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管理办法范例6篇

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1

诱惑背后的万丈深渊

今年的1月份,北京王女士在大望路某理发店办理了张“剪发会员卡”,该理发店的会员卡分为:剪发卡、烫发卡等价格不等。由于王女士在办卡后,因为一系列的原因直到3月中旬左右才再次踏进这家理发店。这时候发现当初办卡时指定的设计师已经离开了,那手上这张卡怎么办呢?店员的回复是这样的,设计师已经离职了,所以如果要办理退卡的话,是不可能是事情。唯一的办法就是将会员资额转到其他发型设计师下,而转会员并不是免费的。一张剪发会员卡价值380元,转会员还需支付200的转会费。如果不交转会费,那以后凭这张卡来就很大程度上就是学徒来负责剪发。就这样王女士在店员的忽悠下,无奈的又办理了转会员业务。

当初是王女士路过大望路去别的地方办事,碰到该理发店店员,忽悠王女士帮个忙上去理发店坐一下,让设计师免费设计一下发型,做不做都无所谓。只是每天有名额限制,那店员还没有达到要求,王女士想帮个忙而已,坚定立场就好了。谁知接踵而来的就是设计师的一怔忽悠,说的头头是道,王女士也开始心动,设计师更加“贴心”的告诉王女士,如果剪头发没有会员卡的话要138元,但如果办理了会员卡就只需38元。乍听之下,心动不已,想想反正下次还得剪发洗发,买卡绝对合算。由于人的心理因素,在不断地忽悠之下总是有点不好意思或者是不耐烦的状态,均会出现想快点跳出当下环境的感觉。

目前来看,王女士的会员卡尚能使用。然后李女士却在金钱上遭到了很大的损失,李女士在家附近的一家名为林克美发美容的理发店里办了一张会员卡,享受5折优惠,每次理发只需15元。虽说这家美发美容院是在春季才开张的,但是理发店上下两层的营业面积,再加上室内豪华的装修,让李女士放心。她在支付了1000元的预付费后,成为了店里的金卡客户。没想到,刚理了两次发,卡里还剩下900多元钱,这家店铺就贴出了出租的招牌,关了张。这不仅让在店里办理了会员卡、存入了不少现金的顾客着急,就连店里的职工们也很纳闷,因为就在店铺关张前一晚,他们还在店里工作。

关于预付卡消费的类似事件,最近两三年以来表现得最为突出,虽然预付式消费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甚至还呈现出上升趋势,但是消费者在遇到问题后真正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却不多,多数都是选择了自认倒霉,要谨慎购买金额过高、期限过长的会员卡。要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坚定立场,在忽悠面前不要因为面子问题而选择听从。

有多少卡可以重来

统计显示,预付卡消费已逐渐成为服务消费投诉的热点。面对消费者有关预付卡消费的投诉,相关机构和部门目前只能采取“一事一议”的调解处理手段,并通过媒体曝光案例、消费警示等方式提醒消费者警惕预付卡消费中的猫腻。但是从现如今消费者投诉的比例来看,以上做法的效果并不明显。一方面,“一事一议”解决的只是部分消费者遇到的侵权纠纷,在司法程序和行政调解程序上都不具备判例效应,使得其他消费者不可能通过这些成功的案例就能顺利讨回公道。另一方面,关于预付卡消费有风险的提示虽然层出不穷,但没有减缓经营企业发卡的速度,服务企业发放的预付卡依旧很多,而选择这种消费模式的消费者也越来越多。

是消费者不知道预付卡的潜在风险吗?据研究多数消费者很清楚预付卡的风险,但是往往因为一些因素就将自己的希望寄托在遇到一个诚信经营者身上。而商业的信用只有靠制度来约束,无其他办法。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预付卡营销方式的正常运用,以社会的诚信、有序的市场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系为前提。在这些前提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预付卡方式就存在被不法经营者恶意运用的危险,不仅消费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其他诚信的商家、市场秩序甚至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也会受到不良的影响。

办卡容易,退卡难。当消费者发现问题想办理退卡业务时,比登天还难。商家为了规避责任,卖给消费者预付卡的时候,很少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即使有些商家与消费者签订了书面协议,其内容也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商家管用的手法就是在最不起眼的位置上标明“所付的款项将不予退还”的字样,或者其他各种条款均是用以约束消费者的,几乎没有涉及到任何有关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早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联合颁布了《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均作了规定。2003年12月27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16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因此,在目前法规框架下,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

为此,工商管理部门建议,要从根本上控制预付卡风险,就要尽快针对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将预付消费卡的定义、类型、运行模式等内容规范下来,并明确预付卡管理的行政主管、执法部门以及发生违法行为之后,如何定性如何处罚等一系列问题。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卡 法律 规制

预付式消费卡概述

笔者认为预付式消费卡是指在市场流通领域中,具有一定资质的经营者或第三方发售并由购卡人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在指定范围内由持卡人分次享有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消费凭证。简而言之,就是一种建立在消费者对经营者信任基础上的新型消费模式。目前我国预付式消费卡的发展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互利双赢性。预付式消费卡是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双赢的一种消费模式,一方面,消费者办理该卡后可以享受经营者给予的特别优惠服务;另一方面,经营者也可在短期内汇集相对充足的流动资金,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自身的经营能力。

形式多样性。因各个经营者的特色不同,消费卡的内容可分为多种形式,如商场购物卡、超市提货券、美容卡、健身卡、洗车卡等;根据卡片材质又可分为磁条卡和纸质卡,前者成本较高,通过专门的电子业务系统进行结算,后者成本低廉,直接在纸质预付卡上逐次签字登记核算。

使用局限性。一般来说,预付式消费卡在消费时存在使用的地点、时间、种类方面的限制。经营者出于赢利目的的需要更是增加“不记名”、“不挂失”、“不能提现”、“不能转让”等一系列附加限定条件,致使消费者不能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内容。

单向风险性。预付式消费卡的使用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单方面规定预付式消费卡不记名、不挂失、不能提现等,让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经营者的安排。此外,一旦经营者不负责任携款隐匿时,消费者很难追回自己的钱财,所有的风险由消费者全部承担。

预付式消费卡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尚无专门规制预付式消费卡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规、规章、政策和文件中。主要有:一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二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该法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三是1998年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作了规定。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四是少部分省市出台单行条款,如宁波市出台的《商业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出现预付卡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凭借上述规定进行调解或处理。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规定原则性较强、操作性较差,经营者一般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处罚。事前监管的缺失和事后法律规制的不足,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结合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预付式消费调查的数据(见表1),我国预付卡消费主要突出存在如下问题:

实际消费中存在欺诈行为。在预付式消费卡办理初期,不少经营者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往往以免费体验、超额折扣等各种优惠条件为诱饵吸引顾客,一旦顾客真正选择商品或服务之后,却发现经营者以消费者误解服务内容、活动优惠到期、消费额度不足等种种理由不履行优惠条款,使消费者不能够享受到经营者事前承诺的服务质量。此外,部分经营者在预收大笔购卡资金后,借机装修店铺拖延消费时间,甚至携款潜逃,造成众多消费者蒙受损失。

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的侵权。预付式消费卡的购买须知中大部分经营者都会规定一些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如“消费卡过期作废”、“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一旦办理,概不办理退订手续”等,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规定,难以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由于部分消费者在办理过程中往往不会认真阅读这些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只能被动地接受和服从,特别是关于退卡、不退余额、丢失不补等格式条款的规定更是由消费者独自承担所有的损失。

持卡人选择权、知情权受损。在消费过程中,持卡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若经营者单方面更改消费条款,持卡人只能被动接受有限范围内的服务或商品,甚至会出现需额外付费等现象。此外,持卡人与经营者存在信息的严重不对称。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息了解非常有限,对其资格、信誉度、服务品质、经营状况几乎一无所知,只能简单地通过场所装修、服务规模等表面现象来判断该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和服务质量。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不可能准确、有效、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与其建立预付式消费关系的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若经营者携款逃匿,持卡人会因缺少无明确的被诉方无法展开维权。

持卡人个人隐私的泄漏。消费者在办理和购买预付式消费卡时往往被经营者要求填写一些个人资料,如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家庭成员情况等信息。部分经营者为了牟利,与一些培训机构、保险机构等达成协议出售持有的客户信息,损害消费者的隐私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亦或是由于经营者的保管不善,导致持卡人信息的大量泄漏,造成消费者消费权益和民事权利遭受损害。

预付式消费卡问题产生的成因分析

现行法律维权效果不佳。预付式消费卡监管的过程中曾出台过《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但由于规定的内容较为粗糙,操作性不强,已于2007年11月废止实施。目前我国没有针对预付卡监管的专项法律法规,导致部分侵权行为、违法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消费纠纷发生后,工商部门只能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普遍性的法律进行处理,调解难度比较大,解决不了实际问题。此外,纠纷出现后限于证据不充分、侵权方携款潜逃等原因,也无法对侵权的经营者进行司法程序上的追偿,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

约束管理机制的缺失。立法的缺失导致没有对应的行业管理规范,甚至没有明确的对口管理部门。由于预付式消费的发售和使用涉及金融、流通等多个领域,相应的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应该都负有监管的责任。但监管主体法律规定的空白,使行政管理机构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他们想尽自己的职责对其进行管理,但另一方面,法无明文规定使他们在执法的过程中出师无名,导致消费纠纷发生后出现多头管理,或者无人管理、相互推诿的现象。缺乏约束管理机制是导致预付卡发售、使用、监管处于无序状态而使消费者权益屡屡受侵的根本所在。

发卡人资格无限制门槛。实践中由于缺乏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性规定,部分经营者更倾向重利益轻诚信。诚信成本廉价成为经营者实施侵权、违法行为的主要因素,我国部分城市地区也多次发生经营者携款潜逃的事件,给消费者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此外,不具备发行资质、超范围发行会员卡的情况仍大量存在,甚至还存在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无证无照经营者。发卡主体资格的无限制性直接导致了持卡人的权益得不到全面的保障,经营者任意发卡,消费者随之购卡,商家若一直履行合约自然不发生问题,但若商家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破产倒闭等现象,则持卡人的权益必当受到侵害,造成市场经济的混乱。

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消费者对于自身的保护意识较弱。一方面,消费者缺乏事前防范意识,容易贪图眼前利益,仅凭店铺外观装修、服务人员的介绍就对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做出判断,在并不完全了解经营者的情况下购买消费卡。另一方面,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因证据不足、维权成本较高等原因,被动选择忍让和退步。这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助长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使其在日后更加为所欲为。

预付式消费卡法律规则的对策和建议

修改、出台相关法律依据,规范预付式消费。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缺乏对预付式消费卡的有效规制,在出台预付卡的专项法规之前,应尽快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部分内容,进行详细具体、易于操作的规定,从立法的高度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体系。此外,鉴于预付式消费卡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发展初期,相应的法律规制框架尚未建立。作为新型消费模式的预付式消费,还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应结合实践需要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法律定位,并规定发售单位资格、责任义务、违约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规范预付式消费的行为准则,使纠纷出现时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

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增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预付式消费的发售和使用涉及金融、流通等领域,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均负有监管的责任。若各阶段监管主体不明确,就会造成纠纷发生后交叉管理或无人管理的现象。为保证有效监管,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监管的职能部门以及对应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当出现违法现象时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严厉的处罚,甚至是惩罚性处罚,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执法力度,增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避免经营者因贪图小利而损害消费者利益。通过这种惩罚方式警示经营者把持卡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放在法律规制的框架下充分保护。同时,要适当简化诉讼和仲裁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以便及时制裁违法的失信行为。此外,建议地方消费者协会应该积极引导预付式消费卡的发行方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并与之建立起调节机制,以便妥善解决消费者与消费卡发行方的纠纷。通过这种方式督促经营者把持卡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

设立发卡准入门槛,明确发行机构的义务。工商部门要严格预付式消费卡的市场准入,建议规定发卡主体的发卡资格,如经营资历、经营规模等,并制作、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只有符合发卡资格的经营者才享有发卡权利,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在遇到消费者投诉预付卡经营者时,一经查证属实,应对那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实施“信誉暴露制裁”,将失信的经营业主纳入发卡主体的黑名单。同时明确发行机构的义务,使其严格按规章制度执行,以此来减少在发卡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现象。同时,建议借鉴国外一些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如日本的保证金供托制度,经营者在委托发行时在银行预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若经营者无法兑现承诺或发生了需用保证金进行清偿的事项时,应向社会公示并明确清偿程序。规定由经营者交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将经营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证金的数额来确定先付款经营的最高限额,同时保证金也是对发生的某些纠纷的赔付保障。

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注意保护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购买会员卡时要考虑自己是否真正需要。如确实需要办理,还要了解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尽量选择信誉度较高,管理较规范的经营者,并且在办理消费卡的过程中认真、仔细阅读合同和“须知”。同时还应该培养证据意识,将各种单据进行有效保存,一旦遇到消费纠纷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若遇到经营者携款潜逃,涉嫌非法集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参考文献:

1.段宝玫.预付式消费卡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0(2)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 商业预付卡 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从出现到兴起这短短十多年,便成为“持卡一族”的新宠,与借记卡、信用卡等共同组成了完整的消费支付体系。商业预付卡所独具的能够锁定客源、便于支付、刺激消费等特性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变革,从而得以在我国迅猛发展,很快便被消费者所接受,成为常用的支付结算工具。目前,我国大型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实体店不仅发行了自己的预付卡,而且个体从业者、网店等也都推出了自己的购物卡、虚拟币,甚至还兴起了专门靠发行预付卡营利的公司。这些预付卡的发行和流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个别发卡机构唯利是图,所以商业预付卡的市场监管不严,出现了违反财税规定、偷逃税款、公款购卡、收卡受贿等问题,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的正常秩序。

一、商业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

商业预付卡就是具有固定额度、有效期限,能够在特定的范围内代替现金使用的各类卡券,其主要为购物卡、会员卡、储值卡、代金券等形式。商业预付卡不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所以不属于金融结算工具。商业预付卡本质上只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一种承诺,即俗称的“认卡不认人”,也就是说“谁持有预付卡,谁便享有权益。”正是这个鲜明的特点使得商业预付卡购买手续简单、使用方便快捷,成了企业发放员工福利和公关送礼的首选。虽然早在2011年5月23日,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其中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强制实行商业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对防止商业预付卡违规违法使用、保障用卡人的资金安全、规范税收管理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积极推动了商业预付卡在我国的良性发展。但无法回避的是,商业预付卡无论是在销售环节还是在使用流通环节,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财务和税务方面所涉及的问题更为突出。

(一)发票开具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预付卡销售环节如何开具发票,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一直成为业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问题。在实际工作中,销售预付卡时发卡机构都会开具发票给购卡企业,也正是因为开具的发票带来了一系列的财税问题。

1.商业预付卡销售环节开具发票,发卡机构涉嫌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按照以上规定,如果售卡时开具发票,那么发卡机构必须根据购卡企业或个人计划购买的商品开具发票;持卡人消费时购买的商品也必须与办卡时所要求开具的发票内容一致,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问题。财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意识强的发卡机构会严格限定发票开具的内容,开具发票的内容多在本企业经营范围内,但为多售卡仍会为购卡者提供一些便利,如开具“办公用品”“服装”“体育用品”“礼品”“劳保用品”等内容。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的发卡机构则会为购卡企业开具想要的各种名目的发票,甚至和签约机构协商由其开具“餐费”“办公家具”等不在发卡机构经营范围的发票。由此可见,发卡机构的这些做法明显不符合财税规定。

2.购卡企业用售卡方开具办卡发票入账,涉嫌偷逃税款。通常购卡企业购买预付卡多会用于发放员工福利或公关送礼,目的就是减少现金支付,一方面企业员工得了实惠,还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企业在办卡时会要求发卡机构开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的发票,涉及的多是集体福利、招待费等期间产生的费用,在账目处理时可以用于税前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已经明确作出规定,要求坚决依法查处商业预付卡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禁止开具虚假发票用于税前抵扣。由此可见,购卡企业的做法也是明显违反财税政策的行为。

3.售卡环节开具发票扰乱了税种的界定,影响了税收的正缴。为了方便开具发票,在售卡环节发卡机构基本上都是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开具内容多为“办公用品”“服装”“食品”“劳保用品”“礼品”等。而发卡机构为提前固定客源、保持市场竞争力就会尽力扩大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如很多购物中心整合多种资源形成“一卡在手,吃喝玩乐购都有”的经营模式,从而可以使持卡人在实际消费时并不一定购买税率为17%的商品,可能会购买税率为13%的粮油商品,甚至购买“服务”,如餐饮、娱乐等,这就又延伸到营业税范畴。因此,购卡环节开具增值税发票会扰乱税种以致难以分清应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正缴。

(二)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后,就应该及时予以确认收入: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五是成本能够可靠计量。通俗地讲,就是商品完成交易、物权实现流转和收益可以核算。对应以上五个条件,可以得出结论:虽然发卡机构在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难以确认收入,但持卡人在持卡消费后发卡机构就应及时将“预收账款”对应部分结转收入,按期缴纳税款。而恰恰是这一环节让发卡机构有“机”可趁。有的以特约消费机构与其结算的时间点结转收入;有的按固定日期结转收入;有的甚至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故意延时、滞后确认收入,随意调节利润,使得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征缴,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因为确认收入时间而带来的问题相对隐蔽,实际中审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也很难对预付卡收入的确认进行准确界定。

(三)沉淀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商业预付卡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出现资金沉淀的问题,比如当预付卡剩余金额很小时,部分持卡人可能就不再用于消费或者直接丢掉;还有部分持卡人因为手中预付卡较多或者忘记持有预付卡,致使预付卡长期闲置;甚至个别持卡人因为预付卡来源问题,不便持卡消费等。类似这样的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实际上已经成为持卡人的坏账,而对于发卡企业来说,按照财务规定应该予以确认收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中,基本上没有一家发卡企业会严格按照规定确认收入,更不会去彻底清查年份久远、已处于冻结状态的预付卡。这部分商业预付卡形成的沉淀资金所带来的整体收益和税收其实是不可小觑的。

(四)营销活动中衍生的问题

发卡机构为占领市场吸引顾客选择本机构发行的商业预付卡,除大力拓展预付卡消费使用机构类型和范围外,还在销售和消费中千方百计给予购卡客户优惠,比如有的发卡机构在购卡时会赠送顾客一些实物礼品,或者在购卡达到一定额度时按比例赠送顾客同类预付卡;有的发卡企业以持卡消费双倍积分、持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赠送实物礼品等方式鼓励顾客购买预付卡。发卡机构通过一系列营销活动的推广,确实促进了商业预付卡的销售及持卡消费,但这些推广活动涉及的财税问题也一直是企业账务处理的难点,甚至可能是企业财税的风险点。

1.售卡环节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第一,根据财税〔2011〕 5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针对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实物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如果企业替顾客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税前扣除。第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发卡企业在销售预付卡时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应该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纳税义务随即发生。对于外购营销用品赠送顾客的,应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相关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而赠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发卡企业在售卡环节根据营销促销活动赠送顾客的实物礼品,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2.持卡消费时营销、促销活动涉税事项。多数商业企业为鼓励持卡消费会给予顾客双倍积分活动,当积分达到一定额度时可以兑换实物礼品、进行抽奖等。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同时又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征收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以上条款,商业企业对持卡顾客给予积分返礼的,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进行积分抽奖所得又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商业企业代扣代缴。

二、加强商业预付卡财税管理的思考

根据商务部调研数据测算,2014年零售业预付卡销售规模为7790亿元,消费规模约为8008亿元。尽管预付卡销售及消费规模均出现下滑,但其仍是零售市场的主要支付手段之一。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预付卡所涉及的财税问题,防范财税风险,保证良性发展。

(一)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票开具

目前,对于销售商业预付卡是否应该开具发票和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实际管理中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浙江、河北等地将其认定为“直接收款”销售行为,北京、大连等地则认为应作为“预收货款”处理。笔者认为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特殊的预付价值,虽然存在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但却不具有商品的客观特征。因此,在售卡环节仅仅是预付资金,实际并没有商品或服务的购买和提供。销售商业预付卡不能算作真正的商品交易行为,因为在购卡阶段从资金流来看,购卡企业和发卡机构只是“钱”的交换这一过程中并没有涉及到“物”的流转,因此,不应该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建议国家及时出台相应的法规明确商业预付卡售卡环节不得开具各种品目的发票,而应该开具收款收据,待实际持卡消费后由实际销售或服务方据实开具正规发票及清单,这样就能从根源上杜绝三类财税问题的发生:一是消除了售卡企业开具虚假发票和购卡企业使用虚假发票的问题,降低了企业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风险;二是购卡企业无法用虚假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防止了偷税漏税,保证了国家税收的完整性;三是彻底理清了各个税种,消除了税收混乱现象,维护了国家税收的权威性。

(二)督促发卡机构及时确认收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收入的确认原则,发卡机构在购卡企业持卡消费后,商品已经实现销售应及时予以确认收入并按期缴纳税款,不得利用预收账款调节利润。但在实际中,签约商家往往是根据账期与发卡机构进行核算,发卡机构待账款结清后才予以确认收入和缴纳税款,由于税款缴纳的迟滞,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采用随机抽查、信息关联等办法,及时掌握发卡机构的收入情况,督促其按期缴纳税款。

(三)加强商业预付卡余额部分沉淀资金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应研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指派专人负责预付卡的管理,开发相关软件,建立商业预付卡管理数据库实现联发联管联控,及时掌握市场上商业预付卡的发放总量、发放批次和发放时间。定期督促发卡机构梳理对已售出但长期未使用的预付卡进行跟踪管理;针对确实已处于停滞、不再使用的商业预付卡进行筛选;确认属于长期挂账不再消费的,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发卡机构将这部分商业预付卡沉淀资金对应的预收账款予以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

(四)认真审查商业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的账务处理

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抽查、中介机构在年度审计时,应加大对预付卡营销、促销活动所涉及财税问题的关注,详细掌握发卡企业进行营销、促销活动时的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及兑现情况;认真核查营销活动中涉及的实物礼品、积分兑换是否按财税规定做出了正确的账务处理;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已经正确征缴;监督企业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落实财税规定。

综上所述,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虽然繁荣了市场给发卡机构带来了效益,给消费者带来了便利,但却存在极大的财税风险。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对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发卡机构应自觉遵守财税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共同促进商业预付卡市场良性有序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

[1] 张海娟.商业购物卡税务风险的几点思考[J].西部财会,2012(06).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4

商业预付卡业务分析

本文所称的商业预付卡是指零售商、连锁商家等发行的仅可在发卡商家及其连锁店使用的消费卡,以及由第三方机构发行的可在签约商家通用的消费卡。其中,后者不仅可以在签约超市、商场、加油站使用,也可以在签约的美容院、健身房、茶楼、饭店、咖啡店等场所使用。

商业预付卡特点

一是办理简单。购卡客户预先将购卡资金交给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将等值的一张或多张相应金额的商业预付卡交给客户。二是使用方便。持卡客户在商业预付卡有效使用期内,可持卡在指定的场所和机构进行消费,购买多种产品和服务,省却携带金的诸多不便。三是转让自由。商业预付卡不记名、不挂失、可自由转让。四是记账灵活。购买单位和个人可根据不同的财务目的开具不同内容的商品发票,进行灵活的财务处理。

商业预付卡的积极作用

在欧美国家,商业预付卡与借记卡、信用卡等共同组成了针对不同人群、不同需要的完整的消费支付体系,究其原因在于商业预付卡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一是促进社会消费。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先付费后消费的新型消费方式,可以有效促进持卡人消费,从而起到拉动内需的作用。二是减少金流量。携带方便、使用便捷的商业预付卡可以有效改变消费者的金使用偏好,从而大大减少消费中的金使用量。三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商业预付卡的推广使用,可以对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起到积极推进作用。四是优化员工福利。企业用商业预付卡取代传统的实物福利,可以使员工对福利进行自主的多样性选择,同时企业本身也可以解决相应的劳动成本。

商业预付卡在我国的发展

由于商业预付卡的特点及其积极意义,使其在我国从出以来就呈出迅猛的发展势头,短短几年间便迅速拓展市场,成为消费者常用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据不完全统计,除高速增长的第三方发卡机构外,一些主要的大型超市基本都加入到发卡商家的行列,在大型超市至少有30%以上购物者持商业预付卡结算,并且此比例呈逐年上升态势。

商业预付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存在的问题

一是商业预付卡日渐沦落成“腐败行贿工具”。商业预付卡作为一种可用来在指定场所消费的不记名代金卡,因其预付资金受到商家欢迎,因其走账和逃税、避税方便受到买家欢迎,第三方发卡机构也从中获取大量手续费收入,也因其携带方便、转让自由而成为送礼行贿者的首选,受到受贿者的喜爱。近年来,涉及以商业预付卡为行受贿标的的案件逐年增加,假预付卡“人情往来之名”行“送礼行贿之实”的象已经愈演愈烈了。如前期落马的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过一个节便收受商业预付卡数十万元;因被判刑11年的北京市地税局原副局长苏文权也多次收受商业预付卡。

二是在发卡商家及其连锁店使用的商业预付卡持卡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目前,仅对第三方发卡机构实行了备付金管理制度,而对自发自用的美容院、健身房等零售商、连锁商家缺少必要的资金监管措施,近年来因发卡商家经营不善倒闭或恶意倒闭而导致购卡人利益受损的问题屡屡发生,全面保障商业预付卡持卡人权益已势在必行。

问题产生的原因

商业预付卡与腐败受贿行为之间本没有必然联系,但由于商业预付卡的业务特点和管理上的缺位使得商业预付卡在腐败受贿行为中大行其道。

商业预付卡的业务特点使其备受行贿和受贿者的喜爱。对行贿者而言,商业预付卡的购卡费用可通过从发卡机构取得的正规发票将购卡资金以“办公费用”等名义入账报销,行贿手法隐蔽,难以发。对受贿者而言,如果收受银行卡或存折,资金流转会留下痕迹,而金又不易携带且不安全,因此,这种不记名且使用中几乎等同于金的商业预付卡便深受受贿者的喜爱,同时受贿者认为收受商业预付卡为“人情往来”,比收受银行卡、存折、金等构成受贿的心理压力少。

商业预付卡管理缺位。目前仅对第三方发卡机构明确了准入管理规范和资金监管措施,而对非第三方发卡机构缺少必要的管理要求,对发卡机构和签约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也缺少必要的约束,难以对消费者权利形成有效保护。同时,商业预付卡从制卡、发行、使用等环节缺少明确的行业规范和业务标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商业预付卡市场的无序竞争。而《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对1000元以上预付卡实行实名制的重要监管措施又被“化整为零”的方式轻易规避了,弱化了该法规的实际效果,给行贿者和受贿者可乘之机。

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对策

虽说商业预付卡因易成为逃、避税和腐败工具而大受诟病,但是从其产生和发展来看,对于方便百姓、促进消费以及完善消费支付体系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因此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疏堵并举、完善监管,在于“正本清源”以还商业预付卡本来面目。

疏之道:合理监管、有效引导,促进商业预付卡健康发展

一是完善商业预付卡的监管。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把非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商业预付卡的市场准入关,可由发卡商家相应的行业监管部门对其发行商业预付卡实行备案审核管理,从制度层面确定发卡商家资质标准、备案核准规范、市场退出机制,从源头防范不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行业标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指导监督作用,借助行业自律组织力量建立商业预付卡行业规范、形成行业约束,从而指导并规范其行业内相关机构的发卡行为和用卡环境,引导本行业商业预付卡业务良性发展。

三是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明确不论第三方发卡机构还是发卡商家都需交存一定比例的备付金,以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另一方面,要从购卡、用卡、退卡各环节着眼,从纠纷争端解决着手,建立持卡客户权益保障机制。

四是引导商业预付卡快速发展。一方面,可引导有发卡意向的商家直接成为第三方发卡机构特约商户,这样既可减少商家直接发卡的经营成本,又可使持卡人有更多的选择,并减少其资金风险,这将对推进商业预付卡快速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鉴于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特点,可建议第三方发卡机构或发卡商家采取折价形式发放商业预付卡,以期达到发卡机构、商家、消费者共赢目的,进而促进预付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同时可由行业自律组织规定具体折价幅度下限,以避免恶性竞争。

堵之策:依托反洗钱等手段打击商业预付卡腐败受贿行为

明确发卡机构反洗钱职责。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对无论是第三方发卡机构还是发卡商家都应履行反洗钱职责,承担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对发卡商户、签约机构可将其作为“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要求其承担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通过制度层面对发卡机构和签约机构进行反洗钱的硬约束,使得商业预付卡腐败受贿行为有所收敛,解决商业预付卡变形为“腐败受贿工具”的问题。

依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工具。从商业预付卡办理、流通、使用环节入手,制定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发卡和签约机构打击商业预付卡腐败受贿行为的工作实效。具体做法如下。

商业预付卡办理环节。主要是要明确对购卡客户身份识别标准,要明确购卡客户(包括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具体内容和识别措施等。不但对一次性购买10000元人民币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购卡人实行客户身份识别,还要对在一定时期内(如10个工作日)累计购买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同一购卡人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同时,应以卡号为标识,对购卡客户所购商业预付卡进行登记,将购卡客户与卡片有机联系起来,以备相关部门案件追查所需。

商业预付卡流通环节。在实名制的基础上明确商业预付卡不可自由转让,如确需更名转让,则新旧持卡人需同时到发卡机构办理转让手续,发卡机构在对新持卡人进行必要的客户身份识别后,方可为其办理更名转让。

商业预付卡使用环节。要结合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特点明确其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并要求发卡机构和签约机构建立必要的人工识别判断工作机制,以确保可疑交易的准确识别和对腐败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甄别。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公务卡 财政资金管理 对策

一、我市公务卡制度推行的现状及效果

目前我市的公务卡制度已全面覆盖至各预算单位,由各预算单位选定公务卡合作银行,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持卡报销,单位财务引导监督日常公务行为及零星商品采购中使用公务卡,通过这些年的践行,大大减少了现金提取量,避免了财务人员频繁往返银行及保管现金的风险,提高了财务管理效率;同时公务卡属于信用卡,银行授信工作人员公务卡额度,解决了个人借款问题,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率,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则促进了报销人员及时报销,避免了集中凑票报销,提高了财政支出透明度。

目前我市的公务卡模式主要是备用金模式,其特点是设立单位卡,类似日常使用的备用金,单位报账员在进行财政核算报销后,将款项转入单位卡,回到单位再通过财务POS机,将钱支付给单位报销人员。这种模式操作简单但是不能提供支付明细,不利于财政部门强化管理。

随着江苏省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推进,省财政厅利用日趋成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立了“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网上商城覆盖了采购目录的13大类160个品目,价格合理、公开透明,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可以实行“网上商城”直接下单,采用单位公务卡在线支付或货到验收刷卡支付,整个交易活动留有痕迹,实现全过程电子监控,为实行“消费有痕”模式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财务人员可在公务卡支付平台中查到相应消费记录,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实现公务卡还款,真正实现资金规范管理,由此可见我市公务卡制度“消费有痕”模式的推行条件已基本具备,但还有些方面亟待改善。

二、公务卡结算推行过程中的问题

(一)公务卡使用率不高

我市公务卡制度全面推进顺利,已全面覆盖到各区镇,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大量的休眠卡,由于报销人员有的对公务卡的认识不到位,认为公务报销是个人的事,不愿意使用公务卡;有的对公务卡使用方式了解不足,报销时所需pos机刷单未附,或报销不及时导致还款期限超期,排斥使用公务卡;有的持各种银行卡过多,有的因为发卡银行服务跟不上,对公务卡使用心存疑虑导致公务卡使用率不高。

(二)公务卡用卡环境有待提高

公务卡究其本质为银行信用卡,要有pos机设备环境支持,市区覆盖率高,乡镇欠缺点,特别一些小型商家因为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不愿接受银行卡包括公务卡的消费,而银行也因利益问题不愿购置pos机或ATMC,银行及商户的利益矛盾导致公务卡刷卡环境受限,使得公务卡强制执行的一些项目难以彻底执行,导致现金结算的残留,不利于公务支出透明化,一定程度上阻碍公务卡制度的执行。

(三)预算单位的思想认识不一

公务卡制度的推行,必须规范现金支用,引导实施公务卡报销。领导要清楚公务卡结算改革的目的,统筹规划实施,模范带头,积极转变教职工的用卡观念;财务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强化用卡意识,普及用卡知识,规范公务卡报销细节,提高管理监督职能。这些管理首先要求人员素质跟上,各预算单位因重视程度不一,公务卡管理水平迥异,要想全面推行“消费留痕”模式,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

(四)公务卡的服务功能有待扩展

预算经费来源渠道多样、经费支出繁多,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务人员出境学习交流,需要以外币形式直接支付境外的研修费、住宿费和国际项目合作业务费等,而公务卡目前属于单币种卡,不支持外币往来结算,这种情况给公务卡的使用带来了一定的局限。还有公务卡的消费额度有限,持卡人无法支付超过公务卡使用额度的公务消费及采购,公务卡的结算功能又多了一道障碍,其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扩展。

三、公务卡管理对策思考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坚定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

财政部门、银行及预算单位宜联合宣传公务卡制度的重要性、政策要求,公务卡的使用方法及优惠便利政策,引导公务人员自觉自愿使用公务卡。既要使工作人员清晰认识公务卡在预防腐败、规范预算管理方面的作用,又要提醒公务人员掌握用卡方法,如保管好消费凭据如购物发票和POS签购单,保留银行发来的消费短信等及相关持卡报销注意点,逐渐引导公务人员在日常公务消费中更多地使用公务卡。相应的,各预算单位应以公务卡结算系统为媒介促进使用公务卡办理日常公务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单位的现金结算。在操作过程中,财务人员应仔细谨慎,认真公正,坚定不移的推进公务卡强制结算,完善公务卡管理制度,对日常公务消费及零星采购支出等都要求刷公务卡,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否则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实在不具备刷卡消费条件的,应写申请支付现金说明,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才能拿相关发票予以报销。以此提高公务卡的使用率。

(二)银行优化信息系统,改善受理环境

财政、银行及预算单位应加强沟通,对公务卡制度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足够重视及时解决。银行要增加刷卡网点,加快建设信息系统,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在村镇地区增加刷卡网点并加大POS机的投放量,尤其是公共消费领域,如交通、餐饮、住宿、零售等。银行要做好公务卡服务后续工作,银行在公务卡办理初期热情很高,集中办理过后则效率随之降低,办卡手续繁琐,办卡期限长,用卡政策宣讲不足,银行部门还应该加强对于公务卡业务的拓广,例如适度的开发一些公务卡的自我特色服务,实现多币种结算,公务卡在线支付,做好金融风险控制等,积极配合政府,进行公务卡的推行和监督。

(三)政府监督检查,促进公务卡制度全面深化

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城市;预付消费;诚信制度;消费者权益

中图分类号:F299.23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城市预付消费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城市预付式消费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发卡(券)式消费。消费者预先在经营者处存储一定款项,经营者发给消费者消费卡(券),消费者消费时凭卡(券)消费,经营者根据消费者获得所需要的商品或服务后直接从卡(券)中扣除;第二是记账式消费。消费者预先在经营者处存储一定款项,消费者消费时经营者出具台账由消费者签名,台账由经营者保管。三是学费式消费。这种消费时间比较固定,一般按每星期或每月一次,消费者先预交款项,后消费。

某市消保委2012年7月下旬开展了一次全市预付式消费调查。本次调查采用问券调查形式。问卷该市消保委统一制作,被调查者样本分布为机关、企业、社区、专业市场等,发放问券200份,回收169份,预付式消费满意率仅为40.8%。在被调查者中,男性占47.9%,女性占52.1%;职业上,公务员占 13.6 %,企事业职工占56.2%,私营业主占11.8%,其他占有18.4%。调查显示,预付式消费的涉及领域主要有:网络消费、超市购物卡、电信、移动卡、美容美发卡,健身卡、洗衣卡、洗车卡、水电缴费银行卡、加油卡、旅游卡等;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的原因:一是让利或优惠;二是携带方便;三是结算快捷;四是时尚。

二、预付式消费存在的问题

预付式消费具有先付款后消费这个特点,消费者交付钱后即丧失了主动性和选择性,因此,经营者的诚信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能否享有质量保证的服务或商品。从某市调查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准入和保障制度。

经营者可以自由启动和退出,缺少必要的监督。如金仕堡在开业前,什么手续都没办,只是在租赁场地谈妥的情况下,四处兜售预付卡。一些经济实力差、经营惨淡的个体户、随意发放消费卡,还有一些经营者在无资金的情况下靠发售预付消费卡开业,如健美班、美容美发等,这些店面开办门槛较低、分布散乱、经营周期短等,是引发消费纠纷的集中场所。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地位、作用、分类,明确了监管部门,即多用途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单用途卡由商务部进行监管。但这只是个框架式的规定,对于发卡主体、票据管理、预付式消费行为中诸多问题的专门规定仍为空白,也没有相关行业管理规范,这是导致预付消费卡发售、使用、监管处于无序状态而使消费者权益屡屡受侵的根本所在。 一些经营者诱使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后便突然倒、蒸发。如2012年4月24日,消费者翁雷向我委投诉:原位于兰溪市和平路23号的象王洗衣店于去年11月份倒闭,本人手上有600元左右的消费卡未用完,找不到店主,请给予维权。而维权组织因联系不到经营者难以帮消费者维权。因此,预付性消费在有利于消费者享受优质价廉的商品和便捷服务的同时,由于当前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和保障制度,经营者滥发预付式消费卡,消费者承担着经营中可能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风险。

2.消费与承诺不一致。

经营者在推销商品与服务时夸大其词,用虚假的承诺吸引消费者,之后等消费者使用商品和享受服务时发现实际享用的与当初的承诺有着实质的差别。本次调查显示,消费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不一致的达50.3%,如商家以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等优惠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当消费者购买使用后,却发现商家完全是乱吹嘘,当初承诺的服务以优惠到期、消费额度不足等各种理由不予兑现,当消费者发现商家的服务不尽人意时,自身已经丧失了选择的余地。如有的洗车店,先洗现金支付的车,把持卡洗车的消费者撂在一边。

3.买卡容易退卡难。

许多消费者在使用了预付卡后,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不想使用此卡了,卡内的余额如何取出?经营者往往以消费者单方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卡内余额。消费者从经营者处购买了消费卡,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在现实中,消费者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经营者也不会主动配合办理退卡手续,持卡人利益得不到保障。还有卡(券)到期,既不能延期使用又不退余额的情况也同样存在,本次调查有40.0%的人曾有此遭遇,这些余额成了经营者不当得利。

4.霸王条款。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指一些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作为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经营者为降低经营风险和责任,使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义务。在调查中发现有的经营者提供的合同带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故意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卡丢失恕不退款”、“节假日不能使用”、“设置消费期限、一次性消费金额”等等,让消费者痛恨不已又无可奈何。如消费者王玉林投诉:2011年1月8日,在兰溪市黄大仙路118号阿凡达汽车美容中心办洗车卡,价值100元,一共可以洗十六次,但才消费五六次,2012年1月9日再前往洗车,商家说已经到期了,没用了。但是当初办卡时,商家并没有说明有效期,在卡上只标注了元月8日,没有年份,要求协调能够继续使用。诸如此类的投诉时有发生。

三、完善预付消费功能的几点思考

1.构建道德体系,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制度的建设

必须加强社会道德体系的构建,切实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构建诚信制度。一方面,应该加强企业等经济组织对自身性质的认识,让预付消费的经营者充分认识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两者都是经济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平等交换,而不能够以任何欺诈或者逃避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另外,必须加强企业等经济主体的法律认识,以法律的强制性来提高市场道德水平,深化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责任,通过法律责任来严格规定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规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另外,深化企业对消费者的认识,让企业等经济主体充分理解到要维护稳定的客户,要取得消费者的信赖,就必须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尊重市场秩序,尊重社会道德,不欺骗消费者,与消费者维持和平的关系。此外,必须切实加强诚信机制的构建,营造信用文化。市场诚信制度的构建成功有四个关键点: 其一,信用制度的构建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加强对预付消费中经营者的信用档案的建立,定时进行披露,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公之于众; 其二,信用制度构建应该是平等的、统一的,所有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处于无差别和无歧视状态之下; 其三,信用制度管理应该是分层次的; 最后,信用制度必须实现信息的共享,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信息公布于众,避免和限制不法经营者的流窜作案。

2. 加强预付消费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修订和制定,开展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

在预付消费的立法上,必须切实加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针对新兴的预付消费模式制定出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对预付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定和条款。今年4月,浙江省工商机关启动整治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专项行动,并在全省范围内征集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最终审定本次征集条款中有420条属于霸王条款,其中预付式消费、快递业等成为重点。目前,全省工商系统消费领域合同霸王条款专项行动开局良好,专项行动已全面进入第二阶段,即自纠、引导、查处和规范阶段,希望能整出效果。建议实施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加强合同法律知识宣传,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及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预付式消费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预付式消费卡是一个不错的市场安排。预付式消费卡作为世界通行的一种支付手段和消费方式,已成了流行趋势,如果能够规范运作,对商家、对消费者、对国家都会带来一定的益处。

3.职能部门进行监管,提高准入门坎,进行备案并交纳保证金。

目前,预付式消费投诉以中小经营者据多,其自身的风险抵御能力较弱,加上有的经营者信用状况不佳,因此,预付式消费由经营者说了算的局面亟待改观,需要出台专门的法规或实施细则,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申报程序,建立预付式消费企业申报、登记制度,设立市场准入门槛,由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注册资本情况,发放的卡数进行监控。防止一些经营者利用预付式消费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侵吞所集资金。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易发生群体性消费投诉企业的信用监管,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合同履约情况等指标评定信用等级,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加强监管。如对于预付式消费企业销售预付卡的行为,商务部门建立预付式消费企业档案,提高预付式消费经营准入门槛、加强预付卡发放比例调控,加强对预付资金风险评估;对存在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增加巡查频率,实施信用约谈、信用告诫、信用警示与信用降级;对造成重大失信的经营户,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使用预付式消费经营模式的资格,对债权进行清算,强制其退出预付式消费的市场。

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向经营者提供长期信用,却难以自我救济;单凭事后救济,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进行事前控制。在法规或实施细则没有出台前,建议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推行备案或交一定保证金制,发卡经营者承担资金风险责任,或以自身财产作为担保,赋予消费者优先求偿的权利;当经营者不再经营或变更经营项目,经监管部门核实后,可一次性退清消费者预付费用。一旦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对其实施必要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