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例6篇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1

关键词:商业银行;非标准化债权;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1)-0052-04

一、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的发展简况

(一)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的定义

非标准化债权工具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非标准化债权业务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标准化债权工具进行融资的业务。非标准化债权业务既包括银行传统的表内贷款、票据贴现、保理,表外信用证、承兑等业务,也包括近年来发展较快的银行表内同业业务、表外理财业务和表外委托贷款业务等,还包括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展投向非标准化债权工具的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非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网金融开展的P2P、P2B融资业务。

商业银行创新型非标准化债权业务指商业银行通过创造各类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表内外债权工具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融资的业务。

(二)商业银行创新型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的主要模式和相关政策规定

1、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主要模式为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投向银行信贷或票据资产。针对该模式,《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承担转让资产的管理职能;商业银行应将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资产;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2010年7月,银监会口头叫停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并于2010年8月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对存量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进行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分两年将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按要求计提拨备和计算加权风险资产。

2、同业代付业务。主要模式为银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境内外同业机构或本行海外分支机构为该客户的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针对该模式,《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委托行应将委托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提供的贸易融资,并在表内进行相关会计处理与核算。

3、理财业务。主要模式为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针对该模式,《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要求每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充分披露债权资产情况;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总量控制在理财产品余额35%和总资产4%以内;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准入标准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不得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4、同业业务。主要模式为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针对该类业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要求限制买入返售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限定买入返售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标准化金融资产。限定买入返售业务职能在两家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三项规定基本限制了利用买入返售业务项下的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投资等业务都仍然能够作为银行借道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转化为同业资产的工具。

二、非标准化债权业务发展的内在动因

(一)银行突破存款利率管制的驱动

对企业和居民闲置资金的市场化竞争加剧和银行存款利率行政定价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资金来源价格的市场化竞争压力下,商业银行不得不创新各类表内外融资工具来绕开存款利率管制。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结构从单一的存款为主转变为存款占比逐步下降,表内非存款类负债和表外理财、委托贷款占比逐步上升的趋势。

(二)银行突破贷款增量管制的驱动

随着存款在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中的比重逐步下降,存贷比指标核算的贷款规模、人行核定的贷款增量指标与银行可运用的资金规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扩大资金运用规模,商业银行一方面创新各种方式扩大存款的考核时点数,将控制的其他类型资金临时转化为存款,存款在季末、年末大起大落成为常态;另一方面,创新各种方式扩大资金运用渠道,将可运用资金通过各类通道投向企业和居民。

(三)银行经营利润最大化的驱动

由于非存款来源的资金不用缴纳存款准备金、非信贷的资金运用不用计提拨备,不受贷款投向的管制,理财、委托贷款等表外资金进出不占用资本,在传统存贷业务规模萎缩、利差收窄、盈利下滑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必然会受到利润的驱动大力发展创新型非标准化债权业务。

(四)企业和个人突破表内贷款条件限制的驱动

受支持实体经济、环境保护、房地产和融资平台风险管控、房地产限贷政策等各类因素限制,不能从表内获得贷款但是融资风险可控、偿债能力较强的企业和个人存在强烈的多渠道融资需求,典型的如各类金融交易市场投机者,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套以上房屋的购房者,高耗能高污染高盈利的“三高”企业,对利率不敏感、经营效率低下、借助政府信用进行庞氏融资的部分政府融资平台企业。

(五)银行突破各类监管规则限制的驱动

银行利用传统存贷汇业务优势掌控了企业和个人的大量资金供给和需求信息,利用近年来经营业绩的优势吸纳了大量的专业人才,银行必然会采取各种形式促进资金供求双方的对接来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银行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必然采取通道费用最小化的方式来拓展非存贷融资中介业务。近年来,为了限制银行的监管套利,监管机构出台了针对非标债权创新的一系列限制性政策,但并未开放出鼓励非标业务健康发展的正常通道,随着一个个简单、低成本、显性的通道被堵死,一批复杂、高成本、隐性的通道以更快的速度出现。

三、非标准化债权业务发展的利害关系

(一)非标准化债权业务发展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扩大社会融资总量,增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级。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的创新发展突破了传统贷款规模对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资金规模的限制。通过创造资金双方供求直接对接的债权工具,有利于增强银行业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级,拓宽实体经济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2、有利于增强银行业的市场化竞争能力。非标转化债权业务的创新发展,促使银行业逐步脱离存贷款利差的政策保护,与基金、保险、券商、互联网金融公司等传统和新兴的融资中介进行激烈的市场化竞争。通过竞争全面提升银行业的产品创新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市场资源挖掘能力,有效降低利率市场化进程对银行业的冲击,增加银行的利润来源渠道,扩大中间业务收入的比重。

(二)非标准化债权业务发展的不利影响

1、有可能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增加企业融资的通道成本。一部分受到宏观调控政策限制的企业有可能借助创新渠道进行融资。

2、有可能扩大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银行为了追求利润增长,有可能对表内非贷款生息资产少计提甚至不计提损失准备;有可能为表外非标准化债权业务提供隐性担保,造成银行潜在信用风险、声誉风险加大;有可能采取互保的方式将实体经济的融资风险转化为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造成银行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虚高,实际杠杆率上升。

四、规范非标准化债权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宏观层面:完善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

1、完善征信体系建设。逐步将各类非标债权业务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最终实现征信系统对各类非标债权融资的全覆盖。

2、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建设。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破产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担保的存款制度,按照政府信用定价、同业负债按照银行信用定价、理财业务按照标的资产信用定价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政府和银行隐性全面担保下,银行表内同业和表外理财业务非理性扩张催生的非标业务。

3、逐步放开信贷规模的行政管制。十提出,在资源配置中市场要起决定性作用。而我国目前信贷投放实质上仍实行规模管控,间接驱动了非标业务的发展。

4、加大各类融资通道的治理。各级金融主管部门联合行动,加大对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设立的各类以监管套利、规避宏观调控政策、隐匿资金真实流向为目的的融资通道的治理力度。

(二)微观层面:改进内部管理机制

1、不断细化授信制度,采取负面清单制。探索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客户资信管理。加强对客户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分析、使用管理,建立集团内以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客户风险排序机制,提高风险认知能力和监测水平。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监管要求,以及盲目扩张、主业不突出、严重超负债经营、管理混乱等客户,坚决予以排除。

2、加强制度建设,严把准入关。制定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债权业务操作规程,把好业务准入关、把紧业务操作关、把牢业务风险关。

3、持续优化考核激励机制。调整、完善对分支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加大业务风险事项的考核占比和追责力度,形成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良性互动。

4、加大问责力度。对由于违规经营非标资产业务造成银行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声誉风险的,对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

(三)监管层面:加强银行非标业务监管,实现防风险与促发展的有机结合

1、严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大方向。总体上,鼓励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在客户投融资需求方面的信息资源和债权债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人才、系统等资源,大力发展不承担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的各类表外非标业务,撮合投融资双方在符合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实现各种形式的债务直接融资,扩大社会融资总量,支持实体经济增长。

2、严格控制表内非标业务的规模和风险。对于表内其他投资、买入返售等非信贷业务,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统计制度,对最终投向为非金融企业的各类非信贷资产,参照信贷业务进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和拨备计提、纳入贷款集中度管理,规范利用同业互保减记加权风险资产、严格执行杠杆率监管标准。

3、严格控制表外非标业务的隐性担保。对由于隐性担保造成机构经济损失的要严格问责。要求表外非标业务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期限严格匹配,避免短期资金投向长期债务引发的隐性担保、监管套利行为。试点表外非标债权业务由商业银行设立独立法人的资产管理子公司独立操作,从机构层面彻底隔离表外风险。

4、非标业务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将表内外非标业务合理纳入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管理,或制订专项监管指标。

5、建议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替代非标业务的一个很好的业务途径,也是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有效方式。建议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调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可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另外,建议考虑出台一些监管政策,促进信托公司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6、加强内、外部监管协作。目前,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理财资金、自有资金、同业业务投资等方式投资非标债权业务,标的涉及信托贷款、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等。上述业务链条中,信托公司通常仅作为通道的一部分,上游可能还会叠加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或异地商业银行等其他“通道”,对在信托业务审核环节有效判断资金来源造成很大困难。而业务背后实质的出资方银行则可能由于地域或其他原因,游离在监管视线之外,对于其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量风险并计提拨备,亦无从考证。建议加强非银机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之间及与其他外部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提高业务透明度。

7、强化理财投资约束。针对银行理财业务借道同业存款规避非标债权资产余额限制的普遍做法,建议考虑对银行理财资金投资同业存款的行为做出一定限制,如要求理财资金投资同业存款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当他行理财资金存入时,应当禁止以非公允价值计入同业存款,或采取复杂结构和包装转为一般性存款。

8、规范会计核算。针对银行理财和同业业务密切关联、相互伴生的现状,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向同业渠道、同业资金对接非标债权资产等行为的会计核算方式;理财产品、同业业务实质上投资于非标债权资产的,应当纳入表内参照信贷业务管理;要求银行将同业资产项下科目与交易对手入账科目定期核对,确保严格匹配,否则处罚双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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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flection on Standardiz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novative Non-standardized Creditor’s Rights Business of Commercial banks

LIU Dan

(Tianjin Branch PBC, Tianjin 300040)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2

摘要:为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部门今年相继出台多项政策,规范银行理财等业务运作。本文分析了8号文等新规出台后对银行理财业务、银行经营、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及宏观经济的影响,认为新规将促使银行理财业务更加规范、透明;银行将适时调整资产配置及经营模式,短期内利好债市;新规从长期看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去杠杆进程。

 

关键词:银行理财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流动性创造

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文”),该文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对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运作,要求改变理财业务中不透明的资金池运作模式,实现资金和投向的一一对应,并规定非标准债权资产投资的比例上限等。除8号文外,监管部门今年以来还出台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等规范性文件。此类新规将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银行业经营及中国经济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上述新规的出台,将促使银行理财业务更为规范、透明,对近年来的银行理财业务,特别是非标准债权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将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下面对规定中约束较大的几点进行分析。

 

(一)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池运作模式

8号文要求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理财资金池运作模式存在诸多不规范,但此模式对理财产品规模的高增速有极大促进作用。若实施理财产品与被投资品种一一对应,会使电子系统不完善、管理能力较弱的机构的此类业务陷入停滞。即使对电子系统建设较强的机构,也会加大成本,增加运营管理方面的难度。更重要的是,一一对应和加强信息披露会显著增大理财产品的销售难度。在资金池运作模式下,客户并不清楚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标的,也就无从知晓其购买产品的真实风险收益状况,客户只能通过预期收益率和产品发行机构的声誉来判断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状况。理财产品运作的不透明,也使得部分表外债权类理财产品享有一定银行隐性信用担保。而在8号文实施后,银行对理财产品各种形式的担保被叫停,产品结构也将变得更为透明。显然客户会更关注理财产品投资标的的安全性,针对很多非专业投资者,这显然会带来理财产品销售的难度。此外,即使实现了一一对应,理财产品也难以消除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的期限错配风险。此类风险的显性化也会对产品销售带来一定难度。8号文的上述规定,在规范理财业务的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缓此类业务发展速度。

 

(二)规范非标准债权产品投资

8号文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中的非标准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该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并加强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以银证合作、银信合作为代表的非标准债权资产投资是近来理财产品高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其中券商的银行通道业务存量仅在2012年就增长了1万亿元以上。虽然银行业整体的非标准债权资产占比距上述限额还有一定距离,但去年快速膨胀的各类通道业务还是会受到新规的限制,特别是一些股份制银行的非标准债权产品投资比例据估计已超过上述限额。

 

(三)规定理财产品设立权限及未达标产品计提资本金

8号文中收紧理财产品的设立权限,将理财产品发行的审批权由分行上收到总行;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对未按期达标的理财产品要比照自营贷款计提资本金。审批层级的上升,意味着审批流程的延长和发行难度的提高,同样会使理财产品的扩张速度受限。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会限制参与此类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范围,不利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开展此类业务。而计提资本金将使理财产品的资本金占用加大,加大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压力。

 

综上所述,今后通道类业务过快扩张的势头将被抑制,理财产品特别是非标准债权资产规模扩张的速度将放慢;而理财产品运作透明性将显著提高,之前隐藏的期限错配风险、信用风险等将逐步显性化;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此类业务仍有发展空间,但未列入名单的中小金融机构的此类业务将受限。

 

对银行经营及债市的深层次影响

预计8号文的实施将推动银行调整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商业银行将调整自身表内和表外资产、信贷资产与其他债权投资工具、标准债权资产(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券等)与非标准债权资产。受上述再调整的影响,预计银行资产规模和盈利增速将继续放慢,资本金补充压力加大。

 

(一)对银行表内和表外资产配置的影响

理财产品增速将放缓,特别是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通道类业务受到限制,规模扩张预计放缓。但由于客户融资需求仍在,银行为保住客户资源,势必将部分符合信贷政策的表外资产移至表内。目前信贷额度控制仍较严,银行表外资产表内化会加剧表内信贷额度的紧张和贷存比考核压力。以地方融资平台为例,银监会为各银行2013年对融资平台的贷款划定两条红线:一是在年度信贷计划安排上,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贷款余额较2011年年末不得增加;二是平台贷款占全部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不超过本行2012年末的水平。因此银行理财产品中的地方融资平台非标准债权资产转入表内的空间狭小,此类资产转入表内势必造成表内信贷额度的紧张。此外,由于理财产品增速预计放慢以及销售难度提高,银行通过理财产品调节关键时点存款规模的能力降低,银行贷存比考核压力将加大。

 

银行体系资本金补充压力加大。为促进银行体系稳健运营并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2012年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银行表内资产运用的资本金占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上述办法下,因资本金的约束,银行表内资产年增速超过20%的扩张已不可持续。显然,非保本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既能满足客户融资需求,占用资本又少,对银行吸引力很大。8号文实施后,由于不合规的理财产品需按自营贷款计提资本金,表外理财业务在资本金占用方面的经济性降低,银行资本金压力将加大。今年以来,由于传统的次级债被列为不合格的附属资本补充工具,银行附属资本补充压力已悄然加大。未来即使贷存比或信贷额度等监管措施放松,银行资本金补充的压力犹存。

(二)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8号文限定各银行理财业务投资非标准债权余额的上限,将增加理财产品对债券的投资需求,利好债券市场,特别是信用债市场。在信贷额度管理和贷存比管理未放宽的情况下,由于目前国内的债务融资需求具有一定刚性,各经营主体势必选择转向其他形式的债务融资工具,特别是不纳入贷存比和信贷额度管理的信用债,预计部分符合发债要求的非标准债务融资需求将转向债券市场。但由于债券融资的门槛显著高于非标准债务融资工具,因此,此规定虽会促进部分企业从非标准债务工具转向债券市场融资,

但除非发债标准能显著放宽,否则8号文所带来的债券供给增长将相对有限。实际上,非标准债务投资工具的融资利率显著高于标准化发债融资利率,部分反映的就是进入门槛高低所导致的差异。在通道类非标准债权产品中,平台类和地产类项目居多,地产类项目受地产调控政策影响在国内发债融资困难;而平台类项目受《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等影响,近期发债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县及以下平台今后发债难度大增,近期平台发债势头已有所放缓。因此,虽债券供给增长相对有限,但从长期看,信用债市场的潜在空间无疑将扩容。

 

受上述再调整的影响,预计银行资产规模和盈利增速将继续放慢,资本金补充压力加大;而信用债市场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对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和宏观经济的影响

(一)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放慢,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减弱

8号文等监管新规旨在规范银行表外理财业务发展,控制表外业务快速膨胀中隐藏的金融风险,但客观上使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创造能力进一步受限。2012年下半年以来社会融资总量保持较高增速,推动经济短线企稳反弹。社会融资规模各构成的比重也发生显著变化:表内信贷所占比重虽仍居首位,但降幅较大;属于表外业务的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和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等比重迅速增加。本轮经济的短线企稳反弹,主要受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和各类非标准债务融资工具的扩容所推动。非标准债务融资工具的扩容料将放慢,由于进入门槛的差异,短期内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扩容幅度有限。因此,社会融资总量增速将随着新规的逐步实施呈现放缓态势。

 

此外,8号文实施后,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进一步受限,使得中国经济的加杠杆进程更加难以为继。过去十余年,外汇占款项目是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主渠道之一。2010年后,新增外汇占款增速趋势性放缓。2013年1月,央行口径和金融机构口径的外汇占款均出现大幅增长,但通过分析月度的结售汇数据,笔者认为近期外环占款的反弹不具有趋势特征。外汇占款主渠道萎缩,而逆回购、再贴现等货币供应渠道在短期内难以大幅度扩容。目前央行资产负债表扩容能力有限,商业银行赖以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货币投放增速显著放慢。

 

商业银行表内信用创造受制于存款准备金率、资本金约束、信贷额度控制和贷存比约束等。如果商业银行表内资产增速过快,比如保持在2008-2010年的水平,则仅凭银行自身内源融资无法满足资本金管理的监管要求,银行将通过外部融资来满足的天量资本缺口,而市场无法持续满足银行此等规模的再融资需求。银行整体的贷存比已然偏高,信贷额度管理在短期内也难以大幅放松。因此,商业银行表内信用资源已较为紧张,流动性创造能力不足。在表内信用资源不足,而部分客户融资需求强烈,商业银行也需要扩展自身存贷款基础的背景下,较少占用资本金、不受存贷比和信贷额度等约束的表外理财业务受到银行青睐。而8号文为表外理财产品制定了较为明确的约束,虽然表外业务仍有很广的前景,表外信用创造较表内信用创造仍有优势,但其流动性创造能力也随着其规模增长放慢而减弱。总的来说,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的高点已过。

 

(二)短期内不利于经济反弹,但长期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去杠杆进程

从长周期看,中国经济正处在债务杠杆(债务/收入)上升和产能扩张周期的末期,经济加杠杆的进程将难以为继,去杠杆进程若隐若现。上述长周期的特征表现为:产能过剩严重,经济潜在增速趋势性下移,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和盈利预期恶化,债务本息偿付压力较重,借新还旧是普遍现象,庞氏融资比重显著上升。

 

决定经济体债务规模的因素可分为债务融资需求和债权投资需求两部分。目前新增的债务融资需求中,地方债务融资、其他国有企业融资和与地产相关的融资(企业融资用于地产项目)居多。由于预算软约束、激励机制扭曲等原因,个别国有企业的债务融资需求过高,所融资金投资效益低,呈现明显的非经济特征。要制约国有部门债务融资需求的过度膨胀,只能依靠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来逐步实现预算硬约束;并推动停滞已久的国有企业改革,但上述改革皆非短期所能见效。

 

债权投资需求则主要受制于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创造能力。如上文所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创造能力由央行基础货币供应、存款准备金率在内的各种监管规则和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水平等决定。而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创造能力已有限,特别是在8号文等规范表外融资之后,相对刚性的金融体系流动性创造能力将偏紧地约束存量债务规模的扩张。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3

关键词: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债券 金融监管 同业业务

自2013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文)及近期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27号文)以来,市场对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下简称非标)的讨论甚多,焦点集中在非标对债券需求的影响、存量非标的缓释和处理等方面。

笔者认为,对于非标的讨论需要厘清现状,在数据和逻辑两个层面对非标和债券需求的关系(本文探讨替代关系)进行分析。研判非标发展前景,既需要理解127号文的监管导向,同时也要结合行业和银行的内在诉求做出判断。

在分析之前,需要对非标的内涵与外延做出严格的限定。8号文对非标给出了定义,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本文所述“非标”特指银行表内类信贷资金投放的非标,包括表内同业科目及投资科目类信贷资金投放。这较8号文所指的范围有所收窄,更便于厘清非标对企业实际信用支持额度,以及判断127号文对社会融资的数量影响。

非标规模及快速发展阶段

本文以银行对于非标统计的口径来衡量其规模。根据15家上市银行1的报表,通过加总同业项下及投资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及金融机构理财来计算得出。截至2013年底,银行表内非标余额3.24万亿元,同比增速为134%。其中,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2013年下半年是非标总量增长最快的阶段,分别增加1.03万亿元、8990亿元、9540亿元。

从结构上看,在3.24万亿元的非标余额中,同业项下余额为1.42万亿元,占比43.8%;投资项下余额为1.82万亿元,占比56.2%。

为了将非标的发展期由半年期细分至季度,本文设计了利息资产弹性指标。利息资产弹性是指1个百分点生息资产量的增长对应的利息收入增长。首先,根据对非标偏好的不同,将2013年底表内非标余额为零的工行、建行及农行视为非标偏好低银行;而将表内非标余额不为零的招行、民生、中信、浦发、兴业、平安、光大、华夏视为非标偏好高银行,2013年底这8家银行的表内非标余额合计2.85万亿元,占统计总量的88%。在既定的利率周期内,两类银行利息资产弹性差距的大幅变动反映了非标的变化(高收益资产占比提升)。利息资产弹性指标显示,银行非标快速发展阶段为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季度、2013年四季度。

非标和债券替代关系的数据及逻辑分析

(一)非标与债券关系的数据分析

非标对债券配置的替代,暗含以下三个命题:一是在非标快速发展阶段,债市要对银行的资产调整做出相应反应,并体现在收益率上;二是对非标偏好不同的银行,其债券配置需求趋势应表现出分化;三是非标偏好高银行的债券和非标配置出现此消彼长的状况。

而笔者所作的统计表明:一是在非标同样快速发展的三个阶段,即2012年四季度、2013年一季度、2013年四季度,债市表现迥异(见图1);二是非标偏好不同的两类银行样本在债券配置中表现出同样的趋势;三是对于非标偏好高银行来说,债券与非标在配置中没有呈现出显著的替代关系(见图2)。

图1 非标快速发展的三个阶段债市表现迥异(单位:%)

资料来源:Wind资讯、中国银河证券研究部

图2债券与非标在非标偏好高银行的配置中没有未呈现显著的替代关系2(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银河证券研究部

(二)逻辑梳理:非标增长体现为资产驱动

从逻辑上看,非标与债券并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非标增长的模式是资产驱动(主动型),与债券配置的负债驱动(被动型)存在显著不同(见图3)。

图3 资产驱动与负债驱动的不同模式

资料来源:中国银河证券研究部

注:红色表示驱动的主导方

在资产驱动模式下,资产具备较高收益率,是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资产方增长带动负债增长,贷款、表内非标配置都是典型的资产驱动模式;而在负债驱动模式下,资产端的配置取决于负债端的稳定增长,债券配置是典型的负债驱动模式。

非标与债券在业务模式、主动权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两者在资产配置中不可等量齐观,相互替代。非标是预算收入驱动的产物,在银行既定的贷款资源、资金收益满足不了年度预算收入要求的情况下,非标成为弥补收入缺口的主要来源。非标以其高收益率,使得银行可以承受较高的主动负债成本及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风险;而如果债券投资也与主动型负债匹配,不仅达不到财务上有关成本收益的考核要求,并且会承受额外的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因此,一旦非标资产到期,基于财务管理、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的三重考虑,银行一般会优先选择降低同业负债,然后才会考虑债券投资。

本文在此以两种典型的非标模式进行探讨(见图4)。第一种是只进行一步操作即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投资模式。在这种投资模式下,非标投资带动存款增长,资产负债的匹配不会产生额外的资产配置需求。第二种是三方买入返售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同业非标持有行通过同业融资匹配非标资产,反映了非标由同业负债匹配的普遍特征。即银行确定资金投放项目后,最终出资行采用同业负债匹配出资,完成了项目资金投放,并节约了资本。

图4 典型非标模式反映了资产决定负债的特征

(请美编将“1、信托投资”改为“1.C买入B的信托计划”,“2、信托投资”改为“2.D买入C的信托计划”, “3、信托投资”改为“3.E买入D的信托计划”)

资料来源:中国银河证券研究部

非标前景展望:监管趋严,增速放缓

(一)监管政策展望:同业纯粹化,严控资金投向

笔者预计未来非标监管政策主要沿两个方向发展:(1)同业纯粹化,同业业务将回归短期资金融通的本源,同业项下的非标将得到限制和清理;(2)监管部门强化资金流向的监控,表内非标投资应遵从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此外,在支持实体经济的导向下,预计监管部门还不会对非标投资总额做出统一限制,非标总额更多取决于银行自身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状况。

笔者对于127号文整体评价为“长期收紧取向明确,短期重在缓释存量”:一是127号文叫停三方买入返售、限制第三方担保,资本套利和信用套利空间受限,影子银行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受到阻隔,长期收紧取向明确;二是根据2013年年底数据,1.42万亿元的同业项下非标需要处理,处理方式包括到期结清、转入投资项下、债券融资、转入其他融资渠道等。

那么银行是否会通过创新来突破127号文的限制?创新的边界在哪里?笔者预计,存量缓释而不引致风险是127号文的边界,监管部门会为同业非标存量缓释提供时间和空间;但进一步的创新突破将会引致监管的反弹。预计2014年银行将把主要精力放在存量非标的清理和调整上。

(二)非标前景展望:增速放缓

笔者认为非标是供给决定需求,非标前景展望应更多地从银行的供给能力和意愿来考虑。

预计主要上市银行非标余额增速将放缓,主要基于两方面分析:一是在供给能力方面,非标偏好高的银行的资本消耗过快,无力进一步大幅扩张,而资本充足的大型银行风险偏好不会轻易做出较大调整;二是在供给意愿方面,风险偏好是核心因素,未来银行风险偏好将内生于资本约束,外在则取决于经济环境评估,而这两方面都不利于银行风险偏好的提升,因而银行非标供给意愿下降。

预计在127号文出台后,存量非标清理将成为银行的主要工作:总量达标,但以资本压力衡量的存量结构性调整压力突出。预计在存量非标结构性调整完成前,非标偏好高银行还不能恢复其增量供给能力。预计未来两年银行表内非标余额年均增速将下降至20%。

结语

综上所述,银行表内非标和债券并不存在替换关系,非标的“死”和债券的“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关注非标发展的同时,更要关注基本面、流动性状况和信用条件的变化。从中期而言,非标放缓为大势所趋,需要关注其对企业流动性的影响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

注:

1. 除南京银行以外的15家上市银行。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4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顺应了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这39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正式,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完成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任务,成为我国会计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重要的里程碑。这也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其突出特征就是公允价值的引入。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来说,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使用范围还比较谨慎。公允价值会计研究,对于财务会计模式的改进和改革将具有深远的意义。公允价值会计代表了财务会计的发展方向,它将起到连接财务会计过去与未来的桥梁作用。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更强调反映经济实质,更注重信息披露。采用公允价值来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和损失才最接近现实,向投资者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才是最相关、最真实、最有用的。由于公允价值也具有数据、资料不易取得,计量过程主观随意性较大,得出的信息不够可靠等缺点。我国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比较谨慎的、有条件的,只是适度引入,而不是广泛引入。在市场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响,致使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资金周转不快,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虽然按我国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主管部门申请整顿且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债务重组,包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称“新债务重组准则”)。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变化:比较与启示

财政部曾于1998年《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范债务重组实践。由于引入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进行反映。但是,由于当时生产资料市场和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中,相关公允价值难以真正“公允”,从而有可能影响因债务重组而产生的“利润”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基于此,财政部又于2001年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不仅拓展了债务重组的概念,而且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规定方面有很大突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加之2006年新会计变革背景之公允价值引入和市场环境变化对债务重组的新要求,财政部又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我们认为,了解此次会计变革背景对思考准则变迁具有重要意义,债务重组准则必然要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以体现会计变革要求。在此基础上可以发现如下差异。

1、债务重组的定义

旧准则中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旧准则比较,其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旧准则中未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前提,而新准则中指明,进行债务重组的前提即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第二,旧准则未指明债权人做出让步为债务重组的结果,就包括了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事项,也包括了未做出让步的事项。旧债务重组的定义过于模糊,未指明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也未强调债权人做出让步。债务重组的性质即为修改债权债务合同的经济行为,其前提是合同的一方(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定更改合同。这里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应是客观上不能履行而非主观上不能履行。而按照旧准则定义,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能力清偿债务,均视为债务重组。这就大大增加了利润操纵的空间。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合谋,就可以相互随意调节或转移利润,尤其是关联方企业时,这就更为严重。此规定显然违背了债务重组的本意,从而使债务重组成了操纵利润的新手段。新准则则避免了旧准则的上述缺陷,明确了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债权人发生重组损失,从而使债权人的会计处理更为稳健。即便如此,新准则在“堵”了债务人通过债务重组将利润转移给债权人“漏洞”的同时,仍客观存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转移利润的可能。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审查时,尤其应关注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交易的公允性。

2、债务重组的方式

旧准则债务重组方式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新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准则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两种方式;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主要是形式上的而并非实质上的。新准则关于债务重组方式的归纳显得更为完整与简练。

3、债务重组中债权债务方的会计处理

(1)债务人会计处理

第一,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以产成品抵偿应付账款为例,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借:应付账款,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在新准则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

第二,当用债务抵偿资本时,旧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新准则要求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股本(股票面值);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第三,当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益金清偿债务时,旧准则要求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利得,记入资本公积,以银行存款偿付应付账款为例,简化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而在新准则中,债务人将此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记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会计处理

第一,将债务转为资本时,旧准则中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以应收账款转为资本清偿债务为例,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应收账款。在新准则中,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股权的公允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益处理。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贷:应收账款。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5

论文关键词 非货币财产出资 适格性 债权出资 劳务出资 商誉出资

随着科学技术和不断发展,物质形态和产权形态的表现形式也丰富多彩,创造公司商业价值的出资方式也不断发展。出资既是出资者基于股东的地位向公司履行的一种给付义务,同时也是取得股东地位的前提。股东出资的方式可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两种方式。货币出资具有价值量准确、操作简单、无需作价等优点,但是公司的运营不仅仅需要现金,更需要满足公司正常运营的所需要的特定非货币财产。实际上,股东以现金形式出资,公司在创立和运营过程中仍需要把现金变换为公司需要的非货币财产,这就无疑给公司增加了资产置换成本。所谓非货币财产出资是指股东在设立公司时以货币以外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出资。这种出资形式灵活多样,不仅满足了投资者投资兴业的愿望,同时也满足了公司的特定商业需求。我国公司法虽然许可股东以一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没有明确规定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相关标准,实践中因非货币财产出资产生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因此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制度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两大法系商事法律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

(一)大陆法系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

从大陆法系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商事法律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或者实物接收,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仅在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中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劳务和信用出资,这一点我国公司法也做了相应规定。从立法上来看,德国商事法律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国公司法立法可以借鉴之处。

(二)英美法系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

从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公司法来看,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1条第2项规定:“董事会授权发行股份可以采用的对价形式,包括任何有形的、无形的财产或者可以使公司享有的利益,包括现金、本票、已经提供的劳务、劳务提供合同或者公司其它证劵。”该条对公司出资形式的规定很广泛,极具灵活性,即鼓励了投资,又使公司的设立更容易、更自由。

因此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方面的限制对于大陆法系而言,更要宽松一些、灵活一些。它们将这种劳务及劳务合同列入到了可以作为出资形式的法律范围当中去,极大的适应了现代公司法的需要,适应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当然这与英美法系的契约自由、公司自治的法治的理念是分不开的,它更倾向于给股东以更大的选择的权利,充分发挥商人的聪明才智。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规定及非货币财产的适格性要件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基于本法规定,结合客观实践来看,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适格性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货币财产的可评估性

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能够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进行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通过价值评估机构或市场竞价机制予以合理的估价,不仅为非货币财产折合成股份提供了价值标准,而且保证了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充分。但是由于繁多复杂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并非常人能够直观把握的,其确定性和充分性必须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

(二)非货币财产的可转让性

非货币财产具有可转让性。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转化为公司财产后,用于公司经营所用,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其可作为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独立于出资人予以转让。出资财产可依法转让,既包括依其客观性可依法转让,也包括没有法律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的财产转让。同时这种财产的转让应当是出资财产的全部权利的转让。

(三)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的财产。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正是由于劳务出资不宜强制执行;信用的商业价值不确定;自然人姓名不能依法转让;商誉评估主观性,随意性太强;特许经营权出资易导致官商勾结,倒卖批文等,同时根据“法无禁止则自由”的理念,法律欲禁之,必须以明文规定,从而保证法律规则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因此对于禁止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以明确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财产。

三、特殊形式非货币财产出资适格性问题研究

(一)债权出资适格性问题

债权作为投资者拥有的重要财产,具备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的特征,具备法定出资形式的要件,不能评估和转让的债权均不得出资。《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了不得转让的债权范围:“债权人对于按照合同性质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均不得转让。”诸如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抚恤金、退休金等因特定身份或者人身损害产生的债权、因信用关系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均不得出资。

在我国公司法实践中,债权出资的形式不断发展,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债权人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向公司出资,俗称“债换股”;另外一种是债权人以其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公司股权,俗称“债转股”。前者本质上是一种债权的转让,把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债的请求权转让给公司作为出资,该债权也就成为了公司的财产;后者是债权人以对公司的债的请求权作为出资,公司以相应股权作为对价以抵消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是有益无害的。这是因为公司债权人和股东是属于不同的两个地位,公司债权人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而股东处于“剩余索取权地位”。债权人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出资,转化为公司股东,债权转化为股权,债权人也就丧失了优先受偿的地位,这对公司其他债权人来说不会造成任何损害。

债权拥有价值毋庸置疑,但是债权是尚未实现的权利,债权出资具有高度风险性。因此,对债权出资必须进行严格限定,以下从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两个方面对其加以限定。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具有可转让性,是依法或者合同规定、当事人约定可以转让的债权。二是具有时效性,用于出资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否则不得转让。三是债权用于出资,出资人必须提供担保,以保证公司资产的稳定性和真实性。四是出资的债权上不能存在抗辩权或者抵消权。程序性要件包括:一是召开股东会议,由股东会议审议并通过。二是债权人必须事先通知债务人。三是进行债权转让登记。通过这些要件的设置,以防范债权出资存在的风险,规范股东出资行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稳定和真实。

(二)劳务出资适格性问题

劳务出资主要是出资人将自己劳务的使用价值投入公司,在一定时间交由公司支配,由公司享有相应的收益的一种出资方式。这种出资方式在我国立法上被给予否定,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劳务出资,但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明确了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种出资方式予以了否定,但作为一种灵活的出资方式,对其出资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的探讨也是很有必要的,为劳务出资将来取得立法的通行证做好理论准备。

从国外立法来看,世界各国对劳务出资的立法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严格禁止型、区别对待型和宽松型。采用严格禁止型的国家主要有韩国、意大利等,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42条规定,劳务和服务等不得作为出资标的;韩国商法第272条规定,有限责任的社员,不得以劳务为出资标的。采用区别对待型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它们把劳务分为已经完成的劳务和未来履行的劳务,并且在出资问题上给与区别对待,即允许已完成的劳务出资,禁止未来服务出资。如《美国示范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等都已承认已提供的劳务出资。英国对劳务出资的态度最为宽松,属于典型的宽松型。ReEddystoneMarineInsuranceCo一案确定了以劳务换取股权的协议的合法性,可以成为公司股权的约因。

综合以上三种立法例,结合劳务出资本身的缺陷、我国信用基础较差、文明程度不够高的现状以及我国公司法的实践来看,区别对待已完成的劳务和未来履行的劳务对我国立法实践有着重大借鉴之处。

(三)商誉出资适格性问题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范文6

【关键词】公允价值 应用 现实意义

一、公允价值概念及计量属性

1、概念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1998);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2006),可见,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最大的特征就是来自于公平交易市场的确认,是一种具有明显可观察性和决策相关性的会计信息。公平交易市场是确认公允价值的基本前提条件,公平交易只有在发达的市场(即公开、透明、活跃的市场)中,或者是在没有发达市场时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

2、计量属性

计量属性是会计计量的基本要素之一,指被计量的特性客体的特性或外形不同的计量属性。美国会计学家Yurilriji教授在1979年出版的专著《会计计量理论》中所说“会计计量是会计系统的核心职能”。公允价值与五种基本属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相比较而言,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六种属性,只是除历史成本外的其他四种属性在市场交易条件下的一种重复或再现。公允价值是一种抽象的概念,一种潜在的价值,需要通过某一种计量属性得以体现,在大多数情况下,它用现行市价或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来体现。

二、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历史

1、1998-1999年

1998年到1999年,我国财政部新颁布了几个具体会计准则,其中在《债务重组》、《投资》、《非货币易》三个准则中,首次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

(1)债务重组。在《债务重组》准则中,主要对准则的确定问题做出了规定,解决的是在债务重组交易中,如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债务转化为资本,则涉及债务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顾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问题。第一,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在债务重组交易中,债务人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如下:对于有活跃市场的非现金资产,其市价通常称为公允价值;对于本身没有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可比照相关类似的资产的市价确定;对于本身及其类似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可用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现值等方法确定。第二,债务转为资本。《债务重组》准则规定,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应以受让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其公允价值按以下原则确定:如债务人为股票公开上市公司,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对应的股份的市价总额确定;如债权人为其他企业,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按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确定。

(2)投资。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公允价值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时投资成本的确定上。准则规定,当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资时,其投资成本应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比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以按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两者均能合理确定,则应以所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股权投资成本。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与《债务重组》中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相同。

(3)非货币易。公允价值在非货币易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非货币易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上。规定:同类非货币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为当期损失;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2、2001年修订后

2001年1月,我国财政部修订,新了八个具体准则,同时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对有关经济业务的处理尽可能的回避公允价值,初次计量按历史成本,后续计量按账面价值入账。

(1)债务重组中的变化。债务人转让(即债权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债务转换的股权,不再采用公允价值,一律按账面价值计量。本准则中,公允价值只在债权人确定受让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时使用。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不再确认为当期收益,而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债权人按规定核算的债权重组损失仍确认为当期损失。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需调整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将来实际清偿时再作处理。债权人的处理与债务人相同。

(2)非货币易中的变化。《企业会计制度》认为:非货币易在不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涉及支付补价,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账面价值;涉及受到补价,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应确认的收益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确认的收益=(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鄢补价。《企业会计制度》之所以要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中回避公允价值,是因为公允价值的公允要求一个活跃、流动、健全的市场提供公平交易价格。然而,当时我国还不具备全面推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诸多条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准则以后,一些企业滥用公允价值,借助关联交易,打着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旗号,进行会计造假,粉饰财务状况。因此财政部适时修改了这两个准则,严格限制利用公允价值虚增利润的做法。

三、公允价值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债务重组中的变化

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改变现行的“一刀切”将由于债权人让步,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但规定限制条件),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如果抵债物资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果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陈信元教授表示:“新的会计准则关于债务重组的规定,基本回到了我国1998年时的情形,与美国现在的相关规定大致相同。上市公司可能因此获得巨额利润。1998年到2001年,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得利润。然而,2001年开始实施的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利润。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对沪深股市无力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债务被全部或者部分豁免,可能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

2、非货币易中的变化

修订后的非货币易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和评估作价作为入账基础,如没有活跃市场,则非关联的交易双方在无第三方干预的情况下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借鉴了《改进国际会计准则》项目,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方能以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不确认损益。

3、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变化

新准则提出,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为:市场参考价格,或现金流贴现价值。投资性地产公允价计量,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重要举措,必然导致地产股估值标准的国际化接轨。一直以来,以市盈率和盈利增长为核心的估值标准面临挑战。未来以公允价体现的公司账面净资产,其参考价值大大提高。目前拥有较高资产溢价,以及良好现金流的公司,将具有很好的投资价值。

4、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中增加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这一具体准则, 其中规定: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采用公允价值,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前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也采用公允价值;还对如何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作出了具体说明,把金融工具由以前的表外披露项目纳入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贯穿了此准则的始末。《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可以说是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中最大的亮点。

5、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新准则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视同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交易,按照购买法进行核算,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取得资产和负债。

四、结论

公允价值会计计量作为一个全新的会计计量模式备受关注。通过以上论述,分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会计计量模式发展史上历史演变过程及其原因,公允价值会计计量固然存在着优越性,但在其属性和应用上也存在着诸多的困惑,加之影响会计计量模式择用的因素又是多种复杂的,不同的会计要素本身就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对计量属性的不同要求,不可能将所有的会计要素或会计事项都统一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因此,公允价值会计极可能取代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成为21世纪的最主要计量模式,尚言之过早。比较客观现实的预见是如葛家澍教授所指出的:“今后可能的发展趋势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将同时并存。”以公允价值反映的会计信息,不仅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且将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本和收益。

【参考文献】

[1] 黄世忠:公允价值会计:面向21世纪的计量模式[J].会计研究,1997(12).

[2] 葛家澍:关于会计计量的新属性――公允价值[J].上海会计,2001(1).

[3] 黄学敏:公允价值:理论内涵与准则运用[J].会计研究,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