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证明申请书范例6篇

资信证明申请书

资信证明申请书范文1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资信证明申请书范文2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操作规程)清单;

(五)试验场所、试验设施、实验室等证明材料以及仪器设备清单;

(六)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运行情况的说明,典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原始记录复印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七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审批期限内,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技术评审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资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组织机构、试验条件与能力匹配性、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适宜性。

现场检查主要对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试验设施设备条件、试验能力等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具体评审规则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评审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应当载明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实验室地址、试验范围、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农业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第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一)试验单位机构分设或者合并的;

(二)实验室地址发生变化或者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试验范围增加的;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部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农业部申请补发。

第三章 试验备案与审批

第十六条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十七条 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

(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

(三)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

(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

(五)毒理学信息;

(六)作物安全性信息;

(七)环境安全信息;

(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

(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农药登记试验不需要批准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对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制定。证书编号规则为SY+年号+顺序号,年号为证书核发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 登记试验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产品,具有产品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

申请人应当对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将试验样品提交所在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封样,提供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剂型、样品生产日期、规格与数量、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并附具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及相关谱图。

第二十三条 所封试验样品由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其余样品由申请人送至登记试验单位开展试验。

第二十四条 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仍需要进行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封存样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查验封样完整性、样品信息符合性。

第二十六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接受申请人委托开展登记试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农药登记试验应当按照法定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尚无法定技术准则和方法的,由申请人和登记试验单位协商确定,且应当保证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试验结束后,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申请人出具规范的试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将试验计划、原始数据、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申请人保存。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

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被试物和对照物留样样品等,其保存期应以能够进行有效评价为期限。

试验单位应当长期保存组织机构、人员、质量保证部门检查记录、主计划表、标准操作规程等试验机构运行与质量管理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并及时报告农业部。

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改进或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每年向农业部报送本年度执行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封存的农药试验样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农业部。

第三十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现有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无法承担的试验项目,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承担。

资信证明申请书范文3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八条、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第四章、年检

第二十一条、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年检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

(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

(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

(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

(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

(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

(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条、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

(五)、与被调查人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第三十四条、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三十五条、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

第三十八条、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

资信证明申请书范文4

一、扶持对象

在我县注册登记且进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我县的企业。

二、扶持内容

(一)鼓励企业开展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对出口企业在本年度完成的各类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按其认证费的5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鼓励企业争创“出口名牌”。对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并在本年度取得相应注册证书的,按其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境外各类进出口商品展览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摊位费2万元,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增加补贴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鼓励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对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的,按其实缴保费的2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最高支持标准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县级资金扶持。

(五)鼓励企业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获得的境外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按县政府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政策予以奖励。

(六)鼓励企业应诉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对出口企业参加商务部、国家(省)各类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的对进口国的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件的应诉及复审费用,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单独应诉、复审的案件,给予50%的律师费补助,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七)鼓励企业设立境外贸易机构。对经过批准,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并实际运行的中方投资者,给予2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三、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县促进外贸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相关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五)根据申报项目类型,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请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资助须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与认证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须提供境外商标注册及标识复印件。

3.申请出口名牌奖励须提供评审组织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申请境外参展补贴须提供组展方的收费通知或展位费结算明细复印件、出国人员任务批件复印件(因私签证的提供出国护照及签证页复印件)、机票复印件、参展照片。

5.申请进出口信用保险资助须提供项目申报单位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同复印件。

6.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奖励须提供海关出口证明。

7.申请设备进口奖励须提供海关报关单、设备进口订货合同复印件。

8.申请境外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9.申请国际电子商务资助须提供网站首页复印件及网址、项目申报单位与网站开发制作单位的合同复印件。

10.申请出口基地企业做大出口规模奖励须提供省级以上出口基地认定文件。

11.申请进出口公平贸易资金支持须提供案件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案件背景、应诉过程及结果、经验教训等)、案件结案材料等。

12.申请设立境外贸易机构补助须提供境外贸易机构批准证书、境外贸易机构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复印件(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等相关材料。

13.申请出口产品研发资助须提供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研发项目的查新报告,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近两年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资信证明申请书范文5

去日本工作的好处

到日本工作,当然会有许多好处,而最大的好处,就是去那儿能获得更高的收入。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在日本(东京)工作的收入和在日本生活的支出指数看出(列表)。

日本东京生活参考

收入(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每月平均收入(东京)200000―250000日元(13000―16250元) 开销(以东京为例,每月费用,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持工作签证的权益

去日本留学要取得留学或就学的在留资格,而持日本工作签证,与留学签证的性质不同,签证的条件也不一样。下面我们还是通过列表比较,说明一下在日本工作,除了挣钱外,实际上还能享受到诸如亲人团聚之类的好处。赴日本工作签证一般期限为1年,将能取得工作的在留资格。聘用单位每年会为申请人更新工作签证,另外,工作一段时间后,申请人还可申请日本长期在留签证。这样,就可取得在日本长期居留的权利。

赴日本工作需符合的条件

赴日本工作签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日方公司要求。

2. 能在日本就业3至5年。

3. 须是大本毕业、持有学士以上学位,且学过计算机、数学、信息、医学、农业、机械或化学等专业的技术人才,或学过经济学、法学或文学等专业的有人文知识或有关国际业务方面知识的人才。

4. 会说流利日语。

5. 有日本生活常识,能在日本独立生活。

6. 通过日方面试合格。

7. 赴日时确保携带生活基本费用30万日元。

8. 品行端正、学识丰富、遵守法律。

9. 未婚、已婚不限。

10. 年龄不限。

看上去这些条件比较苛刻,许多人会认为中国学日语的人比较少,很难达到这些条件。但实际上,中国人口众多,人才也多,即使学日语的人只占学外语总人数很小的比例,但绝对数字还是相当可观的,这其中有许多人能够符合这些条件。而一般说来,申请人只要符合日本工作签证条件,获取签证并不难。实际上,它比获取日本的留学签证要简单。申请日本的留学签证,申请人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日语基础、日语学习能力和学习意志,充分的经费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还要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如果使签证官怀疑了申请人的日本语言学习能力不够、留学经费不足,就很容易导致拒签。而工作签证是由在日本的雇主(公司)代申请人直接向日本的入国管理局申请,只要获得了入国管理局的签证批准,使馆这一关就很容易通过了。目前,已经有一些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成功获得了工作签证。

办理赴日本工作签证的程序

现在北京已经有某些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与日本的一些公司合作,为日方公司招收符合条件中国员工,相关签证事宜。其手续相当简便:经过(中介)公司审核申请人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名,与公司签约日方用人对申请人进行面试申请人准备材料,交由公司审核整理、翻译与日方用人企业签订就职合同由公司(或日方雇主公司)向日本入国管理局提交申请人的材料日本入国管理局给申请人返签所需材料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给申请人签发赴日就业签证出国赴日。

当然,如果是申请人自己有门路,能获得日本的公司雇佣,则可以自己办理相关手续,并由雇主公司向日本入国管理局提交申请人的材料。那样也可获去日本工作签证。

申请签证所需材料

1.个人简历。要用指定的专用纸,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自己的简历。

2.大学以上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本)

办理就业签证成功时本人赴日后由日方代表退还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办理就业签证不成功时通过邮件退还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当日本入国管理局判断为伪造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将可能被没收。

日本入国管理局审核材料期间,不会退还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大学以上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公证书及其日语翻译材料。

4.大学以上毕业学习证明的复印件。无需公证书。

5.现单位的上级或毕业大学教授等人的推荐书和日语翻译资料。单位推荐书需申请提交人所在单位填写,主管签字,单位盖章,并需用申请人所在单位信纸填写。学校推荐书需提交人就读大学所在学校的班主任或主修课程教授填写,由班主任或主修课程教授签字盖章,并需用提交人所在学校信纸填写。

6.申请人本人的亲朋好友的保证书。该保证书需用指定专用纸填写,填写的亲朋好友包括申请人的父母,兄弟,同学以及大学时的老师等,共需其中2人各填写1份。填写人须保证申请人的确是于x年x月毕业于x大学x系x年制x专业;并保证申请人提交的毕业证及学位证是真实的有效证件,绝非伪造。

7.能够证明本人和上述同学关系的1张大学毕业照片,并且要明示本人和大学同学照片中的位置。照片和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起退还。

8.聘用合同书。 通过日方面试,双方达成同意后签署。

9.身分证的复印件。

10.户口本的复印件。

资信证明申请书范文6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交往中公认的准则,如果各国立法和废除认证程序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一个国家境内开具的文件、证书在按照所规定办法对其认证以后可提交给另一个国家境内审核。

文件、证书认证包括,确认文件、证书符合所在国立法,认定在文件、证书上公职人员的签字和国家机关印章的真实性。

文件、证书的领事认证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文件、证书认证的基本规则是,俄罗斯境内各机构为提交给外国当局开具的俄罗斯文件、证书的认证由俄罗斯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而外国机构开具的、用来提供给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文件、证书的认证由俄罗斯驻这些国家的领事机构负责。

如果公民不知道或不遵守上述规则,那将导致没有得到俄罗斯驻外领事机构认证的外国文件、证书流八俄罗斯联邦境内。这种文件、证书不会被认为是有效的,不会得到俄罗斯机构的审核。

公民和法人在向俄罗斯联邦提交必要的外国文件、证书时,应当确信,他们的文件、证书是正确办理的,因为他们需要亲自在文件、证书出具国的相应机构和俄罗斯驻这个国家的领事机构办理后续手续。

外交部领事司只能受权认证俄罗斯提交他国的文件、证书。提交认证的既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过公证的副本。法人和自然人的文件、证书只有在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进行了国家登记,才能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

例如,某股份公司的章程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的条件是,该文件已在俄罗斯国家机关登记,上面印有登记标识和印章。

再例如,产品产地证书可以用经过公证的副本进行认证的条件是,该证书是国家机构颁发的,而不是制造商本身为产品出具的。

换言之,法人或自然人在没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参与的情况下,自己为自己出具的文件、证书不能公证副本进行认证。这类文件、证书认证时必须提交原件,上面需附上相当于文件性质的、且经过公证的文字内容。

由俄罗斯向他国提供的文件、证书的认证按以下次序进行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公证处――俄罗斯联邦司法部(莫斯科大卡列特内街10号)――俄罗斯外交部领事司(莫斯科涅奥帕利莫夫斯基1街12号)。

在个别情况下,领事工作人员可以向申办人索取认证所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领事司根据俄罗斯外交部和财政部确定的标准收取文件、证书的认证费用。在领事司对文件、证书进行认证之后,文件、证书交由当事国(即将使用这些文件的国家)的外交代表处或领事机构进行认证。

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或其内容会给俄罗斯联邦利益造成损失的文件、证书不予认证。

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护照及其替代证件以及与商业和海关业务直接相关的文件(发票、商品过境单据、供货和劳务协定、各种完工证明、结算单、报关单等)。这些文件、证书在国际交往中无须认证就得到承认。

前已指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件、证书由俄罗斯驻外领事机构进行认证。在将文件、证书提交俄驻外领事机构认证之前,它们需要先由驻在国外交部或者是位于俄罗斯领事机构领事工作辖区的其他国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在这种情况下,领事工作人员应验证驻在国外交部或是其他官方授权机构的印章和公职人员签字的真实性。

俄驻外领事机构的文件、证书的认证工作由该机构负责人根据职责分工指定的领事工作人员负责。一般情况下,文件、证书使用外文,但文件、证书上的认证签注使用俄文。签注有登记号,注明日期,领事工作人员的签字应当字迹清晰。

必须指出的是,领事机构对文件、证书的俄文译件进行的公证不能取代该文件、证书的认证。领事机构认证过的文件、证书也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妥善的翻译。

领事机构根据有关标准向相关自然人和法人征收领事认证费用。

外国相关国家机构和俄罗斯驻该国领事机构对提供给俄罗斯使用的外国文件、证书进行认证的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予以解决。

俄罗斯签证须知

注意事项

1、多次签证自第一次入境以来每180天期内,在俄罗斯一次或几次停留的时间不可超过90天。

2、其他俄罗斯机关签发的签证,我处不予延期。

3、如因故未领到签证,外交部,移民局和公司邀请函原件不予退还。

4、如签证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我处不办理签证。

5、如有需要,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文件或面试。

6、如几人被同时邀请,则每位申请人均应提供一份完整的文件。

7、申请人应本人来送取签证或提供公证过的委托书。

8、申根条约国家、以色列、芬兰、爱沙尼亚、立陶宛公民应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险单或邀请方补偿医疗成本的保证书。

所需材科

商务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多次签证必要填补充信息表;4、俄罗斯移民局或外交部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国内派出单位的介绍信或工作证。

工作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俄罗斯邀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劳动许可证及其复印件;7、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健康证明书、爱滋病检疫报告(如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超过90天)8、国外派劳动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代表处(工作)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国外单位驻俄罗斯代表处的有效邀请函原件及其复印件:6、国外单位驻俄罗斯代表处的登记证书复印件;7、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健康证明书、爱滋病检疫报告(如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超过90天)。

留学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5、俄罗斯邀请学院(大学)的有效邀请函原件及其复印件;6、申请人与该学院(大学)的有效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7、申请人毕业证书复印件;8、证明有足够支付能力的银行存款证明(如是父母的账户必要提供户口本证明亲属关系);9、有效(有效期为3个月)健康证明书、爱滋病检疫报告(如在俄罗斯停留的时间超过90天)10、18岁以下的孩子应提供父母同意的公证件。

旅游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俄罗斯旅行社签发的确认迎接外国旅游者函原件及其复印件。

因私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

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多次签证必要填补充信息表;4、俄罗斯移民局签发的邀请函原件。

过境签证:1、有效护照及护照主页复印件;2、1张照片(3.5cm×4.5cm);3、签证申请表(应回答表内所有的问题);4、目的地国家的有效签证;5、经俄罗斯到第三国家的全程票。

葡萄牙政府换发三合一新移民居留卡

最近葡萄牙政府通过了一项针对移民证件的新决策,从2月份开始,移民局给合法停留在葡萄牙境内的各国移民换发新的居留证件。为了方便葡萄牙政府各种社会部门的工作,新移民居留卡三合为一,在以前的身份证件的前提下加入了社会保险号码以及税卡号码。

葡萄牙政府决定向境内移民换发新类型的居留证件的主要原因,是为了给各国移民和社会各机关带来方便。据了解,新居留卡包含了所有必要的携带证件,在以前只用于身份确认的基础上,增加了税卡号码以及社会福利号码。

另外为了方便政府机构记录各国移民确切的资料,该卡片内还装置一张带有移民资料的高级电子记忆晶片。

不仅如此,新款的移民居留卡还具备了高级安全防盗模式,各国移民的资料首先是通过葡萄牙移民局的严格审批后再由当局发送到政府造币单位,最后再由该单位完成制造。

鉴于各国移民能够在社会各机构方便办理必要手续的目的,政府从2月份开始发行三合一移民居留卡,各国移民可以通过所在地的移民局或者移民援助中心领取和换取此居留卡,有关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各国移民可以通过移民网站以及打电话的方式来进一步了解。

意大利公布移民申办延期居留新标准

意大利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有关部门已经重新制定了领取社会补助金的最低月收入标准,月收入低于409.05欧元的劳动者可以领取社会补助金,这一标准主要是帮助贫困的老年人。

申请者的年龄必须在65岁以上,年收入低于5317.65欧元,在意合法的非欧移民只有在意大利正式居住十年以上,或者持有永久居留证,或持有欧盟颁发的长期居住证者方可申请社会补助金。欧共体成员国的公民也可以领取社会补助金,但是要求申请人必须正式登记户口,在意大利停留时间必须超过三个月。

实际上,非欧合法移民能够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很少,原因在于有合法身份的移民必须持有有效居留证,为了获得居留证移民必须有满意的收入,否则无法延期居留证。从2009年起,合法移民在延期居留证时必须证明年最低收入已经超过了社会补助金标准5317.65欧元。

这一新的标准同样适用于非欧移民申请家庭团聚,非欧移民每申请一名家庭成员必须在最低收入标准上增加50%,申请一名家庭成员年收入不能低于7976.47欧元,申请两名家庭成员年收入不能低于10635.30欧元,申请三名以上家庭成员年收入不能低于13294.125欧元。只有为两名或两名以上不满14岁未成年申请家庭团聚时,年收入标准为不能低于10635.30欧元。

热门移民国家启动逆市引才计划

在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不少国家失业率上涨的情况下,热门移民国家逆市调整技术移民政策,吸引全球高技术人才。

澳大利亚技术配额增三成

澳大利亚政府宣布,将增加三成技术移民名额,以解决资源业繁荣带来的劳动力紧缺问题。澳联邦移民部长伊文斯称,澳大利亚劳动力市场处于一代人以来的最紧缺时期。

业内人士表示,在各国技术移民收紧的情况下,澳大利亚却网开一面地增加了对技术移民的配额,降低了技术移民的门槛,这对于很多想技术移民海外的人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选择。

另外,澳政府还将拨款6240万澳元,资助该国学校在未来3年教授亚洲语言,并承诺,移民计划吸纳的名额将增加7.75万个,总数达19.03万;其中,技术移民名额增加至13.35万个,占最大份额。

去年底,澳大利亚移民部宣布了今年技术移民政策,移民类别的优先顺序得到重组,新引入了关键职业技术清单(简称CSL表),新添的CSL表也会对留学生的专业选择产生影响,清单上的职业如建筑技工、IT、工程师和医疗卫生行业极可能成为今后的热门专业。

业内人士表示,从表面上看,澳大利亚技术移民名额有增加,但其对专业的限制也开始收紧了。据悉,在60个名列“严重紧缺职位名单”的职业中,厨师、发型师、糕点师没有出现。

加拿大公布38项新紧缺职业

加拿大移民局了今年的联邦技术移民计划,技术移民职业清单从原来的380多个职业缩水到38个,专业方面更集中在一般人难以胜任的冷门专业,这也意味着今年联邦移民部将吸收海外技术移民的大门关到窄之又窄。在这38个高需技术行业的限定下,不少中国申请者很难通过。

政策宣布所有在加拿大毕业兼有一年本地工作经验的国际留学生,以及近3年内有两年加国工作经验的临时外国工人,都可申请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反映出加拿大技术移民的杠杆逐渐向高技术人才倾斜。

“以前IT行业里的普通软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都有资格申请加拿大技术移民,现在必须达到经理以上级别才有资格申请”。业内人士分析,“以前有100多种,现在只有38种了。最关键的,是这些职业对英语水平的要求也很高”。

对母语为非英语的技术移民申请人来说,现在移民加拿大的门槛更高了。比如,新移民法要求厨师要有雅思7分的成绩。对中国的申请人来说,加拿大技术移民的难度、门槛都抬高了,不少人难以摆脱“有技术的英语不行,英语好的又没有技术”的尴尬。

美国EB-1A将成亮点

对在经济危机中受打击惨重的美国来说,新总统奥巴马的上台似乎给移民群体带来了极大的期望。初选阶段这位非裔候选人就曾对移民改革做下承诺,在当选美国总统后,奥巴马亦曾多次重申,综合移民改革是其政府执政第一年的优先要务之一。

有关人士分析,从新政府的成员任命和政纲中可以看出,新政府将加大对替代能源的基础设施和发展投资。那么来自全球其它地区能源领域的研究专家和学者。将可能成为广受美国政府欢迎的对象,EB-1A特殊技能人才申请将成为今年要点。

此外,为改善国家经济发展,政府将更欢迎来自国外的贸易合作,而此中的EB-1C跨国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持L签证跨国公司职员和E类别投资移民,进行移民申请也将可能受到欢迎,不过随着投资移民申请人数不断增加,投资金额和申请难度的门槛也有抬高的可能。

但同时有关人士表示,美国就业压力的加大,势必给劳工部带来极大的压力。劳工部极有可能加大对劳工纸申请者的审核力度,严格检查申请职位,因此劳工纸的申请和等待时间可能更加困难与漫长。此外,将在今年4月开始的H1B工作签证申请,由于经济形势的不稳定,估计配额也不会增加。

新加坡:申请材料可能网上递交

目前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有消息称,2009年开始将实行全部在网上在线递交移民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批,此前的递交方式仍然沿用,将设置一段时间的调整期。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两种方式并行,所以这对前期客户递交的案子可能在交接上略有速度和效率的影响。对于新加坡投资移民来说,时间不是最主要的,关键是对申请者投资金额要求比较高,资金投资渠道为新加坡风险基金和房产,由于受金融风暴影响,全球股市基金不稳定,房市走低。因此,建议可以先选择新加坡移民风险基金。该基金的主投资方向为各行业成熟企业的Pre-IPO项目。

移民澳大利亚新途径:反担保投资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近日在中国推广一种移民澳大利亚的新途径:反担保投资移民。

据新南威尔士州伊拉瓦拉地区发展局局长彼得・彼得森介绍,由澳大利亚移民部门新出台的政府和地区反担保政策,是对符合澳大利亚政府要求的海外技术移民进行反向的担保,不需要通过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资质审批。此项政策旨在鼓励更多海外技术移民来澳生活和工作,以保持澳大利亚在全球的创新竞争优势。

据介绍,与传统移民签证相比,反担保资质降低了申请人的移民风险,整个签证申请只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自送签之日起计算),获反担保的申请签证率较高。在手续上,获反担保者可以通过电子签证,私密性较强。与中国相关移民人群关系密切的是,反担保政策在雅思英文考试以及工作经历证明方面为移民申请人提供了更多帮助。

业内人士分析,近半年多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澳元对人民币贬值了25~30%,这为许多中国人以投资移民方式移居或留学澳大利亚创造了新机遇。

据了解,澳大利亚近年来每年吸纳海外移民人数约15万人,其中来自中国内地的移民约2万人,大多数移民是通过投资购房、留学教育、技术服务等方式移居澳大利亚。

英国社会的“公民之路”再添关卡

英国议会近日公布新移民法草案,预示着外来移民进入英国社会的“公民之路”将再添“关卡”。

根据英国内政部移民边境署官方网站的资料,新的移民法草案主要在几个方面作出了调整:首先是,要申请加入英国国籍的外来人士,除了需要在英国居住或工作至少五年,还需要通过一个一至五年的“过渡期”来证明自己的“价值”。而所谓的“证明价值”不仅仅是合法纳税,证明自己的英语能力,还需要积极参与英国社区活动,证明自己是“积极的市民”。如果这些移民能积极参与英国社区活动,并拿到“推荐信”,“过渡期”就可以相对缩短。

其次,“过渡期”内,这些移民还需要缴纳特别的费用来缓解移民给当地公共服务设施带来的压力。内政部表示,此项收费将于2009年4月起执行,而具体的收费名目和数额,目前尚不清楚。

此草案一经公布立刻引起英国华社热议。接受《英中时报》采访的部分华人对此调整表示理解,认为这项调整符合英国人一贯的思路,其主旨是保证英国本身的边境安全、减少社会的压力。

而更多的受访者则认为,英国移民政策“变来变去”、一再“出尔反尔”,无论是申请居留还是申请入籍,所需的年限一增再增,又增设“过渡期”来耗费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并借此巧立名目多收钱,让身在其间的外来移民苦不堪言,实在“毫无信用可言”。

另有一部分留英中国学生担心现在持有的PSw签证(即毕业生工作签证)与新规定存在冲突,对于现在持有PSW签证在英国合法居留的2年能否算在以后申请永居或入籍的年限中等具体的问题感到困惑。

美公民赴华签证再简化不需提供来回机票等文件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签证领事宋连臻目前表示,奥运之后,美国公民申请中国签证手续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提供往返机票、中国有关部门邀请信及订旅馆证明等文件。

他说,现在申请中国签证,只要提供美国有效护照、1张照片、签证申请表,4个工作日便可拿到中国签证。如需当天服务,增加30元便可搞定。

去年北京奥运期间,中国收紧签证政策,前往中国做生意的美国公民申请签证,除提供护照和申请表外,另要提供往返机票、中国有关部门邀请信及在中国订旅馆证明等文件。

宋连臻表示,去年9月申请中国签证的人数比以往增加,但随后开始减少。金融风暴也影响到美国公民前往中国旅游或经商的人数。他透露,平常洛杉矶中领馆每月大约处理1万件签证申请。他希望3月以后申请中国签证的人数会增加。

希腊移民法案再次修改简化移民延续身份资料

一系列针对希腊移民法案的再次修改获得了希腊内政部长的认可和签署,这一系列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移民延续身份所需资料。

根据对移民法案修改,出生在希腊的婴儿不必再提供健康证明和护照全页的复印件;延续身份的移民也不『必再提供将要过期居留的复印件:即将成年的移民青少年不必再向希腊政府提供出生证明,也不用再申请他们自己的独立居留,他们的居留可以依附在父母的居留之上。

做全工的移民将要提供一份来自其雇主的声明,此声明取代了先前需要提供的雇工合同。

留学生将有希望一次性获得在希腊学习期间的居留,而不必每年进行学生身份的延续。在希腊出生的留学生的子女也将有望获得父母在希腊学习期间的居留权力。

在希腊已经合法居留了五年或五年以上的移民,希腊政府赋予他们长期居留的方式方法也将进行改变,具体实施办法也将陆续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