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危机管理方案范例6篇

火灾危机管理方案

火灾危机管理方案范文1

[关键词]重大火灾;应急管理;执业律师

[中图分类号]X9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7-0059-04

1一起突发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之回顾

2013年6月3日清晨,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121人遇难,77人受伤和巨大的财产损失。据消防部门介绍,本次事故系厂房氨气爆炸引发火灾。

6月4日上午总理来到国务院应急指挥中心召开视频会议,与代表党中央、国务院赴吉林省救援处置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国务院工作组视频通话,深入了解救援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救援处置工作。在听取国务委员、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以及吉林省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和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的汇报后指出下一步救援处置任务仍然繁重,各有关方面要安全高效、有力有序地做好各项后续善后工作。国务院关于“6·3火灾”事故调查组6月6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调查组目前确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该起事故的受伤人数国务院调查组于6月6日认定受伤人数为77人,最高检于7月4日通报确认受伤人数为76人。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4日通报,致121人死亡、76人受伤的德惠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大火灾是一起由于企业违章冒险作业、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违法行政、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的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检察机关目前以涉嫌犯罪对德惠市米沙子镇镇长刘真祥、派出所原所长赵震、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大队长吕彦东等11名国家公职人员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在这起震惊全国的特大火灾事故中我们冷静地观察到一个现象,即从该起事故的防范、发生、救援、善后处理等重大事务中我们没有看到律师的身影。回顾近几年以来发生的各类诸如2003年的非典事件、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案、汶川地震及其2012年的台风、洪涝灾害等重大社会、自然灾害中,从媒体上仍然很少看到律师在灾害的预防,救援和灾后重建等应急管理过程中所发挥的有效职能作用。这就引发了一个思考和命题即律师在社会应急管理体系中,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中如何发挥作用?怎样发挥作用?

2社会应急管理的沿革和现状

21美国联邦应急管理局的设立及其沿革

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感到处理火灾是一个棘手问题,他们决定允许复兴银行给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发放贷款用于灾后重建。1934年美国公路管理局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如果公路和桥梁遭到自然灾害的毁坏,他们可以通过发放长期债券的方式集资重建。同年联邦政府也通过了《防洪法令》,该法令授予了美国陆军工程兵团制订防洪计划的权利。这些是美国一些零散的处理重大自然灾害的早期法规。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发生过许多重大自然灾害,在此后的修复和重建工作主要是联邦灾害救助管理局负责,这是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成立的一个直属管理机构。1962年的卡拉遭受暴风袭击,1964年阿拉斯加发生大地震,1965年贝迪遭受暴风灾害,上述机构都发挥了救援、减灾和灾后重建的巨大作用,同时也出现了各项法规的修改、完善和机构的规范设计与整合。1974年美国的《灾害救助法案》正式宣布通过。1979年卡特总统将各个分散的灾害处理部门重新整合,成立了联邦应急管理局,这标志着美国的社会应急管理体系的集中和完善。在以后发生的诸如罗马运河污染案、古巴难民危机、三里岛核电站事故及其1989年的洛玛普勒特大地震、1992年安德鲁地区遭受暴风袭击等特、重大自然和社会灾害发挥了权威的有效的作用。1993年詹姆斯·威特出任新一届联邦应急管理局局长,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使处理灾害和灾后重建工作的效率大为提高。成为国际上中央政府社会应急管理的典范,也为以后国际上各个国家、政府的社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供了样板和范例。

例如日本的防灾减灾机制和以《灾害对策基本法》为代表的50多部法规,有效地使日本在应对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时有法可依。还有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都针对深林防火和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有自己一套独立、完整、高效的预防救援机制及其实施对策,并日趋完善。

22我国社会应急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沿革

23理论研究与探索对我国社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义

2011年3月1日由北师大出版社编辑出版闪淳昌先生主编的《应急管理:中国模式与实践》一书集中详细论述了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运行模式。该书对研究中国特色应急管理运行模式的背景与意义、中国应急管理的历史与现状、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应急管理体系与运行模式及其发达国家应急管理的共同点与经验借鉴等内容进行了理论上和实践过程的系统阐述,属于我国理论界对社会应急管理问题较系统、较全面的研究和著述,为我国中国特色的社会应急管理模式和对未来我国应急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的下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分类为序分别对“汶川地震”、“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非典”事件、“北京奥运会风险管理”以及“2008年金融危机”等应急事件进行了深入的案例分析,并提出了改善我国各种应急事件的应对政策和建议。

当今社会频发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致使人们的生活充满了不确定性,而现代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发展又为本已充满不确定性因素的社会生活注入了更多的变量和参数。正因为如此,我们在研究中国的危机管理时,更要认真研究中国危机管理的实践,探讨中国危机管理或应急管理的特殊规律,提出能够反映中国应急管理特殊规律的有中国特色的应急管理运行模式理论。

诸如此类的研究还有陈雪莲撰写的《社会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中国应急管理》2010年第1期),周洪因撰述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年第17期),王泽铭撰写的《我国政府与社会力量在应急管理中协作问题研究》等一大批学者、专家的著述和研究,他们都能从实际出发针对我国多年以来出现的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中的社会应急管理体系和现状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和谋划,具有重要意义。

24我国社会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

应急管理是针对于特重大事故灾害的危险问题提出的。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恢复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应用科学、技术、规划与管理等手段,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危险包括人的危险、物的危险和责任危险三大类。首先,人的危险可分为生命危险和健康危险;物的危险指威胁财产安全的火灾、雷电、台风、洪水等事故灾难;责任危险是产生于法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又称为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危险是由意外事故、意外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蕴藏意外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危险状态构成。突发事故应急管理的内涵,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等四个阶段。

应急管理体系是指国家层面处理紧急事务或突发事件的行政职能及其载体系统,是政府应急管理的职能与机构之和。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就要根据突发事件或危机事务,把握并设定应急职能和机构,进而形成科学、完整的应急管理体制。

25我国应急管理机制的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是应急管理研究的萌芽时期。在2003年以前,关于应急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灾害管理研究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地震、水旱灾害的加剧,我国学术界在单项灾害、区域综合灾害以及灾害理论、减灾对策、灾害保险等方面都取得了一批重要研究成果。而对应急管理一般规律的综合性研究成果寥寥无几。

第二阶段是应急管理研究的快速发展时期。在2003年抗击“非典”的过程中暴露了我国政府应急管理存在的诸多弊病特别是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同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理论和实践的需要,使得2003年成为中国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研究的起步之年。

第三阶段是应急管理研究质量提升时期。2008年对中国应急管理来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年初,南方雪灾、拉萨3·1和汶川特大地震,为应急管理研究提出了严峻的命题。党和政府以及学界从不同角度深入总结我国应急管理的成就和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总书记10月8日在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抗震救灾总结表彰大会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再一次站到了历史的新起点上。

26应急管理的方针是“坚持预防和应急并重,常态和非常态结合”

27应急管理的原则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出了六项工作原则,即: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28应急管理的内容

应急管理工作内容概括起来称为“一案三制”。

“一案”是指应急预案,就是根据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研究制订的应对计划和方案。应急预案包括各级政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以及基层单位的预案和大型活动的单项预案。

“三制”是指应急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

一是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就是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预案体系。所谓“纵”,就是从国家到省到市、县、乡镇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都要制订应急预案;所谓“横”,就是所有种类的突发公共事件都要有部门管,都要制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不可或缺。相关预案之间要做到互相衔接,逐级细化。预案的层级越低,各项规定就要越明确、越具体,防止照搬照套。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主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机构,发挥我们国家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动员体系。建立健全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专家队伍。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重要作用。

二是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运行机制。主要是要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和响应机制、公众的沟通与动员机制、资源的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和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

三是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法制。主要是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把整个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纳入法制和制度的轨道,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预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要把法治精神贯穿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3律师参与社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及其服务空间、服务领域探讨

31全国及其地方律师协会参与社会应急管理建设预案的设计

(1)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协要建立社会应急管理常设业务专业委员会。组织本行业的具有较高学术研究成果和实践的资深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业务探讨和理论实践。

(2)全国律协及其地方律协以其参与社会应急管理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应急管理高层立法,法律法规的研究和顶层设计、制定工作。

(3)选派出全国律协层面的律师团与部级别的诸如国家安监局等行业的社会应急管理的行业、部门的专业行政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及其业务机构中参与决策、领导、监督和组织实施的顾问工作。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律协,针对本省政府结合政府法律顾问团的组织机构参与本省重点行业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企业制定本省各个行业的社会应急管理行业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设计、组织领导的参谋、顾问工作。

32各个律师机构及其执业律师参与社会应急管理的途径及其方案

省属、市属企业的法律顾问介入重点行业、企业的社会应急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灾害救援,组织领导、物资储备、资金储备、责任制、灾后重建、国家赔偿、保险赔偿、国际赔偿、职工安置等项具体实际的工作。该项工作以吉林省为例可以根据各个地方外部环境、企业特点、自然规律进行思考和设计。如关于大型企业防火减灾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模块式方案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参与预案管控方案的设计制定。制定公司级别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灾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各个分公司各生产车间、工段、班组要层层制定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消防减灾责任制及其落实、制约、检查、监控机制。

(2)在各个油库、气站、易燃品、爆炸品、化学物品、原材料仓库等重大火灾危险园区安装设立紧急报警装置和相关配套的定检、巡查、演练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3)对各部门、施工队管理人员、义务消防员、重点岗位和重点工种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培训,熟悉消防知识,懂得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要领,掌握灭火技能和疏散逃生的方法。

(4)制定消防值班制度,加强高层建筑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做到设施管理到位。

(5)严格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执行,加强消防安全检查,排除消防安全隐患,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严重隐患给予处理,做到“隐患不发现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同时消防队对重点危险源部位进行备案和常态化检查,确保区域安全。

(6)执行工作令制度,在禁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实行相应的等级动火审批制度,动火前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做到现场有人监管。

(7)本年度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完善消防救援预案,并按照年初制订的计划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和演练评估,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和抢险救援水平。

(8)通过上述各项措施的并举,争取年度一般性火灾事故较上一年同期下降50%,并杜绝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上列预案设计属于列举式的设计,各个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关键是做到求真、务实、具体、高效和可实施等要素要求。

律师机构和执业律师参与上述工作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例如非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独立董事、法务专员、特邀安检员、救援指挥部特邀顾问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形式。

33保障服务

市级律协要组织制定律师参与政府、企业社会应急管理的服务模块和业务指引并以协会的名义发放到各个律师服务机构和执业律师手中,进行经常性的社会应急管理防灾减灾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上述安全处置联动高度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独立化、关联化、便民化、枢纽化,由此形成最周密安全、快捷及时的安全支柱,支撑起一个强大、高效的公共安全保障,也使其成为城乡公共安全管理的一个法律服务平台和中坚保障服务中心。

34上门服务

对没有设立法律顾问的大中型企业要走进门,上门服务,既可以弥补该企业在此方面工作的空缺,也可以以此为契机开拓新的律师服务领域和空间,增加律师机构和执业律师的业务收入、

35方法模式

鼓励各个律师服务机构及其执业律师在律师参与社会应急管理工作中大胆创新,把律师的传统业务和参与企业社会应急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创出一条符合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情况的服务方法和模式。

36服务内容

对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要发挥各个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人脉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势,主动出击,上门服务,主张和提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的多样化、常态化及其实效化。

上述列举式设计只是律师参与社会应急管理的前期部分设计。举一反三,在发生重大、特大自然灾害、社会灾害、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物资储备、救援组织、灾后重建、灾民安置、保险和国家赔付、国际赔偿等尚有大量的、艰巨的、烦琐的工作需求和业务空间。执业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在涉及国计民生的特大、重大灾害面前不可能是看客,更不可能是过客。为此律师参与社会应急管理建设及其实践,在我国新一轮改革的今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按照经济学理论,有效预防和减少灾害损失也是提高效益、发展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应急管理建设在我国的实践发展还是一个新课题。对于律师参与社会应急管理领域,进行深层次的法律服务无疑具有广泛的空间和大量的实践需要进行开拓和探索。笔者期待着全国同行在该领域的实践中与时俱进,有所为、有作为,创造出好经验、好业绩以回报国家和社会。

参考文献:

[1]闪淳昌.应急管理:中国模式与实践[M].北京:北师大出版社,2011.

火灾危机管理方案范文2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火灾危机管理方案范文3

1.1目的

按照市委、区委的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积极贯彻《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适应本区特点和为了未来建设、发展的需求,提高区公安消防支队应对突发火灾事故处置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区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战训一致,平战结合。

1.3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11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国务院相关法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4基本情况

1.4.1区域概况

位于北纬30度53分-31度09分,东经121度35分-121度51分,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雨量充沛,平均降雨量1174.2毫米,年平均气温15.5゜C。是国际大都市的郊区和的组成部分,地处长江三角洲的东南端,西枕与市区相外望,北接新区,东濒东海,南临杭州湾,总面积835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50.1公里,是防汛、防台的最前沿。

现有14个行政镇,一个新城区、二个工业园区,一个旅游度假区。现有常住人口95万人,其中户籍人口71万人,流动人口24万人,人口密度1138人/平方公里。消防保卫对象种类繁多,据不完全统计主要为:宾馆、酒店、度假村295个;商场、超市20个;医院、敬老院25个;公众娱乐场所350余家;政府机关30余个;学校90余所;加油站62个;化工企业37个;各类生产厂家、仓库500余家;机动车辆4.4万辆、摩托车19万多辆。随着洋山深水港的开港,大型物流仓库、船舶又将成为消防重点保卫对象。

1.4.2本区突发火灾事故的现状、特征和趋势

1.4.2.1本区突发火灾事故的现状

根据历史资料分析研究,对地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火灾事故已成为本区预防的重点。据近三年统计,全区共发生各类火灾事故1198起,物损7473.77万元。据统计年区共受理火警991起。

1.4.2.2本区突发火灾事故的特征

火灾事故的多样性。区既有常见的火灾事故,又有多种多样的火灾事故,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居民火灾、生产厂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次生火灾事故、化工危险品火灾事故等。

火灾事故原因的复杂性。致灾因素复杂,主要表现在消防意识薄弱、违反电气使用安全规定、违反安全规程操作、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人为纵火、自燃以及其他(战争)等因素。

火灾事故作用性。一旦发生火灾,其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大、人员伤亡大、社会影响大。

火灾扑救难度大。受消防站点分布不均、消防装备力量不足等原因,火灾先期处置不到位,必将造成更大的灾害,且各类火灾的扑救方法和采取的措施不同,一旦处置不及时,必将造成更大的损失。

1.4.2.3本区突发火灾事故的趋势

随着本市区域“两港一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火灾形势日趋严峻,正面临着特殊火灾的严重挑战;“十一五”期间,的人口随着东海大桥的开通,洋山深水港码头的使用,临港新城的建成,的常住人口将由目前的95万上升到145万;一些重大的火灾隐患依然存在,一些重大的火灾隐患依然存在,一些重大的火灾隐患依然存在,一些新致灾种的潜在性如果预防不力也会突发火灾,特别是一些消防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一旦发生火灾,必将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

1.5火灾事故分类

1.5.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等。

1.5.2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医院火灾、学校火灾、影剧院火灾、商场、大卖场火灾、宾馆、旅馆火灾、歌舞厅火灾、KTV火灾、足浴店、茶室火灾等。

1.5.3地下建筑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车库火灾等。

1.5.4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厂、天然气处理厂、油罐火灾等。

1.5.5仓库火灾。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粮食仓库火灾、大型物流仓库火灾等。

1.5.6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船舶火灾等。

1.5.7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情况下火灾、有毒区域火灾等。

1.5.8自然灾害次生、衍生火灾事故。主要包括台风、雷击、地震以及其它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火灾事故。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领导。在区委、区政府、区公安分局统一领导下,区公安消防支队是区负责突发火灾事故主管单位。

2.2领导机构。根据区委、区府的决定,公安消防支队成立市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应急小组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政委任组长,支队副支队长任副组长。组员由机关各部门领导、基层中队主官担任。

公安消防支队的职责:

(1)研究确定全区应对突发火灾事故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评定区各类突发火灾事故应急总体预案;

(3)开展一般、较大突发火灾事故的组织指挥,在区突发公共应急事件委员会领导下开展重大、特大突发火灾事故的组织指挥。

(4)当突发火灾事故超出区公安消防支队处置能力时,依据《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按程序请求市消防局支援;

(5)依法对全区性重要项目和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和防火宣传;

(6)部署总结年度突发火灾事故应对工作;

(7)承担24小时应急值班;

(8)掌握区消防安全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

(9)掌握公安消防部队消防器材和各类灭火剂储备情况,一旦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做好器材装备、燃料和各种作战所需物资的供应等后勤保障工作;

(10)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准确的调动出动力量,同时发出信号和语音广播,不间断的保持与灾害现场的联系,及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11)保持与当地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救护、环卫、交通、运输、气象以及驻军、武警部队、交通警察等有关单位的联系,遇有重大或特大火灾或者情况严重时,根据需要和现场指挥部的命令,通知有关单位到场协助灭火救援。

2.3组织体系框架(见下图)

3预测、预警

3.1预测

3.1.1建立突发火灾事故监测网络。支队根据本区季节、气候、例年火灾发生规律、特点等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火灾事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支队在市消防局指导下建立突发火灾事故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本区经济建设发展情况、本区重点单位分布、消防监督检查、实地调研、火警出动等情况梳理归纳本区可能诱发突发火灾事故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火灾事故及影响范围;

(4)城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特征及其分布;

(5)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力量:公安消防支队及下属中队、工企专职消防队及各城镇义务消防人员;

(6)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如消防装备的滞后、消防站点的分布、人员变化及自然气候等。

3.1.3提高预测水平。建立突发火灾事故信息平台,完善突发火灾事故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跨单位对突发火灾事故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突发火灾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信息报告

3.2.1迅速报告信息。公安消防支队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把突发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市消防局。市民有义务等报警或通过特服电话及其它途径报告反映突发火灾事故信息。

3.2.2严格报告制度。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信息后,要按照火灾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灭火救援等应急事故工作的同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和区应急办报告。做到事发后报告迅速,处置时报告正确,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要有总结报告。

3.2.3加强信息通报。收集、研判各类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明确各类突发火灾事故信息交流与报送的渠道、时限、范围、程序、监管的要求,并根据处置需要加强各联动单位的通报,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区应急办(区政府总值班室)。

3.2.4及时处置信息。公安消防支队接到重要信息后,要运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分析判断处理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2.5跨区域信息通报。公安消防支队要与相邻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火灾事故的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火灾事故影响超出本辖区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火灾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全国统一标准按照火灾损失严重程度分类,本区火灾预警级别分为三级,即一般火灾(III级)、重大火灾(II级)、特大火灾(I级),依次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黄色等级(III):一般火灾发生,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II级):重大火灾发生,即死亡3人以上;受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户30户以上;烧毁财物30万元以上;预计将要发生特大以上火灾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红色等级(I级):特大火灾发生,即死亡10人以上;受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户50户以上;烧毁财物100万元以上;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2预警级别研判与。突发火灾事故主要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火灾等级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严重级别以上的预警需报市消防局、市应急委员会批准。

一般级别突发火灾事故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报请应急委常委副主任批准,严重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或宣布取消需市应急委员会统一和宣布取消。

3.3.3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火灾事故类别、级别、场所、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机关等。

预警公告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变更公告。

3.3.4预警公告方式。突发火灾事故在严格遵守市消防局关于新闻宣传纪律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报纸、广播、报纸、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在区有关单位的协助下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接处警规程。区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区应急联动中心有关规定、职责和权限,明确规定报警、接警、处警的部门和第一响应队伍,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

3.3.6预警处置。进入预警期后,区公安消防支队在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应急联动中心的授权下,报请区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必要时,向公众可能受到突发火灾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避险和防灾减灾常识;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可能受到突发火灾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并优先保障可能受到突发火灾事故危害的人员的生命安全;

(4)组织支队应急机动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视情况动员应急机动人员;

(5)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6)协助有关单位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的安全,稳定社会秩序;

(7)特殊情况下公安消防支队在报请区应急委同意的同时,应采取果断措施阻止事态的发展;

(8)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加强突发火灾事故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增加预测预警体系的科技含量,以提高处置突发火灾事故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4.2由区公安分局、公安消防支队会同区应急办、区信息委,建立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对突发火灾事故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响应等级分级。根据特点,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要求,本市建立四个响应等级,公安消防部队根据火灾损失程度分类要求对突发火灾事故等级可分为三类即:一般、重大、特大三个等级。

4.1.2明确响应程序。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区基本响应程序,明确相关机构、责任人、应急联系方式、组织协调、队伍行动、物资调用等要求,并按响应等级和处置要求启动预案。

4.1.3决定响应等级。发生一般突发火灾事故,由主要由承担处置任务的公安消防中队具体处理实施,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和通报情况;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火灾事故的响应等级,由区应急委报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

4.1.4等级调整变更。突发火灾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逐级递进,出现应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也可直接跃进。公安消防支队根据突发火灾事故的事态、影响和处置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来决定或报请区应急委决定变更响应级别,对于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针对各种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响应程序和措施。

4.2先期处置

4.2.1区公安消防支队在区应急联动中心领导下,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火灾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4.2.2突发火灾事故单位和所在社区(村)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4.2.3事发地所在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突发火灾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2.4先期处置指挥,由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必要时,可按照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和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等有关规定,组织联动单位采取现场应急措施:

(1)封闭、封锁现场;

(2)交通管制;

(3)强行隔离、破拆;

(4)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5)清除障碍物;

(6)进行紧急避险;

(7)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4.3扩大响应与应急处置

4.3.1火灾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应急情况,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危害的态势时,区公安消防支队报请区应急联动中心决定直接启动区总体预案,统一指挥调度全区性的应急管理资源,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3.2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突发火灾事故,尤其是进入应急状态后,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令,立即调动辖区灭火队伍,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有效进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火势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2)迅速消除突发火灾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和危险区域等控制措施;

(3)针对突发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4)在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协调下做好恢复交通等安民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3.3现场组织指挥。根据突发火灾事故等级和事态发展情况,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救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现场应急联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1)划定警戒线;

(2)紧急疏散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3)组织力量,调集物资迅速、有效进行灭火;

(4)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发生;

(5)根据需要,实行24小时火灾事故现场监护和收残;

(6)协助有关单位恢复交通,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

(7)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8)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编写处置工作简报;

(9)采取法律、法规和区专项灭火应急预案规定的措施。

4.3.4当突发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公安消防支队要申请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消防局支援。

4.3.5相关单位职责

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或参与突发火灾事故处置时,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展开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开设前,应树立“灾(险)情就是命令”观念,按照应急联动机制与部署,坚决、迅速地实施灭火和救人,相互协同,全力控制现场态势,避免突发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防止连锁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和切断突发公共事件危害链。

参与处置突发火灾事故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4指挥体系

4.4.1指挥部开设:当突发火灾事故发生时应设立火场指挥部。

火场指挥部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4.4.1.1指挥部编成及职责:

指挥部设总指挥1人,由到达现场的区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若干人,由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参与行动的驻军部队、消防部队主要领导同志组成;成员由区当地党政领导有关领导组成。其职责是:

(1)研究审批灭火救援方案;

(2)调动各种灭火救援力量;

(3)调用各种灭火救援保障物资和交通工具;

(4)根据要求和规定火灾现场信息。

4.4.1.2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作战指挥组:组长由公安消防支队长、政委担任;成员由消防支队参谋长(综合处处长)、警训科长等消防支队领导以及属地人防、供水、供电、煤气、急救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1)决策抢险救援实施方案;组织侦察、营救、处置、洗消等战斗行动的落实;

(2)组织指挥供水、供电、煤气、急救、工程抢险等部门的协调作战;

(3)战斗命令。

安全警戒组:组长由属地公安分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交警、巡警、武警中队等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的警戒、车辆疏通,组织疏散群众,维护治安秩序,保证灭火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通信联络组:组长由区电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电信局相关部门领导、消防支队通信干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有线、无线联络,保证通信畅通。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区卫生局领导担任;成员:消防支队卫生队、救护医疗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受伤、伤病员、中毒人员救护、处置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消防部队后勤处长及其它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全体参战人员的食宿及灭火器材、防毒、防化器材、参战车辆的油料供应等。

技术专家组:由消防、人防、防化部队、防疫、化工、建筑等部门有关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灭火、防毒、防化抢险救援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数据,解决处理抢险救援过程中的技术难题。

4.4.1.3基地指挥部编成及职责

为配合现场指挥部工作,公安消防支队机关应设基地指挥部,指挥由留守机关的支队领导担任,成员由司令处、政治处、后勤处、防火处等有关处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1)负责调集增援力量的准备工作;

(2)调派消防部队现有的灭火、防毒、防化器材及特种抢险车辆等;

(3)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及战斗抢险情况;

(4)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所需资料和数据。

4.4.1.4处置程序及实施步骤

接警出动

支队值班接到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出动指令时,应迅速根据实际情况调集辖区中队赶赴现场实施灭火,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随时与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询问情况,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调集增援力量。

力量调集

第一出动:辖区中队及辖区临近中队;第二出动:(1)支队:支队指挥车、火调车计二辆。(2)特勤中队:水罐车、综合防化救援洗消车、抢险救援车、照明车、重型水罐泡沫车等。

现场处置

1、火情侦察。利用各种侦察装备,通过外部观察、内部侦察、询问知情人、仪器检测等方法,查清火源位置、燃烧物质性质、燃烧范围、火势蔓延方向,被困人员数量、位置等,并在战斗过程中反复侦察,掌握火场动态。

2、火场救人。根据“救人第一”的原则,迅速采取措施,使用各种技战术和消防装备,营救火场上受火势围困或受到其他险情威胁的人员。

3、火场供水。根据火场供水原则迅速占据水源,利用直接、接力、运水等供水方法,向火场供水,保证供水不间断。

4、火场破拆。为了完成侦察、救人、疏散、灭火等任务,利用各种破拆器材,对建筑物构件或其他物体进行全部或局部拆除。

5、火场排烟。为了增强能见度,减少高温毒气危害,有效控制火势蔓延,提高救人、灭火效率,应采取自然排烟、人工排烟、机械排烟等方法进行排烟。

4.4.2当火场指挥部处于启动状态时,公安消防支队有关领导应根据应急指挥部部署和工作需要,迅速赶赴指挥部,负责或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当发生涉外突发火灾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4.4.3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设在火灾事故现场周边的适当位置。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不间断。要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现场指挥部应协调有关部门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4.4.4专家咨询和辅助决策。

当突发火灾事故发生时,应主动邀请灭火专家及有关技术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应对处置措施,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咨询。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公安消防支队应按公安消防部队配备标准配置无线通讯设备:350兆对讲机、800兆对讲机、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设备,通过无线网络进行通信联络。

4.5.2现场处置期间应坚持每日汇报制度,特殊情况要随时随地向区应急办和市消防局汇报。

4.6新闻及媒体管理

新闻报道的原则。当火灾事故发生时,公安消防部队应在严格遵守部队新闻宣传纪律的同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准则,广泛宣传公安消防官兵和人民群众等在处理突发火灾事故中表现的英勇无谓精神和感人事迹。

4.7应急结束

4.7.1当突发火灾事故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7.2参与处置突发火灾事故的公安消防支队应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照事故等级上报区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7.3一般火灾由公安消防支队宣布或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结束。重大、特大火灾应急事件应报市消防局和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1.1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支队应在其他相关单位配合下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深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如:火灾现场保护勘察、群众安抚工作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突发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消防局和区政府做出报告。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5.1.2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事故责任,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取证确定后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1.3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找出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确保通信畅通。

6.1.2要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做到信息整合,及时收集、掌握信息并加以分析处理。

6.2队伍保障

根据区应急委员会的要求,当发生突发火灾事故时,应在市消防局和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调动下统一调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6.3后勤保障

6.3.1根据火场实际需要,成立火场后勤保障组。

6.3.2火场后勤应急保障,必须集中主要力量保障主要方向。

6.3.3统一指挥,密切协同。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公安消防支队承担应对突发火灾事故消防宣传教育。如公布、张贴“119”报警电话,“119”宣传资料发放,火灾案例等。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发放防火手册,增强公民预防意识和应急基本技能。

7.2消防培训

公安消防支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要求定期组织企事业单位义务消防员、居委义务消防员、公安消防民警进行培训,以增强公民防火和灭火常识以及自救与互救技能培训。

7.3消防演习

7.3.1公安消防支队应对重点单位建立灭火预案,并根据情况进行定期更新,根据重点单位预案及工作部署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组织、评估和总结。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3.2公安消防支队应会同有关单位积极组织本区域综合减灾和应急灭火救援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要深入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机制和处置的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完善应急预案。

8监督检查与奖惩

8.1突发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消防支队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支队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奖惩方案。

8.2对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质量,列入支队对本单位各部门、各中队考核内容,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对考核存在问题的单位,书面反馈给责任人,限期整改,直至追究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1.1为确保应急预案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支队依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值勤条令》以及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国务院相关法律、规章,组织精干力量制定本预案,征求有关部门、有关领导的建议和意见,经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审查,正式成文,下发支队机关各部门、各基层中队,并报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备案。

9.1.2应急预案公布。应急预案经过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签署,支队根据计划和需要,广泛向社会公众宣传预案,提供报警电话和主管责任部门信息,内容除外。

9.1.3应急预案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生的问题和出现的新变化,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修缮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调整,报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备案。

9.2制定与解释

火灾危机管理方案范文4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确保扑火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发生森林火灾,按相关职能,由乡人民政府统一指挥、积极组织扑救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二)预防为主,健全体系。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防范体系、信息报送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

(三)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及时收集信息,掌握森林,火情状况,建立健全精简、统一、高效的组织领导和指挥体系,强化应急回应的机制,确保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二、指挥组织机构

(一)、村森林防火指挥部

指 挥 长:魏绍全

副指挥长:周兴银

成 员:魏绍华 黄步兴 吴子贵

指挥部主要职责: 1、了解火情详细准确情况后,立即报告指挥长和主管领导,同时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上下不间断联系,直到扑救结束。

2、提出“处理扑救方案”的建议。

指挥长职责:1、接到火情后,立即召开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及有关人员会议,通报火情事故情况,安排扑救山火工作。

2、掌握救灾情况、调度指挥救火工作。

3、根据需要,成立扑火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火灾查处工作组、善后处理组等领导班子,组织协调火场和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

(二)、火情预测预报组

组 长:黄步兴

成 员:魏少华 吴子贵 吴仕福 黄东敏

主要职责:负责全村森林火情的预测,保持与上级防火指挥部的联系,及时向指挥部通报火灾信息,做好火情调查,编写火情通报。

(三)、火灾救援应急工作组

组 长:周芝堂

成 员:周 刚 周芝华 周金满 周金涛 杨子忠

周广坪 黄戍绪 王之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调动防火应急队参与重大火灾的扑救工作。

(四)、后勤物资保障组

组长:范红英

成员:侯金玉 范永琼 吴仕军 吴清贵 周 平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区内群众的紧急安全转移,负责转移群众和扑火应急队员的基本生活及伤病防治,为森林防火工作提供交通、电力和通讯保障。做好扑火救灾所需的粮食、食品、燃料、物资、扑火工具等的调拨和储备工作。

三、应急预案级别和启动

1、应急预案级别

按照发生火灾的范围划分,应急预案按发生火灾的程度来划分,每级预案分为初级预案、紧急预案和危急预案三个级别,各级预案的划分标准为

预案级别

失火范围

毁林种类

火源周围连片面积

初级预案 村民小组内

杂草、灌木类

15亩以内

紧急预案

村内

松、杉、杂木类

15亩-150亩

危急预案

跨村

松、杉、杂木类

150亩以上

2、预案的启动方式

(一)、初级预案的启动

1、启动方式: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村指挥长,同时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由指挥长启动初级预案的命令。

2、启动人员:

(1)、村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到岗到位。

(2)、各村分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及值班人员到岗到位。

(3)、村应急分队聚集待令。

(二)、紧急预案的启动

1、启动方式:由村指挥长必须在15分钟内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指挥长向各村领导启动紧急预案的命令。

2、启动人员

(1)、村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全体人员到岗到位。

(2)、本村的应急队人员和抢火人员全部到岗到位。

(3)、村应急队抢火人员调度聚集待令。

(三)、危急预案的启动

1、启动方式:必须在5分钟之内,由村指挥长电话报告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由指挥长向村主要领导启动危急预案的命令,同时利用各种宣传通讯设施,号召全村人民紧急动员,自觉参加灭火战斗。

2、启动人员

(1)、村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全体人员到岗到位。

(2)、村应急队伍到岗到位。

(3)、以失火点为中心,全村扑火动员令,全村各村应急队伍及扑火人员到岗到位,迅速组织扑救山林火灾。

(4)、按照火情的发展,及时请求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增援。

四、扑火队伍的组成及调用

1、村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13人的防火应急队。其中:村企业1人,由周兴银牵头负责;村干部职工12人,由魏绍全负责;

2、组建12人的扑火突击队。

3、各单位、各村扑火灾突击队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扑火器材,砍刀每人一把,其费用由各单位、村负责。

4、调用村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队和其他村扑火突击队,由村森林防火指挥长下达命令,无论什么情况,各个应急队在接到调用命令后,必须按照命令到岗到位,其中属本组范围内的,一般在十分钟内到岗到位。属本村范围内的一般在二十分钟内到岗到位。

五、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1、森林火灾预防:全村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格控制和管理林区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2、信息报送和处理:出现火情,应当逐级上报。

3、扑火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本村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变化,村领导靠前指挥到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着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的组织指挥。

4、扑火原则: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落包干、划区包干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六、火灾的预案及善后处理

1、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一般以森林公安为主,村组配合,林业部门参加及时查明火因。火灾扑灭后,迅速查明损失情况,对肇事者和责任人做到处理,所有资料一律存档备查。

2、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做好灾民的抢救疏散和安置工作。

3、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医疗抚恤,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4、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对火烧迹地实行林木补造。

5、加强对干部群众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主要进山路口及森林植被好的地方都要设立警示牌。以组为单位,定期召开广播会、户长会,增强村民的防火意识。

七、预案的管理和调动

1、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启动。当火警发生后,根据预警分析及火情来势及紧急会同结果,按照初级预案、紧急预案、危急预案的级别启动。

火灾危机管理方案范文5

1.1气象因素气象条件是古建筑火灾风险评估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指标。影响火灾风险的气象因素主要有湿度、气温、风力、雷暴等,且随着季节而动态变化。冬季寒冷、干燥、多风,因而成为一年中火灾风险最大的季节,而雷击所引起的火灾约占古建筑火灾的11%。

1.2火灾危险源(1)人为因素。古建筑中都存在用油灯照明,香灯礼佛的现象,尤其是在藏传佛教建筑中更为普遍。以甘南拉卜楞寺为例,整个建筑为土木结构,寺内酥油灯常年点燃,而且存放着大量的经幡、经卷等易燃品,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2)火源电源。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古建筑被大量开发利用,电气设备大量增加,电器线路乱拉乱接的问题经常出现,再加上古建筑中生活用火较多、违章用火用电现象严重,极易造成火灾。据统计,因用火用电不当而引起的火灾约占古建筑火灾的18%。(3)周边环境。在评估周边环境时,考虑周围是否有危险源,周边是否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加工等危险场所,当周围有加油加气站或者是化工装置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时,建筑危险性较大。当建筑物周围比较空旷,没有危险源时,建筑危险性较小。

1.3古建筑特征[1](1)火灾荷载。火灾荷载是指在一个空间里所有物品包括建筑装修材料在内的总潜热能。在古建筑中,火灾荷载包括自身的木构件及装修材料,几乎所有的古建筑内部都悬挂有大量哈达、宝塔伞、垂帘等大量的极易燃烧的织物制品,火灾荷载极高,是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2)防火间距。建筑之间设置合理的防火间距可以有效地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我国古建筑虽多以单层、单体建筑为主,但在总平面布局上呈现成组、成群的格局,建筑密度大,防火间距小,极易以热辐射、飞火等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形成火烧连营。(3)耐火等级。耐火等级能决定建筑物内部发生火灾的风险和概率,以及起火后有效灭火的可能性等一些因素。古建筑一旦起火后,屋内烟热不易散发,温度容易积聚,迅速导致“轰燃”形成立体猛烈燃烧。另外,建筑内的各种木结构及棉、麻、丝、毛等帷幕织物,一般没有经过防火阻燃处理,遇火后会使火势迅速蔓延。

1.4消防设施完好率(1)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应作为古建筑消防安全评估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指标,可以在火灾初期及时地发现火灾,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对于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降低火灾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古建筑发生火灾后,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其原因很多,而着火后由于无可靠的消防设施,无法确保火灾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置。因此,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及完好是影响古建筑火灾风险重要因素之一。(2)消防给水。消防给水直接影响着火灾扑救的效果。据统计,在古建筑扑救成功的火灾案例中,有93%的火场消防供水条件较好,而扑救失利的火灾案例中,有81.5%以上的缺乏消防给水。故消防给水是影响古建筑火灾风险的重要指标。

1.5灭火力量(1)消防装备。消防装备是当代消防部队队伍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能否发挥消防员战斗力的关键因素。根据建标152-2011《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将消防装备作为古建筑火灾评价的一项指标。(2)消防队站。消防站建设是保障古建筑安全、提高古建筑防灾抗灾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古建筑周围环境不断变化,各种致灾因素对消防站功能及建设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标准制约着抵御火灾的能力。

1.6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安全组织。在古建筑场所消防安全应坚持技防和人防并重的原则。因此,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逐级落实消防管理负责人,是抓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途径。(2)消防安全制度。2009年以来,伴随旅游业的发展,游客数量快速增加,因游客吸烟点火、乱丢烟头等诱因,导致古建筑发生火灾的案例全国共有14起。因此加强消防安全制度十分重要。(3)消防宣传培训。古建筑管理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增强从业人员、游客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灭火能力。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称公安部令第61号)要求,单位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4)消防应急演练。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有助于合理使用灭火救援力量,快速有效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根据公安部令第61号中消防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5)消防安全检查。针对古建筑消防安全特性,管理使用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古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原则及构成

2.1建立的原则(1)科学性原则。指标体系要能够全面反映所评估的古建筑火灾风险的各主要方面,其主要指标要能够准确反映某一方面的具体内容,体现科学性。只有这样,获取的信息才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评估的结果才有较高的可信度。(2)可行性原则。从我国古建筑保护的现实出发,所选指标的评估方式要简便易行,尽量简化评价工作的程序,容易实现量化定性,要有可行性。这样,评估的实施方案才容易被各级部门所接受。(3)可比性原则。所选指标要有可比性。这样便于各区域间进行横向比较,也便于文物保护及公安消防部门总结共性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更好地指导消防安全监管。

2.2构成以上分析研究表明,古建筑火灾风险大小与气象、火灾危险源、古建筑特征、消防设施以及消防安全管理等因素有关,评估指标体系的构成见表1。

2.3评估等级划分根据所得分值,对古建筑划分火灾风险等级(R)。借鉴国内外火灾风险等级的划分方法,将古建筑的火灾风险划分为极高、高、中等、较低、极低五个等级,如表2所示。

3评估应用及防火对策

3.1评估运用评估结果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并抄告相关的主管部门,作为消防安全监管资料和依据,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可作为旅游景区星级评级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跟进。

3.2防火对策(1)加强消防规划,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科学规划消除各类危险源,设置防火间距或防火分隔,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因地制宜地加强消防水源建设,配备实用有效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2)改善木构件的耐火性能。古建筑采用大量木质材料,耐火极限极低,在不影响其外观或文物价值的前提下,可通过喷涂防火涂料,以增强其耐火性能。特别是修缮改造时,应对木构件进行防火浸料处理。(3)严格控制火源、电源,消除可能引起火灾的火源。严格香火管理,严格生活用火管理,严格电源管理。(4)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及时发现及扑救初期火灾。凡属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应建立全方位消防监控系统,在不破坏建筑原有结构、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建筑装饰效果的前提下,均须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措施,安装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推广安装细水雾灭火系统。(5)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建立与空间分布关联的古建筑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基于危险源辨识的火灾数据库,包括可燃物种类、数量、特征及分布,应急力量和装备数量、分布等。针对古建筑特点,建立不同等级相应的应急预案。针对古建筑人员疏散的特点,建立人员疏散特性的量化数据库,发展工程应用模型,在此基础,建立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4结束语

火灾危机管理方案范文6

关键词:无人直升机;场站;火情;预防

通过对无人直升机场站火情风险分析评估,制定场站火情风险控制措施,可以一定程度上预防场站的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在火灾事故发生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将损失降至最低,促进企业试飞安全体系的持续优化,提高无人直升机的场站防火水平及运营安全。

1场站防火的管理

具体研究思路如下:第一步,对无人直升机场站曾经出现过的火灾事故和可能出现的火灾隐患案例进行统计分类分析;第二步,运用航空工业直升机所建立的试飞安全体系中关于风险管理的方法对各案例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第三步,参考现有的消防救援措施和预防措施,通过人防、物防和技防等风险控制途径,确定场站火情的缓解或解决方法,以降低潜在后果的严重性、降低火情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通过减少火情风险的影响来降低火情风险的水平。

1.1确定火情风险等级

航空工业直升机所试飞安全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中明确了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危险性等级的确定方法、风险矩阵的建立方法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策略。本文参考该危险等级划分和风险矩阵方法,并通过火情风险等级评判方法、火情风险评估方法和火情风险控制方法的分析,为场站防火管理提供详细的、科学的依据。航空工业直升机所相关部门根据火情的危害严重性等级(表1)和可能性等级(表2)对场站发生火情的危险性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评估系统发生火情的严重程度及其可能性。

1.2火情风险评估

综合火情发生所造成的后果及影响(S),出现火情后果的概率(P),计算风险值(R),R=S×P,建立风险矩阵,如表3所示。根据风险值的大小,风险划分为可接受的、可容忍的和不可接受的三类:(1)风险值在浅色划线区域的为可接受的;(2)风险值在空白区域的为缓解后可接受的;(3)风险值在深色方格区域的为不可接受的。

1.3火情风险缓解或解决原则

根据火情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风险越大,紧急程度越高,火情风险等级及缓解原则如表4所示。火情风险控制主要通过减小潜在后果的严重性、降低火情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通过减少该风险的影响来降低火情风险的水平。在防火管理层面上,可以依据不同的过程进行火情控制措施的制定,比如,场站飞行组织与实施过程的防火可以根据试飞安全体系的思维确定控制措施,场站其他方面的防火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思维确定控制措施。根据不同的火情风险等级,可以采取技术改造、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制定场站操作规程、加强场站防火、进行监督和检查、提高场站操作人员防火技能等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2场站防火的风险应对

2.1火情风险识别

火情危险辨识和风险管理的范围应覆盖无人直升机场站运营的全过程,根据表1、表2和图1的判定标准划分出风险等级,确定火情危险点、可能产生火情的作业活动。场站人员在进行场站运营时,对涉及火情的危险进行识别,火情危险识别包括事件和地点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对可能产生火情的作业活动中潜在的人为因素、机械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进行辨识,辨识对象包括所有设备设施、场地和所有进入场站的人员。上述四类因素的具体内容为:(1)人为因素,因为人的操作原因直接导致失火,包括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人员失误、人为纵火。(2)机械因素,因为机械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直接导致失火,包括零部件损坏、电气故障/老化、设备接地不良(静电)、燃油泄漏/起火、切割钻孔火花/高温。(3)环境因素,因为环境的因素直接导致失火,包括雷击、天气干燥、静电火花、通风不良。(4)管理因素,包括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安全培训不到位、检查监督不到位等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火情,或未将火情扑灭在萌芽阶段。第二个维度:根据火情可能发生的场所进行划分,分别按照跑道、机库、维修间、充电间、塔台等区域进行火情风险识别。航空工业直升机所无人直升机场站运营过程中油品的存储是委托就近的加油站管理,因此场站火情可能发生的场所不包含油库。通过经验教训总结、系统分析等途径,按照火情可能发生的原因和场地进行火情风险因素识别,识别结果如表5所示。2.

2火情风险应对

2.2.1燃烧的三要素和火灾的种类火灾的发生都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方面条件,分别是可燃物的存在、热源和空气的供给。根据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2008)中的规定[1],火灾类型分类如下: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对无人直升机场站飞行运营区域进行火情风险识别,发现其可燃物因素主要是杂物干草等固体物质、油等可燃液体、电路老化和电火花等失火,暂不存在C类(可燃液体挥发的气体和电池充放电产生的氢气等可燃气体量较少,只存在点燃情况)、D类和F类火灾。2.2.2具体措施从降低或火情发生的危害严重性和可能性出发,制定相应的无人直升机场站火情风险控制措施。(1)降低火情危害严重性通过限制、防止不适当行动或减轻火情后果的物体和方法等途径降低火情危害严重性。①设施配置:设置静电消除装置、绝缘套装、漏电保护装置、警报装置;②人员防护:避免穿着容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并配置防静电服、绝缘套装;③合理配置灭火器:由于不同火灾类型的引发物质不同,各类火灾对灭火器的要求也不尽相同[2],具体要求如下:A类火灾对应的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性质,一般在燃烧时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棉、纸、干草等,最好用水或水类灭火器灭火,这种灭火器能把燃烧物冷却到燃点以下。若A类火灾附近有带电设施设备,应考虑使用E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灾对应的有柴油、汽油、酒精(如冷却液等),用二氧化碳、卤代烃和干化学物品灭火器扑灭,所有这类灭火器均能隔绝空气中的氧气,因而停止燃烧。泡沫灭火器对B类火的熄灭是有效的,尤其是大量使用的时候。水对B类火无效,反而会使火焰扩散。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是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瓶内放出的二氧化碳若通过金属喇叭管时会产生静电,又将重新点燃起火;金属喇叭管如果与电流接触,会把电流传到使用灭火器的操作人员身上)。分析发现,无人直升机场站的失火,可能包括其中之一或者全部的类型,因此,无人直升机场站防火必须考虑灭火器的适用性和经济性。用于A类火情的灭火器不适用于B类或者C类火情,对于B类或者C类火情有效的灭火器,对A类火情会有某些效果,但却不是最有效的,也是不经济的。综上所述,无人直升机场站防火配置灭火器的配备要求为:在跑道配置泡沫和干粉灭火器(实际为机库门口配置泡沫灭火器推车和干粉灭火器,无人直升机使用期间随时携带这两种灭火器),机库、维修间、充电间配置干粉灭火器,塔台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或更换,以保持灭火器的可用性。④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管理:海恩法则指出[3]:每一起严重事故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法则强调两点(引用):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强调人的素质及责任心,再优秀的技术,再严格的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也无法取代人的自身素质和责任心。按照海恩法则分析,任何不安全事件都是可以预防的,当火情发生后,我们在处理火情本身的同时,还要及时对同类问题的“征兆”和“苗头”进行排查处理,举一反三,及时解决火情再次发生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事故从隐患(征兆)演变为事故一般时间很短,从而导致场站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时间也很短,事故发生后所造成的后果是人无法主动控制的,一旦发生事故会立即造成相应的后果。而场站火灾事故的不同之处在于,火灾造成的损害程度和事故的应急处置效率有极大的联系。对于火灾而言,火灾发生前期范围一般都比较小,这时相关人员开始进行应急处置,火灾从初期阶段到发展阶段再到猛烈阶段有一个相对比较长的时间,而这个时间完全够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如果应急处置得当,那么火情造成的损害程度将会大大降低。实际火情发生时力求在初期扑灭,若初期无法扑灭,应立即联络当地火警。(2)降低火情发生可能性通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程序或措施来降低火情发生的可能性,火情风险控制措施前后风险等级对比如表6所示。①完善和落实无人直升机场站运营安全规章制度定期修订试飞安全体系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制定并布置工作流程卡、岗位红线卡,落实岗位责任制;及时更新火情危险源库,设置火情危险源通告看板、火情危险警告标志;优化操作流程:如加油/放油作业过程中确认机体是否固定,是否接地良好,考虑地面风向,放油后禁止在跑道周边倾倒废油;场务人员定期清理跑道周边的干草,注意加油车、发电车的停放位置,定期检查跑道周边用电设施的可靠性,驱赶场站周围特别是吸烟的围观人员;用电开合闸注意避免电火花的产生等。②人员的管理加强防火用电专项培训和制度宣贯;定期进行技能考核;严格监督,以减少人为差错;严禁疲劳、酒后或者服用兴奋剂、药物之后进行作业,保证人员具备良好的精神状态;优化人员配置:合理分配不同时段人员职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安保人员负责场站及机库等位置防火巡查,场务人员负责场道及周界防火,机务人员负责无人直升机设备防火等。但航空工业直升机所无人直升机场站未形成较大规模,现阶段场站运营人力资源不足,普遍存在一人多岗的兼职情况。为减少人为差错的发生,切忌一人同时承担多岗位职责。允许兼职的作业禁止同一人同时进行,如专业性较强的岗位,仅风险较低的作业允许兼职,保证有火情风险作业的岗位人员以良好的精力和注意力进行作业,如机务的飞行前通电操作检查允许飞行操作员兼职,场务的电源车、加油车等的驾驶允许机务兼职,场务的风速风向气温等的测量和记录允许塔台或者测控站操作人员兼职。③系统优化完善机库防火设计;加强无人直升机防火设计(无人直升机平台发生火情主要原因是热表面、电火花、排气和爆炸,均与燃油或机载锂电池相关,因此机载锂电池必须具备过充保护功能)等。完善扩充,加强燃油动力系统和电气系统的防火设计工作。

3展望

无人直升机场站的防火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在运营过程中不断完善。文章中无人直升机场站防火的管理主要结合航空工业直升机所无人直升机的使用经验展开分析,后续需要不断吸取行业内外的经验教训,提高自身火情预警水平,并定期修订规定和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保障无人直升机的飞行安全。

参考文献:

[1]GB/T4968-2008,火灾分类[S].[2]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