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范例6篇

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

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范文1

根据省社科院《关于2013年省社科研究人员高级(副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市社科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企事业单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需提供编制部门文件)中专职从事政策、党史等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简称研究人员,下同),上述单位中的非研究人员和其它党政群机关以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内设的政策研究室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3年12月底,在此期限内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1、正常申报条件,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执行。破格申报高级的,按浙职改办〔1986〕73号执行;破格申报中级的,按浙宣干〔1996〕20号文件执行。

2、职称外语要求。职称外语要求按甬人专〔2007〕36号文件执行。

3、计算机要求。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免试条件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4、年度考核按照甬人职〔1996〕14号文件规定执行。

5、公示要求。所有申报高、中级资格人员均要求公示,具体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三、报送的材料要求

1、材料清单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参评高级一式四份,中级、初级一式三份;

3、任期或近3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

4、《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二十五份(要求用A3纸打印);

5、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工作成果清单一式25份(注明成果名称、发表时间及刊物名称,字数、获奖情况;若合作成果写明个人独立承担的字数。要求用A4纸打印);

6、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主要论著及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各一份;

7、申报副研究员职务的,应提交经两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审的两篇代表作的评审意见;申报研究员职务的,应提交经三位具有高级(正职)职称的专家评审的三篇代表作的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各一式四份;

8、破格晋升人员需填写《破格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破格晋升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职务条件,分别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浙宣干干[1996]20号文件执行);

9、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原件一份。如属免试人员,需附《外语免试审核表》一式两份;

10、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1、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份;

13、《宁波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一份;

1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还需根据浙人专〔2007〕57号文件逐栏认真填报《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含照片)。

四、其他

1、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其主持或参加省、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确定的课题,及撰写的内部决策参考、决策建议、调研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可以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重要业绩(成果),但不能直接等同于主持或参加省级课题或全国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2、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浙人社发〔2009〕2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处理。

3、送审材料如是复印件的,均需所在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单位加盖公章。

4、上述评审材料所需的表格,请到宁波市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职称评审。

5、本通知涉及的相关政策文件可查阅宁波社科网政策法规-职称评审。

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范文2

第二条  根据(89)建材人字203号文发下发的“国家建材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建材局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由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科技委)常委组成,科技委的正、副主任担任评委会的正、副主任。

第三条  评审范围

(一)局机关及未被授权评审高级工程师的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二)国家建材局局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除外)的行政正职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其它单位委托评审的有关建材及非金属矿专业的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一)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已通过推荐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总表(含姓名、性别、年龄、职务、文化程度、所学专业、毕业时间及毕业学校等),并按符合聘任条件程度列出顺序。

(二)技术职务呈报表(二份)。

(三)业务考绩档案材料(一份)及外语考核证明材料。

(四)代表本人主要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报告、工作总结及论著等。

上述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填写清楚、齐全,经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核准后于每年九月中旬统一送交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任何单位或个人直接送交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前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申报材料分送两名评委作为主审人事前审阅。

(二)评审会议于每年九月下旬召开。

(三)评委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开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评审时由主审人向全体评委介绍申报者的学历、资历、工作成绩、论文著作、外语水平及基层单位推荐意见等情况,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四)评委按申请人的任职条件,在充分酝酿、民主评议、综合衡量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数目超过评委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者视为通过。

(五)评审后,国家建材局科技委办公室将评委会通过名单及呈报材料退交国家建材局人事改革司审批。

第六条  评审纪律

(一)全体评委必须严肃认真、大公无私、实事求是、坚持条件、确保评审质量。评委在评议时应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二)评委必须忠于职守、严守秘密,凡会上各评委的发言及讨论情况,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三)评委要保管好与评审有关的材料,不准让评委以外的人阅看。

(四)全体评委必须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若有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七条  回避制度

(一)凡申请评议者涉及评委本人或其亲属必须回避。

(二)凡属回避的评委,不参加该申请者的评议讨论,投票时可视同该评委投赞成票,统计时,在该申请者的总票数中扣除。

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范文3

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黑人发[2007]7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审时间安排

(一)全市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评审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查时间为8月1日--8月17日(各高级评委会评审时间见附表1)。

(二)全市申报中级职称人员评审材料报市人事局审查时间为9月17日--10月24日,11月20日--30日进行评审(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2)。

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报市人事局审查时需携带如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三份、中级一式二份)。

2、人事档案和考绩档案(事业单位还需提供年度考核备卡)。

3、现任职资格证书。

4、有效的外语和计算机考试证书。

5、毕业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6、评审标准规定的有效论文、论著、成果证书等。

7、同级改职人员、学历破格人员、流动人员需提交《审查表》一式一份。

8、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人员,须填报《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

上述提供的各种证件和相关材料均为原件。

二、评审范围及对象

凡在牡丹江地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等各种经济实体)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含一年以上临时聘用人员以及中医学徒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论户籍、档案、身份和所有制性质,只要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均可自主申报相应职称评审。

三、部分专业申报评审方式和要求

(一)对卫生系列晋升正副高级职称人员(含正常晋升副高级职称人员)均采取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水平能力测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对统计系列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已参加全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可申报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三)依据铁道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改革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职改[2005]2号)精神,受铁道部委托,从今年起,哈尔滨铁路局所属单位的会计、审计系列职称评审也实行属地化管理。

四、部分专业执行新的评审标准

为了不断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标准,省人事厅在总结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对中小学校教师系列和卫生系列的《评审标准》进行了修订,凡今年申报这两个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都要按新的《评审标准》执行(具体见黑人发[2007]71、72号文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两个系列新的《评审标准》做好推荐工作,其它系列(专业)《评审标准》也将陆续修订。

五、外语、计算机知识的具体要求

(一)自2007年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职称外语考试

1、公派出国学习、进修、讲学及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或自费出国进行语言培训、攻读学位、做访问学者及正规学校进修一年以上的;

2、独立完成外文专著5万单词以上,或独立完成译著、译文累计6万汉字以上,并经出版和发表部门证明的(译著、译文含汉译外、外译汉);

3、在乡镇所属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在地市及以下所属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5、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6、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7、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8、取得国家外国专家局组织的BFT考试合格证书的;

9、取得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卷面总分60%以上的(含四、六级合格证书);

10、截止申报当年8月31日,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

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1、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一直有效;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2、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取得成绩人员,均可评聘中级职称。各评委会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对外语的成绩标准自行掌握。考试成绩在晋升中级职称时一直有效。

(二)自2007年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计算机知识考试:

1、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2、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3、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含计算机及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科学教育、软件工程、计算机器件及设备、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4、取得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合格证书的;

5、取得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两科以上合格证书的;

6、截止申报当年8月31日,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

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1、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知识考试合格成绩人员,在评聘正、副高级职称时,成绩两年有效。

2、凡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考试取得成绩人员,均可评聘中级职称。各评委会可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对计算机的成绩标准自行掌握。考试成绩在晋升中级职称时一直有效。

六、关于市级学术(学会)论文的要求

为了保证各类协会、学会论文的严肃性,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理论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提供市级协会、学会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获奖论文证书的同时,需向市人事局提供相关文件和名册等佐证材料,否则所提供的论文不能作职称评定的依据。

七、任职时间的确定

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到2007年8月31日,凡在这个时间前达到退休年龄(延聘人员除外)或任职资格时间达不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都不允许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通过人员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07年9月1日算起。

八、几点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增强大局观念。希望各有关单位本着全心全意为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宗旨,做好政策宣传和有关人员的申报工作,确保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要层层把关,切实保证评审质量。申报人员向评委会提交的材料要规范、齐全、真实,评审表中的内容要填写清晰、准确、无漏项。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省市有关规定。

(三)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技术)档案管理单位为主,向市人事局职称科申报。自主择业的干部由用人单位推荐,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

(四)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需填报《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人员审查表》(见附件3),由所在单位审查并公示一周,经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将该表连同各类原始证书和其单位出具的正式证明等材料一并报市人事局。

(五)各单位在上报申报人员有关材料时,同时上报申报人员推荐名册(附件4,需打印)及人员信息数据盘。

(六)未对本单位《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数据库的人员进行更新和补充并上报数据盘的单位(含未建立数据库的单位),请于7月30日之前上报,逾期不报者,其涉及职称评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不予受理。

各地、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牡丹江职称在线()查阅有关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评审标准、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进行政策咨询,下载相关表格。

附件:

1、全省高级评委会评审时间表

2、2007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日程表

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范文4

近来,由于我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只注重资历、学历、业绩以及论文等材料的准备,而忽视了职称外语(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的考试考核,所以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时匆忙报名,但因考试考核有一定的时间安排计划和证书核发周期,往往延误了申报或要求“先评后考”,给我市职称评审和人才的选拔工作带来了影响。

职称外语(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是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条件之一,也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为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望需要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提前做好职称外语(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年起,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提供评审材料时,应与其他材料的要求一样,同时提供上一个年度前取得的职称外语(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对于年内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从市外调入的人员,可提供当年度取得的职称外语(古汉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资格条件所规定免试条件的相关材料,但必须与其他评审材料同时提供。

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新设立的监理企业资质等级为临时等级)。

第五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机构;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所需的计算机、仪器、仪表等设备;

四、符合所申请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八条新设立的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手续。

第九条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企业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颁发《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非中央管理企业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过的通信建设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实地考核,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报信息产业部综合合规划司审批。

部综合规划司根据申请材料,对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以及实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发给相应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企业资质最高只能申请临时乙级。申请通信建设监理资质等级(包括临时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六)由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企业在册人员名单或企业人员聘任证书。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在申请临时等级两年后,根据监理业绩,再按照上述申请程序提出定级申请。申请定级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一)一式3份;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临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书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六)《监理业务手册》;

(七)能反映企业业绩的证明材料;

(八)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在定级两年后方可提出资质升级的申请,一次只能晋升一个等级。申请升级程序与申请审级程序相同。

第十四条临时等级、正式定级及升级均按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批,其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从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到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在收到初审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章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与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8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五)业绩和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一类通信建设项目或6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一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七条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5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3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通信建设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二类通信建设项目或6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经验收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二类通信建设工程项目的能力。

第十八条丙级监理企业等级标准

(一)主要领导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且具有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或建设管理经验,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通信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管理或监理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通信监理工程师资格。以上人员均要求年龄不超过60岁。

(二)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已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不包括聘用期一年以下人员以及年龄超过65岁以上人员),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

(三)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工程的检查、测量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五)业绩与能力:监理过3个以上三类通信建设项目,质量合格。且具有同时承担2个三类通信工程的能力。

第十九条申请临时等级的企业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其中,主要领导和技术力量中未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

新设立的企业不考核企业承担工程业绩。

第二十条各级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监理业务范围(具体承担工程业务范围在证书副本中明确,通信建设监理业务范围划分表见附表二):

(一)甲级(临时甲级):可承担一、二、三类通信建设工程监理;

(二)乙级(临时乙级):可承担二、三类工程临理;

(三)丙级(临时丙级):可承担三类工程监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非中央管理企业的年检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甲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年检;

乙级、丙级资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年检。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三)报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年检工作程序如下:

(一)持证单位每年5月底以前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见附表四)、《通信建设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监理业务手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企业年检资料于6月底前做出结论,并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年检专用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签署初审意见的企业年检材料报部,部应于6月底前做出年检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年检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所承担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资质评定标准,年度内承担过3项工程监理项目,且质量合格,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工程技术人员未达到标准,但不低于标准的70%,并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承担监理业务少于3项,且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企业注册资金或通信监理工程师未达到标准的70%;

(二)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本年度仍未达到标准的;

(三)年度未承担过监理业务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年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年检不合格、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其证书自行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

持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时,应有30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重新核定资质手续。

第二十六条持证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每年年检时说明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审核后,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名称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企业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将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实行通告制度。

信息产业部于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在媒体上公布所有年检合格监理企业及新审批监理企业名单。

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在申请资质或年检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降低等级直至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监理企业必须严肃执业,对于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停止使用直至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必须在资质等级规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执业,禁止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禁止监理企业超越本企业监理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再次转让监理业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并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年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监理企业,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监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对于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收回资质证书3至6个月,或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在资质认证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范文6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3]446号)精神,现就2013年度全省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社会评价、政府指导”的改革方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标准,严格评审条件和范围,优化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有关政策规定

(一)职称外语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及免试按省人事厅《全省职称改革工作意见》(青人专字[2004]3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部级职称外语合格证书长期有效,省内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2)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部级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省内合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2004年1月1日后取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部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省内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3)职称外语等级划分仍按省人事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专字[2003]153号)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在报考职称外语时,不得跨级别报考。(4)2004年起按规定参加汉语文考试的,其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二)控制申报推荐数量,已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地区和单位,在高、中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切实按照“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进行申报。

各州市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根据现有人员结构状况和工作需要,严把推荐审核关,使专业技术人员总量有序增长,结构比例构成趋于合理。严格控制副高、正高级别申报人员数量。中高级聘任人员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事业单位,单位申报推荐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15%以内;待聘人员已超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数3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今年不再申报推荐。

对个别业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的拔尖人才,确需超比例申报的,要从严把握并控制数量,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并附本人业绩等相关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申报。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在申报时不受岗位数、岗位级别的限制。

(三)允许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申报职称,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将服务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在服务年限内,经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由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认定相应的初级职称。

(四)取消职称专题推荐工作,允许具有大专、中专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年限大专满7年,中专满9年。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同时还要达到任职年限的规定。

(五)严格控制不同系列资格转换评审。原工作岗位性质未发生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转换系列。确因专业技术岗位转换,并有岗位设置的,申报转换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专业技术转换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按所转换岗位评审条件的要求进行评审后方能转换转评,申请时必须提供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说明书和其本人的《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原件一份。凡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得通过评审或系列转换方式取得资格。

各单位对转系列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严格把关。非档案专业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转评;已实施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要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求情况,结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按照岗位设置进行转评和聘任,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不能转系列评审。凡已进行事业单位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需转评系列的,申报单位要向系列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说明书复印件,并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转评。转系列后需要申报上一级职称时,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按资格条件提交反映现岗位本人的工作业绩和成果,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成果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管理的专业系列,一律不得转评。

(六)凡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且具备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允许参加考评结合的专业以外,一律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对同时兼任行政和事业单位职务的人员,以其现行工资类别为标准确定身份。

(七)为了严格评审条件,凡对提交的论文作出需公开出版、中文核心期刊(包括SCI、EI等国际著名检索刊物上被收录的论文)要求的,其刊物必须具有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正式刊号,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

(八)推行公开透明的评审工作。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获得评审条件时,各单位应进行双公示,即申报材料前和取得资格后,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专业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审批,评审结果不复议。

(九)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如实提供本人的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获奖证书和各类证书的人员,一经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撤销;抄袭、剽窃论文、著作的,一经查处,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再申报。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时间以版权业所载日期为准,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程度的相关证明。

(十)专业技术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的,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其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从受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其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十一)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意见》(青政[2008]52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平均每年应累计完成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从今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或认定职称时,需提交《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今年申报职称所提供的各类业绩成果、论文证书等原件,其发表和取得的时间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任职年限计算到2013年12月31日前。

三、申报程序

各地区各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经本地区本部门职改办或人事部门初审合格后,申报初级的报本地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申报中级以上职称的,或本地区未成立初级职称评委会需委托省档案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评审的,需开具本地区人事部门的委托评审函,其评审材料报省档案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省档案系列职改领导小组组成档案专业初、中级职称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由省档案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共同审查,符合评审条件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后,报送本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评审。

四、呈报评审材料

1、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函1份,初、中级填报《推荐评审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一式15份,高级填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一式20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简表可自行复制,印章不得复印)。

2、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在当地人事部门申领),高级一式4份,中级一式3份,初级一式2份,均贴一寸免冠照片。

3、年度、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原件各1份。

4、担任现职务的,需提供《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最高学历证书、外语或汉语文考试合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档案教育岗位培训证书、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各1份(统一使用A4纸)。

5、任现职期间的著作、论文、专题档案史料汇编、参考资料、获奖证书的原件。并对著作、论文封面、目录和正文复印(统一使用A4纸)并装订。

6、担任现职务以来的业务自传1份(3000字以内,A4纸打印),重点写明本人任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业务自传须经所在单位(职改)部门审核,并加注审核是否属实的意见,同时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7、符合外语(汉语文)、计算机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正反面,统一使用A4纸张)。

上报的各种材料、表格必须填写清楚,确保真实、规范、准确、完整,不得漏项,要求加盖印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印章,上报材料应由主管职改工作的人员专人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