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自我总结鉴定范例6篇

大一自我总结鉴定

大一自我总结鉴定范文1

作为21世纪的接班人,新世纪在悄悄降临之际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要求,经济日新月异,科技翻天覆地,所以更多、更快、更广的吸收新知识即成了放在我们面前务必解决的一个问题,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一个学期的自我总结,方便大家学习。

一个学期的自我总结1珍贵的大一生活结束了,觉得自己很有必要总结一下自己一年的得失,从中继承好的_惯,改正不足的地方,自己再回头看自己走过的路时,更能清楚的看清未来要走的路。

一、学习方面

刚进入大学后,原以为可以完全的放松自己了,但是后来慢慢发现,其实,在大学里也仍需要努力认真地学_,看到周围的同学们拼命的学_,我也打消了初衷,开始大学的学_旅程。虽然没有像高中那样的拼命,也不比其他同学勤奋,但是我至少端正了自己的学_态度,经过努力,学_成绩逐步提高,在班里,由第11名排到了第6名。其次是极大程度的提高了自己的自学能力。由于大学的授课已不再像高中时填鸭式那样,而是一节课讲述很多知识,老师最多也只是点一下,只靠课堂上听讲是完全不够的。所以自己就常跑图书馆,以此来巩固知识和丰富视野。除此之外,我还常跑去其他班旁听,多学_学_,而在学_知识的过程中,还和老师同学们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关系,特别是我的现代文学史老师,这些都让我受益匪浅。

二、生活方面

在生活上,由于自己的热情大方,不管是与舍友,还是与同学老师,都能相处得很好,觉得自己最大的特点是诚实守信,平易近人待人友好,喜欢交朋友,因为我一直坚信:要想握到别人的手,首先就要伸出自己的手。之外,还觉得自己有着良好的生活_惯和正派作风,喜欢运动,爱干净,我崇尚健康的生活.,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面临困难,会勇往直前,拥有一颗积极乐观的心,这就是真正的我!

三、社会实践方面

大一的时候,有参加许多校内活动,比如新生杯、英语戏剧比赛、英语竞赛、大合唱等等,参加校内的活动可以认识到更多的同学,也就增加了与其他同学交流和向其学_的机会,锻炼了自己的交际能力,学到别人的长处,认清自己的短处。LOcalHOSt虽然没有进过社团协会之类的,但是有去社团里面体验了一下,激动热情的心让我跟随了红丝带协会的成员,与理工学院的绿萌爱心协共同交流,这加深了我对社团的了解,还学到了很多东西。除此之外,还参加了校外实践活动,20_年的暑假打暑假工,培养了我吃苦耐劳的精神,让我在人际交往和工作能力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

四、思想方面

进入大学后,越来越觉得,作为一名大学生,必须要有独特的人格魅力,要讲文明有礼貌,平时友爱同学,尊师重道,乐于助人,要有一个高尚的品格。所以在大一的时候就有意识的改变自己,让自己变得更加完善,而成为一名人格得到升华的大学生,我还在努力中。

五、优缺点

我觉得自己最大的优点是热情大方,待人友好,与人相处都蛮融洽的,平时比较细心,对生活及周边的人也比较关心,工作认真,有责任感, 有自信,有着不认输的勇气。但是自己说话太直率,有时候换位思考做的不到位,学_知识的能力也还需加强,自己的语言组织能力和社会实践经验、能力等方面还很欠缺,有待提高。

大一,对我来说是一个适应期,总的来说,还是很丰富精彩的。唯有吃一堑,才能长一智,看清以前,才会迈出正确的步伐。

一个学期的自我总结2成长的过程就是破茧为蝶,挣扎着褪掉所有的青涩和丑陋,在阳光下抖动轻盈美丽的翅膀,闪闪的,微微的,幸福的颤抖。

大一的生活悄然已逝, 这一年的经历对我的大学生活有着巨大的影响。许多事情过后,认真冷静地反观自省是很有必要的。从对校园的陌生到熟悉,从对学_的迷茫到对理想的追求,学着 在艰辛中寻找快乐,所经历的一切都深藏在我的记忆里.回想这一年的大学生活,有欢笑,有泪水,有失败,有收获.

怀着一颗好奇和期待的心, 我步入大学的殿堂。离开家独立生活对我来说并不是一件难事,很快我就融入了新的集体,适应了新的生活环境。然而适应新的学_方式,对我来说应该算是一个考 验吧。高三到大学,地狱与天堂的转变!涅磐后重生,却不是凤凰!大一是高中到大学的过渡期,新的教学方式,新的学_方式,一切都不再那么循规蹈矩了,自己 会觉得迷茫,好像一切只是为了学而学,随意的学_计划、没有形成系统的学_进程,浑然不知的挥霍了大把的时间,生活也失去了重心。还好渐渐的适应了周围的 环境,渐渐的在学_中找到了规律,那些迷茫也渐渐消散。

从自己踏入大学校门的那一刻,我就许诺自己一定要在大学的四年里学到很多知识,最 终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同时以自己的成就回报对我一直寄予厚望的父母,而今大学的一年已经过去,虽然迷茫时常围绕自己,但如今已不再是能束缚我的枷锁了。 自己慢慢成熟起来,懂得理智的对待身边的人和事。明白路是自己走出来的,靠不得任何人,只有自己!

在生活中,自踏入大学大门的那一刻起, 就注定我要为之改变。因为这个陌生的环境需要一个更坚强更成熟的我来面对。没了父母的唠叨,没了老师的叮咛,这份轻松带给我们的却不只是轻松,更多的是迷 茫与烦恼。面对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我们必须明确自己的方向,做出适当的选择,每个人都要为自己选择负责。就是这样,在大学里,没有人告诉你应该做什么该 怎么做,只有自己慢慢地在生活中逐渐适应,去寻找自己要走的路。成长意味着更多的责任,更多的无奈,更多的辛酸,但我坚信自己有足够的勇气来面对这些。

回 望过去的一年,有些“不堪回首”。用同学形容我的一句话作为小结:只说不干。是的,这个毛病伴随我已经好些年,只是一直不能去克服,这个假期中,我不断反 省自己,对过去一直浮华不定的我,作了深刻的反剩也不知道是否偏题。期末考试不是很理想,我从不认为那是我的运气不好什么的,我知道我的努力不够,这些我 都意识到的,以前没有改,我想从我写这份小结的时刻考试改正,我不知道是否会改掉,我想我会努力。

已经过去的一年,是不断充实自己,不断 探索的一年,我在许多方面获益良多,能力方面有所提升,眼界有所拓展,思想有所升华,同时,缺点也逐渐凸显。学_方面不够刻苦,不论是从日常表现还是最终 的成绩上都可以体现出来;社会交际能力仍然需要提升,以助于以后的工作生活;在身体锻炼方面需要加强,良好的身体也是一个人持续发展的关键。出国留学网

这一年,从书本中学_的知识不少,经历的东西也很多。如果说书本上的知识是我们大学学_的开始,那么,社会工作则是我们所学知识得以实践的平台,我们也逐渐在大学的象牙塔里不断的成长,不断的变得成熟。

总之,对于我,和许多人来说,这一年是关键的一年,也会是留给我们最深刻记忆的一年,因为在这一年里,生活让我们学会了思考,学会了像一个成人一样看待问题,让我们长大。

大一,给了我一些新奇而又痛苦的经历,也教会了我许多,没有什么付出是白费的,没有付出也是没有收货的。在今后学_生活中,我会不断努力,追求自己的理想,在学_中体会生活,在生活中体验人生!

大一的一年忙忙碌碌又这么冲冲的过去了,通过各方面的探索与努力,我终于找到了自己的梦想和属于自己的生活,大二的我不再迷茫,我会奔着我的梦想脚踏实地的走好每一步!

一个学期的自我总结3今年是我进入大学的第三年。两年来,在各级领导和同学们的关心、帮助下,通过自身不断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一定的进步。现总结如下:

思想政治学_方面。始终保持与党中央高度一致,认真学___“_”重要思想和“七一”讲话精神,积极参加学院及班上组织的思想政治学_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坚决拥护独立自主原则及“一国两制”的方针,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主义。

政治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满足于党校内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所获得的党的基本知识,在工作、学_和生活中增强自身的党性原则,按照新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虚心向身边的党员学_,并结合国内国际政治生活的大事,定期作好思想汇报。出国留学网

工作作风方面。在学生会的工作中,我始终以广大同学的共同利益为最基本的出发点,这一点正是符合了“_”中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条: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处处从同学们的需要出发,为同学们服好务。两年来,自己也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虚心向有经验的同学请教工作上的问题,学_他们的先进经验和知识。敢于吃苦、善于钻研,能按规定的时间与程序办事,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同时积极主动配合其他部门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知识学_方面。学_刻苦,态度认真,只是在学_方法和能力上有些欠缺,在今后的学_中需要改进。作为21世纪的~人,新世纪在悄悄降临之际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要求,经济日新月异,科技翻天覆地,所以更多、更快、更广的吸收新知识即成了放在我们面前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我通过这两年的大学学_,对于专业方向、节奏、程度、难易度等等,也有所了解,投入了不少时间再学_上,每次考试也发挥的可以。在大学的后两年中,对学_任务有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关键时刻,我会加倍努力学_,把更好的成绩带进大四。所以,如果说这是对我的压力,到不如说是对我的考验,我一定会全力以赴。

总之,过去的两年,是不断学_、不断充实的两年,是积极探索、逐步成熟的两年。由于参加党校的时间不长,政治思想觉悟还有待提高;对大学学_的规律仍需进一步适应,方法也尚需改进;在学生会的工作中,也要弥补不足,尽最大的努力为同学们服务。新的一年里,我一定认真要向党员同学学_,戒骄戒躁、勤勉敬业,在平凡的工作和学_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个学期的自我总结4初中三年生活即将随着我的成长而慢慢逝去,回顾这丰富多彩的三年学习生活,我已在老师的辛勤培育下成长为一名品学兼优的合格中学生了,这些日子将永远铭记在我心中。

我热爱我们的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觉悟高,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党章学习小组,努力要求进步。在校,我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组织纪律性强,连续担任班学习委员等职务。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学,发挥友爱互助的精神,多次被评为校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高二年还被评为市三好生。

天资聪颖,学习认真自觉,理解和自学能力强,善于质疑、析疑、解疑。积极探索,总结出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思维敏捷,懂得举一反三,学以致用,不断巩固已掌握的知识。初中三年以来学习成绩优异,名列年段前茅。积极参加各种兴趣小组,丰富自己的知识。在全国中学生生物奥林匹克竞赛中或市一等奖、省二等奖。

我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锻达标,还曾经代表班级参加校运会,并在接力项目为班争光。

虽然初中三年来,我在各方面都有显着进步,但我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钻研精神还不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我相信我一定能克服这个缺点,以自己的所学所长更好地报效祖国。

大学的学期总结范文5一年的学_生活,对我个人来说是我人生中的一个重要时期。同时也是我的过度时期。从以前对摄影认识的幼稚到如今的略显成熟,从高谈阔论对所谓艺术的追求到实事求是对现实的残忍,我都觉得自己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自身的许多转变都是自己始料不及的。

我记得开学的第一天,老师让我们每一个人上讲台自我介绍时,我对同学们说了一句这样的话:“同学们,我非常开心和你们渡过这对于我来说,是非常豪华和奢侈的一年读书时间。我没有想到23年后,我又重新回到大学的生活里,真是梦幻般的感觉。”

当初,我来北影学_摄影的初衷仅仅是作为来北京做一年的深度旅游的,我是一个喜欢摄影也爱好旅游的驴友。只是在京城学_的日子里,我才渐渐的明白,摄影真的是一门,这是一门五分钟能学会照相,却可能永远也精湛不了的技术,那就别说什么艺术了。这一学年里,我不想为自己留下的遗憾太多。所以越学就越沉下心来好好的学_和进入了这片属于专业的天地。也许能进入艺术宫殿里找到一个入门的台阶。

总之,对理想的渴望自始自终我真就抛开一切,放弃了在家那种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我也真的离开了奔驰,而仅仅是用小电瓶车代步。尽全力的学_和吸收光与影的知识,倾了心,结果会是如何,我根本就没有关心过,我只知道,我的付出,不一定就能得到什么,但是,如果我不付出,我将永远也不可能得到,所以,我全力以付了。我有理由相信,毕业的那天,我将问心无愧。

在已过去的这个学期里,我觉得没有虚度,用一句话概括:“我觉得这学期,我学到了很多,我得到了很多,但同时我也失去了很多。”我还是过的比较充实。在学_方面,我记得老师第一节课就说了,摄影师应该是一个不要脸的人,并要有一个流浪的心,下课后,我回到宿舍就照镜子,从镜中,我马上就发自内心的感觉到,老师的要求,我绝对的超标。接下来的所有在校读书,我都能克服住自己,不落下功课。无论冬天的被窝是那么温暖,也不理会首都的护士长得有多么迷人,我真就从来没有为自己早退和请假或旷课找一个自己认为是理由的理由。作为一名学生,学_是我们亘古不变的话题。作为班里一位年龄第二大的同学,我更是以应该树立起榜样作用,坚持以身作则。我总是时刻的要求自己,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更要求自我约束力的提升及谈吐的适度。

大一自我总结鉴定范文2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分析,北京市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呼和浩特市,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各地区抑或各司法部门的角度,赞同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比例都在75%以上。可见,在实践中对于修改司法鉴定制度的需求比较高。

第二,与上文司法鉴定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约36.39%的司法主体认为虽然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改革。这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各司法部门有法不依造成的,现行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2.改革的主要方面

课题组设计了“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亟须改革的事项”这一问题,选择内容共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五个方面。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104名填写问卷的法官中,有41人选择了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9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45名检察官中,有57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7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18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22人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31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05名填写问卷的律师中,有36名律师首先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8名律师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1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23名填写问卷的鉴定人中,有7名鉴定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名鉴定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62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2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4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4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对改革事项选择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都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最需要改革的事项,其余各方面的比例都维持在10%至20%之间。在律师群体中,仍然以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为首选改革事项,但其迫切程度显然要低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此外,律师群体中仅次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求是鉴定人的启动权问题,其比例接近2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首选事项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其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人的选任程序”和“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二者的比例相对较低,都低于10%,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改革事项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工作关系不大的结果。对于鉴定人来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最高,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对于这一改革事项的比例,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事项的范围,可见,这三类改革事项都与鉴定人的日常鉴定工作有重要的联系。

以修改的主要事项为主轴进行统计,五类改革事项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占总数的38.95%;“鉴定结论的效力”,占总数的20.96%;“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占总数的16. 17%;“鉴定事项的范围”,占总数的13.21%和“鉴定人选任程序”,占总数的10.7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86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34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31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4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青岛市,有37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4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9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呼和浩特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52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0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2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具体对比见下图: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总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改的事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同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说明,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意见可谓各有侧重。例如,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最为关注。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为迫切,其比例近乎半数。律师对于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较为关心,其比例是各主体同一改革事项中最高的。各主体对于改革事项的侧重点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鉴定结论无效将直接影响其侦查的效果,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人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对于鉴定制度能否向控辩平衡改革即辩护一方能否取得与控诉方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为主要关注点。由是观之,在推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要注意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从调研城市的角度进行分析,三个城市的大致比例是相同的,都是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最需要修改的事项,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都在35%至45%之间。其中,青岛市的这一比例略低,呼和浩特市略高,北京市居中。即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宏观方面,地域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经济因素不是导致其改革的主要因素。

(二)司法鉴定程序改革

1.控辩双方的鉴定程序参与权

鉴定程序参与权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集合,其一般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过程的审查和监督权、鉴定的知情权等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权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没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享有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等各项与法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权力,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极少,其只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如何维持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基本平衡,遵循对抗制下平等武装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是改革鉴定程序参与权分配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课题组针对该问题设计了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和控辩双方都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两种改革的模式。总体而言,在所有受调查的276名司法主体中,有215人认为控辩双方都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较为合理,占77.90%;有61人认为双方都无权的改革模式更合理,占22.1%。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人倾向于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方式,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15名法官认为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更合理,占法官总数的19.74%。在检察官群体中,共有83名检察官参与了调查,其中有58名检察官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检察官总数的69.88%;有25名检察官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30.12%。在61名律师中,有58名律师赞同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占律师总数的95.08%,其中有部分律师强调这种参与权必须是平等有效的,有1名律师特别说明如果无法保障控辩双方享有相同的参与权,则其宁愿选择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有3名律师选择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律师总数的4.92%。在20名参加调查的鉴定人中,有17名鉴定人表示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占鉴定人总数的85%;另有3名鉴定人持反对意见,占总数的1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36名侦查员中有21人赞成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其比例为58.33%;认为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15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1.6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的135名参与调研的人员中,共有102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5.5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青岛市的59名接受调研的人员中,有47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9.6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2人,占总数的20.34%。呼和浩特市的82名被调研人员中,有66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80.49%;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6人,占总数的19.51%。

这组统计数据着重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受调查群体都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模式,其比例与各地区之间的比例大致相同。各司法主体之间赞成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的比例要高于反对该改革措施的比例。在各调研地区之间,这一比例也不存在本质性差异。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上还是能够解读出部分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价值的信息。显而易见,律师是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这一改革建议的最大支持者,其比例高达90%以上。而相对来说,其他诉讼主体对待该问题则要平和得多,尤其是鉴定人群体,两种模式的支持率几分秋色。律师支持赋权给双方当事人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下,辩护人一方根本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无形中加大了辩护工作的难度。而对于鉴定人来说,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意味着其鉴定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面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审查和监督,其对待该问题的支持率与其他主体相比处于最低也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2.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从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启动的实证调研统计来看,目前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由控辩双方当事人依其诉权和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极少。而从对鉴定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的统计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在所有鉴定制度改革事项中排第三位,仅次于鉴定体制改革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两个事项。由此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是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大的鉴定事项之一,也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

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启动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赋予了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而实践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追诉犯罪问题上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由侦查机关启动并完成的鉴定程序,一般而言符合公诉机关的利益。因此公诉机关一般不会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作为诉讼控辩中的辩护人一方,立法没有赋予其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享有的只是针对鉴定问题要求法院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实证研究的数据表明,实践中,辩方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该种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法官驳回。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一方当事人想要行使而苦于没有权利。正是因为缺乏应有的对抗,使得对立的双方之间在该问题上没有形成交集,享有权力的一方不行使其权力而无损其利益。

自1996年对抗制的积极因素引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之后,控辩平等对抗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上,控辩权利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了控辩力量的失衡。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即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鉴定启动机制。根据这一原则,未来的改革可以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控辩双方都只是享有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即削减检察官现有的程序启动权,通过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第二种思路是赋予辩护人一方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其享有与检察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即在检察官基本权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辩护人一方的权利,以此达到控辩平等的目标。

对于该问题,调研组主要调查了利益相关的检察官和律师群体的意见。对于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问题,呼和浩特市的16名检察官中,有3人认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措施,有13人认为不能接受,其中,有10名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有3人认为实行这一改革措施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在青岛市共有7名检察官选择接受该改革措施,另有20名检察官认为该改革措施不可以接受,其中15人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3人的理由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了工作效率,2人的理由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北京市接受调查的51名检察官中,有13名检察官选择“可以接受”,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应该享有与法院相同的鉴定启动权”,有18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可能会降低工作效率,受制于法院工作”,有4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会造成程序的失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三地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4.47;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5.53%

从检察官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最主要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占57.74%),其次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占33.80%),最后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占8.45%) 。

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与检察官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这一改革措施非常合理,有4名律师表示反对实施该改革措施。在青岛市,11名律师全部赞同该改革措施。北京市有14名律师认为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非常合理,有9名律师认为此举不合理。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8.69%,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1. 31% 。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在该问题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立,超过70%的检察官明确表示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超过70%的律师表示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说明这一问题的改革与两个司法群体各自的执业利益皆有较大的关系。

第二,与检察官群体各地趋于一致的支持比例相比,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在不同地区形成的意见有所不同。北京市有接近半数的律师表示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而青岛市受调查律师则100%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可见,在律师群体内部,对于该问题似乎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第三,从检察官反对取消鉴定启动权的理由进行分析,超过半数的检察官反对取消该权利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可见,虽然我国的对抗制改革引入刑事诉讼以逾10年的时间,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思想仍旧停留在改革的表面而没有深入到改革执行者的思想之中。这些认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优于辩护人一方,不承认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的检察官必然会坚决地反对推进控辩平等武装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由是观之,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最大的障碍并非具体的技术性设计,而是如何使改革的各方接受和顺应改革的理念,只有改革的各执行方真正地接受了改革的理念和原则,刑事司法鉴定改革才能切实地深入进行,达到改革的目标。

上文可见,对于取消检察官鉴定程序启动权这种改革思路,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意见出现了本质上的分歧。对于保留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并且同时相应地赋予辩护人一方相同的鉴定启动权,而不仅仅是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申请权,作为控辩双方的律师群体和检察官群体的态度依然存在差别。

如果赋予控辩双方完全相同的鉴定启动权,呼和浩特市有8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5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2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1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5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青岛市有16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4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5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7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有9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北京市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可能会实际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有10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有9名检察官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17名检察官选择“合理,可以接受”。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总体而言,共有31名检察官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建议,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占检察官总数的34.44%。有59名检察官反对该改革建议,比例为65.56%。

从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多数认为“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占42.37%;另有认为“我国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占28.81%;还有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占28.82%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的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护人一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与单方面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相比,这一改革方案的反对比例降低了近10%。也就是说,两种改革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措施中,后一种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改革阻力可能要小得多。

第二,与上一组统计数据得出的结论相同,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基本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三个调研城市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基本一致。

第三,对检察官反对的理由进行分析,加大公诉的难度是最主要的理由。增加诉讼成本和不符合中国国情二者并重,都占28. 81%。调研组认为,采行这一模式的改革措施确实会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但这一措施可以使控辩双方当事人在同一高度的诉讼平台上进行司法较量,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顺应国际司法发展的潮流。

3.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程序

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改革有限地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对于非法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对于鉴定过程不合法、检材不合法或者鉴定人不适格等各种非法的鉴定结论是否应当被排除于法庭之外,课题组针对五类司法主体进行了调查。

总体而言,在所有的受调查主体中,有87.8%的人认为非法的鉴定结论应予排除;9.49%的人认为不一定排除,应当因案而异;2.71%的人反对将其排除。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8名法官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89.47%;有6名法官选择因案而异,占法官总数的7. 89%;有2名法官直言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2.63%。在填写问卷的87名检察官中,有79名检察官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检察官总数的90. 8%;有7名检察官选择因案而异,占检察官总数的8.05%;有1名检察官选择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检察官总数的1. 15%。在律师群体中,共有61名律师参与该项调查。其中,有56名律师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律师总数的91.8%;有3人选择因案而异,占总数的4.92%;有2名律师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总数的3.28%。在填写问卷的21名鉴定人中,17人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0.95%;有4人选择因案而异,占总数的19.05%;没有鉴定人表示反对排除。在50名侦查人员中,有39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78%;8人表示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占总数的16%;另有3人对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持否定态度,占总数的6%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在北京市,共有127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9.44%;选择因案而异的有12人,比例为8.45%;选择不排除的有3人,比例为2. 11%。在青岛市,有59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5.51%;选择因案而异的有10人,比例为14.49%。在呼和浩特市,共有73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6.9%;选择因案而异的有6人,比例为7. 14%;选择不排除的有5人,比例为5.95% 。

上述统计数据充分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对待非法鉴定结论是否排除的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绝大部分的司法主体倾向于排除非法获取的鉴定结论。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三个调研城市,还是在职业利益各异的五类司法主体之间都没有本质性的分歧。因此,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调研组认为应当设立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规则,以填补目前鉴定立法的空白,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

4.辩护人鉴定程序知情权的保障措施

通过上文中对司法实践中辩护人一方在庭审之前对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的知悉情况的调研,可以看出目前辩护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有接近半数的辩护人在庭审之前无法查阅到与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在刑事司法鉴定的改革中,要着力改善这一现状。

关于获取控方鉴定结论的最有效方式,呼和浩特市接受调查的28名律师中,有13名律师认为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最为有效,6名律师认为通过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查阅最为有效,还有9名律师认为建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最为有效;青岛市接受调查的12名律师中,有10名律师选择了庭前开示程序,2名律师选择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北京市26名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有5名律师选择“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有4名律师选择“通过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查阅”,有15名律师选择“建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有2名律师选择“其他方式”。

这一调查结果显示,三个调研城市的律师对于该问题的改革方式存在较大的分歧。青岛市的律师群体绝对多数赞同建立庭前鉴定结论开示程序,其比例高达90%。北京市也有近70%的律师赞同这一主张,其后依次为直接到检察院阅卷、到法院阅卷和其他方式。呼和浩特市,律师的主张在几个选择之间趋于平衡,没有某项方式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相对而言,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是呼和浩特市律师认为的最佳选择。

综合三个地区的调研数据,“直接到检察院阅卷”的比例为30.3%,“通过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查阅”的比例为15.15%,“建立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的比例为51.52%,“其他”的比例为3.03%。

上述比例数据说明的问题是:对于律师群体而言,其选择的首要方式是通过建立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来获取相关的鉴定信息,这一比例超过了通过检察院移送案卷查阅和直接到检察院查阅的总和。可见,律师群体是希望通过建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程序来保障其司法鉴定程序和结论的知悉权,而不是把改革的希望寄托在与之利益相对或相关的国家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方面。该组数据所反映出的这一信息也可以体现出律师群体对鉴定制度改革措施具体设计思路的选择,即摒弃现行制度下对司法机关的依赖,通过正当诉讼程序来行使和保障自己的诉权。

(三)鉴定结论及其效力改革

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但课题组认为,当前最突出的是如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复鉴定的问题。为此,课题组针对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应否有明确的鉴定次数的限制性规定问题,面向五类司法主体开展了相关的调研工作。

总体而言,在290名受调查群体中,有165人选择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以内,比例为56.9%;有46人选择不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重复鉴定,即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1次,比例为15.86%;有40人认为无需限定重复鉴定的次数,只要案情需要,就可以无限制地进行重复鉴定,比例为13.79%;有39人认为重复鉴定的次数需要进行限制,但不宜限制得过于严格,只要限制在3次之内即可,其比例为13.45%。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76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法官中,有15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20.27%;有37名法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48.68%;有14名法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8.42%;有10名法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3.16%。在83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检察官中,有10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2.05%;有52名检察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62.65%;有13名检察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5.66%;有8名检察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9.64%。在61名填写调查问卷的律师中,有7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1.48%;有41名律师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67.21%;有4名律师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6.56%;有9名律师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4.75%。在21名填写调查问卷的鉴定人中,有5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23.81%;有9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42.86%;有2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9.52%;有5名鉴定人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23.81%。在49名填写调查问卷的侦查员中,有9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8.37%;有26名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53.06%;有6名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2.24%;有8名侦查人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6.33%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参与调研的142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鉴定的有22人,占总数的15.49%;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76人,比例为53.52%;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23人,比例为16.2%;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21人,比例为14.79%。在青岛市参与调研的66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的有5人,占总数的7.58%;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46人,比例为69.7%;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8人,比例为12. 12%;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7人,比例为10.6%。在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81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的有19人,占总数的23.46%,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43人,比例为53.09%;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8人,比例为9. 88%;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11人,比例为13.58%。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大部分的受调查人员认为以2次为限进行重复鉴定是较为合理的。其次分别为不得重复鉴定、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和无需限定次数。这一顺序在各调研城市之间也大致相同。可见,从比例变化的趋势而言,司法实务人员倾向于对目前实践中针对同一事项的重复鉴定问题进行明确的次数限制。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对待该问题的总体评价是相似的,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鉴定人群体的意见。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鉴定人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很有特点。一方面,在五类群体中,仅有鉴定人群体选择“无需限定次数”的比例超过了总数的20%,为各群体之中的最高比例。另一方面,其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鉴定的比例也是五类群体中最高的,其比例与无需限定次数的比例是基本持平的。说明在鉴定人群体中,存在两种司法理念,这两种理念源于其对司法鉴定制度性质理解的差异。一种理念认为,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地追求其本真的面目,因此,只要案情需要,就不需要限定重复鉴定的次数,而是以获得最终结论为目标。与之相对的理念认为,司法鉴定程序是嵌套在刑事诉讼之中的子程序,因此,司法鉴定的诸多原理和理念都要顺应刑事诉讼的原理和理念。“定纷止争”的程序设计根本不允许将司法鉴定无限制地重复下去,因此其选择不允许进行重复鉴定。

(四)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自《决定》颁布至今已逾三年的时间,从上文对鉴定体制实施现状的调研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实践中自侦自鉴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控辩之间难以实现鉴定程序的平衡和对抗。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体制的改革方向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成败。关于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课题组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调研。

1.鉴定人的选任方式改革

关于鉴定人的选任方式,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7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2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青岛市接受调查的10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2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1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北京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13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10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1名法官认为由检察机关指定较为合适,23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确定较为合适。综合三地调研的数据,在全部接受调查的法官中,主张由控辩双方确定的,占56.31%,主张合议庭指定的,占28. 85%,主张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占14. 13%,主张由检察机关指定的,占0.71%。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1名鉴定人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6名鉴定人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最为合适;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司法机关指定最合适,4人认为控辩双方进行协商最合适;北京市有39名鉴定人选择“合议庭指定”;有8人选择“控辩双方协商确定”,没有人选择“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和“检察机关指定”。综合三地调研数据,在鉴定人群体中,主张由控辩双方确定鉴定人的占55. 18%,主张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占31.67%,主张由合议庭指定的,占31. 67%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法官群体和鉴定人群体都支持通过控辩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案件的鉴定人,两个群体对该改革措施的支持比例大致持平。有所差别的是,在控辩双方协商确定之外,法官群体倾向于通过合议庭指定的方式确立鉴定人,而鉴定人群体则希望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某一案件的鉴定人。

第二,从地域差别进行分析,在法官群体中,三个调研城市法官的主张没有本质性的差异。都是首先支持控辩双方的协商确定,其后依次为合议庭指定、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和检察机关指定。在鉴定人群体中,三个调研城市鉴定人的主张差别较大。由此可知,绝大部分的北京市和青岛市的鉴定人都倾向于由控辩双方协商确定案件的鉴定人,而呼和浩特市的鉴定人群体则更倾向于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定来确立鉴定人。

第三,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检察机关指定的方式确立案件鉴定人的改革主张,在法官群体中,只得到了占总数0.71%的法官的支持;在鉴定人群体中,没有人支持这一主张。这说明,无论是鉴定人群体还是法官群体,都是倾向于在鉴定人选任的程序中保持控辩双方之间的大致平衡,并且通过这种控辩力量的平等对抗来保障鉴定的中立性。

2.当事人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现行鉴定体制下,当事人缺少必要的鉴定辅助是导致当事人极少对案件的鉴定问题提出异议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专业性极强的鉴定事项,如何辅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鉴定问题进行监督和审查,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检察官和律师在案件的过程中会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由于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其辅助的效果并不明显。根据课题组对检察官群体和律师群体的调查,在检察官群体中,明确希望在诉讼中获得专业鉴定人员帮助的有74人,占填写问卷的检察官总数的86. 59%。认为是否得到鉴定人辅助无关紧要或明确不希望得到帮助的有11人,比例为13.41%。在律师群体中,有59名律师表示希望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专家的协助,比例为96.72%。持相反意见的律师仅有2人,占填写问卷的律师总数的3.28%。

对于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律师中有2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判断,使案件得到迅速地处理,有23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可以使辩护在鉴定问题上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9名律师认为可以据此有效反驳控方的指控。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其有助于增加辩护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5名律师认为其能够有效反驳控方指控,4名律师认为可以迅速帮助法官判断选择。北京市有13名律师认为获得专家的辅助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做出判断,有21名律师认为其可以增加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17名律师认为其可以有效地反驳控方的指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认为获得专家协助可以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的,占50.86,认为可以有效反驳对方指控的占30.35%,认为有助于迅速审结案件的,占18.7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无论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还是作为辩方的律师,绝大部分都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专家的协助。相对而言,律师群体对专家辅助的需求要比检察官群体的需求更高。这也可以间接地说明,目前由于专家辅助制度的缺失,已经给控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或障碍。

第二,从律师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分析,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获得专家的协助能够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律师表示能够有效反驳对方的指控,这两个主要原因都说明律师将获得鉴定专家的协助视为是加强辩护力量,与公诉方进行对抗的有力手段。

如果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21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10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青岛市被调查的11名法官中有5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北京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案件审理;6名法官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10名法官认为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

与法官群体不同,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青岛市有8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名律师认为无助于案件审理,2人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北京市有21名律师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6名律师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有1名鉴定人认为其有可能拖延诉讼,有6人认为这一做法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协助庭审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有3人认为有利有弊;北京市有4人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3人选择“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鉴定人群体中,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审理的,占65.45%,认为有利有弊的,占18.79,认为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占15.67%。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总体而言,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鉴定人都支持当事人平等地聘请鉴定人协助参与诉讼活动。其支持的总比例达到65%。其中,对其表示反对和担忧的司法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做会降低庭审效率,拖延诉讼过程。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律师群体对待该做法的支持率最高,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律师希望通过这一改革措施改变目前辩护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的现状,以此加强辩护能力,协调控辩对抗机制,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三类受调研群体中,相对较为保守的是鉴定人群体。课题组在设计该调研题目之初认为鉴定人群体会是该改革主张的最大拥护者,因为目前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性鉴定机构鉴定案源不足,鉴定资源出现了空置和浪费的情况,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会使鉴定业务的需求量成倍增长,为鉴定人,特别是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提供用武之地。事实却恰恰相反。结合调研报告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现状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鉴定人不愿意以出庭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可见,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技术问题,鉴定人出庭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与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都难以切实地得到执行。

对于如果法律允许,是否会聘请技术顾问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9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13名律师表示有可能聘请,有5名律师表示将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青岛市有1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6名律师表示有可能会聘请,有4名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聘请;北京市有9名律师选择“肯定会聘请”,有8名律师选择“有可能会聘请”,有11名律师选择“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如果未来的司法鉴定改革允许辩护人一方聘请鉴定人,呼和浩特市有19名律师表示将选择聘请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为己方服务;有4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3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青岛市有8名律师优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合作过的鉴定人;5名律师选择权威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北京市有14名律师选择“在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有9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4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从辩护律师聘请鉴定人的需求而言,在填写问卷的66名律师中,有19名律师表示如果法律允许,肯定会聘请,比例达到了28.79%,表示可能会聘请的达到了40.91%,明确表示不会聘请的只有4人,还有24.24%的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确定。这就说明,一方面,如果该改革主张得到确立,在实践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实际实施该措施。另一方面,还有近四分之一的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确定。可见在改革措施的论证和研究过程中,要考虑到国家对经济困难被告人的鉴定援助制度的配套。

第二,从辩护律师选择鉴定人的标准分析,其优先选择的是较为权威的、所在鉴定机构级别较高的鉴定人。这与课题组对法官的调查的答案是基本一致的。可见,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选择鉴定人时,都是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也可以解释实践中鉴定资源利用不合理,大量社会性鉴定机构资源空置浪费的现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鉴定机构社会化,各鉴定机构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难题,实现鉴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第三,从三个调研城市的数据来看,呼和浩特市和北京市的比例配比大致相同,青岛市的律师则更倾向于从较为熟悉的鉴定人中挑选。此外,三个城市对于通过名册随机挑选鉴定人的方式都不支持。

关于聘请的鉴定人的身份问题,调研组设计了“证人”、“诉讼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身份或无法说清”四个选项供三个调研城市的受调研主体选择。总体而言,在290名填写问卷的司法主体中,有77人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26.55%;有14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8.97%;有33人认为是诉讼人,占11. 38%;另有38人表示无法界定这些人的身份,占13. 10%。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接受调查的76名法官群体中,有15名法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19. 74%;有17名法官认为其是诉讼人,占22. 37%;有32名法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10%;有12名法官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占15.79%。在接受调查的80名检察官群体中,有21名检察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26.25%;有1名检察官认为是诉讼人,占1.25%;有52名检察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65%;有6人表示无法说清,占7.5%。在接受调查的61名律师群体中,有26名律师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42.62%;有4人认为他们是诉讼人,占6.56%;有2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36.07%;有9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无法界定,占14.75%。在接受调查的21名鉴定人群体中,有2名鉴定人认为是证人身份,占9.52%;有5人认为是诉讼人,占23.81%;有9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86%;有5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占23. 81%。在接受调查的52名侦查人员中,有13名侦查员认为是证人身份,占25%;有6人认为是诉讼人,占11.54;有27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51.92%;有6人认为无法界定其身份,11.54%。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呼和浩特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26.55%,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为11.38%,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48.97%,还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青岛市,认为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与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相同,都是20%,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53.64%,还有6.36%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北京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40.5%,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为15.5%,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37.5%,还有6.5%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

第一,总体而言,有接近半数的受调查人员认为控辩双方聘请的协助参与刑事诉讼的鉴定专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后依次为证人和诉讼人。另外尚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的研究尚待深入,在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的主观意见分析,除律师群体外,其余各司法主体都首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这一诉讼角色,律师群体首选“证人”身份。与之相对,鉴定人群体中,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是最低的。课题组认为,这一组对比虽然只是身份上的争论,但能够反映出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态度。对鉴定人而言,由于其在实践中强烈排斥出庭,其必然反对以证人的身份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对律师而言,其之所以支持该改革措施,直接的目的即加强辩护力量,以便与公诉方进行对抗,证人的身份最有利于其掌控技术顾问在诉讼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对检察官而言,由于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自身即扮演了国家的诉讼人角色,其必然否定鉴定人的诉讼人身份。由此可见,对技术顾问的身份定位看似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其实质上反映出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宏观结构,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予采纳,需要明确其身份定位。

3.法官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当面对专业程度极高的鉴定结论时,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1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10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7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6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12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更有效;有1名法官选择了其他方式的选项,并在其后注明其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让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证人进行对质;没有法官选择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北京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3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8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3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

总体而言,选择“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这一方式的法官比例最高,达到了36.96%;其后依次是“允许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33.7%;“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方式,比例为18.48%;“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9.79%;其他方式,比例为1.1%。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分析,呼和浩特市的法官群体中,最倾向的改革方式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为41.67%;“建立技术陪审员”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两种方式所占比例基本持平,约占调研法官总数的26%;赞同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方式的法官仅有1名,比例为4. 17%。在青岛市,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最受欢迎,有58.33%的法官支持这一主张。支持“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比例是相同的,都占总数的16.67%。在北京市,允许法官自行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支持率最高,达到41.07%。其次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达到39.29%。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分占14. 29%和5. 36%。

上述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在法官群体中,针对该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性的意见。建立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允许法官自行聘请顾问的方式相对而言支持率较高。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技术顾问的方式比例最低,可见,在我国法官群体中,法官更倾向于依据职权主动解决专家协助的问题,而并不赞同英美法系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辨明是非的诉讼方式。

第二,各地区法官在该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法官都倾向于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而呼和浩特地区的法官针对该方式的支持率极低,相对而言,呼市的法官对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较为感兴趣,这一地区间的差异,课题组认为其可能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法院经费的分配有关。

三、几点初步结论

通过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实施现状和各调研主体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可以看出,《决定》的颁布和实施确实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问题都已基本得到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本次调研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大量亟待解决的鉴定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嵌套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绊脚石。

课题组认为,根据上文分析的统计数据,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权力配置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合理”和“配套措施不到位”三个方面:

(一)权力配置不平衡

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权力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制度能否在实践中顺利的运行。权力的配置并非鉴定体制内部的独立问题,其与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以及诉权之间的对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权力配置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难以行使权力。法官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是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来做出最终的判决。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自然也要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由法官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对其证明力作出综合判断。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部分。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法官依据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但是根据调研的统计数据可知,在实践中,法官极少运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也几乎是名存实亡。当然,根据上文法官对合议庭权力的主观评价可以看出,法官并非怠于或不屑于行使这些权力,而是难以行使这些权力。鉴定结论多产生于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其封闭性、行政化的特点决定了法官无法触及鉴定的过程;鉴定人不出庭又使得法官无法当庭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实践中也往往没有对鉴定过程、鉴材提取、实验室条件和鉴定标准的记录,使得书面审查鉴定过程无法完成。由此,法官只能望权力而兴叹。

第二,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权力。我国现行鉴定体制下,检察官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根据课题组本次实证调研的数据来看,实践中检察官极少行使这一权力。课题组认为,检察官不行使该权力,并非与法官一样难以行使,而是其根本无需行使这一权力。这是因为,在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职业利益是趋于一致的。实践中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做出的,检察官一般说来使用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提起公诉即可,其不需要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

第三,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渴望权利而无法享有权利。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相比,作为辩护一方的被告人在鉴定制度中享有的权利可谓少之又少。其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无法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只能就鉴定程序的启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调研数据可知,对于这仅有的权利,还存在相当的比例是法官当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在司法鉴定制度中,辩护人一方是否需要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调研数据的统计,超过70%的辩护人表示能否在庭前获知鉴定结论对其辩护效果至关重要。超过60%的辩护人认为现行鉴定体制下鉴定人的中立性没有得到保障。从控辩对抗、平等武装的诉讼理念而言,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已经严重失衡。辩护人一方在鉴定程序上根本无法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不仅辩护方没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其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也无法正常行使。这是因为,是否允许辩护人在庭审之间接触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由作为对抗一方的检察官自行决定的。由是观之,辩护一方在鉴定程序中所行使的所有权利—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申请以及鉴定结论的知悉权—都需要依赖其他主体的认可或批准。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践中即使是仅有的几项权利,辩护人一方也往往难以实现。

(二)资源分配不合理

与其他司法资源相同,一个社会的鉴定资源的总量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确定的。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各种高科技犯罪在实践中逐渐增多,诉讼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就不断扩大。这就与相对有限的鉴定资源之间产生了矛盾。

从调研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实践中有限的司法鉴定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运用。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决定》的实施,原属于法院和检察院内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被剥离出来,大量进入到社会性的鉴定机构中,增强了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力量。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由社会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只占所有刑事鉴定结论的五分之一左右。这就导致了大量的社会性鉴定资源闲置,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由于资源相对较少而又承担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往往无法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根据课题组对法官判断鉴定结论效力的一般标准,超过70%的法官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和鉴定人的权威性为标准判断鉴定结论的效力。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更倾向于委托鉴定级别较高或具有官方背景的鉴定机构,无疑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内部进行了资源的重新再分配。少数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吸引了相对较多的鉴定案件,大量普通的鉴定机构却只能承接到极少的鉴定案件。

(三)配套措施不到位

配套措施不到位也是本次调研实践中暴露出的大问题。课题组认为,几乎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的所有问题都与配套措施的缺失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在现行鉴定制度中,配套措施不到位的例证可谓比比皆是。例如,在鉴定人出庭问题上,通过对鉴定人群体的调研数据统计可以发现,鉴定人主观上排斥出庭作证与“无经济补助”、“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配套措施的缺失有重要的关系。再如,在鉴定人回避问题上,仅仅在立法上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赋予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被告人在开庭之前根本无法获知鉴定结论的内容,更不必说查明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了。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权力配置的不平衡”、“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三者并非完全隔离,互不影响,而是存在着互为因果的紧密联系。权力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实践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而在权力配置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由于无法决定资源的利用与分配,使得资源的分配实际上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又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权力配比上的失衡状态。三者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成为困扰司法鉴定实践的最大难题。

结合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统计,课题组认为,要切实地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仅仅移植外国的相关制度难免有扬汤止沸之嫌,难以真正打破目前实践中所形成的恶性循环。要标本兼治,就必须要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以结构层面的改革为主体,以技术层面的改革为补充。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发展模式,同时吸收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有益因素。一言以蔽之,即将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模式进行融合。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和近百年的司法传统与法律文化,结合十年来刑事诉讼对抗制改革的成败经验,课题组认为,我国鉴定制度结构层面的改革应以大陆法系司法鉴定模式为主,在技术层面,可以大胆地引进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模式的有益因素,强化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对抗性。

注释:

{1}参见司法鉴定管理局编写《保障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页86。

{2}在被调查的法官中,有10人没有说明自己的学历情况,故将该10人排除于该项统计结果之外。

{3}在被调查的法官中,有11人没有说明自己工作年限的情况,故将该11人排除于该项统计结果之外。

大一自我总结鉴定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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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自我总结鉴定范文4

1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发展简述

我国的医疗纠纷鉴定体制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最初的鉴定体系非常不完善,没有一个统一的鉴定体系,事故患者及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纠纷十分常见;接着无统一鉴定体系的局面被打破,开始形成单一的鉴定体系,这一时期对于医疗纠纷案的处理有了一定的经验,单一的体系形成,我国统一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到了第三阶段,双轨制的鉴定体系形成,这种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通过对过去制度问题的总结和完善,一个系统、全面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最终产生了,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医疗纠纷损害鉴定制度就是双轨制的鉴定制度[1]。

2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特点

医疗损害发生了,患者及其家属向有关部门进行上诉,然后有专门的人员来处理这一起纠纷案件。事情的处理有一个过程,同样的处理事情的着手点也是多种的。目前,在我国对于医疗损害纠纷案的鉴定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医学会组织的对医疗过程中病例记录是否构成事故的鉴定,另一个是各种司法机构组织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失误的鉴定。这两个鉴定机构都有其各自的特点,总的来说可以总结为医学会可以随时进行鉴定,而司法机构只有在诉讼成立时才可以进行鉴定,下面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特点进行分析[2,5]:

2.1鉴定程序的规范与出庭作证问题事情的解决需要一个过程,同样的医疗损害的鉴定需要有一个规范的程序。在《条例》中有规定,医学会开出的鉴定书必须对鉴定的程序过程进行书面的说明,国家卫生部将对这一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相对于司法鉴定来说,医学会鉴定对于程序的要求更加规范化和全面,如医学会可以召开医患双方之间的鉴定会议,医患双方可以充分的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医学会的鉴定成员都有一定的医学专业知识。总的来说,医学会在鉴定程序上人员更具优势,且鉴定程序相对透明和公开,但是缺点就是医学会的这些专业鉴定人员很少出庭作证,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鉴定结果不宜被采纳。而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他们的义务,虽然存在利益性且其公正性也受到质疑,但是出庭作证的鉴定结果更容易被法院接受。

2.2鉴定结论的形成与鉴定人员的签字问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由医学会的专家组织起来一起进行鉴定。鉴定的人员较多,在最后的鉴定结果上采取合议制的方法对有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一致同意的结果形成鉴定结论。司法鉴定则是采取负责人的制度,负责人必须客观、公正的做出鉴定结论。在鉴定结论的形成上,医学会因为没有一个专门的负责人,因此其鉴定的公正性没有司法鉴定的强有力。司法鉴定完成后,负责人会在文书上签名,也就是说鉴定人对形成的鉴定结论负责。医学会的鉴定因为是合议制的鉴定,因此在医疗事故的鉴定文书上没有鉴定专家的签名,这样就不能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但是目前我国的情况是没有专家签名的文书依然可以作为证据而被采纳,对其真伪的鉴定力度还是存在不足之处。

3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

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是由多方面的法律依据以及具有效应的文件决定的,具体分析如下[3,5,7]:

3.1医学会从事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有法律依据国家颁布的《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明确的态度,文件中指出各级医学会要继续履行鉴定职责,对各类医疗纠纷案件依法进行鉴定。在地方,除了贯彻国家总的法律方针外,结合各地区的发展特点,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不同的具体要求,但是都是在法律法规上对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提供了依据。

3.2医学会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合法性有专业依据医学会的人员都是医学领域的专家,这些专家包括各个科室,因此对于各类医疗纠纷案件医学会都有专业的医疗人员进行鉴定。而且医学会对专家的选择条件是非常严格、公正的,能够进入医学会的专家在自己的领域都是在高级职称以上,他们的专业水平毋庸置疑,在对医疗损害的认识及判断上具有很好的经验。因为每个人员都是医学专业知识广泛的医学界人士,因此医学会的专家库非常广泛,在选择人员进行鉴定工作时有较大的选择余地,每个鉴定人员的实力都是顶尖的。

4目前医疗损害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措施

存在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不断去解决问题、将事物往更好的方向发展。目前医疗损害的鉴定不管是司法鉴定还是医学会鉴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司法鉴定最主要的就是“二元化”问题依然存在,完善的措施将是围绕着建立“一元化”的鉴定主体考虑。医学会存在的问题也是很多的,具体的又包括鉴定主体及客观的鉴定程序等方面。在鉴定主体上,医学会的行政色彩过于明显,这是由医学会本身的成员组成决定的;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形成采取的合议制的制度,文书没有专家的签名,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鉴定人鉴别真伪的权利;此外人员虽然是医学专家,但是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在客观的鉴定程序上,虽然医学会较司法鉴定更规范,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存在,如人员回避制度不足,听证程序不完善、不科学,医学会的鉴定属于集体鉴定较司法鉴定缺乏客观性和科学性。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需要做的方面很多,但是总的来说医学会应该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完善鉴定人员的选拔制度,加强医疗损害鉴定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对鉴定结论的确立、鉴定意见等采取更加可信的处理方法等[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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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转正自我鉴定 时光如梳,从xx年7月参加工作至今已近半年,经过这半年的努力工作和不断学习,我获益良多。现在我总结一下近半年的得与失,发扬好的地方改进不足的地方2011年高中毕业生个人鉴定样本 时光如梭,转眼即逝,毕业在即,回首三年学习生活,历历在目: 我热爱我们的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觉悟高,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工程分包合同格式兹有工程总承包人:_________(以下简称总包人),注册商标:_________,住址:_________,分包人:_________(以下简称分包人),注册商号:_________,住实习期工作自我评价 转眼间2个月试用期已接近尾声,首先感谢公司能给我展示才能、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我于2011年11月3日成为公司的试用员工,担任销售出纳一职,现将我的工作及毕业论文例文评析浅析领导者突出工作重点的方法与艺术 周建平 现代领导工作复杂多变,千头万绪,而又相互制约,作为领导者要能够驾驭全局,从繁杂的事务圈中“超脱”出来,企业自我评价指南 十一)资源管理 a)财务资源 1)已实施财务预算管理,明确公司所需财务资源的额度、来源、成本、效率,并形成财务工作要求/计划/方案; 2)供销部培训总结8月27日我们公司派我们供销部范礼芳、童益珍和我三人参加了由衢州市经委培训中心主办,台州倍思特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承办的为期一天的“如何做一名出色的销售主供电公司经理述职述廉报告各位代表:现就2003年的工作及廉洁自律情况向代表们述职,请评议。一、学习方面:能主动参加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学习,注重记学习心得笔记,学习态十月份在国旗下的讲话:睁开眼睛看世界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今天我讲的话题是:睁眼看世界,用英语表达就是: 今年暑假,我通过笔试、面试和口试等层层严格的选拔,非现代远程教育培训计划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校行政的直接领导下,现代远程教育的设备已经在我校安装调试并通过市级部门的验收。为了加快资源在教学中的使用,为了使之 大学生县劳动局实习鉴定本人很荣幸的来到**县劳动局实习,实习期间,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吸收了很多在单位就业工作经验,所以做以下的鉴定:

我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纪律,认真履行的职责,尊敬领导,团结同事,不迟到,不早退,不矿工,踏实工作。 一个月的实习工作的磨练,培养了我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埋头苦干的求实精神,树立了强烈的责任心,高度的责任感和团队精神。实践中让我学会脱离浮躁和不切实际,心理上更加成熟坚定。为走向工作岗位做好充分准备。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承和发扬自己的优势,学习改进不足。认识企业发展要求,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大学生县劳动局实习鉴定 相关文章:毕业生教学实习鉴定评语地理专业本科生实习鉴定农业服务中心大学生实习鉴定商场服装营销实习鉴定政府机关实习鉴定评语范文大学生大型零售超市实习鉴定服装设计专业实习鉴定国贸专业软件模拟实习鉴定查看更多>> 实习自我鉴定 优秀共青团干部自我鉴定范文尊敬的各位院系领导:你们好! 我叫曾文辉,是来自护理学院083级涉外护理专业1班的学生。现任系学生会分会主席团副主席,兼系学生会分会系团总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活动总结今年是建国61周年,为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中的工作要求,推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活动在我校广泛深入地开展,我校把一个关于中国农村教育的调查报告 一个关于中国农村教育的调查报告 文/暮千 家在农村的我,从小学到初中,从初中到高中,再从高中到大学一路走来,身后一辈辈农2010年9月入党志愿书我自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在上大学之前,我就阅读国,知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11年高三毕业生自我评价 高考过后,在亲朋戚友都在为我忙乎着志愿该填哪里的时候,三年高中生活马上就要变成回忆的一部分了。 走在校园的林荫小道上,感触颇多。当2009-2010年度第二学期电教组工作计划指导思想以“三个面向”和“三个代表”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学校工作计划为核心,配合其它处室重庆市房地产代办手续服务合同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论民营企业文化再造 摘要:民营企业文化再造是促进民营经济和整个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重要保证。本文论述了进行民营企业文化再造的原因及指导思想和原则。维修合同样本甲方(客户):乙方(客户):通信地址(邮编):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E-mail: 联系人:电话:传真:电话:传真:请您详细填写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将最新

大一自我总结鉴定范文6

2004年我们河南省按照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要求,在普通高中开设美术鉴赏课。美术鉴赏作为普通高中阶段美术科目中的一具学习领域,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美术课程“欣赏评述”学习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多占与延伸。

“鉴赏”与“欣赏”这两个概念,只有一字之差,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通用,连着似乎并无多大区别。事实上,它们是有区别的。“鉴赏”一词的基本含义是“鉴别(或‘鉴定’)”和“欣赏”。“鉴别”是指对美术作品的真伪、创作年代、艺术质量之高低的识别与确定,或者是对各种美术现象、美术思潮的分析与评价。可见,“鉴赏”包括“欣赏”,但不仅仅是欣赏,它的内涵大于“欣赏”。由此可见,美术鉴赏的学习活动,涉及的范围比美术欣赏大,要求也更高。

同学们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更加发挥学习的主动性,更加深入地进行研究性学习。何况,在美术鉴赏活动中,鉴赏者是主体,没有同学们的主体行为,仅仅靠教师的讲授,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美术鉴赏活动。

在这种新的形式下,如何“优化课堂结构,提高课堂效率”已成为各个学科教改研究的总课题。而在实际教学中,决定课堂教学成败的因素之一就是课堂教学方法。根据我多年的教学经验,在本学期的高中美术鉴赏课设计为“鉴赏激趣、尝试探究、讲解点拨、讨论提炼、点评总结”的五步教学法。

下面结合教学实践,我来谈谈这种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一、鉴赏激趣阶段

在上课开始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审美鉴赏的引导,唤起学生鉴赏美的欲望。教师先利用课件中的优秀美术作品指导学生进行观察,请学生从整幅中找感觉:找画了些什么,表达什么意思等,让学生逐步感受艺术作品的魅力。例如:《米罗斯的维纳斯》许多学生熟悉这尊世界闻名的塑像,这从古代残迹中留下的艺术精品虽不完整,但在艺术上却又被看成是完美的典范,维纳斯究竟美在什么地方?这些知识学生似懂非懂。因此,面对这既熟悉又陌生的女神,学生从审美上会产生一种迫切想了解的心理。关于女神的介绍,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最重要的是我从审美角度向学生分析讲述维纳斯女神之美的具体表现。维纳斯脸部呈现的是宁静美,亭亭玉立的身材呈现的是普拉克西特列斯的曲线美,失去双臂而产生的又是一种残缺美。如果维纳斯呈现在我们面产有是完好无损的形象,她仍然拿着一只表示荣誉的苹果(据说发现时有一只苹果的手,后来不知去向),那么她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支配着人的精神。在人们眼里,她不再是美的普遍典型,而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女神,即帕里斯裁判中的女主角。女神失右臂,失去了金苹果,等于失去了女神的身份,使她变成了一个抽象身份的女人。她的神话性被减弱了,而审美性和象征性被加强了。在她身上人们看到的不仅是女性魅力,更表现了一种内在东西——人性的美。《最后的晚餐》这是文艺复兴时期大师达·芬奇的名作,学生大多知道犹大出卖耶酥的故事,画面中13个神态各异的形象吸引了学生,谁是叛徒犹大?这是学生最关切的。我从此引导学生观察作品,耶酥处于现面中央光线最亮的位置,犹大则放在人群中,背景灰暗。在这里画家用了三角形的构图,把记薪门徒分成4组,四个三角形平分在耶酥左右,并用12人不同手势与姿态将各组联系起来,最终集中于中央,形成一个对称的有变化的统一体。作品的主题——抨击伪美颂扬善美,通过构图的形式美表现出来。如果我再辅以介绍现家创作过程有趣的情节,定会吸收学生,激起他们欣赏的极大兴趣。接着请学生再进一步观察,从作品中逐步发现构图的方法、色彩的运用、作品的技巧等,逐步体会到美术作品的每一个细节无一不是画家娴熟技巧的体现,无一不凝聚着画家的思想、阅历的精华。通过这一步步地观察,学生们接受了美的熏陶,体会到作品的情趣,也能从中找到一些鉴赏作品的方法。

这样的鉴赏激趣增强了学生鉴赏美术作品的兴趣,在强烈兴趣的趋使下学生们对探究美的欲望油然而生,他们会感到鉴赏美术作品并不难,自己完全可以去试一试。

二、尝试探究阶段

这个阶段是要学生通过自己的尝试探究,找到鉴赏美术作品的方法和途径,也是学生第一次鉴赏实践活动。学生通过第一步的学习,已初步发现了一些鉴赏美的方法和技巧,并且产生了探究美术作品奥妙的兴趣。这个时候教师可以用五至十分钟时间让学生尝试一下——用同样的方法和途径去分析一幅新的美术作品,并且发表自己对这种艺术作品的感受。

这部分练习教师是针对全体学生的,要求每个人用自己的方法鉴赏和分析同一幅作品。与此同时,请几个有代表性的同学讲讲自己鉴赏的方法,让他们充分展示自己的鉴赏能力和水平。

三、讲解点拨阶段

根据学生在第二阶段的鉴赏探究的情况,教师再进行一步步的讲解和点拨,让学生掌握到正确鉴赏美的方法和途径。在讲解过程中可以加入适当的示范分析,对于学生尝试中出现的问题,教材中的重、难点部分教师可以进行深入分析。

例如在上中国绘画分析《韩熙载夜宴图》这幅作品时,我充分利用课件的功能,从各个细节方面逐步对作品进行分析讲解,由背景知识介绍——整体绘画欣赏——局部绘画欣赏——人物表情分析——全画的布局——构图的特点,使学生通过我的分析领会了中国人物画鉴赏的步骤方法,也更深入明白了人物画“传神写照”这个绘画理论。

这样的教学学生看得明白,学得真实,也能较快地掌握鉴赏作品的真谛。同时学习的积极性得以持久,能有充分的信心完成鉴赏美的活动。

四、讨论提炼阶段

这一阶段是让学生再次体会美的真谛,进行美的鉴赏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每个学生的鉴赏能力。

学生经过前三个步骤结构的学习,已经初步掌握了鉴赏美术作品的方法和途径,这时教师可以布置不同的美术作品,让学生再次去完成鉴赏的任务。完成的形式应该多样化,可以让学生自由地与同座或邻座间讨论后完成,也可以一个人独立完成。在学生讨论的同时,教师进行巡回指导,重点帮助学生加深对美术作品的理解,目的在于全面提高每个学生鉴赏美的能力。

五、点评总结阶段

在鉴赏课结束前对学生的讨论结果进行点评,是鼓励学生继续拓展和探索美的最好方法。最后的总结还要延伸到他们的生活中去,让他们学会在实践中认识美、鉴赏美、创造美。

这个过程时间虽短,但是教师画龙点晴式的总结,既可使学生对本课时所学知识系统化、理性化,又能使其结晶升华,产生新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