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例6篇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1

一、目的要求

坚持以报酬本、为民办实事的服务主旨,以标准治理为伎俩,结合集贸市场革新提拔和创立国家文明城市工作,进一步整治集贸市场脏、乱、差景象,增强日常监视,树立长效治理机制,提拔集贸市场治理工作程度。

二、组织机构

为增强集贸市场长效治理工作,特成立区集贸市场长效治理工作指导小组。

三、治理对象

辖区内的17个集贸市场

四、职责分工

全区集贸市场依照“谁主办、谁担任,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准则进行治理,坚持协作分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一)依照“管办别离”的准则,由区商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分,对全区私营集贸市场进行托付治理,对物业治理费用要进行严厉的治理,并做到应收尽收,详细操作由区物业站担任,区财务每年布置响应的配套工作经费。

(二)依照“谁主办,谁担任”的准则,各集贸市场运营业首要依照集贸市场治理要求,对照《区集贸市场评选方法》进行自查,实时对存在的脏、乱、差景象进行整改,区集贸市场长效治理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担任进行督查。

(三)区商务局担任具体协调、检查督导工作,每月组织人员对全区局限内的集贸市场进行审核评分,催促集贸市场的整改,确定治理示范集贸市场。

(四)各街道、贤士湖治理处担任各集贸市场周边日常治理及乱停乱放的长效治理,落实集贸市场门前责任制。

(五)区工商局增强市场内冒充伪劣商品、无证运营的管治查处,树立索证、索票准则,标准集贸市场证看管治;区城管局担任对集贸市场市容情况卫生的监视治理;区行政法律局担任市场周边无证活动摊贩的取缔管治工作;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树立集贸市场征税申报,整理集贸市场征管次序,对市场业主偷漏税行为进行惩办;区卫生局、区喜欢卫办落实防“四害”准则,增强病媒防制办法,节制密度;区消防大队催促业主树立健全平安准则,完美消防设备;区药监局担任集贸市场食物卫生平安工作。

五、工作审核

区集贸市场长效治理指导小组办公室担任对辖区内各集贸市场进行日常检查和评选。年度评选成果起原于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日查、周查、月查。日查由区市场物业治理站天天对辖区内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周查由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集贸市场进行检查,月查由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元采纳互查、明查或暗查的方法进行检查、评分,检查后果实时予以传递。依据检查后果,每月对集贸市场进行排名,季度奖励,年关进行评选。对排名前列的赐与奖励,不达标的赐与处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注重集贸市场整治工作

要进一步进步对集贸市场治理和整治工作主要性的看法,加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依照各自本能机能,分工担任、各司其职,亲密共同、协调联动,自动协调停决集贸市场治理和整治工作中呈现的问题和矛盾,果断防止漏管、脱管景象,根绝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作,切实做到齐抓共管、具体达标。

(二)严厉落实责任追查准则

各街道(治理处)要明白一名分担指导详细担任,做好辖区内集贸市场周边治理工作。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局、区消防大队、区行政法律局、区工商局、区药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喜欢卫办要依照职责分工,认真实行本部分应承当的职责。

(三)严厉落实按期检查准则

区商务局、各街道(治理处)要落实按期检查准则,检查中要严厉规范,做好具体记载,并将检查后果实时进行传递。区商务局要将市场整治的内容发放到每个摊位,并按期督导和不按期检查。集贸市场长效治理指导小组办公室对不达标集贸市场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市场,由相关行政治理部分按照有关司法、律例的规则进行处分;对拒不整改的集贸市场依法撤消其营业证照。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

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

第八条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

(一)建筑面积**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0平方米或者摊位**个以上的地下市场。

第九条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

第三章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

第十三条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四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公共消防设施的使用;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室外集贸市场在高压线下两侧5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集贸市场要按商品的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若干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用火用电防火管理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在划定的严禁烟火的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烟火标志。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必须统一由主办单位委托具有资格的施工单位和持有合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查和维修。

严禁个人拉设临时线路。

第二十条集贸市场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

第二十一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应设置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内的电源开关、插座等,应当安装在封闭式的配电箱内。配电箱应当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集贸市场内的营业厅、办公室、仓库等用房,应当按照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由主办或合办单位负责配备相应的灭火机具。

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建筑物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由集贸市场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专职或义务消防队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装备,由集贸市场主办单位配备。

第二十六条各摊位应当在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条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明确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基本的消防通讯和报警装置,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及时报警。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3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农贸市场由政府投资或社会投资兴建。政府应设立农贸市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农贸市场建设,视同公建配套工程,有关税、费应给予减免优惠。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房屋、资金等形式投资兴建或扩建农贸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兴建农贸市场必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划定点,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农贸市场建设应符合规划、消防、卫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经占用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迁移。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要求,与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农贸市场建设竣工,必须按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农贸市场的基本设施维修,由举办者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农贸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二)有相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举办农贸市场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举办者的申请报告;

(二)批准举办农贸市场的文件;

(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证明;

(四)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协议;

(五)市场设计图纸。

联合举办农贸市场的,应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举办者办理市场登记申请后,应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发给《市场登记证》;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以及改变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举办者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卫生、治安、消防、车辆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场经营设施和相应的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逐步恢复其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迁移农贸市场。

第十六条按照城市规划定点建设的菜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已经改变的,要限期恢复。举办者确需将菜场改为农贸市场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凡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办妥有关手续后均可在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鼓励农民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经营者要求进入农贸市场设固定摊位进行交易的,应与举办者签订摊位使用协议,并按规定凭营业执照或摊位使用协议等有关证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件,向农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经营熟食制品的,必须持有经营所在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申请人进场交易的申请后,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进场交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四)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六)其他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条有固定摊位的经营者应在摊位上悬挂《进场交易证》,经营的农副产品应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指导价或物价部门实行价格监审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农副产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交易双方议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在核定的摊位或安排的场地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农贸市场内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禁止场外交易。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进场交易证》,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转让摊位。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领取《进场交易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连续停业2个月以上的,举办者可以收回摊位,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其《进场交易证》。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经营者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

第四章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立举报箱、意见箱,受理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内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文明管理,秉公执法。

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农贸市场设置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计量器具,逐步实行信誉卡售货制度。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农贸市场设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执勤室,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在农贸市场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或派驻税务管理人员,负责农贸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内的农副产品应划行归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合格的计量器具,实行周期检定,不得短斤缺两。

第三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垄断货源、哄抬价格;

(二)以次充好,掺杂掺假;

(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骗买骗卖;

(四)包装物品计入商品净重出售;

(五)乱堆乱放物品,随意倾倒垃圾;

(六)私接电源;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八)违反市容环卫、消防管理规定的活动;

(九)其他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农贸市场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市场举办者负责收集,及时运往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或者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举办者应在农贸市场出入口处悬挂场标及铭牌。

第三十六条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农贸市场管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举办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农贸市场的,应予以取缔,并对举办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进场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举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农贸市场迁移、合并撤销时,举办者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补办,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功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恢复的,可吊销《市场登记证》,并由规划管理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领取《进场交易证》进入市场交易的,责令退出农贸市场或补领《进场交易证》,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悬挂《进场交易证》、明码标价或随意设摊,流动经营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售、出借、转让《进场交易证》或出租、出借、转让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交纳农贸市场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的,可吊销《进场交易证》;

(五)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短斤缺两的,可扣留不合格计量器具,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业整顿七天;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场交易证》。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经营者或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集贸市场 计量监督 管理机制

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管理,一是对经营者的计量行为管理,二是对经营者使用的称重衡器管理。集贸市场的计量行为,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近年来,各级监管部门和市场主办方虽然采取一定的措施打击各种计量违法行为,但是各种计量作弊手法层出不穷,计量违法行为依然存在。由于集贸市场摊点密集,如果采取监管措施不当,极易引发群体上访或者其他一些不稳定的因素,因此,构建诚信计量集贸市场就必须创新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方式,构建适合于当前集贸市场发展的长效计量监督机制。

一、加强计量法规宣传,营造集贸市场诚信计量环境

一直以来,人们的计量意识较集为淡薄,甚至有些个体经营户或市场主办方和个体经营户没有看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因此,有必要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计量宣传活动,让诚信计量根植民心。一是在市场的入口处悬挂关于诚信计量的条幅和制作计量专题的宣传栏。二是向广大个体经营印发计量法规传单。三是通过当地的广播电视作计量的宣传报道。在宣传活动中,作为计量法的执行部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起先导作用,要深入群众,深入市场,到消费者中、到经营户中、到集贸市场主办方中宣讲计量法,集贸市场主办方要密切配合,带头学计量法规,形成人人学《计量法》的社会氛围,致力提高广大市民的计量意识。

二、对集贸市场在用衡器实施“免检”,确保称重计量衡器准确可靠

据了解,一部分计量短缺问题来源于个体经营户所使用的称重衡器不准确所致。集贸市场所使用的称重衡器只要有电子计价秤居多,也有一些个体经营户使用的是弹簧度盘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且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是要实施强制检定的。近年来,在集贸市场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实属不易,虽然集贸市场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周期是一年一次,但是许多经营户还是不愿意按照规定执行计量器具的检定,究其原因主要是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涉及到收取检定费用的问题。对集贸市场称重衡器按各种类别不同少则几十元,多则一百多元不等。许多个体经营户为了逃避缴交称重衡器的检定费用,采取了各种方式进行拒绝计量技术开展的计量检定工作。如一个摊点有两台在用的称重衡器,只允许检定一台。有点干脆把称重衡器隐藏起来离开摊点等等。甚至少部分偏激的个体户与其他摊点经营户进行串联拒绝检定,对计量检定工作人员进行谩骂、攻击、人身威胁等问题。

近年来,我国一直重视民生工作,因此民生计量工作也是各级质量监督部门的重中之重。因此很有必要在集贸市场里推进民生计量工作,采取由政府财政列支计量检定所需经费,对个体经营户在用称重衡器实施免费检定。此举利于提高集贸市场在用衡器的受检率,保证在用的称重衡器准确可靠,利于营造和谐诚信的计量环境。

三、提高计量监督人员的业务能力,防范与打击各类计量违法行为

近年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管理部门联合淘汰了落后且易于作弊的杠秤,目前集贸市场里主要使用电子秤作为称重的计量器具,尽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计量技术机构按检定周期对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但是故意作弊的计量违法行为依然屡禁不止。目前发现比较严重的是利用电子秤作弊行为,一般来说电子计量秤相对于弹簧度盘秤来说更让消费者对商品重量、单价、总价更加透明,但是有些不法厂商在电子计价秤在出厂前,在其电子秤电路的内置芯片有可供作弊程序,如开机时按住一个数字键,或者称量前按一下特定的数字键,就能相应该增多或者减少称量的重量值。遇到执法人员检查时,只需要断电重新开机或者按下特定的键就恢复正常。如果计量执法人员对怀疑其作弊,往往会对这嫌疑秤加载一定数量值的砝码进行测试,但是所得总重示值却正常的,无法对其计量作弊行为进行打击。这种略带高科技性质的计量作弊行为对广大消费者坑害很深,并呈现出一定的隐蔽性。这就要求作为从事计量工作的技术人员或管理者要有更强的业务能力。同时,也需要研究应对此类问题的方法措施,如对检定技术进行研究,研究出可以检出电子秤内是否置入不当程序的仪器设备。同时要对现行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修改,以达到打击这种“黑心秤”的目的。

四、政府计量监督员入驻市场,加强日常巡查管理

据了解,目前许多集贸市场都没的设立专职的计量管理员,特别是政府行政部门的计量工作人员没有建立计量监督员入驻市场制度。一般的计量违法行为发生后,都是由市场主办方进行处理,但市场主办方不是执法人员,无权对计量违法的经营户加以处罚,往往是采取现场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治标不治标,助长了计量违法经营户气势。因此,各级监管部门很有必要与市场管理方联合组建一支由精通业务,熟悉计量法规与衡器检定知识的专业人员担任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员。通过职能部门入驻市场监管计量行为的方式,对伺机进行计量作弊行为的个体经营户形成心理压力,减少甚至杜绝各种计量违法行为。

五、市场主办方应建立“黑名单”与诚信计量准入制度

市场主办方应要建立日常检查公示制度、“黑名单”制度、诚信计量市场准入制度,首先从市场内的摊位租赁合同条款,要求各市场个体商户在签订摊位租赁合同时先签订诚信计量承诺书,当经营违法计量行为达到一定次数时,在其摊点进行黄牌警告或逐出市场等严厉的处罚,同时充分利用市场内的宣传栏对每天检查情况进行公布,以起震慑目的,让经营户能够自律。

六、积极创建“诚信计量市场”,增强个体经营户的诚信计量意识

首先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部门要出台创建“诚信计量集贸市场”的评审准则,让推进“诚信计量集贸市场”活动“有法可依”。其次市场主办方要积极开展“诚信计量市场”创建活动,在广大个体经营户中宣传诚信计量活动,让广大个体经营户参与创建活动,增强个体经营户的诚信计量意识和责任感。

在对集贸市场计量行为进行监管的同时,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及时修正监督措施,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计量环境,才能切实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5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现有农贸市场秩序整治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集贸市场的长效管理,实现我区集贸市场“经营有序、环境优美”的总体目标,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集贸市场秩序整治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公平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场环境要求,以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的不利因素为重点,全面梳理,集中整治,落实长效,实现市场外无马路摊担、无无照经营,市场内环境整洁、划行归市,诚信经营、文明管理,政府放心、群众满意的目标,全面提升我区的城市形象。

二、管理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协同保障”的原则,市场所在的镇(开发区、街道)作为责任主体,对市场进行整治和管理;工商、城管、商务、农林、卫生、环保、物价、公安、交警、消防、质监、食药监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场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优美环境。

按照“谁开办,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市场开办者是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场内物业、卫生、治安、消防、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等事务负管理责任,并依法承担市场外责任区“门前三包”责任。

按照“堵疏结合,执法为民”的原则,充分做好市场协调工作,尽可能“引摊入市”。同时,为防止出现各类违规现象的“回潮”,要加强对越门经营、占道经营、违章占道行为的监管,加大市场周边卫生巡查力度,确保市场周边环境秩序井然。

三、组织领导

为保障集贸市场整治工作取得切实成效,区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商局、区城管局、商务局、农林局、卫生局、环保局、物价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及各镇、开发区、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集贸市场秩序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各镇、开发区、街道要按照市场整治工作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开展好市场整治工作。

四、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的范围为全区所有集贸市场;整治的重点为勤新、徐巷、小桃源、泰康、青山、稻香、周新、蠡湖市场及周边,以及溪河、溪南、水产批发、西郊等在文明城区创建中被检查出问题的市场。

五、工作职责

1、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场内的秩序整治;加强证照检查,督促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者尽快办证办照,对拒不办理的予以取缔;督促市场主办单位执行全区统一的集贸市场标准化管理制度,落实划行归市、划线经营,确保商品摆放整齐,垃圾进袋入筐;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职责,严格索证索票和残留农药检测,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的摊位及时整改;教育和引导经营者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确保明码标价、计量准确;鼓励市场主办单位对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管理,提高经营者维护市场环境、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受理和调解消费纠纷。

2、区城管局:负责牵头对市场周边马路摊担、占道经营和店外设摊等进行取缔,引导摊担向附近的集贸市场集中,彻底根除马路摊担和食品安全隐患。

3、区商务局:负责集贸市场整治的衔接协调工作。

4、区农林局:负责对进入市场农副产品进行检查,查处销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行为,指导市场的禽流感等动物疫情防控,检查猪肉等的检疫情况,督促查禁毒鼠强等高毒杀鼠杀虫剂在市场上的销售。

5、区卫生局:负责市场卤菜等食品的卫生抽检,相关许可证的检查,查处市场上的非法行医行为,指导督促市场灭四害。

6、区环保局:负责检查市场污水排放情况,督促市场主办者疏通下水道,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条件擅自开业经营的予以行政处罚。

7、区物价局:负责督促市场明确标价,提供市场价格信息,查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行为。

8、区公安分局:负责集贸市场外来人口管理,督促市场主办单位采取人防技防措施防范盗抢和社会治安事件;依法打击市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和管理秩序,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9、交巡警大队:负责做好市场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整治工作。

10、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检查市场内的消防事故隐患,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予以整改。

11、质监局:负责市场计量器具的日常检查和校验,确保计量准确;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坑害消费者的经营者,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实施“QS”标志管理,对经营没有“QS”标志食品的,予以行政处罚。

12、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禁销售假伪药品、查禁无餐饮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的行为。

13、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辖区内市场整治的相关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督促辖区内市场主办者按照本次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好履行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诚信经营等相关法定义务,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坚持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加强物业管理,合理设置摊位布局,尽可能接纳市场外的经营者进场依法经营;落实专人管理车辆停放。

六、时间安排

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区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分工合作,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好农贸市场专项整治检查行动,力争用1个月时间,营造良好的市场内外环境秩序,以新环境、新面貌迎接2010年元旦、春节的到来。

七、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把市场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高标准、高水平地完成好。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职,狠抓重点,积极整治,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全面完成任务,取得良好成果。

2、以块为主,条块联动。市场秩序整治既是一项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各单位、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坚持以块为主、属地负责。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环保、物价、质监、食监等部门和镇(开发区、街道)与市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各方协同、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范文6

县局成立以副局长为组长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场股、企业登记股、综合股、办公室、法制股、经检大队、监察室、县消委办、县个私协、工商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股,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城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二、专项整治内容及标准

(一)市场主体规范

1.集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办理(证)照,且亮(证)照经营,商品货物摆放整齐。

2.经营者文明、诚信经营。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盗版侵权出版物等商品;无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商品等违章违法行为。

3.落实重要商品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禽畜及水产品检验检疫公示到位;熟食品经营设施配套完善,有防蝇防尘罩,经营行为安全、卫生、规范。

4.市场设有自产自销农副产品专属区域,无乱收费行为。

(二)市场设施规范、管理有序

1.市场设施设备完善,功能分区、划行归市合理,无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行为;消防安全通道合理畅通,消防设施配套完善,防火防盗安全措施落实,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市场供水、供电、排污及垃圾收集处理等设施完备并运行良好,有车辆临时停放场所并管理有序;市场公共厕所规范整洁,并有专人管理。

2.有12315消费者投诉受理调解室(站);有定期检测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落实食品快速检测制度并有记录。

3.建立完善市场管理机构,制度完善并上墙,管理人员职责明确,管理到位。

4.市场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美观,落实市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制度,配备有专门保洁人员,场内无积水、无垃圾、无杂物、无蛛网,市场应定期消毒除害并有记录。

5.禽畜经营区做到宰杀与经营分离,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理和消毒设施;水产区设施设备完善并随时清除内脏污物(水)等,保持场所清洁。

6.认真落实“五包”责任制。店(摊)前应落实“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整洁、包设施”的门前“五包”责任制,保持店(摊)前卫生秩序设施良好。

7.市场收集整理各类“创建”、“创卫”资料,并组卷存档备查。

三、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

1.严格落实市场主办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工商所要与市场签订责任书,明确市场主办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在文明创建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市场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其在市场管理、维护、运行中的各项职责,确保市场安全有序、规范运行。

2.工商所是城区集贸市场主体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城区市场及场内经营者实施行政监管,指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开展好“创建”各项工作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对各市场要落实分管领导和监管干部,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并签订责任书,逗硬考核奖惩。

3.市场股负责组织、协调、沟通文明创建市场专项整治各项具体事务,上传下达,搜集整理总结汇报。全面指导、督促城区市场的文明创建工作。

综合股负责对市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工商所搞好市场流通领域和“五小食品”的监管工作。

企业登记股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集贸市场经营户主体资格的规范指导。

县消委办承担集贸市场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的指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助消委分会及时调解处理消费投诉纠纷。

法制股(经检大队)承担对集贸市场内打假等各类违章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

办公室(财务室)确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车辆、资金到位。

人教股做好市场整治活动中干部职工教育引导工作。

县个私协负责指导工商所开展对市场个私协会会员的教育宣传。

监察室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对创建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创建第三届省文明城市”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来抓。各责任单位要针对市场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提出整治措施方案,指导督促其限期逐项进行整改,达到规范标准要求。

1.全面综合整治阶段(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工商所及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要求,全面开展对责任市场的综合治理,提出整改措施方案,逐项落实。

2.复查巩固阶段(2013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单位对开展专项整治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总结再评估,并进一步深化,查漏补缺,巩固取得的成果,保持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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