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专项规划范例6篇

防洪专项规划

防洪专项规划范文1

一、审议意见整改落实进展情况

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把整改落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李强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抗洪救灾工作,并就做好整改落实工作提出要求。从督查情况看,各市、县政府在推进“五水共治”中都把防洪排涝放到突出位置,明确责任、加大投入、强化考核,推进各项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督促检查,形成合力。总的看,整改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防洪排涝规划编制与完善方面。科学治水,规划先行。去年以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突出规划引领作用,组织开展了流域综合规划的修编工作;《浙江省沿海平原骨干排涝工程建设总体方案》等防洪排涝工程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并分步实施;全省11个设区的市完成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编制工作,并与防洪规划有效衔接。同时,按照“五水共治”总体部署,组织编制了《浙江省“五水共治”防洪水规划》。这些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为统筹抓好防洪排涝、促进“五水共治”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与管理方面。一年来,省政府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加大督查和考核的力度,加快推进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各地拓宽水利融资渠道,集中财力保障工程建设,严把工程质量关,一批防洪排涝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营,发挥了效益。宁波市去年在市区沿江新建3座强排设施,新增应急强排能力2.5万立方/小时。杭州市加快建设三堡排涝泵站,确保了今年汛期投入使用,梅汛期累计排水4400万立方米,有效缓解了城区内涝。在加快工程建设的同时,各地、各部门重视加强工程运行管护,积极探索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着力构建防洪排涝工程长效管理机制。

(三)河道整治与建立保洁长效机制方面。2015年5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5〕36号),对“三河”整治作了全面部署。各地健全完善“河长制”工作机制,大力实施“一河一策”治理方案,督促抓好项目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各地标本兼治,加大治污截源力度,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去年全省先后完成6000个村的治理工作,今年将开展1万个村的治理工作。同时,发动群众和社会参与,建立健全河道长效保洁机制。到2014年底,全省已落实河道保洁任务近13万公里,除山区源头无人居住区河道外,已基本实现河道保洁全覆盖。

(四)统筹姚江流域防洪排涝方面。省政府对根治姚江水患工作高度重视,黄旭明副省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流域洪涝治理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求。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与宁波市、余姚市编制完成了《余姚市防洪排涝规划》,统一思想,明确了“东泄、南蓄、北排、西分、中疏、低围”的治理方针,并确定启动六大工程,其中宁波承担两项,余姚市负责四项。今年“灿鸿”台风来袭,城区出现历史上第二高水位,省政府科学调度,上下游顾全大局,团结治水,保证了余姚城区没有出现大面积进水现象。

(五)重大工程建设推进方面。全省通过政府重大项目投资和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省以上重大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等措施,全力推进重要水库和重大防洪排涝工程前期建设。审议意见所列出的重大项目清单,除个别项目实施不够理想外,总体进展顺利。

二、问题和建议

经过一年来的整改,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大部分得到了落实,成效是明显的。但是,我们在跟踪督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今年 “灿鸿”、“苏迪罗”台风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暴露出我省防洪排涝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其主要的问题:一是我省一些主要河流如楠溪江、常山港、好溪等上游还缺少流域性控制性工程。二是主要平原排涝能力亟待提高,有的在建项目受种种因素制约,进度还不快。三是随着城市化加快,原有作为自然蓄水功能的洼地大量被硬化,加之农村堤防不断加高加固,不少城市“雨量不大水位高”成为常态,给城市防洪带来巨大压力。义乌、温岭、黄岩等都存在这个问题。四是我省有防洪任务的小流域约1800余条,大部分缺乏系统治理,遇到强降雨,极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威胁。五是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不少地方反映,当前普遍存在设计、施工、监理人员跟不上,影响工程建设和质量。此外,管理人员老化,力量薄弱也较为普遍。根据上述情况,对进一步做好防洪排涝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强化规划引领,统筹推进防洪排涝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尊重规律、科学治水、疏堵结合和“给洪水以出路”的指导思想,结合“十三五”发展规划编制,启动我省“十三五”流域防洪排涝工程规划编制工作,并继续编制和完善流域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城市排涝规划等,建立完整的规划体系。着力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要以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反复论证,科学决策,充分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城镇与农村、工商业与农业等各方面关系,并注意与城市总体规划等做好衔接。同时,要采取措施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防止“朝令夕改”,引领、推进防洪排涝工作。

2.进一步加大重点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的推进力度。针对各地反映部分防洪排涝工程推进中遇到的困难,省政府要及时掌握情况、剖析原因、分类施策。对列入国家的重点项目,省里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要素保障,争取国家早日批复和加快建设;对列入省重点工程的项目和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省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加强检查指导,推进项目加快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团结协作,争取一批项目早日建成,发挥作用。在抓建设进度的同时,要把工程质量放在第一位。省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使这些民生工程更持久地发挥作用,保一方安宁。

防洪专项规划范文2

关键词: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程序

引言

长期以来,虽然河流治理问题一直备受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但是,河流治理多数是局限在大江大河的治理工作中,致使中小河流的防洪治理相对迟缓,面对着一系列的问题。大部分的中小河流都面临着尚未治理或虽经治理,但工程质量较差,灾害频发等问题。由于中小河流治理问题所造成的灾害有以下几个特点:局部地区暴雨强度大、洪涝灾害突发性强、涨势凶猛、洪峰流量大、预防难度大、而且发生频率高等。极其容易造成泥石流、冲毁道路村庄、堤防决堤、淹没农田等重大灾害,造成巨大损失。中小河流所造成的各种灾害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此,我们必须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加快对中小河流的治理。

1 中小河流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1.1 防洪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河道萎缩情况严重

相对于大型河流来说,中小型河流的特点是洪水暴涨暴落,源短流急。由于许多中小河流的防洪设施少,特别是中小河流沿岸的县城、集镇和粮食生产基地等人口聚居地的防洪标准低,设施少,更有甚者是很多地区处于不设防状态,一旦遇到洪水就造成重大洪涝灾害。一些对中小河流资源利用不当的行为造成了该流域水土流失情况严重,再有无节制的采砂、拦河设障、随意往河道倾倒垃圾、沿河违规违建侵占河道等现象更是使得河道萎缩严重,行洪能力降低。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1.2 分布偏远,地址条件相对复杂

相对于大型河流,中小河流大多处在一些相对偏远的城镇、山区,进而造成交通不便利,对于中小河流的治理,相关工作不能充分的开展。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低,用于治理中小河流的专项资金不能到位。由于该流域地质条件相对复杂,诸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都严重的制约了对于中小河流相关治理工作的开展。

1.3 民众环保意识不强,管理机制落后

由于民众现阶段受到教育程度的限制,致使民众环保意识不强。近年来,由于“两工”政策的取消,群众的投劳农田水利组织方式和投入机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中小河流的治理逐渐减少,相应的,对于水利设施的管理水平没有相应的提高,依然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水利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相对薄弱,高水准的技术队伍不足。

2 中小河流的治理对策

2.1 综合治理,统一规划

针对中小河流的防治与治理必须要科学论证,全面规划。按照防洪保护对象的不同程度,以及相应的规范标准,给洪水提供足够的通道,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有条理的治理,最终达到根治洪涝灾害的目的。根据河流治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开发的现实状况,以综合治理为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别从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出发,提出中小河流治理的任务、原则、规划方案和治理目标,并且按照一定的程序选定出综合治理的总体方案以及实施程序和主要布局。在整体规划过程中,一定要抓住整体目标,规划好各方面的关系,规划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左右岸,上下游,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协调关系;协调好近期和远景的关系;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的关系;相应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关系;河流综合治理开发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等。一定把握住实事求是的行业风格,重视对河流基本情况的实地考察,以及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与此同时也不能放弃以往在治理规划方面的成功经验,对于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具体要求要充分的听取,从而分重点、分批次的有序、有效的进行规划治理。

2.2 加强水利方面的专职人才队伍建设

为建立起专职人才队伍,首先建立起能吸引专职人才的用人机制,为科技专职人才建立起宽松的施展才华的环境和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加大水利方面的专业知识普及力度,努力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建立起一支技术精湛、作风顽强、思想素质过硬的适应水利

建设需要的水利职工队伍。

3 专项治理项目程序

3.1 狠抓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建设进度

根据各地区对于中小河流治理规划的任务,制定出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建设的年度实施意见,并且在项目前期做专门布置。对中小河流前期治理工作进行通报,以起到较好的警示和督促作用。

3.2 健全制度,规范项目建设

根据国家相关单位下发的政策,同时结合地区各自特点,明确项目责任主体,针对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审、资金管理、投资计划下达、绩效评价、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3.3 加强考核,促使项目有序实施

为了确保中小河流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设立专门的奖补资金,依据绩效评价制度进行奖励,并使评价指标与下阶段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安排挂钩,与上级投资计划挂钩,对于项目建设进度好的单位,提供资金。与此同时,争取将中小河流治理与农村水利工程以及区域治理的实施结合起来,在来自政策、资金、项目等各方面的支持下,最大限度的发挥中小河流项目建设治理的整体投资效益。

3.4 因地制宜,大力扶持财力相对薄弱地区

根据各地区地域的分布特点及各地区的具体财力情况,设立中小河流治理的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其中,针对财力最为薄弱的地区,要有重点倾斜。

3.5 强化人员培训,提高建管水平

开设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的培训班,邀请在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招标投标、质量管理、设计工作、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授课。

(1)绩效评价,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2)针对各地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并上报相关部门。

(3)重视宣传,扩大影响范围。

重视网络宣传,安排专业摄影人员到现场去取景并制作邮册,强化宣传手段;举办“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加大投入中小河流治理”的专家在线访谈,相关领导在线回答网友问题等方式宣传治理项目建设。

(4)严格检查,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建立工程进度、质量巡查制度,资金使用月报制度,安排专职人员对地区在建项目进行抽查,确保工程安全、干部安全、资金安全。

4 结束语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不仅是一个系统工程,更是一个民生工程,不仅关系防洪安全,同时涉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要统筹安排,合理建设,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出中小河流治理的综合效益,为社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防洪专项规划范文3

贵州省防洪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江河、湖泊、水库洪水防治和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治理,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和洪涝灾害的恢复与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防洪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防汛抗洪意识,对在防汛抗洪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六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以及与防洪安全有关活动的基本依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确保防洪安全。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江河的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按照下列分工,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一)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濛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二)跨行政区域的江河,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第八条 城市的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城市防洪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山洪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全面调查,划定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予以公告,并编制防治规划、采取防治措施。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当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已经建在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治洪水措施,建立健全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湖泊、水库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保护、扩大及科学利用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减轻洪涝灾害。

第十一条 防御山洪灾害,应当采取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通信报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堤防、拦水坝、码头、桥梁、公路、铁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防洪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防洪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程序拟定和批准:

(一)本条例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江河的防洪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护堤地的管理范围宽度为堤防内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米至20米。

第十四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倾倒垃圾、渣土、废料;

(三)其他危害河道、湖泊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

第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运行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安排资金,采取措施除险加固。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灰坝、拦沙坝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防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有关防洪规划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按照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

(四)部署和组织汛前检查和清障,做好安全度汛的各项准备;

(五)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命令,开展防汛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组织抗洪抢险,及时安全转移受灾人员;

(六)负责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八)鼓励、支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二)负责实施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

(三)制定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

(五)根据汛情及时通告;

(六)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

(七)督促防洪设施水毁工程的修复;

(八)组织协调山洪灾害防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灾避灾预案,落实监视、监测人员,做好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地段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防洪任务城镇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个别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防汛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防御洪水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投入抗洪抢险。

第二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编制,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总库容10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二)总库容100万至10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三)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制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在建的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库容在10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市、州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水电站)工程的汛期安全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申报条件:

(一)位于城市或者县城上游的中型水库或者跨市、州中型水库;

(二)导流工程、围堰已按照设计要求完成;

(三)已按照规范进行截流验收;

(四)大坝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不得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运用。

在防汛期,水库(水电站)泄洪前,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通报汛情,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应当及时做好防洪的准备工作,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

泄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方式经营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设施,经营者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第二十七条 在防汛期,江河、湖泊、水库(水电站)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工程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排除,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依法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无法清除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原有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拆迁规划,并组织拆迁。

在紧急防汛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对管辖范围内的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拦河坝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抗洪抢险期间,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防汛指挥车辆和抗洪抢险救灾救济车辆免缴过路(桥)费的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核发。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物资、器材等便利条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江河、湖泊治理和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以及防洪监测、预警设施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重点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防洪自保工程必须符合防洪规划。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专项用于防汛抢险、防洪工程运行维护、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指挥设备购置和防汛指挥系统的建设等。在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增加防汛专项资金用于抗洪抢险、防洪工程和水文、气象测报、预警设施水毁修复。

第三十三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负担、储备、使用、管理和统筹调度的原则。

省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省内重点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市、州和县级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乡、镇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

在紧急防汛期间,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紧急防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向堤防和排涝等防洪工程保护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用于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防汛抗洪和救灾资金、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防汛抗洪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防洪规划,不将防洪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擅自修改防洪规划的;

(三)不按照规定划定护堤地管理范围的;

(四)违法审批、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未按照职责对水库大坝、尾矿坝、灰坝、拦沙坝进行监督管理的;

(六)对山洪多发区、易发区、危险区和受山洪威胁的地区不进行监视、监测和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执行防汛期24小时值班的;

(八)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防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不及时排除和报告险情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通报汛情的;

(十)违反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

(十一)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抗拒、阻碍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紧急防汛期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的;

(二)不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的;

(三)未经批准,水库(水电站)擅自在汛期限期水位以上运用的;

(四)水库(水电站)泄洪时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五)泄洪前,有关部门未及时向下游相关部门和群众通报泄洪信息的;

(六)下游受洪水影响的地区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过水能力的。

防洪发展趋势①防洪将更为重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今后如再发生同样的淹没范围,其洪灾损失将越来越大。例如日本在1960年洪泛区的财富密度每平方公里 200万美元,1965年为360万美元,1970年为660万美元,在1945年以前,年均损失为0.92亿美元,1945年以后,则增到3.39亿美元,为1945年前的9倍多。美国水资源理事会估计,近10多年来年平均洪灾损失为10亿美元,预计到20xx年洪灾年平均损失将增加到50亿美元。因此,为了减少洪灾损失,今后对防洪必将更为重视。

②防洪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水资源的开发工作,已由单目标发展到多目标(见多目标水利规划),由单纯的经济考虑发展到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研究,而防洪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作为流域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发电、灌溉、排水、供水、环境和生态改善等相结合,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防洪专项规划范文4

关键词:当前小城市及县城水利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小城市及县城水利问题方法探讨。

引言

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历来是我国防洪工作的重点。党的“十六大”制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加快城市化进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步骤之一。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防洪工作,有必要按照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对我国城市防洪工作现状进行全面的分析,对城市防洪工作经验教训进行认真的总结,并根据新时期城市发展蓝图提出城市防洪减灾对策。随着我国小城市及县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对小城市及县城防洪、水资源配置、水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小城市及县城城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对小城市及县城建设中存在的水利问题进行了阐述,以探讨小城市及县城城区水利建设的要求和方法。

当前小城市及县城水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小城市及县城防洪标准偏低,排涝能力不足

小城市及县城几乎都依河而建或河流贯穿其中,随着城市的发展以及城市的辐射作用,人口与财富大量集中在城市。由于城区现状防洪标准低,据有关资料,在我国641座有防洪任务的设市城市中,防洪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就有431座,而目前小城市及县城的防洪标准更低,仅为五年一遇或十年一遇,有些县城几乎不设防;同时由于城区扩张,大面积地面硬化,使得暴雨产生的径流量成倍增加,峰值更为集中,加上受外河水位顶托,使得内水排不出,外河又倒灌,而目前大部分城区几乎没有排涝设施,造成市内排水系统不畅,排涝设施不足,城区经常遭受洪涝灾害,损失十分严重,一些小城市、县城几乎年年受淹。根据有关资料统计,1999年,浙江省嘉兴市一个市洪灾损失就达40亿元,除4亿元为城市中心区的损失外,其余大量损失为分布在市辖城镇,可见,小城市及县城遭受洪涝损失之大。1998年,湖北来凤县遭遇了近50年一遇大洪水,城郊龙洞河水库河堤防洪标准过低而溃堤,洪水淹没了近大半个城区,给该县受灾居民造成了很大损失。

二、盲目侵占城区河道,减少水面,导致洪涝灾害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随着城市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由于人口增长、工业勃兴和对环境的忽视,在小城市及县城建设中,土地利用价值高,受经济利益驱使,为了多争一块土体,盲目侵占河道和蓄滞洪区,将城区河道排水改为管道排水,在上面兴建街道和商业城等设施,使得城区水面积急剧减少,天然调蓄功能不足,内河排水不畅,易淤积、堵塞洪水通道;因蓄滞洪区面积被侵占,造成原有满足设计排涝要求的排涝设施排涝能力不足;由于上述的原因,使得暴雨时,人为产生新的洪涝灾害,街道被淹成为常见病,加大了城区洪涝灾害的发生。当城区河道被侵占后,内河易被垃圾等杂物淤积,不易清除,大量污水的排入使得水环境恶化,违章建筑等使得沿河环境脏、乱、差,城市生态系统也遭受到了严重破坏。1998年长江发生了继1954年以来又一次全流域性的大洪水,经分析,长江发生1998年大洪水主要是气候异常、暴雨过大、河湖调蓄能力下降、削峰作用降低及水位抬高等原因造成的。具体表现在堤防问题、分洪区未准备好、围湖垦地,洲滩民垸、干支流上游生态环境破坏、干支流防洪水库不够,下游河湖局部淤积、山区河道和泥石流治理重视不够等因素。可见,小城市、小县城的生态系统也会直接影响到大城市防洪。

三、城区水利缺乏专项规划,城市水利功能得不到整体发挥

在小城市、县城建设过程中,对城区防洪规划较为重视,特别在“98洪水”后,各地编制了或正在编制科学、可行的城区防洪治理规划,并开始实施,而对排水以及作为城市生态系统和景观体系特殊载体的城市

水利,则没有专项的整体规划,仅对某一小区域内水系进行景观设计,缺乏对整个城区水系的滞洪排泄雨洪、为工农业供水和城市景观等多种功能的综合考虑,使得城市水利的减少洪涝灾害、净化环境、提供公共绿地和旅游休闲等各项生态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城区防洪规划和城市道路、排水等市政工程规划分属不同的部门,水利部门只进行河道的防洪规划,城建部门负责城区的排水及用地规划,市政部门排水标准与水利部门要求的排涝标准不一致,使河道防洪治涝与城区防洪治涝截然分开,难以协调。1998年,某市实施城市防洪治涝工程,根据内河中蓄滞洪区的面积和排涝要求确定了排涝站装机容量,并实施完成。可在工程建成后,因城区面积扩大,将该蓄滞洪区所在地划为新城区,新区建设中将蓄滞洪区面积减少了三分之一,造成原有排涝装机容量不足。

解决小城市及县城水利问题方法探讨

一、对城区进行专项水利规划

水利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应与道路等基础设施一样,围绕城市或县城总体规划的总目标,同步规划,同步协调,并以专项规划报告作为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报告的附件,正式列入总体规划内容,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专项城市及城区水利规划应以城区为主,兼顾农村,城乡一体化。要确保防汛安全,不能让城区的经济文化生活因洪涝灾害而遭受损失;由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改造整治内河水系,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满足城区引水、排水和生活环境的需要,建立多功能、高效益的水保护综合体系,促进城市开发和品位提升。主要规划项目为防汛、引水、排水、水环境等。防汛主要是根据城市、县城规模和国家防洪标准确定的防洪治涝标准,采用加高加固现有防洪堤等工程措施,提高城市抗洪能力。引水和排水是城市水利规划的重要内容,要统一规划水源,合理调度水利工程,引入高质量的水;通过暴雨峰值和径流量计算,确定城区的排水出路,完善排涝设施,保证有水排得出去。水环境的治理则保留水面积,通过清淤疏浚、截污、亲水护岸、水利设施改造、立体绿化等措施,控制水环境,实现水清、流畅、岸绿、美观的目标,成为城市公共生活的重要场所。

二、加强城区河道水系的综合治理

河流是城市文明的发源地,也是城市景观环境的重要依托,由于城区发展以及管理上的不善,使城区内河道成为城市排污沟,集污水和洪水为一身,恶化了人民的生活环境,制约城市发展。目前,对城市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得到了人们的重视。1998—1999年,北京市对该市中心区的水系进行了综合治理,实现“水清、流畅、岸绿、通航”的目标,取得了社会、经济和环境多方面的效益。1993—1997年,成都市对府南河进行了综合整治,以防洪、治污、绿化、文化、安居等项目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者的融合,形成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得到了人们广泛认同和赞许,荣获1997年度联合国人居奖。这些做法值得发展中的小城市及县城借鉴,切不可走上先污染后治理、先侵占后拆迁的老路。城市建设初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水利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建立起良好

的河流景观与滨水环境,绿依水,水依城,将城区建设成与水融为一体的特色景观环境。

三、加快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步伐

现代城市水利是一项综合工程,承担着防洪治涝、供水排水、排污治污及生态环境的建设。目前,水资源管理体制仍是水利部门管水源和防洪治涝,城建部门管城区供水和排水,环保部门管理污水。管水和防洪治涝的不管城区供水、排水和治污,管供水和排水的不管水源、防洪治涝、治污和河道上下游的关系,甚至出现河道排涝和城区排水标准不是同一体系,块块管理,各自为政,不能统筹兼顾,全面规划,使水利设施难以合理安排,并充分发挥作用。应加快水务一体化管理步伐,借鉴上海、深圳等地城市水务改革成功经验,将涉及水事务的统一管理,使城市水利实行统一、高效、有序的管理体制,由水利部门对城区的防洪治涝、供水、排水及水环境治理统一规划,研究防洪减灾措施,保证高质量供水,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防洪专项规划范文5

第一条本政策的目标是: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推进水利产业化;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本政策实施期限内,使我国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供水矛盾有效缓解。

第二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建设提到重要的地位,制定明确的目标,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实领导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2000年以前编制好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并做好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与水资源条件,必须有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四条本政策实施期内的水利建设重点是:江河湖泊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城市防洪,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海堤防维护和建设,现有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特别是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干旱地区的人畜饮水,跨地区引水和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供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农田灌排,水土保持,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力发电,水利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五条国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对水利建设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新建与改造相结合,开源与节流相结合。

第六条国家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通过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和航运需要。重视水环境保护和多种经营,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章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甲、乙类项目的确定,由项目审批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

第八条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它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要明确具体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公益机构作为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风险。第九条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乙类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两类。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第十一条中央项目的投资由中央和受益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受益程度、受益范围、经济实力共同分担;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主要由地方负责,中央适当给予补助;地方和部门受益的其它各类水利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的地方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通过多种渠道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重要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地方项目中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等甲类项目所需投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从地方预算内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工补农资金、水利专项资金等地方资金和贴息贷款中安排,同时要重视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资金和劳务投入。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级财政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研究制定促进水利产业化的优惠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以及国家掌握使用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用于水利建设的要适当增加。

第十四条为扩大水利建设资金来源,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重要江河的洪水灾害频发区的防洪除涝与治理工程,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可按项目筹集资金。筹资方案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计划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农民筹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所使用的票据必须统一由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印制。审计、监察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第十六条加快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利设施更新改造列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水利工程折旧费只能用于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第三章价格、收费和管理

防洪专项规划范文6

根据资料统计,从新中国成立到2009年的60年间,陕西有37年发生较大洪涝地质灾害,累计有2917县次,平均每年48县次;共有1.38亿人次受灾,平均每年230万人次;因灾死亡13051人,平均每年217人;倒塌房屋209万间,平均每年3.48万间;直接经济损失475亿元,平均每年7.91亿元。洪涝地质灾害的时空分布和变化趋势,呈现出一些规律性的特点。

1、灾害多由暴雨和持续强降雨引发,具有明显的季节性。陕西地处大陆性季风气候区,6-9月汛期降水占全年降水总量的60-80%,特别是短时间强降雨引发的洪涝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毁坏触目惊心。每年至少发生洪涝地质灾害10多次,危及92个县区、2055万人口的安全。1983年8月汉江发生本世纪最大洪水,安康全城遭“灭顶之灾”,老城区一片,死亡870人,直接经济损失4.01亿元。2010年7月的暴雨又使陕南三市22个县(区)156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8.85亿元。

2、暴雨致灾有明显的区域性和重复性,地质构造复杂的山区灾情尤为严重。黄土高原约占全省总面积45%,地表碎屑堆积,土层松散,沟汊密布;秦巴山区约占全省总面积的36%,地质构造复杂,活动性断裂多,山大沟深,坡陡土薄,地表蓄水能力差。这些高原和山区,一遇暴雨极易短时产生大量径流,导致山洪暴发,并诱发垮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其中有三个区域为洪涝泥石流灾害的多发区:一是大巴山、米仓山暴雨高值高频区;二是秦岭内丹凤到商南一带次多暴雨区;三是子午岭、黄龙山及窟野河中下游较多暴雨区。特别是陕南秦巴山区年降水上千毫米,加之山高坡陡,结构松散破碎,受灾最为频繁和严重。

3、渭河下游淤积,河床抬高,渭南“二华”一带饱受洪灾之苦。由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修建的三门峡水库影响,致使渭河潼关河底高程被抬升5米,咸阳以下河道逐年向上淤积,河床抬高,下游已成悬河,每年雨季常发生小流量、高水位洪灾。2003年8月仅遭受几年一遇的洪水侵袭,就淹没3市6个县长达两个半月。2010年7月的渭河汛情又使华阴告急,罗敷河决口。渭河小水大灾成为陕西防洪抢险的心腹之患。

4、由于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全球变暖的影响,陕西洪涝灾害频次增加,受灾范围扩大,灾情程度加重。从新中国成立到2009年的前40年与后20年相比,陕西发生较大洪涝地质灾害的频次由每2年1次增至每1.5年1次,年均受灾县区从39个增至69个,年均受灾人口从168.2万增至354.4万,年均直接经济损失从1.80亿元增至20.16亿元。2013年更加突出,截至8月底,有82个县、1652个乡镇、589万多人受灾,因灾致亡137人,失踪202人,直接经济损失205亿元,相当于同期陕西省财政总收入的20%,为历史最高。

防洪避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1、重救灾、轻治灾为长治久安埋下隐患。多年以来,我们的工作重心多在抗洪抢险救灾上。一旦发生灾害,举陕西全省之力救灾,不惜代价,不计成本,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相比之下,对灾前的预防和灾后的治理却重视不够。对避让洪水,还河于水,下决心根治水患却决心不大,措施不力。

2、主要江河防洪工程标准低,防洪功能难以有效发挥。黄河防洪工程的设防标准只有5-20年一遇,标准低,能力差,没有形成整体防御体系。渭河堤防设防标准不一,多数河段只能防御20年一遇洪水,干流堤防实际防御能力有一半以上不达标。汉江堤防设防标准为10-20年一遇,汉中、安康城市段堤防工程存在问题很多,许多地方亟待完善。

3、城镇防洪设施很差,排洪工程建设步伐缓慢。陕西11个设区市、64个县城、1062个重点集镇皆临江依河而建,均不同程度受到洪水威胁,不少山区城市还面临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但城市防洪设施欠账很多,达不到防洪标准的设区市占65%、县城占80%,至于集镇防洪堤防建设更差。大中城市的排水管网基本都是雨污不分,排涝设防标准缺失,行洪设施普遍缺乏。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对防大涝、防大灾认识不足。西安虽对渭河堤防已提高至300年一遇的标准,但对渭河涨水和本区域暴雨及南山众多支流山洪叠加成灾的应对准备尚显不足;安康城区东关低凹地区数万群众多年来反复被洪水浸淹,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但至今未从根本上加以治理。延安城区的综合防洪能力也令人担忧。

4、中小河流防洪投入力度不够,小水库和淤地坝普遍存在安全隐患。近年来,陕西用于4000多条中小河流山洪灾害防御的资金很少,投入其中的还不到全省防洪资金的20%。但每年由于中小河流与山洪及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人数,却占整个洪灾伤亡人数的70%以上。陕西现有1050座水库大多建于30多年前,设施老化、淤积严重、病险隐患较多,其中447座小型水库亟待除险整治。陕西4万余座淤地坝安全状况较差,如遇大的暴雨山洪极易发生溃决,如导致连锁垮坝,后果不堪设想。

5、违背客观规律,与天作对,与河争地。多年来,不少地方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无视江河水文的自然规律,漠视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挤占河道,与河争地,障碍行洪。有的地方无节制地大搞城区水景工程,目前已在河段建成和计划建设水景工程的县(市)已达63个,有些工程已影响行洪安全。还有一些山区县城和集镇盲目扩建,没有考虑避开山洪及地质灾害的威胁,置城镇于险地。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人不给水出路,水就不给人活路。这种血的教训,并未引起一些地方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建议实施三大防洪避险工程

与洪涝地质灾害作斗争,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和谐稳定。必须高度重视,统筹安排。我们建议,陕西重点建设三大防洪避险工程,从根本上治理洪涝地质灾害:

(一)危区移民搬迁工程。这应作为陕西防洪避险的首要任务。此事陕西省政府已作出果断决策和布置,当务之急是要对受灾害威胁的危区进行详查确定,制订移民搬迁规划。根据我们的调查,移民搬迁的重点应放在三类地区:(1)洪水易淹没地区。主要有安康东坝地区、略阳县城沿嘉陵江街区、白河县城沿汉江街区、旬阳县城沿旬河街区、商南县城县河两岸等地区,共需搬迁约1.8万户、5.9万人。(2)山洪威胁地区。在秦巴山区主要是宁强、南郑、勉县片区,宁陕、佛坪、汉滨片区,紫阳、镇巴片区,商南、山阳、丹凤片区以及凤县、太白、眉县、陈仓片区等地。在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主要是白于山区河源区的吴起、志丹片区,粗泥沙河源区的神木、府谷片区等地。共需搬迁4.9万户、17.3万人。(3)地质灾害威胁地区。对陕西已查明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的60多万群众,加紧进行有序搬迁,尤其是对陕南三市受各类地质灾害威胁,不得不搬迁的约12万户、49万群众要优先搬离危险地带。

(二)江河险段治理工程。建议陕西在2015年前完成江河危险河段的治理工程。(1)以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大洪水为标准,进一步加大渭河、汉江等主要江河的堤防建设力度。重点是渭河宝鸡—咸阳中游段治理,汉江武侯镇—洋县平川段及安康重点段治理,丹江过凤楼—丹凤平川段治理等重点工程。(2)力争东庄水库早日开工上马,减轻渭河的洪水压力。加快实施渭河南山支流综合治理、渭河淤积河段疏浚和三门峡库区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渭河流域的防汛抗洪能力,使南山支流重点村镇防洪堤坝设防达到与渭河同一标准。(3)尽快编制实施陕西省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抓紧完成84条中小河流的综合治理工程,使重要设防段达到防御20年一遇洪水的标准。(4)启动陕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彻底排查陕西淤地坝的安全隐患,对治理无望的病险水库和淤地坝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废除。(5)要把各大矿山的尾矿库防洪防泄漏纳入防灾减灾治理范畴。对含有害物质的重点尾矿库,必须提高一级标准建设防洪设施。

(三)城镇防洪保安工程。力争到2015年,使陕西的城市、县城、村镇分别达到规定的防洪抗涝标准,形成较为完善的城镇防洪保安工程体系。(1)严格按照大城市防御100年、设区市防御50年、县城防御30年、村镇防御20年一遇洪水的标准,落实全省城镇的防洪堤防建设。重要的市县镇可以提高一级标准。延安、榆林、商洛、铜川的城市防洪必须达到规定的50年一遇标准,咸阳、渭南、汉中、杨凌的防御标准力争达到100年一遇。除神木、府谷、吴堡、勉县、汉阴等已经达标的县城外,其他县城都要在2015年达到30年一遇的设防标准。凡是达不到20年一遇设防标准的村镇,必须按规划清除碍洪违章建筑,退掉挤占的河滩地,尽快建设达到防御标准的江河堤防。(2)以防洪避险为目标,由陕西省住建厅牵头,对全省县城以上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一轮专项修编。把防灾减灾设施(包括防洪标准、防涝标准、堤防布局、排涝设施与空间布局、地质灾害防治、应急疏散通道等)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由省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并建立专家评审结果终身负责制。今后凡涉及河道或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建设项目和长久性建筑工程,都要把防洪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作为必须的前置审查内容,工程项目选址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和陕西省水利、国土主管部门审核,开工必须经过工程所在地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3)把提高大中城市和城镇的排涝能力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尽快制订完善全省城镇防涝规划,充分考虑各城镇的水文特征,合理布局排涝管网体系,确保分流方向合理,流量畅排。要切实加快各城市的老城区、低洼棚户区和城中村排涝管网的检修、疏通和改造,缺失的要限期增补,尽快使城市排涝管网形成完整体系,确保城区暴雨行洪顺畅。同时加快推进大城市的雨污分离,中小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加快雨污分离改造工作。到2020年,使陕西全省城镇的防内涝能力全部达到规定标准。(4)建议近期内由陕西省水利厅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全省河道进行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坚决予以拆除。要对河流两岸实行“红线”控制,不许逾越。进一步加强防洪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许可管理。

采取四项保障措施

(一)抓紧制定三大工程建设规划。建议由陕西省发改委牵头制定全省危区移民搬迁工程专项规划,由陕西省水利厅牵头制定全省危险河段治理工程专项规划,由陕西省住建厅牵头制定全省城镇防洪保安工程规划。力争到2015年,使这三大工程建设见到实效,把陕西的防洪避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建议陕西省每年至少安排15亿元—20亿元用于建设三大防洪避险工程。其中:省级财政解决1/2;以搬迁项目为载体,捆绑使用省级水利、防洪、扶贫开发、移民搬迁、灾害防治、城市建设等专项资金解决一部分;其余不足部分由各市县自筹解决。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加快建立陕西“扶贫开发与减灾搬迁基金”,从根本上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同时,有关部门要多向国家争取各类相关专项资金补助。对于较大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积极申请国家地质灾害专项资金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