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管理报告范例6篇

碳排放管理报告

碳排放管理报告范文1

一、碳排放会计定义及相关内容

(一)碳排放会计定义 碳排放主要是温室气体中碳化气体(61%)的排放,这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原因。在碳排放会计没有正式提出之前,其相关的概念,如排污权、碳汇、CDM等已有学者进行研究。

虽然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但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对碳排放会计进行定义。Tristram O.West,Gregg Marland(2002)对与碳排放会计密切联系的净碳通量(net carbon flux)会计进行说明,指出认清“净碳通量是指源头排放和汇清除(emissions by sources and removals by sinks)”是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净碳通量会计的重要一步。Climate Change Information Center(2003)通过说明CDM,对碳排放会计进行了定义,认为碳排放会计是通过源头和汇清除的方式,由碳会计记录、总结和报告碳排放量的过程。这些定义只就碳排放本身独立而言,还未形成系统的概念。Janek Ratnaunga,Stewart Jones(2008)提出了碳排放会计的体系概念:“一般将碳排放会计和碳固会计合称为碳会计,把碳会计作为一个企业实施碳排放管理的体系,即碳会计体系”,认为碳排放会计是构成碳会计体系的一部分。该研究不仅指明了碳会计体系研究对碳排放会计研究的有利之处,而且对构建碳会计规范给出两种主要思路:一是基于京都议定书框架下,与IPCC原则相协调的碳信用的会计规范;二是在温室气体协定书内(GHG Protoc01)对CO2排放分别进行计量和报告的相关会计问题,成为目前研究碳排放会计问题最具系统、全面的文献,也可作为我国学者初始研究碳排放会计问题的参考,如周志方、肖序(2009)对Stewart Jones(2008)的总结,以及Liu Qiang(2009)对中国碳会计发展的基本情况介绍与基于“只有在分清排放源的基础上,实施碳排放会计才是有用”的论断。可以看出,学者们一致强调碳排放其排放源头的重要性,这是碳排放会计客体研究的重点。综合而论,笔者将碳排放会计定义为:碳排放会计是以碳排放量作为客体对其进行确认、计量、报告,用以传递企业碳排放过程和减排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

另外,由于缺少对碳排放会计的权威界定,导致目前一些研究将碳排放会计与碳会计概念混淆。碳排放会计与碳会计的区别在于侧重点不同。碳排放会计侧重于对碳排放所引起的会计内容,包括碳排放的分类、碳排放存货、碳排放计量、碳排放报告等。而碳会计其范围更广,除了碳排放会计的内容外,还包括碳固,以及一些涉及到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碳问题,如碳信用等。

(二)碳排教会计目的及实施步骤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实施碳排放会计,都需要有一个目标作为指引,激励全员为减排管理而努力。CCIC(2003)对企业实行碳排放会计提出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建立有效战略管理GHG排放提供信息的需要;二是为企业参与到GHG交易市场做好相应准备的需要;三是企业服从政府在碳减排方面的相应管理。此外职业界的呼声也很高,ACCA(2009)政策执行总监罗杰·亚当斯基于对未来碳排放会计和报告准则的期望,指出建立碳排放会计准则可以让投资者、股东、员工和其他相关各方更容易地进行碳排放和温室气体测量,以了解企业经营表现。可见,企业碳排放会计的目的不仅是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更是要履行作为社会公民的责任:在政府政策的指导下实行碳排放会计,承担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任,有利于利益相关者对减排信息的需求。

现有文献主要从企业排放目标设定、边界划分、排放量计算、排放记录和报告的真实与公允性这四个方面予以阐述。其中最权威、最系统的实施步骤指南是2004年WBCSD&WRI联合的《温室气体协定书——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修订版)》。这份指南就GHG存货的核算和报告进行详细阐述,概括为五步:识别边界;识别所覆盖的排放源;选择一个碳排放计算的方法;收集活动数据并选择排放系数;应用计算工具估计排放量。对此指南规范划分了GHG排放的范围:直接GHG排放;电力间接GHG排放;其他间接GHG排放的划分。在计算企业GHG排放方面,指南将GHG排放予以量化,即GHG=A×EF,其中A指活动数据(activity data),EF指排放系数(emission factor)。该公式简化了碳排放定量的研究困难,但也带来了另外的问题,即公式的构成因子如何确定、确定的标准、数据的来源等。这些都可能存在主观估计的偏差,而指南中并没有给出说明。但不可否认的是,指南的颁布为目前企业GHG排放会计(主要是碳排放会计)提供了实务依据,如澳大利亚Carbon reduction institute、Gary Otte(2008)、Jolin Warren(2008)等的论述,其中Jolin Warren通过对苏格兰碳会计指南的收集、总结,不仅提出借鉴GHG协议的企业碳排放会计实施步骤而且强调全员为企业碳排放会计实施服务的必要性,指出只有整个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经营目标向低碳经营转变,碳排放会计才能真正落实到企业中。

二、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问题

(一)不确定性的界定 国内外学者很早就对会计的不确定性,进行研究。奈特(1927)、科斯(1937)和哈耶克(1945)一致认为不确定性对企业存在和发展的重大影响性。美国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1965)提出会计不确定性的两个主要来源:一是与会计信息在未来持续存在的实体有关的不确定性;二是由会计在计量未来不确定事项时产生的估计不确定性。我国学者林长泉(1997)、李学峰(1998)、林斌(2000)、陈红,周映群(2004)、田建芳,丁君风(2005)等,对不确定性定义、分类,不同学科下不确定性表现,以及会计信息稳健性、会计假设与不确定性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承认会计的不确定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同时将不确定性归纳为概率事件和非概率事件。他们的研究立足于传统财务会计,对会计信息系统内外部的不确定性进行分析。但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新兴会计分支——环境会计逐渐发展,其会计客体上的不确定性日益突出,碳排放会计作为环境会计中的一个新领域,将这一不确定性表现为当前碳排放对未来影响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可以说具有双重性:一是会计学科自身的不确定性,即会计程序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基础上,由会计估计、判断带来的不确定性;二是来自于会计对象(客体),即不确定性经济事项(碳排放本身)导致的不确定性。

(二)碳排放会计不确定性的研究现状 以低排放、低消耗、低污染为核心特征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是碳排放会计核算和报告的基础。但由于碳排放检测技术、标准的研究滞后,目前,碳排放会计还无法全面实施,WRl2009年的报告指出:如今世界500强企业中有60%采纳了温室气体协议下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所要求进行的GHG存货(主要是碳排放)核算、管理和报告。然而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主要还是因碳排放自身的不确定性所致。且目前的研究也以机构、组织为主。

加拿大环境咨询公司(2001)以林木业碳排放的管理为例,将碳排放会计中的不确定性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并量化不确定性所导致的企业碳排量差量,包括对基年的碳排放量和项目碳排放量比较分析,研究不确定性影响下,这两个因素是如何影响企业利润。同时对木制品企业可能存在的9种参数依据不确定性类型划分,依次进行不确定性敏感测试,判别不同参数的不确定性敏感程度,为管理不确定性提供参考。Richard Clarkson and Kathryn Deyes(DEFRA,2002)从估计碳排放社会成本的角度来分析不确定性,认为不确定性是由于应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和边际成本法所致;并将不确定性分为两大类: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与经济价值相关的不确定性。另外,WBCSD&WRI(2004)在其联合的《温室气体协定书——企业会计和报告准则》中提供了企业GHG排放(主要是碳排放)数据的计量、估计中不确定性解决的工具,将GHG排放存货的不确定性分为两类: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和估计的不确定性,其中估计的不确定性包括模型的不确定性和参数的不确定性,通过原则导向提供了各类不确定性相对应的解决方法。转贴于

与此同时,政府也进行了相关研究,如俄罗斯政府联合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IIASA(2004)通过使用完全碳会计(FCA)计算1988~1992年俄罗斯陆地的碳通量,指出基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会计方法比纯粹的自上而下会计方法更能缩小碳排放存货估计的不确定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第三工作组的报告一技术摘要(2007)在阐述决策、风险和不确定性三者关系时,以一致性程度和证据量(独立来源的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对不确定性进行定性定义。虽然目前碳排放会计的不确定性研究还处在定性分析的阶段,但是仍有进步,如发现明确排放源头以及不确定性根源是不确定性解决的依据,故Jan Bebbington and Carlos Larrinaga-Gonza'Lez(2008)对气候变化的内在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时,指出温室气体排放的不确定性是温室气体本身的独一无二性所导致的,组织很难将其处理但可以通过“风险窗口”致力于不同利益相关者。同时指出研究者要解决温室气体排放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碳会计与会计责任共同研究的方法以及与碳账户设立相协调的规范研究来进行。Gregg Marland等(2009)在结合碳排放自身的不确定性与人为估计的主观偏差引起的不确定性基础上,认为不确定性在于对碳排放的估计,其中不确定性来源有两方面:排放形式的动态性以及全球排放影响的巨大、扩张性导致的不确定性;理解、估计全球碳排放、碳循环所需排放数据的数量不确定。此外,Gray(2002)、IPCC Good Practice Guidelines、Stem(2006)、周志方,肖序(2009)等也就碳排放不确定性产生的源头进行说明与分类,以便于披露碳排放不确定的信息,包括有益于不确定性的表内、表外披露,有助于不确定性在报告中的要素披露以及披露方式。综合而言,这些研究都还处在定性分析阶段,且更多地侧重于不确定性基础概念的辨析,而没有涉及如何解决碳排放的量化。这是目前碳排放会计研究的难点。

三、碳排放会计报告与鉴证问题及评析

(一)碳排放会计报告与鉴证问题 目前关于碳排放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披露的信息质量要求、报告准则和审计、鉴证准则的标准化问题等方面的建议。

WBCSD&WRI(2004)指南提出了碳排放报告的五个信息质量要求: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性、准确性。并指出由计量、估计或计算所带来的不确定性需要减少到切实可行的范畴内,但对于什么程度是“切实可行”的,指南中并没有说明。英国Aldersgate Group(2007)在对英国企业进行碳排放披露动因(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有研究缺乏对碳排放披露的清晰定义和相关协议,特别是一致和可比的披露框架的缺失,影响了企业碳排放披露的发展。在这方面,报告列举了英国具体5项缺失的披露框架内容。为此,Aldersgate Group认为政府在促进企业碳披露方面需要进行以下方面的努力:标准化的披露准则、所有部门均使用的披露准则、政府的披露榜样、各机构在计划制定安排时对碳排放交易财务重要性的考虑等,体现了最早低碳发展的英国对规范化碳排放会计信息的努力。AnsKolk,DavidLevy and JonatanPinkse(2008)以碳披露计划(CDP)为例,从制度方面,阐述温室气体会计报告体系的发展,对CDP制度建立、披露所采用的方法和数据、投资者压力、碳披露报告通约以及碳会计通约进行详细说明,指出由于缺少披露的类型、排放数据以及可靠性检查(第三方鉴证),碳披露仍然存在争议、受到质疑,从而很难对已报告的排放进行检验,更不要说企业自身的实际排放效果。因此,碳披露体系存在的不足间接影响到信息的使用效果,即有用性。此外ProfRoger Simnett,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2008)、CBI on climate changes(2008)、RachelJackson(ACCA,2009)、《ACCA&GRI联合报告——重要行业:面对气候变化报告的挑战》(2009)等都提出颁布全世界适用的碳排放报告标准化指南及第三方认证准则的迫切需求,以助于所披露信息的可比、一致,并将其通过立法化的方式得以实施。转贴于

碳排放管理报告范文2

[关键词]企业价值;碳信息披露质量;碳排放量;监管环境;碳减排;社会责任会计;环境会计;

从国际视角来看,碳减排议题具有环境、政治、经济三重属性,这或将重塑世界经济格局。 欧盟、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美国等都强制要求企业报告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简写为 ghg)排放情况:欧盟要求其成员国采纳《温室气体监控与报告指南》(monitoring & reporting guidelines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加拿大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report);澳洲政府了《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法案》(national greenhouse and energy reporting bill 2007);美国环保局了《温室气体强制报告制度》(mandatory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es final rule);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了《关于气候变化信息披露的解释性指南》。 为谋求“合法”的社会地位,自愿披露碳信息的企业越来越多。 然而,资本市场是否意识到企业碳排放量及碳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性?高碳排放企业是否受到资本市场更严厉的惩罚呢? 本文拟通过实证检验对这些问题予以回答。

一、文献回顾

从广义上讲,碳信息披露属于社会责任会计和环境会计的研究范畴,但碳信息披露属于新兴议题,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关于碳信息披露框架的研究

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碳信息披露框架有碳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简写为 cdp)的调查问卷、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改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关于气候变化的披露》、气候风险披露倡议组织的《关于气候风险披露的全球框架》、气候披露准则委员会的《气候变化报告框架草案》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信息披露指南》[1]。 上述披露框架从不同角度指出了企业应披露的碳信息内容,其中 cdp主要调查企业管理者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风险和机会的认识、企业关于 ghg排放的核算和 ghg减排情况,以及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措施。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认为,投资者关心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关注企业面临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形风险、管制风险、声誉风险以及企业 ghg排放可能带来的财务影响,建议企业通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上述相关信息。 气候风险披露倡议组织认为,企业应披露历史、现在、预期的 ghg排放信息和拟采取的排放管理战略,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有形风险以及与 ghg管制有关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该组织强烈建议企业将其所倡导的框架与强制财务报告、cdp项目、全球报告倡议及其他披露方式结合起来使用。 气候披露准则委员会的披露框架涉及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分析、源自气候变化的监管风险、有形风险、ghg排放信息等内容。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议企业根据所适用的监管路标来确定与气候变化有关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在国内,张彩平等人和谭德明等人从碳排放核算、碳排放管理、碳减排审计三个维度提出了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框架[2 3]。 张巧良认为,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可比性是决定信息质量的三个关键因素,但 cdp(2003—2010年)所提供的资讯在这三方面却不够理想,而且不能反映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以及 ghg减排措施与企业财务业绩之间的内在联系[4 5]。

(二) 关于已披露碳信息决策有用性的研究

doran和 quinn认为,由于缺乏统一的碳信息披露规范,投资者很难获得有用的决策信息[6]。 stanny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更有利于利益相关者评估碳管制对企业的影响[7]。 hesse和 kolk等认为,签约机构投资者的压力对 cdp问卷的回收有着重要作用,但投资者很难据以评价碳减排措施对公司财务业绩的影响[8 9]。

freedman和 jaggi认为,母公司所在国未批准《京都议定书》的企业所披露的碳信息不利于股东了解投资对象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欧盟国家的公司对与气候变迁有关的信息披露明显劣于日本和加拿大的公司,碳排放的变化与信息披露之间并无内在联系,现有的披露并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的碳排放管理业绩[10 11]。

(三) 关于碳排放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研究

matsumura等的研究表明,碳排放量与企业的市场价值负相关,与权益资本成本负相关,与债务资本成本正相关[12]。 chapple的研究表明,相对于低碳排放企业而言,高碳排放企业将受到市场更加严厉的惩罚,这一处罚力度预计将达到企业总市值的 6. 57%[13]。 johnston等以美国电力企业持有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为替代变量,就资本市场对企业持有排放配额的定价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排放权配额具有资产价值和实物期权价值,但资本市场更看重排放权配额的资产价值[14]。

从已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已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视,但专门针对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关系的研究还相对缺乏,而关于碳排放强度对企业价值影响的研究也仅仅处于起步阶段。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不能满足本文研究的需要,因此笔者随机选取 2010年入选 s&p500指数的 85家企业,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研究企业的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同时,以是否受到美国环保局(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简写为epa)《温室气体强制报告制度》的管制为标准,本文将样本企业分为高碳排放企业和低碳排放企业两个亚样本,研究政府管制对企业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相关性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 碳排放量与企业价值

随着碳减排监管制度的日益严厉,企业的碳排放量将逐渐成为利益相关者最为关注的环境信息,供应链厂商、普通消费者对企业产品和劳务的碳足迹信息的需求将直接影响企业的销售收入。 任何碳减排措施都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但企业如果不能有效地实施碳减排措施,就要购买碳排放配额并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因此,企业的碳排放量不同,企业所面临的与碳排放有关的风险水平也将有所不同,资本市场对企业碳排放风险进行定价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并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 1。

假设 1: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与企业价值负相关。

(二) 监管环境、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

相对而言,高碳排放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减排压力和更严厉的监管环境。 对于外部利益相关者来说,企业真实的碳管理绩效具有不可观察性,他们只能凭借所搜集的碳管理信息分析被投资企业可能面临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和机遇,据此来预测被投资者未来预期的现金流量和评估投资对象的价值,从而决定自己预期所要求的投资报酬。 从实施碳信息披露企业的角度来看:一方面,碳信息披露质量通过作用于资金成本而直接影响企业对自身投资项目的评价标准,间接地影响企业预期的现金流量;另一方面,高质量的碳信息披露可能被资本市场看做是企业将碳减排纳入其长期战略规划和运营系统的一种“承诺”,从而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 因此,本文提出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 2: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正相关。

假设 3: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对高碳排放企业价值的影响更大。

三、研究设计

(一) 变量选择与模型设定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企业价值,由于 cdp报告于每年 8—10月份,资本市场对该信息的反应预计会持续到年末,因此,本文以企业年末的公司股票总市值作为企业价值的近似值,记为 mkt。根据提出的假设,本文将碳信息披露质量(cdlit)、企业年度碳排放总量(temitt)作为解释变量,将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程度(epat)作为分组变量。 由于碳信息披露仍属于环境信息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范畴,借鉴已有研究成果,本文选择企业规模、企业当年的盈利能力、企业年末的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构建如下研究模型,模型中相关变量定义见表 1。

(三) 回归分析

模型的拟合性检验结果如表 5所示。 在表 5中,调整后的 r2为 0 565,这说明本文所构建模型的拟合优度较好。 dw统计量为 2 122,样本量为 78②、解释变量为 5的 dw检验上下界分别为1 55和 1 75(由 dw检验上下界表所得),由此可知自变量之间不存在自相关关系。

表 6为回归系数表,各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的值都小于 10,这表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 碳信息披露质量得分(cdli)的标准化回归系数为 0. 048,但伴随概率为 0. 529,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的数量关系并不显著。 碳排放总量(temit)的回归系数为 -0. 171,伴随概率为 0. 032,且在 5%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这说明企业碳排放量的增加会降低企业价值。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 研究结论

在碳约束环境下,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决定了企业所面临监管风险的大小,碳信息披露是企业与利益相关者沟通的重要桥梁。 本文通过对 2010年入选 s&p500的 85家企业的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监管环境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进行实证检验后,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1. 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与企业价值显著负相关

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与企业价值显著负相关,这与本文提出的假设 1相吻合,表明投资者对企业的碳排量信息比较敏感,并认为碳排放量多会使企业承担更多的排放成本和面临更高的管制风险,最终可能导致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下降。

2. 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的价值相关性不高

碳信息披露质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与本文的假设 2相悖,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第一,cdp不属于主流的信息披露渠道,难以引起投资者的广泛关注。 第二,cdp调查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 cdp调查问卷处于不断完善中,企业向 cdp的碳信息披露属自愿性披露,cdp信息难以实现从定性向定量度量的转变,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可比,等等。 第三,cdli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cdli的信息来源仅为企业回答的 cdp问卷,未考虑企业通过社会责任报告、年度报告及其他渠道披露的碳信息,因此 cdli的评分依据本身也处于不断完善中。

3. 监管环境对碳信息披露质量、碳排放量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影响较大

虽然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之间的相关性不显著,但两者在高碳排放企业中是负相关关系,在低碳排放企业中呈现正相关关系,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可能在于:高排放企业面临的监管风险较大,在缺乏强制性披露规范的情况下,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越充分,对企业价值越不利。 在高碳排放企业中,碳排放量与企业价值显著负相关,且相关程度比总体样本的要高;在低碳排放企业中,企业价值与碳排放量呈正相关关系,但不显著。

(二) 政策建议

国际上的碳管理趋势正透过国际产销供应链,由国家、区域层级扩展至企业层级,以公开披露排污信息为手段的管制是污染排放管制的第三次浪潮[16]。 基于所得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 制定标准的碳信息披露规范并将其写入主流报告

我国现有的碳排放考核指标仅适用于钢铁行业,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因此,应当借鉴国际上已有的碳信息披露报告中的评价指标,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一个适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并将其作为企业年报的一部分纳入财务报表附注中,这可以帮助企业按照投资者及政府的需求来披露碳信息,从而避免公司自主制定碳信息披露内容成本过高且针对性不强的弊端。 同时,与年报相结合的披露方式便于投资者及政府部门进行碳信息的搜集,可以避免非传统信息披露方式对企业碳信息披露信号传递效果的削弱。

2. 制定和实施全面的碳信息强制披露政策

目前,我国的企业碳信息披露政策只针对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这些企业按规定每年要向主管机构披露其当年的碳排放量。 然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一旦试用成功将推广至全国,碳信息是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评价的依据,因此国家应当制定企业碳信息的强制披露政策并将其使用范围扩大到全部上市公司。 这项强制性披露政策一旦实施,企业将会关注自身碳排放量对企业信誉的影响,从而会更加注重对低碳排放或无碳项目的投资,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我国碳排放持续增长的发展态势[17],同时也将为推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打下良好基础,为我国碳排放权的定价提供一定的数据参考。

参考文献:

[1]张巧良,张华.碳管理信息披露:低碳经济时代的挑战与价值再造[m].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10.

[2]张彩平,肖序.国际碳信息披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财务与金融,2010(3):7780.

[3]谭德明,邹树梁.碳信息披露国际发展现状及我国碳信息披露框架的构建[j].统计与决策,2010(11):126128.

[4]张巧良.碳排放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差异化研究[j].当代财经,2010(4):110115.

碳排放管理报告范文3

关键词:碳盘查标准;碳盘查工作程序;排放源的划分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码:1674-3520(2014)-02-00191-01

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中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后对世界做出了碳减排的承诺,随后也将减排目标分解到省市,并逐步分解到企业。企业面临着碳减排的压力与动力。只有经过科学的碳盘查,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才能为制定节能减排策略提供依据。在这里,主要对碳盘查标准、工作流程、排放源的划分进行探讨。

一、碳盘查的介绍及重要性

碳盘查,亦即温室气体盘查,根据ISO14064-1标准的界定,是指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全面的盘查,按照统一的量化计算方法,计算企业在活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摸清企业碳排放的结构、种类及数量等基本情况,最终形成各企业的《温室气体盘查综合控制程序》、《温室气体盘查表》及《温室气体盘查报告书》三份碳盘查文件,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打下基础。

碳盘查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遵守国内外法规的体现。国外的股票交易市场要求所有上市的公司要在年度财政报告中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加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需要。企业进行碳排放交易,需要较实际的排放与既定的排放目标或上限,来决定是否要购买或可卖出排放权。同时,为了协助进行独立查验的工作,这些排放交易系统都要求参加的企业,对其提报的温室气体信息,建立一个可供认证的线索。

(三)满足客户需求的需要。实施标准的碳盘查能满足国外客户碳排放披露的要求。

(四)企业管理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通过碳盘查能够清楚地了解各个时段、部门或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有利于企业制定针对性节能减排措施,为参与碳交易、化被动为主动,获取潜在经济收益奠定碳管理基础。

(五)规避未来碳排放总量超标限额风险的需要。企业在碳排放量及报告方面获得第三方认证,能增强在全球“绿色”采购中的竞争力,在全球贸易中获得“绿色”通行证。

(六)履行社会责任及提高社会形象。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可有效的提升企业形象和信任度。企业进行碳盘查就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实践。

二、碳盘查标准介绍

(一)碳盘查主要适用的依据 ISO14064-1:包括设计、编制、管理、报告和核查某一组织的GHG清单的要求。-2、-3分别为项目和审定、核查方面的,相对应用较少。

(二)碳盘查温室气体(GHG)的范围

ISO14064-1规定: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全氟碳化物(PFC)和六氟化硫(SF6),这六种温室气体属于盘查范围。

三、碳盘查工作程序

碳盘查工作程序由碳盘查准备阶段、定性盘查阶段、定量盘查阶段、持续改进阶段、形成报告阶段、成果及交流阶段六部分组成。下面介绍主要阶段包含的内容:

(一)碳盘查准备阶段包括成立盘查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及编制工作计划及管理程序等三部分组成。

(二)碳盘查定性盘查阶段包括组织边界的确定和碳盘查计算方法的确定。根据盘查目的确定盘查温室气体排放源的统计范围,设施的范围即形成组织的边界。温室气体盘查一般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计算。

(三)编制GHG盘查表和报告。GHG盘查表包括各排放源活动数据、EF计算过程表等。GHG报告包括组织描述、负责人、报告排放量覆盖时间、组织边界的文件、每种直接GHG排放。

四、直接和间接排放源的划分

(一)直接排放源的划分:

固定排放源包括锅炉、柴油发电机、食堂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炉灶等设备设施。

移动排放源包括运输车辆、随车吊、推土机、压路机等设备实施;

逸散排放源包括汽车空调制冷剂泄漏、CO2灭火器、SF6高压开关、化粪池、污水处理厂、七氟丙烷灭火器(FM200)(IT机房)等设备设施。

制程排放源包括生产过程中正常操作造成的排放或来自化学品和原料的生产或加工,制程排放受人的操作行为控制。如乙炔焊接等。

碳排放管理报告范文4

【关键词】欧盟新MRV机制 MRV核心内容 第三方核查机构 认可与监管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3-0108-5

【作者简介】郭力军(1965-),女,辽宁昌图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监督管理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认证认可制度及管理;孟凯(1973-),江苏金坛人,电子信息产品标准化国家工程实验室常务副总经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低碳认证、低碳标准。

MRV是Monitoring(监测)、Reporting(报告)与Verification(核查)的缩写。可监测、可报告、可核查(“三可”原则,或称MRV)是国际社会对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监测的基本要求,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京都议定书》下三种履约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基础,更是各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基石。

配额发放量大、碳价较低是目前欧盟面临的棘手问题。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较多,其中一个是:欧盟第一阶段(2005~2007年)的碳排放数据采用企业自主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查的方式;第二阶段(2008~2012年)采用个人专家核查。这些方式带来的核查数据上报不实,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配额发放过多。

欧盟在吸取前两个交易期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从2011年开始研究新的MRV机制,在2013年第三期(2013~2020年),已改进为采用统一的核查认可制度和标准,对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认可和监管,由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碳交易主管部门验证核查数据。

一、欧盟新的MRV机制研究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The EU Emissions TradingSystem,以下简称EU-ETS)第三个交易期颁布并实施了新的MRV相关法规和配套标准。

从图1可以看出,企业的职责是制定监测计划,进行全年监测,年度报告碳排放结果,接受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碳排放进行核查,提交核查报告给碳交易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测计划提出改进建议。在合规链中有两个政府部门,一个是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监测计划的批准,检查全年监测计划的实施,根据核查结果对退回配额进行合规检查;另一个政府部门是统一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认可和监督。

欧盟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的一般要求》,对认可机构进行同行评价;采用ISO 14065:2007《温室气体:温室气体审定和核证机构要求》,对核查机构进行认可管理。欧盟碳交易相关指令、法规、MRV标准和指南文件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欧盟内每个国家有一个国家的认可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认可手段对核查机构的能力进行确认并认可,国家认可机构之间进行同行评审,相互承认认可结果以及核查数据。

二、MRV机制中的核心内容

(一)关于MILV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制定

制定统一的法规和标准是MRV重要的一步,各国在碳交易活动之初均制定了明确的法规和标准,用来明确指导碳排放监测和核查工作,有利于做法的统一和数据的比较。

各国的MRV法规和标准,一般包括三部分:一是企业的监测、量化和报告指南;二是用于核查的指南,三是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认定管理指南。

200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为规范温室气体的量化、报告和核查活动,针对组织层次、项目层次的排放和核查,分别颁布了ISO 14064:2006系列标准,即ISO 14064-1《温室气体第一部分:组织层面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与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 14064-2《温室气体第二部分:项目层面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减量和清除增加的量化、监测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 14064-3《温室气体第三部分:有关温室气体声明审定和核查的规范及指南》。IS014064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如图3所示。这套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确定了计算和验证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标准方法。

(二)确定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的确定分为对组织、项目、设备还有活动进行的排放监管,以及关注排放气体两个方面。

核查对象是由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交易市场以及管理辖区的实际情况决定的。目前各国有对设备进行监管的,有对企业活动进行监管的,如航空企业的航空活动,有对工厂和组织进行监管的,如日本选择了商业设施和工厂。美国、加拿大选择的是年排放量不低于25000吨C02e的实体或设施以及火力发电厂。英国选择的是中央政府部门、大学、零售商、银行、水务公司、酒店以及地方政府组织。深圳选择的是以法人为单位的组织。

核查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目前各国主要监控的是二氧化碳。随着碳交易活动的深入开展,其他气体必将会纳入监管范围。

(三)数据质量的管理

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是MRV的关键,数据质量是整个MRV32作的重中之重。数据质量管理贯穿于整个MRV的实施过程,组织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过程中,对数据质量管理应考虑以下过程和检查内容(见表2)。

除以上数据质量的检查以外,数据结果的交叉验证也非常重要。常用的交叉检查方法,如生产量与排放量的趋势比较;GDP与排放量趋势的比较;行业碳强度的对比分析;主要耗能设备统计对比分析等等。

(四)实质性偏差的规定

核查机构应在考虑核查的目的、保证等级、准则和范围的基础上,根据目标用户的需求,规定允许的实质性偏差。通常商定的保证等级越高,实质性偏差越小。在给定条件下,如果报告中的一个偏差或多个偏差的累积,达到或超过了规定的实质性偏差,即被认为具有实质性,并视为不符合。

实质性(materiality)是指由于一个或若干个累积的错误、遗漏或错误解释,可能对温室气体声明或目标用户的决策造成影响的情况,这个概念用来说明核算出来的数据的准确度。实质性偏差(materialdiscrepancy),是指温室气体声明中可能影响目标用户决策的一个或若干个累积的实际错误、遗漏和错误解释。实质性偏差其本质上是指核算出来的数据与真实值之间的偏差,碳交易对数据的偏差都是有明确的要求的,只有当核算出来的数据的实质性偏差满足碳交易对实质性偏差要求的情况下,这个数据才是可用的。

实质性偏差是分层次的,一般来说分为三个层次:组织层次、设施层次和源层次。实质性偏差f的计算公式为:

f=|∑ei|(i=1,2,3…N),ei为某一层次上的偏差。

为满足碳交易的要求应明确规定实质性偏差。为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采用统一的核查标准、规定统一的实质性偏差是非常必要的。

(五)基准年数据的重新计算

基准年是用来将不同时期的温室气体排放,或其他温室气体相关信息进行参照比较的特定历史时段。设定基准年的目的就是便于比较以及准确计算增加的排放量。除选定基准年之外,基准年的重新计算需要引起重视。当运行边界发生变化,温室气体源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转移(进入或移出组织边界),温室气体量化方法学变更等情况发生时,并达到预先设定的重要限度,应重新编制基准年温室气体清单,然后才能进行数据比较和应用。在碳交易开始以后的每年的核查中,根据需要有可能涉及基准年数据的重新计算,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三、深圳MRV己与国际做法接近

目前深圳采用的碳排放核查工作模式与欧洲第三交易期的模式相似,与国际做法接近,这一调研结果给深圳的碳排放核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肯定和鼓励。同时,深圳MRV机制建立结合了实际情况,有自己的特色。

(一)坚持市场化道路,并与国际接轨

启动碳交易活动之初,深圳就选择了走市场化道路,由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在学习借鉴欧盟、日本、美国等国际主要碳交易体系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了深圳市碳核查体系框架。深圳市碳核查体系框架由3部分构成:标准(方法学)体系框架,包括通用的量化和报告及核查指南、特殊行业方法学和技术要求文件;核查机构监管制度;一致性保证机制。

(二)明确技术要求,突出实操性

深圳MRV标准制订初期,在符合国际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组织和核查机构在开展碳排放活动时的可操作性。明确了组织边界采用控制权法,明确了对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分别计算,明确了门槛值、实质性偏差以及抽样比例,明确了排放因子的选择,明确了碳排放的计算方法学。此外,深圳的MRV标准,为组织和核查机构分别提供了一套齐备的量化工具表单与报告模版和标准文件。这套温室气体量化表单工具统一了各组织的温室气体量化过程,减少了差错发生的几率,减轻了组织的工作量。而第三方核查机构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文件开展核查工作,有利于规范碳核查工作,保证核查工作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三)多维度的交叉验证,确保数据质量

深圳碳核查工作的数据交叉验证要求非常严格。一是对碳核查涉及的所有记录表单,包括企业原始票据、活动数据收集表、量化表单和核查表单进行了形式审查;二是进一步对碳核查涉及的所有要素,包括对组织边界的界定、运行边界的确定、排放源的识别、收集的活动数据值、排放因子的选择、量化方法学的运用、排放量计算结果的检查等进行了实质审查。三是对同行业、同规模企业数据进行了横向、纵向的多维度比对。四是采用《企业主要耗能设备统计表》进行交叉验证。五是与电力、燃气等能源数据对比。六是行业碳强度对比等等。

四、碳交易MRV机制建立的几个要点

(一)形成国家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MRV标淮

当前国内碳交易市场没有统一的MRV标准,深圳制定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69-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SZDB/Z 70-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北京环境交易所了熊猫标准,湖南和湖北也自行开发了区域性标准等。这些做法对于试点期间快速形成碳交易体系具有积极意义,但考虑未来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需要尽快明确相关的核查技术要求,形成国家统一的MRV标准并与国际接轨。

(二)建立并健全第三方核查机构认可管理制度

未来中国碳交易的核查工作,也会遇到欧盟曾经的问题,及早策划确定认可机构并开展核查机构认可非常必要,这有利于核查机构的规范管理,核查标准的统一,核查结果的互认。

建立健全认可管理制度,不但有利于核查机构的规范管理,确保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并加强核查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有利于提升核查机构管理水平,提高核查工作的有效性及促进碳核查的可持续发展;还有利于未来国家与国际层面上核查结果的互认。

碳排放管理报告范文5

2013年6月28日,欧盟委员会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海运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实的条例提案COM(2013)480 final或2013/0224(COD)》(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通过将近两年欧盟委员会、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的商议和修改后,欧盟于2015年4月29日正式了《欧盟2015/757号关于海运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实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与《条例草案》相比并无本质变动,已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就《条例》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规制目标而言,是要让使用欧盟成员国管辖区域内港口的5000总吨以上船舶的二氧化碳排放及其他相关信息得到准确的监测、报告和核实。战舰、海军附属船舶、渔船或鱼类加工船、简单制造的木船、非机械牵引的船舶和非商业用途的政府船舶等不在《条例》的管辖范围内。仅在港口进行加油、补充给养、航员换班、进入干船坞或修理船只和/或其装备、由于需要援助而停入港口、船对船转移、仅由于恶劣天气下寻求庇护由于搜寻救助活动之必须而停靠港口的船舶也不在《条例》管辖范围内。

《条例》规定,在2017年8月31日之前,海运公司应提交给核实方包含其在附件中选择的报告方法和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相关信息的监测计划。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规定监控每艘船只每次航行和每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自2019年起,海运公司应于每年的4月30日前向欧盟委员会及其船旗国官方报告已经过审核方审核合格的,其所负责的每艘船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条例》附件一列举了四种可行的决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方法:(1)燃料交付单据和周期燃料存量盘点;(2)船载燃料量监测;(3)燃料流量表监测;(4)直接测量二氧化碳排放量。

碳排放管理报告范文6

【关键词】碳会计;碳排放权;碳管理;碳披露

一、京都议定书与碳排放权交易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使得各国政府、公司和个人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1992年,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在1997年12通过《京都议定书》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即发达国家具有强制减排义务(所有发达国家的CO2等6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排5.2%),而发展中国家并不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为了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低成本减排,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排放贸易(Emission Trade,简称ET)、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其中,CDM项目正是基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同一减排量上存在的不同的成本,即价格差而产生的可实现双赢的合作机制。

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碳排放权”。面对碳排放权的排放限额规定,各国可根据自身的减排成本的大小,或者控制自身碳减排量,出售剩余额度;或者超出自身排放限额,购买额外的排放额度,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就因此产生了。可见,本来并无价值的碳排放权,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变成了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成为了一种可供买卖的商品,会计上就需要对这种商品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需要报告其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及不确定性,以及企业的应对措施等。但是,现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尚无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的规范,碳排放权交易面临诸多需要解决的会计问题。

二、碳会计的产生与国外研究现状

“碳会计”一词最早是由斯图尔特·琼斯(Stewart Jones)教授于2008年提出的。因为最初以碳排放及交易为核心的温室企业排放引发的会计问题,是纳入排污权会计框架内进行探讨的,但随着碳排放、交易及其披露问题的日益突出,有学者发现,传统的排污权框架已经不能满足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所有会计事项,需要单独设置一个碳帐户来对碳排放及其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行处理,也有学者认为要将碳固(Carbon Sequestration)及鉴证(Carbon Assurance)业务纳入其中,即企业的碳账户在排放市场中进行交易前,须由胜任的第三方进行独立鉴证。这样,2008年,斯图尔特·琼斯(Stewart Jones)教授将碳排放、交易及其鉴证等会计问题综合到一起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Carbon Emission and Sequestration Accounting, CES Accounting),简称碳会计(Carbon Accounting)。这是首次在会计研究文献中独立出现“碳会计”一词,从此,“碳会计”作为一类重要而又特殊的会计事项开始受到业界的关注和重视。

从国外文献的研究进程看,Bebbington和Larrinaga(2008)从碳排放配额的会计处理、与碳排放相关的风险核算与报告、与碳排放相关的不确定性核算与报告三个方面阐述了碳会计涉及的内容,指出是否对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入账以及怎么入账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一种支持净入账法(net approach),即无偿分配得来的碳排放配额不入账,购买的才入账;一种认为总入账法(full approach),即无偿分配来的可视为受赠资产,同样需要入账。碳资产和碳负债的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也是人们关注的问题;碳排放相关的风险来自于管制风险和竞争风险,高碳产品的竞争力会下降,而能源依存度低、应用新技术的企业未来的竞争力会提升。

Ratnatunga和Balachandran(2009)则阐述了京都议定书机制的实施对企业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影响,指出碳会计成本要求以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或为产品终身为碳成本归集期间,它除了要核算产品整个生成过程中的形成碳成本外,还要核算原材料采购的运输途中形成的碳成本,产品报废、产品循环利用形成的碳成本和碳机会成本。碳管理会计即在传统分析标准与方法的基础上,引入碳治理、碳信息管理、碳管理培训和碳政策等要素,对采购、生产、销售、产品回收、循环利用等各环节进行有碳影响的分析,并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而随着能源管制政策的出台,投资者也开始关注企业面临的“碳风险”,即CO2排放措施的不断出台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为了形成公司应对气候变化行为的信息披露标准,弥补正是财务制度的缺失,2000年由一个专门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了一个国际性合作项目——碳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其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反映被调查公司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气候变化引致的风险、机遇、战略和减排目标、温室气体减排核算方法、温室气体减排管理、气候变化治理等四个方面。另外,对于具有碳固价值的森林资源,其吸收CO2的能力可以为企业创造额外的碳减排指标,因此在低碳背景下,森林资源的价值不仅仅体现为其传统意义上所界定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更体现为碳固价值,因此对这类可再生能源信用资产会计处理问题也受到Ratnatunga(2004)等学者的关注。

由国外对碳会计的研究,我们发现,碳会计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1)企业碳排放和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2)碳排放权受限引发的企业成本管理和战略决策问题;(3)企业碳信息披露内容和框架问题;(4)企业中可再生能源信用资产价值的再评估与计量问题。

三、国内碳会计研究现状

我国虽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并不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削减义务,碳排放-配额机制在我国并尚没有开始实施,因此,碳排放权在我国暂时并不是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并不需要会计予以反映,这造成我国企业的碳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碳会计相关研究缓慢。

(一)CDM下碳减排量的会计核算

我国作为CDM项目的参与方,可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在我国境内实施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的减排项目,由此获得经过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可以抵消发达国家的部分碳排放量,作为其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定量化限控和减排承诺的一部分贡献。CDM项目一种是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另一种是投资于提高能效的项目。于是,CDM下经过第三方独立机构审定和核证,并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即“碳减排量”是有价值的,具体价值大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CDM项目在申请时已有国外买家合同,已约定好了碳减排量的合同价格,另一种是该项目可能还没有找到国外买家合同,这时,要将碳减排量划入中国国家帐户,等买家确定后,确定了交易价格,再由主管机构核准转出。

因此,对于成功注册了通过审核的CDM项目的企业,就需要对CERs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中国第一个CDM项目—是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项目,于2005年6月27日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之后许多企业参与注册申请了CDM项目。需要注意的是,CDM项目的完成是一个复杂的程序,从申请到批准最顺利也要3到6个月时间,不论是否注册成功,前期的设计、包装费用至少需要投入10万美元,CDM项目的交易成本较高。

我国碳会计论文比较少,研究范围计较窄,主要是CDM下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其争议主要集中在应将碳减排量确认为何种类别资产的问题上。主要观点有确认为金融资产、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三种:(1)作为存货的赞同理由为:CDM项目下的碳减排量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为持有的,最终目的是销售;反对理由为:碳减排量是无形的,高额且有风险的CDM申请费怎么办?(2)作为金融资产的赞同理由为:碳减排量是金融衍生产品,拥有自由交易市场,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下转封三)(上接第272页)反对理由为:缺乏有效的碳交易市场。(3)作为无形资产的赞同理由为:不具有实物形态,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且由于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风险,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反对理由为:碳减排量应该属于流动资产。

(二)企业碳资产管理的内容

随着政府排放管制的不断强化,企业应逐渐认识到积极进行碳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因为只有积极主动应对,企业才能在低碳经济时代占有主动权。反之,如果只是被动接受,很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丧失竞争优势。

北京环境交易所总经理梅德文认为,所谓碳资产管理,是指对《京都议定书》中所涵盖的包涵二氧化碳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进行主动管理,如:碳监测、碳披露、碳减排、碳交易,以及在低碳时代规避风险、抓住机遇、提高企业竞争力等其他措施。祝福冬(2011)从低碳背景下的PEST分析、树立低碳经营理念、进行低碳流程再造、低碳供应链管理、低碳营销、低碳公共关系以及二氧化碳信息披露等方面介绍了碳管理涵盖的内容。他们一致认为,碳核算是碳管理的起点。碳核算是一个多层次的碳计算、记录、数据储存和数据管理系统,它能帮助企业进行碳排放的精确测量和分析,摸清碳排放量和排放结构。只有有了可靠的数据,企业才能计算“碳排放成本“,制定有针对性的战略。

(三)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现状

由于我国目前尚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会计上主要是对CDM项目产生的碳减排权的确认和计量,对采用不同处理方法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关注较少,也没有探讨与报表附注相关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方法。另外目前我国公司的碳管理意识还不够明确,没有建立自身的碳核算信息系统,再加上对于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信息,国内没有强制企业披露的要求,这导致我国企业无法或不愿意对外披露其碳信息。在CDP全球世界500强的调查中,13家上榜的中国企业也只有2家回复。2010年,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对于央企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书作了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围绕经济、环境和社会三个方面披露其责任管理和绩效信息。但在环境信息披露上,披露最多的内容是“节能减排”、“绿色办公”和“公益慈善”等有关信息。部分报告对企业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进行分析和披露。大部分上市公司“碳信息”、“水信息”等方面信息披露不足。

张彩平和肖序(2010)认为,我国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应该更侧重于公司具体的碳减排行为,披露内容也应更详细具体,披露信息审计标准也应相对比较简单;在碳信息披露的格式上,张锐认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传统的财务报告中增列碳会计项目或在附注中进行详细说明;另一种则是单独报告,提供与碳会计相关的信息。

通观我国和国外的碳会计研究现状,发现我国碳会计研究进展较慢,原创性研究较少,大都是借鉴国外研究的成果,研究内容比较简单,尚处于简单的碳减排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阶段,虽然学者对碳管理和碳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但企业整体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实施效果不明显。

四、碳会计未来研究展望

有人对《京都议定书》2012年后的后京都问题表示担忧,认为一旦后续强制减排约定失效,企业的碳排放权的价值将大大减少,关于碳会计的研究也就没有意义。还有学者认为我国会通过碳税的征收来促使企业减排,碳交易市场短期内在我国市场前景不明朗。

关于这个争议,笔者认为后京都问题一直受到联合国气候大会的关注,并于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峰会,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即2012年至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其中,我国政府已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其他国家也纷纷公开了其减排承诺或方案。因此未来的强制减排是趋势,关系到世界各国的未来发展,是不会逆转的。

关于我国减排机制的设计,碳税和碳交易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梅德文从三个方面对碳税和碳交易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中国可能会先征收碳税,在各方面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碳交易和碳税都会实施。因此,尽管短期我国会征收碳税来控制企业的碳排放,但碳交易一定是一个长远的机制,它的实施是个早晚的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的碳研究虽在理论和实务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处于规范零散性的起步阶段,理论与实务差距较大。我国碳会计尚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①建立企业的碳核算信息系统,构建企业的碳会计体系;②培育碳会计所需的公允价值准则规范及其市场环境;③研究与碳会计规范相关的配套准则,提高各个准则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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