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检查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防火检查制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防火检查制度

防火检查制度范文1

关键词:建筑灭火配置;全面性;防火监督检查;应用

一、引言

我国自古就是自然灾害最为频发的国家之一,当今,在全球气候变化异常的背景下,我国面临的灾害形势也愈加严峻复杂,灾害损失也日趋严重。汶川、玉树、舟曲……无数的不幸充斥着我们的记忆,无数的不幸教会我们警惕。时刻警惕,未雨绸缪,在平安时期扎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建立科学完善的防灾救灾机制。

其中,尤为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的就是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火灾对于人类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总是出乎意料而又破坏巨大的,虽然火灾的出现是我们很难防止的,然而,我们可以加强对于建筑灭火配置的重视,做好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对于建筑物中灭火装置的配置与使用进行一个全方位的了解,与此同时,可以根据人们生活中一些建筑物中灭火装置的不合理配置做出适当的完善,从而有利于火灾的避免,使居民财产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

二、建筑灭火配置的全面性在防火监督检查方面的应用

(一)切实保证建筑灭火配置的全面性,从而做好防火监督检查

为了做好防火监督检查,必须切实保证建筑灭火配置的全面性,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一些灭火装置是放置在地下建筑中的,必须根据一定的法律规定来保证其数量;

第二,在建筑物中的相同场地,在选择灭火装置的时候,要尽可能地使用一些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相近的操作方法的灭火装置,从而使得居民用起来能够更加方便快捷;

第三,在配备灭火装置的地方,要保证灭火装置的数量在两件和五件之间;

第四,如果在建筑物配置了消火栓系统,那么,应当适当降低建筑物中灭火器的配备数量。如果建筑物中配备了专业的灭火系统,那么,应当相应地减少灭火器的配备。如果一些建筑物中同时配备了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那么,可以将灭火器的配置数量适当降低百分之三十。

(二)对于建筑物中灭火装置的使用范围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认识

为了做好防火监督检查,保证建筑灭火配置的全面性,必须对于建筑物中灭火装置的使用范围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认识,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当出现火灾的时候,居民必须能够对火灾的类型有一个较为准确的判断,只有这样,才可以按照建筑物中配备的灭火装置来做出适当的选择,以便于火种的迅速扑灭;

第二,因为不管是使用什么样子的灭火装置,都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坏被保护的物品,并且也会相应地污染到周围的环境。所以,在出现火灾的时候,居民必须能够正确认识周围的环境,并且要认真了解被保护物品的性质,从而使用更加恰当的灭火装置,在最大限度上降低对物品和环境的污染;

第三,随着周围环境温度的变化,灭火装置的使用也会发生适当的变化,如果由于受到火灾的影响,周围环境的温度大大高于灭火装置的安全适用范围,那么,灭火装置的喷射性能就会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从而造成灭火装置不能够被安全使用。所以,应该将灭火装置放在能够保证其安全使用的地方,同时,结合周围环境的不断变化,有效地保护灭火装置,使其能够正常工作,以利于突发事件的应对。

(三)建筑物中灭火装置配置的注意事项

除了上面介绍的一些建筑灭火配置的全面性在防火监督检查方面的应用之外,为了切实保障消防安全,还应该深入了解建筑物中灭火装置配置的注意事项。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应该将建筑物中的灭火装置安装在建筑物中可以引起居民的注意的地点。比如,建筑物中的楼道、走廊以及房间的进出口或门厅等场所;

第二,应该将建筑物中的灭火装置安装在居民经常出入同时又不会影响居民出入的场所;

第三,应该将建筑物中的灭火装置安装在保证居民的疏散不受到影响的场所;

第四,对于不能够引起居民的注意的场所,如果为了保证防火工作到位而必须安装灭火装置,那么,必须通过警示牌进行标记;

第五,应该将建筑物中的灭火装置稳定地安装在平地;

第六,应将对于手提式的灭火装置安装在灭火器箱内或是挂于挂钩上,同时,设定适当的地面高度,从而使其能够得到安全的使用;

第七,应该将建筑物中的灭火装置的铭牌向外放置,从而在发生一些紧急情况的时候,居民对于灭火装置的操作和使用能够做到迅速准确;

第八,应该将建筑物中的灭火装置安装在干燥的场所,防止由于恶劣天气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对其适当进行保护,避免它的质量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在发生火灾的时候它的使用受到严重的影响;

第九,应该对建筑物中的灭火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切实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避免在火灾发生时的手足无措。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探讨了建筑灭火配置的全面性在防火监督检查方面的应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建筑灭火配置的全面性在防火监督检查方面的应用的进一步的深入研究。相信将来的防火监督检查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这也会更加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进步,会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快捷和方便,为人类营造了安全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 郭其云,于宝刚,付丽秋,高维英,韩冬,吴学华. 关于当前消防软科学研究有关问题的思考[J]. 新安全 东方消防, 2009,(01) .

[2] 宁大申. 在防火监督检查角度分析建筑灭火配置的全面性[J]. 科技传播, 2010,(19).

[3] 王东. 派出所消防监督三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18) .

[4] 王东, 张金荣. 大面积森林防火监测中的传感器网络能量均衡路由算法[J]. 重庆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9,(10)

防火检查制度范文2

一、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一是单位自查。各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和局属事业单位落实了专门的人员,按照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的原则,对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隐患着手进行自查。二是公安干警排查。按照县林业局的统一安排,森林公安局全员出动,从22日开始,分组分片区对各乡镇和国有林场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同时就各乡镇和国有林场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隐患整改未落实的,采取现场填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办法,明确专人、落实专责督促整改。三是落实责任。按照“谁自查、谁负责”,“谁督查、谁负责”和“谁检查隐患、谁督促整改”的原则,把责任分解到每一个环节、落实到具体人头,凡发生森林火灾或出现涉林安全事故,首先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

二、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

针对集中排查发现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隐患,县林业局坚持以宣传发动为前提,以落实责任为重点,以消除隐患为目的,不放过一个细节,不留存一处盲区,实行拉网式排查、搜索式整改,“边排查、边整改”,对排查出的每一处隐患,采取“明确时限、明确责任、明确专人、明确要求”的办法,以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一)完善措施,强化宣传,扎实抓好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工作。一是继续开展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林区、进校园、进场镇、进院户等“五进”活动,努力提高广大群众、青少年学生和林区干部职工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事故防范意识;二是书写和悬挂宣传标语,并督促护林员规范填写《巡山日志》;三是在林区入口树立永久性的防火警示牌,在紧、急、险、阻的林区路段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二)落实责任,加强整改,全力消除林区的森林防火和安全隐患。一是由森林公安局负责,对各场站和局属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再排查,并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专门的领导和人员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二是由林业局主要领导挂帅,包片领导带队分组分片区对各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三)健全制度,严格问责,全力确保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本着科学、实用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林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二是进一步完善分级包保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协调配合机制、隐患排查督办机制及例会制度、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奖励制度等,努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二、坚持深入检查,工作开展有序

(一)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检查森林防火。一是检查管护员、巡山护林员是否上岗到位,扑火队员是否保持待命状态,确实做到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二是检点林区,重点地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分片分段落实管护人员,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责任等情况。三是检查对痴、呆、傻人员、边远吊角户是否落实了专人看管,做到定员、定位、死守硬看。四是检查必需的生产用火是否报经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批,是否落实了全程监督其用火。五是检查林区施工单位的管理,监督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章制度,严管施工人员,杜绝施工过程中引发森林火情。

(四)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三、坚持强化措施,任务落实有效

(一)狠抓全民安全意识教育。一是统一部署。各站、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林业“三大工程”建设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强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全面建设“以人为本”的安全文化。

二是加强警示教育。一方面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明电[]35号)要求、《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巴府办发[2011]7号)文件精神,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确保林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尽职尽责,扎扎实实抓好。另一方面组织广大职工收看以“安全、生命、责任”为题的四川省典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认真吸取教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全民自我保护和识灾防灾的能力,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抓好森林防火。按照总理关于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五条标准”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当前的第一件大事、第一位任务、第一项职责抓紧抓好。一是采取超常规措施,开展森林防火。二是以站为单位、区分层次、分类办班、集中培训《森林法》、《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深入学校为突破口,开展森林防火讲座,提高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意识。三是深入重点林区村、组开展座谈,召开评议会,畅谈森林防火,在林区形成人人防火的森林防火氛围。

四、坚持在岗值班,确保信息畅通。

(一)严格执行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归口上报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防火检查制度范文3

一、督导检查目的

督促各级森林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查找存在的问题和火灾隐患,协助当地对突发森林火灾进行扑救,反馈各地森林防火工作情况,督促责任制落实情况,推进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开展。通过督导检查,实现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不发生蔓延到北京的火灾、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的目标,力争使我市森林火警火灾控制在双零目标。

二督导检查的重点区域

环京各县、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三、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督导检查“五种责任”制度完善情况

一是县(区)、乡、村“三长”森林防火责任制完善情况。是否逐级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实行各级行政领导包片制度。二是林业局长、林管局长、林场场长、林区各基层单位负责人森林防火责任制完善情况。是否落实部门和单位领导划区包片制度。三是指挥部成员单位防火责任制完善情况。是否在明确成员单位防火职责基础上,规定了各成员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任务和目标。四是护林员管护责任制完善情况。乡村两级是否与护林员签订了责任状,对护林员的责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五是特殊人群监护责任制完善情况。少年儿童和智力不健全人员等是否落实了森林防火监管责任人,是否签订了责任状。

(二)督导检查“五增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增加护林员情况,护林员比上一年增加数量(提供护林员名单)。查护林员是不上岗到位。二是增加检查站情况,是否有效阻止火种进山。三是增加巡逻队情况,是否达到每个乡镇至少要有一支防火巡逻队,防火期内,每天开展巡逻检查。查望火楼了望员是否已经上岗到位和了望工作。四是增加扑火队情况,是否实现了县有专业扑火队,乡(镇)、村有半专业扑火队。专业扑火队伍是否采取统一管理,集中食宿的管理模式。五是增加防扑火经费情况,是否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不断增加防火投入,检查当地防火投入增加情况。(附具体票据或相关文件)专业扑火队专项建设经费和配套资金是否纳入县财政预算,纳入多少,已拨付多少(附具体票据或相关文件)

(三)督导检查“五清行动”进展情况。

检查开展清坟边、清地边、清林边、清矿边、清隔离带工作情况。一是有没有明确“五清”责任人。二是有没有明确清除标准。三是县、区防火办有没有对“五清”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四是“五清”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导检查“五项活动”开展情况。

一是深化宣传教育活动。是否组织了以“九个一”为内容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做到电视有影、电台有声、报刊有字等,实现森林防火宣传百分百全覆盖。二是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活动。县、区防火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活动进展情况,能否做到全面清查火灾隐患,切实摸清底数,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三是深化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专项活动。是否坚持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发生火灾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是深化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是否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业务知识培训活动,开展火灾扑救指挥演练和火场应急能力的训练。五是深化防火督导检查活动。是否坚持较真叫板作风,明查暗访,真督实导。

(五)督导检查“村级五有”落实情况。

一是有村级防火组织。是否明确了村级机构人员、工作职责和任务目标。二是有村级护林员。村有护林员上岗到位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还是减少,有无管理制度。三是有村级半专业扑火队。是否建立了村级半专业扑火队,并由县、乡负责组织了培训,有无人员名单。四是有森林防火村规民约。是否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制定了森林防火村规民约。五是有农户联保制度。是否建立了林区相邻农户联保联护,能否做到共同包保、互相提醒、相互监督、相互约束。

(六)督导检查“物资五有”制度落实情况

一是县级扑火物资储备情况,物资是否有专门储存地点,储存地点是否安全可靠;二是扑火物资是否经常维修检查,防火期到来是否调试扑火机具,能否做到随取随用;三是扑火物资是否有专门管理制度和专门的管理人员,使用有无记录;四是是否对物资器械使用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扑火队员人人会用;五是扑火车辆是否专门保障扑火专用,能否做到随调随到。

四、督导检查的方法

采取暗访明查相结合方法,切实查出森林火灾隐患,督导中采取访、听、督、查的方式。访,就是访问各地群众,了解当地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情况;听,就是听取各级防火办工作汇报,听取基层组织防火工作开展情况介绍;督,就是督促防范措施落实;查,一是查县、区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是否已经完成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值班记录是否齐全。二是查物资装备是否到位,是否完成了维修保养,三是查县专业扑火是否已经集中食宿并进行训练、乡(镇)、村半专业扑火队建立和培训情况。四是查宣传活动是否开展起来、有无宣传方案、“九个一”落实情况、防火宣传投入情况。五是查护林员是不上岗到位。六是查防火检查站人员工作情况。七是查望火楼了望员是否已经上岗到位和了望工作开展情况。八是查野外用火的打击情况,暗访打击效果。九是查林区坟头实行包保责任制情况,每个坟头是否落实了责任人。十查省发送给当地的卫星热点与当地上报情况是否吻合等。

五、对督导检查组要求

防火检查制度范文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本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的持续有效性,杜绝厂区火灾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增强员工防火意识制定。第二条本规定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本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的持续有效性,杜绝厂区火灾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增强员工防火意识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设备、企业财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职责分工负责,并与安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各生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主,防消结合”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各部门在生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生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给生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项

1.安全主任负责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检工作,发现圈占、损毁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2.安全主任在厂区日常安全巡检过程中,负责对消防通道、消防标示、消防应急灯的例行检查工作,发现堵塞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情况,现场立即责令改正;将缺失、损毁、失效的消防标示、应急灯统计造册,及时汇总上报处理。

3.消火栓、灭火器、专用工具等消防设施,按区域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得随意作为它用或圈占,确保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NextPage]

4.消防重点部位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特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性质,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设有专业技术人员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设有值班记录,保证消防系统时刻处在良好状态。

6.配有消防专用配电柜或独立回路,确保消防电源的可靠性;设有备用发电机,确保停电时的安全设施用电。

7.对工艺装置、系统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以及声、光报警、联锁等安全装置。

8.对存在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的地点,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并与生产设备实现安全连锁。

9.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区,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爆电气装置;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衣服和带铁钉的鞋进入上述区域。

10.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未经批准,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仓库区;经批准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11.不准在办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严禁任何人员在厂区、仓库区吸烟和携带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品。

12.废弃的沾油纤维物品,如:手套,棉纱等,以及可燃物品,应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废料、废渣,如废汽油、煤油、机油、催化剂等不准随意乱倒,必须回收集中在一个安全的地方。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设施档案和防火检查记录档案,火灾隐患整改纪录档案。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一)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者;

(二)坚持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於同违章行作斗争,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险,勇於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者;

(四)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者;

(五)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者。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下属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防火安全实施措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呈董事会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行。

附:火灾防护

1.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

2.生车间工作时间大门不得下锁。

3.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4.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5.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同时要熟悉使用方法。

6.电线不得接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7.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

8.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大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9.炉、烟囱、锅炉等易燃易爆的设备应经常检查。

10.使用电器设备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11.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12.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13.火灾发生时主管人员应一面叁加抢救,一面沈着指挥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同时通知其他单位戒备。

14.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15.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灭火。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烟火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防火检查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明确各乡镇办、开发区、林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中应负的责任,把领导干部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实绩,与其政绩考核、奖惩和职级升降直接挂钩的专门制度。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林场,下同和有关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市林业局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对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亲自安排部署,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保障落实到位;发生森林火灾后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森林防火直接责任人的主要责任是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地森林防火的全面工作;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并抓好落实;组织指挥、督促指导森林防火的重大活动,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发生森林火灾后亲自到前线组织指挥扑救。

第五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天气预警预报和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必要时按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实施人工降雨;

二市发改局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申报;

三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森林防火资金,按要求将防火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四市消防、武警、人武部等部门要积极参与扑火,并做好重点军事设施的火灾预防工作;

五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六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

七市民政局负责扑救森林火灾的后勤保障工作,并负责妥善安置灾民;

八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救护工作;

九市教育局负责做好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十市广电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报道;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对森林火灾负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扑火物资的紧急调用工作;

十三铁路、公路部门负责扑火运输车辆的调集和铁路、公路两侧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十四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灾信息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和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六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同各乡、镇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年度目标任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落实标准

第七条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健全稳定,高效精干。

第八条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加强对火灾预防工作的领导,明确其成员单位的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并经常深入责任区检查,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地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保证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支30-50人的森林防火应急扑火队,加强管理,定期组织训练,储备充足的森林防火物资,确保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第十一条切实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完善森林火灾应急管理措施,建立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加强火情监测,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对高火险等级的重点区域,采取超常规措施,乡、镇领导干部分片包干,森林防火指挥部坚持24小时值守。发生森林火灾后,有关领导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责任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完成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盲区。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森林防火重点期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实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高火险天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并及时落实禁火令。

第十五条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对于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责任

第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火情;发生边界火灾时,应当按规定向毗邻乡镇通报火情。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火情。

第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后,必须迅速成立扑救前线指挥部,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组织调动专业队伍和群众扑救。发生森林火灾后,事发地乡、镇分管领导必须在2小时内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火灾在3小时内未被扑灭的事发地乡、镇行政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扑救;火灾在6小时内未被扑灭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市直包保单位相关领导必须赶赴火灾现场,督促和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八条扑救森林火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原则,确保扑火人员的人身安全。明火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火场人员,明确责任,彻底消除隐患,严防死灰复燃。

第十九条森林公安机关在接到火灾报告时,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调查、侦破火灾案件,依法查处火灾肇事者。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应当协助、支持森林警察开展调查。

第五章考核与检查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依据年初工作部署和目标责任状的要求,进行综合考核评比

重点防火期定期召开检查督办会,第二十一条实行定期检查督办制度。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对措施不力、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发出情况通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年度考核时,第二十二条考核评比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对被考核乡镇、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抓森林防火工作的能力与实绩一并进行考核。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因疏于防范,工作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森林火灾重大隐患或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因领导不重视,防火经费不落实,宣传不到位,应急扑火队未建立,护林员管理不到位等,致使防火机构、基础设施、队伍建设等严重不适应森林防火需要的追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因野外用火管理不严,扑救火灾组织不力,防火扑火制度落实不到位而出现以下现象之一的追究森林防火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一年内被上级检查发现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书面要求整改3次及以上的

2一年内受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书面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

3发生森林火灾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

4一个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同一防火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累计达3次及以上,每次受害森林面积达400亩及以上,且每次火灾持续时间达12小时以上的

5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800亩以上,且在24小时内未被扑灭的

6因扑救森林火灾,造成1至2人重伤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造成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员重伤的同时追究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因工作懈怠,直接造成森林火灾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出现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员重伤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防火指挥部相关成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根据违法违规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分建议,将案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森林防火工作情况纳入全市年终安全生产考评范围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范畴。

一发生森林火灾造成1人及以上人员死亡或2人及以上人员重伤的

二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在当年森林防火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七章附则

防火检查制度范文6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护国家财产和全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顺利进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代表即校长负责制和逐级行政主要领导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接受市公安消防部门的。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工作由保卫处实施管理和监督,领导、监督,向校党委和校长负责。保卫处设专职防火干部,负责全校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委员会向校长及其委托负责防火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条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制定学校全年工作要点,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三、每季度例会一次,研究解决各单位存在的火险隐患,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四、协调全校消防工作,组织全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五、对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有关防火工作的制度、规定。六、落实奖惩制度,组织评选防火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各院、系、部、处、厂、馆、所、公司、中心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向本单位行政领导和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保卫处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条例、法规及校有关消防工作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和各岗位消防职责。二、对本单位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认真执行特殊岗位人员岗前、岗位培训制度。三、组织本单位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四、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上报校防火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推选、委派和变动,要经同级行政领导批准并报上一级防火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为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学校实行逐级责任状制度,以实现甲乙双方责权明确,奖惩分明,把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八条 学校制定《沈阳药科大学消防安全责任状》由学校的校长、副校长与各中层单位的行政领导、防火责任人签定。各中层单位应与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签订责任书。第九条校保卫处代表校长与学校所有承包承租经营厂(点)的单位法人代表或个体业务责人签定责任状。

第十条 学校制定《沈阳药科大学消防管理处罚办法》由校长、校安全防火委员会、保卫处对一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办法进行处罚。第十一条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各级政府的消防法规和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岗位防火制度和各岗位人员防火职责。报保卫处备案。

第四章 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职责 一、校长对学校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可以委托副校长负责具体工作。二、校长应将消防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学校的防火工作形势。三、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四、积极组织学校的消防宣传和防火检查工作。主持召开校防火委员会会议。五、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状中甲方的职责。

第十三条 院、系、部、处、厂、馆、所、公司、中心行政领导职责:一、认真执行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落实上级和学校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二、认真履行消防责任状中乙方的职责,实行消防工作逐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三、将消防工作纳入领导的议事日程,定期召开本单位防火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分析单位防火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针对存在的隐患漏洞,及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四、经常向本单位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五、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认真做好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要限定时间,认真进行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向校长和保卫处报告,并临时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防止引发火灾事故。六、负责向校防火委员会、保卫处报告本单位防火

安全工作。第十四条 科室、车间、厂点等负责人职责:一、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落实学校各项防火规定、制度。二、建立健全并贯彻执行本部门和各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三、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四、维护保管好单位内部的灭火器材,遇有过期、失效、损坏等情况,及时向保卫处报告进行更换。五、单位施工维修等需要动用明火的,要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定时检查,确保安全。六、确保本部门室内外消防通道畅通,需改变建筑结构或室内装修的,必须报经消防管理部门审批。七、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建立完整的领取、保管、使用、回收、销毁制度。

第十五条防火专职干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条例、实施细则、法令,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二、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三、起草制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总结。四、依照消防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全校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五、对违反消防法规、制度等行为实施监督,及时向保卫处长、校长汇报,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应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六、统一管理、购置、配发全校消防器材,负责学校“动火证”的审批。七、建立健全学校消防档案,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八、协助市消防管理部门查处火灾事故,依照程序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学校在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时,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使消防供水、封闭隔离、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符合规定。做到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期竣工,同时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单位在进行房间改造和内部装修时,必须报经市公安消防部门批准,采用防火材料和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严禁采用易燃有毒化学材料装修。

第十八条 学校各岗位动用明火进行维修、生产、建筑及进行非生产性活动时,必须申领动火证,并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安全隔离区,做到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安全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 配备到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始终保持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保管、使用、储存、运输、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产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需更改原工艺和采用新工艺时,必须报经市消防监督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批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药厂、实验室、教研室、计算机室、图书馆、电教室、印刷厂、俱乐部、招待所、会议室、药品库、变电所、仓库、车库、幼儿园、储蓄所、档案室、电话站、教室、集体宿舍等一切明示严禁烟火的重点防火部位禁止吸烟。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乱拉接电线、电源,擅自变动保险丝保险系数,严禁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增加较大功率的仪器设备时,应及时报告用电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查电器设备、煤气管线、报警装置、灭火器材等,发现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维修或通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实验室、车间等重点防火部位做饭、会餐,严禁在学生宿舍、独身职工宿舍使用酒精炉、电炉和液化气罐等。

第二十六条 电工、焊工、油漆工、锅炉工等特殊岗位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岗位证件方可上岗,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各类气体钢瓶(含液化气罐)在灌装、运输、保管、领取。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钢瓶的各种防护措施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各类有机溶媒及毒麻药品,严禁放入电冰箱或烘箱内,实验室应限量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教研室、车间、药品库等,严禁将低燃点化学品、浓酸类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在一起。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时,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起火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物质,扑救火灾,其它单位应积极支援和配合。由消防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三十一条 火场的扑救工作,火场总指挥员有权调动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

第三十二条 在消防队赶到火场前,校领导及保卫人员,有权采取一切减轻火灾损失的措施,如停电、停气、供水加压、调动人员和车辆等。

第三十三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各类人员,学校将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治疗、评残、抚恤。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 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集体学校给予表彰并奖励,(一)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及时消防火险隐患,消防器材设备完好,年度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持他单位或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为学校的消防基础建设,改善消防设施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四)在消防工作其他

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第三十五条 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并奖励(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事迹突出的;(三)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四)积极进行消防器材的保管、维护,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有突出贡献的;(五)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