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例6篇

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

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1

一、新会计制度对实务的主要影响

(一)完善了会计核算体系。新会计制度规定基建投资应单独核算,并按月进行并账处理。这改变了基建账务长期游离于大账之外的情况,使得军工科研事业?挝徽宋窈怂闾逑岛褪乱当ū硖逑档靡酝晟啤A硪环矫妫?新会计制度引入了国库集中支付核算体系,将财政补助经费的确认、支出和结余单独核算,有效理顺了中央部门预决算报表管理和会计账务的衔接。

(二)强化了国有资产管理。新会计制度强化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如设立非流动资产基金,将净资产中基金制模式管理的范围从固定资产延伸到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对国有资产采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出售所得的净收益属于国家所有,需上缴国库;处置长期股权投资需通过“待处理资产损溢”科目归集,对应基金减少部分需上缴国库等。

二、新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受专用基金规模限制,导致专用基金出现赤字。新财务制度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固定资产的唯一来源是“专用基金―折旧基金”,原则上不允许超出基金规模开展固定资产投资。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较长,“专用基金―折旧基金”积累速度缓慢,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单位发展的需要,自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投入需求不断加大,导致“专用基金―折旧基金”出现赤字,无法满足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投资业务和拓展研发能力的现实需求。

(二)将负债性质的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划归为净资产,扭曲了真实的负债水平。新制度设置了“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分别核算财政资金阶段性结余和项目完工后资金结余。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在后续年度继续开支使用,结余资金根据情况上交国库。从核算业务的经济性质来看,两科目核算内容应属于负债类,而非净资产。特别是原先计入专项应付款的财政拨入基建资金如今计入财政补助结转,作为净资产列示,会造成事业报表资产负债率大幅波动,不利于真实反映单位的负债水平。

(三)职工福利费的划分界定不清。新会计制度规定用于职工个人福利的支出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归集后,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而职工福利基金则用于集体福利支出。旧制度下,职工福利费采取“先提后用”的做法,然而,每年实际支付的福利费用远远达不到计提额,实际上虚增了成本费用。新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趋同,规定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是符合收入成本匹配原则的。但制度未对个人福利与集体福利的界定进行明确,负债类科目和权益类科目的划分规定过于笼统,实务中需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存在盈余管理的空间,影响会计信息准确性。

(四)事业报表转换企业报表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新制度规定大型设施维护费在收到拨款时直接结转事业结余。在转换为企业报表时,这部分结余不能形成利润,却增加了所有者权益,既不属于经营积累也不属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与企业会计准则相矛盾,造成了报表勾稽关系的混乱。转换为企业报表后,实收资本等于事业基金中资本性国有资本金拨款以及非流动资产基金中国拨部分对应的资产原值。这一规定常导致实收资本、EVA、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不同会计期间大幅波动,尤其是对于基建项目国拨投资较多的基础科研院所,不能真实反映净资产水平,影响报表信息的可比性。

三、政策建议

(一)允许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使用其他来源进行自筹投资或在决算中如实反映“专用基金”赤字的情况。允许有经济承受能力的单位比照企业适当提高折旧计提比例,允许对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法,改变现行仅按房屋建筑物与仪器设备对固定资产简单分类的办法,细化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二)对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科目进行重分类,真实反映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经济性质。

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职工福利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

一、引言

职工福利计划是会计核算领域的一个难点,比较难以理解,不仅表现在会计核算的科目的复杂性,还表现在计算过程的繁琐性与难以理解。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会计准则的发展要适应实务处理的不断创新,随着实务处理的越来越复杂,会计准则也变的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是缺少对实际案例的追踪和相关知识的理解,造成了对相关概念以及核算过程的抽象性,难以理解。因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与研究职工离职福利计划的概念与会计核算,试图为人们解读职工福利计划提供思路与帮助。

二、设定收益计划与设定提存计划

职工离职福利计划包括设定提存计划与设定收益计划。职工福利计划指的是职工退休后所收到的福利。设定提存计划相当于现在的养老保险,也就是说,公司每次都把钱交给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养老金机构会职工进行投资,但是投资风险与精算风险都是由职工承担。设定收益计划是设定提存计划的补充,也就是说,公司为了留住自己的核心员工,也为了更好的激励员工,而承诺给员工退休后固定的金额,该固定的金额不会变动,所以投资风险与精算风险都是由公司承担的。设定收益计划可以说是一种管理模式的创新,一种增强职工福利的有效措施,在不远的将来,设定收益计划会在我国应用得十分广泛。

如图1所示,设定提存计划,只需要定期将养老保险交给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而职工或者机构会选择相应的投资机会使职工的保险金增值,每期支付的提存金通过投资报酬率计算年金终值,那么该终值就是员工退休后的离职福利价值。此时职工的投资风险由职工自己承担,是因为投资报酬率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每年都会随着宏观经济、政治风险的变动而变动,投资报酬率的变化必然导致职工离职福利的价值变动,这种价值的变动就是投资风险,需要有职工自己承担。员工退休后,职工福利不会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员工,而是在员工的生命周期内每年进行支付,也就是说需要将职工福利的价值计算未来的年金值,员工的剩余生命周期通常需要结合精算部门的各种指标参数进行分析并精算出结果,由于医学发展等因素导致职工的寿命越来越长,那么其收到的投资红利就越少,所以对于寿命的估计所产生的精算风险也是由职工自己来承担。

如图2所示,设定收益计划作为对设定提存计划的补充,其保证了每期收到的退休金是固定不变的,然后进行折现,此时需要对职工的寿命进行估计,并考虑对现值的影响。再将现值折算到每期的提存金的年金值。此时,企业不仅承担精算风险,也承担了投资风险,而员工并不承担任何风险,这也就是设定受益计划与设定提存计划的区别之处。

三、相关概念理解

(一)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

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每一服务期间会增加一个单位的福利权利,并且需对每一个单位单独计量,以形成最终义务。企业应当将福利归属于提供设定受益计划的义务发生的期间。这一期间是指从职工提供服务以获取企业在未来报告期间预计支付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开始,至职工的继续服务不会导致这一福利金额显著增加之日为止。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就是用来计算企业每期应确认的义务的现值的一种方法,涉及一些统计学的模型进行估计费用,再用折现率进行折现,由于考虑了折现率,那么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承担的义务,要进行相应的财务费用的处理,随着时间的进展,价值越来越接近终值。

(二)设定收益计划资产与设定收益计划净资产

企业为了实施设定收益计划,通常会设立一个独立的组织,通常是基金组织。企业每年都会向这个基金组织交纳提存金。这个基金组织的建立使企业建立了一个破产隔离墙,更好地保护了职工的福利,一旦企业破产了,该项基金并不作为偿还的资产,而是依然保证向承诺的职工付款,所以该基金组织运行的好,投资收益率高,企业就可以少交点钱,但是若是运行的不好,企业就必须支援,拿出钱来,保证职工的福利。有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如果自己破产了或者基金会赔钱了,这时保险公司会保证为职工付款。

如果企业设置了“设定收益计划资产”的科目,那么设定收益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划资产的回报,使计划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增加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与公司承担的义务现值(应付职工薪酬)之间的差额计入设定收益计划的净资产或者是净负债。但是设定收益计划的净资产是有上限的,那就是资产上限。由于基金经营得非常好,涉及到对基金经营者的利益分享,所以企业应将资产的回报与自己能够到手的收益进行折现,求得的结果就是资产的上限,由于上限考虑了折现的因素,那么必然涉及财务费用的调整,体现复利的概念。

(三)结算损益

由于有些员工的离开,以及对财务假设、人口假设的变化,可以对以前确认的承担的义务的现值发生了改变,改变的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避免了管理层随意的调整费用,从而操纵利润。对于离开的人有时需要将相应的资产冲销掉,并与减少的现值的差额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四、会计处理

如图3所示,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认相应的应付职工薪酬,并计算现值,再根据每期的折现率调整计算出财务费用。根据企业向独立的组织投入的资金作为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其回报要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划资产产生的利息收益应当冲减财务费用。最后将设定收益计划资产与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比较,确认设定收益计划的净资产和净负债,若为净资产,还需要计算资产的上限,以盈余和资产上限的较低者确认为净资产。若最后计算出的盈余大于资产的上限,需要进行调整设定收益计划资产,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在以后的期间不能转为损益,但是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进行结转。

参考文献:

[1]胡斌.浅析企业两种年金缴费模式的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10(9):22―26

[2]孙敏娜.新职工薪酬准则中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探讨[J].会计之友,2014(1):20―25

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3

关键词:福利制度;改革;财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3月30日

中国国营企业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引入福利概念,历经半个多世纪,企业福利费随着福利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计划经济下的福利制度及相应财务制度

在计划经济年代,中国福利制度是一种建立在“单位体制”上的“低工资高福利”的保障体系,也就是说,职工的生老病死所有福利都是通过单位来实施的。在当时低工资水平下,高福利就成为一种必然的考虑。

当时企业设立了“职工福利基金”(“福利费”的前身),是中国国营企业为改善职工生活设施、公共消费、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项基金。职工因此享有很多种福利,如探亲路费、卫生费、洗(澡)理(发)费、烧煤补贴、水电费补贴、交通费、生活困难补贴、书报费、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后)等。20世纪80年代因价格上涨,还加上了副食补贴和物价补贴,厂里建有幼儿园、澡堂、图书馆、医务室等。这是由于传统体制下的国有单位并不自负盈亏,和国家财政实际上是“一本账”,所以国家和单位具有同一性。单位只是国家向城市居民提供各种福利的工具和途径。

尽管当时实行如此高的福利分配政策,但仍没有完全包括必要的生活福利方面的内容。其中,住房支出尤为明显。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国家在废止原会计制度的同时,不得不考虑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尤其是职工住房的资金来源。作为一项过渡性安排,公益金应运而生。

法定公益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比例为5%~10%,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按照国际惯例,企业的税后利润归投资者所有,而我国社会制度的特殊性又要求企业利润的分享不能完全将工人排除在外,于是便有了公益金制度这一折衷安排――属于股东权益但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二、福利制度改革引起的财务制度变革

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国社会已经明显感觉到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支撑,它的弊端日益显露:“经济效益与福利保障的脱钩,使得企业失去激励因素;保障范围的扩大,降低了原有保障的标准;人员的部门所有,流动板结;公费医疗造成巨额药物的浪费;工资微薄,不可能累积个人财产,造成对单位和家庭的双重依赖,等等”(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谭深语)。在许多国企已经停产破产的情况下,仅养老金就无法靠企业单位解决,住房、公费医疗等原来由单位来筹资解决的问题,更难以为继。这迫使中国福利制度从90年代开始改革。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重大改革影响了企业的财务制度。

(一)住房制度改革。1994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启了城镇住房制度正式改革之路。而房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在1998年,国务院了23号令,即《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为配合此项改革,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其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对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财务问题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企业不再实行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企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住房制度改革,加速推进了城镇化建设,建立起市场化和社会化供给体系,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公益金制度也越发变得没有实际意义。首先,从公益金的职能来看。提取公益金主要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但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实践中出现了大笔公益金长期挂账、无法使用的问题,如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显示这笔资金接近900亿元;其次,从公益金制度的利益关系来看。国有企业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多数已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归企业的投资者所有,要从中硬性划定一块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无疑损害了企业投资者的权益,减少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因此,2006年财政部颁发新《通则》,全面取消了公益金制度。

(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该以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一个分水岭,该《决定》明确统一了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的基本指标,从此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的企业中开始正式推行。

医疗保险的改革,则以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标志,开始在全国推行。明确提出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和制度框架,体现了政府有限责任的政策选择,是对近50年雇主全面保障制度的一个历史性突破。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对全部城镇职工实行统一的有限保障,为了照顾既得利益,《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1999年,国务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02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代为扣缴。这些规定明确了企业对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

当前,我国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开办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的现象已经不多,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内容,都规定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大大缩小,因此财政部新《通则》,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

(三)实物福利、工资性补贴变化。200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已经实行货币化,采取每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办法的,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倾向化变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仍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这些规定,将工资性质的福利补贴纳入工资分配范围,提高职工收入的工资化、货币化程度。相应地使得福利费支出比例大幅减少。

多年以来,实物福利作为维系员工企业归属感和认同感的方式存在,但也滋生了部分企业巧立名目滥发津贴和福利。自严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来,随着公款月饼的点名曝光,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列支的实物福利大为减少,以至取消所有实物福利,导致了发放福利陷入两种极端现状。在广大职工的呼吁下,全国总工会出台《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提出工会组织可以在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纵观近年来国家福利制度改革,它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是显著的,首先是改革了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原来由单位体制上的低工资高福利模式改为责任分担的“社会化”模式,这些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和范围,从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其次是改革了收益分配制度。利润分配中不再提取公益金,相应改革了企业内部财务分配制度。而企业的利润分配不仅影响其筹资、投资决策,而且还涉及国家、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关系问题;最后在福利反腐大潮中,职工各项实物福利和节日慰问等福利在逐渐萎缩,福利费开支比例大幅下降。

主要参考文献:

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4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步伐,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和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20*]1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渝府发[20*]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认识,加大领导力度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有利于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同时,对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发展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部分,巳纳入全国和*市的“*”计划纲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领导力度,将社会福利社会化纳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区政府建立区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民政、财政、国税、地税、工商、劳动、卫生和计划、建设、教育、编制等部门,研究解决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增大投入强度,确保全区社会福利事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全区社会福利事业“*”目标是:到20*年,基本建成以国有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数量增加到305个,床位增加到4575张。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农村敬老院覆盖面达100%。初步形成包括福利院、老年公寓、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为主,标准有别、层次不同、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良性发展格局,基本满足城乡居民的福利服务要求。

为确保全区社会福利事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

(一)建立财政投入机制。为配合民政部“星光计划”的实施,区财政在“*”期间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础性、示范性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改造,建成一批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样板。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扶持和资助社会福利机构。各级财政要切实保障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及农村敬老院的人员工资、办公及收养人员生活所必需的正常经费,对社会办福利机构收养“三无”对象,应根据收养人数给予适当补助。(二)切实支持社会福利电脑的销售,努力扩大发行规模,面向社会筹集更多的社会福利资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其中用于农村敬老院的比例应不低于20%。(三)在条件成熟时建立*慈善总会,开展各种社会捐赠、慈善活动,筹集慈善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四)鼓励、支持境内外组织、个人依法向社会福利机构捐款、捐物。凡用于福利事业公益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三、落实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

(一)计划部门必须把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建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凡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项目,计划部门要优先审批其建设项目。

(二)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规划建设部门应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人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建设部门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的社会福利项目,要优先规划定点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地段,并免收或低限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和规划管理费,建成后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

(三)土地部门要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优惠;属于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渝府发[20*]76号文件测算后适当下浮,经市政府批准,可将土地出让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建设。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涉及新征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交中央的外,交地方部分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返还;耕地开垦费可按渝府[]54号规定的低限收取。

(四)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民政、工商、编制部门应优先办理。凡未获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法人登记注册手续。

(五)对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社会和兴办的婚介、殡葬服务等第三产业及残疾人本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务,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业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人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业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经民政部门认证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机构用天然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先优惠照顾;租用公用非住宅房屋,租金按我市公用住宅房屋标准收缴。

(七)卫生部门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业性医疗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应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营业。

(八)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应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应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岗前培训。

(九)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学杂费和书本费,其中书本费可在国家助学金中列支。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校的孤儿,免收学杂费,住宿费,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资助,书本费由学校和福利院协商解决。

(十)允许社会福利机构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并享受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及市里制定的有关社区服务的优惠扶持政策。

(十一)在正式实行燃油税前,福利机构的工作用车经福利机构按程序报请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减免征收养路费。

四、加强行业监管,确保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进一步强化民政部门主管社会福利事业的行业监督职能,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宏观调控、服务协调、检查督促等作用。对全区所有福利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认证、人员岗前培训、机构年检、等级评估制度。严格按照(*区社会福利事业“*”规划),合理确定辖区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搞好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

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5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敬老院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社会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保障他们的生活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是改进农村五保供养方式,提高五保供养质量的有效途径,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全面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和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的必然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发展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敬老院供养情况落实乡(镇)配套资金和必要的办公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形成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民政办具体落实的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快建设步伐,健全服务网络

(一)落实目标任务。乡镇敬老院是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基本载体,是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平台。县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构成我县五保供养服务网络体系,其中临江镇、临城镇、湖洋镇、泮境乡、步云乡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入住县社会福利中心,其余每个乡(镇)各建设1所达标敬老院,2013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二)科学规划设计。贯彻执行《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敬老院规划选址要满足供养对象的特殊要求和方便老年人活动的要求,做到交通方便、环境良好、防灾避灾;敬老院占地面积5~10亩,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床位数40张以上,满足当地30%以上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需要;建有厨房、餐厅、活动室、浴室、卫生间、办公室等辅助用房,配置基本生活设施和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办公管理等设备,有条件的敬老院应配备开展农副业生产所必需的场地和设施。

鼓励五保对象人数较多的村建设农村五保幸福园,作为乡镇敬老院的补充形式,以满足农村五保对象的居住需求,逐步实现农村五保老人相对集中居住、互助服务。农村五保幸福园建设地点应尽量靠近村委会所在地或村民活动中心,处于交通便利位置,方便村干部管理和照顾;建设标准应坚持“合理化、便利化、人性化、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采用“一户一室一厨一卫”的房屋格局或统一配备厨房、膳厅、卫生间、活动室等必要的设施,可利用闲置的学校、幼儿园、村部等改建,鼓励幸福园与造福工程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点统一规划建设。每所幸福园建设规模为5户以上,户均居住面积20平方米以上。农村五保幸福园建设享受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等相关政府补助和政策,由村委会牵头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在建设前做好调查摸底、沟通协调、入住意向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确保建成后五保对象入住。

(三)确保建设投入。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敬老院建设的责任主体,村委会是农村五保幸福园建设的责任主体,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建立财政资金、福利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采取财政拨款、土地置换、闲置资源利用、社会捐助等办法加大筹资力度,落实配套资金,加强使用监管。对列入2013年计划新建的乡镇敬老院,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对按时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使用的每所敬老院给予30万元补助。其中:元旦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的每所补助20万元,主体工程完工后半年内按要求投入使用的每所再补助10万元。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项目管理,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敬老院建设要着眼长远,积极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不断改善条件、完善功能,在提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的基础上,有序拓展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建设成为区域性农村社会福利中心。

三、强化机构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一)落实法人登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的意见》(龙政综〔2012〕599号)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敬老院,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行管理,设立专门银行帐户,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现已建成的敬老院,各有关乡(镇)必须在2013年内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法人代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机关或事业编制内人员担任。今后兴建的敬老院,应在竣工后当年内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加强人员配备。按照“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的原则,为敬老院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以满足供养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敬老院设置管理和服务人员岗位。管理人员(院长)核定为事业编制,每所敬老院核定事业编制1名,人员可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除管理人员外,服务人员根据供养人数及其生活自理程度配备,其中服务人员与生活能自理的供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10;服务人员与生活半自理的供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服务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2.5。服务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享受所在乡(镇)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聘用的服务人员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其中:县财政负担服务人员的最低工资部分,乡镇财政负担其余费用。入住县社会福利中心的五保供养对象按同等比例配备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有关乡镇按照乡镇聘用人员标准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

(三)保障工作经费。敬老院日常管理经费(包括设备设施购置维护费、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等)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10%的比例落实,敬老院管理经费年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予以保障,以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从2013年1月起,我县22个乡(镇)的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日常管理经费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并按5:5比例分担。五保户纳入县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的乡(镇),每年初按上年度12月底实际入住人数进行统计核算,县级负担部分由县民政局直接核拨给县社会福利中心,乡级负担部分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给县社会福利中心,具体由县社会福利中心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集中供养协议确定后执行。继续按照《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委〔2011〕25号)规定,县财每年安排50万元专款用于全县乡镇敬老院基础设施的完善、设备装备的购置更新,以及敬老院的日常维护。

(四)加强技能培训。县民政局要加强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其素质能力与工作需要相适应。推行供养服务标准化,通过制定供养机构服务规范,明确各岗位具体职责、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和奖励办法,做到定岗定人定责,逐步建立标准化服务体系。

四、落实供养标准,提高保障水平

(一)明确供养标准。根据《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第120号)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我县2012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798元。根据龙政综〔2012〕599号文件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杭政办〔2013〕84号)精神,从2013年2月1日起,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400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500元/人·月,五保供养经费除省、市补助外,不足部分列入县财政预算。今后,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的标准调整一次,报市政府、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二)强化集中供养。根据《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龙政综〔2011〕59号),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应达到30%以上,敬老院床位使用率应达到90%以上。各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接纳农村五保对象入院供养,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乡镇敬老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要的基础上,向农村低收入、高龄和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床位利用率。

(三)落实医疗救助。通过城乡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等途径,妥善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看病难的问题。根据《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杭政〔2012〕60号)规定,所有五保对象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合作医疗报销后给予全额救助。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在实行全额救助后,对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由县民政局给予适当临时救助。同时,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5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按每人每年360元的标准发给门诊医疗救助金,以保证他们一般疾病的门诊费用开支。

(四)实施挂钩共建。弘扬尊老敬老、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认真组织开展“牵手敬老院·爱心志愿行”主题系列活动,做到每所乡镇敬老院都有1所以上中小学、1所卫生院、1家以上企事业单位及文明单位长期结对帮扶共建;大力倡导社会爱心慈善人士积极为五保对象献爱心、送温暖。要建立帮扶机制,设定帮扶措施,创新活动形式,确保活动实效。

五、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

(一)入住管理。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制度。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民政办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后入住。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供养对象应优先安排入院集中供养,当地政府和敬老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敬老院、村(居)民委员会和五保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保证五保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对出院的供养对象,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院务管理。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落实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生活水平;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维护供养人员合法权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建立健全敬老院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即建立健全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安全保卫责任、经济财务、卫生保健、供养人员护理、会议学习等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定期对敬老院院长、护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和管理能力。建立定期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续聘、报酬挂钩。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予以辞退;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加强民主管理,落实院务公开。乡镇敬老院应建立健全院务管理委员会,具体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院民代表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其中院民代表应当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三)资产管理。乡镇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供养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等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对象监督,并按规定接受审计。

福利院财务工作计划范文6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农业科研事业单位正由单纯科研事业型向科研经营型转化,长期以来粗放式的财务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应成为经济管理的中心环节,以实现财力的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政府充分意识到了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积极推进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国资管理体制等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相继出台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制度等相关政策措施,为农业科研事业单位改善传统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方式提供了有效引导性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优化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的相关改革措施实施效果有限,国有资产流失事件频频发生。因此,本文分析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资产采购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福建省农科院近年来的创新做法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推动农业科研事业单位优化资产资源配置,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1公益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1资产采购环节存在的问题

部分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对招投标工作认识不足,市场调研等工作准备不充分,程序和内容上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投标规则办理,招投标流于形式。同时,由于采购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采购负责人无法系统了解所采购的仪器设备等物资的功能、现行价格行情、配件损耗与维修成本等重要信息,使得招标文件、采购合同等文件的条款制定不能完全符合采购人的利益要求。例如,农业科研单位在委托招标机构进行采购时,即单位财务部门先对采购项目进行预审,预审通过之后再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招投标,这一运行模式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采购成本,但也存在较大弊端。例如,业主确定购买一台仪器设备,首先对仪器设备的规格、质量、型号等要求做了详细规定,详细的规定虽然可以保证单位买到真正所需的仪器设备,但也变相地确定了仪器设备的供应商或品牌;如此,采购机构就可能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然后再找几家符合规定的设备供应商,召开仪器设备招投标大会,但最终中标的总是事先内定的似乎更满足客户要求的供应商,即使其他供应商的价格、维修成本更低,售后服务更好,也均沦为招投标大会的“陪标者”。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仪器设备供应商就有了较大自由度的定价权,不会因为招投标竞价而降低价格,整个招投标制度无法帮助农业科研事业单位仪器设备采购者货比三家、降低采购成本。因此,需要对委托招标机构进行的招标过程进行完善,从而达到真正降低农业科研事业单位采购成本的目的。

1.2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很难根据会计信息系统提供的固定资产信息做出固定资产更新、维修以及报废决策。因为大多数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软件与财务软件的固定资产模块不能直接对帐,管理的条块化、片面化现象十分普遍,加之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在执行上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目前,财务部门只限于对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进行登记,只能对固定资产原始价值管理负责。由于没有建立横向交流渠道,从而导致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各自为政,无法实时共享资产信息。

1.3资产报废环节存在的问题

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了解它们的使用状况,为资产的报废处置管理做好基础工作。但是,资产保管者或使用者往往被动地进行资产报废处理,导致造成单位统计的固定资产数据信息滞后于更新频繁的实物资产现状,造成“账实不符”。以科研仪器设备的报废流程为例,分析产生以上现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外部因素:资产报废需按照不同权限由本单位、主管部门或到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审批,审批程序较为复杂,仪器设备报废处理流程的时间周期太长使财务和资产人员双方信息沟通不畅。二是内部因素: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处理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审批手续,牵扯到单位的诸多部门,相关业务的处理也较为繁琐,于是单位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怠于行使相关的权力。以上两大因素的存在,致使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各部门均存放大量已被废弃的仪器设备导致账实不符。

1.4基建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基建项目会计核算不规范。目前,多数农业科研事业单位无专职基建会计人员,而是由其他会计人员代管或后勤行政管理人员代管,以至出现不按基建财务核算要求设置会计科目,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其次,基建项目资金监管力度不够。多数农业科研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办或其他类似职能部门完成,负责基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内的事务,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财务人员对工程前期如可行性研究、招投标工作和工程合同的签订等工作不了解,造成财务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只能是事后管理,财务管理对基建管理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2福建省农业科学院资产采购及管理的创新

2.1政府采购环节的创新

目前福建省农科院的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大致为:采购预算编制编制采购计划市场调查招投标大会专家打分确定中标供应商。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为例,在整个采购流程中,福建省农科院的采购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

2.1.1年初采购预算制度突出采购环节的重要性,在组织上予以重视。成立院采购领导小组,计财处及各研究所设置政府采购责任人,履行全院物资采购的所有相关工作,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资产采购计划,在年初采购预算时说明供应商品牌偏向、规格、品质等信息,然后由采购办统一汇总。这样就能很好地掌握农科院当年预算经费的物资采购情况,有计划地安排采购计划,年末与最终采购的物资进行核对,即可了解各单位的物资采购是否到位,资金节约情况。

2.1.2招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制度采购办汇总各单位预买设备信息后,开始对预买设备的供应商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各供应商设备的规格、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多方面信息,调查对象为设备供应商、设备使用者(其他科研单位),通过供应商大会,或向省直其他单位和国内其他农科院等单位咨询,以期对预买设备的市场行情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为招投标文件的确定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2.1.3强化竞价功能的招投标流程在前期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招标文件中所购物品的技术参数,克服以往招标说明书变相限定供应商的缺陷,可以请更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更重要的是,各供应商在投标会议上,对其仪器设备的功能、价格、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配件损耗、配件更换成本等进行介绍,并回答招投标大会上农科院采购专家提出的疑问,直接增强了农科院采购专家对仪器设备的市场行情等信息的掌握程度,降低采购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产品定价过高的问题。

2.1.4专家打分决定购买决策制度福建省农科院组建了仪器设备采购专家数据库,专家来自院内和院外人员,院内专家主要来自各研究所熟悉并使用过这类仪器的使用者,院外专家来自财政厅的省库专家以及省、市直单位和企业同行中仪器设备使用者。对于较专业的、金额较大的设备,院内专家参与所购物资的技术参数的拟定预审。在召开招投标大会之前,组成采购专家组,最终根据投标者的自我陈述、答辩情况、设备功能、设备价格、售后服务等各方面的情况,分别进行打分,根据各评价指标的权重计算各投标者的加权得分,以加权得分第一名的投标者作为最终中标的供应商。专家打分决定中标结果的采购制度有以下3点好处:可以综合考虑仪器设备采购的初始采购成本与后续运营维护的方方面面,使采购决策更加合理;专家当场解答供应商提出的各项质疑,可避免未中标供应商产生异议;防止供应商围标现象发生,避免出现供应商与采购人员勾结的现象。

2.2资产管理环节的创新

福建省农科院资产管理环节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资产动态化管理。首先,建立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实现资产管理全周期的信息化。福建省农科院建立从资产采购预算、日常验收、登记管理,到资产处置的过程,涵盖了计划、审批、购置、验收、使用、调剂、维修记录等过程的信息平台,将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渠道,实现固定资产存量和变量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管理,以满足不同层次的资产管理需要。通过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改造,操作方便、数据采集准确、更新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对各资产产权登记数据层层上报、审核、汇总,减少资产管理的难度和强度。其次,建立虚拟实验室,建成农科院内部的资产信息共享系统,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单价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要先由科研处审批是否配置合理,建立院内资产信息共享平台,为实现农科院内的农业科研资源共享提供数据,逐步实现仪器设备共享,订立共享激励机制;同时,拟建立虚拟实验室,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消除各部门之间内部数据的矛盾及冗余,克服管理的条块化、片面化现象,实现资产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和统一化。

2.3资产报废环节的创新

事业单位的资产报废需上报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周期长,严重影响了资产拥有者的报废处理积极性。对此,福建省农科院与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家单位作为发起人,建立了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协会,并使之成为双方高效直接沟通的桥梁,缩短政策调研时间,使相关新政策的出台更具针对性。第一,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策文件时,可参考协会成员提出的政策性建议;第二,加强与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联系,争取在资产报废审批过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资产报废的时间周期,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报废处理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