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调查报告范例6篇

树木调查报告

树木调查报告范文1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严密防控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入侵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职责分工”的疫情防控基本原则,以有效阻击疫情入侵为重点,以截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为关键,以快速彻底封锁除治为保证,确保我县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二、工作责任落实目标

通过落实各单位松材线虫病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确保监测调查覆盖率达到100%;涉木企事业单位全部登记备案;异地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复检率100%;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封锁扑灭的疫情防控工作目标。

三、疫情防控工作任务分解落实

(一)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工作任务

1、疫情调查。每年分别于春、秋两季对辖区内疫情寄主林分开展调查,对枯黄枯死松树进行登记并分析原因,对疑似感染疫情松树进行采样。

2、疫情监测。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松林健康情况进行监测,地块要落实到具体人头,监测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同时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发动群众参与。

3、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对辖区内松木及其制品加工、经营、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调查,登记经营者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经营的品种、数量、计划调运情况等相关信息。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工作每年年初开展1次。

4、松木及其制品复检告知。对辖区内交通、运输、电力、电信、矿业、部队、医疗、科研等部门和机构送达松木及其制品调入复检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存根报森防检疫站。松木及其制品复检告知工作每年年初开展1次。

5、异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排查。对辖区内运输、加工、经营、使用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查清异地调入的松树绿化树、电缆盘、光缆盘、托盘、坑木、木质包装箱等松木及其制品来源,登记数量、原产地、生产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异地调入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工作每半年展1次。

6、相关情况报告。按照《省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及林业局统一部署,按时上报普查、监测、排查等相关数据和材料,如遇突发或紧急事件,要立即上报。

7、疫情处置。一旦松材线虫病疫情传入本辖区,要立即响应,全力配合乡镇政府或林业局开展疫情封锁扑灭各项工作。

(二)森防检疫站工作任务

1、负责制定年度疫情防控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对各乡镇、国有林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负责对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报送的疑似松材线虫病样本开展分离镜检。

3、负责组织开展松木及其制品检疫执法检查工作。

4、负责组织对异地调入的松木及其制品实施复检。

5、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调运松木及其制品行为。

6、负责向林业局和省林草局报送疫情信息及相关材料。

7、负责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

(三)木材检查站工作任务

负责检查过往的运输松树、松木及其制品车辆,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凡省外调入的,要登记运输品种、数量、来源、运送目的地等信息,发现异常并采集样本送森防站检验;负责依法对违法违规调运松树、松木及其制品行为进行处理。

(四)森林公安大队工作任务

负责对各林业站、国有林场及其他单位移送的涉及松材线虫病案件立案调查,对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负责衔接县公安机关进行案件移送;发生疫情时,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封锁和维稳工作。

(五)林业行政稽查大队工作任务

1、负责配合森防检疫站开展检疫检查。

2、负责各类对违法违规调运、加工、经营、使用松树、松木及其制品行为立案调查。

四、疫情防控工作履责认定

依照本方案上述任务分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履责不到位。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市林业局有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力,或者执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有关要求不力的;

(二)疫情监测调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疫情发现不及时的;

(三)迟报、漏报、瞒报疫情防控相关数据、材料,不按照规定报告疫情的;

(四)发生疫情后,响应迟缓,消极怠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不利的;

(五)涉木企业监管不严,异地调入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的;

(六)检查执法组织不力,出现违法违规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的;

(七)其他履责不到位的情形。

五、认定标准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履责不到位,出现疫情发现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疫木监管不严、不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及其他相关情形,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追责办法》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督办和追责。

六、督办标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督办,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或调查监测覆盖率未达到100%的;或因未及时开展调查监测、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造成未能及时发现疫情,责任区内首次发现疫情发生面积不足10公顷或感病株数不足150株的;

(二)发现疫情后行动迟缓,应急处置工作不力,尚未造成疫情面积增加的;

(三)责任区内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和异地调入的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不到位,尚未造成疫情传入的;

(四)年度内出现1例违法违规跨乡镇以上行政区运输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事件,尚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五)超过规定时限3天内未上报疫情信息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七、追责标准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县林业局将予以追责,进行通报批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免除行政职务处分,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1、因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内首次发现疫情,累积发生面积10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数150株以上的;

2、发现疫情后行动迟缓,应急处置工作不力,造成疫情面积增加10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数150株以上的;

3、责任区内涉木企业登记备案和异地调入的松树、松木及其制品排查不到位,造成疫情传入的;

3、年度内出现2次以上违法违规跨乡镇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产品事件的;

4、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10天以上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的。

6、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办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7、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八、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

出现履责不到位情况,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生态灾害追责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林业局将进行督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追责,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调离当前岗位、免除行政职务等处分;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九、免责

防控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但因非人为原因导致松材线虫病生态事件发生,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可免于追责。

十、附则

1、本方案所称“疫情发现不及时”,是指乡镇(场)首次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病死株数)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形;

2、本方案所谓“疫情处置不力”是指松材线虫病乡镇(场)级发生点没有完成年度除治任务,且疫情发生面积(病死树数量)较上年度增加达到一定数量的情形;

3、本方案所谓“疫木监管不严”,是指出现违法违规跨乡镇级以上行政区调运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的情形;

4、本方案所称“不按规定报告疫情”,是指超过规定时限报告或者故意少报、多报、瞒报松材线虫病疫情信息的情形;

5、本方案所称“病死株数”是指因松材线虫病导致的病死株数;“繁殖材料”包括松属、杉属等所有松材线虫病寄主针叶的接穗、种子、苗木、插条等能够进行造林、繁育的材料。

十、防控组织建设

因改革发展需要,县林业局职能科室及人员变动,“县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分工进行修整。

树木调查报告范文2

1、以严密防控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入侵为目标,以有效阻击疫情入侵为重点,以截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为关键,以快速彻底封锁除治为保证,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2、通过落实各村级属地管理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确保达到调查监测覆盖率100%。

二、主要任务

1、按照防控要求,每年春、秋两季对辖区内松材线虫寄主林分进行调查。对枯黄、濒死、枯死松树进行登记,对疑似感染疫情松树进行采样,及时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分离镜检。

2、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松林健康情况进行监测,每个应施调查地块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管控监测无漏点。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

3、按照《县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落实方案》统一部署,按时上报普查、监测、排查等相关数据和材料。一旦松材线虫病疫情传入,立即响应,全力开展疫情封锁、扑灭各项工作。

三、责任落实

1、乡政府

负责宣传品等相关物资的采购,运输车辆调度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整体防治、防控工作的资金预算、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发生疫情时,确保疫情防控除治工作中的计划烧除工作有序进行;做好出现疫情应急处置现场的封锁和维稳等其他应急工作的落实。做好整体工作过程中出现先进人物和事迹的通报与宣传。

2、各村、屯

负责本辖区的所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松林(包括红松、樟子松、油松、赤松、长白松、落叶松、云杉、冷杉等)的监测调查,确保调查人员落实到地块,调查林分无遗漏。按时开展调查,春季为4月份~6月份,秋季为8月份~10月份。在非专项调查期,要每月至少一次巡查,观察寄主松林生长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松树枯死、松针变色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记录并将调查结果上报乡政府及林业站。

对辖区内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协助当地林业部门做好登记并进行全面监控。发生疫情时严禁出现违规、违法跨村级以上行政区调运松木制品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立即阻止并上报。

3、林业部门

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相关数据的提供,及各村屯调查、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并对调查结果汇总、上报,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做好采伐病虫害木的指标申请,对除治作业质量和防治后效果进行检查验收。

对辖区内加工、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

进行全面登记备案,对异地调入松木及其制品进行复检,严厉打击、遏制违法违规跨乡镇以上行政区运输、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及其制品(含繁殖材料)案件。

四.责任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能够通过采取措施进行弥补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

1、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尚未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首次发生面积5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树75株以上,10公顷以下或感病株树150株以下的。

2、调查期过后,未发现本责任区内存在调查树种异常枯黄、枯死现象,被第三方或上级督查发现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异地调入辖区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监管不严,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的;发生疫情后,对疫木监管不严,未按照相关规定贮存、处理、调运、加工、使用等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时家店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督办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责任认定标准及追责办法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调离当前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免除行政职务处分。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规定时间开展疫情调查、调查监测不到位,或调查监测工作敷衍应付,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责任区首次发生面积10公顷以上或感病株树150株以上的。

2、调查期过后,未发现本责任区内存在调查树种异常枯黄、枯死现象,被第三方或上级督查发现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

3、年度内出现超过规定时限报告疫情信息,不按规定报告疫情信息或故意少报、多报、瞒报疫情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4、对异地调入辖区松树、松木及其制品监管不严,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疫区调入疫木造成疫情有扩散危险或疫情扩散的;发生疫情后,对疫木监管不严,未按照相关规定贮存、处理、调运、加工、使用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或跨乡乡级行政区域调运疫木情形的。

5、限制、干扰、干预、阻碍疫情防治,指使篡改、伪造疫情信息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未履职尽责,间接或直接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的情形。

树木调查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由县建设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水务、农业、交通、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章古树名木分级、鉴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分级规定:凡树龄在5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300至499年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在100至299年的,为三级古树名木。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建档并统一编号。

第三章古树名木管理

第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管理。

(一)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公共绿地养护业主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和宗教活动场所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管界内和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因迁址、拆迁、土地征用等引起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变更的,原保护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办理责任变更手续。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在古树名木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立牌时间、树木编号等;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辖区内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与养护单位和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

第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区。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二)保护区内原来有建筑物的,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逐步迁出保护区;新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各类管线及其它设施必须在保护区外。

(三)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查明死亡原因,明确责任,作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古树名木日常管理与保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对古树名木的调查、科研、抢救、复壮、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及日常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对于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冠名权。

第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和保护管理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每年1次,二级保护的古树每2年1次。

在检查中发现树木生长有异常的,应当要求养护责任人采取相关保护措施。检查情况应载入古树名木档案。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买卖,转让、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自然灾害毁坏或者已枯死需要清理采伐,以及特殊情形需要移植、采伐古树名木的,由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述古树名木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的移植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古树名木的移植费用及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一)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在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征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的;

(二)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遇异常天气和其他自然灾害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发现古树名木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等异常情况及古树名木死亡未及时报告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毁坏的,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一)剥损树皮、攀树折枝、挖根摘果;

(二)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

(三)在树上刻划、敲钉、张贴、悬挂或者缠绕物品;

(四)损坏树木的支撑、围护设施及标牌等相关保护设施;

(五)在古树名木保护区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铺设管线、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废渣等垃圾,运用明火或排放烟气;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伐、挖掘、移植古树名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因、、,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树木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文山松毛虫;监测;防治方法

文山松毛虫是文山州主要的病虫害之一,也是日者镇最主要的松林病虫害。通过对文山松毛虫10年来的监测防治,松毛虫每隔3~5年爆发1次,而且遭遇极端天气后果更严重。2009年、2013年,日者镇松毛虫大面积暴发,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在县政府、县森防站的大力扶持下,在日者镇实施了大范围的药物防治,对文山松毛虫病虫害起到了很好的防治效果。除了采取药物治疗,还要加强对文山松毛虫的监测管理,做好病虫害防治的前期准备工作,以此缓解文山松毛虫给林木种植户造成的损失。

1 文山松毛虫调查现状

通过对日者镇文山松毛虫的病虫害调查结果表明:日者镇每年都有松毛虫出现,高发期在每年的2~3月和7~8月,但较少危害松树。2009年、2013年,松毛虫病虫害发生面积为533.33hm2、713.33hm2。文山松毛虫病虫害的爆发区域主要在日者、打磨山2个地方,达到严重危害程度的有河边村、水塘村、打磨山村,2015年没有发生文山松毛虫害。

从调查数据分析,2016年,日者镇松毛虫不会出现大面积病虫害现象,但仍然有部分林地的虫口密度偏高,极易发生虫灾。针对此种现象,根据松毛虫的调查结果,部分松林地采取预防性防治。与此同时,加大对松毛虫的监测力度,并建立文山松毛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和治理病虫害。

2 文山松毛虫监测

2.1 文山松毛虫虫害发生时间段监测

日者镇的地貌特征多为山地,因此,松树的种植量较广,因而每年的文山松毛虫病虫害爆发期一到,会有大批量松树受到病虫害的威胁。通过对文山松毛虫虫害的调查发现,每年文山松毛虫病虫害发生时期多半集中在2~3月、7~8月,而7~8月由于气温较高,雨量丰沛,是文山松毛虫活动频繁期,这时段给松树造成的威胁最为严重。根据2013年文山松毛虫调查人员对该时间段的病虫害统计发现,轻度病虫害松木区713.33hm2、重度病虫害区2002。由此可见,本次病虫害不仅波及范围大,而且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2 文山松毛虫病虫害的固定监测点与临时监测点

为了更加准确获知文山松毛虫病虫害爆发时间,减轻虫害对松木造成的影响,需要对文山松毛虫进行全方位、及时地监测。对文山松毛虫病虫害严重区域设立固定监测点,重点监测每年文山松毛虫爆发的2个高发期,如果在固定监测点发现虫情,在调查各个临时监测点。在高发期,每10天监测1次虫情,并向县森防站报告。加强对护林员的管理,及时巡逻林区,发现虫害及时上报林业站,林业站接到报告后2天内到场落实,确定后向县森防站电话汇报,并填写监测报告,注明发生村寨、林班、小班、面积、虫口密度等情况,并上报县森防站,以便森防站及时调运药品进行防治。

3 文山松毛虫的防治方法

3.1 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是文山松毛虫病虫害防治的最佳方法。文山松毛虫自然天敌种类异常丰富,数量庞大,是松林生态系统食物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松木种植人员通过保护文山松毛虫天敌,实现松木生态系统的自我调控,借助食物链,达到消灭文山松毛虫的目的。除了天敌防治外,文山松毛虫病虫害还可以采用生物防治剂,例如,采用“森得宝”粉剂治理病虫害。

3.2 营林防治

文山松毛虫病虫害的爆发每年都有1~2个重灾区域,针对重灾区域的松树种植可以选择稀疏种植或者种植其它树木,形成混交林,增加生物的多样性,减少文山松毛虫的侵蚀。另外,为最大限度降低文山松毛虫对松木的破坏,需要提高林分郁闭度,增加松树的抗虫性,进而形成一个复杂但稳定的松林生态系统,也可以改造低产林,重造经济林或速生丰产林,起到改造松毛虫虫源地的作用。

树木调查报告范文5

一、普查工作准备

1、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及分布图和林相图。

2、历年松材线虫病调查情况。

3、当地主要交通干线的分布情况,当地生产、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主要场所。

4、调查表格。

5、样本采集用具主要是直径3厘米左右的手摇钻、油锯、刀、样本包装袋、标签等。

6、人员劳保用具。

二、普查技术要求

1、时间要求:普查从9月2日开始,9月30日之前完成整个普查工作,并上报普查报告。

2、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全乡所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分布区和辖区各建设工地。乡重点预防区内、公路沿线、通讯基站、农网改造区域以及电力设施附近的山场的重点监测点。同时对生产、经营、使用松木及其制品的主要场所也要进行全面检查,普查率要达到100%,并认真填写外业调查小班登记表。

3、外业踏查:根据当地松林分布的特点,涉及具体他查路线。主要用目测方法查找有表现无松材线虫病典型症状的病株。可以根据以下判断:(1)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出新芽的松木,(2)有天牛危害的痕迹,(3)目前已出现死亡现象的。

4、取样数据标准:在每年发病的林班内,对可疑病树的取样标准为:10株以内全部取样;10株以上的,根据其分布情况,先抽取10株,再抽取可疑病树总数的1%——5%调查。对踏查时发现的表现松材线虫病典型症状的植株按上述取样数标准取样,取样本尽可能在树干中上部截取厚2厘米左右的松木圆盘部位。取样时要注意先把取样部位的树皮剥净,选取靠近蛀道。蛹室的部位,用直径3厘米左右的手摇钻钻取少量木屑(不少于10克),要钻到树心。将钻取的木屑或圆盘用塑料袋装好,贴上标签,注明编号,同时填写相关表格。

5、枯死松树清理。在普查中发现濒死、枯死松树,要登记造册(火烧木单独统计),注明其死亡时间、地点和原因等,发现一株,清理一株,取样一株,同时做好死树清理档案记录,以备检查。

三、组织保障

1、成立普查和清理工作组。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成员:查。负责组织监督普查清理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和清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2、技术组成员:。负责枯死松木及其制品的调查登记、取样、死亡原因初步判断,组织外业组及时清理枯死松树。

3外业组人员:。负责枯死松树的调查和清理工作。

树木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古树名木;资源调查;资源管理;安岳县

安岳,古称普州,地处四川盆地中部丘陵区沱、涪江两江分水岭。位于东经104°56′13″~105°45′13″,北纬29°40′33″~30°18′36″之间,全县幅员面积2690km2,现有人口160.6万。全境地貌以丘陵地形为主,土壤为紫色钙质土,中性偏碱,境内海拔最高点为542m,最低点为247m。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常年平均气温17.3℃ ,极端最高温41.1℃,极端最低温-3.7℃,年均降水量为996.6mm,降水日数147.3d,无霜期347d。

安岳生态优美,物华天宝,名胜众多,历史悠久,人文荟萃,生物奇特,是“中国柠檬之都,中国浮雕之都”和革命老区。古有被誉为“东方维纳斯” 的紫竹观音和我国最大的唐代全身石刻卧佛造像,八庙卧佛及被誉为亚洲第二的马门溪恐龙化石;今有种植面积达26666.67hm2的中国柠檬海洋奇观。独特的自然条件和悠久丰富的历史文化孕育了安岳丰富的古树名木资源,有“九枝十八丫”、“鲤鱼跃龙门”、“生死永相随”、“生命之门”等经典故事和传说。

1 古树名木资源、数量、种类和分布现状

1.1 现有古树名木总量

全县现有古树名木1315株。其中,古树1091株,名木224株,含黄葛树、柏木、黄连木、红豆、楠木等27个树种,黄葛树、柏木和黄连木居多。有国家一级古树17株,占全县古树名木总量的1.29%;二级古树75株,占5.7%;三级古树999株,占93.01%。有上千年古树2株,有1株红豆树和黄连树合生。全县古树最径2.6m,最大冠幅面积为300余m2。

1.2 与2001年、1996年普查时的增减情况及增减主要原因

安岳县分别于1996年、2001年、2009年进行了3次古树名木普查、登记、建档和挂牌。现有古树名木与3次普查结果的变化为:1996年古树名木总量1191株,其中古树1038株,名木153株;2001年古树名木总量1270株,其中古树1070株,名木198株,比较1996年自然死亡古树4株,增加漏登记的古树37株,增加名木45株;现有古树总量比较2001年自然死亡古树1株,增加漏登记的古树20株,增加名木26株。死亡古树均因衰老自然死亡,增加古树为漏登记和后备古树。

1.3 古树后备资源情况

全县现有1315株古树名木中,90~100年间后备古树为9株。因在调查古树树龄时,通常是通过民间调查和走访后估计确定,一般有5~10年的幅度,很难准确到年,故每年增加的后备古树资源数量很少。全县将大部分50~99年大树划为了名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进行保护和管理。

1.4 分布情况

1.4.1 区域分布情况。全县1315株古树名木分布于所辖69个乡镇,3个林场分场,多数为农村拥有。其中农村拥有古树名木1137株,占总量的86.46%,城市拥有古树名木178株,占总量的13.54%。

1.4.2 生长位置分布情况。全县1315株古树名木生长位置多为桥头、河边、丫口、路边等位置,分别为:其它位置486株,占36.96%;山林342株,占26%;个人宅院180株,占13.69%;单位庭院126株,占9.58%;风景区99株,占7.52%;寺院73株,占5.55%;公园9株,占0.7%。

1.4.3 处于散生、群生状态的数量情况。1315株古树名木中,处于散生状态的数量为891株,占67.76%,处于群生状态的数量为424株,占32.24%。

1.4.4 权属的数量及占有比例情况。全县古树名木中,权属多为国家所有,也有部分为集体和个人所有。其中,权属为国家所有的1207株,占91.79%;集体所有的34株,占2.59%;个人所有的74株,占5.62%。

1.5 古树名木认定和挂牌情况

安岳县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9年开展3次古树名木普查、认定、挂牌和建档工作,其中换牌2次,现有1315株古树名木均进行了登记挂牌,挂牌率为100%。

2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现状

2.1 地方保护管理法制制度建设情况

①古树名木保护运用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出台的法规及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情况。自《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1992年颁布实施并于1997年和2002年2次修改的《四川省绿化条例》以来,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运用的法律、法规为《森林法》、《四川省绿化条例》和《资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②法规执行情况。近年来,安岳县未发生盗伐、非法移植和倒卖古树名木大案。对挤占古树名木生长地、在古树上乱订、乱刻、乱搭和违规修枝等破坏和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也只能是说服教育,不能有效地制止。

2.2 保护古树名木采取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安岳县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为:一是全面普查,县人民政府分别于1996年、2001年和2009年,织织了由林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乡镇配合的3次古树名木普查工作,对古树的树种、生长地点、树龄、胸高、冠幅进行了调查、鉴定、登记;二是明晰了权属;三是明确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四是对全县古树名木进行了统一编号建档;五是统一制作了古树名木标牌,并组织人员进行了挂订;六是加强了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宣传,把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各种林业法律法规宣传内容。

2.3 政府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对古树保护的意识情况

首先,认识到位,保护意识强烈。全县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领导及社会公众都充分认识到:古树名木是大自然和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遗产,是安岳县森林资源中的瑰宝,也是不可多得的旅游资源,它客观地记录和反映了安岳社会发展的历史和自然物种变迁,是研究安岳社会与自然等诸多学科领域的活标本、活文物,民间有把古树当成风水树和神树供奉。大家深深知道:保护1株古树名木,就是保存一部自然与社会发展史书,就是保存一件珍贵古老的历史文物,就是保护一座优良的基因库,也是保护一种人文和自然景观,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祖先留给我们和子孙后代的宝贵财富。

其次,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工作。近年来,县级公路和城市建设部门,要求进行古树名木查验和勘验,给予出具有无古树名木和珍稀植物的勘验结果报告。县内有2条县级公路因涉及古树保护而避让改道,县城在旧城改造、扩建和单位建设中,对涉及的古树进行了原地保留并实施了建保坎、培土、去枯枝、搭支撑架、病虫害防治等保护措施。

2.4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部门情况

全县明确了县林业局为古树名木管理与保护主管部门,县绿化办具体负责。对城市、农村、公路、水库、河道、风景名胜等地的古树名木按照所在单位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划分和明确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和辖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和管理,发现有破坏古树名木和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及时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制定保护方案,积极组织实施保护措施。

2.5 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情况

全县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涉及的经费由县级财政和地方政府及单位共同承担,但主要由县级财政负责。近年来,除古树名木普查、登记、制挂牌外,平均每年县级财政用于管理和保护古树名木的经费约为50万元。

2.6 发生与古树名木保护相关的重大案件情况

近年来,由于安岳县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社会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意识较强,未发生盗伐、非法移植和严重破坏古树名木生长的案件。

3 当前古树名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3.1 保护技术及科普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1 古树树种、树龄确认不准确。由于古树与幼树和成年树在形态特征上存在着一定差别,少部分稀有树种确认不准确;树龄的确认也是调查、访问、参考历史资料和根据胸径、树高等指标综合估计,并未采取生长锥取样、CT扫摸黑 和C14等国际上通行的测定方法鉴定。

3.1.2 标识不够科学。国家和省对古树名木的标牌无统一的标准和要求,一般采用铝制钉子固定对树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伤。三是古树鉴定、保护手段落后,缺乏技术支持,科学研究滞后,未建立科学完备统一的古树名木管理系统。

3.1.3 投入资金不足。由于国家无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经费,地方财政因难。安岳县重点对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出现安全隐患的古树进行了排危保护,大多数古树和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复壮、施肥、除虫、围栏、安装避雷针等措施不能及时实施,致使一些古树病虫害严重;有的根系外露,树体倾斜;有的遭受雷击,残枝断臂,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特别是高树龄的古树,生理机能下降,吸收水分、养分的能力差和再生能力减弱,濒临死亡边缘。安岳县尚有上100株古树濒临死亡,亟待采取抢救措施并进行日常养护管理。

3.1.4 个人所有者提出补偿。安岳县古树名木中,权属为个人的有74株,大部分为名木和后备资源古树,这部分古树名木所有者没有从古树名木中获得收入,又按照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的规定不准买卖、移植和转让,还承担着保护与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提出了补偿要求。

3.2 法律法规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安岳县古树名木的保护始于全国绿委1996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通知》和《实施方案》。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四川省绿化条例》、《资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但以上法规不是专业性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时效性,有关规定不全面,职责不明确、处罚不严,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挤占、硬化古树生长地、搭建房屋或堆放物品、在树上乱刻乱划、拴绳挂物、剥皮取材、截枝、订拉电线等破坏和影响古树生长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执法和治理,使得许多古树名木生长在恶劣环境中。

3.3 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些部门、乡镇和群众对保护古树名木的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与保护古树名木的关系,有的认为这是林业局的事情,或者还认为林业局不支持工作,在修建房屋、路、桥等工程建设中,遇到古树名木,采取避让保护意识不强,联系林业部门不够主动,未形成在审批有关方案和设计中必须由林业部门出具有无古树名木勘验证明的制度。有的为了经济利益在50~80年未登记挂牌的后备古树资源中打主意,非法移植现象较为突出。

3.4 宣传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最近几年,县政府、县林业局对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的宣传也只局限于现有的林业法律宣传,虽然也曾开展过古树名木认养和评选“树王”等古树名木宣传活动,但宣传手段不新,宣传范围不大,宣传力度不够。

4 对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建议

4.1 加强法制建设,依法保护古树名木

尽快制定出台全国《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及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为保护古树名木提供依据。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执法,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盗挖、非法移植、收购倒买卖、乱占古树生长地、过度修枝等破坏古树名木的违法活动,使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4.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

古树名木保护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才能使古树名木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上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宣传教育。同时,出版古树名木科普宣传书籍、画册、邮票,举办知识讲座、知识竟赛,开辟电视专题栏目,播放公益广告,建立国家或省级标本馆、建立专业网站等。让保护古树名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3 广开渠道,加大对古树名木保护资金的投入

古树名木保护是公益性事业,保护所产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将造福于社会。古树名木保护的投入应当本着“分级管理,分级投入”的原则,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投入为主,部门、单位投入为辅,各级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要建立古树名木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设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接受社会资助、捐赠、认养等,从而推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4.4 进一步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的责任

古树名木保护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要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在各级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负责,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与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保护的责任、义务和管理措施,对变更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要报主管部门确认,并办理转移手续。对古树名木出现病虫害,长势衰弱或濒临死亡或发生破坏古树名木现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或绿化委员会报告,及时采取措施实施保护。

4.5 研究和推广先进的古树名木保护科学技术

各级应成立古树名木保护学会,开设古树名木保护学术研究课题,积极推广实用先进的古树名木技术研究成果。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手段,在普查和现有森林资源管理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基础上,开发古树名木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建立国家、省、市、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系和有效的动态监测体系,跟综管理,为决策提供依据。

4.6 加强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培育

由于自然客观因素和人为因素,古树连年减少。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应注重培育后备资源,应划定一部分50年以上珍贵、稀有、奇特和有纪念意义的大树作为后备资源有意识地加以保护和培育,扩大古树名木大资源。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