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改项目申请书范例6篇

教改项目申请书

教改项目申请书范文1

关键词:科研项目 项目化管理 系统开发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5)05-0000-00

1引言

高职院校以往的科研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依赖人工进行,从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任务书提交、项目审核、中期检查、结题申请到专家评审、课题管理、成果推广等环节都是依靠office文档、纸质操作和召开现场评审会议,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导致数据汇总困难、数据冗余、工作效率低、数据不能共享,难以及时有效的掌握最新的科研情况,影响到教师和评审专家的正常授课时间,增加科研管理工作量,降低了服务水平。

2系统需求分析

2.1 系统功能需求

实现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任务书提交、项目审核、结题申请、结题验收全过程系统化、信息化、项目化管理。实现项目申请立项、结题验收专家网上评审功能,由系统自动进行计算排名。申请人提交立项或者结题申请材料后,由科技秘书对项目进行汇总分类,按照项目内容进行分组,安排评审专家。课题评审专家接到任务后,在系统设置的规定时间内,只需一台可以上网的计算机和相关附属设备(键盘、鼠标等)即可登录系统开展评审工作,时间灵活度高,同时也节约了纸张的大量使用,节约学院办公经费,提高评审效率。项目立项申请流程如图1:

建立项目补录模块。把学院历史立项的所有项目和院外申报项目进行电子系统进档,建立项目数据库,使科研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实现科研项目综合查询与统计功能。对相关类别科研项目数据实现图形化统计,生成水晶数据报表;实现科研课题项目化管理。

2.2 用户功能需求

系统的用户角色有:普通教师、二级部门管理者、科研处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员。各用户角色功能如下。

普通教师:普通教师即课题的申报者,访问系统具有的权限主要有:浏览、录入个人信息、查询个人信息;填写、上传课题立项申请、任务书、结题验收的材料;查询项目评审情况;查询科研课题进展;科研档案输出打印、项目补录等。二级部门管理者:在系统中设置学校二级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主要是对属于本部门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合同任务书和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作基本的审核,查询本部门科研情况。科研处管理人员:主要是科技秘书,主要权限是查询项目立项申请、验收申请情况,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分类,安排评审专家,填写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意见;补录历史项目和院外项目;同时,对优秀项目进行成果推广。

2.3系统架构

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系统的开发过程中,是以MVC三层架构为依托,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增加了管理权限层,使其更符合本系统开发的需要,增加的全新权限层,能更好的控制权限管理,使其可实现到对每一底层按钮的控制

3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开发

3.1系统时间段设置模块的实现

通过对系统时间段的设置来限制系统使用者对系统的操作权限,同时也为规范科研处对科研项目的管理起到一定辅助作用。主要有立项申报开始、结束时间,任务书提交开始、结束时间,中期审查开始、结束时间,验收申请开始、结束时间等4个时间段(点)的设置。并提供了新增时间段和修改已设置时间段的功能。

3.2科研项目管理模块的实现

项目申报模块:主要页面元素有:列表窗控件、按钮、下拉菜单等等。通过该页面可以完成项目申请立项书的录入和保存;项目修改导出模块主要提供了在查询、修改、输出打印和删除申报书的功能。项目任务书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任务书的录入和输出打印功能。对已超出系统规定的立项申请时间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进行操作将出现相应报错提示。项目验收申请管理模块:提供了项目验收申请信息录入和结题验收申请表的输出打印。对输入数据格式不正确和已通过科研处审核的项目操作显示报错提示。项目主持人可以查看立项评审、验收评审的评审专家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

4 结语

科研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以来,顺利完成了多个项目全过程项目信息化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展望未来,随着云技术、跨平台移动终端技术的逐渐成熟,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邓敏,徐方.科研管理系统与高校科研管理信息化[J].科技创业月刊,2010(12):93-94.

教改项目申请书范文2

(一)城建

1.除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外的城市道路项目;

2.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公园和公共绿地项目;

3.区级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项目;

4.日处理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下同)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干管网项目;

5.日处理300吨以下垃圾中转站项目;

6.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泊位200以下的项目(不含公共建筑配建)。

(二)社会事业

1.初中办学规模在32个班以下,高中办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下,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下的校区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各类教学、培训设施项目(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教实训中心等);

2.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或者500张以下医疗床位的卫生设施项目;

3.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文化设施项目;

4.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体育设施项目;

5.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专业性会展设施项目;

6.500张床位以下的收养利机构(老年、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福利机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二、报*区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程序

企业核准申请直接送*区发展改革委投资科,经行业主管人员初审后,材料齐全后送办公室登记,进入办公自动化(OA)流程。申请项目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项目申报单位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加盖*区发展改革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在4个工作日内,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如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区发展改革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登录*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新征土地的项目需在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并完成环保批复后上报核准申请报告。

已有土地的项目先取得规划部门规划设计要求后,完成用地预审和环评批复后上报核准申请报告。

三、核准需报材料

(一)主管部门请示核准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中标通知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四、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核准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五)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符合本市节能的有关要求;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项目核准的效力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和设备进口等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凭项目核准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机关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七、项目的变更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核准调整申请报告。*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监督机制

(一)对于项目核准工作人员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如有、、、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咨询中介机构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于项目单位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监督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管。

对于应当报请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消其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决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教改项目申请书范文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有关标准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人事主管部门聘任。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成立。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注册建筑师考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四年。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九条第(一)项中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及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等专业。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铜质或二等奖(建筑)及以上奖励。

第十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自考试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考务费和报名费。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审查结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第十六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建筑师由于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原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六)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七)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四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筑技术咨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三十二条修改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原注册建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建筑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建筑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四十学时。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互认资格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协议,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申请注册。

教改项目申请书范文4

关键词 高等学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命中率

中图分类号:G644 文献标识码:A

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活动,是实现高等学校三大职能(发展科学技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衡量高等学校水平的重要标志。自198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始终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资助原则,高等学院和科研单位已把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看作衡量自身科研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在如今竞争比较激烈的环境下,怎样才能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命中率,已成为了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必须面对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下面结合近几年科研管理工作的经历,就抓好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1 领导重视、积极组织,层层落实

学校一直把科研项目立项作为科研管理工作的永恒主题, 学校和各有关院、系(所)对此都给予足够重视。在每年3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结束后,学校主管科研的校长就下一年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开始了积极准备,亲自部署,广泛动员。各有关院、系(所)根据国家、学校的要求进行动员并层层落实。让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重要意义,并全面分析去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获得资助的整体情况和取得的成绩,让科研人员充分的树立信心、积极准备、争取机会。申报项目前期,主管科研的校长多次亲自率领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各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先后赴各有关院、系(所)等地推进基金申报工作,要求各有关院、系(所)精心组织所在单位的申报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要求科学技术与产业部科学技术处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经过保姆式三阶段跟踪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根据课题指南要求和学校的优势,将建议指标下达给各院、系(所),同时动员有实力、又有较好前期研究基础的教师重点申报。在领导的重视和大家共同努力下,近五年来,我校申报项目数出现快速增长的势头,200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受理我校申请基金项目为320项,2009年受理435项,2010年我校科研项目申报数量明显增加,受理项目为722项,2011年受理888项,2012年受理1097项,2013年受理1047项,连续两年突破1000项,成为2013年江苏省集中受理期申报数量唯一超过1000项的申报单位,为争取更多项目的立项资助奠定了基础。

2 提高项目申请书的质量

申请书的质量好坏是决定是否获得立项的关键。申请者在确定科研思路以后, 应认真考虑怎样用最简练、准确、易懂的学术语言把自己的科研思路在申请书中准确地表述出来。目前,学校引进了很多优秀的海外留学人员,有些教师由于刚从国外回来,虽然他们有很好的科研思路和工作基础,但是他们在基金项目的内容表述上还不简练、准确,往往申请项目很难获得批准。就此情况,学校举行了一系列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书写的讲座,并聘请专家进行保姆式的指导。通过这些方式,教师觉得受益匪浅,避免了不必要的失误,提高教师申请的命中率。

3 提高申请者自身科研水平,加快人才队伍的建设

人才培养也是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命中率的关键,学校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特别是最近3年来,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高水平的增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增多。这也为后期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学校同时也加强了对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并设立了校级的预研项目,对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有较好科研思路的教师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为教师提供更好的科学研究的平台。学校在多方面的努力下,近五年来,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出现了快速增长的势头,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来看,2008年获批准68项,2009年获批准95项,2010年获批准176项,2011年获批准232项,2012年获批准265项,2013年获批准310项。连续两年经费超过1亿元,2013年经费突破3个亿。

4 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

严格的形式审查也是提高命中率的重要环节,管理部门在项目申报前对各个学院的科研秘书进行专门的形式审查培训,并制作标准的申请书写格式供申请老师和科研管理人员参考。在项目申报期间要求科研管理人员认真做到对每一份申请项目书的形式进行全面审核,在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大家容易忽视的内容,如:合作单位有无盖章,章上的内容是否与标书里合作单位的名称是否一致;申请人、课题组成员有无签字,签字是否标书上名字一致;严格检查是否有超项申请;电子版是否与纸质版内容一致;须推荐但无推荐意见或推荐人不符合要求,在职博士生有无导师同意函等问题。对不合适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对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书进行统一录入。力求保证形式审查通过率达到100%。

项目获批立项后的管理也是很重要的,好的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科学研究的产出率,发表高水平的科研论文,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社会服务。同时高水平的科学研究产出率也有利于基金项目的再次申报,形成了项目申请与高质量的科研产出率的良性循环。

教改项目申请书范文5

实验室是高职院校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出高水平成果、服务经济建设的主要场所,仪器设备则是实验室最基本的技术物质基础,也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实验室设备管理是否有特色和水平,不仅能够反映学校的办学实力,而且也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

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管理

随着国家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日益重视,高职院校办学规模也随之扩大。为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各院校都加大了对实验室设备购置的投资力度。如何把握投资方向,科学合理地使用好有限资源,避免投资失误或资源浪费,管好、用好实验设备,加快实验室发展步伐,已成为众多高职院校实验室工作者思考和探索的重要任务。结合目前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和学生的就业现实,笔者就实验室设备购置管理工作进行了实践性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 准确把握项目管理的申报范围、原则、时间和流程

1.1 项目申报范围和申报原则

申报范围: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以及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和自制设备等。

申报原则:各院校应根据本专业发展规划、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立足当前,着眼发展,保证教学,兼顾科研,解决急需,突出重点的原则申报,并根据本部门教学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进行排序,有重点、有步骤地分阶段、分年度进行建设。单价超过五万元的大型设备,还必须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

1.2 项目申报时间和管理流程

每年年底,各院校应根据项目申报范围和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对购置设备的属实性、可行性、经济效益、设备选型、纵横向比较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前期论证和审核,申报下年的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并填写好《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交教务处。教务处对照专业培养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项目卡的要求对申报书进行初审、汇总后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和可行性论证后,教务处将论证结论以书面形式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签字后列入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财务计划。然后,由教务处下达任务书和责任书与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开始执行。当项目完成后,再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人员对照任务书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2 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确保项目的高质量和科学性

2.1 项目申报管理

项目申报是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管理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环节。申报时要体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要基于教学整体改革目标,从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来考虑。可行性应围绕实验室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计划,对申报项目进行对比分析,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做到项目与实验教学紧密结合、与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相一致,同时还要与建立新的实验教学体系、新的实验内容同步进行。

2.2 规范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作为项目申报单位与评审专家之间沟通的桥梁和依据,要准确、全面地反映本申请项目的建设依据,如:①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确定的教学任务(应开实验项目个数等);③项目现有基础条件,如现有设备台数、完好情况,已开实验项目、时数等;④围绕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模式,以评估的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为准绳,按规划的目标、拟达到的水平和规模定位提出申报理由;⑤以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建设为主,分析实验项目的功能、相关性、面向专业,是否构成独立的实验课程,以及通过建设达标的目标、水平和可承担的教学任务规模等来提出建设的主要内容、目标、水平、措施;⑥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及经费预算安排,如项目计划购置的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单价、生产厂家,以及与项目建设配套的条件建设情况,如实验用房、水、电、安全保护等基础设施费用。

2.3 立项评审管理

立项评审是整个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该项工作能决定项目的生命力和前途,不能草率决断,仓促行动。要避免因为个人的主观臆断或长官意志,排斥科学论证,惟我独尊,导致项目没有立项评审的“先天不足”,造成学校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的浪费。要考虑符合院校整体发展规划的需要、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的需要、经济实力、投资数量以及合理布局等要素,对项目实行合理评审,以确定投资目标。

2.4 项目验收和评估管理

项目验收是项目管理工作的最后把关,良好的项目验收特别是技术验收工作可以把种种隐患消除在投入运行之前,为以后长期稳定运行打下基础;评估是对该项目的一个总结,通过评估以确定目标是否达标,为以后的项目管理提供经验和教训。这项工作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不能马虎也不能从简。

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如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及实施情况对照表、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情况、修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新开实验项目试做记录等,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项目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等管理人员对照任务书和总结材料对

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并按建设质量的好坏给予“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等级评定。对于合格以上等级的项目,可作为项目组成人员完成的教研项目成果,并对其建设工作量给予核定;对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其负责人及其成员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并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其违约责任按责任书要求处理。

3 实践效果与思考

实验室设备购置实行项目管理以后,实验室建设资金的分配管理方式从过去的“先争取资金,后安排项目”,变成了现在的“先申报项目,后安排资金”,这样能够充分调动实验室人员建设好实验室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也会增加他们对设备购置和管理使用的成本效益观念,提高投资效益,减少经费投资的盲目性,从而克服过去实验室设备购置缺乏整体性和使用方向不明的弊端,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教改项目申请书范文6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