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例6篇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1

为了做好*干堤加固工程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保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干堤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水建[*]58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l9-*)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的通知)(水监[*]370号)的要求,现对做好*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短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工程建设资金以及工程建设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会计核算、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是一项严肃认真、政策性强的工作。有关单位主管领导要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的若干意见》(水经调[*]394号)的要求,建立财务部门内部监控、内审部门独立审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的综合监督机制和协作机制,保证有关文件、报表、数据等信息资料互通有无,为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搞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竣工决算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

部经济调节司、审计室对*干堤加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竣工决算和审计的日常业务,认真履行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和审计检查的监督与管理职能,保证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二、关于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1、工程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的要求,认真收集和整理与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的各种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资料、工程价款结算和物料消耗资料、项目合同(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认真做好决算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要组织财务、计划、审计、统计、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专门班子,集中时间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为竣工决算的编制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确保竣工决算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要确保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质量,做到账证、账表、账实、账物四相符;报表数据与说明的内容一致,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一致;与各单位(单项)工程财务决算数字协调一致,要经得起竣工决算审计,经得起竣工验收委员会的检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项目法人代表和竣工决算编制财务负责人应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4、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除应严格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要求的主要内容编写外,在编制说明部分还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未完工程量及相应预留资金的情况、结(节)余资金组成及来源、移民资金使用情况并仿造竣财4表的要求将支出情况明细列表、往来款项及债权债务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相应的银行进帐单等要着重说明,并附相应表格与附件。

5、上级财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指导和督促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协调和解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和有关问题,保障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6、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确定的竣工验收日50天以前编制完成,并逐级上报至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审核。根据审核意见、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竣工财务决算如需调整,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必须在验收日前3天,报送至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财务部门。

三、关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1、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干堤加固工程验收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水建[*]584号)的安排,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工程项目,部审计室(或委托*委)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水利委员会主持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委审计局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各省厅主持验收的工程项目,由省厅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2、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水利审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工作,并主动接受上级水利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自觉向上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报送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意见、历次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保证整个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并纳入项目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的全过程。

3、加强对竣工决算审计质量的管理。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要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全面进行审计,严格把握审计质量,并对审计质量负责。部审计室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将根据需要对审计质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及复核性审计。

4、受水利审计部门委托或指派,负责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在审计期间的工作情况,所下达的审计通知书、委托书、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必须及时抄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以便及时了解情况,统一协调,把握质量和进度。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报告,以便进行委托或指派的水利审计部门及时下达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5、凡列入国家审计署审计计划,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经实施审计,并且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根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书报部审计室;项目竣工验收前尚未进行审计的,项目法人和水利审计部门仍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全面实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保障和满足竣工验收的要求。

6、严格按审计程序开展竣工决算和审计工作。*干堤加固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在确定的竣工验收日前50天将书面的竣工决算审计申请报(送)至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决算审计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尽快提出安排意见,下达审计通知书或委托书,拟定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如期完成审计任务,并在竣工验收日前10天向项目法人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项目法人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后,要尽快落实整:改措施,调整竣工财务决算,并在竣工验收日之前3天向主管的水利审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根据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调整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保证竣工验收工作如期进行。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2

1.审签结果的表达形式和法律效力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签,是对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是一种法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试点工作中,审签结果的表达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对审签内容作出评价,重点是对部门决算草案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评价,发表审计意见,提出加强预算管理的建议,出具审签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审签)决定书。这种方式广大审计人员较熟悉也便于操作。审签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来说可以采纳,也可以部分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审计(南签)决定书赋有法律强制执行力,被审计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另一种方式是只出具决算草案审签意见书,由审计长(厅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审计机关公章。这种方式简便易行,但因审签意见书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导致被审计单位该纠正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该调整决算报表而得不到及时调整,审签就失去了意义。况且在我国目前财经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单凭审签意见书是无法达到对会计资料“打假治乱”之目的。有些同志认为可将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决定也放入审签意见书,但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要求。应以何种形式表达,才能既符合实际又便于操作,我认为采用第一种方式较为合适。

2.被审计单位对审结结果不服该如何处理

审签结果不论采取上文的第一种或第二种以及其他方式表达,都会遇到被审计单位对审签结果表示不服的问题。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如果是以审计(审签)决定书下达的,行政复议的程序比较明确;如果是只出具审签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对意见书表示不服该怎么办,《审计法实施条例》没有具体规定,被审计单位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此,本人认为对这种重要内容应在“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暂行办法”中予以明确。

3.开展审计审签的程序

审计审签是否也要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签实施方案,制发审签通知书,审计组拟写审签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机关出具审签意见书,下达审签决定书,在常规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或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基础上只出具审签意见书或下达审签决定书,这些都应在“暂行办法”中明确。但是,如果审计审签与常规审计采取同样程序,就会出现程序上的繁琐和内容上的重复,增加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工作量。如果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又与《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有出入,被审计单位会告审计机关程序上违法。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

4.审结的范围

部门决算草案有部门本级和汇总所属单位两部分,我们所审签的是汇总所属单位(含本级)的决算草案,还是仅审签本级。依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需,应该是汇总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这就遇到了审计力量不足、审计时间要求紧与审计工作量大的矛盾。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全面审计这是可以做到的,但对汇总所属单位决算草案该怎么审,所属单位决算草案要抽审多少,面怎么控制,如何才能达到既可以反映总体面貌,并突出重点,又可以减少工作量,降低审计风险,这是开展此项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审计署在制定审签“暂行办法”时,首先要明确审签范围,还要另行制定“审签操作指南”,“审签工作准财”等相配套的制度。

5.审范如何同部门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

对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和对部门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在内容上有许多是一致的或者是重复的,有部分是包容的。部门财务收支审计主要是对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范围相对较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对财政批复的预算在部门的具体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范围相对较宽,内容实际涵盖了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而部门决算草案审鉴是对部门汇总的决算草案进行审计,不但包括部门本级决算草案,还包括下属单位的决算草案,其范围最广,所涉及的内容不但包括前两者,还包含下属单位。所以,开展部门决算草案审签必须充分利用部门财务收支审计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成果,在工作安排上必须与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审计有机结合,做到工作科学安排、成果充分利用、资源有效配置,达到节约审计成本,减轻审签工作量的目的。但是,地方审计机关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时间来不及。一般情况下,部门是1月份编制决算草案,2月份形成汇总决算草案,审计机关2月份开展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一个处(室)完成2个厅(局)预算执行审计算,最快也得到5月底才能下达审计决定书、出具审计意见书,再开展决算草案审签,出具审签意见书,时间已到6月份,而此时部门决算草案早已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也已批复了部门决算。这样一方面部门执行审计决定书、采纳审计意见书,已来不及调整决算草案,无法在部门决算草案上体现,另一方面,部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签意见书也无法及时执行、采纳(因决算草案已上报或财政部门已批复),审签结果无法体现在部门决算草案中,这样审签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所以开展部门决算草案审签,除了要与财务收支、预算执行审计有机结合外,还要协调好与部门、财政的关系,并量力而行,控制决算草案审签面。

6.审签结果如何同财政部门批复部门决算相衔接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规定,开展对部门决算草案审鉴,财政部门依据《预算法》规定审核部门决算草案,批复部门决算,两家都是依法行使职权,况且审签、审核、批复的客体都是一致的,都是部门决算草案。这就有必要要求审计、财政两个部门就部门决算草案编制原则、依据、口径等达成充分的一致,用同一尺度来衡量、评判部门决算草案的真实、合法、效益;在部门决算草案编制上报时间,审计审签时间,财政审核、批复时间上定出切实可行、衔接得当的时间表,以利于审签工作实行和审签结果的有效利用;还有审计审签结果(市签意见书)如何做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部门决算的依据,也应有个明确的规定。否则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扯皮现象,将对审签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建议国家出台审签办法时,最好以国务院名义,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部门决算草案审计审签暂行条例”,这样对审计、财政、部门均有相应的约束力,既有利于审签工作的顺利开展,又可以充分发挥审签效果,同时还可以有效地消除部门间的工作不协调和互相扯皮等问题。

7.审签意见书如何撰写

国家审计机关出具审签意见书应有统一、规范的格式,应具备如下基本要素:

(l)向谁出具审签意见书。就单一审签情况、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签工作情况。

(2)审签依据。审签意见书中应明确指出我们开展审签工作是依据什么进行的,比如《审计法》,以及今后可能颁布的《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暂行条例》、《部门决算草案审签暂行办法》等。

(3)审签操作规范。为规避审签工作风险,规范审签操作行为,若今后颁布了《审鉴工作准则》、《审鉴操作指南》等,应在审签意见书中载明我们开展决算草案审签是根据“审签准则”进行的,操作上遵循了“操作指南”的要求,并结合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部门本级决算草案是进行全面审计,还是部分抽审;对所属单位决算草案是进行全面的审计,还是抽审,抽审了多少单位;对汇总决算草案情况是进行全面审核,还是重点抽查了部分会计科目。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3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 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4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5

一、改变作风履行职能推动审计工作上新台阶

㈠领导带班作业科学安排项目

我局有13名审计人员。为解决人员少、审计力量不足的问题,我局从领导班子抓起,制定了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从局长到班子成员,明确分工,项目到人,深入一线带班作业。今年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一开始,我局5名领导干部便带领自己分管的科室干部一起进点,从审前调查到审计查账、审计延伸、审计处理等各个环节,和审计干部一起并肩工作。今年6月份,县政府交办了一项城建审计项目。在基建审计组长缺位的情况下,我局副局长李金重担当主审,带领审计组投入工作。他在一线既当指挥员,又当审计员,带领审计组成员及时完成了任务。今年上半年,他一人担任主审,就完成了3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基建审计项目。

审计时间不足是我局审计工作面临的又一个难题。为解决这个难题,我局今年全面实行送达审计制度。这样一来,小的审计项目可提前3天完成,大的审计项目可节约一半时间。我局还抓住“空档”,抢时间。过去,每年全县企业奖励升级审计都安排在2月份,需半个月时间,不但占用了相当大的力量,而且经常和预算执行审计在时间安排上产生矛盾。今年,我局抓住年底审计工作总结结束后,干部队伍休整的空档,统一安排,从1月29日至2月6日,利用9天时间,完成了全县63家企业交纳税金、固定资产投入、引进外资等主要项目的审计。通过审计,6家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被取消奖励资格,9家企业降低了受奖档次。此项审计项目的时间前移,填补了时间安排上的“空档”,为下一步预算执行审计在时间上提供了可靠保证。

㈡创新审计处理,优化发展环境

对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审计处理既要体现严格执法,维护现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对查出问题的处理处罚坚持“四宽四严”的原则,即:促进经济发展从宽,损失浪费从严;改革失误从宽,明知故犯从严;用于生产经营和公益事业从宽,用于个人和小团体消费从严;初次违规从宽,屡查屡犯从严。对一般违规问题帮助被审计单位进行调账处理,对情节轻微的有问题资金当场进行纠正。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的财务行为,结合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对财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和业务指导。近两年以来,现场培训和业务指导人员42人次。

㈢转变作风贴近被审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在转变作风做好服务方面:一是实行送达审计,少给被审计单位添麻烦,一年以来,我们改变了一往就地审计的做法,对36户被审计单位实行了送达审计,这样做第一减少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人员的应酬,审计期间不影响被审计单位正常工作开展;第二不牵涉被审计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精力;第三避免了请吃请喝不廉洁问题的发生。被审计单位比较满意。二是实行一审双果,一次审计,出具两个报告,完成两个项目,这样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少了进点审计次数,少添麻烦;三是审计处理坚持“四宽四严”原则,为被审计单位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工作环境。四是组织实施“131”服务活动。按照县委、政府提出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我们组织实施了“131”服务活动。即:审计一个项目,做好三项服务:办成一件实事,提一条合理化建议,建一份经济档案,为县委、县政府提供一条审计信息。服务工作实行一项目一考核,考核结果做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通过服务活动开展,为企业办实事8件,提改进意见建议725条,建经济档案14份,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审计信息19件。五是征求意见取得支持让单位满意。在审计监督工作中,我们采取两种方式征求意见:一是把被审计单位的领导请到审计机关交流情况,交换看法,进行思想勾通。今年共请单位领导到审计机关交换意见30人次。二是领导上门回访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由局领导带队到单位回访36余人次。

㈣政府交办项目审计节省建设资金346万元

配合县城改扩建工作,受县政府委托,我们先后对12项城建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通过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决算全程审计监督,保证了工程质量,避免了损失浪费,扼制了高估冒算行为,审计投资总金额2907万元,审计核减346万元,通过审计进一步强化了城建工程管理,保证了工程质量,为财政节省了建设资金。

二、强加压增动力下大力抓好争创精品工程工作开展

㈠强加压,增动力,创精品

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争创精品项目活动中,注重抓好三支队伍,即:抓好主管局长、股长、审计组长。要求主管局长跟班作业,一线指导审计工作开展;股长签定审计项目责任卡,严把审计程序关;审计组长签定审计作业岗位责任书,对审计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责任到人。为了加大争创精品项目力度,每个项目审计我们做到了“七个统一”,一是统一组织审前调查,为项目审计寻找突破点;二是统一进行审前培训,掌握审计方法和审计技巧;三是统一进行审计工作方案的审定、把关;四是统一由主管局长带队审计,抓廉政措施落实;五是统一研究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处理,提高审计质量;六是统一进行审计回访,征求意见;七是统一对项目审计入档资料通过三级复核进行把关。“七统一”强化了对审计项目的领导,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创精品项目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㈡按6号令要求进点前抓好六个方面重点

1、选派审计组长由主管局长把关。

项目审计组长的选派,根据项目特点要求和审计人员业务技术状况,由项目主管局长汇同业务股长协商,指派审计组长,提出质量要求。

2、签定项目目标责任书。

每个审计项目实施时,分别由主管局长、业务股长、审计组长签定项目审计目标责任书,做到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到人,全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3、审计工作方案由主管局长、业务股长把关。

审计工作方案制定由业务股长安排审计组长具体制定,要求审计工作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人员分工合理。审计工作方案由主管局长、业务股长审核把关,由主管局长签发实施。

4、开好审计见面会。

项目审计见面会由主管局长负责,带领审计组人员同被审计单位领导以及有关科室人员召开见面会。一是公示项目立项依据,审计内容、范围、时限,进行政务公示。二是公示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会计资料,配合审计工作开展。

5、做好审前调查。

把项目审前调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通过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状况,掌握基本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寻找财务管理漏洞,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6、进点前组织好工作交流。

项目审计进点前,组织业务骨干工作交流,借鉴体会及做法,用他人经验做法武装自己,提高工作效益。

实施中突出三项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实行主管局长、审计组长负责制。

1、审计证据质量控制。

组织审计人员正确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证据收集做到事实清楚,相关资料齐全完整,每一个证据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2、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

审计日记要求:项目名称完整、准确,人员分工明确,时间排列有序,记录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违规事项与工作底稿有对应关系。

审计工作底稿要求:做到一事一稿,记录要素齐全完整,审计工作底稿附有审计证据,有索引及页次,有复核意见。

3、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基本要素齐全,文字表述清楚,格式规范,审计依据明确,基本情况完整清晰,对会计责任表述完整准确,评价意见准确,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有征求意见。

审计终了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审计复核工作到位。审计组、业务股、审计复核内容完整、明确,复核意见恰当。

二是项目审计资料建档归档工作到位。局规定由审计组长负责项目资料归纳整理、排列和建档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长建档、归档责任制。

三是审计处理处罚审计决定落实到位。第一组织审计组二次进点,宣传审计法,督促落实审计决定。第二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实行请上来征求意见和审计机关领导上门征求意见两种方式,促进审计决定落实。第三向社会公示审计结果,让社会加压促审计决定落实。

围绕落实责任,我们采取了五条措施:一是建立了《领导跟班作业工作制度》,规定主管局长为项目责任人;二是建立了《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过错责任追究;三是实行一项目一回访制,上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和了解审计组人员执法情况;四是实行执法廉政反馈制,接收被审计单位监督;五是对项目实行百分考核制,评选精品审计项目。

三、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扎扎实实地抓好机关廉政建设工作

㈠划分分管范围明确责任,强化领导

为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把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贯彻好、落实好,我们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给班子成员划分分管范围,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了目标、责任、要求到人。

1、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⑴管好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对班子成员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对班子成员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

⑵根据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方案及反腐倡廉措施的落实。

2、领导班子副职对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

分管职责:

⑴经常分析研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掌握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对分管的股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批评,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⑵结合分管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切实抓好廉政建设和干部职业道德建设,推行依法行政。自觉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党员民主生活会。

⑶对分管下属的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㈡从源头上抓牢,加大教育力度

廉政学习教育是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如何把这项工作抓实、抓牢,我们改变过去学习教育“大面轰”、“一阵风”的做法。把审计一线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作为廉政学习教育的切入点,从源头上抓起,从根本上抓起,有的放矢地开展了三项教育。即:自身教育。每周五上午集中进行学习,对每个干部约法三章,严格执行审计署的“八不准”纪律,加强每个审计人员廉政审计的自觉性。警示教育。利用《中国审计》、《中国审计报》、《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国监察》等报刊杂志的典型案例,对审计人员进行教育,使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警钟长鸣。前沿阵地教育。局党组把被审计单位当作廉政建设的前沿阵地,在每个项目审计开始前,由分管局长在搞好审前调查的同时,首先对被审计单位的负责同志和会计进行廉政教育,这样实行双向教育,互相监督,保证了审计前沿阵地廉政的牢固性。

㈢从程序上抓严、加大责任力度

围绕做好审计机关廉政建设工作,真正落实审计署提出的严谨、细致、廉洁审计的要求,局党组把审计程序的每个重要环节当作廉政建设的重点来抓,并实行局长、付局长、股长、审计组长四级责任制。一是责任追究制。在年初审计工作计划下达后,由局长和分管某项审计的付局长、审计组长、成员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一把手、会计,分别签定双向廉政责任状。这样责任明确,双向到位,人人有责,以加强教育和约束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人员的廉政教育力度。二是局长带班审计作业责任制。为了监督约束和规范每个审计人员的廉政审计行为,我们针对全县审计面广、工作量大、审计人员少的特点,局党组实行了局长带班审计作业责任制,制定了《局领导带班作业工作制度》。在审计程序的重要环节上,如审前调查、审前廉政教育、审计进点、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意见、审计处理等环节,分管审计项目的付局长亲自带队跟班审计作业,严格把关,以优良的工作作风和领导形象,带动和影响全体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严格做到清正廉洁。三是审计组实行廉政反馈卡和回访制度,接收被审计单位监督。在审计项目结束后,由局长带队对被审计单位逐一登门回访,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严格落实廉政反馈卡制度,对出现不廉洁问题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审计法制工作意见范文6

摘要:国内外企业逐渐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要性也显得日渐突出,部分公众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均为必须披露的年度报告,然而两种审计项目之间既有联系也有本质区别,审计意见类型也未必一一对应。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报告审计;审计意见类型 

一、研究背景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对其有效运行的审计逐步受到重视,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整合审计也是目前大多数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然而2012年信永中和事务所对新华制药同时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同时也是我国第一份被出具内部控制审计否定意见的案例,这便引发了社会公众的议论。基于此背景,笔者将对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进行比较,并浅析两者审计及其意见的联系。 

二、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概念 

企业财务报告审计,是指企业聘请专业人员对公司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进行审计验证,并以此基础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以便财报使用者进行正确的决策、监督和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三、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虽然财务报告审计是对该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某一基准日进行审计,但两项审计工作都与企业的连续经营密不可分,所以也都需要参考审计年度以及以前年度的企业状况。 

1、两者最终目的一致。内控审计与财报审计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被审计单位相关的财务信息质量,让财务信息使用者及利益相关者得到相关可靠的公告,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而帮助其作出相应的规划和决策。2、两者均采取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审计人员首先对被审计单位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然后识别并评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此在按照相关的流程开展对应的工作。3、两者均需识别重点账户、重要交易类别等重点审计领域。该项工作在财务报告审计中进行的目的是判别是否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时候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内控需要让评价账户和相关交易得到覆盖。4、两者在重要性水平的确定上相同。在实际工作中,两项审计工作内容都存在相似甚至相同之处,整合审计之下,则可以避免这部分工作的重复,同时一项审计也可以为另一项审计提供发现问题的突破口,两者相辅相成。 

(二)区别 

财务报告审计旨在保证被审计单位三大财务报表以及报表附注的真实、合法、公允,是以数据为中心展开的审计工作,而内部控制审计旨在确保被审计单位日常运行的规范性,以及对披露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可靠性的保障。尽管内部控制审计仍然以财务信息为主,但尽可能地关注被审计单位的非财务信息,并且如果发现非财务信息存在重大缺陷同样影响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是财务报告审计缺陷的补充。 

1、业务类型不同。财务报表审计是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内部控制审计是直接报告业务。2、两者对内部控制了解和测试的目的不同,测试范围也不同。财务报告审计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减少实质性程序的工作量,注册会计师并非必须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只有在两种特定情况下才有要求,最终都服务于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合法、公允发表审计意见。3、两者内部控制测试结果需要达成的可靠程度不同。由于在财务报告审计中,对控制测试的可靠性取决于减少实质性程序工作量的程度,所以对于选取测试的样本量,弹性相对较大。然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最终出具的报告直接与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因而对控制测试结果的要求也就更高,样本量也就更大。 

一般情况下,除内部控制已经影响到财报审计意见类型以外,注册会计师不会在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中对外披露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情况。然而内部控制审计的目的则是评价企业内部控制设计的完整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必然会披露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此外,财务报告共有五种审计意见类型,而内部控制只有四种审计意见类型,不包括保留意见。 

四、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与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相关的内控审计意见类型与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不是相互对应的,在执行相关的内控制度的过程中,注会发现企业财务报告中内控制度如果存在重大缺陷,就会出具否定意见;如果此重大缺陷还未引发企业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注会则出具标准意见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是确保财务报告可靠的一方面,而非必要条件,并且被审计单位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调整,对调整后的财务报告发表合理的审计意见。而如果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说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编制反映不真实、合法或公允,可以说其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极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所以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五、结语 

我国对于企业内部控制治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相对于财务报告审计还存在许多不足,但同时整合审计也为财务报告审计提供了辅助和补充,更全面地为信息使用者、利益相关者等提供企业财务及非财务信息,然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财务报告审计意见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关联的关系。(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