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例6篇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1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一、近年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本文所称小型微利企业仅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范畴)的优惠政策不断更新,对企业的优惠范围也进一步扩大,政策有放宽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过去的3万元放宽到6万元,加大了优惠力度,也表明了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

二、小型微利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企业存在应享受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由于纳税人未进行备案或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要求减免其所得税额,导致应享受未享受.

2、部分企业在实际申报年度报表时,没有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式进行减免,即减免金额计算错误,导致少优惠企业所得税。

3、小微企业年度申报中基础数据有待核实。重点是“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项基础数据,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以及企业自身等因素,对税收政策的掌握还不是很充分,导致该项数据的填报口径缺乏统一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而不是按财税【2009】69号文企业全年月平均值计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项数据很多情况下是由企业随意估算或依据的文件并不统一。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小型微利企业大多是家庭式、父子式中小企业,企业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聘用兼职会计较为普遍,不能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国家的产业政策.加之部分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较少而不重视,因此仍存在应享受尚未享受优惠的情况及减免金额错误的情况,造成优惠未到位。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不到位的现象,首先税务机关要制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实际的管理措施和制度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和目标要求,增强工作责任心,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二是税收管理员对企业提供的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资产负债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其他征管资料要反复推敲,认真甄别,不放过每一个疑点;要通过采取实地核实、检查企业账目、分析涉税信息、比对相关数据等形式,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三是计算机软件中设立监控职能,开发运用征管软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数据资料实施有效监控。四是对于长期出现零申报、负申报、低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要借助分析预警系统,认真搞好纳税评估,正确分析和审核企业申报的各类数据的逻辑关系,发现疑点,及时解决。五是要充分利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良好时机,组织精干力量,解剖分析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纳税人、向基层税务机关提出改进和规范管理的意见建议。六是税务机关要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同时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避免纳税人填报口径不统一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刘嘉怡. 税收助力小微企业科学发展[J]. 中国税务,2012,12:14-17.

[2]《国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编 湖南人民出版社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2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 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小型微利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仅会带来大量就业机会,还使整个经济市场更加具有活力。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占据我国企业的主体99%,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繁荣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世界各国都出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扶持,经济全球化也使我国经济体制受到冲击,国内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机遇,小型微利企业就更需要国家的扶持,以便度过难关。随着我国税制的改革,我国对小型微利企业已经实行了很多税收优惠的政策,但是其作用还有待检验,需要不断对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改进,以便更好的推动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繁荣。

一、小型微利企业概述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世界各国的界定标准不一,本文主要对国内的界定进行分析,小型微利企业来源已久,主要指微型、小型、个体户以及家庭式作坊企业等,根据行业的特点,还可以深化为微、小、中3中类型,其称呼也有不同,有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等,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是税法上的界定。这里的企业不仅要满足我国税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国家关于税收的相关政策中,对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的条件。如果是工业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在30万以下,从业的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的总额不超过3000万,如果是其他性质的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在30万以下,从业的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的总额不超过1000万,这些就是小型微利企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税收可以享受20%的政策优惠,如果其每年缴纳的所得额少于6万,就能够享受双重的税收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地位与特点

小型微利企业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促进社会就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大量国有企业的员工下岗,这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不仅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还缓解了对下岗人员进行安置的压力。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需要较多的劳动力,对就业人员的吸纳要超过大型企业。而且,小型微利企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也成为很多大型企业低成本原料的来源,对大企业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而且和大型企业不同,我国的小型微利企业正处于上升的时期,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对激发我国市场的活力具有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的稳定。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小型微利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数量很多,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弱。从其定义能够看出,其关键特点就是小,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形成规模,根据工商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数量为5000万,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已经发展为具有庞大市场的重要主体,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但是,因为其先天弱势,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时,很难对其结构进行调整,就可能在经济浪潮中受到淘汰。

二、小型微利企业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的优惠

这种优惠的政策主要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每年应缴纳的所得额不超过6万,其所得税是每年的所得×20%×50%。对于从事没有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需要减少20%税率进行缴纳,高新企业要减少15%税率进行缴纳,对残疾人的就业进行安置和科研的经费,需要在税前进行加计并扣除,个体户、独资的企业和合伙的企业,只需要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并扣除一些费用。对于税收优惠,需要主要下面几点,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有完整的账单,以便相关机关对其进行查账和征收,而且如果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高于6万,要想获得20%的优惠,就需要满足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界定,其从业的人数和资产的总额也都要满足相关标准。对技术进行转让也能够享受税收的优惠,具体来说是:如果不超过500万,免征所得税,高于500万,高出的部分减半进行征税。

(二)营业税的优惠

对员工制的家政行业免征其营业税,在“营改增”后,新添两档较低的税率:11%与6%,除了交通运输行业使用11%税率,其他的比如创意文化、咨询鉴证、辅助物流等行业使用6%税率。如果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就享受免收营业税的政策,营改增后,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也可以进行抵扣。而且,对营业税起征点也有了提高,具体是:按期进行纳税的是每月5000-20000元,按次进行纳税的是每日300-500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很多省份就把起征点上调到最高额度,以便降低小型微利企业负担。

(三)增值税的优惠

这种税收的优惠主要在这两方面得到体现:第一,提高了起征点,对于应交税的劳务和销售的货物,其增值税起征点也被调高,具体是:按期进行纳税的是每月5000-20000元,按次进行纳税的是每日300-500元。第二,规模小的纳税人,其增值税的征收率全部改成3%,和营业税相似,大多数的省份都使用了最高额度起征点,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征税,有效的降低了其负担。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

(一)增值税

1、规模小的纳税人税负偏高

从2016.5.1日起到2017.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服务,修配修理等销售额如果低于3万,按照季节进行纳税则是低于9万,售后服务等无形的资产销售额如果低于3万,就可以享受暂时免征增值税,但是其时间有限制,其他的时间还是统一征收3%的增值税,这就使其在流通的环节有较高成本费,虽然已经调高了起征点,也都按照最高额度执行,但根据个体户利润的情况看,其起征点还是较低。

2、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比较高

企业年销售额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才被认定是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的标准是50万,商业企业是80万,如果不符合标准就被化作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增值税,而且不能进行抵扣,也不能使用专用的发票,但是一些企业在进行交易时要求小型微利企业提供专用的发票,不然就会失去交易的机会,这种歧视使小型微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位于不利的境地。而且,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不能达到相关的标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过高。

3、小型微利企业出口退税时受到歧视

目前税收的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出口的货物只有出口免税,而不是出口退税,和大型的企业进行比较,就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出口的价格,使其市场竞争力大大减弱,这对其开辟国际市场非常不利。而且,新出现的出口业务,其首笔业务出现一年内,应退的税额不是直接进行退税,而是进行抵税,这种延迟退税的方式也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成长不利。

4、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我国很早就启动生产型的增值税向消费型进行转变,虽然使增值税的额度调高,但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进项税的抵扣,2016年营改增完成后,小型微利企业进项税能够抵扣的额度需要足够充足才能发挥减税的作用,但是由于操作的难度比较大,小型微利企业费用的支出和零星的采购很少经过正规交易进行,所以就不能进行抵扣。

(二)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不适合小型微利企业,仅仅适合于个人,把市场中处于弱势的小型微利企业排除,使其不能公平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由于注册的性质不同,就不适合起征点的相关规定,使这些企业同样的收入,承担的税负却不同。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比较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无法公开筹资,银行的融资也比较有限,其财务的杠杆率与股权的回报率都比较低,而且只能和一般企业相同,缴纳25%的所得税与5.56%营业税和附加。第二,不能在税前对贷款的损失准备金进行扣除,国家的政策优惠也没有惠及小额贷款公司。

(三)所得税

优惠的范围不足,从2015.1.1.到2017.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中年所得税如果不超过20万,按照20%缴纳所得税,但是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才符合这项优惠政策,虽然优惠的范围有所扩大,但还是不能覆盖全部的小微企业。

核定征收的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很多小型微利企业经营的规模比较小,没有完整、独立的财务系统,相关部门主要使用核定征收的手段对其所得税进行征收,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小型微利企业盈利的情况,还增加了利润比较低的企业税负,不能享受20%的政策优惠。

四、完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税收的立法机制

立法是从根本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进行改善的措施,很多发达国家都有完善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中,日本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律最完善。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和小型微利企业有关的政策扶持力度,把金融的融资和引进人才以及创新技术的等,用法律制度进行确定,使小型微利企业各项活动的开展都有法律的依据,形成完善的税收体系。

(二)对优惠的政策进行整合,有效提高政策的效率

首先要增加优惠的范围,使优惠的效果不断扩大。需要扩大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把大部分小微企业包括在内,可以对起征点进行改进,变为免征额,这样就能够有效的扩大优惠的范围,使所有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减少不公平的现象。要增加优惠的力度,切实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可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将其所得税从20%转化成10%-15%,对于各种行政性的收费,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的渠道和受益的主体,尽量取消不必要的收费,最大程度的降低政府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干预,避免使其隐形的税负增加。

(三)建立专业的机构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

我国虽然有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但是权责模糊,互相交叉,建议成立统一的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比如专门征管的部门,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决,切实保障政策的实施,维护企业权益。

(四)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监督

要加强宣传和辅导,根据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打造出税收的宣传单,由专门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并帮助企业对各种税务事物进行办理,对政策的落实力度进行强化。严格执行各项优惠的政策,如果政策没有认真落实,就要通告相关单位,并追究个人的责任,以便使政策真正惠及小型微利企业。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对各项政策进行研究和改进,以便真正的促进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加大对其扶持的力度,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林涛.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践与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 2015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3

关键词:小型微利企业 固定资产折旧新政 税务筹划

年来,我国制造业投资规模下滑趋势明显,为促进制造业设备投资及技术革新,国务院于2014年9月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方案。201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明确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政策。201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64号公告),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口径和后续管理进行进一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最大的受益群体,本文通过对财税[2014]75号文的解读,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新政策下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务处理思路。

一、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中相关概念界定

(一)行业范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有其特定的政策目的,具有明显的行业导向性。纳税单位在适用加速折旧政策时需要判断其所属的行业类型。财税[2014]75号文将企业按行业划分为两类:六大行业、其他企业。所谓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上行业划分的判定标准为,上述业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

(二)小型微利企业。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第二,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第三,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 000万元。在这里小型微利企业区别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是减免流转税中的划分,划分标准也不相同。

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型微利企业存在自身生产方式简单、会计处理要求相对简化、生产设备与科研设备多混合使用以及融资困难等问题。为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使其在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中真正受益,财税[2014]75号文对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做出了专门性规定。

(三)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新政实施以后,我国税法上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四种:第一,直线法,不符合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实施直线法计提折旧;第二,缩短折旧年限,企业采用该方法时所采用的折旧年限不能低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第三,加速折旧方法,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第四,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根据财税[2014]75号文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新政策下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税务规定

根据财税[2014]75号文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分为四类,享受不同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第一类,新购进以及以前年度购进的单项金额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所有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选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二类,新购进的研发专用设备,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所有行业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价值超过100万元的所有行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进行税务处理;第三类,新购进的生产研发共用设备,只有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视同研发专用设备进行税务处理;第四类,新购进其他固定资产,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进行税务处理,其他行业则不适用新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税务筹划的影响因素

(一)所得税减免优惠期。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特定行业发展,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实施所得税减免优惠。比如,从事环境保护、节水节能项目的企业所得,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在经济开发区、上海浦东新区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减免优惠期内,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或者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方法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处理,将会导致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大打折扣,在优惠期后增加不必要的所得税负担。因此,对于这部分企业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下,要慎重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二)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期。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以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将企业亏损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在之后五年内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对于连续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新政策,将会进一步加大抵扣后的应纳税所得亏损额度,而企业在未来五年内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加,将加大税务成本增加的风险。小型微利企业由于自身应纳税所得额处于较低水平,这一风险将会被进一步放大。因此,对于连续亏损企业,在适用新的加速折旧政策时,要结合企业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预期慎重选择。

(三)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小型微利企业划分标准,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这是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特定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如前文所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成本不超过100万元的生产研发共用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予以扣除。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以上政策时存在两方面风险:其一,现已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中并没有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判定的时间点做出规定,若企业擅自选用一次性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时间点,在年末上报税收时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要求更正,企业将会因此丧失小型微利企业资格,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多项特定税收优惠;其二,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一般处于较低水平,一次性将较大额度的固定资产计入成本费用,将会产生较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期间存在无法获得足额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抵扣的风险。

(四)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财税[2014]75号文中,对于可以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赋予较大的自由度,企业可以选择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政策,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选择采用哪种加速折旧算法。因此,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特征,衡量各种加速折旧方法下企业的税务成本,选择最有利的加速折旧方法。

四、案例分析

(一)高新技术类小型微利企业。

例1:2013年1月1日,甲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甲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为促进企业产品研发,甲企业新购进专用设备A,该项设备成本共计2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10年,残值为0。甲企业2014年末,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9万元。

税务处理: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甲企业对于A设备的折旧的税务处理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采用一次性计入费用予以扣除的方法,在2014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20万元设备成本,不再分年计提折旧;方案二,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14年至2024年每年计提折旧费用2万元。该案例中甲企业在2013年至201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5年至201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故方案一与方案二对2014年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但在之后的9年内,前者相比后者每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要多2万元,前者税务成本也就相对较高。因此,甲企业应该选用直线法对A设备折旧进行税务处理。

(二)连续亏损类小型微利企业。

例2:乙企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主营业务为仪器仪表制造。企业处于初创期,2013年成立至2014年均处于亏损状态,预期未来三至五年内将处于微利或者亏损状态,之后企业业绩将有大幅度提升。2014年1月1日,乙企业购进生产研发共用设备B,共计成本95万元,预期使用年限10年,残值为0。

税务处理:根据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乙企业B设备折旧税务处理可以选择两个方案:方案一,采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方法;方案二,在10年内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计提9.5万元。在方案一中,企业需要确认9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预期企业未来五年内无法获得足额的应纳税所得,存在潜在的税务成本增加风险;而方案二中,潜在税务成本增加的风险较小。因此,乙企业应该选择方案二,采用直线法对B设备折旧进行税务处理。

(三)其他小型微利企业。

例3:丙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主营业务为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丙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购进成本为5 000元的C设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5年,残值为0;2014年1月1日,新购进成本为90万元的生产研发共用设备D,预期折旧年限10年,残值为0;2014年1月1日,新购进成本为120万元的设备E,预期折旧年限10年,残值为0。假设企业长期借款利率为10%;2014年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税务处理如下:

C设备。方案一,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费用现值为-1 000×25%×(P/A,10%,3)-1 000×25%=-871.73(元);方案二,采用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税务处理方法,所得税费用为-(5 000-1 000)×25%=-1 000(元)。后者比前者多节约所得税费用现值128.27元(1 000-871.73),因此,应该选择方案二来对C设备折旧进行税务处理。

D设备。方案一,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计提9万元折旧费用;方案二,在2014年一次性将90万元计入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将会因此产生至少87.4万元(0.4+90+120/10-15)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丙企业微利情况下,未来期间能否获得足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存在风险,因此,丙企业应该选择方案一对D设备进行税务处理。

E设备。方案一,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所得税费用现值为-120/10×(P/A,10%,9)×25%-120/10×25%=-20.28(万元);方案二,在6年内直线计提折旧,所得税费用现值为-120/6×(P/A,10%,5)×25%-120/6×25%=-23.96(万元);方案三,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所得税费用现值为-22.52万元;方案四,采用年数总和法,所得税费用现值为-23.13万元。因此,采用方案二,60%年限进行折旧,丙企业将会获得最大的减税效果。S

参考文献

1.唐维模,宋世高.不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对税收优惠的影响[J].涉外税务,2012,(11):70-72.

2.刘海生.浅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J].企业经济,2009,(6):28-30.

3.刘俊华.试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的应用[J].价格月刊,2009,(10):90-92.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Z].财税[2014]75号,2014-10-20.

作者简介: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4

此前,享受减半征税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6万元。这预示着,将有更多小微企业得到税收优惠。

这项政策的推出此前已有铺垫。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此后,国税总局局长王军表示,目前直接从税收优惠中受益的小微企业已近1000万户次,其中一大优惠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征收企业所得税。

王军还说,今年将有更多的小微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支持,其中一项就是,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税务总局将与财政部一起研究继续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的政策措施,如适时适当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该项政策是在经济增长放缓,小微企业发展面临困境的背景下施行的。国家工商总局近日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小微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和吸纳新增就业主渠道,但也存在着两极分化严重、产业升级困难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大多集中于以资源开发型、产品初加工型、服务低层次型为主的传统行业,呈现出“锄头与卫星齐飞、高端与低端并存”的现象。

报告称,近年来受经济增速放缓等因素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缓慢,只有12%的小微企业表示营业额保持了快速或高速增长,近50%的小微企业反映市场需求不足、产品销售困难,近60%的小微企业反映市场竞争压力加大。可以看出,相当数量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较为困难。

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中国小微企业数量已达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

这也是近年来国务院第二次提升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上限。三年前的2011年,国务院就提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此次将上限提高至10万元,以年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为例,如某企业原来需缴纳1.6万元(8万×优惠税率20%)企业所得税,优惠后只需缴纳8000元(8万×50%×优惠税率20%),一年可以少缴8000元。

2013年8月,财税部门曾推出一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施行以来饱受争议。按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规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数量较少,政策覆盖面有限,因此该政策的含金量并不高。财税专家表示,根据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测算,该项政策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能享受减免税的小微企业可能还达不到600万户。

相对来说,此次提高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上限的政策含金量更高,企业能得到更多实惠。

针对小微企业松绑,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自2012年至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到5000元-2万元;2011年起至2014年,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另外,目前正在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小微企业税负有所下降。

不过,有关政府部门曾针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过一次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一些小微企业还是享受不到优惠。

一些企业受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影响无法享受政策。由于建账成本较高,小微企业尤其是微型企业经营利润薄弱,大部分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而按照政策规定,它们不属于增值税减免政策享受范围,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也不能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5

1新政实施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新政策,从2014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还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从而改变了以往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的规定。由于原纳税申报表已不适应新政策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公布了4种2014年版纳税申报表,该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填报纳税申报表应注意几种情形的区别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预缴税款,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1)实行查账征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4行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2)实行查账征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可以全年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全年按降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的金额为第22行金额与5%的乘积。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税,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①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金额与5%的乘积。

(4)核定应纳所得税税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末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在每期申报时,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作为申报表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5)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改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3减税优惠管理方式及备案资料重大变化

3.1身份认定由核准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虽然小型微利企业减税优惠属于事后备案管理的项目,但以往须先由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进行核准审批,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按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没有办理身份核准审批的以及新办企业,预缴时均应按25%的税率计缴税款,待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按减税优惠政策对上年的应纳税款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本次新政取消了原来的身份核准审批而改为事后备案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时,均可以自己计算享受减税优惠,只需在次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3.2备案资料大幅简化且相关指标统一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范文6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127;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2

一、现行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到目前为止,中央政府共出台了27项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性文件,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率,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提高小微企业税收免征额和扣除额等。

(二)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

与小微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励技术创新、改善融资环境、可持续发展、支持创业投资、鼓励就业等方面。例如:技术研发方面,对小微型企业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及相关活动减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优惠税率执行企业所得税;节能减排方面,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节能减排和环保生产的,给予在一定年限期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融资方面,减免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等。

二、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面逐步扩大,企业税收压力相对缓解

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发展态势良好。2015年辖区共有小微企业269户,同比增加54户,占所辖管户总数的53.1%,税收优惠覆盖面达到92%。小微企业主要集中从事批发零售,兼有少量小型加工业。近年,国家密集出台的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相对良好的外部环境,帮扶开发区小微企业度过了经营困难时期,也带动了新的小微企业的创立。

(二)小微企业减免税额对总体税收的影响微乎其微

2015年度开发区国税部门共计为小微企业减免各项税收36万元,占本年度全局税收收入的0.37%,占本年度累计减免税额的0.4%;2016年1-6月共计为小微企业减免各项税收46万元,仅仅占上半年全局税收收入的0.34%。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小微企业减免的税额对本地区税收收入的影响较小,企业本身规模小,多数是零负申报,小微企业政策优惠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的促进作用有限

2015年度开发区国税部门为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11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16年1-6月为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21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额总体呈现增加的趋势,但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促进作用非常有限。从优惠额度分析,微薄的减税政策,相对于企业高额的融资成本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从企业规模来分析,大型企业的利润总体较高,小微企业的利润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对优惠政策的享受可能不具有持久性和稳定性;从政策的执行层面分析,小微企业在接收到优惠政策时,如果衡量政策成本大于政策受益,通常会主动放弃税收政策优惠。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困境

(一)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和针对性不足

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还未形成体系,仅仅是在既有的税收制度框架下的追加补偿条款,其中既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各个税种的应税核定和计征手续,还关联到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技术研发等问题,内容比较零散,缺乏系统关联性。并且相关政策文件的法律层级较低,针对小微企业税收的单独统一立法尚未出台,更加剧了现行政策的碎片化。

(二)税收优惠力度较弱,优惠面偏窄

小微企业优惠额度还不够大,政策扶持作用不明显。例如财税〔2015〕34号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尤其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减免税额的绝对数较小,只能起到一定的救济作用,相对于高额的融资成本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且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部分税收政策门槛较高,有很强的行业和技术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提交资料和审批环节繁杂,申请热情也不高。例如,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限定标准较高,对巴彦淖尔市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来说都“望尘莫及”,因此政策帮扶作用并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