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实施细则范例6篇

拍卖法实施细则范文1

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加强对拍卖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结合我省拍卖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经营性拍卖企业或分公司的(外商投资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除外),均应按照本细则到省商务厅办理审核许可。

第三条 省商务厅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拍卖企业的名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含有拍卖字样。

第五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三名以上取得拍卖业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注册拍卖师,并有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人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拍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姓名或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并承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股东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但须核对原件);

(六)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股东注册资本银行对账单;

(八)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九)《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十)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审核许可委托人证明;

(十一)其他材料(如可行性报告、股权分配协议等);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资格的,还需提交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人员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二)年检合格;

(三)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且全部缴清,拍卖企业对每个公司,需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的人民币的资金或实物;

(四)分公司应有两名以上取得拍卖资格的人员,其中一名为注册到分公司的拍卖师,并具备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评估、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五)有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六)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二亿元人民币;

(七)依法纳税、无欠税纪录。

第八条 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申请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最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两名以上具有拍卖从业资格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其中:拟聘任的拍卖师须是注册于本企业的);

(六)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自有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申请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对每个分公司拨付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金(或实物)的证明;

(八)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九)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十)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但须核对原件);

(十一)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十二)《拍卖分公司设立审核许可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九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或分公司,属中直、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申请人可直接向省商务厅报送。其他申请人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于每年的5、11月份分两次从河北商务网上向省商务厅申报,对网上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将本细则第 六条或第 八条所规定的材料一式三份送省商务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呈报分管厅领导,负责承办的市场体系建设处根据厅领导批示意见,对材料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待补齐后,再予受理。

省商务厅受理申请后,承办人员对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等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核许可条件和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程序逐级呈报。对经集体研究拟批准设立的,在河北商务网上予以公示,未发现问题的,由省商务厅负责颁发商务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下同);对于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第十条 省商务厅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一条 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可在每年的4、10月份集中受理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设立申请,在当地年度规划发展指标未用完时,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所有申请材料应在受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予以说明;省商务厅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主管厅领导批准,可顺延十个工作日。

三、从事公物拍卖资格

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从事公物拍卖资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认定,其数量由认定部门根据当地拍卖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申请拥有设区市或扩权县(市)行政区域内公物拍卖资格的,由企业向公物财产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委托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确认指定。

申请拥有全省范围内的公物拍卖资格的,由企业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经省商务厅审核合格后确认指定。

第十四条 从事公物拍卖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业务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拍

卖成交额在20xx万元以上的;

(二)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

(三)有熟悉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人员;

(四)有符合公物拍卖的场所和设施;

(五)建立必要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服务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变更、注销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或分公司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需填写《拍卖企业变更审核许可事项审批表》或《拍卖分公司变更审核许可事项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核准后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新的《拍卖批准经营证书》和营业执照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自领取《拍卖经营批准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拍卖经营批准书》自动失效。由省商务厅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后,省商务厅收回《拍卖经营批准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第十八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布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第十九条 拍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经营资格条件发生变化,达不到《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和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条件的,由省商务厅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省商务厅收回《拍卖经营批准书》或公告宣布其作废。

五、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或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终止等相关事项,应符合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向商务部申请。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拍卖业发展规划;管理与指导全省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商务厅对全省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商务厅每年度对拍卖企业进行监督核查,并出具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拍卖企业应按省商务厅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核查,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经法定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拍卖成交额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业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

设立分公司的拍卖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中,应当明确反映分公司的有关情况,并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拍卖业实行统计制度。拍卖企业应当定期向省、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河北省拍卖业统计制度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拍卖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河北省拍

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由省商务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对违反《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从事拍卖活动的拍卖企业和拍卖师,按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

拍卖业的特点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拍卖法实施细则范文2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为特区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运政管理机关设置的特区出租车行业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行使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的《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对出租车行业实施管理的职权。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车的运力总量实施宏观调控。

出租车运力的批量增减,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据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需关系和效益状况并征询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市出租车行业协会的意见后提出方案及说明,报送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出租车经营实行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条件,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相应数量的出租小汽车和服务设施的组织所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营运牌照

第一节 出让拍卖

第五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营运牌照的拍卖,是指市运政管理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将营运牌照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活动。

第六条 营运牌照的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营运牌照的出让拍卖,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每次拍卖日之前60日公布拍卖的营运牌照的数量。

第八条 营运牌照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日之前30日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营运牌照的数量;

(三)拍卖方式;

(四)竞买人的资格或条件;

(五)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竞买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身份证明、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银行出具的与其竞买营运牌照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三)参加竞买营运牌照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管理机构应对竞买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 取得《竞买资格通知书》的竞买人,应在拍卖日之前向拍卖机构交付约定遵守拍卖规则的保证金。

前款保证金的数额应根据竞买人申请竞买营运牌照的数量约定。拍卖成交的,保证金即时充抵营运牌照价款;拍卖不成交的,拍卖机构应在拍卖日起5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有特殊规定外,营运牌照的拍卖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的,竞得人、拍卖人和市运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拍卖笔录当场签订《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出让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出让确认书》)。

第十四条 竞得人应自签订《出让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机构缴清营运牌照款,并领取市运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营运牌照竞得证明书。

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清营运牌照款的,管理机构应自缴款到期之日起15日内向竞得人书面催告缴交营运牌照款;催告期满竞得人仍未付清营运牌照款的,管理机构可提请市运政管理机关决定解除《出让确认书》,并对未缴款的营运牌照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费用由原竞得人承担。

第十五条 经营者自竞得营运牌照之日起90日内,凭营运牌照竞得证明书和有关材料分别到市运政管理、工商、税务、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购车和车辆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办结前条规定的手续后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登录车辆类别、车号,并领取营运牌照证书。

第十七条 《条例》实施后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年限自颁发营运牌照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在收取营运牌照款之日起15日内,将营运牌照款上解市财政部门设立的银行专户,专款专用。

营运牌照款用于出租车行业发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经费开支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统一列项、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二节 转让和质押

第十九条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营运牌照持有人,可以转让营运牌照。

但在实行营运牌照出让拍卖制度前所取得的营运牌照,在转让前应按最近一次公开拍卖的平均成交价补交营运牌照款。

第二十条 营运牌照的转让可采用委托拍卖或协议的方式进行。

转让人转让营运牌照时未依法终止的出租车经营权利和义务,应由受让人承继。

第二十一条 营运牌照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营运牌照转让应当与其配置的出租车一并进行,但达到更新期的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营运牌照转让采用协议方式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采用委托拍卖方式的,委托人、拍卖人和竞得人应当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 营运牌照的转让必须进行转让登记后,方为有效。

转让方和受让方或委托人和竞得人应自《合同书》或《确认书》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转让登记费用,成交双方各承担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或竞得人办结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后,凭营运牌照证书按有关规定分别到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过户或入户手续和到市运政管理、工商、税务机关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及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营运牌照持有人可依法以营运牌照证书设定质押。但同一营运牌照证书不得设立两个以上质押。

第二十七条 以营运牌照证书设定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以营运牌照证书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消灭,出质人应自债权消灭之日起10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质押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质押过程中转让营运牌照的,其转让程序和受让人条件按营运牌照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出租车业务未满二年而设定质押的营运牌照,在质押过程中发生转让的,其营运牌照应经市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营运牌照证书灭失的,其持有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营运牌照证书破损确需换领的,经管理机构查验予以换领。

第三十一条 出租车更新的,营运牌照持有人应在办妥新车入户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机构办理营运牌照证书及道路运输证、驾驶准许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营运牌照使用期限届满,营运牌照持有人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营运牌照证书缴回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并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一节 出租车和驾驶员

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出租车的营运车况,是指投入营运的出租车所具备的服务设施的状况。

出租车的营运车况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安装的设施齐全、有效;

(二)计价表及空车标志灯装置在前排乘客座位前仪表板上;

(三)顶灯装置在车顶中部;

(四)无线通讯设施工作正常;

(五)防劫网必须安装牢固;

(六)车内地板、座位、后备箱内无杂物,整洁卫生;

(七)车门不变型、不松脱;门锁牢靠;车窗开闭自如;

(八)车身外观无脏物,车体无严重凹陷、霉烂和脱漆;车号牌和出租牌齐全,不互相遮盖、重叠。

(九)车前门外两侧印制经营者全称和电话号码;黄色出租车应加印特区内行驶字样;后车门内显著位置张贴价目表;前排乘客座位前不妨碍驾驶视线的显著位置悬挂当班驾驶员驾驶准许证;驾驶员座位防劫网后印制本车车牌号和市运政管理机关的投诉电话号码;车内后侧张贴禁烟标志。

凡按规定要求印制的字样应齐全、清晰。

第三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转换经营单位和转换驾驶车辆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驾驶准许证的异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 驾驶准许证灭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凭有效资格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破损的,凭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换领。

资格证灭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破损的,凭旧证到原发证机关换领。

第三十七条 驾驶准许证和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重复领取。

第二节 营运业务

第三十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车站、码头、机场、口岸等客运场站候客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顺序候客,不得因协议租费等行为妨碍候客管理秩序;

(二)候客时不得离开驾驶室;

(三)不准利用他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乘客;

(四)服从运政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第三十九条 驾驶员驾驶空车时,应当使用空车标志或暂停载客标志。载客后不得使用空车标志或暂停载客标志。

空车标志的使用,白天以驾驶室内空车标志竖立显示,晚上以空车标志灯和顶灯同时灯亮显示。

暂停载客时,应将暂停载客标志套放在空车标志灯上,不使用时必须置于隐蔽处。

第四十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在上客后启动计价表,并在抵达目的地时向乘客展示计价表所显示的租费数额;驾驶员拒不展示计价表的,乘客有权拒付租费。

第四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租费,以人民币计收。

长途返空费以超出30公里外的实际里程计收。

第四十二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包车服务,是指以时间计算租费的出租车服务。

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协议确定租费的,应按规定的协议租费标准执行。

协议收费的,驾驶员应在出车前向乘客收取协定租费并开具统一的协议收费专用客运发票。

第四十三条 出租车客运发票(以下简称客票)由管理机构统一发放、统一管理。客票应加印或加盖经营者全称及其电话号码。

第四十四条 乘客依条例规定对驾驶员或经营者的投诉,如需乘客说明投诉事实而乘客不愿说明或在预约时间内不到场的,作放弃投诉处理;驾驶员或经营者如需到场申辩但在预约时间内不到场的,作放弃申辩处理。

乘客投诉不实造成驾驶员损失的,应赔偿驾驶员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可依法与经营者签定承包合同,实行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应当使用市运政管理机关统一制订的标准合同。

承包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

(二)承包经营的车辆和期限;

(三)承包金额;

(四)担保条款;

(五)法定规费的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其他的权利义务;

(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上列主要条款中,承包金额的最高限额、担保条款中的承包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以及法定规费的负担,由市运政管理机关确定。

第四十六条 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应制定全市出租车行业向社会提供出租车营运服务的服务承诺,作为行业职业规范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其成员遵守。

经营者应诺守出租车行业的服务承诺,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本企业提供更优质服务的承诺。服务承诺的实施情况应作为市运政管理机关、管理机构及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对经营者进行年审考核、评比的评审项目内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营运牌照证书、驾驶准许证、道路运输证除市运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经营者认为确需扣留的,应提请市运政管理机关或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扣留。

市运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暂扣前款所列证照时,应当向当事人交付市运政管理机关的暂扣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到市运政管理机关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营运牌照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并将出租车投入营运的,责令期限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妥的,收缴其已领取的有关营运证照,扣除所需支付的费用后,退还其已缴付的营运牌照款。

按前款规定收缴的营运牌照,市运政管理机关可决定将其再行拍卖。再行拍卖的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违反营运牌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没收非法所得,并对经营者处罚款20xx元:

(一)出租车更新不按时办理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准许证变更登记手续继续营运的;

(二)营运牌照使用期满后,不按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继续营运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有关营运车况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者处以罚款:

(一)车体严重破损,呈现明显凹陷、霉烂、脱漆或者整车容貌不洁的,责令限期整修并处以罚款800元;逾期不整修的,责令停止营运;

(二)车门变形、松脱、门锁不牢或车窗不能正常开闭的,责令限期整修,并处罚款500元;

(三)擅自增设、改动出租车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四)车内地板、座位、尾箱(后备箱)、车身外观不整洁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五)规定应当在出租车印制、张贴的标志,字样不全或不清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六)不在规定位置张贴禁止吸烟标志的,罚款50元。

第五十一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不当使用计价表,在乘客上车前已启动计价表的,责令退还租费,处超收租费50倍的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二)协议收费超过协议租费标准的,责令加倍退还乘客超收部分租费,并处超收租费50倍的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三)驾驶空车时不载明暂停载客标志又不使用空车标志的,处罚款1000元,记录违章一次;

(四)营运载客时不使用计价表的,处罚款500元,记录违章一次;

(五)收费不给客票、付给客票不完整、使用无经营者全称的客票或者协议收费不开具专用客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六)擅自改变空车标志灯和顶灯性能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七)在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区域及市内主干道专用候车站不按顺序候客、不遵守候客管理秩序,候客时离开驾驶室,利用他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乘客,不服从运政管理人员指挥调度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违法情节,分别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人同时发生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条例》和本细则中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之日起实施。

出租车资格证书从事出租车运营是要取得相关资格证才能上岗。如果想报考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九条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关规定,必须从初次取得相应驾驶证三年后才能报考。根据你申办道路经营性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需携带本人驾驶证、身份证、到有资质的驾校报名,并参加培训和考试即可,经考试合格后20日内颁发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出租车从业资格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C类以上(含C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龄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经出租车职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掌握相关道路运输法规、当地风土人文情况、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等基本知识。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后,办理服务监督卡。

拍卖法实施细则范文3

从1999年开始酝酿,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修改,前后历时12年,备受关注的《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力求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主要表现在:①被执行人难找;②执行财产难寻;③执行权力受拘束;④执行结果不到位。“执行难”作为中国司法难以克服的痼疾之一,已显得积重难返,“执行难”也已成为影响法院工作的瓶颈,“执行难”一直制约着我国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法院的威信往往因许多案件得不到执行而受到质疑。《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所有的立法目的都在于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把文字上的规定变成社会实践和事实,然而刚刚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其立法宗旨的实现,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仍需不断完善。

(一)、关于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问题

1、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理,一直是行政强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财物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没收处理,二是销毁处理,三是退还处理,四是拍卖变卖处理,五是移送处理。就没收处理和销毁处理而言,实施中比较好操作,其他几种处理措施的实施则要复杂的多。

2、关于退还处理方式,在具体实施中往往会遇到两个问题:一是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果是委托第三人保管的,依照法律规定,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被查封、扣押的物主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结清与第三人之间的保管费用,则第三人是不会放行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很容易陷入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推诿,造成第三人的各种损失;二是退还财物在扣押期间贬值,这个损失是否应当计算?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细则可以依据,因而,这很容易出现因为查封、扣押而延伸诉讼。

3、关于拍卖变卖方式,实施中会将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拍卖变卖的物品的适用条件。法律规定是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但在行政执法中,将不属于鲜活物品或者其他易保管的财物先行拍卖变卖的事实也是存在的,例如将汽车等物品进行拍卖。法律规定了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变卖的处理,但没有规定超出这个范围条件的财物拍卖变卖的应该怎么处理。我认为应当出台相关细则,明确规定对超出法定范围的物品进行拍卖变卖,对超出法定范围的物品拍卖变卖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赔偿标准的规定问题。《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是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问题在于,给当事人财物造成损失的,不仅仅是变卖,拍卖活动往往也会造成当事人的损失。而《行政强制法》则规定拍卖损失不赔,只赔变卖损失。现实中,当遇到拍卖价与实际价值差距太大时,定会遭遇争议纠纷。

(二)、如何落实限制“委托执行”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17条不仅严格限制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而且还严格限制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对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人员的限制,的确很有必要。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不少粗暴执法事件,大多数是一些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实施的。禁止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执法,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规定。多年来,就一直有这个规定,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具体执法中,协管、保安等其他人员参与执法的现象却一直屡禁不止。就现状而言,有的乡镇,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也就几个人,其他执法人员数量却高达几十、上百。一方面,法律和规定禁止其他人员执法和实施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实践中其他人员参与执法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扩大增加的趋势。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编制不够,执法任务又很重,因此导致很多执法主要靠其他人员去完成。二是执法重心没有下移到基层,很多执法编制和执法人员都浮在中层和高层,或者是执法贵族化,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执法,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满大街执法。在这个现状下,《行政强制法》“禁止其他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则会遇到极大的阻碍。如果完全依法,其他人员就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可能会导致人员不足、执法弱化;如果其他人员依然上街执法实施强制措施,又会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二者博弈的过程,老百姓会疑惑,执法机关会纠结,法律规定与执法现状之间则会出现“此起彼伏”的现象。

要想解决其他人员执法问题,我认为,必须真正解决执法重心下移问题。同时,还要提高执法装备的技术化、信息化程度,减少对执法人员数量的过分依靠。否则,就《行政强制法》对执法人员的限制规定,很难真正落到实处,即便暂时落实了,也不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合理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问题

公正与效率是各国行政程序法共同追求的价值,在行政法中确立效益原则,是由国家资源的有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复杂性、多变性所决定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体现了效率原则,如《行政强制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财产后30日,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但从总体而言,行政强制法并不能真正体现效率原则,如何提高行政强制效率,是实施行政强制法面临的问题。

首先,行政强制法将不履行行政决定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增加了行政环节。《行政强制法》第34条将“不履行行政决定”作为行政强制执行前提,未规定“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直接规定的义务”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义务,仍须先作出行政决定,然后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在这些程序中,先行政决定后强制执行,这种程序的设定必然导致行政低效率。因此,本人认为,为提高行政效率,如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应直接催告其履行,在催告程序中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相对人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其次,对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行政强制法将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作为直接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行政强制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作为直接强制的前置程序,必然影响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采用直接强制并不一定意味着对其权益带来更多损害。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比如德国的做法,并不规定间接强制与直接强制执行方式的先后顺序,而是通过比例原则来规范各类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对于已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的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直接采取拍卖、划款等手段强制执行。

最后,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财物未规定特殊执行程序。此类财物只能依据一般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这对处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财物是不利的,在现实操作中也比较困难。本人认为,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财物应当设置特殊物品强制执行程序,允许行政机关在行政决定程序或者作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关于送达程序实施问题

行政强制决定如何送达当事人,一直是执法实践中的一个应引起重视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法》中,有三处涉及行政强制决定送达生效的规定:一是《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由当事人签名“。二是《行政强制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三是《行政强制法》第38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这些规定,都有一个假设前提,就是当事人到场或者当事人被送达了。

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这个假设有时候是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无法找到当事人。有的时候,当事人逃逸或者避而不见。例如,行政机关抓住了“黑车”,但无权限制“黑车”司机的人身自由,司机从此再不露面。或者,行政机关发现一个正在违法施工的现场,民工不知道建筑物主人是谁,工头不告诉行政执法人员建筑物主人是谁,或者是建筑物主人避而不见执法人员,等等。在这种情形下,有关行政强制的所有决定,实际上根本就无法送达给当事人。既然无法送达,该行政强制决定也就不能生效,法律上规定的这个程序那个程序,事实上也就无法启动。这给行政机关的执法带来很大的不便,产生了很多不确定性。依照法定程序,该履行的环节由于当事人的避而不见就无法实施。没有实施这些程序,会增加执法人员对自己行为合法性的担忧,影响执法的及时有效。

再次,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最后只有采取公告送达程序。但是,公告送达要60天以后才会生效。在这60天期满以前,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决定还没有生效。没生效的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又怎么对财物、场所进行控制呢?另外,60天的生效期限,对于民事诉讼程序来说也许合适,但对行政强制来说,有的时候可能显得非常不及时、不合适。因此,建议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一般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尤其是对一般财物或者案值不大的财物采取强制时。

拍卖法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柠檬”问题;信任;声誉

一、引言

缺乏信任是影响我国电子商务潜力发挥的主要障碍之一。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公布的20 05年我国十大投诉热点中,网络欺诈已经成为继食品、汽车、家电、旅游之后的第五大投诉 热点。全年共受理网络交易投诉580件,投诉的主要问题为“诚信缺失”包括低价诱惑和虚 假宣传等[1]。另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十六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 统计报告 》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网民中选择购物作为主要目的并实施交易的网民的比例仅占总上网人 数的0.1%[2]。这个现象说明当人们在陶醉于现代网络技术的便利的同时,不能忽 略由网络 虚拟性所带来的网络信任问题,对于网络企业来讲,正确地制订并实施网络信任战略就显得 尤其重要。

日本AUCNET株式会社(以下简称AUCNET,日语为オ一クネット)作为日本 最大的二手车网上 拍卖企业和第一家视频拍卖公司,在日本乃至世界的二手车拍卖市场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本 文认为,该公司的成功应该归功于网络信任战略的正确实施。该公司案例可以为我们提供一 定的启迪。

二、网络信任战略的组成与实施

“对AUCNET来讲,电子商务并不是什么新东西。我们在1985年就发明了二手车电视 拍卖系统 。现在回过头来看,它也许是世界上第一个电子商务的业务模型。……我们的发展植根于企 业的声誉——它保证了所提供信息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大多数二手车购买者不可能在购买之 前对车辆实施检验,但是,他们完全依赖于我们提供的信息。我们依靠独创的检验和评价系 统满足了客户的需求,这种系统作为一个标准已经得到汽车行业的广泛认可。[3] ”

AUCNET是由现任社长藤崎清孝的哥哥藤崎雅教于1985年创建的,主要提供二手车市场的信息 。AUCNET开创了世界上最大的没有停车位的汽车拍卖市场。AUCNET的服务对象遍布全日本, 只有那些每月支付一定费用的参与人才会被允许进入AUCNET。

AUCNET的成员之所以愿意参与拍卖,主要是因为他们相信AUCNET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或者说 相信它所提供的信息比较真实。AUCNET的成功应该归功于该企业的网络信任战略的正确实施 。而系统信任、制度信任、人际关系信任以及对信任的动态管理是实现网络信任战略的核心 要素。

(一)系统信任

AUCNET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网络质量中介。二手车的质量差异比较大,可以说是“一个车一个 质量”。另外,由于AUCNET的拍卖是通过卫星和互联网来进行的,AUCNET只能提供静止的画 面,参与者不可能亲眼看到寄卖的车辆,网络“柠檬”问题“柠檬”来源于美国口语对“缺陷车”、“二手车”的经验称呼,是对次品或劣质 品的 比喻说法,而“柠檬”问题指的是在使用这些“柠檬”产品后所产生的、对消费者的不利后 果。将表现得比较突出。因此,网 络质量中介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AUCNET非常清楚,信息的绝对可靠性是缺少个人检验的车 辆交易成功的关键。为此,AUCNET建立了一套非常严格的车辆的分级、评价和检查程序。AU CNET实施信任战略的第一步就是他们独创了检验和评价系统AIS,满足了客户对质量信息的 需求。

1.独特的汽车检测系统AIS。AUCNET在1997年建立了检验服务有限公 司,该公司负责培养检 验员、建立检验标准和精炼相关的技术,其目标是提高二手车检验的质量。他们开发了AIS(Automobile Inspection System,汽车检测系统),并利用所开发的Auc-Eye来提高检测的准确度。二手车的卖主进行电子拍卖之前必须请AUCNET自己的技师对汽车进行检验,然后进 行分级。AIS将汽车的质量等级分为10个等级,如果一辆二手车的得分低于4分,则AUCNET就 会拒绝拍卖。经过二十年的努力,AIS的检验标准已受到了同行的广泛接受并提供给了日本 著名汽车制造商(丰田、本田、尼桑和马自达等)属下的二手车经销商。许多二手车经销商 已经在它们所展示的二手车上出示AIS的检验证书。这个事实说明,AIS已经成为一个公众信 任的第三方检验认证。

2.拍卖交易系统。AUCNET 独特的通讯网络来自于卫星和地上电缆,它们的 主机能与全日本7 ,000家二手车经销商联系。它们可以实时地收到来自于日本各个角落的经销商所发出的拍卖 投标信号。在拍卖过程中,清晰的图像以及专用终端的便利性使拍卖者有身临拍卖场的感觉 。这种技术保证了交易的公正性和便利性,它是拍卖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素。

(二)制度信任

任何技术性手段最终都要由人来实施。尽管先进的技术条件是AUCNET公司成功的必要条件, 但该公司在制度和规则方面的创新保证了交易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减少了网络“柠檬”问题 的存在。从而使消费者相信了营销商对质量的承诺。

1.检验制度。在确定了检验标准之后,检验员的检验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AUCNE虽然提 供了所拍卖汽车的详细信息,但是,二手车的卖主必须请AUCNE自己的技师对汽车进行检验 ,然后进行分级,才能实现最终的交易。检验员是实现检验制度的关键角色。公司对每个检 验员的敬业精神和技术水平有严格的要求。AUCNET首席车辆检验员雅则高桥对AIS的评论, 说明了检验制度的形成过程,并说明了车辆检验过程是如何成为AUCNET成功基础的:

“检验的可靠性是这个系统的核心。如果有人想抄袭我们的想法,即使他们有相同 的硬件,检验制度仍然是我们的竞争优势。最初,我们采用了拍卖场所的检验标准,但后来 从投诉和经验中得到启示,于是我们调整了准则,使得检验更加严格和科学。[4]7 ”

AUCNET现有140多个资深检验员。一次检验平均要花七分钟,顶尖的检验员每周平均能够检 验大约130辆汽车。检验员每检验一辆汽车检验员可以获得2,500日元。在有些情况下,新检 验员如果表现良好还可以得到固定的薪水。

2.电子合同。每个参加AUCNET交易的经销商都必须和它签订电子合同,它规 定了参与人的责 任和结算款项等具体内容,并且还详细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实施过程。比如,合同规定如果卖 者通过AUCNET成功地卖出了汽车,那么他必须在交易的当天或第二天将汽车交给买者,否则 ,他将被处以高额的罚款(并将罚款最终交给买车的人)甚至于被驱逐出市场。反过来,如 果买者取消了电子交易或者延迟付款,他同样会被处以罚款。因为AUCNET在日本具有很高的 声誉,因此,扣除会员的使用权是一项非常严厉的惩罚。

图1 AUCNET公司的“声誉链”

(三)信任的动态管理

在网络经济条件下,信任不是一个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现象。因此,必须将信任的管理动 态化。AUCNET 对信任的动态管理实际上是围绕“声誉链”的管理与维护来进行的。AUCNET的“声誉链”开始于二手车的电视拍卖,并且从时间(从1985年开始)和空间上(现场二手 车拍卖市场、二手摩托车市场和鲜花市场)向外延伸。对“声誉链”的管理过程实际上是信 任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声誉链”延伸的结果是,更好地发挥和保持自己的竞争优 势,实现了联合与多样化经营。如果我们把AUCNET的“声誉链”与营运模式整合联在一起的 话,我们可以把它表示为图1。

四、竞争优势

AUCNET的质量中介运行模式改变了传统市场中介竞争的基础。先进的技术系统所支撑信任战 略大大减弱了地域、劳动力资本、规模等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难以模仿的车辆检验 系统和严格的检验制度正逐渐成为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虽然技术系统和技术标准是AUCNET成功的主要因素,但如何将技术的可行性转化为制度性的现实却是建立电子化质量中介要 面对的挑战。AUCNET 成功就在于实现了这种转化,并最终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质量中介模式 (见图2)。

AUCNET的竞争者之一,日本的另一家二手车拍卖公司JAANET也曾经想建立一个网上拍卖组织 ,该公司使用一种特别的静止摄像机给汽车拍摄,然后通过电话线将图像传输到JAANET,但 效果很不理想,以只有不到400个会员的结果而结束了与AUCNET的竞争。日本有限公司的负 责人荣赤羽对他只使用AUCNE而没有参加JAANET有以下解释:

“JAANET每周都给我电话,但我觉得他们只是抄袭AUCNET,我们不喜欢这种做法。A UCNET拍 卖的汽车愈来愈多,它对汽车的评估在日本是做得最好的。JAANET在拍卖场所采取相同的评 估过程,但没有AUCNET所做的那么可靠和严格。[4]8”

图2 AUCNET的网络信任模型

五、问题与讨论

AUCNET的成功曾引起了许多管理学家的注意,他们从不同的方面对该企业进行了分析。Warb elow, Kokuryo and Konsynski曾将AUCNET作为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案例,针对该企业的技术 系统和公司组织结构进行了分析和剖析[4]9。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 Rayport 和 Sv iokla将 该企业创造价值的市场活动分解为内容(Content)、方式(Context)和设施条件(Infras tructure)三个要素。本文则是从建立网络信任的角度对AUCNET进行了讨论和分析[5 ]。Lee 曾经分析了AUCNET拍卖的二手车价格与传统拍卖的价格差异性,结果显示通过AUCNET拍卖的 二手车价格高于传统拍卖的价格,有些车的价格甚至于是传统拍卖市场价格的2倍[6] 。Lee 将其原因归结为该公司严格的检验制度。笔者非常同意这种观点。但更进一步地讲,笔者认 为,之所以会产生现象是因为该价格包含有“声誉租金”,它是AUCNET的特有资源,它体现 了“高价格诱导高质量”的基本原理[7]。AUCNET 2004年的平均拍卖价格为1,460, 000日元, 为该行业的最高价格。另外,该现象还说明低价策略并不一定是实施网络信任战略的主要竞 争手段。

该现象同时也引出了关于AUCNET所存在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该企业只将拍卖的集中于相对高 质量的车辆。事实上,他们所拍卖的车辆只是集中在质量分数在3.5以上的二手车上。为了 更好地发挥AUCNET的质量中介的角色,笔者认为,AUCNET应将拍卖范围扩大到所有质量的二 手车。已有质量中介模型告诉我们:产品的质量差异越大越需要质量中介,因此,AUCNET只 有将拍卖范围扩大到所有质量的二手车,才能更好更完全地发挥质量中介的作用[8] 。

拍卖法实施细则范文5

海域有偿出让配套措施现状

1海域使用金征收逐步规范

2002年,《海域法》实施,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但海域使用金征收主要依据仍是《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规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仍然只是一个指导性的征收标准。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提出“除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养殖用海暂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外,各地区、各类型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统一由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并规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方式、缴库方式、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部门。

2地方分别出台有关市场化出让海域的管理规定

由于以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还是一项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性工作,国家还未能出台统一的管理规定。沿海各地为顺利推进此项工作,纷纷出台了从省级到县级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以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操作方法予以了界定和细化,使海域“招拍挂”出让规范化运作。河北于2004年颁布实施《唐山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山东于2004年提出《文登市五垒岛湾海域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2005年颁布实施《日照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江苏于2003年颁布实施《盐城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2004年颁布实施《连云港市海域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办法》,2010年完成了《江苏省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1年颁布实施《如东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福建于2007年出台了《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2008年出台《诏安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2010年出台《蕉城区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开招标拍卖规定》。广东于2003年颁布实施《惠州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2011年起草了《广东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征求意见稿)》。广西于2010年起草了《养殖用海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虽然海南、浙江目前还没有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但也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作为以后的工作保障。海南省三亚市2006年就出台了《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2008年海口市颁布实施《海口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4月,浙江省出台《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

3地方开始试探开展海域收储工作

沿海开发热潮产生了大量的建设用海需求,为了协调好养殖用海和工业用海的关系,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的用海需求,有些地方试探开展海域收储工作,试图通过对海域“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配置”来整合盘活海域资源。2010年,福建省莆田市参照林权改革和土地管理的做法,从养殖用海海域收储入手,在涵江区、秀屿区尝试海域收储2000hm2,对海域收储的范围、方式、程序和资金来源等方面提供了一种实践经验。2010年8月,福建省漳浦县成立了“海域收购储备中心”,主要通过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新开发等方式实施海域资源储备,为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创造条件。

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

1全国海域使用金总额大幅增加

2007年执行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后,当年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为29.6亿元,比2006年的15.7亿元基本翻了一番。2008年、2009年及2010年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总额也逐年大幅增加,分别为58.9亿元、78.6亿元和90.7亿元(图1)。虽然每年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占据比例较小,但每年填海造地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一直占总额的比例较大,2005年就超过了60%,2007年执行新标准后,2007年、2009年、2010年都超过85%(图2)。

2海域市场化出让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逐年增加

全国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海域征收的海域使用金逐年递增,2009年呈暴发式增长,高达47632万元,2010年继续增加为5527.58万元(图3)。随着海域市场化出让工作的推进,海域招拍挂不再仅仅局限于海洋渔业项目,这直接导致海域市场化出让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总额大幅增加。2009年,天津市通过拍卖出让的59hm2海域使用权用于填海造地项目,征收了海域使用金4269.70万元;2010年,广东省通过挂牌出让了2宗海砂开采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分别为52万元/hm2和25.5万元/hm2,分别为现行标准5万元/hm2的12倍和7倍。

3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远低于毗邻土地价格

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将填海造地用海分为建设填海造地用海、农业填海造地用海、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和非透水构筑物用海4类,实践中,填海造地用海以建设填海造地用海为主。虽然2007年开始执行的海域使用金标准中,填海造地用海的标准大幅增加,但和2006年调整后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相比较,1~6等的建设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分别和1、2、3、4、7、10等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差不多(表2),远低于毗邻土地价格。通过对商住用填海造地项目和工业用填海造地项目的调研,目前填海造地用海征收的海域使用金仅占毗邻土地基准价的20%~30%,在城市核心区域甚至只占5%~10%。由于通过填海造地获取建设用地成本低廉,加之填海新增建设用地游离于全国宏观调控体系之外,因此沿海地区填海造地规模无法得到有效控制。2006年全国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为119km2,2007年新标准颁布实施后,当年的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仍然增加到133km2,2007年以后填海造地用海确权面积一直稳定增加(图4),提高填海造地用海海域使用金标准并没有有力减退沿海各地的填海造地热潮。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建议

1海域使用金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

从全国海域一级市场发展现状来看,行政审批在一段时间内仍将是海域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因此海域使用金标准是推进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海域使用类型复杂,区域差异大,但目前的海域使用金标准反映的是整个县级行政单元所辖海域综合价值的平均水平,只有将评价单元进一步细化,才能更准确地反映海域市场价值。因此,海域使用金标准需要不定期修订,并且逐步实现基于海域使用类型的海域定级,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更科学合理的海域使用金标准。

2海域市场化出让要和严格的海域用途管制相结合

中国海域一级市场是绝对的垄断市场,垄断供应模式必然造成海域资源的绝对紧缺,招拍挂等市场化出让方式,将促使海域价格一步一步走高。但海域资源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战略性物资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国家在出让海域使用权时不能一味追求“高价格”,而应本着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海域使用者行为主体之间科学合理的配置海域资源使用权。因此,国家海域管理部门应该实施严格的海域用途管制,海域市场化出让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

3填海造地项目与毗邻土地捆绑出让

填海造地用海的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是推进海域市场化出让工作的难点:如果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毗邻用地项目审批通不过,海域就无法使用;项目通过申请后,海域填成陆地,又产生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增加了开发成本。填海造地项目和毗邻土地捆绑出让能有效解决这一矛盾,海域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先按规定分别测算出海域使用金与土地出让金的底价和比例,再通过协商,最终合并确定出让底价,通过招拍挂等程序后,中标方可同时拍得海域使用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其所缴纳的成交金额再按海域与土地的比例分成,分别上缴入库。

拍卖法实施细则范文6

中介机构“拍地”存在诸多问题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受供地计划、拆迁整理、投资开发和法定程序等多方面限制,必须依法进行。当前少数中介机构出于自身利益需要,违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规定,违规违纪操作,给土地市场带来不良影响。具体表现在:

低价出让土地。根据部11号令第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地价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并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少数中介机构故意指使评估机构高价低估或随意估价,使得国土资源部门无法科学合理确定标底和底价,进而引发土地低价交易,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还有少数中介机构以拍卖房产之名,行土地转让之实,故意规避土地资产价值,使土地资产价值难以得到体现。

逃避市场监管。有些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的招标拍卖,在组织筹备、公平竞争等方面,由于没有受到足够的监督和约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标拍卖的公正性。例如,一家拍卖行受土地部门委托组织一次土地拍卖会,但该拍卖行仅在极小的范围内进行宣传和出让公告,暗地里委托他人代替报名参加竞争,企图“自拍自得”,所幸,由于土地部门及时发现,拍卖结果最终被宣布无效。

擅自扩大拍卖范围。近年来,由于土地二级市场的充分发展,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大量出现。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经法院裁定,委托中介机构通过拍卖土地使用权得以实现或直接以地抵债;一些单位和个人急于变现土地资产,委托中介机构直接招标拍卖。少数中介机构完全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在没有对原用地者的土地权属、土地使用权是否抵押或查封等进行详细调查核实的前提下,即组织招标拍卖,引发了后期权属纠纷和违法违规用地。

中介机构“拍地”,离不开土地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