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借用申请书范例6篇

场地借用申请书

场地借用申请书范文1

【摘要】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河北省张北县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 个规范性文件,搭建了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平台,设计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和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相衔接的工作流程,在全县18 个乡(镇) 全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本文就张北县这一做法进行认真调研和总结,对如何在原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农业信贷市场特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 农村金融;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创新

【作者简介】张璇,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在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特殊国情下,土地产权残缺和法律障碍使得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面临着诸多障碍。如何在现有情况下,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方式,真正开展土地的抵押贷款业务,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一直是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的期盼。2013 年以来,河北省张北县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全县18个乡(镇) 探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农村金融创新,我们对张北县这一做法进行了认真调研,有关情况具体如下。

一、张北县基本情况

张北县总面积4185平方公里,辖18个乡镇,366个行政村,1167个自然村,总人口37.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2.8 万人。耕地面积121951 公顷,其中水浇地面积19574公顷,草场面积122133公顷,林地面积81617公顷。2013年全县粮食、油料、蔬菜、马铃薯、豆类等作物播种面积分别是35万亩、16万亩、18万亩、33万亩、5.5万亩,产量分别是9.13 万吨、1.15 万吨、71 万吨、44 万吨、0.4万吨。2013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440元,先后被确定为河北省“无公害蔬菜示范基地”“河北蔬菜之乡”“河北马铃薯之乡”“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全国蔬菜生产重点县”等称号。

2013年11月,在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张北县出台了《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规范性文件,搭建了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工作平台,设计了土地经营权流转操作规程和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相衔接的工作流程,在全县18个乡(镇) 全面推进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为便于农户办理贷款,根据申请贷款额度,实施了分层次服务阶梯化办理的办法。5万元以下的由乡(镇) 信用社办理;5万元以上种养大户申请的,由联社小贷中心办理;5万元以上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请的,由县联社客户部办理。目前,共发放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21笔,贷款金额546万元。

二、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具体做法

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前提是抓好流转交易的平台建设,突破土地经营权可处置的障碍。为此,张北县注册成立了“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物权公司”)、“张北县物权融资服务中心”(简称“物权中心”) 两个服务平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把市场经营和管理服务两个职能承担起来。

(一) 物权公司有关情况

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 年11 月,为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及农村物权融资、托管、交易咨询服务。成立这个物权公司的基本考虑是,土地流转和抵押贷款是市场行为,只能以企业为主体具体操作。比如除了交易和融资以外,还要有土地托管经营的能力以确保土地经营权的相应收益。目前公司内设申请登记审核部、贷款申请部、挂牌转让部3个职能部门。

1.申请登记审核部。主要负责初步审核《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以及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其他资料凭证,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交的申请书;共有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土地流转的证明书;物权收益评估等,并对上述事项开展审前调查。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后送交到贷款申请部。

2.贷款申请部。主要负责按照审核部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负责与农经站对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出具《承诺函》,凭《承诺函》协助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并定期与金融机构汇总核对借款手续、数额。

3.挂牌转让部。除承担在交易平台挂牌、征集承包人、核实借款人还款实况、与银行及借款人结算等工作外,还负责公司的行政后勤、文秘办公、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事项。

物权公司成立步骤:经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第一步,由张北县财政局向县政府提交《关于成立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办公地点等;第二步,县政府按照请示事项印发《关于同意成立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第三步,县财政局接到批复文件后,印发《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任命的决定》和《张北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聘任决定》;第四步,县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办理物权公司设立相关登记手续。

(二) 物权中心有关情况

张北县物权融资服务中心作为一个综合协调部门单独设立,为科级事业单位,对物权公司进行业务指导,提供物权融资交易服务,管理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指导督促乡(镇) 开展土地收益评估。成立物权中心的初衷是由于物权公司作为国有企业,不能行使行政职能,无法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工作,因此需设立一个综合协调机构承担管理服务职能。中心编制为10人,领导职数1正2副,设综合办公室、贷款业务股、土地流转监管股、土地收益评估股4个股室。

1.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材料综合、上传下达、接待和后勤保障工作。

2.贷款业务股。负责对物权融资公司开展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协调金融机构多渠道提供信贷服务,对贷款农户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

3.土地流转监管股。负责办理《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督管理,对土地流转信息进行搜集和,指导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 开展工作。

4.土地收益评估股。负责协调乡(镇) 成立土地收益评估小组,对土地收益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提供给物权融资公司。

在解决好上述问题,扫清工作障碍的前提下,张北县设置了操作流程八步法。第一步,贷款申请。借款人为农户、种养大户的,由借款人携带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公司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人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贷款卡、章程、借款决议、征信报告、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第二步,贷前调查。金融机构2人以上实地调查借款人资产状况、经营现状、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期限、土地权属、共有人情况等,同意为其发放贷款的,在《张北县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借款人据此意见到物权公司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第三步,土地价值评估及证明书。借款人获取乡(镇) 物权收益评估小组出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价值评估参照表》,到村委会和农经站取得《土地流转证明书》。第四步,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借款人携带以上资料到物权公司提交《张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请书》,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第五步,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携带与物权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到乡镇农经站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登记,农经站出具《变更登记证明书》。第六步,出具承诺函。借款人向物权公司提交《变更登记证明书》,物权公司出具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函》。第七步,贷款发放。借款人携带在物权公司办理的所有手续复印件及《承诺函》原件,到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金融机构按照合同发放贷款。第八步,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借款人及时履行债务,并向物权公司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回转申请书》,物权公司签署意见后,借款人持还款证明(银行出具) 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回转申请书》,到农经站再次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贷款到期,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物权公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对外流转,用流转收益偿还贷款,在土地未能及时流转出去的情况下,优先使用风险基金偿还贷款。贷款本息偿清后,借款人到农经站再次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主要经验

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核心是解决好农户借得到、银行贷得出的问题。通过调研和座谈,我们认为张北县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确了借款主体,就是谁可以贷款的问题。目前的条件是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且具备贷款准入条件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公司等。

2.明确了收益评估,就是土地流转和抵押价格的问题。各乡(镇) 成立了物权收益评估小组,以村为单位,由主管农业的副乡(镇) 长及农经、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土地等工作人员、驻乡金融网点负责人、评估土地所在地村主任和村民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对用于贷款的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在每年土地耕种之前的3个月内进行,即2月份至4月份对各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及流转价值进行评估,将评估参照表提供给金融机构,作为物权公司承诺保证额度以及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参考,评估以亩为单位,有效期为一年。

3.明确了贷款额度,就是农户最多可以贷多少钱的问题。张北县确定借款人为农户的,需将其耕种面积的1/3留作“口粮田”,剩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最大贷款金额=承包土地面积×2/3×单亩每年流转评估价×70%×贷款期限。借款人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农业公司的,原则上需将其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3用于“保障自给生产”,剩余2/3可用于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最大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同上。

贷款期限、利率一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统一上浮50%执行,6个月至1年(含一年) 贷款基准利率6% (5 厘),上浮50%后为9% (7.5厘);1 年至3 年(含3 年) 贷款基准利率6.15%(5.13厘),上浮50%后为9.23%(7.69厘)。

4.明确了风险补偿基金,就是如何确保风险可控的问题。为了让银行放心地将钱贷出,由县财政出资300万元,设立惠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后按金融机构发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1%逐年增补(金融机构让利1%,作为风险补偿基金)。惠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由县金融办在县财政局开设风险补偿专用基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贷款逾期时,在物权公司未能及时将土地流转出去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基金来偿还贷款,防止银行坏账、呆账的发生。

四、有关建议

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从抵押物扩展角度,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为土地流转合作社或农户拓展了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缓解了当前农村产业发展阶段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也为信贷担保体制创新提供了新思路。为进一步创新农村金融,结合我国法律法规、农业信贷市场特点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修改完善《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当前农村发展现状适当放开农村土地、宅基地等各类产权的抵押流转。

2.完善农村土地、房屋、林权抵押流转市场,建立产权交易中心、网络信息中心及相应的专业评估机构,重点是寻求政策和法律上的认同与支持,消除抵押障碍,促进土地抵押物及时流转变现。

3.政府出台相关制度办法,引导构建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并存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如可借助有威信的农村种养大户带头成立担保合作社或者担保协会,会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担保基金,农户贷款时通过“农户联保+互助金担保”或“农户联保+合作社/协会担保”“农户联保+抵押”等方式获取银行贷款。

4.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信贷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与抵押行为。可鼓励县级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信贷服务中心等类似管理机构,规范土地抵押贷款行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评估、登记、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对需要转入土地的农户或土地合作社提供相应的支持,促进土地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

参考文献

[1]崔嵩.创新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机制[J].中国金融,2012,(18).

场地借用申请书范文2

1. 日本登记制度的现状 ① 登记所 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 ② 登记对象 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 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9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 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 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的发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赋予对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经济界之要求,乃经历数年而成立之登记制度;而目前已有相当数量之申请登记件数。 ③ 不动产登记法 不动产登记法〈2009年6月18日法律第123号〉第1条明文,为谋求国民权利之保护,并以促进交易安全与圆滑为目的,而有公示不动产表示和有关不动产权利并对之进行登记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在其后曾历经数度变迁,終上述法律作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而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除附则之外,本文计有164个条文,又相关联法规之不动产登记令〈2009年12月1日政令第379号〉计有24个条文(所附附表计一页,相当長,可再细分为75个项目),不动产登记规则〈2009年2月18日法务省令第18 号〉计有2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计有12个),不动产登记事务处理程序准则〈2009年2月25日民二第456 号〉计有1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个);而日本之不动产登记乃是依据上開法令而被運用。 2. 不动产登记 ① 可为登记之权利 登记係針对土地及建物等不動产之表示,抑或就不动产为下述权利之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为之。 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优先购买权)、質权、抵押权、租借权(賃借权)、採矿权 所谓不动产之表示登记,在土地之场合,係将其所在、地号、地目、所占面積登载于登记簿;建物则係就其所在、房屋编号、種类、构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记。土地之分笔、合笔、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变更登记等,亦属之。除关于分笔、合笔等创设性登记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记,其申请乃属义务;怠于此一申请义务者将被科以一定罚款。为求不发生现地与登记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对所有权人课予责任(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第1项、同法164条等) . 在其他国家裡其土地登记簿或许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记在登记簿上的,甚为稀少。 所谓权利登记之例,不胜枚举,诸如因建物买卖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因父母死亡所为土地等之継承登记、为确保通行之地役权设定登记、清偿借款时涂销抵押权登记等,均属之。 在日本,土地及建物 各有其登记簿并採取个別登记方式,与其他国家不同。唯,在设定抵押权之场合,为登记权利者之抵押权人为求多一层法律效果,而将土地及建物一起登记者甚多,自不待言。 ② 公的图面 登记所裡备有地图及建物所在地图(同法14条)。缴纳一定规费,任何人均可阅览之;此乃透过对图面之确认來判断土地及建物之所在与正确面積之构造。 但是,实务上我等专家称之为14条地图之上開图面,並未能完全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乃是实情。虽政府正积亟进行14条地图之整备,唯传言其至少须费时五十年以上。 因此,以使用所谓公图之方式來对之加以补充。目前公图是跟登记簿一并放在登记所,但其原本是作为征收固定资产稅等稅金而由稅务署所保管之物。所幸者是,公图几乎涵蓋全日本所有土地,故在进行土地分笔等登记时,作为资料而被使用。在法律上存有标示不正确的图面上,不論在现地抑或登记簿上均应属面广大之土地,但卻比起相邻狭地被画的更为狭小的例子,散見各处。又,土地形狀标示与现地相异者,亦有之。唯,关于如何场所上有何地号存在、邻接土地有何地号土地存在等,出现相左之处并不多見;故实际为登记申请时,尚不感有不便之处。 ③ 申请人 登记之中,关于权利之登记申请,除法令另有规定外,登记权利者与登记义务者应共同为之(同法60条)。所谓登记权利者,是指透过申请该登记而取得权利之买卖契約之买方,而卖方即是登记义务者。 申请登记,除未成年人等部分例外外,因任何人均可自己为之,故表示登记之申请人或登记权利者?登记义务者均可自己前往登记所,或以邮送方式提出登记申请。唯,自己申请登记之案件,据推估仪占总登记案件之百分之五,大部分案件几乎是由以登记申请程序为职业并具备国家资格之专家为人,而由其为之,此为实际狀況. 表示登记可由具备土地家屋调查士此国家资格者为人代为提出申请,另一方面,司法书士则可代为权利登记之申请。亦即,表示登记之申请及权利登记之申请,係由法律所分別规定之不同资格者來提出。 不採亲持申请书类方式而利用电脑网路提出申请者的人数,包括作为人之专家在內,並不多見;目前尚在逐步推广中。 ④ 登记之效力 权利登记乃是对抗要件,除部分例外外,其並非发生效力之要件(契約生效要件) .举购买土地的例子來說,因为纵不为登记亦与效力無关,故如买卖契約在法律上成立的話,未必有提出登记申请之必要;不过,实际上在日本购买土地而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例子,除非有特殊情事,否则应不存在。 一般土地买卖之交易,係由卖方提供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必要之书类,交由司法书士确认后,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买卖价金,再由司法书士担任人持上開申请书类迅速至登记所办理,乃为一般情形。关于登记之申请,一个司法书士可同时担任买方和卖方双方的人。 在日本,不动产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因为在不动产登记法制定当时,日本虽参考了其他国家法律,但或许在継受方法上有其原因,而終还是採取不付与公信力之立法;其详细则让诸其他资料之說明。 ⑤ 登记之申请 登记之申请,在备斉下列要件后为之: · 登记申请书之提出(参照附件申请书格式1) · 登录免许稅之缴纳 原则上以現金繳納,貼付印花稅紙亦可。 · 附件书类之检附 申请登记之登记义务者其登记申请意思之确认,係由登记官检查申请书所检附之书面为之。以土地买卖之所有权移转來說,作为卖方之登记义务者,必須依据附件申请书类格式提出下述文件並检附于登记申请书中,以担保其申请意义。检具下述所有书类后,登记始能完成。(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 · 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 (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 · 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 (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 · 印章证明书 (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並以发行日起三各月以內者为限) · 登记事项证明书 (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权限) · 登记识別資訊 (或被称为权利証之登记完了证明) · 以第三者之许可、承诺或同 意为必要之场合,可判断受有许可、承诺或同意之书面。 ⑥ 登记之嘱托 承前所述,权利登记係以共同申请为原则,但嘱托登记为其例外。此限于一般被称为官公署,亦即国或地方公共团体或法院等为登记申请之场合,有被特別称为嘱托登记之登记存在。作为县道用地而被县买收的土地,即属此例。虽登记原则上须共同为之,以如前述,但嘱托登记则可由官公署单独提出登记申请。(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1) 作为县道用地而由县所买收土地之嘱托登记,须检具下述书类: · 证明登记原因之资料 (土地出卖证明书或买卖契約书或其他类似书面) · 对司法书士之登记申请委任狀 (由登记义务者填写并加蓋印章) · 印章证明书 (证明确属印章之书面) · 登记事项证明书 (登记义务者为法人之场合,为证明其权限) 若有來自官公署之嘱托登记,与一般申请案件不同,以有政府机关参与不至出错为理由,仅需检附简单书类即可。又,官公署为登记权利者之场合,不课征登录执照稅。 在嘱托登记中,为提升农地便利之土地改良登记、公共设施之新设修缮或为促进住宅用地利用之土地使用更新登记、为供公益事業使用而让用地事业者強制取得所有权等基于土地收用法所为之登记,均被包括在內。其中,关于土地收用法部分,将只就其登记程序,稍加介紹. 3. 土地收用法之登记 裁決程序開始之決定作出后,收用委员会嘱托为開始收用裁決程序之登记(土地收用法第45条之2) .(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2) 此一登记是限制处分之登记,因之而诸多权利将被确定,以避免权利变动之混乱。(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2) 关于收用之各项程序,本文将予以省略;唯在最終作出收用裁決之场合,需用土地之事业者得单独为收用登记之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118条第1项) .此项登记亦属共同申请原则之例外之一。又,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需用土地之事业者之场合,官公署必须为收用登记之嘱托(同法同条第2项)。 因收用而取得之所有权虽被认为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记方法卻採取与买卖等特定継承相同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之形式。又,依時效而取得所有权者虽亦属原始取得,但其登记亦同。 应检附之资料有收用裁決书正本(包括和解调解书正本等),以及用以证明该裁決未失其效力之书面或资料,诸如收用委员会之证明书等。(参照附件嘱托书格式3) 申请或嘱托为所有权移转登记时,有必要指定已消灭权利或已失效抵押等之登记,而登记官接受上述指定后应依职权涂销该登记。又,就開始裁決程序之登记,登记官亦应依职权涂销之。 4. 全国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 以县为單位,各县均设有一个属于社团法人之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司法书士法第68条) .该协会所属司法书士为官公署之人,为其作成嘱托登记申请书并为申请之。此乃协助公益之司法书士的重要工作。而为统合以县为单位之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另设有全国公共嘱托登记司法书士协会协议会。

场地借用申请书范文3

【关键词】抵押权;设立;登记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是指根据抵押当事人申请,登记机构依法将抵押权设立的事项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抵押权不成立,抵押权登记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一、房地产设立抵押的一般规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房地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4、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5、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6、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7、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8、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二、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登记时需注意问题

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大部分在收件环节。为了避免和减少抵押权登记中的差错,房屋登记机构一定要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受理、审核、登簿,在具体工作中,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核对申请人至关重要。一是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在申请时在登记申请书上当场签字。核对申请人时要尽量注意识别身份证的真伪,以及申请人与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一致等,以防止假冒他人签字。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查验境内居民身份证真伪,现场对申请人进行拍照,减少作假行为。二是个人申请抵押登记中的问题,杜绝未经公证委托的登记。抵押属于对房产的处分,对于这类授权委托书,除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时,可由金融机构指定的代办者外,应要求当事人对委托书办理公证。而不是仅由他人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申请登记。

2、确认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登记机构应对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真伪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如果房屋登记机构对于其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审核事项,未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的,会给抵押权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3、检查有无禁止或限制设定抵押的情况存在。属于未成年人的房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但必须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对于属于禁止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和有查封的房屋,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对于房、地分在两个部门登记的,应查明土地使用权是否已设定抵押。

三、申请房屋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是当事人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必备要件。

4、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为了保证债权债务的履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它是抵押权设定登记的原因文件,也是登记的重要要件之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也称主合同,在抵押关系中它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借款合同,实践工作中一些抵押合同往往和借款合同表现在一份合同中,但实际却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和抵押法律关系,登记机构可以为这类登记申请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

6、其他必要材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四、关于抵押权登记的案例分析,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重要性

案例:甲某向乙某借款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将其自有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物,双方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同年,甲某背着乙某将上述已约定的抵押房屋又抵押给了丙银行,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讼,请求判定甲某与丙银行的登记行为无效,审理期间,甲某对乙某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而丙银行提出甲某和乙某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没有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所以该抵押行为无效。

分析:首先公证不能代替抵押登记,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审查有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将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只能证明抵押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具有合同效力,但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只有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发生效力,公证不是抵押过程中的必备程序和生效条件。案例中甲某与乙某办理了房屋公证,未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不发生抵押权效力,故乙某请求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次,丙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乙某未办理抵押登记,未取得抵押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结束语

登记是抵押权的公示方式,办理抵押权的设立登记,使抵押权人获得了对抵押物追及效力,能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通过登记,将抵押权的设立情况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晓房屋抵押权状况,从而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房屋登记办法》

场地借用申请书范文4

关键词: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强制执行;风险防范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经营灵活、手续简便、收益高、融资快等优点,无论是在乡村,还是在城市都有着广泛的市场。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当事人对此类业务风险认识的不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1年8月13日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制度的改革,尤其是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借贷纠纷显著增多的问题,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此同时,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也呈不断发展的态势。作为新兴的公证业务之一,对于如何审查和办理此项公证业务,由于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滞后或缺失,各个公证处掌控的标准也不尽相同,1992年8月12日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也只是一个宏观性的指导文件,由此也出现了不少经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违背实体法和程序法现象的发生。对于如何有效防范办理此类业务的风险,笔者拟就相关理论观点及业务实践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公证合同主体的把握

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两大部分组成。而民间借贷的主体,《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界定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主体范围,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这就从根本上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借贷行为进行了区别。由此可以看出,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与《规定》之前相比,其签订贷款合同的主体范围有了较大的扩展,既包括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还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就一方或双方申请人为自然人而言,民间借贷双方无论是资金的出借还是借款的使用,实际上都很难与家庭财产割裂开来,所以借贷双方(含第三人担保的自然人)如已婚的一般均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公证。如借款人(或担保人)夫妻一方申请办理公证的应注意审查是否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或担保人)夫妻之间签订有夫妻财产约定且出借人事先已明知;二是出借人与借款人(或担保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配偶对此能够提供相关证明的。而一方或双方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均应有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否则极易导致挪用公款现象的发生。

二、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合同内容的审查

除应当注意审查合同法中规定的公平、诚实信用等一般性原则之外,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签订贷款合同的一些具体内容更需要谨慎审查。

(一)借款数额。有些公证处为了规避风险,对于较大数额的民间借款一律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对于自然人之间借款数额要考虑与其年龄、职业或家庭财产状况来综合判断出借人是否具备出借能力、借款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借款标的的审查也应参考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及营业能力。

(二)出借人资金来源。公证处是否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云南省昆明公证处段伟主张“货币属于特殊的动产,具有占有即标示所有的特性,……基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备,事实上也很难对当事人的资金来源进行查明。”也有人从公证角度进一步阐明,资金来源合法由借贷合同关系之上的另一层法律关系调整,无涉及的相关各方共同申请,公证处无权也无法做实质审查。笔者认为,为了保证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以及相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员有义务对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进行适当的审查和关注。由于公证处没有侦查和调查权,在对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无法做到实质性审查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以下两方面措施加以防范:一方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出借资金的银行存款及流转证明,从而将审查出借人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的一般注意义务转移给银行;另一方面,以具结保障的方式告知出借人,如出现高利转贷、挪用公款、非法集资等情况,其出借权益将得不到保障,甚至要承担相应的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公证处一般都会要求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的合法用途,但当事人是否会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公证处则无法监控。但有两种情况下公证人员应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一是对于借款人以非法集资的目的而借款的,出借人的合法嘁娼得不到法律保障;二是出借人如果明知借款人为了、走私、诈骗、买卖或贩卖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借款的,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虽然进一步规定了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它们相互之间可以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但对于借款用途却有着严格的限定,就是只能是“为生产、经营需要”,除此之目的外它们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均将是无效合同。何为“生产、经营需要”,一般情况下就是借贷双方应存在着上下游的产销关系、持股等关联关系,对于没有任何关联的企业之间、一方主体为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的应注意审查是否属于企业间融资性买卖的情形。由于企业间融资性买卖具有隐蔽性强、交易过程复杂等特点,为规避此类风险,可以着重从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流转、当事人一方是否只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负担买卖风险、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常理等,来综合判断民间借贷是否为融资性买卖。

(四)借款利率和违约金。较高的利率是民间借贷的一个重要特点,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对于按日利率或月利率计息的折换成年利率均不能超过此限度。值得注意的是,借贷双方既约定了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其总计也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年利率24%的限额,往往私下另行签订阴阳合同或者将超过的利息提前从借款中扣除,公证处应明确告知其不受法律保护。

(五)资金的交付及还款方式。传统的支付方式有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或票据支付,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又出现了网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支付方式。无论哪种支付方式,公证人员均应告知当事人留下必要的证据。因为经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往往要求附加强制执行条款,而一旦借款人违约,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时,涉及到当事人之间资金的交付及还款方式的证据便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可以要求当事人如无特殊情况,双方资金往来一律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并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列明双方的清洁银行账号(即无其他业务资金往来的银行账号),出借人出借资金、借款人偿还借款均通过此银行账号划转。

(六)抵押物。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抵押和不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大多数自然人借款是以自己所有的房产进行抵押的。有些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产权证交付出借人质押。公证处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办理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由于不办理抵押登记,还有可能出现假房产证交付出借人进行虚假担保的情况。另外,有些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同时又是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公证处能否为其办理民间借贷抵押合同公证?2005年12月2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了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但同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条件。有一点应特别注意的是,抵押人属于“低保户”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执行的。鉴于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对于只有一套房产进行抵押的就明确不予执行,一些公证处曾采取变通的做法,要求借款人的亲属或朋友具结保证在借款人抵押的房产被执行时保证提供住处,或者要求借款人必须有两套以上的住房(其中一套为抵押物),否则不予受理。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民间借贷的巨大风险和许多不可控因素,同时也避免陷入“低保户”的陷阱,笔者同意“二套房”的做法。对于一套房抵押的,要注意严格审查借款人一旦不能偿还借款是否会落到“低保户”范围,同时要明确告知出借人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即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除此主体之外的借款合同均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注意审查借贷双方均不能约定“签字后生效”,任何主体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均不能约定“公证后生效”。

三、赋予强制执行条款及出具执行证书的风险防范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法》规定的公证书三大效力之一,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也是“准司法”活动的重要体现。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证处常常对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合同中加入“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承诺在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条款。但借款人在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时依法接受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公证处依法出具执行证书。而申请执行证书常常是出借人单方申请,向公证处说明借款人违约的事实,在公证处向借款人核实是否违约时,大多数借款人根本不予配合。

公证处如何在出借人一方申请且借款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出具执行证书?笔者的做法是,以出借人向借款人函寄《催收借款通知书》的形式核实借款人违约的事实并事先约定借款人不予配合而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即在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加入以下“约定核实”条款:公证处在受理出借人强制执行公证申请时,即可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函寄《催收借款通知书》,如借款人对违约事实无异议或在函寄《催收借款通知书》后20日内不予答复时,公证处可为出借人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双方联系地址及电话(详细列明)。出借人函寄《催收借款通知书》以借款人所留上述地址为准,如有变更,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如因借款人地址变更致使上述《催收借款通知书》不能送达时,即视为借款人对违约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公证处为出借人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

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条款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当事人是否能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执行法院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k公室2002年12月25日(2002)执监字第262号文有明确规定,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当事人无权约定执行管辖,公证机关也无权确认当事人约定执行管辖;二是要注意提前告知出借人申请执行证书的时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年期限内,是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也是出借人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

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是否可以附带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

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如借款人违约,公证机构为出借人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为出借人实现债权节省时间及诉讼成本,但不可否认的是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一是当出借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时,公证机构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要求,如合同条款不完善、提供的证据不足等原因公证机构是拒绝为其出具执行证书的;二是即使公证机构为借款人出具了执行证书,由于人民法院和公证机构在实体法的适用、执行证书的签发程序以及执行数额的计算有分歧等多种方面的原因,当地的人民法院往往不予执行。基于以上因素,当事人通常只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而不附加强制执行条款,但同时要求公证机构办理附带的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向公证机构单独办理委托书公证,委托出借人指定的人员代办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解押出售等相关业务。对此项公证业务,业内看法不一,笔者并不赞同办理,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担保性委托书,并不一定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借款人不办理委托书公证就不能得到借款的劣势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二是委托书中处理抵押物的方式违背了《担保法》中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的法律禁止性规定,现实中也出现了出借人低价处理抵押物而损害借款人利益的情况;三是担保性委托书没有清算条款,对借款人来说也是显失公平的。

总之,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这项新兴的业务,与传统的公证业务相比,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只要我们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动态,充分履行谨慎的审查义务和详尽的告知内容,不断地提高理论钻研水平,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定会使之日臻完善并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参考文献:

[1]段伟、李俊英.《民间借贷公证中公证人的职责探析》.载《中国公证》2014年第9期第16页.

场地借用申请书范文5

    以往人们所知晓掌握的融资手段较为单一,往往仅限于按揭贷款、转按揭贷款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百姓对于买房、买车、出国旅行等大额消费需求及消费欲望也随之而来,一时难以筹集大额款项也是在所难免,面对这种棘手的问题该如何处理?运用何种融资手段才能渡过难关?这时,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出现无疑解决了百姓的燃眉之急。自从银行推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之后深受市场青睐,京城百姓对此项业务的认识也在逐渐提高。据介绍,来该公司办理房屋抵押消费贷款业务的客户有明显增长,大约占到40%左右。但是对于绝大多数百姓来说,这项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及怎样办理还是很模糊,为此记者专程采访了业内专业人士,并为广大客户做出了以下具体解析:

    1、 什么是房屋抵押消费贷款:

    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用于买车、买房等综合性消费,借款人再分期或一次性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信贷方式。

    2、 贷款人所具备3、 的条件: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次,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三,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产抵押;第四,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 所抵押房产的条件:

    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四、贷款人需提交的材料:

    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个人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结婚证;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原购房协议正本和复印件;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公证书及贷款用途证明。

    五、贷款金融、年限及利率:

    房产抵押消费贷款起点金为5000元,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可到十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有利随本清,按月还本付息等方式。

    六、办理贷款时间及周期:

场地借用申请书范文6

申请登记程序:第一步是在房管局找到申请登记的窗口,领一张申请登记表,填一下交上。接着就等审核制证,通过的话就会通知你交费领证。

登记提交资料:要准备和提交的材料有:1.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3.房屋所有权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 5.借款合同(主债合同)6.房地产抵押合同(一式三份)7.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出具)8.房地产价值证明材料(评估报告或抵押房地产价值协议书)9.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10.法人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11.金融单位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2.其他证件 备注:1.第9、10项为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2.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在二楼商务中心领取。

收费标准:1/2 住宅:抵押权登记费:80元/套 2/2 非住宅:抵押权登记费:550元/基本单元;工业企业按330元/基本单元

办理时间周期 一般登记受理后5个工作日后就可以了。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