后,“控权论”曾一度活跃。然而,在现阶段的中国推行“控权论”
并不实际,这不仅归因于英美控权法是以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与完善的行政程序为主要控权手段,而且还具有权利本位、自由主义、消极政府、企业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等现实基础,而这些思想观念与制度环境,在90年代初的中国并不具备。此外,发端于70年代末的世界公共行政改革了也要求各国重塑一个“有活力”的政府,英美传统的控权模式也因此处于修正之中,以谋求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由此可见,管理论与控权论在中国都是行不通的,中国行政法学界只能直面现实,构建自己的理论基础。正是迫于这种理论困境的压力,平衡论才应运而生。可以说,平衡论的提出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学界针对中国的实际,选择了超越管理论与控权论的“第三条道路”。
熟悉平衡理论体系的人是不会提出“平衡论只是对管理论与控权论简单折衷处理的产物”之质疑的。实际上,管理论与控权论作为两种极端的理论模式,它们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动作机制、制度体系等都迥然不同,二者在理论模式上无法进行折衷、整合。平衡论之所以能超脱原有的理论困境,只能归结为其理论框架的超越性,突破了管理论与控权论思维定势,凭借全新的辩证思维来考察具有互动内倾的、对立统一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形成自成一体的关于现代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价值目标、功能定位、运作机制、制度创设与变迁等的理论体系。由此可见,平衡论与管理论、控权论,可谓存有天壤之别。
四、平衡论的经济维度:平衡论是否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模式?
质疑观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推行的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平衡论提倡在行政法内搞平衡,是一种不关心市场经济的表现,置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于不顾。
毫无疑问,经济是基础,行政法必须面对经济、适应经济需求;
因此,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与经济体制,就会有什么样的行政理论基础与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众所周知,平衡论一直关注市场经济,并依据经济规律构建其理论模型。平衡论的经济维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顺应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呼应“对策均衡论”的博弈主张。
(1)顺应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
平衡论顺应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主要表现为制约与激励机制的构建。市场经济是一种以理性开发能力为基础的信息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之所以愿意去努力发现信息、利用信息,可归结为信息的回报性,此即市场背后的激励。钱颖一教授认为,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是否用价格实现资源配置,更本质的是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同;简单来说,市场经济通过制度安排来给经济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激励;同时它又对每一个经济决策者产生约束,使得他要对自己的经济决策后果负责,因此,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法治的作用在于既约束政府又约束经济人。据此,平衡论认为,现行行政法应该有助于政府与市场的“双驱动”,现代行政法机制应由制约机制与激励机制整合而成,以适应市场经济之激励与约束的制度化要求。由此可见,平衡法的制约与激励机制,主要是对市场经济的制约性与激励性的积极回应,平衡法的既制约双方、又激励双方的制度体系,有助于形成一个有活力、有效率、有秩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鉴于此,质疑平衡论不关心市场经济毫无根据。
(2)呼应“对策均衡论”的博弈主张。主张博弈的“对策均衡论”,以当今主流经济学的姿态主导和预示着未来经济学的发展和实践。平衡论分享了“对策均衡论”的博弈主张,二者具有相容的内在机制。这既包括方法论上的共通性,也包括利益动机、行为环境、主体、行为等各种理论前提上的异曲同工:
第一,方法论。对策均衡论与平衡论都旨在通过对内在的经济规律的认识,促成经济主体行为更趋于理性。平衡论与对策均衡论所主张的博弈观,其意义不仅在于通过博弈主体的讨价还价以公平地分配利益,更在于通过双方的真诚合作以创造更多的利益。
第二,利益动机。主体行为直接取决于利益驱动。公益与私益的统一性是对策均衡论与平衡论的共同理论基石:利益对立性表现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竞争性与斗争性;利益统一性表现为双方合作有利于利益增值。理性博弈既有助于节约因过度竞争导致的资源浪费,又有利于实现公、私益的“双赢”。
第三,环境。任何主体都是一定环境之中的主体,主体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特定环境的影响。因此,平衡论谋求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平衡,就必然要如同对策均衡论一样关注环境与主体行为之间的函数关系。二者都持有一种与现实背景相对应的、涵义常新的、动态的均衡观。
分形理论论文范文6
关键词:管理模式;基金风险;基金业绩;开放式基金
一、引言
基金管理可分为“团队管理”和“个人管理”两种模式,前者指多个基金经理管理一只基金,后者指单一经理管理一只基金。随着基金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基金采用团队管理的模式,这一趋势在国内外都是如此。美国股票型基金的团队管理比例在1994年时只有5%,2003年已增加至46%[1]。我国团队管理基金的现象逐渐增多,团队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数量由2002年一季度的1只增加到2008年一季度的65只。尽管团队管理的基金数量占开放式基金总数的比例维持在20%左右,但其管理的资产规模比例已从43%增加到65%。团队管理的基金是开放式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影响基金管理模式选择的因素有哪些?团队管理相较于个人管理,对基金的风险特征和投资业绩的影响有何不同?这是本文将要讨论的问题。
在完全竞争的证券市场中,决策主体具有相同信息,则团队管理和个人管理的基金投资决策应该没有差别。但行为因素会影响到实际决策过程并通过成员之间的交互作用导致团队管理与个人管理有不同的决策和绩效表现。“群体漂移理论”(groupshifttheory)认为,集体决策有可能会强化团队中强势成员的看法,增加过度自信的情绪,从而加大决策结果的极端性[2]。“意见折衷理论”(diversificationofopiniontheory)认为,团队成员为达成一致结论会权衡自身观点,决策结果会反映大部分成员的意见,是成员意见的折衷[3]。从团队决策的绩效来看,一方面,团队成员可以相互纠正决策中的错误使决策更加理性,团队管理的基金应有更好的投资业绩;另一方面,团队决策也可能出现低效率,或源于团队工作中的道德风险(即部分团队成员消极怠工),或源于信息交流上的低效率,抑或是较高的协调成本导致团队管理绩效欠佳。
本文首次采用国内大样本数据,从基金风险特征和投资业绩方面对业界真实的团队决策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显示,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主要受基金公司偏好的影响。在控制基金特征后,团队管理可显著降低基金的总风险和系统性风险,说明团队决策结果较为“温和”,支持“意见折衷假说”,同时,团队管理也显著提高了基金投资业绩,说明团队管理可以发挥多人决策优势,做出较好的投资决策。
二、文献回顾
关于基金管理模式的影响因素,Sharp认为,任命多个基金经理管理的动因是专业化和多元化,专业化是为了发挥不同基金经理对不同投资领域了解程度的优势,多元化是为了防止单个基金经理决策产生偏差[4]。Barry和Starks从委托关系的角度证明了风险共担也会影响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采用团队管理模式能产生更好的激励[5]。Bar等的实证结果显示,选择团队管理模式的概率与基金公司层面的政策和资产规模正相关,与基金年龄负相关,管理模式受基金公司层面因素的影响较大[1]。
关于不同管理模式的风险程度,学术界仍未达成共识。Moscovici和Zavalloni等学者认为团队决策代表了一种折衷,为了达成最终意见,团队成员必须权衡个人观点,团队决策会更温和,在时间上表现得更平稳[6-3-7]。Adams和Ferrerira的研究显示,团队决策由于多样化的作用会更保守,从而风险程度更低[8]。但也有理论认为团队决策的风险程度会更高,团队成员在得到其它成员支持后更敢于冒险[9]。实证研究方面,Golec使用36个月的数据发现,团队规模对风险调整业绩的影响不确定[10]。Bar等的实证结果显示,团队管理可显著降低基金的总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非系统性风险,并在后续的研究中,Bar等进一步支持了这一结果,说明团队管理决策符合“意见折衷理论”[11]。
关于团队决策和个人决策的绩效,理论上也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部分研究发现,团队决策更加理性,团队管理业绩会更好[6-12-13],团队决策至少有两个优势:一是团队成员会在小组讨论的过程中能相互纠正错误;二是当团队成员拥有互补技能时,团队能从更多知识和能力中获益[14]。但是也有研究发现团队决策常存在低效率和偏差现象。小组成员会比单独工作时的积极性降低[15-16],这种低效率的现象即团队的道德困境[17],而偏差现象是指集体决策为追求达成完全一致的结论,而使决策偏离最优结果[18]。Prather和Middleton使用162只开放式基金13年的数据发现,不同管理模式基金的业绩没有显著差异,择时能力没有明显区别[19]。Chen等在基金规模和基金业绩的研究中发现,团队管理会显著降低基金投资收益,主要是由于团队管理在处理非定量信息(softinformation)方面效率较低[20]。Bar等在关于基金管理模式的研究中发现,团队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稍有逊色,但业绩持续性较高[1-11]。目前,国内尚未出现系统研究基金管理模式的文章,李豫湘等的研究结果显示,基金经理人数对业绩没有显著影响,但该研究仅使用了2003—2004年的小样本数据[21]。
三、样本选择及数据说明
本研究的基金样本均为半年度数据,全部来自WIND数据库,时间区间为2004年下半年到2007年底,截至2004年上半年,市场上开放式基金数量较少,且基金特征数据不全。类型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和债券型。第一,剔除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的基金;第二,鉴于债券型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以及分析方法都与股票资产占多数的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差异较大,故也从样本中剔除,只保留股票型和混合型的开放式基金,如此选定了163只基金;第三,若基金管理模式在半年报告期内发生更替或基金特征变量不全,则将此半年度数据从样本中剔除。最后得到的有效样本为涵盖163只基金的437个半年度数据。计算定价因子的股票价格数据及公司财务数据取自色诺芬数据库(Sinofin),样本时间为2004—2007年。
本文对基金绩效的考察从两个维度进行:基金的风险特性和基金的投资业绩。基金的风险特性依据CAPM理论分为基金的总风险、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的投资业绩采用基金Jensen-α衡量。在计算风险和Jensen-α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基金的收益率指标,基金第t期收益率Rt为第t期复权单位净值UNAt的变化率:
Rt=UNAt/UNAt-1-1(1)
本文将下列关于基金特征的控制变量用于横截面回归。
①基金规模变量:基金规模会侵蚀基金业绩[20],规模指标Sizet由基金的总净值TNAt(基金第t期的资产净值,即基金不复权的单位净值乘以基金总份额,以亿元为单位)计算得出:
Sizet=log(1+TNAt)(2)
②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单只基金所在基金公司的基金总净值(除去该基金本身)之和再加1取对数,用logfam表示,衡量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的大小,资产规模较大的公司通常有较低的借贷成本、交易成本和更丰富的信息等,会影响单只基金的表现。
③基金换手率指标:反映的是基金交易的活跃程度,这与基金的风险特性和投资业绩也密切相关。该指标由期间内(以半年为单位)基金买入总额(buyt)和卖出总额(sellt)的最小值除以期间内的平均资产净值averageTNAt得到,即
Turnovert=min(buyt,sellt)averageTNAt(3)
④基金年龄:用Age表示,以年度为单位,从基金成立日开始计算到2007年底为止,结果向前取到0.5年。
样本基金的类型和投资风格分布如表1所示。表2则报告了相关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其中,famTNA表示基金公司相应基金之外的所有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其余变量定义如前文所述,其中子表A、子表B分别对应混合型与股票型基金。
四、影响基金管理模式选择的因素分析
基金公司出于多种目的选择基金管理模式:如基金规模较大需要多人进行管理,基金调整仓位频繁需要多人进行决策,基金投资多元,需要发挥不同经理的专长等。本部分利用基金相关特征数据分析管理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使用如下Logit模型进行回归:
P(Team=1)i,t=F(k0+k1LastSizei,t+k2Agei,t+k3LastPcomi,t+k4LastTori,t+k5LastFami,t+k6MIXi+∑Tj=200402kjYj)(4)
若基金i在第t期采用团队管理模式,则P(Team=1)i,t=1,否则P(Team=1)i,t=0。Agei,t表示基金i的年龄,LastSizei,t表示基金i上期资产净值,LastTori,t表示基金i上期换手率,LastFami,t表示基金公司除去基金i之外的基金净值总和,MIXi为混合型基金的虚拟变量,如果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则该变量取1。Yj是表示不同时期的虚拟变量,分别从2004—2006年定义了3个虚拟变量。所有时间虚拟变量的回归结果都不显著,未在表中列示,结果如表3所示。
由Logit模型回归结果可知,基金公司选择团队管理模式的概率与该公司上期团队管理基金的比例以及公司资产规模显著相关。LasPcom回归系数为正,显示若基金所属公司上期团队管理基金数量的比例越大,则该基金采用团队管理的概率越大,表明公司对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好或惯性。LastFam回归系数为正,说明公司旗下基金前期总规模越大,越倾向于选择团队管理模式;但LastSize回归系数不显著,即基金本身的净值规模与基金管理模式之间的关系不显著。此外,基金类型与管理模式的选择之间无显著关系,即混合型与股票型基金的管理模式似乎并无差异,这不支持基金使用团队管理模式以满足管理专业化要求的说法。综上所述,公司层面的因素是影响管理模式选择的主要原因。
五、管理模式与基金风险分析
如前文所述,团队管理的决策结果或是对团队成员意见的折衷,或是团队成员极端意见的强化。这一假说可由基金风险的实证分析得以检验:如果团队管理模式对基金风险有降低作用,说明团队在配置资产时采取了较为“温和”的策略,可以看成是团队成员意见折衷的结果;如果团队管理基金的风险较大,则表明团队管理的资产配置较为极端。
依据CAPM理论,风险可分为三个层次:总风险、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分别定义为基金收益率的标准差、市场模型中市场溢价的估计系数以及市场模型估计残差的标准差。市场模型的回归方程为(回归中使用的样本数据为周数据):
Rp-Rf=αp+βp(RM-Rf)+εp(5)
风险指标表示为:
总风险=Var(Rp-Rf)(6)
系统性风险=βp(7)
非系统性风险=Var(εp)(8)
模型中无风险利率Rf=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52,市场收益率RM为相应时期沪深所有A股股票以市值为权重的加权平均收益率。为统一期起见,将各风险指标再进行半年化处理,分别乘以26,用于下文的横截面回归中。
按照管理模式分类的基金风险程度差异如表4所示。鉴于混合型和股票型的基金资产组合有差异,表4将这两种类型的基金分开进行描述,每组风险指标的前两行数据是该风险指标的均值,差异一行表示个人管理基金与团队管理基金的风险差值。
总体看来,个人管理基金的风险水平要大于团队管理的水平,但差异的显著性在不同类型基金中有区别。本文通过控制基金的其它特征,采用如下线性回归模型来检验管理模式和基金风险的关系:
Riski,t=k0+k1Teami,t+k2Agei,t+k3LastSizei,t+k4LastTori,t+k5LastFami,t+k6MIXi+∑Tj=200402kjYj+εi,t(9)
模型(9)的因变量分别对应总风险、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Teami,t为团队管理模式的虚拟变量,如果该基金为团队管理取1,否则取0;其余变量含义与模型(4)相同。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注:*、**、***分别表示回归系数在10%、5%、1%的显著水平下显著。小括号报告回归系数的p值。表格的最后一行为回归模型调整后拟合优度。
在控制基金类型及基金特征后,团队管理的虚拟变量对基金总风险、系统性风险的回归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团队管理模式可以有效降低基金投资组合的波动性和β值。波动性的降低可推断团队决策结果较为温和,较低的β值表明团队经理选择了相对于市场组合较为“保守”的资产,支持团队管理决策的“意见折衷理论”。非系统性风险回归方程调整后的R2很低,说明管理模式与非系统性风险之间的线性关系很弱,这源于混合型基金的非系统性风险分布很集中,均值及方差都非常小,显示混合型基金分散非系统性风险能力较强。
六、管理模式与基金投资业绩分析
基金投资业绩通常是基金经理激励机制中一项重要指标,基金经理的决策都是在给定风险水平下最大化基金业绩。本文采用基于多因子模型计算的Jensen-α衡量基金投资业绩:
(1)Fama-French三因子模型:
Ri,t=αi,t+b1MKTt+b2SMBt+b3HMLt+εi,t(10)
其中,Ri,t代表基金i第t期收益率,由复权单位净值计算出。αi,t对应基金的Jensen-α。MKTt为t期市场投资组合的收益率。HMLt为账面/市值比因子,SMBt为规模因子。回归中使用的因子及收益率均为周数据。
(2)四因子模型:
Ri,t=αi,t+b1MKTt+b2SMBt+b3HMLt+b4MOMt+εi,t(11)
其中,MOMt为惯性因子,采用的排序期分别为3个月、6个月以及1年。其余各变量含义与(10)中一致,回归中使用的因子及收益率均为周数据。
表6按基金类型报告了相关收益指标的均值以及不同管理模式的差异检验结果。每组收益指标的前两行数据是该类基金收益的均值,差异一行表示个人管理基金与团队管理基金收益之差。
结果显示:(1)不同管理模式下的基金收益和投资业绩指标均没有明显差异。(2)基金半年期的总收益率较高,平均在30%以上。这主要源于样本期(2004—2007年)处于市场上升阶段,多数基金的净值在2007年上半年之内就实现了翻番。
为了进一步验证管理模式对基金收益的影响,我们控制了基金特征变量并对Jensen-α进行如下回归:
αi,t=k0+k1Teami,t+k2Agei,t+k3LastSizei,t+k4LastTori,t+k5LastFami,t+k6LastsFlowi,t+k7MIXi+∑2006j=2005kjYj+εi,t(12)
回归因变量分别对应不同多因子模型计算的Jensen-α。LastFlowi,t表示基金上一期的净流入比率,其计算方法为基金净值的对数增长率减去基金收益率,即log(TNAt-1/TNAt-2)-Rt-1,其余变量含义与模型(9)一致。表7报告了相关回归结果。(a)栏为对三因子模型对应Jensen-α的回归结果。(b)(c)(d)栏分别是对四因子模型依惯性因子不同排序期所得Jensen-α的回归结果。最后一行为回归模型调整后的拟合优度。
回归结果显示,在控制基金特征后团队管理模式对基金业绩有显著的提高作用。尽管使用了不同的多因子模型,但团队管理均可将投资业绩提高3%以上,是总投资业绩水平(15%左右)的1/5。
团队决策在股票投资中确实可以发挥多人决策优势,提高基金投资业绩。此外,基金的投资业绩与基金公司上期规模显著负相关,这说明基金公司层面存在某种规模不经济现象。如果考察净投资业绩与管理模式的关系,可将Jensen-α减去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进行同样的回归,所得结果与上文类似,不再赘述。四因子模型在不同排序期惯性因子下得到的Jensen-α差异不大,故仅列示了按3月期排序的结果。
七、结论
本文利用2004—2007年的大样本数据对基金管理模式进行了系统研究,发现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与基金自身特征、基金类型无显著相关性,但与基金所属公司的管理资产规模以及前期采用团队管理基金的比例显著相关,说明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主要受基金公司对管理模式偏好的影响。这与国外的实证结果类似[1]。控制了基金类型和特征,团队管理模式能够显著降低基金总风险、系统性风险,说明团队管理选择资产较为“保守”、“温和”,这支持了“意见折衷理论”;但在降低非系统性风险的能力上,团队与个人管理并无明显差异。团队管理模式可显著提高基金投资业绩,说明团队能做出较好的决策,体现了较高的资产选择能力和较强的管理优势。采用不同多因子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得到的结果相类似,说明上述结果是稳健的。这与李豫湘等[21]的结果不同,与基于美国数据的研究结果[1-11-20]也有差异。本文结果丰富了现有文献,可为基金投资者选择投资产品提供一定的参考。基金公司应深入考察其团队管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发挥团队管理的优势,控制团队管理不经济性。
实际基金管理中,存在着单一基金经理管理单只或多只基金,抑或多个基金经理管理单一基金或交叉管理多只基金的现象。本文仅是基于单只基金的表现分析管理模式的选择及其对单一基金的影响,这不等于考察了基金经理或经理团队所管基金的总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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