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培训总结范例6篇

驾照培训总结

驾照培训总结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重要批示精神开展冬季公路水路安全生产行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聚焦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城市公共客运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等薄弱环节,通过教育培训提升营运驾驶员安全文明经营服务理念,提升营运驾驶员职业素养、安全文明驾驶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2019年12月底前,所有营运车辆驾驶员接受以职业道德、新时期驾乘关系、职业病防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故障处置和突发应急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完成年度考核评估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月至2月)。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动员。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为主体,相关部门和各乡所配合,做好15类行为的摸底调查工作:1.服务用语不规范、态度不端正的;3.公交、巡游出租车驾驶员着装不规范;3.营运中拒载、甩客的;4.乱停乱靠、站外上下乘客的;5.运营中未系安全带的;6.营运中接打手持电话、玩游戏等;7.运营中在车内吸烟的;8.巡游出租车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合乘(拼客)的;9.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10.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11.故意绕道行驶的;12.不按乘客意愿使用音响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13.随意改装货车车厢的;14.随意增加车载标识的;15.其它情形。

(二)集中培训阶段(2月至11月)。按照培训计划与驾驶员继续教育相结合,分批次组织集中培训,确保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接受安全文明教育培训,使全体营运车辆驾驶员对安全驾驶、文明服务知识掌握大幅度提升,并在实际工作中能更好服务群众。做好营运驾驶员在服务中的检查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服务投诉、举报,曝光屡禁不止或屡止不改的恶劣服务行为,对情形严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考核测评阶段(11月至12月)。按照《XX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我市辖区内营运驾驶员的全员年度测评考核工作。并由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牵头,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查找不足整改提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四、工作计划

(一)规范教育培训内容。使用好交通运输部编印的《道路安全运输一疲劳驾驶》《道路安全运输一应急处置》等口袋书和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公益片。以职业道德、新时期驾乘关系、职业病防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故障处置和突发应急处置等内容为重点开展教育培训,客运车辆驾驶员要重点培训文明服务、应对处置乘客侵扰安全行车等内容,增强驾驶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保障乘客安全作为驾驶员的“第一责任”意识;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要重点培训货物装载牢固、挂车制动安全等内容;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要重点培训突发事故预防、危险品泄漏应急处置内容。

驾照培训总结范文2

为认真贯彻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安技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集中行动和督导检查工作的通告》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我市驾驶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行为,结合今年6月份即将开展的第十一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经研究决定,自5月21日起全面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1、以年市驾培处下发的《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的“十二条管理规定”为主要内容,结合《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实施,突出抓好技术防范的落实,推进人车隔离培训模式,从根本上杜绝人车交叉的混乱局面,各驾校应安装隔离设施,清晰标注人行道、车行道,做到防患于未然;

2、重点查处教练员未随车执教或擅离执教现场等违法现象。对此《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做出明确规定和违规培训的处罚标准。我局驾培办将采取抽查与集中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从严处理,坚决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3、重点监督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以下简称驾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调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驾校应向行业管理部门做出承诺,对一旦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要从思想上、制度上、行动上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各驾校要落实做好车辆月检、教练员每月安全例会等规定,要自觉遵守法规规定,加强对教练员及车辆的动态管理。车辆月检和安全例会要有签到、有记录、建档立案。要每年组织教练员进行消防演练,学习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做到有备无患。对发现不执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行为,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5、驾校应做到五个严禁:严禁使用未经技术等级评定或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以上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严禁教练员在实施操作训练时离开教学现场;严禁将教练车交给无教练资格的人员进行教学;严禁教练员酒后、疲劳教学;严禁对酒后的学员进行实际驾驶操作培训。

6、驾校经营许可到期申请延续经营的,驾培办将按照《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审核安全等资格条件,合格的核发经营许可证。

二、工作要求

各驾校要高度重视,立即开展安全自查自纠,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措施,对照本次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驾培办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检查和违规处罚力度,督促驾校树立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市驾培处也将组织人员对全市各驾校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监督,对全市各驾校违规行为实施定期通报,确保今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严格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关于印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事故报告不及时,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等级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实施责任追究。

四、实施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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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及驾驶员继续教育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税务、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实行分类许可。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购置证明,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七)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标明相应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

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能力、经营规模变更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交回原许可证件,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件,并公示其培训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和教练员、教练车、教学场地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十四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报名服务场所,对学员集中报名提供服务,并对培训机构的招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在经营场所外设立报名联络点的,应当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报名联络点不得开展招收学员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培训学时合理收取费用。培训机构应当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十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的,申请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驾驶证明等资料,向市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证》。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教练员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培训机构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应当在15日内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市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并考核一次,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提高教练员的从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对报名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学员登记表,并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使用的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要求,具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和统一标识,安装并使用学时记录仪,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教练车牌和交通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证》。

鼓励培训机构使用新型、节能、环保车辆进行教学。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练车性能完好,符合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非教练车或者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增加教练车辆应当与自身培训能力相适应,并将拟增加教练车的车型、数量等资料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教练车牌;培训机构减少教练车的,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教练车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15日内交回教练车牌和《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内容及学时对学员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培训学时记录仪等先进的教学设备,提高培训水平。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并如实填写市培训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培训记录》,对学员分阶段培训,分科目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记录》报所在地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学员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手续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培训记录》。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培训管理机构许可的教学场地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三)以承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招收学员;

(四)聘用未取得教练员资格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员可以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培训时间,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对培训机构未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权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学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培训设施、设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培训、考试工作联络机制和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执法检查情况和质量信誉考评情况。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和投诉的电话、通讯地址,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培训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和教学秩序。

培训管理机构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保管学员、教练员、教练车档案。并向培训管理机构报送行业电子统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信息和公共信息服务网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培训管理机构视其情节,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场所、教练车辆、教学场地随意变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件的;

(三)未按规定聘用教练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学员、教练员、教练车档案的;

(五)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相关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培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驾照培训总结范文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第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国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保证质量的原则,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行资格管理。第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员需提供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第二章培训机构条件第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第六条教学场所(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第七条教学设备(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第八条教学人员(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三)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第九条组织管理制度(一)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三)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三)教学设备清单;(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五)组织管理制度;(六)生源预测情况。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二条受理申请后,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第十三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一)初学驾驶培训;(二)增驾车型培训;(三)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财务应当独立。第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第十八条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交验身份证件。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第二十条教练车应当按拖拉机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第二十三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一)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二)歇业一年以上的;(三)申请终止的;(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驾照培训总结范文5

 

一直以来,我国的驾校培训行业中都存在着很多各种各样的管理问题,由于一些驾校的管理者过于看重经济利益,所以将绝大多数的精力都投放在了招生与扩充驾校规模上,并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驾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行业竞争环境愈发严峻的今天,驾校也在面临着更多的挑战与机遇,为了能够在行业中占据一席之位,进一步提升驾校的质量管理是笔者乃至所有从业人员都需要去重点对待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驾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南阳市是我省第一人口大市,现每年驾驶员新训人数超10万人次,全市共有驾校72所,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和规范管理,驾校经营逐步规范,但与全国一样,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比如以下几方面:

 

(一)行业监督问题

 

存在于行业监督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于驾照考试的管理与监督、学员上路训练的管理与监督。从上路训练的监管角度来进行分析,我国的很多驾校都没有针对此项环节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管理者为了能够减少成本支出,会尽可能地减少和控制学员的上路训练次数,这就导致了一些学车人员即使在拿到了驾照以后,也并不具备单独上路行驶的能力,这也是导致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一项主要因素。除此之外,经过不完全统计,对于那些已经成功拿到驾照的机动车驾驶员来说,能够达到路上训练标准的人数比例仅为三成左右,甚至还有一些小型驾校中的学员根本没有过上路训练的经验。

 

(二)内部管理因素

 

我国很多驾校的内部管理体系都非常的不完善。在当前的行业形式下,一些驾校不仅没有构建出一套系统化的管理制度,而且也并没有设置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长此以往,这些内部管理混乱的驾校就会开始对所有方面的业务都进行大包大揽,从而让那些已经日趋成熟的规章制度变得毫无用武之地。从另一个角度分析,驾校教练车的承包管理制度也显得非常不成熟且趋于形式化。很多驾校管理者在开始涉猎到运营活动时会将绝大多数的关注点都锁定到经济效益中,所以会在没有对行业市场展开详细摸底的情况下就将教练车承包给一些个体公司。不难想象,在脱离驾校管理的情况下,一些个人教练就会在某些地方按照自己的“标准”来进行收费,并且还会为了节约成本而省去了对教练车的日常维护与保养,为驾校学生的正常学习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三)教练人员的能力与素质因素

 

1.教练人员的责任意识较差

 

近几年来,伴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与行业的不断进步,社会各界都开始积极的倡导与实践以人为本的发展和管理理念。由于驾校教学本身是一种教育服务,因此驾校教练也需要认识到自身的服务功能与教学责任。驾校如果想要获得更多的学员,首先需要完成的一项任务即为提升自己的正面形象,在社会群众心中留下一个号的印象与口碑。教练才是与学员直接接触的角色,因此他们不仅需要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同时还要找到正确的教学方法,争取能够给学员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然而,现在有很多驾校教练都并不认同自己的服务角色定位,总是摆出一个高高在上的姿态来面对学员,这不仅会对那些没有驾驶经验的学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同时还会让他们对学车产生一定的畏难与抵触心理。

 

2.教练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

 

一些驾校中的教练员素质比较低下,并且不具备应有的教学水平与职业素养。国家针对教练员的学历进行了最低为高中水平的规定,然而绝大多数的驾校却没有按照这一规定来执行。一些文化水平较低的教练员虽然拥有着比较娴熟的驾驶经验,但由于专业性与个人素养的匮乏,从而在具体的培训过程中经常会与学员产生一些摩擦,在无形当中影响到了驾校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加强驾校管理质量的相关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驾校教练的综合素质水平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驾校如果想要在行业中更好地立足,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增强教练员的综合素质,让他们的专业技能与教学水平均得到不同程度上的提升,从而能够更好的满足于学员的学习需求。驾校的管理者需要尽快推行新的培训大纲,针对原有的培训内容与管理制度展开进一步的改革和创新,重点突出培训内容的可操作性、实用性以及科学性等优势。另外,驾校的管理者要针对教练的开车技术、理论水平以及教学经验展开全面的了解,确保驾校内的所有教练人员都是专业理论扎实且驾驶技术超优的双师型人才。

 

首先,驾校的管理者要定期举办教练员的教育和培训活动,并且在教学中加入一些有关于思想道德与职业观念方面的内容;其次,驾校还要鼓励教练员去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并且针对那些表现优秀且上进心强的教练员提供一些免费深造的机会;再次,驾校管理者要根据教练团队的真实状况过来试是“因材施教”,按照每位教练员的优势和劣势来帮助他们设计一些针对性较强的培训内容,例如社交培训、教学模式培训、信息技术培训以及实践培训等等;最后,驾校的管理者要经常性的组织一些内容丰富且形式多样的“练兵”活动,全面丰富教练员日常生活的同时,有效促进驾校教学培训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二)进一步提升驾校的培训质量

 

近几年来我国的驾校数量在急速的增加中,培训教学质量就成为了驾校安身立命的关键之处,驾校管理者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加大考核力度。目前,一些发达城市中的驾校开始尝试采用周期教学的考核方式,并且按照当前最新颁布的培训大纲与教学计划来对原有的培训管理目标与模式做出了适当的调整。首先,驾校中的理论教学需要借助于多媒体技术来完成,向学员更加直观地展示一些驾驶知识;其次,教练员还要加大对学员的管理力度,针对那些考试不过关的学员要再另约时间展开重点辅导,同时要适当的增加模拟考试的次数,让学员可以对自己的问题与不足之处进行准确的了解,拿出更有针对性的训练方法;再次,驾校还可以通过举办竞赛活动的方式来调动起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在原本死板无趣的实际训练中加入一些安全系数超高且内容有趣的训练项目,例如涉水路、搓板路以及高速路模拟等等。教练员还要针对表现优秀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将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全面的调动起来;最后,驾校还要定期地举办一些以培训教学为主体的研究活动,针对当前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展开客观且全面的分析,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这些问题和困难都一一击破。

 

(三)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做到收费透明

 

通过上文中的介绍可知,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内的机动车学员数量也在逐年的上升状态中,从而也衍生出了很多驾校乱收费等负面问题。为了能够早日改善这一现状,让我国的驾校行业得到更好的净化,笔者总结出了如下创造良好收费环境的方式:首先,驾校管理者需要进一步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所颁布的相关条例来制定收费标准,如果在具体的工作当中发现有哪位教练或员工有扰乱价格市场的行为出现,必须要根据相关处罚条例来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其次,各个地方上的管理部门要尽快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要求驾校在校内的公示牌以及门户网站中将收费标准详细的列举出来,同时还要在醒目的地方留下行业监督电话,让广大机动车学员都可以成为驾校的监督者;最后,针对训练费、考试费以及工本费等附加缴费项目,驾校需要告知学院将费用直接交给党当地的驾考中心或交管部门,坚决杜绝胡乱收费和代缴费行为的出现。

 

(四)提高驾校的准入门槛

 

判定一个驾校是否具备应有的培训和教学资质,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对当地的行业标准来进行了解。由于我国当前绝大多数地方中驾校的准入门槛都非常低,从而也就导致了一些质量不过关的“问题驾校”层出不穷。基于此,政府机构与相关管理部门需要迎合当前的行业发展与市场竞争规律,根据各个地方上的实际发展状况与经济水平来适当的提升驾校的准入门槛,让那些小型的驾校可以选择进行企业整合,而让那些滥竽充数的驾校消失在驾校行业中。此种方式不仅可以有效节约驾校的教学资源,全面提升加下的整体教学质量,同时还能够妥善的解决好驾校教练人数不足的问题,让我国的驾训市场可以早日步入正轨。

驾照培训总结范文6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针,规范驾驶员安全驾驶行为,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以培训质量为基础,促进驾驶员素质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建立安全行车动态管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培训和考评使我局驾驶员达到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资格条件,进一步规范化驾驶员安全培训制度,培训计划、培训学时和培训记录得到有效落实;通过安全培训,为安全行车有效监管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三、职责分工

机场局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方案,协调组织驾驶员培训,汇总上报培训计划。

四、培训范围

全体驾驶员

五、培训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

安全知识手册和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等学习材料。

2. 车辆安全驾驶技能及安全驾驶理念、安全驾驶习惯培训。

3.车辆基本日常保养、维护培训。

4. 观看事故录像并进行分析。

六、培训方法

1.采取集中培训和组织自学相结合的方法,自发通知之日起每月举行一次安全学习,每季度组织考核一次,根据成绩进行奖罚。

2.结合我局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对我局驾驶员安全驾驶技能专项培训,开展有特点、有针对性的训练比武活动,加强领导,活动中要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七、培训时间

1.每位驾驶员培训时间每月4个学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时间。

2.驾驶员安全技能培训初定为6月14日,地点312会议室。

八、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