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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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文1

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督导检查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工作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项目实施,贯彻落实省站《关于开展我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项目督导工作的通知》(晋农生态发[2012]26号)要求,省站派出督导小组于11月29日~30日前往长治市和晋城市,12月4日前往晋中市,分别对三个市的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抽查了长治市襄垣县、长治郊区,晋城市泽州本文由收集整理县,晋中市榆社县。省督导小组成员包括省站资源环保科赵少婷、阎宏毅及大同市农业环保监测站马军,三个市农业环保站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也参加了督导检查工作。

在长治市,督查组首先听取了长治市农业环保站的工作汇报,了解了全市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随后来到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范岭村,听取了襄垣县农委工作汇报后实地查看了工作人员土样采集过程,同时针对采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场给采样工作人员进行了讲解示范。接下来督导组来到长治市郊区西柏兔乡中村,检查了土壤采集工具等准备情况,在田间实地演示了土样采集整个过程,要求县农业环保站一定要认真规范采样。督察组连夜赶往晋城市,听取了晋城市环保站的工作汇报。第二日督查小组抽查了晋城市任务最大的泽州县,采样任务为1483个。督导小组前往晋城市泽州县周村镇查看了土壤样品风干场所并提出了改进意见。随后来到泽州县夏村镇,现场查看了工作人员土样采集过程,查看了现场填写表格并纠正了表格填写不规范的地方。泽州县土壤样品采集过程比较规范,并有好的经验做法值得全省学习借鉴,同时任务完成进度较快,检查当日已全部完成野外采样任务。

在晋中市,督导小组前往榆社县农委听取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榆社县采样任务498个,是晋中市最多的县,目前已完成样品野外采集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土样风干场所及风干方式,发现技术人员土样风干规范操作方面存在误区,部分样品在风干过程中有交叉混淆,督导小组要求立即进行整改,重新采样,重新风干。榆社县农委表示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在一周内完成重新采样及重新风干工作。

在三个市,督查组还分别要求市、县农业部门要做好文件、数据、信息等资料的保密工作,档案及电脑管理做到专人负责,专业电脑不能联接互联网等。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文2

关键词 土壤污染;防治;成效;对策;河南方城

中图分类号 X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9-0256-01

近年来,方城县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有效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 土壤污染防治的成效

1.1 强化工业污染防治,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

方城县委、县政府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四个不批”和“三个不准”。坚决控制重污染项目的上马,从源头上控制了土壤污染的产生。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项目,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近几年来,先后关闭、取缔县酒厂、赵河镇宏达化工厂、博望镇碳化硅加工厂和选金、炼油、电镀等重污染企业20余家。坚持工业项目建设园区化,方城县委、县政府规划建设了新能源产业聚集区和超硬材料产业园区,每个乡镇规划建设1个创业园,为防止项目随意建设污染土壤环境,所有工业项目均进入了县产业聚集区或乡镇创业园,各园区大力推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严格做到废物充分利用,强化工业企业治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狠抓污染治理的同时,强化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确保工业企业“三废”达标排放,有效控制了企业排污对土壤的污染。

1.2 狠抓矿山污染防治,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国土、水利、安监、环保等部门狠抓矿山生态保护,规范矿山开采和加工,对矿山开采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严格管理,妥善处置,严禁随意排放废水,严禁随意抛洒、堆放废渣、尾矿污染环境和土壤。方城县铅锌银矿在杨楼镇枣庄村建设了标准化危险废物填埋场,对危险废物(铅锌尾矿)进行了妥善处置。方城县兴发石业有限公司狠抓采矿过程中的生态保护,配套建设石子加工厂,不仅将本企业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石运送至石子加工厂加工成建筑石子,还为其他企业消化了大量废石,减少了存放废石的大量占地,消除了安全隐患。

1.3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有效消除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

2007年方城县政府投资9 079万元建成了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其中污水处理厂占地2.87 hm2,处理工艺为氧化沟法,设计规模为日处理生活污水2.5万t,污水收集管网75 km,县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出水指标达到国家一级B标准,年处理生活污水逾800万t,削减COD排放量逾2 600 t、NH3-N排放量逾160 t;垃圾处理场总占地11.53 hm2,其中填埋库区占地10 hm2,总库容90万m3,日均处理生活垃圾145 t,服务年限为13年,目前第一分区已基本达到设计库容,投资2 100万元的扩建工程(第二、三分区建设)已于2014年3月开工,预计7月底可建成投用;2012年投资1 100万元建设了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已建成投用并通过南阳市环保局组织的环保达标验收,城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得到了有效处理处置,解决了生活污水对下游农田和河流造成污染,垃圾围城和污染农田等问题。

1.4 大力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逐步解决养殖业污染问题

大力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方城县314家规模化以上养殖场中,有7家大型养殖场配套建设了干湿分离机、沼气发酵设施和沼液贮存池;有125家规模化以上养殖场采用干清粪工艺,粪便清理到贮粪场进行堆肥厌氧发酵处理,有效杀死粪便中的各种病原微生物,防止蚊蝇及其他致病昆虫、微生物的孳生和蔓延,减少恶臭污染;有63家规模化以上养殖场采用水泡粪工艺,配套建设了沼气发酵设施处理污水;其他养殖场均建设了有关处理设施,养殖废水、粪便得到初步处理。规模化以下养殖场,采用吸附性物质(干土、草木灰、秸秆等)垫圈等处理方式,基本实现了养殖粪便、废水的处理和利用。

1.5 以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农业新技术推广为抓手,助推生态农业建设

大力推进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等农业新技术,通过土壤成分化验,根据所种植作物需要科学施肥,通过秸秆粉碎还田、秸秆覆盖免耕播种、增施有机肥等途径,减少化肥的使用量,改善土壤中有机质含量,减少农药化肥对土壤的污染,提高农作物品质,方城县现有耕地7.66万hm2,其中有6.894万hm2耕地实行了配方施肥,占耕地总面积的90%,有5.60万hm2耕地实行了秸秆还田,占耕地总面积的73.1%,通过农村国债沼气池建设项目的建设,全县农村大部分生活污水和小型家庭养殖户养殖废水得到净化处理,目前全县发展无公害农产品19个,绿色食品2个,有机食品5个,基地面积达到4.13万hm2,占全县耕地面积的53.96%。

2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1 土壤污染有待进一步治理

尽管方城县工业企业较少,工业污染相对较轻,但是由于方城县矿山较多,涉及有铅、锌、金、银、钼、镉、铁、钛、锰、等金属矿和滑石、白云岩、大理石、花岗岩等非金属矿,有的金属矿埋藏较浅,可能对土壤造成一定的污染[1-3];方城县是养殖大县,一些养殖场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简陋,养殖粪便污水污染了土壤和水体;在2007年垃圾处理场未建成投用之前,生活垃圾中的废日光灯管、废电池等危险废物也可能对土壤造成一定污染;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和包装物、农膜等对土壤造成了一定污染。早些年方城县开展了土壤污染调查取样工作,全县共采集土样 700余个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监测化验,由于一直未得到土壤污染调查反馈结果,至今土壤污染情况尚不明确。

2.2 养殖业发展规划和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亟待完善

目前,全县养殖业的发展与农业生产、环境容量不够协调,养殖业发展规划和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不到位,养殖场建设未充分考虑土壤、环境的承载能力,农作物的种植依靠化肥、农药提高产量,大量属于优质肥料的粪便、污水未得到综合利用便直接排放,造成了一定污染[4]。

2.3 农村生活垃圾存在污染隐患

虽然在杨集乡建设了垃圾处理场,对县城和附近村组的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是边远乡镇由于距离较远,难以运输到垃圾处理场,基本上是乱堆乱倒,存在土壤污染隐患,因而亟需建设垃圾处理场。

3 对策

3.1 加强领导,进一步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土壤是植物生长的基础条件,应充分认识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对工业企业、养殖企业、矿山企业污染的监管,加大土壤保护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6]。

3.2 严格管理,预防为主,坚决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十五小土”等重污染项目坚决予以否决,从源头上坚决控制重污染项目建设,防止土壤污染发生。

3.3 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监测体系,调查土壤污染情况,积极争取防治项目

土壤监测是摸清土壤污染的基础,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监测能力建设,购置监测设备,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监测体系,不断提高监测水平,尽快对全县土壤污染进行普查,摸清土壤污染状况,积极争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抓住机遇,创造条件,规划建设乡镇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减少生活污染,切实解决辖区内土壤污染问题。

3.4 树立生态循环理念,化害为利,促进农业生产良性循环

大力推行秸秆饲料的使用,发展牛羊等食草型动物养殖,实现秸秆过腹还田,对农牧业生产进行统筹规划,根据农业生产面积规划建设与之相适应的养殖场,严禁养殖场存栏量超过土地消纳能力,同时配套建设沼气发酵设施,用粪便生产有机肥,沼液、沼渣肥田,实现种养结合,废物循环利用,大力开展配方施肥,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降低农业面源污染,促进农业生产良性循环,改善农产品品质。

4 参考文献

[1] 张东,徐,陈斌,等.畜禽粪便沼气工程处理技术[J].浙江农业科学,2012(2):223-227

[2] 熊严君.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J].现代农业科技,2010(8):294-295,297.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文3

[关键词]市场经济手段;土壤污染;国际经验;借鉴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4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目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有着非常鲜明的特征,主要包括防治的面积非常广、基础薄弱等,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在此条件下,土壤环境的污染问题出现了很严重的交织,多种行业呈现着相应的上升趋势,同时,多个地区的土壤污染状况是非常严重的,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甚至出现了伤亡的情况,所以,土壤污染的防治是势在必行的。而对市场调查的结果进行充分分析,对土壤污染的防治经济政策进行创新应用,是至关重要的一项土壤生态环境安全建构的措施,对于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转型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和影响。

1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状况

1.1 我国土壤污染现状不容乐观

2014年,环保部联合国土资源部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其中的数据对我国的土壤环境的现状进行了充分的展现。

我国土壤环境的整体状况是非常严峻的。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很大比例的土壤超标状况;多个区域受到了严重的污染。

土壤的类型不同,超标率有着一定的差异。通过相应的调查可以看出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从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来看,耕地的土壤点位超标率是最高的,然后就是利用地、草地和林地,耕地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是非常突出的;其二,工矿业废弃地和重污染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的质量是非常差的。

同时,存在很严重的重金属超标的情况,其中,镉污染所占的比重最大。以镉、汞、镍等为主的无机物超标点数在总的超标点数中占据较多的比重。

1.2 土壤污染的责任还是比较不明确的

在土壤污染工作的防治过程中,没有深入开展,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土壤污染修复的责任体系存在问题,对其产生了很多的阻碍作用,在此基础上,需要将土壤环境管理体系机制改革作为最重要的内容去开展。

不能明确判定土壤污染的责任人。同时,土壤污染有着非常鲜明的特点,主要是潜伏期长,在被污染到发现污染有着很长的一段时间,这不利于土壤污染者的判定。就算土壤污染者能够得到相应的判定,但是也可能不存在了,不能对其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相应的追究,导致了非常严重的后果,使实际被大量污染的土壤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这所造成的社会环境的风险是不可估量的。

在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过程中,必定要和我国的土地国情进行相应的结合和联系,但是我国的土地国情对于责任的判定是非常不利的,使其难度不断增加。在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中,最多的就是国有企业,同时,我国有着相应的土地国有制等制度,在此影响下,我国的土壤管理法规不能对其中的责任进行有效的判定和处理。

1.3 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问题非常严重

要实现土壤污染治理的目标,需要将资金作为其基础和前提,那么,在此条件下,保证资金的供给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

当下的土壤修复资金不能和土壤污染治理的要求相适应。土壤污染治理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笔者对国际经验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探索,从中发现相比于水和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的资金需求更大。同时,我国存在严重的遗留土壤污染状况,在此条件下,只是通过想削减相应的存量是不能有效处理的,需要在风险的防范等方面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

土壤污染治理的资金来源有着相应的特点,主要是资金的来源有限,同时不能得到持续的保障。现如今,在我国的土壤污染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资金的提供中,政府相关部门和土地开发商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是主要的资金来源,但是,这也体现出一定的劣势,即资金的来源是非常单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是非常突出的,需要多种资金来源的参与,其中,土壤污染的治理等都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资金的需求是非常大的。资金的缺乏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是非常不利的。

1.4 土壤污染的社会治理机制没有形成

在我国土壤污染的防治过程中,主要的资金提供者是政府,那么,在此过程中,土壤的经济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为政府增加了非常大的负担。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形式得到了充分的深化,在此条件下,土壤污染治理费用的承担者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目前的主要承担者是企业、政府和开发商,与此同时,将社会治理机制融入到土壤污染的治理中是非常必要的。

2 发达国家土壤立法中市场经济手段的运用经验

(1)进一步强调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并将其作为基本的要求。通过这样的措施可以对土壤污染的责任进行有效的判定,避免出现无法判定的状况,对于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美国制定并颁布了《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对土壤污染“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明确,不断突出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具体内容是,造成污染问题的各责任主体有义务对其行为进行经济赔偿,利用所赔付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修复工作,履行相P的法律责任。同时,当责任主体没有履行相应的责任时,需要通过相应的超级资金提供修复的资金,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没有承担起相应责任的主体有着相应的被追究责任,可以要求其支付应付费用的3倍以内罚款。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英国的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其立法规定,土壤表面和地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个人等都有一定的承担污染责任的义务。

在德国,实行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此应对土壤修复的高额费用。当没有做好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判定工作时,土壤的修复费用是由政府垫付的。通过相应的追查,可以判定相应的责任人时,相关的土壤污染费用还是要由相关的责任人付费。

(2)通过对污染者责任延伸原则的应用,实现经济政策拓展的目标。美国颁布了《超级基金法》,其连带责任为污染场地治理提供了更大的追责空间。同时,其中第9 607条规定污染场地的潜在责任主体涵盖场地被污染时的所有者、污染场地F在的所有者、产生废物工业活动的操作者、废物运输者和废物商人、废物处理设备原有的所有者或运营人、参与有害物质处理或有关管理决策的公司人员等,主体范围包含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同时,对所有的主体实行连带责任,明确了在责任主体已经不存在或者不确定的情况下的责任。

在英国,对于污染的场地实行了相应的等级责任制。所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78条进一步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主体,且将相应的责任主体进行了分类,主要分成了两个级别:第一级主要指的是把污染物排放到土地中的个人或者公司,或者是容许污染行为发生的知情人;第二级主要指的是土地的当前所有者。从原则上讲,需要第一级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污染责任,当找不到原始污染者时,由第二级责任主体承担。

(3)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过程中,需要明确政府的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保障。在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各个发达国家对相关政府的责任都进行了相应的明确。在我国,在污染防治的立法中需要将管理部门的不同职能作为重要的依据,通过对法律形式的应用来明确其责任,为土壤污染的防治提供重要的保障。

美国对土壤污染防治中环境署的政府职责是非常重视的。美国环境署的办事机构在不同的州都有相应的设置,同时,将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权原则作为重要的基础和依据,其主要的权力集中在环境署,与此同时,各州的权力也是相对独立的,对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并做到责任到人。2000年时,美国出台了正式的棕色地块经济振兴计划,同时,将相关的权力赋予各州、社区等,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价、清洁,实现其可持续的发展,为城市棕色地块的治理提供新的可能性。

(4)在土壤立法的过程中,建立起相应的土壤防治基金。这也是土壤立法中的一般的做法。足够的治理资金对土壤污染的治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是其重要的保障,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在美国,所使用的超级基金制度,对污染土壤的治理有着重要的作用,为其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在土壤污染的治理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没有判定相应的污染责任人,那么,治理工作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在这种情况下,超级基金的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处理目前的状况,为其提供足够的治理资金。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超级基金的来源有着非常鲜明的特点,主要是多元化,其具体的来源包括6个方面:其一是一般的财政拨款;其二是潜在的责任人追回的治理费用;其三是基金利息;其四是年收入过200万美元公司缴纳的环境税;其五是石油和化工原料的原料税;其六是不愿意承担相关环境责任的公司或个人罚款。

(5)在对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市场化强化的过程中,对市场手段进行充分的应用。土壤的污染防治需要的资金是非常多的,如果只是依靠一种资金来源,那么,相应的土壤污染治理的目标是不能实现的,所以,需要对各种资金的来源进行相应的探索和发现。

在美国,对相关的税费手段进行了充分的应用,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促进污染主体主动作为。在其颁布的《纳税人减税法》中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并提出了多种税收的优惠政策,从而对私人资本发挥重要的鼓励作用,使他们加大对棕色地块的治理开支。

除此之外,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融资的渠道,将市场化管理的手段应用到了土壤污染的防治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和影响,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有效性。美国的棕色地块计划对于污染场地治理的激励政策是非常重视的,同时,其资金支持模式有着非常鲜明的特点,主要是多元化和立体化。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创新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很多国家对投资和融资机制的创新越来越重视,并通过这种方式对土壤环境的污染进行有效治理。在巴西,建立起了相应的国家基金,主要目的是对高风险的污染场地进行有效的治理和修复。巴西央行通过对绿色信贷的实施,将环境风险纳入了场地评估的要素中,并不断突出其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有着潜在风险的商业和工业场地建设等的贷款。除此之外,还对具有严重土壤污染的地块进行确认,并对其进行优先治理,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承担着资金投入的职责,并积极鼓励成立私人基金,由此对高经济价值的地区进行开发。

3 结 语

土地对于人类来说是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人们必须要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土壤的开发、利用等都和国家、民族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土壤环境受到了严重的污染,且量大、面广,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所以,我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土壤污染进行有效防治,以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周全,葛察忠,璩爱玉,等.运用市场经济手段防治土壤环境污染的国际经验分析及借鉴[J].环境保护,2016(18).

[2]杜锦华.浅议土壤环境污染[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0(6).

[3]李玉国,陈风琴,史秀娟.土壤环境污染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0(z2).

[4]刘彩霞.土壤环境污染及防治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1(3).

[5]王春梅,张朝霞.陕北地区土壤环境污染现状及对策[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1(5).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文4

启示之一:

立法治污是常用手段

土壤污染并非中国特色,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某些发达国家就因倾倒化学废弃物而导致严重的土壤污染。上世纪70年代,美国发生了著名的“拉夫运河事件”,引起民众对土壤污染问题的关注,美国在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该法律的制定推动了美国土壤修复市场的发展。

在时间上,及早立法赢得主动

梳理东西方国家的立法情况,会发现日本在时间上走在了多数立法国家的前列。

进入工业化较早的日本,1968年的“痛痛病”事件直接导致了1970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在经过 20 世纪 50、60 年代的重化工业大发展后,日本的土壤污染情况一度非常严重。日本在 1970~1980 年间进行的专项调查发现,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染农业用地的区域有 124 个,面积达到6350 公顷。而到了 1986 年,已查出的污染地区累计为 128 个,面积达到 7030 公顷。20世纪70年代以后,城市地区频繁出现了大量土壤污染事件。最具代表性的是1975年,大量六价铬污染土壤事件在东京地区频繁爆发,逐渐演化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引起全社会对“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关注。在此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公布了针对“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并于同年12月26日公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日本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包括《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对策法》。其中,《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治和消除农业用地被特定有害物质污染以及合理利用已经被污染的农业用地,内容主要包括指定及变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区、制定及变更农田土壤污染对策计划、指定及变更特别地区、调查测定农业土壤污染、现场调查、农作物等种植的劝告等等。

当然,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并不仅限于这些专门立法,还有大量与土壤污染预防相关的立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Dioxine类物质特别对策法》《水质污浊防止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审法》《肥料取缔法》《矿山保安法》等。这些立法通过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特定化学物质污染、化肥和农药污染以及矿物污染的控制,从不同方面阻断新的土壤污染源,从而达到预防土壤污染的目标。

显而易见的是,及早立法与全面方法,使日本在保护土壤和防治污染方面卓有成效,理应成为多数国家学习取经的典范。

在设计上,两种模式防治结合

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有独立的立法模式与附属于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模式之分。在立法体例上采取独立的立法模式,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单行法规范对象进行立法的有日本、韩国、德国、荷兰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与此相对,采取附属性立法模式的国家有美国、英国、俄罗斯和东亚、东南亚一些国家,主要是将其有关土壤保护的有关内容分散在一部法典或其他法律的不同位置之中。

而在东亚和东南亚地区,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等国,均采用附属性立法。这些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都在其环境保护相关立法或政策中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明确规定。如文莱的《环境命令草案》,泰国的《自然环境质量法》,马来西亚的《环境质量法》,新加坡的《环境保护法》及印度尼西亚的《20 号政府令》。

众所周知,专门立法效果显而易见,那么是否建立在其他法规之上的“法中之法”就效果不佳呢?结论是否定的。

以俄罗斯为例。至今,俄罗斯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保护土壤的立法均建立在其他法律法规之上,即在其他相关法律中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规定。目前,主要是在《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俄罗斯土地法典》《俄罗斯联邦大气保护法》《俄罗斯联邦水法典》《俄罗斯居民卫生安全防疫法》《俄罗斯联邦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品法》中有一些相关规定。其中,《俄罗斯土地法典》中规定了土地保护的目的和土地保护的内容,其中包含对土壤及土壤肥力的保护;并责成土地的所有人、土地的管理者、土地的使用者以及承租人都应该提高土壤的肥力,采用环保的工艺进行生产,不应当因为自己的农业活动而使土壤的生态状况遭到破坏。同时规定了消除污染后果、保持已达到的土壤改良水平,复垦被破坏的土壤、恢复土壤肥力等土壤污染修复方法。以《俄罗斯联邦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品法》为例,其对使用的农药、化肥的一系列试验、登记、生态鉴定等活动,以及对使用农药化肥制剂的严格规定,都是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制度。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是造成农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因而要建立和完善农药、化肥的使用制度,尤其要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对于高毒、高残留及残留期较长的农药要限制使用。

由此可知,在立法的顶层设计上,无论是专门的立法,还是综合的立法,都是一种形式而已,其目的都是为了防治结合,并不会由此影响到对于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效果。

在进程中,多次修法应对变化

在这方面,韩国做得比较好。

尽管韩国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始于 1995 年,从时间上而言要晚于日本。但在应对发展变化和立法进程中,做得比较好。为了使立法更有针对性和取得实效,韩国对相关法律进行多次修订和完善,确保了立法始终跟上发展变化进程。

自1995年开始,此后经过多次修订,韩国主要完善健全了《土壤环境保护法》和《土壤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其中,《土壤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使韩国得以建立一个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法律框架,对土壤环境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尤其是1996 年,韩国环境部建立了“土壤污染监测网”,以防止与矿山、精炼厂、军事基地、储油设施、垃圾处理场相邻地区的土壤污染。

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以及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及时应对、修订完善法律,使法律法规始终与变化同步,与时代同步,不仅强制实施土壤污染调查、土壤污染的指定和修复等制度,而且极大促进了企业自愿进行土壤污染治理,取得了较好效果。

在内容上,细致严谨丰富内涵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法律层面有个瓶颈问题,即:立法易,执法难!

不止在中国,其他国家也有这方面的教训。而在执法层面做得较好的国家无疑是德国,其立法内容的丰富与严谨执行值得我们学习。

可以说,德国是一个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有着立法和执法丰富经验的国家。目前,德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联邦土壤保护法》和《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其中,《联邦土壤保护法》于 1998 年 2 月 6 日通过,该法的最后条款于1999 年3月1日实施。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土壤变质回避义务、净化主体及其义务、污染土壤调查义务和情报公开制度等。

为了保障农业生产过程中不污染土壤和水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德国提出发展生态农业,并制定了一系列农业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例如《肥料使用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资源保护法》和《垃圾处理法》等。因为在农业生产中经常要施肥也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为此德国在1996 年制定了施肥法条例,将其肥料的使用依法规范,防止因施肥而引起土壤污染。

德国人以严谨细致而著称于世,面对立法与执法这么严肃的话题,德国人当然会更加严谨细致,更为务实执法注入了丰富内涵,具有借鉴意义。

启示之二:

科技治污起关键作用

世界多个国家的经验做法说明,采用科技手段和先进技术,可以更有效地开展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效果。

以英国为例。众所周知,英国是早期工业发展国家,有着极为严重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问题。英国最早开采的矿主要是煤炭、铁矿、铜矿,时间都在300年以上。随着经济发展与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许多矿区早已停止了开采,但当年开采遗留下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却并没有消失。在尝试使用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进行治理的过程中,考虑到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的英格兰和威尔士,将挖出的污染土壤并移至别处,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从20世纪中叶开始,英国就陆续制定相关的污染控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进行土壤改良剂和场地污染修复研究。经过探索与发展,当前的英国土地修复技术非常成熟和规范。具体而言,其科技手段主要分为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修复技术三个方面,值得许多国家学习和推广。

物理方法治理重金属

物理方法常见有三种:①电动土壤修复法,主要适合重金属污染物治理,在电场作用下通过电渗流或电泳等方式使土壤中的重金属被带到电极两端从而清洁污染土壤。②热处理法,即对土壤进行加热升温,使挥发性有害重金属或挥发性有机物挥发出土壤并将其收集起来集中进行处理。③机械清洗法,该方法是一种较新的石油污染修复技术,采用纯粹的机械方法异位清洗土壤。

化学方法降解污染物

分为化学栅法、化学氧化法和生物修复技术三种。①化学栅法。该方法是利用一种既能透水又具有较强沉淀污染物能力的固体材料,将其置污染堆积物底层或土壤次表层的含水层,使有机污物滞留在固体材料内,从而达到控制污染物扩散并对污染源进行净化的目的。②化学氧化法。该方法是向被石油烃类污染的土壤中喷洒或注入化学氧化剂,通过与污染物之间发生氧化还原反立,使污染物以降解、蒸发及沉淀等方式去除掉,最终达到净化的目的。③生物修复技术。早在1983年,英国就提出了利用超富集植物清除土壤中重金属污染的思想,即生物修复技术。首次利用遏蓝菜属植物修复了长期施用污泥导致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并证实了这一技术的可行性。

目前,英国已开发出多种耐重金属污染的草本植物用于污染土壤中的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的治理,并已将这些开发出来的草本植物推向商业化进程,建立了超富集植物材料库。

启示之三:

分类治污使效果明显

在工业化过程中,许多国家都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类污染问题:水污染、固体污染、大气污染、矿物质污染、农药和化肥残留物污染……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必须采用不同类别的方法和手段,方能有针对性地取得明显效果。以德国以例,德国在工业化阶段留下了许多污染场地,有15%~20%的土地被怀疑可能受到污染。调查结果表明,德国有30万块土地需要治理。在后工业化时代,土壤保护已经成为德国环保的一项重要工作。

针对土壤保障和环保工作,德国的策略是“分类治污”“逐步深入”。

开展调查摸底数

德国的土壤保护工作做得比较深入细致,开展了污染场地调查,底数清楚,为开展土壤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首先,全面开展土壤监测。目前,德国各州都对土壤进行长期监测,全国共有800多个监测点,绝大部分是环保部门设立的,也有一些是农业部门设立的。联邦与各州政府设立土壤污染调查小组,根据土地的用途,如森林用地、绿化用地、耕地以及特殊用地等,对土壤进行监测,对土壤的生物、物理、化学特性以及有害物质含量等进行描述,目的是随时了解土壤特性的变化信息,同时观察土壤发展趋势,评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

排查筛选定方案

对全国有污染嫌疑的地块进行排查、筛选。治理土壤污染的第一步,是对所有怀疑可能受污染的地块进行登记造册,并展开预备性调查,范围包括潜在的污染源、以前的厂区以及废料堆放地。第二步,根据调查结果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有没有必要采取措施排除危害。第三步,对重点污染地块进行详细调查,内容包括有哪些污染物,浓度多少,哪些污染物在什么时候会对人体健康、动植物、水环境、土壤、大气以及文化资产等造成危害。第四步,通过情景模拟,开展土壤修复研究,制定技术方案。第五步,制定污染治理与土壤修复规划并实施。

建立数据动态管理

根据调查结果,德国会对各州污染土地建立了一个详尽的数据库,所有与土壤保护相关的州政府部门都可以使用这个数据库,下一级地方政府也可以查找属于本地区的污染场地情况。同时,建筑公司也可利用这个数据库。通过这个数据库,可以对全州土壤保护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

在土壤修复方面,德国的理念是保护土壤的特殊功能,而不是土壤本身,对不同功能的土地,区别对待。哪些土壤需要治理?德国通过精密计算设计了一套指标来评估土壤风险:在绿色线上的,主要是预防土壤恶化;在黄色线上的,要发出警告;在红色线上的,必须进行治理。

少用土地避拓展

当然,土壤保护最好的手段是尽量少用土地。在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业用地转为工业、交通、住宅用地,土地利用的转型导致了土壤污染。少用地意味着少污染。因此,现在德国对土地转型利用实行总量控制,现在每年农业土地转型利用的总量为50多公顷,到2020年年利用量不能超过30公顷;为满足建设需要,重点向城市要土地,重视土地的重复使用,避免无节制地向周边拓展,造成新的污染。

表土剥离防污染

除了以上德国分类治理的办法效果明显外,日本在分类治理方面也有“一招鲜”:表土剥离。该方式即剥离受污染地区的表土并覆盖或进入其他未受污染地区的表土。

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日本曾一度污染严重。其中,土壤中的超标物质有镉、铜、砷等,尤其是镉超标的土壤占污染田地面积的 90%左右。为了治理土壤污染,日本开展了特定的土地改良事业,并指定了一些地区为防止土壤污染对策地区。在具体治理过程中,日本各地根据地下水位、地质条件及污染程度等的不同,因地制宜选取填埋客土法或上覆客土法等方法。

其中,前者是先剥离被污染的表土并就地挖沟掩埋,其上利用砂石土形成“耕盘层”,最上层客入剥离自其他地区的表土(通常是干净的山地土);后者则是在污染的表土上直接客入砾质土形成耕盘层, 再客入剥离自其他地区的山地土。这两种方法都需制作一层起隔离作用的“耕盘层”,以防止植物根系扎到客土层以下的污染土中。因此,为确保植物生长在无污染的土层中, 剥离自其他地区的表土形成的客土层应保持一定厚度(通常在 15 cm 以上)。这种表土剥离方法已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与推广。

启示之四:

税政治污促主动作为

梳理发现,世界各国在税政治污方面有两个方面的成功做法:一是直接向生产企业和主体征收环境税;二是对于低碳生态工业企业和主体减免其他应缴的税费。这两种通过税费手段防治污染的办法不妨称之为“税政治污”,这样可以更好地促进工业主体主动作为。

以美国为例。美国环保局(EPA)在 1995 至 1996 年间制定了棕色地块行动议程,1997 年5月,克林顿政府为落实这项议程,发起并推动了“棕色地块全国合作行动议程”。在该议程的倡议下,美国国会于 1997 年 8 月通过了《纳税人减税法》,以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刺激私人资本对棕色地块清洁和振兴方面的投资。四是美国 2001 年通过的《小型企业责任免除和棕色地块振兴法》,对有关免除中小企业有关 1980 年《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中的一定责任,促进棕色地块的清除和再利用,为棕色地块振兴提供经济援助和其他目的等进行了规定。

据一份世界观察研究所的报告说,环境税在世界各国成功地减少了污染。有研究人员发现,在荷兰已用环境税手段减少重金属的排放,瑞典已用来减少氧化氮的排放,在德国则用环境税手段减少有毒废物的产生。报告说,可以用这些税收抵消工资税,欧洲联盟委员会已建议在欧洲联盟范围内征收碳税和能源使用税,以此来减少工资税作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的手段。

启示之五:

赔偿治污为责任底线

一旦发生污染问题或事件,及时合理地赔偿由此带来的环境、身心健康和治疗费用等方面的损失,考量着政府和民众的底线。

提到土壤污染及相关赔偿的话题,美国人会想起“拉夫运河事件”。20世纪40年代拉夫运河干涸后被一家化学公司购买,当做垃圾仓库倾倒工业废弃物。后来,该公司将充满有毒废弃物的河道填埋覆盖后转赠当地教育机构。政府在这片土地上盖起了大量住宅和一所学校,随后的多年间,这里的居民不断患上各种怪病。

更让美国人心惊的是,当时全美境内有成千上万个类似拉夫运河地块的危险废弃物简易填埋场,犹如一颗颗定时炸弹,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迫于强烈的舆论压力,美国国会在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这一法案也因此被称为《超级基金法》。该法规定了危险物质泄漏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国家应急计划制度;明确了负有治理责任的主体包括总统、州政府、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危险废物设施或船舶的所有者和营运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治理的行动,一是清除,二是救助;治理费用应由发生危险物质泄漏设施的所有者或营运人或该设施所处土地的所有者或营运人承担。

为了解决治理费用承担者不明或费用承担者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问题,该法规定建立危险物质信托基金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责任信托基金。该法还规定了治理费用承担者费用承担的范围和限度以及财政担保,并对揭发、检举非法泄漏危险物质违法者的人规定可给予最高达1万美元的奖金,对违法者可处以每次2.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每违法持续日2.5万美元以下罚款,对累犯者,每违法持续日的罚款额可高达7.5万美元。

值得关注的是,超级基金的初始基金为16亿美元,来源有两个:13.8亿美元来自对生产石油和某些无机化学制品行业征收的专门税;2.2亿美元来自联邦财政。1996年美国国会修改超级基金法时,将基金总数扩大到85亿美元。其中25亿来自年收入在200万美元以上企业的附加税;27.5亿来自联邦普通税;3亿来自基金利息;3亿来自费用承担者追回的款项等。

超级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的费用:一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实施的,针对那些不符合《全国应急计划》的废物处置进行的迁移和补救行为的全部费用;二是任何个人实施的,针对那些不符合《全国应急计划》的废物处置进行的其他“必须”的责任费用;三是因泄漏危险物质而造成的对“天然资源”的破坏等等。

启示之六:

社会治污提专业水平

土壤污染防治,必须走市场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社会民众广泛参与的道路。

一是坚持倡导以专业化为基础的市场化。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表明,专门性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会产生较大冲击,法律实施也为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带来巨大市场,形成了新的经济增长点。这在日本和韩国尤为成功。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宽严不一,决定性的因素是不同的国情和区情。立法过宽,难以遏制土壤污染;过严,则不仅伤害经济,也不利于土壤污染的整治。

二是实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的多元化和民事责任的社会化。这是因为,无论政府还是污染者,都无法单独承担土壤污染整治的巨大费用,法律责任的多元化必不可少,并通过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制度、保险制度等实现土壤污染整治民事责任的社会化。 土壤污染调查、整治业务对专业技术性和职业诚信的要求很高,须由专门机构来承担。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称之为委派调查机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有关设立、变更和终止和监督事项。韩国《土壤环境保护法》详尽规定了“土壤相关专业机构和土壤净化业务”,还特别规范了禁止出租土壤相关专业机构的书面授权、禁止同时经营其他业务、土壤净化业务的注册等具体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文5

关键字:土壤污染污染、现状、特性、成因及类型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土壤是环境要素之一,是人类生存、兴国安邦的战略资源。近20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因污染退化的土壤数量日益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土壤质量恶化加剧,危害更加严重,己经影响到小康社会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刻不容缓。

对于土壤污染这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外源污染物进入土壤,便可称为土壤污染;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外源污染物不仅需要存在于土壤中,而且要对土壤本身或者土壤中附着的植物或者周围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才能称之为土壤污染。综合来说,土壤污染,就是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等直接或者间接的进入土壤,使得土壤的形状和性质等发生变化,并且超出了土壤的自净能力,破坏土壤乃至整个生态平衡的现象。

2、我国土壤污染现状

现如今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土壤污染,由于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导致受污染土地的面积不断扩大,这一问题已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2014 年 4 月 17 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范围是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外的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 630 万平方公里。调查采用统一的方法、标准,基本掌握了全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 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 11.2%、2.3%、1.5%和 1.1%。从土壤利用类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点位超标率分别为 19.4%、10.0%、10.4%。

我国目前土壤污染呈污染种类多、污染途径广、有机无机污染物混合污染、新老污染并存的多元素复杂形式,防治难度极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受到土壤污染的严重威胁,同时也影响社会和谐。我国土壤污染状况总体呈现污染物种类多、含量大、受污染土地面积广的特点,农村、城市和矿区呈现不同程度的土壤污染状况,尤其是耕地受污染严重。目前,有关研究表明,我国耕地受重金属污染严重,约有五分之一的耕地被重金属污染,而农产品被有机污染和农用化学品污染,导致其产量和质量均有下降,每年的直接损失至少数百亿。

近几年来,环保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问题也成为除了水、大气、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外的新的关注热点。目前,我国生态环境、食品的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已受到土壤污染的严重威胁,土壤污染问题引起了环保治理者的高度重视,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初《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到2015年,在全面摸清我国土壤被污染状况的前提下,建立严格的涉及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制度,遏制土壤污染的上升趋势,保证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调查点位达标率高于80%。并提出到2020年,力争建成我国土壤环境保护体系,明显改善全国土壤环境质量。

3、土壤污染的主要成因及类型

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放射性污染等都是土壤污染物的来源,这些有机和无机污染物造成了土壤污染的多样性。通过污水排放、化肥农药的使用、废气和固体废物,这些污染物质进入土壤并大量累积。随着近几年来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工业的迅速发展,大量固体物质堆放和倾倒在土壤表面,土壤层中也渗透着大量有害废水,大气中的飘尘及有害气体也会随雨水进入土壤,另外农业化学肥料污染也是导致土壤污染的重要因素。由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过程过多的介入土壤,导致土壤污染的未知来源范围广、种类复杂。

3.1水质污染型

主要由于污染水源(指未经处理、未达排放标准的城市生活或工业废水等)通过被污染的地表水灌溉农田,最终污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随着污水进入农田而污染土壤。

3.2大气污染型

工业活动排放到大气中的有害气体通过空气沉降、化学反应等过程,产生酸雨进入土壤,引起土壤的酸化。另外空气中的粉尘、烟尘等粒子由于地球重力作用空降进入土壤,也形成了土壤污染。

3.3固体废物污染型

城市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煤渣、矿渣、粉煤灰等)大量堆放在土地表面,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土壤污染,使环境恶化。这些工业企业及生产生活产生的废物、垃圾等固体有害物质在堆积、处理和掩埋的过程中,大量占用地表面积,并且随着大气的迁移、降水、扩散、地表径流等进而污染周围地区土壤,形成土壤污染的点源性污染。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固体废物污染的污染物性质和种类都逐渐复杂化,并且这种复杂趋势日渐扩大。

3.4农业污染型

农药、化肥在农业生产中过量或不合理的使用都会造成土壤的污染。例如,氮肥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被大量使用,导致土壤自身成分被破坏,形成土壤表层硬化,造成土壤的生物本质变差,致使农业产品的产出和质地下降。农药虽然具有杀虫的作用,但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会使农药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沁入土壤,长期大量使用农药就会引起土壤严重污染。

4、土壤污染特性

土壤污染因其组成结构和形成原因的复杂具有独特性,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等其他环境污染有极大差别,它有着自身特有的性质。

4.1隐蔽性和潜伏性

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长期积累的过程,一般要通过对土壤污染物进行植物产品质量分析监测、植物生态效应监测、植物产品产量监测、以及环境效应监测等来发现。其后果要通过长期摄食由污染土壤生产的植物产品的人或动物的健康状况才能反映出来。因此,土壤污染不像大气和水体污染那样易被人们所觉察。

4.2不可逆转性和长期性

土壤一旦遭到污染后极难恢复,而重金属污染则是一个不可逆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也需要有一个比较长时间的降解过程。由于土壤是一个络合一鳌合体系,土壤中凡乎所有的金属离子都有形成络合物和鳌合物的能力,形成的络合物、鳌合物可以几十年甚至几个世纪存在于土壤中,在常态下难以分解、转化。因而,土壤一旦遭受污染,极难恢复。

4.3后果的危害性

土壤污染的后果十分严重:1、被污染耕地质量下降,经济损失严重。耕地中污水灌溉并长期使用肥料、农药、农膜,致使污染物在土壤大量累积,土壤肥力下降,农作物产量减少,质量下降。2、食品安全隐患增加,危及人体健康。农作物在被污染的土壤中生长,大量吸收来自污染土壤的有毒有害物质,最终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导致各类疾病的产生,危害人体健康。3、生态安全受到威胁。生态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土壤污染直接导致土壤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产生改变,使得生物种群的多样性减少,结构改变,导致土壤生产力减弱,破坏生态安全。土壤污染不仅危及特定地区的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人生和财产安全,甚至波及更广范围的多数人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仅危及当代人的生命健康,甚至会殃及子孙后代的利益。

4.4难以治理性

由于土壤污染的来源具有多样性,在治理土壤污染时仅仅依靠治理污染源头是远远不够的。土壤会被重金属、有机物质、放射性元素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这些物质在土壤中积累,很难被土壤稀释,有时甚至需要换土或者淋洗等方法来治理土壤污染,因此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相对较高,时间较长。而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等则可以通过直接治理污染源头而达到短时间内稀释净化自然的效果。

5、总结

在2012年两会上周宜开委员说,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存在的突出问题。周宜开委员并建议:一、抓紧制订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专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二、尽快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战略。开展重点加密调查,评估土壤污染对生态环境的风险;建立国家区域土壤污染档案;加强土壤污染监测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三、严格保护耕地土壤环境。重点做好农产品基地和农业主产区土壤环境安全性评估和有效保护;全面推广数字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强耕地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

土壤是人与动植物赖以生存的基础,而随着人类的进化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壤环境正逐渐被破坏,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由于我国当前土壤污染形式严峻,所以一定要实施防治战略、加强管理、严格保护土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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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文6

为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XX市净土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政办发〔2020〕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1%。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配合省上、XX市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补充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配合)

2配合省上、XX市深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0年底前基本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二)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

3.完成耕地分类划定,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分别负责)

4.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通过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快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2020年底前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自然资源局配合)

5.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林业局负责,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6.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动态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严格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腾退用地的土壤环境监管。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地块的土壤污染环境调查;确定有污染的,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资源局配合)

7.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充分利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提升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生态环境局配合)

8.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生态环境局、住建局配合,各镇、街道负责落实)

(四)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9.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督促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年度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工信局备案并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信局、应急管理局配合)

10.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区域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信局配合)

11.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完成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完成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指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信局配合)

12.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持续开展“清废”行动,巩固2019“清废”成果。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防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信局、自然资源局配合)

13.推进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巩固较大规模农村生活垃圾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成效,防止出现反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推进“垃圾围堰”整治;加快农业生产废弃物非正规堆放点整治。(市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分别负责)。

14. 控制化肥农药污染,推广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渗控等措施,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试点示范。推进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积极推广高效施药器械。农药使用量保持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广化肥减量增效,积极推广配方施肥技术,化肥使用量保持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生态环境局配合)

15.优先在设施栽培面积较大、农膜使用较多的区域推进降解农膜应用示范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试点。结合农业项目实施,示范推广0.01毫米厚度农膜,提高残膜回收率。创新农膜回收机制,推进农膜回收处理试点,积极落实农膜生产经营者回收处理责任。(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16.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饲料、兽药等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生产使用饲料添加剂和抗菌药物行为。深入开展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培训,继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全市推进项目和健康养殖项目。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生态环境局配合)

17.开展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和评价。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使用污水灌溉导致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土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负责,农业农村局配合)

18.减少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及餐厨垃圾处理。(市城管局、各镇、街道分别负责)

(五)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

19.开展化工行业等典型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自然资源局、水利局配合)

20.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监管,依法依规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工程实施中要防止土壤挖掘、堆存造成二次污染,转运污染土壤前要提前报告,工程完工后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等。(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分别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年度专项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进展情况;2020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佐证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局。

(二)加强宣传力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途径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培训,努力营造保护土壤环境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