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结构范例6篇

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范文1

一、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高低。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多,在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消费后,能有更多的剩余,为税收提供更充裕的来源。

经济结构。经济结构决定税源结构,从而决定税制结构。税制结构无法摆脱经济结构而存在,它只能建立在既定的经济结构之上,受既定的经济结构的影响。从产业结构来看,税收取自于社会财富,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如何,直接决定着税收的来源,从而影响着税种的设置和不同税种的地位。有什么样的产业才有什么样的税源,有了什么样的税源,才能根据这样的税源开征相应的税种。

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不同的税收对经济具有不同的调节作用。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不同,税制结构是不同的。当政府有调整产业结构、调节收入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环境等需要时,便开始征收具有该类调节功能的税收,税制结构趋于复杂。

税收征管水平。一定的税制结构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水平,因为税制结构的预期目标要通过税收征管来实现;反过来,一定的税收征管水平会制约税制结构的选择。

历史原因。一个国家之所以采取这种而不是那种税制结构,除了受上述因素制约外,一些特殊的历史原因往往也起很大作用。比较典型的历史原因是战争。战争的爆发会产生巨大的财政需求,从而严重影响当事国的税制结构。为了应付战争需要,战时往往开征许多新税,一些旧有税种也会得到调整,从而造成税制结构的改变。

国际影响。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一国经济不仅仅受本国税制的调节,还往往受到别国税制的影响。当别国调整税收制度,大肆减税时,本国若不采取相应行动则很可能导致投资外流,使本国产品成本过高,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本国经济的繁荣。

二、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

1.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按其改变的难易程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可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得到改变,如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国际影响等;另一类在短期内改变的可能性则较小,如生产力水平、资源状况等。各个因素综合作用构成了一国既定的税制结构。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因素基本上决定了税制结构,也就是税制模式的类型;短期内可以改变的因素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税制结构,但无法改变税制模式。

税制结构范文2

一、税制结构的类型及其比较

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大税制结构模式,一个是以所得税为主体,另一个是以商品税为主体。

(一)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同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所得税作为对人税,属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并且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原则,体现纵向和横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获得财政收入方面是稳定可靠的。辅之以其他的选择性商品税,如特种消费税,可进一步增强这一结构的聚财功能。

(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筹集方式,其税额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主要调节作用。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为辅助税起到弥补商品税功能欠缺的作用。

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突出优点首先体现在筹集财政收入上。在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上,商品税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商品税是转嫁税,但只有其产品被社会所承认,税负才能转嫁出去。因此商品课税对商品经营者具有一种激励机制。从税收本身效率来看,商品税征管容易,征收费用低。

二、影响税制结构选择的因素分析

当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明显地表现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即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而发展中国家的现行税制结构明显地表现为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一)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人居世界领先地位,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

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如在中国,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

(二)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也是税制结构选择因素之一

税收政策目标包括收人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从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

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税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十分突出和严重,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征收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起到减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作保证。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税额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税源及时、稳定。并且,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上占有优势。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中的主要问题在于结构失衡,即产业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在市场机制健全的条件下,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商品课税要比个人所得税大得多,商品税通过差别税率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最终使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提高。

(三)税收征管水平也是制约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重要因素

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计算机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务资料、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同时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这些都适应了所得税征收对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使得所得税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比较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比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要简单得多,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较低,使得发展中国家从现实出发,只能选择商品税作为国家主要的筹资渠道。

三、当前阶段我国税制结构调整和选择

(一)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1、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从我国现有的税种看,筹集财政收人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能够体现出调控功能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但现行税种中缺少对社会能够体现稳定作用的税种,如具有特殊的稳定社会性质的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

2、“双主体”模式没有真正建立,主体税种结构失衡。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过小。主体税种结构失衡,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互相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

3、就流转税本身结构而言,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比重过大。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较窄,且征收环节单一,不但调节消费的功能较弱。而且组织收人也明显不足。

另外,地方税制结构也存在诸多问题,地方税种严重老化,农业税、屠宰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多是五十年代出台。

(二)选择合适税制结构的原则分析

在短期内,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得到飞速发展;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税制结构的选择与调整不能超越这些限度。税制模式只有与国情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1、经济发展水平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长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了经济效率低下,造成了所得税税基过窄,限制了所得税类收入比重的上升;我国长期奉行的经济体制中计划色彩浓厚,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造成了作为价格附加的流转税的畸形发展,间接税与直接税比例失调,流转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比重过高;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状况决定了税收聚财功能仍居于重要地位。

2、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税收征管是在既定税制结构下一国税收政策的具体施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依赖于一定的征管模式。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紧密相连,为实现税制结构所要求达到的目的,必须使征管模式适应税制结构的设计。现阶段我国生产力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决定了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为适应这种税制结构,征管模式也必然要求对流转税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加强长期监督,控制好税源,这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国外税制改革的一般经验,优化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总体思路是,通过新税种的开征及税负水平的调整,达到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的不断调和。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的不断增加,通过优化税制结构,使间接税所占比例有所下降的过程通常也是直接税所占比例有所上升的过程,不断增加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充分发挥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最终达到建立“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目标。

(三)按照原则选择合适税制结构,进行税制改革

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税制相对稳定,不宜做较大变动。只能对其不规范和不完善的方面进行调整。

1、妥善解决增值税税负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税负进一步趋于合理化。如对商业零售环节的增值税的一些政策进行调整,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改进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适当降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

2、内外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思路。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能性。就现行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较为成熟,该法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了国外企业所得税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统一了税收管辖原则,对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统一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

3、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尽快建立全面反映个人收人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的级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

4、改进和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品目,将某些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对部分家用电器、饮料、皮革制品等消费品和某些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适当调整有关税目的税率,重新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改革和完善烟、酒等产品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确定办法。

5、积极推进增值税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使用计税收款机,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和管理。针对个人收入所得中分项征收办法存在的偷逃税现象,研究扩大综合所得的项目,实行更为科学的征收管理办法。

6、清理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为保证新老税制平稳过渡而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分类清理,对绝大多数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废止,对部分暂难以取消的政策允许保留一段时间,对少数应作为长期保留的政策,通过修改条例或正式立法加以明确。

作为远期的目标,未来的税收结构在流转税方面会更广泛,在所得税方面比重将会加大,在财产税方面会更加引人注目;作为一个经济上的大国家应当有几个大的税种,成为国际上公认的高透明度的税种,也就是国家的主体税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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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明,1999:《论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财政研究》第6期

苑新丽,2002:《不同类型税制结构的比较及我国税制结构的选择》,《税务与经济》第5期

税制结构范文3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五个统筹”,税制结构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切人点和现实途径是促进“五个统筹”,而促进“五个统筹”的重要抓手是完善现行税制。

一、税制不合理、不完善是非科学发展与不和谐的矛盾焦点

当前,我国非科学发展的表现与不和谐的因素很多,导致这一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税制不合理是非科学发展与不和谐的矛盾焦点之一。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模式基本是直接或间接政府主导型,因而有许多问题的矛头直指政府也就不可避免。这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是在政绩考核的外在压力和增加财政收入的内在动力驱使下,地方政府把综合考核指标体系简化为单纯的GDP增长,纷纷选择粗放增长模式,不顾资源支撑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大上项目,上大项目,这是导致非科学和不和谐发展的根本原因。基于此,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了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环节的科学论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改善上述压力与动力。如,2006年6月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其核心思想是改善外在压力,抑制地方政府单纯GDP冲动,引导科学发展,关注民生。当前,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如何有效改善内在动力,而完善税制结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前提。

二、税制结构与“五个统筹”要求不相符合的几个方面问题

(一)与“统筹城乡发展”要求不相符的问题。“统筹城乡发展”的实质是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解决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取消农业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在促进城镇化方面的作用不大。如何在税收上吸引、保障农民走出农村、促进城镇化,现行税制则是空白。

(二)与“统筹区域发展”要求不相符的问题。第一,现行税制刚性太强,地方税制结构不完全符合区域特点。现行税制刚性太强,地方人大没有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因此,地方税种“一刀切”不能适应各地税基特点,不能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第二,生产型增值税导致不同区域的实际税负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行业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税负不同,同时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行业在我国分布具有较明显的区域性,从而导致我国不同区域的实际税负不同。我国的轻工、食品等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行业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而资源开采、重型工业等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这样,中西部地区的实际税负比较重,不利于区域的协调发展。

(三)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符的问题。社会进步的源泉在于效率的提高,也在于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而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则在于公平性的提高和保障公平手段的不断完善。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心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公平性的提高。这其中,完善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机制是其重要手段。完整的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需要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协调配置才能完整地建立起来。而我国这些税种却不完善。从国际经验看,这几个税种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都会破坏调节机制的完整性。

个人所得税目前实行以分类和综合结合、分类为主的征收制度,加之在具体操作中不顾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和纳税能力,不仅没有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促进公平的作用,反而呈逆向调节态势。如,存款利息所得税,无论存款人贫富与否、存款多少,都一律适用20%的税率。消费税的首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其次才是增加财政收入,税收重点应是富裕阶层的消费。但现行消费税却面向生产配置,许多高档奢侈品的消费,如高尔夫球场、高级会员俱乐部、高级夜总会等,没有纳入税收范围,仅有的几个税目的税率明显呈逆向调节作用。财产税是对个人收入转化为财产时采取的基本调节手段。目前财产税适用单一比例税率,并且没有区分占有财产的多少及其质量。这就不能促进社会公平性的提高。遗产和赠与税的缺失是我国税制结构的一个缺憾。遗产税可在几乎不伤害效率的情况下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是世界公认的“良税”。遗产和赠与税缺失不仅使税收在赠与环节上没有调节作用,而且破坏了税收调节链条的完整性,使其整体调节功能下降。此外,社会保障税缺失也是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从长期看,我国人口老龄化正加速推进,社会保障的预期开支很大。从中期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攻坚,包括国企彻底脱离“办社会”功能等,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矛盾和震动,需要社会保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从短期看,近年来下岗失业人数较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压力较大,未来几年这种状况还会持续产生压力,急需发挥社会保障的“稳定器”和“剂”作用。目前,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及管理方式等还存在诸多弊端。如,筹资方法政出多门,方式不规范,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用效率低下,甚至挪用、挤占、浪费社保基金。面对上述问题,首要的是要建设一个规范、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征收渠道,即开征社会保障税。另外,在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应培养农民的纳税意识,为人口的城镇化作铺垫。同时,为使社会保障体系能尽快、尽可能广的覆盖到更大范围的人们,对农民征收较低税率的社会保障税是一种值得考虑的选择。

(四)与“统筹人与自然发展”要求不相符的问题。“统筹人与自然发展”,要求税制具备两个系统:一是促进资源节约、合理利用系统;二是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现行税制在这两方面的调节机制和功能基本是缺失的。从第一个方面看。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似乎具备调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的功能。但资源税调节范围狭窄,仅对矿产资源征收,其它诸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都不在调节范围之内。此外,对矿产资源调节点放在级差收益上,而不是促进资源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由于和土地增值税搭配不当,导致实际运行中不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资源利用的作用,甚至功能丧失。由于土地增值税税率偏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税率偏低,导致两方面的后果:一是政府批租的一级土地市场价格偏低,二级土地市场价格偏高,使市场行为人会尽可能争取占用耕地和购买政府出让的第一手土地。二是两种税率高低不同所形成的利差,使持有多余土地者会闲置、囤积土地,抑制土地正常流转。另外,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驱使地方政府搞卖地生财的“一锤子买卖”,“只管今年吃肉,不顾明年喝汤”,短期行为严重。从第二个方面看,现行税制是空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调节主要是靠收费来实现。“以费代税”不仅作用有限,而且极大地挤压了税收空间,使税收在政府能支配的财政收入中仅占60%左右,其它的则游离于预算外,无人监督。

(五)与“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要求不相符的问题。一是内外资纳税人适用税制仍不够统一。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解决了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别。但内外资纳税人仍分别适用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制不统一、不简化,没有充分体现对外开放新环境、新阶段的国民待遇要求。二是关税不能及时地根据发展形势进行调整。一方面,在当前我国流动性严重过剩的背景下,对外资普遍优惠收税的历史依据已不复存在。另一方面,我国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的产品出口数量大、增长快。如,2006年我国钢材出口4301万吨,比2005年增长109.6%,成为全球钢铁产品出口量最大的国家。关税结构及税率不能依据发展形势进行调整,导致内外资企业不公平竞争,更重要的是加大了国内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特别是在今年一季度主要高耗能行业增长过快、高能耗产品增加过多、主要产能过剩行业增幅加快、部分落后产能死灰复燃的形势下,关税是把住进出口环节的重要一环。否则,势必加大今年和以后节能减排工作的压力。

三、改善税制结构的政策建议

完善税制结构的总体构想是“取消一批、改善一批、增加一批”,为财税调控功能的改善和加强提供良好的基础,促进“五个统筹”发展。

(一)取消一批。一是按照“简税基”的要求,取消和简并一些税种。取消原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使其合并形成新的统一的物业税;取消原有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使其合并形成新的统一的车船使用税。二是适时调整关税,取消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如,钢铁产品中的板材和棒线材属于低端产品,但却占我国钢铁出口总量的70%还多。对此类产品要尽快取消出口退税甚至加征出口关税,不能留较长的政策调整过渡期,防止或减少突击出口。

(二)改善一批。一是完善增值税,实现增值税的转型与扩展。推进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并把增值税征收扩展到服务环节和服务行业。二是完善消费税,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高消费和收入分配的功能,同时提倡节约资源。从范围和税率两方面着手,把非消费品和百姓日常生活消费品从征收范围中剔除,同时将高档消费品特别是不利于资源节约利用的一些消费品和奢侈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同时对其实行高税率。三是完善个人所得税,逐步实现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按率计征。目前,需维持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但在征收过程中,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和纳税能力,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生活必需部分要实行税前扣除,减少其逆向调节的负面影响。四是完善资源税,发挥其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利用的功效。首先,把资源税与资源的合理开发、养护、恢复等挂钩,根据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可再生资源的再生成本、生态补偿的价值等因素,确定或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其次,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除煤矿瓦斯外,将尚未纳入资源税范围的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最后,调整有关土地资源利用方面的税收制度,适度提高城市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率,特别要把土地出让金由一次性收取改为按年征税,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也迫使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无法“落地”。同时,改为按年征收后,土地一次使用成本下降,为防止土地超短期出让套利投机行为,要对其利得实行高额累进征税。

(三)增加一批。一是增加社会保障税。现在看,把原来社会保险筹资方式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已成熟。社会保障税需合理设定税目和税率,规范收取、管理和使用,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主要资金来源。二是增加遗产和赠与税。遗产税虽然是世界公认的“良税”,但在我国目前阶段开征会遇到困难。需在全社会大力加强纳税意识、纳税义务和纳税权利的宣传教育的同时,适时开征此税。三是增加生态环境保护税。主要包括两方面:对直接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征税和对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商品征税。一要结合费改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氮氧化合物等)、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噪音等的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二要征收燃油税、碳税、化肥税、农药税等生态税。

四、政策执行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新税制结构可能影响财税收人问题。新税制结构中,有的可能导致收入增多,有的可能导致收入减少。投资驱动型的增值税占我国税收总量的近40%,其改革对财税收入的影响首当其冲。一方面,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可能导致中央及一些地方的财税收入下降。另一方面,民生领域的改革会使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面临较大压力,政府收入应能基本满足当期支出需要。对此,应注意三个问题。第一,从增值税内部看。一是考虑对某些重点行业,如石油开采等,确定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按生产型增值税征收,或在过渡期内实行存量不变、增量抵扣的措施。二是在总结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先在中部地区推行而不急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第二,从增值税外部、财税内部看。生产型增值税改革可以和新税种、新税率的调整统筹配套,整体推进。这样可减小税改导致的财政收入压力。第三,从财税外部、宏观经济看。增值税转型具有普遍的减税效应,属于经济扩张政策。在目前的投资和宏观经济增长背景下,特别是在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之际,增值税转型宜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二)一些新税种的推进次序问题。一些新税种的开征或一些税种原有征收方式的改革会面临不少困难。因此,不得不考虑推进次序,即先易后难、步步推进。如,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过渡是一个长期过程,因为综合课税需具备三个前提条件:个人收入完全货币化、具备有效的个人收入汇总工具和便利的个人收入核查手段。此外,纳税人的意识也是影响征税成本和效率的重要因素。这些都需较长时间才能完善。因此,目前应以分类制为主。又如遗产和赠与税,由于社会环境还不太成熟,一齐推出可能遭遇较大的阻力和变相阻力。因此,可考虑先开征遗产税,择机推出赠与税。再如社会保障税,长期目标是为所有城乡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保障所需资金,但近期可能不能覆盖到农民,征税对象范围宜逐渐扩大,保障范围和力度随之逐渐扩大。

税制结构范文4

1.“双主体税”论的观点在理论上的论证依据难以成立。持这一观点的同志从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点出发,主要根据各税种特定的功能作用,如商品税的资源配置功能作用、所得税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作用等,认为现阶段我国要有效地实现政府的财政目标、效率目标和公平目标应该选择构建以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有些同志进一步提出选择构建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可以看得出,主张构建双主体税制结构的同志是想通过综合两类主体税的功能优势,互补各自的缺陷,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可是,笔者认为,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的理论,双主体税论观点的这一理论依据是难以成立的,而且恰恰正是在这一点上双主体税论的观点陷入了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研究的误区。

税制结构优化理论是从本世纪20年代以来西方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理论流派——最优税理论、供给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和公共选择学派的税制优化理论中逐渐演变和发展而形成的。这一理论从对税种之间相互影响的具体分析入手,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为目的,论证探求如何实现税种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最优化组合。它的结论是:税收制度总体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各税种个体功能的实现程度,但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并不等于各税种个体功能的简单相加,各税种个体功能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叠,任何一种税的征收都不仅影响自身功能的发挥,而且还会影响其他税种乃至整体经济的运行,因而需要在各税种的个体功能之间进行有效协调。

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的理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税种之间通过价格、货币等中间机制发生着的相互影响具体表现在收入征集、资源配置和收入再分配三个方面。在收入征集方面的相互影响集中表现为一种税的征收量会影响到其他税种的征收量。在既定时期内,既然可供政府参与分配的国民收入或剩余产品的总量是既定的,那么各种税在征收量上就存在着相互消长的关系。如商品税和所得税,虽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税,但对于政府的财政收入目标会不可避免地产生着相互消长的影响。这两种税一般都是由企业直接缴纳的,在价格受到行政限制而固定不变时,商品税是不能转嫁给消费者负担的,纳税者亦即负税者,因此在性质上商品税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二者都直接减少企业利润。这种情况要求在征集收入方面二者要有适当的分工,即若高征商品税就不应高征企业所得税;高征企业所得税,就不宜高征商品税。其实,这种协调关系即使在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中也是必要的。因为当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时,除非某种商品需求完全没有弹性,否则,商品税税负将始终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即使垄断厂商也难以在任何情况下将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这意味着商品税在价格放开的情况下会直接减少企业利润,因此,它同企业所得税在征集的收入量方面也存在着一种消长关系。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在构建税制结构的过程中,如果人为地让商品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成为主体税显然是不妥当的,从理论上看,它有悖于税制结构优化原理,实践中这种“双主体”也很难并驾齐驱,只能是徒有虚名。

税制结构范文5

一、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高低。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多,在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消费后,能有更多的剩余,为税收提供更充裕的来源。

经济结构。经济结构决定税源结构,从而决定税制结构。税制结构无法摆脱经济结构而存在,它只能建立在既定的经济结构之上,受既定的经济结构的影响。从产业结构来看,税收取自于社会财富,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如何,直接决定着税收的来源,从而影响着税种的设置和不同税种的地位。有什么样的产业才有什么样的税源,有了什么样的税源,才能根据这样的税源开征相应的税种。

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不同的税收对经济具有不同的调节作用。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不同,税制结构是不同的。当政府有调整产业结构、调节收入分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护环境等需要时,便开始征收具有该类调节功能的税收,税制结构趋于复杂。

税收征管水平。一定的税制结构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征管水平,因为税制结构的预期目标要通过税收征管来实现;反过来,一定的税收征管水平会制约税制结构的选择。

历史原因。一个国家之所以采取这种而不是那种税制结构,除了受上述因素制约外,一些特殊的历史原因往往也起很大作用。比较典型的历史原因是战争。战争的爆发会产生巨大的财政需求,从而严重影响当事国的税制结构。为了应付战争需要,战时往往开征许多新税,一些旧有税种也会得到调整,从而造成税制结构的改变。

国际影响。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一国经济不仅仅受本国税制的调节,还往往受到别国税制的影响。当别国调整税收制度,大肆减税时,本国若不采取相应行动则很可能导致投资外流,使本国产品成本过高,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本国经济的繁荣。

二、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

1.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按其改变的难易程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可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得到改变,如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国际影响等;另一类在短期内改变的可能性则较小,如生产力水平、资源状况等。各个因素综合作用构成了一国既定的税制结构。短期内无法改变的因素基本上决定了税制结构,也就是税制模式的类型;短期内可以改变的因素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影响税制结构,但无法改变税制模式。

税制结构范文6

关键词:税制结构;转型改革;税制优化

税制结构是指各个税类、税种的组合以及它们在组合中的相对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税制结构的优化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方面源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税制改革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与税制改革所面临的复杂局面有关。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距,税制结构的确定要考虑对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政府的影响。

一、我国税制结构的演进及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税收制度经历了四次变迁,即1949-1978年计划经济下的税收制度,这一时期税收政策主要是基于建国初期物质资料匮乏及生产力落后的要求而进行税制调整;1979-1993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下的税收制度,开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建立了自己的涉外税制,并试行行政分权;1994-2007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完善的税收制度,废除农业税,增值税转型及消费税的调整等;2008年至今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提高个税免除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类及“营改增”试点推行。每次都是以需求诱致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推进的渐进式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变迁。同时归属中央政府的收入除了消费税、关税等中央税外,还有很大部分来自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的共享部分;而归属地方政府的税种虽然很多,但缺乏能提供长期稳定收入的主体税种,地方政府收入高度依赖于共享税。因此,完善我国税制结构,不仅需要从经济结构视角及时调整,也需要从行政结构视角优化税收在政府间的分配机制,形成与各级政府行政区域经济相适应的主体税种。

二、我国税制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当前税制结构是历史演进的结果,由于路径依赖与政府主导的原因,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依然存在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情况。主要体现在税制结构失衡依然较为严重,尤其是主体税种收入结构失衡,货物和劳务税比重过高,所得税比重偏低,财产税类和其他税种比重更低等。

1、货物和劳务税比重过高。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税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征收,而且对大部分劳务按全额征收营业税,造成税负偏高,而增值税链条的不完整也使重复征税不可避免,进一步提高了货物和劳务税收入比重。现实中还存在一些具有货物和劳务税性质的收费项目,随着费改税进程的推进,这些项目无疑将被纳入货物和劳务税征收范畴,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货物和劳务税比重。

2、所得税比重偏低。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低,不利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发挥。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3 年公共财政决算表,2013年我国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的40.05%,比上年增长2.06个百分点,低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而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企业所得税收入占直接税收入和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高达50.65%和20.29%,企业负担大,个人所得税占比过低。

3、财产税类和其他税种比重偏低,税制功能结构不合理。我国至今没有开征遗产税,对于持有环节的财产税征收比重也偏低,对于充分发挥税收在配置地方财政资源、调节地方经济很不利。同时,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相对缺乏,不利于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财政资源,安排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财力。

4、资源环境类税制不健全,不利于更好地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生态环境类税制缺失,资源税从量定额征收不能体现当前我国资源紧缺现状,缺乏专门的环境护类税种,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供求不平衡的关系,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象征性的惩罚费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对一些不可再生资源制品如汽油、柴油的税收调节力度远远低于世界上某些国家,没有相应的开发新能源的激励急着,不利于更好地贯彻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难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5、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之间存在比例失衡现象。自1994年以来,我国的中央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有日渐萎缩的趋势,而共享税体系则显得过大,导致地区之间税收分配不公,不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苦乐不均。由于共享税占比过大,中央与地方财力被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增加收入。共享税税率过高也是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这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三、OECD国家税制结构的变迁及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都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美国二战前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三项税收之和占联邦税种总收入的比例为30.2%,但到了1945年上述三大税种比例已经达到了83.7%,间接税占比不到15%,体现了以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的明显特征。近几十年来,在OECD成员国的税制结构中,直接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上都大于60%,2012年平均为66%,其中以所得为税基的三个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收入之和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超过60%。间接税以增值税或销售税为主,其他税种所占比重相对较小。2013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50.56%,比上年增长1个百分点。2012年我国直接税比重为37.99%,2013年直接税比重上升为40.05%,虽然有所提高,但仍远小于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另外从效率原则上,税收对经济的干预从全面转向适度;从公平原则上,税收由偏重纵向公平转向突出横向公平;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从偏向公平转向适度重视效率,从尊重经济效率转向经济效率与行政效率并重。发达国家注重公平兼顾效率的税收原则也为我国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参照系。

四、 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路径选择

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并不是改革的目标,而是经济发展的结果,间接税改革有利于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由外延型发展向内涵型发展的转变,有利于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达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目标,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尤其是适应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经济发展的新格局。

1、继续实施减轻企业负担,完善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社会保障“费改税”等税制结构措施,同时又应注重与税收管理创新相配合,以推动经济结构优化为目标推动间接税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为目标实施直接税改革,以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为目标完善地方税体系。

2、扩大直接税比重要以结构性调整为前提,即要在维护横向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追求纵向公平来实现。要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实现直接税的动态同向提高。由于居民税负痛苦的强弱是净综合税负高低的结果,提高直接税的改革措施如果不能与降低间接税同时实现,税制改革就必须在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统筹设计,优化财政收支结构,使财政支出更为合理。

3、直接税与间接税结构的改革,必须伴之以中央与地方税体系的合理安排,渐进实现。要在科学界定地方税征管权限的前提下,逐渐培育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并通过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分享比例,相应减少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数量,以解决各级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的匹配问题。(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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