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范例6篇

集贸市场

集贸市场范文1

为加强集贸市场规范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维护集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推进“两城”建设和“三城”创建工作,为第七届湘台经贸交流合作会在我市召开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和《关于印发第七届湘台经贸交流合作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贸市场整治时间:2011年8月1日—9月10日。

二、集贸市场整治范围:区辖区内的所有集贸市场,包括农贸市场、四普庄农贸市场、报社农贸市场、南岭山庄农贸市场、东苑阁农贸市场、龙骨井农贸市场及乡镇农贸市场。

三、集贸市场整治内容

(一)市场管理办(中心)证照齐全,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健全,收费标准遵照物价部门核批标准。

(二)市场内无销售病死家畜家禽水产品、假冒伪劣商品、野生动物、残留农药过量蔬菜及过期变质食品。

(三)市场容貌良好,经营户亮证经营、明码标价,摊位、店铺整洁;经营设施完好,无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张贴、乱停车辆、乱堆货物杂物现象;无乱丢乱扔现象,无空摊、溢摊现象。

(四)市场秩序良好,有(行规)行业牌,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无超摊位、占道经营现象,交易秩序良好。

(五)市场卫生条件好,市场设置专职保洁人员,保洁人员统一佩带保洁标志,全天候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市场内每个摊位配有密封带盖的垃圾桶,自产自销的经营户自备垃圾袋,地面、摊位干净整洁,无废弃物;无积水、污水外溢现象。

(六)经营户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不做损人利己的事。

(七)市场供水、排水、消防设施完善,上下水道畅通,无堵塞现象。

四、工作要求

集贸市场范文2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政府应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贸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税、费应给予减免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或扩建农贸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兴建农贸市场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定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迁移。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必须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农贸市场的基本设施维修,由举办者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农贸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举办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二)批准举办农贸市场的文件;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

(五)市场设计图纸。

联合举办农贸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场经营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逐步恢复其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按照城市规划定点建设的菜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举办者确需将菜场改为农贸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均可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鼓励农民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者要求进入农贸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与举办者签订摊位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凭营业执照或摊位使用协议等有关证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件,向农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经营熟食制品的,必须持有经营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进场交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条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在摊位上悬挂《进场交易证》,经营的农副产品应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指导价或物价部门实行价格监审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议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安排的场地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农贸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摊位。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领取《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连续停业2个月以上的,举办者可以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进场交易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四章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受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内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文明管理,秉公执法。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置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计量器具,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农贸市场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执勤室,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在农贸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农副产品应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不得短斤缺两。

第三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价格;

(二)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骗买骗卖;

(四)包装物品计入商品净重出售;

(五)乱堆乱放物品,随意倾倒垃圾;

(六)私接电源;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管理规定的活动;

(九)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市场举办者负责收集,及时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举办者应在农贸市场出入口处悬挂场标及铭牌。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农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农贸市场的,应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时,举办者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补办,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功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恢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并由规划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退出农贸市场或补领《进场交易证》,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悬挂《进场交易证》、明码标价或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交纳农贸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的,可吊销《进场交易证》;

(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短斤缺两的,可扣留不合格计量器具,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七天;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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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当前太原市农副产品经营业态

按照经营规模和集中程度划分,太原市农副产品经营方式可分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小区固定摊点、马路市场等几种。批发市场的优点是价格便宜、品种多,缺点是单位面积经济效益低,且处在城乡结合部;生鲜超市的优点是新鲜、购物环境好,特别适合中高端人群,缺点是运营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太原市目前只有两三个连锁品牌在经营且卖场数量较少;小区固定摊点的优点是距离消费群体近,成本低,缺点是品种相对较少,卫生条件一般;马路市场的优点是买卖便捷,种类较丰富,缺点是难管理,价格不透明,食品质量、卫生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交通,是政府市容环境整治的对象。集贸市场中和了上述集中经营形式的优点,避免了大部分缺点,其优势是运营成本适中,农副产品种类丰富,质量有所保证,场所的卫生良好,特别适合中低端消费人群。其缺点是便捷程度不如小区市场及马路市场,但随着网点的增加、布局的优化及经营方式的改善,将越来越便捷。

1.2太原市集贸市场的发展趋势

太原市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加大集贸市场建设力度特别适合太原市建设一流省会城市和宜居城市的要求。预计未来20年内不会被超市取代。太原市和许多大城市一样,集贸市场的发展需要经历传统集贸市场阶段和“类超市化”运作两个阶段。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未来太原市集贸市场发展将处于“类超市”运作阶段,即在传统集贸市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形成规模效应,通过对经营渠道、管理方式的改良,使得质量上升、价格下降,促进产业内部的良性竞争。

2完善太原市集贸市场规划与建设的建议

2.1合理布局

在城市建成区,要规划形成城市居住区集贸市场与城市小区菜市场共存,居住区集贸市场为主的集贸市场体系。就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而言,构成城市居住区集贸市场对建成区全覆盖、小区菜市场为补充完善的空间结构。由于城市发展的不均衡及建设时序不同,规划集贸市场需要有针对性和区域差异性。在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就太原市而言,居住区集贸市场的服务半径宜设置为旧区600m~800m、新区800m~1000m,小区级菜市场的服务半径旧区300m~400m、新区400m~500m;居住区集贸市场服务人口旧区2万人~3万人,新区2.5万人~3.5万人,小区级菜市场旧区0.5万人~1万人,新区1万人~2万人;居住区集贸市场建筑面积,旧区大于1000m2,新区大于1500m2,小区级菜市场建筑面积新旧区均大于500m2,用地紧张地区可以利用底层商铺。

2.2科学规划

新选址市场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在满足一般要求的基础上,降低土地成本和建造成本,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场地选址时应选择可达性较强地段,但不应选择交通量大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宜结合人口密度大的区域设置,以及选择旧区开发改造可行性差的边角地块。此外,选址时还应考虑该地区城市交通的发展趋势和建设相应的停车位以保证其较高的可达性。为了降低建设成本,在满足消防、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之间的负空间进行适度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废弃厂房改造。建筑设计时可考虑建设多功能建筑,可以满足不同使用性质的需求,即使该地区不需要集贸市场也可以作为其他公共服务功能继续使用,降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成本。加大对现有集贸市场管理机制改革的力度,加快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为现有市场创造长期经营的条件。对全市市场进行甄别,对符合实际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应完善各项手续,加强监管。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且经营不善的,应督促其整改并整合。

2.3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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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我们很远很远的地方,有一个童话王国。这个童话国里住着许许多多居民:有大熊猫、金丝猴、小白兔、花仙子、蓝精灵、唐老鸭、黑猫警长……它们生活得很快乐。

春节到了,熊猫妈妈想请大伙儿来吃顿年饭,一大早就来到集贸市场买菜。集贸市场可真热闹,吆喝声四起。金丝猴尖叫:“竹笋便宜卖,六角半公斤!”唐老鸭大叫“呱呱,鸭蛋一角五一个,呱呱!”蓝精灵爸爸粗着嗓子喊:“各种佐料,来买呀!”花仙子的摊子前挂着牌子:“七色花每束五角!”……熊猫妈妈看得眼花缭乱,它买了几公斤竹笋、十个鸭蛋、几瓶佐料、几束七色花。熊猫妈妈看到了陌生的狐狸和大灰狼在卖白菜。熊猫妈妈走过去问道:“这白菜多少钱半公斤呀?”狐狸用奸猾的口音口答说:“一元钱一斤!”“什么,一元钱半公斤?”熊猫妈妈惊奇地问道。大灰狼板着脸说:“买不起别买,快走!别在这儿大惊小怪的,坏了我的生意!”这时,熊猫妈妈发现前面有一大群人在购买什么,急忙走过去一看,原来是许多人在买小白兔的白菜。一问价钱,可真便宜,只要两角钱半公斤!熊猫妈妈连忙挤进去。这里喊声四起:“我要一公斤!”“我要三公斤!”“我要四公斤!”……正在这时,狐狸跑了过来,恶狠狠地对小白兔说:“小白兔,你为什么卖这么便宜?把我的生意都抢了!”小白兔平静地说:“这是我自己种的白菜,再说我又是卖的公平价钱。我们不能做黑心生意呀!”许多顾客听了,都为小白兔打抱不平:“哼,你卖黑价没人买,小白兔卖公平价大伙儿都买。你想欺侮小白兔,哼,真是白天做美梦!”“你想要小白兔卖高价,好有人买你的,办不到,快滚蛋吧!”“快滚,快滚!”……狐狸在顾客们的一片臭骂声中,和大灰狼夹着尾巴溜走了。

第二天一大早,小白兔推着满满一车白菜正走着,狐狸跳了出来。原来,狐狸为了报复小白兔,和大灰狼一起藏在小白兔的必经之路上。它拦住小白兔,举着弹簧刀逼着小白兔说:“把菜两角钱一斤卖给我们!”小白兔先不肯,可后来转念一想:“我今天卖给它们,它们明天一定会再卖,到时候我再……”想到这儿,它答应了它们的要求。这件事恰好被熊猫妈妈看见了。等两个坏蛋走远了,熊猫妈妈走出来,对小白兔说:“小白兔,你怎么答应了它们的要求?”小白兔笑了笑说:“今天我卖了,它们明天还会来的,到时候我自有办法!”

第二天清晨,小白兔照例推着一车白菜走来,果然,大灰狼和狐狸又跳了出来,奸笑着说:“谢谢你又来照顾我们,今天再便宜点儿!一角半公斤!”不等小白兔回答,它们便一捆一捆地抱起白菜来。这时,黑猫警长跳了出来,大喝一声:“住手!”两个坏蛋一愣,但马上皮笑肉不笑地说:“警长先生,我们与小白兔公平交易……”话还没说完,黑猫警长的录音机里面传出了大灰狼和狐狸刚才拦路抢白菜时说的话。两个坏蛋在铁的证据面前,只好乖乖地认输,被驱逐出童话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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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要求

坚持以报酬本、为民办实事的服务主旨,以标准治理为伎俩,结合集贸市场革新提拔和创立国家文明城市工作,进一步整治集贸市场脏、乱、差景象,增强日常监视,树立长效治理机制,提拔集贸市场治理工作程度。

二、组织机构

为增强集贸市场长效治理工作,特成立区集贸市场长效治理工作指导小组。

三、治理对象

辖区内的17个集贸市场

四、职责分工

全区集贸市场依照“谁主办、谁担任,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准则进行治理,坚持协作分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一)依照“管办别离”的准则,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分,对全区私营集贸市场进行托付治理,对物业治理费用要进行严厉的治理,并做到应收尽收,详细操作由区物业站担任,区财务每年布置响应的配套工作经费。

(二)依照“谁主办,谁担任”的准则,各集贸市场运营业首要依照集贸市场治理要求,对照《区集贸市场评选方法》进行自查,实时对存在的脏、乱、差景象进行整改,区集贸市场长效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担任进行督查。

(三)区商务局担任具体协调、检查督导工作,每月组织人员对全区局限内的集贸市场进行审核评分,催促集贸市场的整改,确定治理示范集贸市场。

(四)各街道、贤士湖治理处担任各集贸市场周边日常治理及乱停乱放的长效治理,落实集贸市场门前责任制。

(五)区工商局增强市场内冒充伪劣商品、无证运营的管治查处,树立索证、索票准则,标准集贸市场证看管治;区城管局担任对集贸市场市容情况卫生的监视治理;区行政法律局担任市场周边无证活动摊贩的取缔管治工作;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树立集贸市场征税申报,整理集贸市场征管次序,对市场业主偷漏税行为进行惩办;区卫生局、区喜欢卫办落实防“四害”准则,增强病媒防制办法,节制密度;区消防大队催促业主树立健全平安准则,完美消防设备;区药监局担任集贸市场食物卫生平安工作。

五、工作审核

区集贸市场长效治理指导小组办公室担任对辖区内各集贸市场进行日常检查和评选。年度评选成果起原于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日查、周查、月查。日查由区市场物业治理站天天对辖区内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周查由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集贸市场进行检查,月查由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元采纳互查、明查或暗查的方法进行检查、评分,检查后果实时予以传递。依据检查后果,每月对集贸市场进行排名,季度奖励,年关进行评选。对排名前列的赐与奖励,不达标的赐与处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注重集贸市场整治工作

要进一步进步对集贸市场治理和整治工作主要性的看法,加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依照各自本能机能,分工担任、各司其职,亲密共同、协调联动,自动协调停决集贸市场治理和整治工作中呈现的问题和矛盾,果断防止漏管、脱管景象,根绝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作,切实做到齐抓共管、具体达标。

(二)严厉落实责任追查准则

各街道(治理处)要明白一名分担指导详细担任,做好辖区内集贸市场周边治理工作。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局、区消防大队、区行政法律局、区工商局、区药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喜欢卫办要依照职责分工,认真实行本部分应承当的职责。

(三)严厉落实按期检查准则

区商务局、各街道(治理处)要落实按期检查准则,检查中要严厉规范,做好具体记载,并将检查后果实时进行传递。区商务局要将市场整治的内容发放到每个摊位,并按期督导和不按期检查。集贸市场长效治理指导小组办公室对不达标集贸市场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市场,由相关行政治理部分按照有关司法、律例的规则进行处分;对拒不整改的集贸市场依法撤消其营业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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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信息服务

    为集贸市场各经营户主及时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信息的,并对最新的规章制度等作出比较详细和准确的解读,利于各经营户主在最短时间内了解各种新的经营规章和各类信息,有效避免经营户主的经营行为出现偏差,并保证经营户主经营方向的合理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1.2行政协调

    “12315”在集贸市场的应用,利于各经营户主及时反映各种经营问题以及矛盾纠纷,而同时,行政指导可在充分和全面了解各种经营问题的基础上,从宏观上进行合理有效的行政调解,利于经营纠纷的及时消解,并利于各种经营风险的及时化解,以及经营局面的进一步和谐化。

    1.3行政建议与劝诫

    行政指导在集贸市场应用后,可对各经营业主的经营行为强化监管,尤其对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苗头的经营户主及时给予警示劝诫,并提出相应的经营建议,敦促其及时改正,利于集贸市场经营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化。

    1.4自律管理

    行政指导通过在集贸市场建立行业发展指导协会等方式,对集贸市场的发展从宏观上加强协调,并促使各经营户主职业道德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自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对实现自我约束和管理有积极意义。

    1.5信誉机制的建设

    行政指导介入集贸市场后,通过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加强对各经营户主的科学和现代化管理;对经营行为合法、经营效益突出以及职业信誉较高的经营户主进行合理的奖励;同时对经营态度不良,经营行为不善,且职业信誉较差的经营户主给予适当的惩处;通过指导集贸市场采取奖罚分明的措施,可加快集贸市场信誉机制的建设,利于集贸市场实现长远性发展。

    2集贸市场管理中加强行政指导的相关建议

    2.1完善信息公示与行政告诫制度

    ①应不断对信息公示制度进行完善,以适应现代信息社会中集贸市场发展的需求,对集贸市场的管理起到更有效的指导作用。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自身职能方面的优势,在信息收集与披露等方面加强工作,对集贸市场发展与管理中的各种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并系统整理,同时,适时将信息公开和公示,并建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将集贸市场的政务活动公开化,促使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不断透明化和公正化;并在长期的实践应用中,不断将信息公示制度化,形成一种规范化和常规化的管理模式。②应不断完善行政告诫制度。行政机关应提高对集贸市场不良经营行为的敏感度,能及时察觉各经营户主中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并通过行政告诫、警示以及建议等方式,促使集贸市场的各种经营行为均能有法必依。③应同样将行政告诫制度化,通过制定规范化和针对性较强的文件,对集贸市场经营行为进行适度的约束,以促使各经营户主能培养起自觉性的遵纪守法习惯。

    2.2坚持行政指导的人性化,提高民主性

    ①行政指导在当前集贸市场管理中要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必须与时俱进,从各经营户主的需求出发进行行政干预;为此,需要行政指导中充分重视人性化,能切实为经营户主着想开展各种指导工作,并在指导工作中注入情感化因素,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让经营户主能感受到行政指导中的温情因素,从而自觉加强自我管理,并进而利于管理效果的改善。笔者所在的攀钢向阳村集贸市场即在行政指导干预中充分重视人性化,通过倡导奖优扶困理念,并切实通过规章文件予以落实的方式,使市场内各经营户主充分感受到行政干预下管理中的温暖,对提高经营户主自觉遵纪守法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②行政指导还应充分践行民主化指导方式,能在指导工作中与经营户主平起平坐,以亲民性的形象获得经营户主更大的信赖,促使各管理规范更有效落实。

    2.3加强综合指导,完善奖惩制度

    行政指导应不断具化,在集贸市场管理的各个方面均能充分发挥作用。在思想管理上,应通过适时给予思想指导,提高经营户主的思想觉悟水平,并进而能在工作中增强服务意识,便于管理工作的进行;在安全管理上,应通过提供各种安全指导信息,并促使集贸市场内建立起规范化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方式,促使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发展环节的管理上,应通过指导岗位培训和教育,提升经营户主的整体经营能力等方式,促使管理质量不断提升;在市场秩序的管理上,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市场准入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定期加强宣传教育的方式,促使各经营户主均能树立起诚实守信以及公正公开的经营和服务理念,并充分践行真诚热情、高效等服务宗旨,能不断提高经营户主的合法经营意识,并逐步养成遵纪守法经营的习惯。另外,应注意完善奖惩制度的建设;对在集贸市场的经营发展中作出显着贡献的经营户主应给予合理的奖励,行政机关可通过设立“信誉企业”、“年度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的方式,促使各经营户主能自觉践行合法的经营行为,便于管理工作的开展;另外,对各种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惩戒,对于违章违纪严重的经营者,必要时应采取公示化的批评方式,以为其他经营户主起到警示作用。

    2.4增强创新意识,提高信息化水平

    行政指导意识和行为不应固化,应在促进集贸市场管理行为日趋合理化,并促使集贸市场经营行为合理化和集贸市场加快发展的同时,随时与时代的发展要求趋于一致,以及时调整指导方式中落后的方面,并吸收先进的指导理念和行为,提高创新意识,积极汲取现代化的行政管理理念,并敢于突破传统,以利于集贸市场的发展能始终处于活跃状态。另外,应在行政指导中充分运用现代化的各种技术,提高行政指导的信息化水平;可通过建立各种网络平台的方式,促使集贸市场内各经营户主及时掌握各种最新的行政管理信息,同时,可通过建立局域化网络,对集贸市场的各种管理行为和不良经营行为等进行公示,以利于各经营户主随时对自身的经营行为作出合理化的调整和完善,促使集贸市场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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