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申请书范例6篇

预付款申请书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资金支付业务流程,配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有序进行,参照《*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管理,以及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非试点单位)财政性资金授权支付的管理。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其授权支付资金按照《*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货物、服务、工程的供应商及统发工资个人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包括工资统发、政府采购、其他直接支付等。

非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区财政将资金拨付到预算单位账户,再由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非试点单位的授权支付指未列入财政直接支付范畴的财政性支出。

第四条预算经区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局汇总报送本级及其下属的分月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六条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用款计划

第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九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区财政局的相关规定分月编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在年度内可累加使用。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按季分月填报(即于12月、3月、6月、9月分别编制下季度的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其中纳入工资统发的资金由区工资统发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

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分月填报。

预算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须按项目明细及实施进度在预算外收入上缴额度内编制。

政府采购项目在填报用款计划时要选择政府采购类别(立项、定点会议、定点货物)。

第十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预算指标填报用款计划,并上报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一条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审核基层单位用款计划,并于每月1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上报至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无基层预算单位的一级预算单位视同基层预算单位管理,填报审核用款计划之后直接上报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审核并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次月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至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区财政分别于12月25日、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审核并批复下达至一级预算单位。

第十三条一级预算单位接收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后,须及时下达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四条批复之后的用款计划原则上不做调整,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预算单位上报调整申请至各主管业务科室,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注销用款计划,预算单位重新上报调整后的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涉及预算指标发生追加的,预算单位提出指标调整申请,经审批后区财政局办理指标,系统自动生成用款计划并同时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其中直接支付资金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办理,授权支付资金由区财政批复用款计划后及时拨至一级预算单位账户。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指标追减或收回的,区财政局在系统中注销已批未支的用款计划后,相应调减预算单位指标,并向预算单位下达指标调整通知单。

第三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工资统发

第十六条基层预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区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收付中心”)上报工资统发电子数据和纸制的《工资统发明细表》(附件一)。单位上报数据由收付中心导入财政支付系统生成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工资数据经区组织部、编办、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系统生成《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

第十八条银行根据区财政局提供工资数据将资金分解至个人账户,同时向预算单位出具《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附件三)、工资统发入账明细表和个人工资条。一级预算单位以《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工资统发入账通知书》和工资明细表等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十九条纳入工资统发单位的人员增减情况,须每月将区组织部、编办、人事局的相关批件按规定程序上报收付中心作为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二节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账户信息库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维护。立项采购供应商账户信息库由基层预算单位自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基层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根据实际支出进度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按照项目类别分别填报《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四)、《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五)或《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六),打印并签章后,由基层预算单位或供应商报收付中心审核拨款。

第二十二条基层预算单位须在系统内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并打印、签章;在系统内根据项目类别分别打印《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或《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各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收付中心、供应商分别留存),并根据执行情况据实补充填写相关内容,与供应商共同签章后由基层预算单位或供应商报收付中心。两者中的结算内容必须一致。

第二十三条收付中心拨款后,分别向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七)。一级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四条基层预算单位上交自筹资金至政府采购专户时,须在支付系统中单独填列用款计划报收付中心,同时填写《资金证明》报区财政局各主管业务科室,经审批后,将款项和《资金证明》交至收付中心确认。基层预算单位使用自筹资金时,分别按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相应项目类别的《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年终结账日为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年终结账后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已完工项目节资额根据资金来源同比例分别返还区财政、预算单位,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六条2006年以前年度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仍按原有流程操作。结算依据为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供的《*区政府采购实物调拨单》、《*区会议类定点采购审批通知单》和《以前年度定点会议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八)、《以前年度定点货物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九)或《以前年度立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确认书》(附件十)。

第三节其他直接支付

第二十七条其他直接支付是指在部门预算中其支付方式为“其他直接支付”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八条基层预算单位负责维护本单位其他直接支付资金收款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保证所填报的收款方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九条基层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在系统内填报《财政(其他)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十一),打印、签章后附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转收付中心拨款。

第三十条收付中心拨款后分别向一级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一级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原始凭证记账,基层预算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一条其他直接支付资金年终结账日为12月20日(遇节假日提前)。年终结账后区财政局与预算单位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已完工项目节资额收回区财政,未完工项目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二条非试点单位纳入财政授权支付的基本支出(公用定额、非工资统发资金)由区财政批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后于每月26日前拨付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及时转拨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十三条非试点单位纳入财政授权支付的项目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按实际进度填报《项目申报书》(附件十二),打印、签章并附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后,资金拨入一级预算单位账户,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及时转拨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章预算单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一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审核、申报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及时转拨所属基层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配合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基层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指导、管理;及时与区财政局及所属基层单位核对账务等。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2

本服务同意书系由手机租赁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公司)所提供用户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之专用行动电话、旅充配件组等游_________手机租赁服务(以下称本服务)之使用人相关条款。

第二条 契约成立

1.本同意书系指申请人在同意本使用条款前提下,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上填入必要资料,且保证所填写资料皆为真实,本公司亦同意按照约定事项行使时,本服务契约书始为生效。

2.本公司有权不同意申请人之租用申请,其情形例之如后:

(1)库存不足或其他或无法按照契约内容提供该商品之情形。

(2)申请人不支付本服务相关之费用,或曾有积欠或对本服务之推动造成困扰。

第三条 服务范围

本服务受_________法管理,限于_________国内使用,并须依照本公司所提供之拨号方式方可拨通电话。

第四条 租用期间

1.本服务之最低使用期限为三日,申请人原则上可于申请表格中所填入之预定回国日之次日,将手机与配件依本公司规定之方式归还。

2.本服务一经完成预约、付费、取机手续,租用申请书所记载之租借期间即不可变更。如申请人因故较申请预定日期晚出国时,本公司仍依申请人原登记日期起算租金,若因此延长使用期间,须加计租金。

第五条 租用时间的延长与加计费用

1.申请人若需延长使用期间,须于使用期间结束之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延长期间以每日租金加计,回国后以押金抵扣,若押金不足抵扣,则须缴足之。

2.申请人若未于归还预定日之前办妥本条款1项之手续,且未将本手机与配件归还时,本公司得立即采取停止通话之处置。

第六条 租用期间之计算与手机配件组之取件日及归还日

1.租用期间,以申请人在本服务《租用申请书》内所填入之出国预定日起,至回国预定日止。

2.原则上,归还预定日为申请人回国预定日之次日。回国后若过了归还预定日仍未归还手机与配件组时,得要求申请人支付延迟期间之租金及损害赔偿。

第七条 契约之取消

申请人在加入本服务契约后,因故取消申请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1.申请人若在出国预定日的三天前告知取消,无须支付任何手续费。

2.若在出国预定日的前二日、或前一日或当日方告知取消,一律须支付手续费_________。

3.如手机已送出:除《手续费》外,尚需往返运费(_________元)。

4.退机:一律由本公司联络宅配公司取件。

5.退款:扣除《手续费》、或运费、或加计租金,余款于提出取消确认后二周内退回至申请人所指定帐户。

第八条 解除契约

1.申请人若发生任何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1)申请人违反本契约所规定之义务事项时。

(2)违反本契约之任一条款时。

(3)发现申请人于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中所记载之内容与事实不符时。

(4)申请人之信用状况不良,经本公司判断无法继续履行契约时。

2.若于使用期间中解除契约,本公司将不归还未使用之租金、押金与赔偿费用。

第九条 本服务的费用:

1.租金:一天_________元,一星期为_________元,逾期一日加收_________元,以出租日至归还日计算,运送期间不计。

2.押金:每支_________元(信用卡授权,若手机有延迟归还、损毁、遗失等情形发生时,则进行扣款)。

3.通话费:拨打_________国内每_________秒元,拨打国际电话每_________秒_________元,不分时段、地区采均一费率计算。

第十条 付款方式

1.租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2.押金:以现金或信用卡支付。

3.通话费:通话明细于回国后两周内寄出,确认无误后由_________直接从申请人信用卡扣款,扣款日期于通话明细通知单告知,通话费为_________国内消费,本公司无法开立发票,但可提供_________领受书与通话明细以供报帐用。

4.其他费用:如原号设定、延迟归还赔偿损失等费用,均从顾客所提供的信用卡中扣除,由本公司开立相关发票。

第十一条 取机、还机

1.取机:填妥本服务《租用申请书》、付清租金,即完成本服务手续。为安排出机作业及确保权益,请立即将本申请书回传客服中心。客服人员收到申请书,确认无误后将联络出机(机场取机或免费宅配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2.还机:申请人回国后,可至_________机场_________直接还机,或最迟次日前,须将手机随身包(含手机与旅充)装入附赠牛皮纸袋内至便利商店或邮局托运寄回本公司。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义务

申请人应谨慎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本手机与配件使用于通讯以外之目的。

第十三条 手机与配件的遭窃、遗失、损毁之赔偿

1.本手机与配件一旦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应即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立即采取停止通话处置。自发生遭窃、遗失当日起,至申请人通知本公司为止其间之通话费用,不论其是否为申请人所用,皆需由申请人负担。

2.此外,自失窃、遗失当日起至回国预定日为止之租金与押金,仍须由申请人负担。

3.若遇本手机与配件遭窃、遗失、损毁时,申请人须支付以下金额。

(1)手机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2)充电器遗失或损坏赔_________元,

(3)面板损伤赔_________元,

(4)包装袋遗失赔_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手机与配件的使用限制

1.本服务所使用之手机与配件仅限于_________地区使用。

2.若因下列各项限制,导致申请人权益受损时,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1)本手机的发话与受话,有被窃听的可能性。

(2)本手机在_________国内,因手机所属_________电信公司因电信设备障碍、阻断、电波覆盖、工程维修等导致电讯不能传达、通讯不良、断讯或其它无法使用的情形。

(3)本手机与配件可能有事先本公司不能预知的功能与零件临时故障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与本公司之联系

申请人在本手机与配件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通话时,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络。在发生问题时,若因申请人未立即与本公司连络所导致的损害,除本公司应负之责任外,其余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六条 禁止转让使用

申请人不得将租用本手机与配件及自本公司所获之权利,转让、典当或转借给第三者,并不得做出侵害与本手机配件组有关之权利的行为。若违反者,本公司得在不事先告知的情形下,立即停止通话并解除契约,同时申请人须立即将手机与配件归还本公司,并负担因解除契约所产生之损害及赔偿。

第十七条 不担保契约

若因申请人无法将本手机与配件用于通讯等目的,而导致申请人及第三者权益受损时,无论其原因为何,申请人无异议,表示同意不得归责本公司。

第十八条 同意管辖

本公司和申请人之间,若因本契约内容而产生诉讼问题时,以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3

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费用的管理也随之越来越科学,越严密。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建设费用发生多少的最直接确认者,对工程费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其工作不认真或不负责以及立场不公正等将直接影响到工程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而工程的计量与支付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费用控制的两个重要方面。

一、 工程计量

计量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工作,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式与方法,确认其工作量或工程量。计量是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的重要的基本的手段之一。

1、 工程计量的规定

(1) 计量范围:工程量清单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支付。

(2) 主要计量依据: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等。

(3) 计量原则: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 计量,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2、工程计量的方式

(1) 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单位时,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人提供的计量所需要的资料,并进行确认或修改。监理工程师范必须对计量结果做出准确的记录,并将记录的副本抄送给承包人。

(2) 监理工程师可根据工程特殊情况增加计量次数,但应提前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写明监理工程师准备何时对工程进行何种计量。

(3)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增加计量次数的申请,应要求其提前填写计量申请单,写明要求计量的原因、计量的工程部位和计量的时间。

3、工程计量的程序

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计量单位时,一般由承包人提出计量申请,也可以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计量通知,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为计量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其中包括《中间计量表》、《工程分项开工申请批复单》、《工程质量检验表》及质量评定意见、《分项工程转序申请批复单》以及《中间交工证书》等,当资料符合要求时,驻地监理工程师可以和承包人到现场共同计量,这样可以加快计量的过程,节约时间,减少争议,但如果双方存在分歧应以监量工程师计算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二、 工程费用支付

支付是监理工程师根据已确认的工程量(即已计量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及支付方法对工程费用进行计算并付款给承包人。支付是监理工程师控制工程施工活动的最后一道环节。

1、 分类:

工程费用支付分为前期支付、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

2、 支付程序:

支付根据工程项目规模一般实行二级管理程序:即驻地监理办公室一级管理和总监办公室二级管理,各级监理部门审核无误后,由总监办公室编制《中期付款证书》,作为业主付款给承包人的凭据。在业主收到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支付证书后,业主财务部门协助签发付款授权书,通过经办银行支付工程价款给承包人。

(1) 前期支付程序:为保证施工单位正常开工,工程开工前业主预先付给施工单位的费用,包括动员预付款与保险。

a.动员预付款:监理工程师收到并确认承包人与业主签定的合同协议、履约保函和动员预付款保函之后,应按照合同规定,签发动员预付款的支付证

明。监理工程师应通过《中期支付证书》对动员预付款按合同规定的方法予以扣回。

b.保险: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审验承包人的各项保险证明。并按照合同规定,签发相当清单中所列保险金额的支付证明。

(2) 中期支付程序:工程建设中业主按工程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付给施工单位的费用。

a. 中期支付申 请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要求支付的申请后,必须从以下方面进行确认:

承包人申请中已详细列明其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

申请中所涉及的表格形式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

b. 中期支付申请的审定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审定:

申请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合同要求;

各项资料、证明文件手续齐全;

所有款项计算与汇总无误。

c. 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修订承包人的支付申请之后,应向业主签发《中期支付证书》首先由驻地办审核,然后报总监办签证生效。副本抄送承包人(一式6份)。

监理工程师有权通过任何一期《中期支付证书》,对已支付工程发现的问题或已颁发的支付证书的错误进行纠正。

(3) 最终支付程序

a. 最终支付申请

监理工程师应受理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支付申请。

b. 最终支付申请的审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最终支付申请的审定。

申请有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相应系列结算清单,必须齐全、完整、相互关系清晰;

相应的系列证明资料,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

确认所有的计量与支付均没有遗漏、重复且计算准确,汇总无误;

发现又能够确认的费用,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其提供所需的进一步资料与证明。

c. 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4

    【论文关键词】独立保函;风险点;防范措施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独立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独立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独立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独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独立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独立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独立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5

讲 解

主讲人:李晓军

为了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改革,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监管优势,在乡镇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渠道不变、用途不改的原则下,改革乡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彻底解决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的问题,彻底改变乡镇财政职能弱化的现状,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县财政局于2016年2月28日下发了庄财发

[2016年]44号文件,对乡镇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对乡属预算单位的账户管理权(财政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和资金使用权进行了统一的分配,具体内容是收回乡属各预算单位的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的用户使用权限,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代行有关业务操作,改革后,乡属各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变,单位零余额账户支票的购买、管理和使用权仍归原单位所有。资金计划、支付等操作流程由财政所完成。下面我就乡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和财政所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做以下讲解。

一、乡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

乡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包括指标管理、计划管理、支付管理、银行管理和账务管理五个环节。

1、指标管理

预算股将各类指标通过财政一体化大平台(以下简称“大平台”)

统一下达到各业务股室(包括预算股),由各业务股室将正常预算经费或用途明确的专项指标直接下达到各乡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大平台”,实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对于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指标,经业务股室拟定方案分配后,再下达到预算单位“大平台”, 实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乡镇财政所收到县局各业务股室(包括预算股)下达的指标后,由总预算会计依据指标文件进行登记,并填写《指标通知书》(附件一,一式两联),送各归口业务经办岗,由各业务经办人员送达相关预算单位。各业务股室下达预算单位指标时,也以正式文件形式(如庄财预[2016]10号,庄财农[2016]1号等文号)下达。对用途明确的专项指标,可直接转发预算单位;对本级预算安排的或需进行二次分配的指标,可直接发文下达预算单位。

2、计划管理

计划上报:预算单位收到乡镇财政所送达的《指标通知书》后,填报《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申请表》(附件二),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必须一次性进行上报,不能将一笔资金分几次上报。对于预算经费要按照资金拨付的均衡性等要求进行上报;对于项目工程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的全面性、及时性等要求进行上报。计划上报要求《指标通知书》送达当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于有文件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时限上报。

计划审核: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纸质用款计划,分别由财政所归口业务经办人员和所长审核签字,总预算会计在“大平台”进行计划录

入,最后由财政所长在“大平台”审核后,报送财政局国库股批复计划。

3、支付管理

乡镇财政所收到财政局国库股在“大平台”批复的计划,实行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预算单位使用资金时,向财政所归口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经签字盖章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两联),如属于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工程招投标文件、预算、合同、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一式两份)。财政所归口业务经办人员要及时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并要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签字后报财政所长复核,再由总预算会计在“大平台”经办岗进行录入和审核,录入完成后最后由财政所长在审核岗进行终审。

属于直接支付的,由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在“大平台”打印《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四,一式三联),预算单位和财政所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由财政所总预算会计统一报送县财政局主管领导签字,再由国库股根据经费、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打印《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五)进行支付。属于授权支付的,由财政所总预算会计根据预算单位报送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表》(附件三)在“大平台”申请支付,并打印支票送银行,由银行先行垫付,人行当日清算。

4、银行管理

银行收到财政局国库股《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预算单位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等凭证后,在“大平台”核对一致后

先行拨款。人行收到财政局国库股相关凭证后,在财政“大平台”核对一致,将资金清算至银行。

5、账务管理

属于直接支付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局国库股(支付中心)打印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五),收集项目工程招投标文件、预算、合同、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后进行记账;属于授权支付的,预算单位根据银行打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附件

六),凭取得的发票等资料登记单位账务。

二、 乡镇财政资金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说明

1、 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同时

根据我们的工作实际和总预算会计记账特点有所修改。

2、 会计科目设置

资产类: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

度(政府、中学、学区、卫生院)。

负债类:应缴财政款(社会抚养费、新农合资金等)、其

他应付款。

净资产类:财政拨款结转。

收入类:财政拨款收入(政府、中学、学区、卫生院)、

其他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等)。

支出类:经费支出(政府、中学、学区、卫生院)、拨出

经费(政府、中学、学区、卫生院)。

3、 记账说明:

总账登记说明:预算会计登记各预算单位“大平台”和财政所专户上的实拨资金总账,共登记一本总账,总账按收入月统计表、支出月统计表每月只登记一笔,凭证后面附收入月统计表、支出月统计表。记账时用指标通知书作“大平台”上的收入凭证,用支出申请书作“大平台”上的支出凭证。属于专项资金的并附项目资金本子封面、金额页、税票作为附件。实拨资金以拨款单作收入支出凭证。一事一议、两项服务账务按原来的会计科目记账。

分单位明细账登记说明:综合会计、教育经办和卫生经办根据指标通知书、支出申请书、拨款单等单据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一笔资金编制一个凭证,逐笔登记各自“大平台”资金和实拨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

4、 常用会计分录举例

资金收入

⑴ 收到指标通知书(授权支付资金)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⑵ 收到指标通知书(直接支付资金)

借: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科目说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上没有

这个科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上直接支付资金只有在支出的

同时才能做收入(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直接

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假如财政在年初下达了一笔直接支付资金,有些预算单位在几个月后或第二年才支出这笔资金,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我们就反映不上这笔资金,但是我们总预算会计记这个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的反映所有的乡镇财政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所以经过讨论创造了这个科目,便于更清楚的反映这项资金。

⑶ 收到指标通知书(实拨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⑷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资金支出

⑴收到支付申请书(授权支付资金)

借:经费支出(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⑵收到支付申请书(直接支付资金)

借:经费支出(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贷: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

⑶收到支付申请书(实拨资金)

借:经费支出(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贷:银行存款

年终转账

⑴ 财政拨款收入年终处理

借:财政拨款收入

贷:财政拨款结转

⑵ 经费支出处理

借:财政拨款结转

贷:经费支出

⑶ 年终财政注销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

⑷ 年初财政恢复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借: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⑸ 年终财政注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⑹ 年终财政恢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预付款申请书范文6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国际公司)。

    2004年4月30日,瑞克公司、宁波国际公司、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三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一份,约定由瑞克公司向奥克斯公司提供AQ7200项目的技术开发服务,宁波国际公司作为奥克斯公司的人进口技术开发合同项下的技术服务;合同总金额300万欧元,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奥克斯公司收到由巴塞罗那BancSabadell银行(以下简称巴塞罗那银行)开具的30万欧元的银行保函后,奥克斯公司在收到保函后15个工作日内以T/T方式预付30万欧元作为定金,保函有效期为8个月。各方当事人还对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况进行了详细约定。

    5月19日,巴塞罗那银行签发了以宁波国际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银行保函一份,载明:巴塞罗那银行承诺在收到宁波国际公司的第一份书面付款请求时向其支付不超过30万欧元的款项,该书面请求应声明瑞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表明侵权已经发生;保函自瑞克公司收到预付款之时起生效;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458号出版物)。2004年6月16日,宁波国际公司向瑞克公司电汇27万欧元。

    12月17日,奥克斯公司以瑞克公司未能按时和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出终止技术开发合同。接奥克斯公司的通知,宁波国际公司于2005年1月14日向巴塞罗那银行发出索付预付款之书面请求,以瑞克公司违约为由,请求巴塞罗那银行支付保函项下的30万欧元款项。1月31日,巴塞罗那银行回电,以瑞克公司已在中国提起仲裁及在西班牙法院提起要求暂停付款的临时救济程序为由,拒付保函项下款项。

    瑞克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奥克斯公司和宁波国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4月11日,奥克斯公司和宁波国际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认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8月10日,瑞克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交申请,撤回对宁波国际公司的仲裁申请。8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奥克斯公司和宁波国际公司的申请。

    瑞克公司于2005年8月12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宁波国际公司在保函项下的申请行为构成违约和无效。

    [审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瑞克公司、宁波国际公司以及奥克斯公司共同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其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瑞克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各项技术开发服务,但及至奥克斯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前,瑞克公司始终没有完成设计可行性分析和工程可行性分析,也没有完成样车优化工作,故瑞克公司存在违反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形。在巴塞罗那银行签发以宁波国际公司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后,宁波国际公司将约定的30万欧元在依法扣缴10%所得税后,向瑞克公司电汇了27万欧元作为预付款,符合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依依函载明的内容,巴塞罗那银行承诺在收到宁波国际公司书面请求时向宁波国际公司付款,该书面请求应声明瑞克公司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并表明侵权已经发生。故宁波国际公司按奥克斯公司的授权,声明瑞克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技术开发合同下的义务,向巴塞罗那银行提出索付请求,系基于瑞克公司违约和保函载明的事实,理由正当。瑞克公司认为宁波国际公司索付行为违约并无效,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瑞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瑞克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由于本案系争的基础合同关系的相关争议已由瑞克公司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仅涉及保函合同关系,从未请求一审法院对本案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理,故一审法院对基础合同的审理超出了本案审理范围,应予以撤销。另外,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认定和证据认定方面也存在重大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支持瑞克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宁波国际公司答辩称:根据瑞克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其是要确认被上诉人在保函项下的申请行为违反技术合同的约定,故一审法院的审理并未超越本案审理范围。由于上诉人瑞克公司一直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其已按时按质完成了工作成果,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纠纷系见索即付保函纠纷,而非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宁波国际公司以书面方式向巴塞罗那银行声明瑞克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义务并索付预付款,符合保函内容要求,瑞克公司请求确认宁波国际公司在保函项下的书面申请行为构成违约和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虽然一审判决在说理部分认定“瑞克公司存在违反技术开发合同及其附件的情形”超越本案审理范围,属于认定不当,应予以纠正,但其就见索即付保函纠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正确,可予以维持。判决驳回瑞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通过对瑞克公司与宁波国际公司之间的见索即付保函合同纠纷案的审理,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必须正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