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证明范例6篇

在校证明

在校证明范文1

xx-xx(学校):

贵校学生xx-x其家长属本地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如下:

一、家庭人口x人,家庭成员组成:

家庭年收入约000元

二、主要收入来源:xx-xxx-xxx-xxx(填写)

三、目前家庭主要困难:

(比如家庭成员是否有重病医疗开支是否较大,是否有残疾,收入来源是否单一,劳动力是否较少)

确属贫困家庭。特此证明。

村委会(街道居委会)乡、镇(含)或县区政府民政部门

或家庭联系人所在街道以上民政部门

单位盖章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盖章单位联系电话:

贫困证明范文:

兹有我乡(镇)(居委会等)×××(父母亲姓名)之子(女)×××(学生姓名),于××年××月考入贵校学习.由于×××原因(每个家庭的具体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希望学校,银行能为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在校证明范文2

学历证明样本一编号:

姓名 ,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系 省市/县人,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校就读(普通高中/职高 /成高/ ) (专业)毕业。

现因遗失毕业证书,本人要求证明其学历。经核实,特发此件,以资证明。

学校(盖章):

现任校长(签章):

年 月 日

学历证明样本二()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中学ХХ年Х月Х日发给ХХ的第ХХ号毕业证书,兹证明Х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至ХХ年Х月在ХХ市(县)ХХ中学学习,于ХХ年ХХ月高中(或初中)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ХХ省ХХ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意事项

1.《学历证明书》应按相应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出具;没有统一规定的地市,可参照此式样。

2.《学历证明书》必须由现任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

3.学校校名发生变更的,必须到毕业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加注意见并盖章。

学历证明样本三我校 *** 系***专业 学生 ***, 准备报名参加xx-xx年(某某)考试。该同学系xx-xx年应届本科(或大专)毕业生,已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报考条件。

特此证明。

在校证明范文3

2020

年开学复课疫情防控证明查验制度

为保障广大学生的身体健康,有效防止传染病疫情在学校发生,第一时间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做到早隔离,早治疗,规范管理治愈学生返校流程,根据上级疫情防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因病缺勤学生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一、严格执行患传染病学生复课前的查验工作,尽量避免续发病例的发生。

二、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并每天做好班内因病缺课同学的联系工作,密切关注其病情发展及转归,井将相关信息每日上报给学校。

三、凡在校学生患有传染病一经确诊,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要求暂时隔离,并将诊断证明复印件及时交学校留档,不得再回到班级上课,并由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接送医院进一步诊治。

四、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必须由相关医疗机构开具复课证明。

学生持此复课证明返校。由疫情办公室复查后,出具回班复课证明,方可进班复课。

五、患传染病的学生病愈复学后,学校应将其诊断证明

和复学证明归档,以备查验。

六、有传染病患者的班级应按照传染病法相关规定,对传染病接触者进行相应的医学观察,并做好防控期相关记录。

直至观察期满,所有接触者无新发病例方可解除医学观察。

****学校

2020

年**

xx中学学生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为增强学校疾病预防与控制力度,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各类传染病在校内的传播,保证病愈复课学生的身体健康,结合当前新冠病毒防疫形势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在校党委、校长室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处(民族教育处或国防教育处或国际教育处)审核学生病愈复课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校长室批准。

二、基本要求:

1、所有病愈后复课学生必须按本制度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复课。

2、所有学生的复课申请必须由校长室同意后,方可复课。

3、对于学生能否复课学校有存疑,上报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疾控中心请示。

三、基本内容:

(一)非传染性非发热症状常见疾病的学生

康复后,在班主任陪同下前往医务室进行身体检查,符合复课条件的上报年级部分管主任批准。

(二)非传染性发热症状疾病的学生

1、康复后,必须持有医院或校医室非传染性疾病的诊断证明及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复课。

2、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校医务室查验医院证明,并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手续完备并符合复课条件的,准予复课。

(三)经医院诊断为非新冠肺炎的传染性疾病的学生

1、患病学生痊愈后,提前一天向学校申请复课。

2、学校研究同意后,告知学生到校提交复课申请的具体时间。

3、必须持有传染性疾病专科的诊断证明及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复课。

4、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校医务室查验医院证明,并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手续完备符合复课条件的,上报校长室批准。

5、校长室批准同意后,相关职能部门告知班主任学生可以复课,并记录其复课时间。

(四)经医院诊断为新冠肺炎疾病的学生

1、患病学生痊愈后,提前两天向学校申请复课。

2、学校上报市教育局、市疾控中心、市卫健委同意后,告知学生到校提交复课申请的具体时间。

3、学生持南通市新冠肺炎定点诊治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或解除隔离告知书),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复课。

在校证明范文4

不能!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88〕教学司字057号)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在学校要求报刊上进行登报声明之后[3],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

另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来源:文章屋网 )

在校证明范文5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提高全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水平,根据《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特制定《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学校)学生学籍注册、转学、借读、休学、复学、流失、退学、毕业、结业、变更学生学籍信息等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县(区)会考办公室统一管理。没有设立会考办公室的县(区),高中学籍由教育局基础教育股负责管理,在本实施细则中统称为“会考办”。各高中学校学生学籍由教务处管理。

学校应确定专人管理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学籍档案丢失或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学籍管理机构的学籍管理职责按《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各种异动手续,学校应加盖学校公章,县(区)应加盖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专用章。

到市会考办办理学生异动手续,应由学校派人或由家长办理。

第六条学生办理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变更学籍信息等,一律使用《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样式见附件)。《审批表》经市会考办审批后,市会考办、县(区)会考办、学校各保留一份,学生保留复印件。市、县(区)、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要对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人员或家长详细说明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严格审查异动手续和提供的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全市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高中)招生,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各高中学校录取新生,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政策和县(区)教育局制定的录取办法以及市、县(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择优录取。录取对象为参加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达到学校录取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往届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校一般不予录取。学校录取新生,不论正式生还是择校生,均应按照录取条件一次录满,张榜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高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原件及学校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开学15日后,录取的高一新生既不在学校报到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学校可取消其普通高中入学资格。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学校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九条新生报到注册时,须填写“普通高中学生花名册”和“学籍卡”。学校应认真核对学生信息,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并与户口簿信息一致。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校按照省会考办的规定为学生统一编排学号(高中毕业会考号),按照市会考办的规定制作“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学籍表”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分科成绩及总分等。按照分数录取的学生成绩填写原始分数,按照等级录取的学生成绩填写等级。

第十条新学期开学30日内,各学校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报县(区)会考办。县(区)会考办汇总、审核后,加盖县(区)会考办公章,于9月底前以纸质和电子表格两种形式报市会考办。市会考办审定后,高一新生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和毕业会考考籍。学生学籍信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学生在某一所普通高中学校建立学籍后,不得在别的普通高中学校、职业学校或其他学校登记注册学籍。严禁同一名学生在同一所高中学校两个年级同时建立学籍。

第十一条学生取得学籍后,颁发由省会考办统一制作的普通高中学生证。学生证贴一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加盖县(区)学籍管理专用钢印(市直学校加盖市学籍管理专用钢印)。

学生证是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证件,也是学生参加高中会考的准考证,学生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伪造。学生证如遗失,由学生本人提出补发申请,学校同意后,到县(区)会考办(市直学校到市会考办)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从高一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开学超过15日不办理报到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逐级上报县(区)会考办和市会考办注销其学籍。取消学生学籍之前,学校应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第十三条凡未经统一录取、没有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接收其入学和旁听。学校不得接收已毕业、结业的学生插班复读。

第十四条高中招生录取完成后,原则上不允许补录。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补录的,学校应在高一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补录手续。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若发现在招生考试、录取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上报市会考办注销其学籍。

第三章转学

第十六条除家长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随父母就读的学生可以转学外,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家长工作调动需出具调动函复印件,住址迁移需提供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无特殊情况,高一年级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学。职业高中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同一县(区)内一般不允许转学。每年12月底后,不再办理高三年级学生转学。

第十七条市内县(区)之间转学,学生到转出学校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和转出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到市会考办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

第十八条从市往省内其他市(州)转学的,学生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在市会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九条从市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到市会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市会考办审核同意后,出具全省统一的、加盖“省普通高中会考办公室”印章的跨省转学证明,不再到省会考办办理手续。

第二十条从省内其它市(州)往市转学的,需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市(州)会考办签字盖章、转入学校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和户口簿原件到市会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市会考办审查同意后,重新编排学号,建立学籍,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从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或兰州一中转入市的学生须经省会考办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外省学生无特殊原因转市就读的,一般不予接纳。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住址迁移等特殊原因需转入市就读的,经转出学校和转出学校所在市(州、盟、地)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转入学校同意后,持相关材料和户口簿原件在市会考办办理转入手续。市会考办审查同意后,重新编排学号,建立学籍。转学手续送转入县(区)会考办备案。从市转入市的,由转出学校直接办理转出手续,不再到市教委办理。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转入市的,须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第二十二条市内转学和向市外、省外转学的由市会考办出具会考成绩证明。从省内其他市州转入市的学生成绩证明由转出学校所在市(州)会考办提供。从西北师大附中和兰州一中转入市学生的成绩证明由省会考办提供。从外省转入市的学生会考成绩按以下规定认定:市、省会考成绩证明分别由市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出具;湖南、云南、黑龙江、浙江、福建、陕西、天津、上海、河北、河南、吉林、江西、海南、广西、山东、新疆、宁夏、贵州、重庆、青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考办出具会考成绩证明;、山西、广东、内蒙、安徽、湖北、四川由市(州、盟、地)会考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建设兵团会考管理部门出具成绩证明;从转入的无需成绩证明,在我省已结束的会考成绩按C等计,未考科目需参加全省会考。

外市、外省转入市,未提供或无法提供会考成绩的,可通过参加全省会考补考获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不得借转学之机搞留级、复读或其它舞弊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无特殊情况,学期中间一般不予转学。办理转学手续,从学校签字盖章到市会考办审批,应在15日之内办结。寒、暑假期间尚未办结的,最迟应在开学后15日之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有正当理由和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转学,学校或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强迫学生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如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造成学生学籍丢失,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若因转出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转学规定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并允许学生回校就读。在特殊情况下,学籍管理部门可以安排有正当理由和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有关学校应予接收。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转学手续一经办理,原学籍随即注销,不再恢复。

第四章借读

第二十八条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就读,应办理借读手续,申请学籍管理机构保留其学籍。借读地学校应出具同意借读证明。

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借读。学生到市内别的县(区)就读,应办理转学,不办理借读。

第二十九条外市、外省户籍学生到借读,由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原学籍所在学校、借读学校同意后,在15日内向市会考办提交相关材料和借读学生的信息,由市会考办为借读学生编排借读号(会考号)。取得借读号(会考号)后,即可在市参加高中毕业会考。借读手续送借读学校所在县(区)会考办备案。

第三十条籍学生在外市、外省借读,学生到原学校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经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后,持《审批表》和借读学校出具的同意借读证明,在15日内到市会考办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一条借读地教育部门不受理借读学生的毕业、结业事项。学生借读期满,由借读学校出具学生借读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社会实践、体育成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并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借读期间的会考成绩转回原籍,在原学籍所在学校参加毕业资格审核。

市学生在外市、外省借读的,应在毕业学期的3月底前,即毕业生资格审核之前将会考成绩转回。转来的会考成绩,先送市会考办认定,再送原学籍所在学校和县(区)会考办。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三十二条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不允许学生留级。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上学的,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注销学号。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到每年12月底后,普通高考报名开始前,停止受理高三年级学生休学申请。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病休学,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证明该生确实患有比较严重的疾病,无法继续坚持学习。以头痛、神经衰弱、记忆力下降等为理由申请休学的,不予受理。学生如遇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重大自然灾害、或原就读学校停办等非常情况,致使学生无法继续坚持学习,可办理因事休学。办理因事休学,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学校和市、县(区)会考办对申请休学的学生应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休学条件的,不予办理。禁止以休学为名,搞变相留级或插班复读。

学生如患严重传染病,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办理休学,先在学校申领《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学生在《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上填写休学理由,家长在《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上填写“自愿休学一年,保证不提前复学”的承诺并签字;再持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学校和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最后报市会考办审批。

第三十五条学生办理休学,从学校签字盖章到市会考办审批,应在15日之内办结。学生的休学申请经市会考办批准,休学时间可从学校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休学期满,学生持休学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办理复学。程序是:学生申领填写《市普通高中学生异动审批表》——学校审核签字盖章——县(区)会考办签字盖章——市会考办审批,重新编排学号。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检查化验结果报告单和病历复印件。

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原休学年级插班就读。

第三十七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可延期休学一年,按照首次休学同样的程序办理手续。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次。

学生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不得参加高中毕业会考。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超过1个月不申请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逐级上报市会考办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退学流失

第三十九条学生既不能坚持上学,又不适合休学的,可申请自愿退学。申请自愿退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即可。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学:

1、新学期开学15天后,不到学校报到,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

2、学生休学期满,超过1个月(寒暑假除外)不申请复学的;

3、学生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就读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责令退学:

1、患严重传染病、连续休学超过2次未治愈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70节(按每天6节课计算)以上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流失处理:

1、连续2次不参加毕业会考(正考)的;

2、在外市或外省借读,不办理借读手续,也不在原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毕业会考(正考)达到2次的。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学校应予以除名。

第四十四条学生自愿退学、自动退学、责令退学、除名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学生自愿退学、自动退学、责令退学、除名、流失后,不得复学。

每年9月底前,各县(区)会考办汇总各学校上一年度流失、退学、除名学生名单,在办理新生注册手续时一并报市会考办注销学籍。

第七章学籍信息变更

第四十五条学生学籍资料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信息,必须与学生户口簿信息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最迟应在高三年级12月底前办理。高考报名开始后不再受理学生更改学籍信息的申请。

第四十六条学生变更学籍信息,需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原件或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和县(区)会考办审核同意后,到市会考办办理。更改姓名的证明材料还需有曾用名信息。

第八章毕业结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按时报名参加毕业会考。每次会考结束,各县(区)会考办应在2日之内将本县(区)试卷送到市会考办指定的阅卷单位,阅卷单位一般应在2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工作,市会考办应及时上报、下发会考成绩。学生会考成绩不合格,应按时报名参加补考。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会考成绩有异议,可提出申请,在会考成绩下发后15日之内,由学校汇总后派人到市会考办查询。学校对会考成绩有异议,可出具查询函,在会考成绩下发后15日之内派人到市会考办查询。

第四十九条毕业资格审核每年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每次审核时,学生毕业会考成绩以市会考办通知的会考成绩为依据,考查科目以学校的考查结果作为依据,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表现以学校的考核结果作为依据。毕、结业资格以省会考办最终审核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中毕业会考考试科目各科成绩合格(等级为C等以上或补考为P等)、考查科目各科成绩合格,经学校报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会考办批准后,准予毕业,发给《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简称“毕业证书”);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高中毕业会考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有一门(含一门)以上成绩不合格,经学校报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会考办批准后,发给《省普通高级中学结业证书》(简称“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结业后,保留一年学籍,在此期间可报名参加不合格科目的会考。各科成绩全部合格后,经学校报县(区)、市会考办审核、省会考办批准后,可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结业一年后,学籍注销,学生可以社会类考生报名参加高中会考补考,经补考全部成绩合格后,经县(区)会考办报市会考办审核、省会考办批准后,发给《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会考合格证书》(简称“合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合格证书》是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历证明,也是高校招生、报考研究生、参军、招工、办理出国留学手续的重要参考条件。《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合格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审核、编号,由学校按照省会考办终审确认的信息打印,经市会考办验印后由学校颁发。

证书打印应规范、统一,不得涂改,用印必须清晰。入校时间统一打印为八月,毕业时间统一打印为六月。发证日期根据办理证书的批次打印,参与上半年审核的证书统一打印为“六月十日”,参与下半年审核的证书统一打印为“八月十日”。

各县(区)会考办须在证书发放一个月之内统一到市会考办验印。

如发生证书打印、验印错误或证书破损,应在发证当年11月底前将需要换发的证书送市会考办,由市会考办于12月底前向省会考办申请换发,逾期不再换发。

在校证明范文6

一、筹设申办民办教育机构需提交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学校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校(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拟办校(园)名称等)。法人申办要盖有法人单位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人签字,公民个人申办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先到民政局或工商质监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举办者自愿原则,拟申办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民政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拟申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应到工商质监局进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举办者应将核准后的办学名称交至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报审。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4.递交办学资金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科体局党委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用作校园的房产证及校园校舍平面设计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6.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7.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保健员等资格证明文件。

8.购办校、办公设备资产总账。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政策法规股。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变更(终止)程序

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发生改变和终止,均须事先向县教科体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县教科体局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变更。

(一)变更程序

1.举办者更改程序

(1)应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个人简历、承诺书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3)公众媒体登记事项的证明。

2.更改办学地址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变更原因、原校址关于校舍所属权、债权债务、设备处置情况;

(2)新校址资料法律文书(房产性质、租赁协议等)、新办学校办学地址及校舍平面设计图;

(3)消防建筑工程许可意见书(备案)、消防建筑工程验收意见书(备案)、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4)新学校采购的设备资产总账;

(5)填写变更申请表。

3.办学名称更改程序

(1)由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注明变更原因;

(2)在公众媒体登记变更事项,提交资产资产明细表;

(3)填写变更申请表。

4.其他变更程序

书面申请及变更内容所需的材料。

(二)办学终止程序

1.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的程序及依据

(1)向审批机关提交理事会(董事会)关于终止办学的会议纪要。

(2)向审批机关提交终止办学申请书(需写明终止原因、财务清算情况、教职员工安置分流情况、学生安置情况)。

(3)向审批机关递交申请时,必须携带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原件交给教科体局政策法规股审验后退还,留复印件存档。

(4)审批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下发终止办学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以上四点依据:第1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条;第2.3.4点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民办学校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抵债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程序及依据

(1)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进行资产清算。

(2)民办学校清偿所有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审批机关下发撤销办学资格的决定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同时销毁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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