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证明范例6篇

场地使用证明

场地使用证明范文1

[关键词]土地产权;流转制度;证券化

一、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的缺陷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入市的缺陷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最大缺陷在于产权界定不清晰,土地产权关系模糊。农村土地产权入市的首要条件是产权清晰。产权清晰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财产的归属关系是清楚的,即财产归谁所有,谁是财产的所有者或谁拥有财产的所有权是明确的;二是在财产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产权实现过程中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是清楚的。明晰的产权关系是土地资源进入市场的前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所有权主体不清晰。虽然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太笼统,是指乡、村,还是村民小组,不够明确。《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虽然有较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政府拥有对乡镇政府、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权,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依然不明确。

2 产权中的“权责利”关系模糊,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例如,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的权责不清,往往只有承包方的义务,而没有发包方的职责。对农户在使用土地中所造成的地力升降也没有明确奖惩办法。

(二)土地产权的配套制度缺乏

由于农村土地具备的生存和社会保障功能,在土地产权进入市场后,土地资源的利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配置,必然出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两大问题,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在农村劳动力资源的使用上,由于农村劳动力缺乏技术基础,以及现行的户籍制度等障碍,导致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艰巨,社会保障制度也仅仅在发达地区农村才出现。没有劳动力转移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安排,农村土地产权难以“独木成林”。

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努力,各地都没有停止过,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等地,对农村劳动力入户城市正积极探索有效路径。但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包括退休养老、医疗等保障,则需要政府以极大的勇气去承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各方面的努力。国家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统筹考虑农村居民,解决他们离开土地的后顾之忧。可以考虑将“以工补农”的资金、土地征用安置费等,变为直接补贴农业生产和给予农民,转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以更利于土地的流动和转让。

(三)土地产权的价值难以计量

曾担任世界粮食委员会主席的j.w.罗森不拉姆,收集了richard barrows的观点:在竞争市场上,生产资源在各种用途之间的竞争中如何分配,由价格决定。土地将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最高的使用价值。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准确数据应当是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的,这是有效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其他的方法可能低估或高估土地的价值。但我们也知道,靠市场来决定土地价值,就目前的农村而言,是不现实的。由于产权问题带来的流通和市场准入,使农村土地很难通过市场得到价值确定。鲍杰等从资产评估的角度出发,认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拥有和转让的是特定土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也就是说,土地价值的计量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使用权层面。

2005年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出台,给土地使用权商品化指明了出路,但对所有权是否商品化,则存在种种疑虑。但正如实践往往是走在理论的前头,南方某海滨市主管着几十家国营农场的企业集团在刚跨入新世纪之际,为了防止土地资源的流失、改变财务状况及方便筹集资金,在当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对所属土地评估为3亿元并据以进行会计处理。这是在没有将土地商品化的前提下的计量实践,显然是以土地所有权计量为目的的实践活动。无独有偶,2006年,广东韶赣高速公路建设拟尝试“农民土地入股”征地方式,由韶关市进行具体操作。我们既然知道高速公路的永久性性质,也就知道这将是涉及土地所有权计量的又一次实践活动。不难预计,土地价值的计量实践必定从使用权层面上升到所有权高度,完成对土地的整体计量。

(四)土地产权流转的工具没有配备

无论是农民私下的承包权流转交易,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对使用产权的调整,或者政府对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引导,都没有解决土地产权交易的媒介问题,因而很难体现出土地产权的价值。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一)证券的功能

提供流动性是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产权必须流动才能体现其价值。那么,在资本市场,或者资本产权市场,流转的工具,或者说媒介,就是证券了。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了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它用以证明持有人有权依其所持凭证记载的内容而取得应有的权益。从一般意义上来说,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证券作为资本和产权的运动载体,它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功能。

第一,筹资功能,即为经济的发展筹措资本。通过证券筹措资本的范围很广,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层次和方面都可以利用证券来筹措资本。如企业通过发行证券来筹集资本,国家通过发行国债来筹措财政资金等。

第二,配置资本的功能,即通过证券的发行与交易,按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对资本进行分配。资本是一种稀缺资源,如何有效地分配资本是经济运行的根本目的。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起着自发地分配资本的作用。通过证券的发行,可以吸收社会上闲置的货币资本,使其重新进入经济系统的再生产过程而发挥效用。证券的交易是在价格的诱导下进行的,而价格的高低取决于证券的价值。证券的价值又取决于其所代表的资本的实际使用效益,所以,资本的使用效益越高,就越能从市场上筹集资本,使资本的流动服从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最终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二)农村土地产权证券化选择

正因为证券的上述特征和功能,它

成了资本市场不可替代的交易工具。产权市场具备资本市场的特性,也应当使用证券方式,以证券代表一定的土地产权。实施农村土地证券化后,在土地这种基本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有效合理配置的市场进程中,借助于有价证券这种虚拟资本形式来承载拥有土地经营权所产生的权益,并以此来获得未来预期的经济收益,将有利于真正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这种改革思路,就是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企业。企业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既可按股分红,又可在企业工作,按劳取酬。在股份的构成上,农民主要以土地经营权人股,也可以资金、技术、设备入股。在用人机制上,企业与农民实行双向选择,企业原则上优先招收土地股民。这是一种让农民变股民的农村改革新思路,这一思路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顺利对接,可以很好地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面临的突出问题。土地证券的持有者可以凭借其进入资本市场,行使资本投资和资本交易的职能。土地经营权流转借助土地的证券化的方式,能很好地实现土地流转市场化的目标。土地经营权证券化以后,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被货币化,易于同其他生产要素(资本、技术)进行比较,突破了土地经营权无法进行价值和价格比较的限制。土地经营证券化以后可以降低土地流转中的交易费用,大大节约流转成本,熨平土地交易中所产生的冲击和波动,便于实现土地的顺利交接,可以使农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得到完善,同时还能分散风险,便于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

三、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建议

(一)继续推动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土地证券化的前提是土地产权明晰,我国应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使土地产权真正实现独立化、法律化、人格化、商品化。一是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代表。笔者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这样的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也与现实情况比较吻合,当前重点是要加强村委会选举的监督,完善村委会运作制度。二是逐步推行农村土地家庭“永包制”。“永包制”强化了承包权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土地承包权真正实现物权化,既调动了农户对土地保值增值的积极性,又便于所有权主体对承包权进行调控。更为重要的是,家庭“永包制”将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清除制度障碍,大幅度地降低土地流转成本。三是农村土地所有权逐步国有化。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不仅有利于统一城乡土地管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承包权,而且还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市场流动和优化配置。四是建立农村土地保障的替代机制。要推行土地证券化和土地市场化,就必须弱化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逐步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五是精简乡镇政府。这有助于减少农村事务的管理成本,减少土地承载的负担,加速农村社会化进程。

(二)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

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是土地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按照发展与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一个开放、公平、高效、有序、有度、规范化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市场。使用权市场可以按县、省、全国市场三级设置,县级交易市场为本县区域内的土地交易服务,省级交易市场为跨县的土地交易服务,全国市场则为跨省交易服务。为规范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健全土地使用权市场的法律法规。土地市场交易实际上是土地的产权权利的交易,这种交易一定要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仍然不能适应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要求,必须加强立法,完善农村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保障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土地产权交易的正常运行。二是建立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中介组织。土地使用交易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交易过程,必须建立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为之服务。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信息、咨询、预测和评估等服务系统,使服务专业化、社会化。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证券化信用担保、信用评估体系

1 必须建立有效的信用担保体系。土地证券化一般都需要进行信用提升,信用提升可以有两个途径: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在我国农村土地证券化中,相对于外部信用提升来说,内部信用提升可能是一条更可行的路子。内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将全部农村土地证券分为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两个层次,通过弱化一部分证券的信用,来增强另一部分证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来获得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政府农村土地信用担保机构为主、民间信用担保机构为辅的信用担保体系。

2 必须进一步健全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估的意义在于可以有效降低农村土地证券交易成本和市场投资风险,对农村土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必须改变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方式,证券的评级应该交给市场来完成,政府的任务是制定信用评估的管理法规,维护信用评估市场的秩序。其次,国际上已经形成比较规范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经验,提高我国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建立和健全相关法规,为土地证券化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要修改相关的法规,消除土地证券化中的制度障碍。具体来说,应赋予商业银行的信托资产经营权,允许商业银行作为专门机构从事土地证券的发行、投资等业务;允许保险资金、养老基金、住房公积金等进入土地证券市场;《证券法》中应明确有关土地证券的地位,确保土地证券的合法性;税收制度要根据土地证券发行、流通的各个环节,明确相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尽量合法化地减少税收成本,设计一个有利于证券化的税收环境。

2 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土地证券化立法经验,在试点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土地证券化的专业法规体系。此外,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为土地证券化提供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注释:

①魏杰现代产权制度辨析[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9

[参考文献]

[1]鲍杰,李光洲,罗秦资产评估[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2]陈文汉,牛勇以土地证券化促进农业发展[j],农村经济,2003,(9):15-17

[3]道格拉斯·c·诺思等,制度变迁理论纲要[m]上海:上海出版社,1995

[4]黄小彪农村土地证券化:功能、障碍与对策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10):45-46+54

[5]马义华,农村土地证券化研究[d],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场地使用证明范文2

1查证验物

1.1查证

目前辽宁省已经全面启用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因此,查验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时需登录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输入所要查验的检疫合格证明编号便可对生猪的来源、头数等进行核对,检疫人员应注意检查检疫合格证明,该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并有检疫员亲笔签名方可入场。

1.2验物

进行验物主要是观察生猪健康状态及耳标佩戴,入场生猪均需佩戴二维码耳标,通过耳标可以对生猪免疫情况进行追溯,对于证物不符的生猪运输车辆严禁入场。

2车辆消毒

运载生猪的车辆进入屠宰场前,必须经过指定的消毒通道(一般屠宰场入口设有消毒池)对车辆进行消毒,防止运输车辆带进病毒病菌;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3健康检查

进入屠宰场后,宰前的检疫人员需用水枪冲洗生猪蹄部,对生猪健康状况进行进一步查看。视检主要包括观察生猪的精神、眼、蹄、皮肤等是否异常;注意观察生猪有无咳嗽、喘、呼吸等反应;观察生猪的活动姿势,有无跛行、曲背弓腰等。

4抽检尿液瘦肉精

生猪瘦肉精宰前检测一般采用抽检的形式,抽检比例在10%左右,接取生猪尿液,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快速检测卡,对抽检的生猪尿液进行检测。生猪的承运人应提供保证未使用瘦肉精的保证书,并按要求在保证书上填写运载头数及生猪佩戴的二维码耳标号,没有携带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的车辆严禁入场。

5回收证明

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宰前检疫主要回收的是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未使用瘦肉精的保证书。辽宁省内运载生猪回收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B证,辽宁省外运载生猪需要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A证。

6登记入圈

对于宰前检疫合格的生猪对其编号入圈,根据回收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登录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进行登记。

7待宰

生猪经过长途运输会发生一些应急反应,入场的生猪均需要在待宰圈待宰6h后,经过临宰前观察,确保健康合格的生猪进行屠宰。待宰圈应做好进圈和出圈登记,确保生猪的待宰时间。

8其他

场地使用证明范文3

关键词:流言;证券市场;股价异动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1-0032-04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作为信息的一种特殊形式,流言在证券市场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尽管流言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传播途径,经济学家对流言的研究却明显滞后。

首先,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流言是难以被观察到的,从而收集与流言有关的数据就很困难。

其次,至少直到几年前,流言还包含着道德因素。这使得人们考虑更多的是流言的道德性,而不是真实的功能性作用。

本文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证券市场中的流言及其基本特征进行诠释,研究流言的产生与传播过程,进而探讨流言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以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证券市场中的流言

根据《梅里厄姆韦氏词典》的定义,流言(rumor)的基本特征如下:

1.未被证实性。

流言是一种特殊的、真实性不强且不可靠的信息。在未来的某个时间里,它既可能被证明是正确的,也可能被证明是错误的。

2.受时间和地点等因素限制。

这主要是指传播和获得流言的群体的局限性。

3.流言是试图使人相信的论述。

它的目的是使人相信其正确性,即使它还未被证明是真或伪,这与其他非正式的信息是不同的,比如闲谈(gossip)主要是娱乐人们,民俗(folklore)和传说(1egends)是不需要被证明的故事,其目的是传递某些重要的事实。

证券市场中的流言和社会上其他流言是不同的。它包括了证券市场坊间流传的消息和分析师的主观推荐以及新闻媒体的推荐。证券市场中的流言具有下面的特殊性:

1.流言的潜在受众是有限的。这是指可能会受流言影响的投资者的人数是有限的,因为投资者常常拥有属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网络。

2.流言不易被相信。因为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熟悉和了解市场,在不同程度上精通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且投资者本身具有一定的可信度,这样他们不会轻易相信流言。

3.时间至关重要。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证明流言的真伪并评估其精确度,投资者不得不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快速地做出决策,这很容易促成流言的传播。

4.与金融风险直接相关。投资者在评估流言时可能会犯错误,然而,如果不进行交易,就可能会承担金融风险,因为一旦流言被证明是正确的,投资者就会损失获得利润的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流言和内幕信息是不同的,后者主要是指非公共性信息,而且具有特别的针对性和私人性。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是被禁止的,因为它违反了证券市场中的公平和信任等原则,导致一般投资者遭受损失,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图1说明了流言和内幕交易之间的关系。其中,①传播被证明了的信息。这包括传播被证明为伪的信息。传播伪信息是被禁止的。②传播流言。严格地讲,传播流言并不是非法的,尽管有些时候确实又很难分辨。③利用被证明了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投资者利用的信息是先于其他投资者获得的,而且即将被证明是正确的,这是内幕交易与利用流言进行交易的最显著区别。④利用流言进行交易。拥有内幕信息的投资者经常声称,他们拥有的并不是内幕信息,而是其他形式的信息,例如流言。事实上,这一点可以通过投资者传播消息和交易行为发生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分辩。

二、流言的产生与传播

证券市场是流言的温床,它为流言的产生和传播提供了各种主客观条件。市场中基本上所有的交易都是基于信息来完成的,在缺乏信息的情况下,就很容易滋生流言。在十分紧张的交易过程中,投资者常常担心其他人掌握一些自己尚未掌握的信息,使得他们迫切需要证明自己的观点以及持有头寸的正确性。这样,潜在的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投资者的猜想和臆测,而对这些猜想和臆测的传播就是流言产生的经典形式。

大量投资者的存在及其对有关问题的共同关注是流言产生的必要条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广大股民对股价的涨落密切关注,而证券投资的高风险性又使他们处于高度的紧张之中。为了使资本最大可能地增值,投资者常常互通消息,共同探讨投资策略。另外,处于特定社会情景中的个人,尤其被置于显要地位时,也容易产生流言。比如,证券主管部门负责人的一句话就可能引发流言,并造成股市波动。

为了比较好地对流言进行研究,Mark Schindler等(2007)对包括交易者、非交易者和销售人员在内的证券市场从业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显示,大部分人认为流言的产生是有动机的,少部分人认为流言是没有任何动机的自发的社会产物。比如,某些银行系统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选择地利用流言来获取利润。人们普遍认为越早传播流言,流言发挥的作用就越大。庄家为达到拉高出货的目的,会散布某机构开始护盘的流言,使得许多不明内情的投资者跟风被套。

另外,对于投资者来说,流言的传播速度即流言需要多长时间才能传遍整个市场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传播的时间较长,就会导致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传播的时间较短,就会导致信息处理的不对称,这是指虽然所有投资者可能都在同一时间里收到信息,但是由于他们处理信息的方式不同,导致流言产生的影响会有所不同。

Mark的调查显示,大部分投资者认为,在一小时之内流言就能传遍整个市场,尽管人们可能不清楚它的源头。超过70%的交易者认为流言在几分钟之内就可以传遍整个交易者群体,而仅有41%的非交易者也是这样认为的。这一方面说明流言确实是以很快的速度进行传播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交易者比非交易者更接近市场。由于大部分投资者都是从相同的信息服务机构或者相同的电视媒体等处获得流言的,且流言的传播速度很快,因此,流言不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只会导致信息处理的不对称。一般来看,这些不同的处理方式是需要根据市场的信任程度以及交易资产的价格等因素来进行调整的。

三、流言与交易行为

相对于流言的源头,投资者更加关注流言在市场中的反应,这既包括其他人是如何看待流言的,也包括流言对交易行为的影响。比如,流言是否可以带来价格的变化?利用流言进行交易是否可以获得系统性的超额收益?事实上,所有骚乱和激动情绪

都不是由流言源头造成的,而是关于人们是如何利用流言的。市场上大量潜在的源头传播着大量的流言,尽管有些被证明是错误的,但这些流言并没有对交易中的股票价格造成影响。只有当对价格产生影响时,流言才显得很重要。

首先,基于流言的交易和基于信息的交易是不同的。一方面,基于流言的交易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流言是不确定的消息,人们不知道流言是否会被证明为正确的。另一方面,流言一般是短期的。短期投资者可以利用流言进行交易,而长期投资者宁愿选择等待,直到流言被证实或者被官方所否定。此外,一些投资者出于道德和态度的考虑,不愿意利用流言进行交易。事实上,基于流言进行交易意味着对流言的真实性进行。然而,即使流言被证明为假,这场仍然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或者损失,获得比一般投资者较多的消息会使投资者有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其次,流言对交易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市场信念来体现的。市场信念主要是指市场对流言的相信程度。调查显示,超过85%的投资者认为价格变化是市场信念的指示剂,它可以说明市场对流言的反应。25%的投资者认为“通过我收到的电话次数”,而包括“通过市场中人们的激动程度”在内的其他备选答案收到的反馈都不到20%,见图2。从这个角度上看,投资者需要对其他投资者的预期进行估计,这是一个对信息处理过程和对流言有效性判断的无限递推的过程。只有那些可以准确地预测到市场信念的投资者,才可能利用流言获得超额收益。这样,市场就类似于“凯恩斯选美竞赛”,流言是对、是错或者是否真实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其他投资者是否相信这一流言。

那么,利用流言进行交易是否可以获得系统性的超额利润呢?调查显示,针对问题:“当流言发生时,是否会产生系统性的价格趋势?”超过35%的交易者认为不存在系统性的价格趋势,超过20%的交易者认为:“价格会立即变化到新的预期价格。”见图3。同时,更多的非交易者认为价格波动并变化到新的预期价格。事实上,价格对于即使较高质量的信息的反应也具有一定的波动性。这并不是因为投资者收到不同的信息,而是因为他们对信息的理解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在以上情况下市场是完全有效的,不存在系统性的超额收益。另外,传播流言的源头可以获得超额收益吗?调查显示,虽然大部分投资者认为源头可能获得超额收益,但是37%的交易者认为不可能,而仅有大约15%的非交易者认为不可能。可见,交易者似乎更具有比较成熟的看法,即源头不可能预见到市场对流言的反应。

这样,只有当人们利用流言进行交易并可以获得超额收益时,流言的真伪才与投资者密切相关。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希望长期投资于某一证券,就非常需要知道流言是真或伪的概率,而如果是对短期投资感兴趣的话,就不会关注市场的反应。从这个角度上看,由流言导致的价格变化和由其他消息导致的价格变化,即使不是完全相同,也是十分相似的。所以,从长期看认为投资者可以利用这种价格异动获得超额收益是比较大胆的想法。

在关于流言与股票价格关系的实证研究方面,尽管存在收集数据等一些困难,但是经济学家进行了一些努力。早期的研究主要是在有效市场假说的基础之上,认为流言不会造成股价异动。然而,Rose(1951)采用美国股票市场从1937年到1938年和从1948年到1949年的数据,考察了流言对股票价格的短期影响。通过对“黏性因子”的计算,发现如果流言连续几天持续地影响股票市场,那么,股价就会在短期内向同一方向变化。Liu,Smith和Syed(1990)采用852个样本数据和CAR统计方法,发现流言公布当天能给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但长期不能获得超额收益,股价呈对称性波动。Beneish(1991)对华尔街“街上所闻”(Heard on the Street,HOTS)的流言进行研究,发现股价在流言被报道之前就出现了异动,而在被报道后异动更为显著。Kiymaz(2002)利用伊斯坦布尔的数据研究发现,流言被媒体报道前和报道当日,股价出现异动,而报道后出现反方向异动,对流言进行交易不会获得超额收益。Bommel(2003)运用拍卖模型对流言进行了考察,认为投机者将散布流言作为其操纵股价的一种手段,并可以获得超额收益,而投资者不能获得收益。

此外,国内学者刘华等(2003)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流言对股价的影响,发现流言公布的前2天和后3天里,对股价有正影响,并给投机者带来超额收益,但从长期看,流言不会给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陈静和张晓明(2010)研究发现,流言被报道的前10日股价出现异动,报道当日异动最为显著。流言被上市公司澄清的当日、后5日和后10日股价再次出现异动。因此,从短期看,流言加剧了股价的波动,利用流言来操纵股市的投机者可以获得超额收益;但是从长期看,市场上不存在基于流言的使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的投资策略。

四、结 论

证券市场是流言产生和传播的温床。与源头相比,流言的传播、整个市场对流言的相信程度以及流言对交易行为的影响更为重要。由于流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传遍整个市场而且不会产生系统性的价格趋势。市场上不存在基于流言的使投资者获得超额收益的投资策略,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以个体投资者为主、信息不对称、高投机性与高换手率等特点,助长了投资者利用各种“小道消息”作为投资指南以获取利润,这就给股价操纵和利用流言来操纵市场提供了机会。这在短期加剧了市场的波动,在长期则不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确保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因此,为了提高证券市场的信息透明度,2007年证监会公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大了对股价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股价由于流言造成的波动,为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投资信息,但是仍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基于本文的研究,投资者需要提高鉴别流言的意识与能力。面对充斥着大量流言的证券市场,投资者很可能被流言所迷惑。这不仅是因为鉴别能力不够,更重要的是缺乏鉴别意识,投资者几乎毫无怀疑地相信每一个信息,尤其是在交易过程中的时间压力、紧张情绪以及对信息过分敏感的情况下,更容易相信流言。因此,投资者应该认清形势,消除紧张情绪并尽量充分地利用流言,很好地应对流言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同时,应该对股票市场进行全面的分析,把握市场的整体走势,以形成理性的判断和稳定的预期,

另外,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全性和及时性,以提高资源配置和市场运行的效率。要加强对违规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净化市场环境,使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信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的有效性,这对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建设和健康发展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曹安俊,浅谈传闻消息对我国股市的不利影响及对策思考[J],上海金融,1994,(12)

[2]陈静,张晓明,资本市场传闻信息与股价异动研究[J],兰州学刊,2010,(5),

[3]崔巍,行为金融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

场地使用证明范文4

关键词:铁路;犯罪现场;痕迹物证;勘验检查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130-03

痕迹、物证是指案件侦查过程中从现场依法收集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能以其自身结构特征、所载内容或者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质性客体。痕迹、物证一经查证与犯罪有关,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犯罪事实。因此,应结合铁路犯罪现场特点,全面地发现现场痕迹、物证,正确地固定、提取现场痕迹、物证,科学地保存和管理现场痕迹、物证是做好铁路犯罪现场实地勘验、检查工作的首要要求,也是查明犯罪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一、铁路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

(一)发现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重点部位

1.现场的进出口。犯罪现场的进出口是犯罪嫌疑人的必经之路,是现场勘查的重点部位。现场进出口及周围物体是寻找发现手印、足迹、工具痕迹、车辆痕迹以及微量物证的重要部位。例如,门把手、锁体、插销、门窗框及门窗玻璃等物体上容易留下手印;房屋的门、窗、洞、天花板以及铁路防护网、列车车门处容易留下足迹;铁路犯罪现场上棚车的车门、集装箱门、车厢扶梯,常有钳剪铅封、加固铁丝所遗留的工具痕迹,以及攀登擦蹭的泥土、金属碎屑、受伤后擦拭留下的血迹等微量物证。

2.犯罪活动的中心部位。犯罪活动的中心部位是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时间较长、破坏较严重的部位,往往是犯罪目标所在处。这些部位的物体常被移动、翻倒、毁坏,因此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在勘查时应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痕迹物证的寻找发现。不同案件性质的犯罪现场,其中心部位的表现也不相同,如杀人案件现场的中心部位为陈尸处,盗窃案件现场中心部位多为被盗财物的存放处,抢劫、案件现场的中心部位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犯罪活动的中心部位由于作案人活动较大,所遗留的痕迹也较为杂乱,尤其是足迹、工具痕迹遗留较多且较乱,现场勘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痕迹、物证的表现分析出作案人的活动过程,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3.被侵害的客体和作案人可能触动过的部位。由于被侵害的客体和作案人可能触动的部位与犯罪目标关系直接,所以具有较高的勘查价值,是发现痕迹、物证的重点部位。如盗窃案件现场中被打开的柜门、抽屉、箱盖以及电源开关、灯泡、插线板等物品和设备上,铁路货盗案件现场内被蹬踩的货物及包装箱上,铁路器材拆、割盗现场中遗留的被拆、割的螺栓、夹板及电缆上,旅客财物被盗案件现场中被盗物品的行李架上等等。针对以上部位,在现场勘查中应重点寻找发现足迹、手印。

4.作案人的来去路线。发现寻找痕迹、物证不能仅仅局限在犯罪活动的中心部位及其附近,还应扩大到作案人来去现场的路线上。沿着犯罪现场的进出口或中心部位向外搜索,在作案人来去的路线上可能寻找到清晰、完整的足迹并以此判断进入现场和逃离现场的方向。同时开展顺线追踪,有时还能发现未进入现场中心部位的同案犯的足迹和交通工具痕迹,甚至追踪到犯罪嫌疑人。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社会治安视频监控设备大量投入使用,作为现场勘查人员应及时调取现场周围监控所拍摄的视频资料,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以确定其来去路线,从而指导现场勘查工作更好地开展。

5.作案人踩点、预伏、藏身的地点。作案人在作案前预谋、策划、踩点、打探的地方,以及作案中隐蔽躲藏的处所,也容易遗留有痕迹、物证。勘查中,在作案人作案前踩点、逗留的场所可以找到足迹以及交通工具痕迹;如果停留时间较长,还可能留下相关的物品,如赃物、凶器、饮料瓶、食品袋、衣服、鞋袜、手套、工具、烟头、粪便等,这些物品上面很可能留下各种痕迹、物证甚至微量物质,所以在提取物品的同时,同时要注意对微量物质的提取。

(二)发现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常用方法

科学有效地寻找发现痕迹、物证是现场实地勘验的核心任务。现场勘查人员要坚持全面、细致、科学的工作原则,使用现代科学技术并不断开拓、探索寻找发现痕迹、物证的方法。在目前的侦查实践中,发现现场痕迹、物证的常用方法有以下几种。

1.自然观察法。自然观察法是指现场勘查人员依靠自身的眼力,借助自然光线或常规光源条件,对各种痕迹、物证进行观察的方法,这也是发现现场痕迹、物证最基础的方法。首先可以使用透射观察法。这种方法适用于玻璃器具或其他透明物体上汗液指纹、粉尘指纹及油质指纹的寻找发现。操作时,让光线从物体的背面透射,从物体的正面观察,利用手印同物体两者透明度的差别发现手印。为增强反差,使手印更加清晰,可衬垫黑色背景,调整光线角度,以达到最佳的视觉效果。其次可以使用反射观察法,也称侧光观察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不透明光滑物体的表面上无色汗液手印的寻找和发现。操作时,让光线与视线处在物体的同一侧的两个相对方向,利用手印同物体两者对光线反射强弱的不同,发现手印。除此之外,针对透明或不透明的光滑物体表面还可以使用哈气观察法,采用哈气观察法能够寻找和发现无色汗液手印,尤其在冬季,简单易行。操作时,在疑有遗留手印的物体表面,用嘴哈气,使手印纹线瞬时凝上一层雾气,增强手印同物体表面的反差,以利于观察发现手印。注意待雾气挥发、物体表面干燥后才能用其他方法显现。

2.特殊光源观察法。目前实践中最为常用的方法是使用多波段光源。多波段光源是当前现场勘验中最常用的功效较高的设备。该设备由一组或两组滤色镜,将光源发出的白光(全谱线)分成不同的波段,再通过光导管输出,这种光学系统即被称为多波段光源。多波段光源具有无损性、波段丰富、消除干扰、增强反差、高灵敏度、高稳定性、高效率的特点,所以在现场勘验中得到普遍的应用。多波段光源主要用于现场勘验中痕迹、物证的发现、显现处理。它除了显现手印外,也适用于现场足迹、血迹以及油脂、纤维、火药残留物等物证的搜寻。对于涂改字迹等文件的检验效果也非常明显,使用范围十分广泛。此外,紫外观察系统也应被充分利用,该系统是利用现场微量痕迹、物质对长、短波紫外线具有特殊的吸收、反射以及荧光的特性,通过紫外线增强器将不可见的紫外光转换成可以直接观察到的图像,并可直接进行拍照。该系统适用于绝大多数光滑、非渗透性客体表面,可以不经任何物理、化学处理对现场遗留的手印、血迹、射击残留物等痕迹、物证进行搜索、观察、照相。紫外观察系统是目前现场勘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有效设备。

3.物理显现法。物理显现法是指现场人员运用物理方法对现场潜在形象痕迹进行显现的专门技术方法。物理显现法主要有粉末显现、烟雾熏显和光源显现三种。粉末显现是指针对各种遗留痕迹客体本身的特性,运用材质不同的粉末和显现工具在可能存在潜在痕迹的部位进行刷显的方法,如磁性粉末、铝粉显现潜在指印;烟雾熏显是指利用物质燃烧形成烟末或者物质蒸发形成雾气附着在被显现客体表面而显现出潜在痕迹的方法。光源显现是指运用不同种类的光源以及改变光源的照射方法对潜在痕迹进行显现的方法,如利用多波段光源等设备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寻找、发现。

4.化学显现法。化学显现法是指通过使用各种试剂与潜在痕迹中的有机物或无机物发生化学反应,使得在普通光线或在特殊光线的条件下能够显现出潜在痕迹的方法。化学方法一般用于显现手印和脚印。实践工作中,往往是综合使用物理和化学方法对现场潜在手印和脚印进行显现,以提高勘验效果。

二、铁路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固定与提取

(一)铁路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固定

铁路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固定是现场勘查工作中客观勘查要求的体现。对现场任何痕迹、物证进行提取之前,必须首先进行固定保全。尤其在铁路犯罪现场勘查工作中,由于开通线路、恢复运输是铁路运输部门的第一要务,因此留给勘查人员的时间紧迫且任务繁重,一旦出现失误和拖沓导致痕迹、物证的破坏或遗失,那么现场原始情况和痕迹、物证的位置关系将无法恢复。所以,痕迹、物证提取之前的固定工作尤为重要。

固定保全痕迹、物证的方法有文字记录法、照相法、绘图法、录像法,即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录像的形式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原始情况进行固定。

(二)铁路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

提取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是铁路犯罪现场实地勘验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现场痕迹、物证的种类不同且形态各异,要求勘查人员必须掌握各种提取方法并能结合现场情况灵活运用。常用的提取方法有以下几种。

1.照相提取法。照相提取法是最常用的提取方法之一,指运用照相设备、感光材料进行特种照相提取现场痕迹的方法。例如对于现场手印可以进行拍照、分色照相、红外和紫外照相、偏振光照相等,对于现场成趟足迹,采取单足比例照相后,再采取直接连续比例拍照。照相提取法不仅是如实记录的方法,还是在运用其他方法对痕迹、物证进行检验之前必须进行的固定保全方法。进行照相提取必须全面、客观,既要选取形态特征明显清晰的痕迹,又要注意反映几个形象痕迹之间的关系;拍照时要在痕迹的一侧放置比例尺,以反映痕迹本身的尺寸。

2.原物提取法。原物提取法又称为实物提取法,是指将留有痕迹的物体直接提取。在实践工作中,为了能够直接观察痕迹的真实情况,便于长期保存原始物证,在需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当对留有痕迹的一些体积小、价值低,且容易进行分离的物体,在征得有关方面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原物提取。例如,现场的手印、足迹有时候留在座椅、纸张、床单等轻小物体上,为了保持印迹的原始状态,利于检验和鉴定,在经过物主同意和请示现勘指挥员后,可以进行原物提取,使用完毕及时归还原主。提取原物后,勘验人员必须注意采取妥善的措施进行包装和运送,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运送过程中原物与包装物发生碰撞而损坏痕迹。

3.制模提取法。制模提取法,是指对于遗留在塑性较强的物质上而形成的立体痕迹,运用不同材料制作模型的痕迹提取方法。立体手印、立体足迹以及工具痕迹一般需要根据痕迹自身的大小、深浅等情况进行制模提取。应当注意的是:制模提取前必须经过拍照固定;必须考虑制模物质的有关物化特性,绝对不能对承痕客体本身产生破坏,提取后要注意包装保管模型和原物,防止损坏。

4.绘图提取法。绘图提取法是指勘查人员运用制图学包括测量知识对现场上发现的各种形态的痕迹进行绘图提取的方法。勘查人员经过观察和测量,可以直观地描绘出痕迹、物证的外表形态、大小、深浅、间隔、方位部分、各个痕迹之间的关系,以便分析判断和检验鉴定。例如,现场足迹以及工具痕迹往往需要进行现场描绘记录提取,以确定痕迹的形态以及在现场的位置等问题,具有反映直观的特点。

5.静电提取法。静电提取法是根据静电能够吸附粉尘物质的原理,勘查人员使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产生静电对遗留在特殊承受面,如毛织物、纺织物、水磨石地面上的痕迹进行提取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手摩擦提取、高压电极充电提取、电晕充电提取、电动吸引提取等。

三、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包装、送检

痕迹、物证的包装、送检是侦查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许多物证都是勘查人员经过昼夜工作,在极其困难恶劣条件下,经过顽强细致的寻找和提取才收集到的。它来之不易,倾注了勘查人员的心血,要十分地珍惜和爱护。因此,如何将已收集到的痕迹、物证进行妥善的包装、送检,是勘查人员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 痕迹、物证的包装

痕迹、物证采集后,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一般都无法在现场检验而要送往专门的化验室。为了防止在送检过程中检材的丢失、污染、混淆,必须对其进行妥善包装,并做好详尽的记录。应该认识到,物证的包装也是获取证据的一个重要环节。不同种类的痕迹物证要使用不同的工具,不同的方法来进行包装。具体来说有以下方法。

1.坚固物证的包装。坚固物证是指质地比较结实不易损坏和变形的物证。例如,木头、金属、塑料、硬橡胶、玻璃、石块等性质的物证。这些物证上如果没有指纹、足迹及细微的擦划、分离等痕迹和某些粘连物质,可以放入比较结实的物证转移箱进行包装,或根据物证的规格和属性使用牛皮纸袋和塑料袋进行包装。将物证放入后,把包装物的口封好,防止物证散落、丢失。

2.易损坏物证的包装。易损坏物证是指质地薄、脆、软等容易变形、断裂和破损的一些物证。例如纸张、塑料、薄膜、玻璃制品、纺织物等,这些物证很容易发生断裂、破损或变形。因此,包装物要比较坚硬以保护物证的完整不受损坏。可使用质地坚硬的物证转移箱、钢化玻璃容器、结实的牛皮纸袋等作为包装物。选用包装物时还应注意大小要与物证相适应,包装物可以稍大一些,但应使用泡沫塑料、棉絮、锯末、碎纸等物品对空隙进行填充,防止物证因晃动、碰撞造成痕迹被破坏。

3.生物物证的包装。随着物证技术学的不断发展,生物物证的价值越来越高。常见的生物物证包括血液、、毛发、人体组织、唾液、汗液、动植物等。在一定温度和湿度作用下,生物物证极易发生腐败、变质,所以一定要根据物证的不同特点选用相应的包装物和方法。包装时应当注意包装物必须清洁无污染;分别包装,不能相互混淆;及时记录,贴好标签,注明标志;防止腐败、变质,可冰箱保存但不得加入防腐剂;潮湿的物证如不能尽快检验,应当阴干后再行包装。

4.微量物证的包装。微量物证通常是指案件中提取的量少体微、能以其自身的物理化学属性证明其与犯罪嫌疑人的人、事、物、时、空存在联系,从而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质。铁路犯罪现场中常见的有纺织纤维(纱、线、绳、带、袋、织物等)、涂料、泥土、植物种子、花粉、黏合剂、油脂、橡胶、塑料、金属、玻璃、纸张、文字色料、爆炸物等。微量物证在包装时应注意不同部位提取的检材应分别包装,外部贴上标签注明来源,提取地点,日期,提取人姓名等;干燥不粘连的物质可直接装入物证样品袋中;用胶带纸粘取并附贴在玻璃片上的物质,先用纸包装,再固定于纸盒中,盒盖用胶带粘封;体积较大、性质柔软的物品,用薄膜保护法将附着其上的物证保护好后,装入塑料袋中封口即可。对体积特别大,又需防震、防碎的物品,则可悬空装在木箱内,并做其他防震处理。若有微量物证附着于带尖、刃的物体之上,一般采用薄膜保护法将物证包好,用脱脂棉包裹尖、刃部分(或用塑料薄膜包扎),再放入塑料袋中封口,避免附着物丢失。对于有流动性或挥发性的物质,以及沾有这类物质的棉球等,可装入洁净干燥的玻璃磨口瓶中,瓶口盖紧并做密封处理,必要时还应在瓶外注上“请勿倒置”的字样,然后再放入塑料袋中封装。对于腐蚀性液体,应使用耐腐蚀的容器盛装并密封。

(二)痕迹、物证的送检

痕迹、物证的送检是指将在犯罪现场收集的痕迹、物证送到专门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的工作。送检过程中必须注意运输环节的安全,避免出现痕迹、物证的损坏、污染或灭失。

现场勘查结束后,勘查人员将各类痕迹、物证进行整理、包装和登记完毕,要交给专人护送,由送检人将痕迹、物证亲手交给检验鉴定机构并取回收据。送检人员一定要认真负责绝不可麻痹大意。若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则应按危险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输。对于纵火剂残留物等易挥发的检材,应密封于带磨口的棕色广口玻璃瓶中尽快送检,以免它们挥发损失。送检途中要特别注意防止玻璃样品瓶的破碎。从现场勘查地点到目的地的距离长短不一,如果装有痕迹、物证的包装物品放置不当,途中汽车的震动、摇晃或者急刹车,很容易造成包装物发生碰撞、挤压甚至乘车人的踩踏,从而使痕迹、物证受到损坏。因此,送检过程中一定要将装有痕迹、物证的包装物加以固定,确保安全。

参考文献:

[1]郝宏奎. 犯罪现场勘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蔡新建. 铁路犯罪现场勘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苑军辉. 犯罪现场勘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场地使用证明范文5

关键词 现场 经济 技术 签证 控制 措施

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是对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现场经济签证是施工活动中,用以证实在施工中遇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是超过施工图纸以外发生的工程量的费用。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中,除中标价、设计变更等环节外,影响工程成本的还有一个重要环节,那就是现场经济技术签证。

一、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分为三类

根据现场经济技术签证的具体程度,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可分为三类:

1.如果现场经济技术签证不仅对于发生的变更事实予以肯定,而且对于发生变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也予以确定,则按签证中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2.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但未对变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的工程签证,则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既没有对变更的事实予以定性的肯定,也没有对变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予以定量的确认,但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能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的,则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二、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工作中存在某些问题

1.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业务单一,大多数对合同、协议、图纸、会审纪要、工程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不熟悉,导致盲目乱签证,且对签证资料不及时进行办理,或签字意见不明确,造成结算时争议较大。

2.有些建设单位驻现场工地代表,对现场经济技术签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态度不认真,对签证中的项目、工程量及材料价格不仔细审核,随手乱签字,致使有些经济签证内容前后矛盾、工程量重复,造成工程结算时甲乙双方争执不休,迟迟不能定案。

3.有些施工单位所作经济签证资料,文字不规范,意义不明确,内容不具体,语句模棱两可。另外,经济签证内容与预算定额口径不一致,造成结算时无法套用相应定额。

4.有些施工单位对经济签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重视工程质量、人员安全,急于追赶合同工期、盲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疏于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导致工程资金难以回收,加大了工程贷款利息,无形中提高了工程的成本,使施工单位没有经济效益可言。

三、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应控制的范围

除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内容以外,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工程更改证书或纪要、材料代用证书、施工组织设计的技术措施方案,定额中明确规定的与有关调价文件,以及凡应具备有技术文件通知单、证明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协调确认的会议纪要等项目不再另行签证外,其他经济技术签证应严格控制,实事求是地认真核实,并给予确认。

四、为了加快工程结算工作,需做好现场经济签证的编制、核实、审查工作。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应注意如下事项

1.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代表的责任和权力,使施工单位在办理与之有关的各项手续时明确到人,以免建设单位在结算中否认其代表签字的有效性。

2.凡合同约定和预算定额中有规定的项目不得进行签证,但对于定额没有的项目,或建设单位指定材料价格与定额内材料价格出入较大时,应及时在经济签证中明确其价格,以免结算中双方发生争执。

3.经济签证必须具备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监理公司现场代表以及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盖章,方能有效。

4.经济签证的内容应明确,项目要清楚,且具体部位及工作内容应尽量详细。若需附图说明的,应尽量附图。同时,签证数量及价格要明确。

5.由于签证事项随时发生,故应随时协商解决、随时签证,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签证的,应随后及时补签。

6.经济签证应公正合理,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7.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对经济签证的确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将现场实际情况发生的数量及价格的确认推卸到结算部门审核,那么会给施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五、现场签证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1.健全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对应负责制,并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权力。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倡廉洁奉公,反对采取不正当手段牟取私利。

3.对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进行必要的素质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预算知识,并加强对预算定额及相关知识和法规的学习,使之既熟悉现场情况,又熟悉经济法律、法规,以达到“是非清,责任明,签证有据,结算公正”,继而实事求是地办理签证。

4.施工单位应加强自身修养,练好内功,不仅需加强经济管理的工作,同时应加强对经济签证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理解建筑工程合同内所明确的内容,熟悉预算定额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施工企业的自身利益,在办理经济签证时做到有理、有力、有节,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5.加强对现场经济技术签证的审核。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对现场签证应逐一进行审核,对于不合理的签证,应及时给予纠正,做到既堵塞漏洞,又公正合理。

场地使用证明范文6

[关键词]土地证券化;现实意义;法律构建

[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05(2009)01―0094―02

农村土地证券化是指以农村土地收益或者土地项目贷款作为担保发行证券的过程。它是一种以融资为根本目的金融创新,即创造一种信用高、流动性强,对许多类型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的投资方式,其主要目的是缓解农业资金投入不足的过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1日的出台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列为“用益物权”,为土地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土地证券化的现实意义

(一)为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投资渠道

土地承包权证券化的资金来源是金融市场的广大投资者,不仅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而且包括许多中小投资者。土地证券化为城市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创造了条件,拓宽了城市土地储备的融资渠道,使各类生产要素得以通过市场机制实行优化配置。对国内而言,由于证券得到了政府的担保,给投资者带来新的投资机会,因为其收益率较高且比较稳定。同时,市场开放与投资的灵活化便于国外的资金和技术人才的引入,为以后的农业市场国际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为资本市场提供新的投资品种

市场的投资品种繁多,而土地证券化又为其增添了新的活力。农村土地证券在政府机构提供的担保的情况下,具有信用高、风险低、收益高的特点。因此将受到投资者,特别是需要长期投资工具的一些机构投资者的欢迎,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三)加快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

通过流转土地流转到更有能力经营的人手中,为发展集约经营、规模经营提供了前提。农民的收入形式也随之多样化。土地流转越快,土地资源就得到更大的利用价值,资源就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其使用价值就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体现,加快了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步伐。

(四)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从而实现对农业的间接调控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首先,土地证券化后,政府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政策适度干预土地证券市场,从而在总量上和结构上实现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调控,引导农民经营行为,鼓励或限制某些土地开发与利用行为,从而实现对农业的间接调以控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其次。土地证券化可以保证农村土地项目贷款资金的充足来源,解决农村资金融资难的问题,盘活了大量缺乏流动性的银行资产,有效地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除此之外,农村土地证券化涉及到了投资银行、会计、担保、审计、律师、服务等多个方面,大大扩展了这些机构的业务量。为社会提供了更大的就业机会。

二、土地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土地产权模糊

土地产权明晰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即农村土地必须拥有独立化、法律化和人格化的产权特点,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土地证券化成为可能。而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保护和产权管理尚未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是产权界定不清楚,缺乏明确的人格化代表;二是产权管理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对于农村土地财产出售、出让、出租、抵押、信托、等交易,以及对于由这些交易所形成的各种土地产权权能及其相应的权利的规定,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

(二)农村士地证券化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体制及流转环境

随着全球经济化的加快,原有的土地制度出现了一定的滞后,约束了土地现代化的进程。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法律框架还未形成,土地证券化操作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将遇到很大的法律制约。比如,土地证券化的进退机制的缺乏。虽然现行的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为农地证券化发展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条件。但缺乏具体的成文法规和良好的土地流转环境,土地证券化制度的建立还需要―个较长的过程。

(三)缺乏权威的农村土地证券化担保和评估机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券化的过程是一个多方利益权衡的过程。这个过程中,金融中介机构对土地的担保及价值的评估是至关重要的。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金融中介机构的缺乏难以满足土地证券化运作的需求。

三、土地证券化的法律构建

(一)制定产权明晰的的农村土地证券化法规

在中国只有确立土地财产权的法律依据,才能保证农业资本的扩张和积累,推动农村社会的发展,即需要在宪法中明确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承包使用权和承包权是一种财产权。农民所拥有的集体所有的承包使用权是农民以合同契约形式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农民所占有、经营、使用,其产品为农民所支配,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流转。其次,土地证券化的实施办法应形成成文法规,认可及推广土地证券化的流转方式,通过制度化规范多方者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建立配套的农村土地证券化金融中介机构

1、建立配套的信用担保体系和评估机构。信用担保的作用在于提升土地证券化的信用,分为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内部信用提升一般是将全部农村土地证券分为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两个层次,通过弱化一部分证券的信用,来增强另一部分证券的信用。外部信用提升是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来获得的。我国可建立政府农村土地信用担保机构为主、民间信用担保机构为辅的信用担保体系。而评估机构的作用在于可有效降低农村土地证券交易成本和市场投资风险,对农村土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通过借鉴国外信用评级业较规范的评估方法和标准,提高我国信用评估机构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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