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国际化论文范例6篇

税制国际化论文

税制国际化论文范文1

【关键词】税制变迁,税收体制,直接税,间接税

一、税制变迁理论概述

1、公平课税论。起源于亨利·西蒙斯,其经济纲领是使政治干预经济生活最小化。其理想税制主要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对宽所得税基课征累进的个人直接税。其认为宽税基、低税率能实现公平和效率,这种见解被20世纪80年代的很多工业化国家的税制改革所证实。

2、最适课税理论

(1)直接税与间接税应当相互补充而非替代,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般而言,所得税适用实现公平,商品税适用实现效率。若政府目标以公平为主,就应选择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模式;若以效率为主,则应以商品税为主。

(2)最适商品税。当各种商品的需求相互独立时,对各种商品课征的税率必须与商品的价格弹性呈反比例。商品的需求弹性越大,征税的潜在扭曲效应也就越大。因此最适商品课税要求对弹性相对小的商品课以相对高的税率,对弹性相对大的商品课以相对低的税率。

(3)最适所得税。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前提下,社会可采用较低累进程度的所得税来实现收入再分配,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对公平的实现也无益。最适所得税率应当呈倒“U”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

3、财政交换论。魏克塞尔设想了“公平”税制的设计。他认为税收通过政治程序对个人或利益集团进行分配,应当求得国家付给个人的边际效用等于个人因纳税而损失的财富的边际效用。这种财政交换论为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影响税制变迁的因素

1、政治制度,其可分解为:战争、国际一体化、政权稳定、政治体制以及不同政党之间的政治竞争。战争和维护国内政权稳定引致的财政压力是推动税制结构变迁的重要原因。跨国经济活动也带来了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从而引起相关国家间税收权益的分配问题。税收也是政党实现政治目标的重要手段,政治权利变更后,新政府会选择与自己意识形态相一致的税制结构。

2、经济环境,包括收入水平、收入分配格局、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开放程度、所处经济周期、信用制度等。一国收入分配格局若是金字塔型,向直接税制变迁会有一定阻碍;若是纺锤型,则比较顺利。一国各个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比较大,向直接税制的变迁就会遇到阻力。国家的产业结构若是资源型经济,其税收收入必然主要来自对资源的课税,改变其税收结构则极为困难。一国若处于高涨期,企业和个人收入提高,向直接税制变迁会比较容易。信用制度上,若习惯使用现金,则在税收监管方面则存在很大的难度,采用直接税比较难筹集收入。

3、纳税人的制约。权威型的政府在推动税制变迁时不会太多顾及民众的意愿和利益,只要上层决策者的利益得到了满足,其主导的制度变迁就会迅速推开。而其推动的税制变迁通常是朝着增加财政收入的方向迈进,因此比较青睐筹集收入能力强的间接税制。

4、非正式制度的制约。重视公平文化传统的国家更易于接受直接税制,而对于重视效率文化传统的国家,更加偏向于间接税制。现有的发达国家普遍是传统,价值理念秉承的是文艺复兴后建立起来的社会契约、人文关怀。比较重视社会的公平程度,这些国家建立直接税制在文化舆论导向上就有比较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我国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税制结构失衡。1994 年税制改革,确立了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这符合对税制结构公平与效率协调的要求,也是世界经济市场下税制结构模式发展的最佳状态。但我国并未真正呈现出双主体税制,商品税仍然居主体地位。从分税制改革到目前为止的数据我们看到,间接税中的货劳税的比重虽有一定的下降,但比重一直偏大,一般占比是在50%—60%之间,甚至2007年以前高达60%以上,而直接税中的所得税占比仅有30%左右。

(二)累退的税制结构。目前中国稅制的整体分布表现为以货物和劳务税系为主,以所得税系为辅的"单主体"结构(与提出的建立货劳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结构相去胜远)。在取得的全部税收收入中,货劳税系占60%以上,所得税系勉强达到四分之一,其它税种合计占15%。因此,要判断中国税制结构的性质需要从判断货劳税系的性质入手。

四、我国税制改革的对策选择

1、破除税制结构转变的制约。主要从政治、经济方面入手。针对我国情况,政治约束主要为政治体制以及政府、纳税人的权威,归根到底还是政治体制的问题。经济方面,由于当前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当下不宜直接调高直接税比重,应逐步调整、稳步实施、不断将蛋糕做大。做大蛋糕的同时还需要辅以结构的调整,包括收入分配结构、生产力结构、产业结构等,这也是当下我国调结构、促发展需解决的问题。

2、深化税制改革。(1)科学设置税种,简化税制。这需要合并重复的税种,调整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取消过时的税种 ,开征新税种,使税制体系更加合理和简化。其次可以向国际学习,简化税制,减少了税率档次,取消一些不必要的税收减免优惠规定。(2)合理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当前国情要求税制既追求效率,也强调公平。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以金税工程为技术平台的征管手段的加强,使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逐步成为主体税种成为可能。但直接要从货物与劳务税为主体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既不必要,也不现实。独联体国家税制改革的反复就是很好的教训。(3)税收征管优化。一是要改进税收征管技术,加快实现税收信息化。二是要加大处罚力度,严格税收执法,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税收处罚的威慑力。三是完善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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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制改革;设备投资;随机森林

基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委托项目“融资租赁与节能减排投融资及相关政策研究”。

作者简介:刘若鸿(1974-),男,甘肃兰州人,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工作人员,主要从事金融与财税政策研究;史燕平(1963-),女,北京人,经济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与金融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13)02-0133-05收稿日期:2012-06-04

一、文献回顾

针对税收政策对实际投资的影响,现代经济学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和研究框架。归纳起来主要有:加速投资理论、新古典投资理论、Q投资理论以及边际有效税率理论。

在这些框架下,各国研究者结合经验数据做了许多实证研究:新古典投资理论研究了美国战后三次税制改革对投资的实际影响,认为税制改革对于企业投资影响十分显著。而许多学者则认为,他们的研究模型中没有考虑资本的调整成本和企业投资预期,后续也因此有较多针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1)对于资本调整成本问题,学者们主要考虑了两种方案:一是在模型中加入资本调整成本函数,如Fumio(1982)在Q模型中加入资本调整成本函数,研究了税收同企业投资关系,Salinger等(1983)以此为基础对美国经验数据做了实证研究;Jason等(1996)在Q模型中加入资本调整成本函数后,实证研究了美英等14个OECD国家税制改革的情况。二是在模型中加入了足够多的滞后项,如Andy(2001)对此做出了专门的研究。(2)对于企业投资预期方面,Robert等(1999)做了较为充分的考虑,并以美国4000多家企业10年的面板数据做了实证研究。

另外,运用边际有效税率和实际税率的研究也成为评价一国税收激励政策和衡量税收对投资影响的重要工具。此类研究可以概括为三类:(1)测算当前税制下企业的边际有效税率。如刘初旺(2005)计算了我国1991年~2002年内资企业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类的固定资产边际有效税率;孙琳琳等(2007)分资产类型、行业、融资来源和内外资企业估算了中国不同类型企业的边际有效税率。(2)测算税制改革对企业实际税率的影响。如Gravelle(1994)分企业类型和资产计算了美国1981和1992年的边际有效税率,并据此计算了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对企业设备投资有效税率的影响; Auerbach等(1991)使用两阶段工具变量回归法研究了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的影响;刘若鸿等(2010)使用双差法(double-difference)研究了2007年中国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增值税税负变化对出口商品价格的实际影响。李增福(2010)分行业和区域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后所得税实际税率的变化。(3)以实际税率为因变量,回归研究税率对投资的影响。如马拴友(2001)以有效税率作为主要解释变量,分企业性质考察了税收对于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李宗卉等(2004)使用面板数据检验了影响实际税率的几大因素对引进外资的影响。吴联生等(2007)研究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所得税负担的影响以及税收政策的有效性。

从以上的研究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税收会对企业的投资和生产经营行为产生较大影响,只是影响的程度因国家、地域、行业有所不同。

二、计量模型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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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制改革;税收选择理论;税收立法;税收民生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3-0132-02

一、税收选择理论阐释

税收选择理论是以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的税制优化理论。公共选择理论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边缘性理论,故又被成为“政治学的经济理论”。该学派的领袖人物是詹姆斯・布坎南。他将经济学的市场行为分析方法延伸到政治领域,去研究个体选择形成社会选择的政治过程。公共选择的基础是个人效用函数。

税收选择理论主张,确立最优税种要保证参与公共选择的个体能够至少在理论上获得一致同意,同时建立最优税制要考虑公共支出,并将其限定在公众意愿的水平上。这种观点最初是来自于维克塞尔(Wicksell)的自愿交换说。自愿交换说认为,纳税人根据自己对公共品数量的效用判断和承担相应的税收份额的意愿,在交换中选择两者的最佳配对,达成一种每个参与者都能一直接受的协议。因此,税收选择理论视角下的最优税制可总结为:税收制度所征的收入提供的公共品,分摊给每个人的税收份额能获得一致同意的税制。而一致同意的实现又涉及到个人真实偏好强度的显示问题,故税制优化的前提是建立一套适当的机制,来保证个人在公共选择的过程中真实地显示其偏好。

最优税制与公共支出最优水平的关系可用以下公式来表达:

Ge/Tm(t,y)=K

其中,Ge为公共支出的最优水平,Tm(t,y)为既定税制所产生的最大税收,它取决于税率t和税基y,K为最佳公共品供应量占最大税收的比重。公众通过选择税率结构和税基两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税收制度,使这套税制所产生的最大收入量限定在公众所意愿的水平上,此时的税制就是最优税制。

二、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笔者基于税收选择理论的视角,对我国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税收立法存在问题

1.缺乏基础

合理的税制,其选择必须在个人对未来无知的立宪阶段确立,在这一阶段,纳税人会公正地支持一个最佳税收结构方案。同时,税收立宪也会对政府征税权力施加宪法约束,限制政府规模的扩张。然而,当前我国缺乏基础,没有制定税收基本法,并且宪法对税收规定的条款也只明确了纳税主体的义务,没有对税收立法权归属、征税主体及其权利范围、纳税主体的法定权利这3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这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也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

2.授权模式不规范

我国现行的有18个有效税种,但只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这3部实体税收法律是由全国人大立法,其他15个税种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此外,在我国税法体系中,还有一部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他领域的税收实体或程序性事项均由国务院及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大约30部税收行政法规,约50部税收行政规章以及超过5 500部的税收通告。目前,过量不当的税收授权立法导致了行政权力的膨胀,延缓了财税法治的进程,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民主化体现不足

我国税收立法机制不能充分体现民主。虽然我国的车船税草案和个人所得税修正草案均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公众大多是通过网络手段参与税收立法,只有少数人采用书信形式表达意见。这就导致了在网络没有普及的贫困地区公民向立法机关表达意见的途径受到限制。因此,只有具有职业优势、地区优势、信息优势的人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充分地表达自己意见,而那些在政治方面的“弱势群体”大多选择沉默,放弃参与民主决策的过程。还有,上文所说的税收立法权被大量授予行政机关,也体现出我国的税收立法民主化建设不够完善。

(二)税收和公共支出发展不协调,民生支出比重过小

最优税制要联系公共支出,任何不考虑公共支出的税制,决不是最优的。在当代中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数量与其所享受到的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之间的不匹配问题日益突出。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支出139 744亿元,其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文化方面的民生支出51 456亿元,约占财政支出36.82%。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政府职能的缺位和错位,即真正需要财政覆盖的民生事业投入不足,而在不需要政府插手的领域,政府却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职能。无所不包的政府机构运作致使行政管理费用的急剧上升,从而也就需要庞大的公共支出来平衡,最终的结果就是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断攀升,却不能感受到个人效用的增加,这将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三、税收选择理论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1.将税收法制化立宪,制定税收基本法

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于是,将税收立宪应运而生,成为现行税制改革的重点。将税收法制化入宪,可以统帅其他税收法律法规,保障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使人民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充分行使权力,为依法治税奠定坚实的宪法基础。制定税收基本法就是将税收法制化立宪的最佳措施。税收基本法在税收领域处于母法地位,它对于深化中国税制改革、加强税收司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2.规范税收授权立法

对于具有庞大人口的中国来说,税收政策的制定采用税收选择理论的“全体一致同意”原则似乎不太实际,于是,笔者的建议是保留税收授权立法,并加强对其监督和约束。我国税制改革一定要确定税收立法授权主体,明确授权原因和范围。在对这些实体性要素进行规范之后,加强对税收授权立法的程序限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成立立法监督委员会审查授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国务院在授权范围下制定的税收法律草案应该充分引入民主程序,向全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

3.推进税收立法民主化

税制改革要培养纳税人的民主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加强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民主宣传,鼓励民众参政议政。同时,健全税收立法的普通公民参与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可以实行税收立法公示、听证制度,邀请专家学者、记者、普通公民在内的各方人士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由于推行税收立法信息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所以税制改革一定要拓宽立法机关立法时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落实授权主体信息公开责任。

(二)推进税收民生,优化公共支出结构,促进税收和公共支出的协调发展

税收是政府为履行职能而筹措的资源,公共支出则是政府为满足社会需要所付出的资源,税收和公共支出是政府职能实现的两大支柱。于是,“税收民生”概念应运而生。民生问题与税收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人们对公共服务、公共设施以及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社会需要都离不开国家税收的保障和支持。政府征税要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税收收入有利于民生事业的发展,例如医疗卫生、教育文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事业。此外,要优化公共支出结构,控制行政管理费用,使得用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支出占到相当比例。最后,合理的税收和公共支出结构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根据税制结构来合理安排公共支出结构,使纳税人成为公共支出的主要受益者。

(三)税收选择理论必须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

首先,税收选择理论的应用要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相结合,不能盲目照搬。该理论下的最优税制的建立要求获得参与公共选择的个体一致同意,而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如果依照“全体一致性原则”去制定税收法律和政策,那么产生的交易成本太高。其次,根据公共选择理论,只有当国家付给个人的边际效用等于个人因纳税而损失的财富的边际效用时,个人才愿意纳税。但是个人会为了自身利益,隐藏其真实偏好,所以边际效用的测算存在技术上的困难。最后,公共选择学派强调通过选择税基和税率结构,以把所征的税收收入限制在理想水平范围内,抑制政府的权利扩张和失灵。与此同时,民众又要求政府加大民生支出规模,增加其个人效用。这就出现一个矛盾:政府没有足够收入,哪来支出?因此,税收选择理论并非完美,税制改革要根据我国客观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借鉴税收选择理论。

结语

在税收选择理论的启示下,我国的税制改革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促进税收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广泛征求人民的意见,鼓励人们参政议政。然后,推进税收民生,使政府征税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优化公共支出结构,提高税收的使用效率,促进税收和公共支出的协调发展。最后,在借鉴税收选择理论的过程中,一定要将税制改革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切记不能生搬硬套。

参考文献:

[1] 岳树民.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 朱柏铭,曹前进.公共选择学派的最优税制理论评价[J].税务与经济(长春税务学院学报),2002,(3):6-8.

[3] 鲍灵光.公共选择理论与税收政策[J].涉外税务,2003,(1):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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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优化税制理论: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出发点

    追根溯源,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始于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对“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根据优化税制理论的基本观点,税制优化首先要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的要求,其次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而一个能够实现效率与公平两大目标的税制,将能够较好地解决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问题。但是,这一优化税制目标能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方式等,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的信息的获取程度;现代优化税制理论的最大特点,在于它能够从税制优化与信息需求这对矛盾统一体的相互关系入手,将在充分的、完全的、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形态作为一种理想化的参照系,来探讨现实中不充分的、不完全的、不对称的信息获取条件下的优化税制设置问题,探讨在这一过程中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的刺激作用。

    虽然优化税制理论并未直接探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但其在讨论效率与公平原则并存性时,始终将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列为首要研究问题,进而论证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过程提供刺激的方法、目标和约束条件,这种分析思路为研究国际税收竞争奠定了理论起点。尤其是优化税制理论摒弃了孤立、封闭地看待一国税制设置的研究思路,而现实性地将经济的开放作为外部约束引入一国的最优税制分析,这正是国际税收竞争理论模型的一个最基本的假设前提。戴蒙德和米尔利斯在1971年撰文分析了开放经济的小国在资本可以自由跨国流动从而追求世界资本市场收益率的约束条件下,如何制定最优资本所得税的问题,并认为对于开放经济的小国,原则上应该放弃按收入来源地原则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而应采取居民管辖权原则对资本所得采取从人征税。这样,税收不会干扰国内投资与国外投资之间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进而,当本国无法充分获得其居民在国外的收入的充分信息、以至不能实施监控时。开放经济的小国此时最优的选择是对资本所得不征税。

    正是在优化税制理论的研究思路以及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西方经济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这些模型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关于所得课税国际协调原则的研究;二是关于生产要素流动和税负分布的研究;三是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二、关于所得课税协调原则的研究

    这一方面的研究试图对所得两种基本课税原则及所得税国际协调具体原则进行优劣比较。戈登(Gordon,1992)在《Can Capital Income Taxes Survive in Open Economies?》一文中,对戴蒙德和米尔利斯的结论的假设前提进行了全面的重新审视,认为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出于效率考虑应采取从人征税原则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应放弃对资本所得征税,其理论假设前提应受到质疑。例如,当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或者如果国家经济是不完全开放的,那么上述结论是否仍然成立?如果这些理论假设被推翻,那么优化税制理论得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戈登在此文中着重分析了一些国家规模相对于世界资本市场较大的情况,认为这些国家如果能通过其拥有的市场力量对借贷进行限制从而影响利率使自身获利,那么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进口国在税制的设定上就应该有很大的差异,这显然不同于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导出的标准税收模式。事实上,优化税制理论无法解释很多国家的资本所得税收现状。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国家都对其境内发生的公司和个人所得征税,同时在许多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存在着一个实际上普遍存在的特征:即对本国资本在外国发生收入的双重税收管辖权。这种惯例通过赋予本国居民将其在外国产生收入的已纳税收在本国应纳税收中进行抵免的权利,从而可以避免该笔收入的双重征税。

    戈登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国家之间存在这种协定,则无法导致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税率的出现,但是当存在着主导市场的资本输出者时,会出现斯坦克尔伯格均衡(Stackelberg equilibrium)的结果。如果资本输出国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的惯例,就会激励资本进口国采用资本输出国的所得税率对进口资本征税。因为跨国投资人可以将这一税负在母国应纳税收中抵免,所以这种从源课税不仅不会阻碍国外投资,而且会达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结果。这样,资本输出国通过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可以使自己制定的国内资本所得税率在世界范围内设定。同时,资本输出国诱使资本进口国采取它制定的税率从源征税,也减少了其居民通过海外投资逃避国内税收的动机。但是,如果资本进口国成为斯坦克尔伯格主导者时,资本输出者将不会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得出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均衡结果。这一理论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战后美国作为主导资本输出国对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变化,世界资本市场结构愈加复杂,已没有一个单独的国家可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

    采取双重税收管辖权,并利用税收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是国际上对资本所得征税最普遍的做法。然而,利用税收扣除法来消除双重征税也仍然在一些国家得到使用。财税理论界对这两者的优劣争论已久。就目前而言,主流观点认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因为抵免法可以彻底消除双重征税,并可以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而扣除法由于不能彻底消除双重征税,会产生阻碍资本流动的结果。但邦德和萨缪尔森(Bond and Samuelson,1989)的研究认为,之所以得出抵免法优于扣除法的结论,是因为这一结论是在税率和资本流向固定的假设前提下得出的静态均衡结果。实际上,如果采取两国博弈分析,并假定国家可以区分属于国内居民的资本和属于国外居民的资本,则在税收抵免法和扣除法的不同规则之下,国家在博弈中将采取不同的战略行为。在税收抵免法下,两国采取的战略行为将导致国家间资本流动的消除。其原因是:东道国将试图设定和母国税率一样高的税率,以试图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而母国则会试图使自己的税率设定得比东道国更高,以从限制资本的流动中获取最大收益。这种税收竞争的纳什均衡的最终结果是:税率设定太高以至限制了资本的跨国流动。相对于税收抵免法,税收扣除法下得出的均衡结果表明:扣除法将不会阻碍两国间的资本流动,均衡产出在国家福利上也优于抵免法。和传统上达成共识的观点相反,这一分析结论表明,恰恰是税收抵免法而不是扣除法阻碍了资本的国际间流动,同时,采取扣除法对资本进口国和资本出口国都有好处。

    三、关于生产要素流动与税负分布的研究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国际税收竞争对流动程度不同的要素所承担税负的不同效应及其对公共物品提供的影响。由于现实中资本跨国流动频繁,国家间税收政策缺乏交流和协调,因此,母国往往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或因成本太高而使监控实际上成为不可能。这样,居民管辖权原则实施的效果就要大打折扣。政府出于财政收入的需要,从源征税就不可避免,同时,为了吸引稀缺资本而大大降低资本所得税率。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对此所持的主导观点是:一方面,税收竞争将导致资本所得课税的低税率,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Wilson,1986);另一方面,如果不能有效地实行居民管辖权原则,政府的最优选择是应免除对流动资本的课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性要素如土地和劳动征税,这样就可以有效地满足公共物品提供的需要,对开放经济的小国而言尤其是这样(Rasin and Sadka,1991)。

    然而,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Bucovetsky and Wilson,1991)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针对上述观点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首先假定政府在给定一组税收工具的条件下,除了对资本所得从源征税以外,仅仅对工资收入征税。其得出的结果是:在不实施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依旧不足,对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仍然很低且缺乏效率,并且低于对工资所得课征的税率。然后,他们假定一国相对于世界市场足够小,从而政府放弃对资本所得的从源征税而仅仅依靠对工资征税的收入提供公共物品,结果还是得出了工资所得课税缺乏效率、税率过低导致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结论。这个结论和“开放经济的小国可以通过放弃对流动资本征税而代之以对国内非流动要素征税以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显然是相左的。布克维斯基和威尔逊认为,两种观点冲突的根源在于后者模型的假设前提是两个小国面对的是外生的、固定的世界资本市场利率,而他们的模型则假定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税收政策都是内生决定的。为了寻找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的税收工具组合,他们最后考虑了政府同时采用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对资本所得征税、并放弃对工资所得征税的组合,结果证明政府的均衡行为将有效地利用这两种征税方法,而使公共物品需求水平得到有效满足。可以看出,实际上其最终结论为:是放弃了对资本所得课税的居民管辖权。而不是缺少对劳动等非流动要素的课税,才导致了对公共物品提供的不足。这种结论和优化税制理论也是有区别的,因为优化税制理论所推崇的最优税制中通常包括对劳动的征税。

    四、关于国际税收合作的研究

    众多国际税收竞争模型都试图论证在各国经济存在异质性的条件下,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可能采取的方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模型是近期由莱斯穆森(Rasmussen,1999)提出的。他认为,既然国际税收竞争将导致无效产出,那么就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实施空间。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作为一种参与约束,国际税收合作的前提是:每一个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家的合作均衡产出必须比非合作状态下的均衡产出更好。这样,国际税收合作的可能性就取决于非合作均衡的结果。

    莱斯穆森假定在非合作的税收竞争中,由于采用居民管辖权原则对国外资本所得课税需要东道国提供充分的税收信息,政府只能采取收入来源地的原则,这样在一个两国的税收竞争模型中,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就成为缓解税收竞争不利后果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时,他分析了两国存在经济异质性的3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两国完全相同。分析结果表明,税收竞争会导致缺乏效率的产出而使公共物品提供不足,但此时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完全限制将会导致有效率的产出结果。进一步分析表明,国际税收合作均衡的产出等同于对资本跨国流动完全限制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也就是说,在国家经济同质性的假定下,完全限制资本流动和采取国际税收合作的政策是可以相互替代的。第二种情形是:两国仅仅在经济规模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大国,一个是小国。分析结果表明,国际税收竞争将是缺乏效率的,小国将会利用税率的差异作为税收竞争的工具,最终导致小国国内的过度投资和大国国内的投资不足。此时大国将会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从而会对小国产生不利影响。但就总产出而言,大国对资本跨国流动进行限制,其结果将是有效率的。分析结果同时表明,在产出水平上,虽然进行国际税收合作将无法替代资本流动的跨国限制,然而大国以对资本跨国流动限制的威胁将通过影响双方非合作均衡的产出,从而最终影响双方合作均衡的产出。因为如果在合作无法达成时,大国将会运用资本跨国流动限制,小国不合作利益则会受到损害,而大国则至少会获得有效资本跨国限制带来的利益。这时,大国限制资本流动的威胁就是可置信的,它不仅改变了国际税收竞争中大国与小国讨价还价的地位,也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可能性。第三种情形是:两国资本禀赋上存在不同,一个是富国,一个是穷国。在这种情形下,所有的非合作均衡的产出结果都是无效率的,甚至引入资本跨国流动限制也不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当两个国家具有足够大的资本禀赋差异时,他们都会倾向于让资本自由流动和进行国际税收合作,使双方的福利获得改善,即使这种国际税收合作不一定会产生有效率的产出结果。

    以上是对一些重要的国际税收竞争模型的介绍和评述。总体而言,虽然这些模型的假设前提有较大的差别,其得出的结论也有所不同,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产出市场完全竞争的基础之上的。同时,这些模型假定政府作为博奔的参与者,通过税收政策的制定来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虽然政府拥有市场力量,但这些模型将政府利用税制操纵贸易条件的可能性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

    五、战略性国际税收竞争模型

    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国家间贸易利益的冲突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政府作为经济的管理者,总是试图通过政策工具来操纵贸易条件,进而对产出市场产生影响。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发展起来的新国际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理论(Eaton and Grossman,1986;Helpman and  Krugman,1989)正好为政府这种干预经济贸易的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标准的战略性贸易模型是建立在以下基本假定基础之上的:一是产出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二是存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效应。不难理解,一且这两个理论假设前提成立,就为政府介入厂商贸易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战略性贸易理论一个很重要的结论是,政府应该对国内企业进行税收补贴,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获取最大的福利效果。同时,两国的战略性贸易模型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假定前提是,厂商通常是不可移动的,它们只能在国内生产,产品在第三国消费。那么,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就被提出来了:当转移成本为零,厂商可以自由跨国移动到国外进行生产时,对厂商的税收补贴是否会加剧税收竞争,或者这种补贴最终是否有效率?

    贾尼巴(Janeba,1998)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税收竞争模型。他通过给国际税收竞争模型增加不完全竞争的假定,并将厂商流动性假设赋予战略性贸易模型,从而将这两种模型结合在自己的分析之中。其结论是:不完全竞争和厂商流动性并不会产生相互增强效应以至加剧税收补贴竞争。相反,当政府无法或不可能对外国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时,会使政府放弃补贴采取不干预的态度。在这个模型中,厂商可自由选择在两国进行生产,但消费在第三国进行,同时假定政府对所得从源征税并使净剩余最大化。这一模型得出的结论是一个多阶段博弈均衡的结果:由于对国内生产进行补贴时无法排除外国企业,那么过度补贴将是一种浪费。在税收竞争博弈的最后阶段,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的厂商在对方国家生产,以享用对方给予的过度补贴的好处,其结果是大家都放弃补贴而不去干预贸易。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贾尼巴的结论是建立在一系列假定基础之上的,其结论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争议,但他创见性地将国际经济学和国际税收学的研究成果和分析思路交叉结合在一起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无疑是具有相当重大的理论意义的。

    六、国际税收竞争的政治经济学

    现行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是一般均衡分析和博弈均衡分析的结合,这种分析方法也代表了这一研究领域的主流分析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经济学者开始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来研究国际税收竞争。虽然这些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研究方法并不是主流研究方法,但从这样一个新的角度探讨国际税收竞争,不仅对主流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经济全球化下的主权国家税收制度设计有一定的理论启发性。

    第一种观点是从“管理竞争”(regulatory  competition)的角度研究税收竞争(Vogel,1995;Sun and  Pelkmens,1995),认为税收竞争规则取决于社会、政治和利益集团相互斗争的结果,并因此在每个国家有不同的政策倾向,其结果也是不确定的。第二种观点是从税收竞争产生的财政负外部性入手,研究其对不同类型国家带来的经济和政治影响,并寻求将财政负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解决方案(Kanbur  and  Keen,1993)。还有一种观点则应用寻租理论,假定政府决策者本身是有集权倾向的寻租者,他们有强烈的扩大国家财政的动机。这种分析的一个典型结论是:一定程度的国际税收竞争是必须的,它可以遏制财政权力寻租者不断扩大财政的内在冲动(Mclure,1986;Siebert  and  Koop,1993)。

税制国际化论文范文5

这次*市财政税务学会换届大会暨财税理论研究表彰会,通过了新的学会章程,表彰了一批财税优秀学术研究成果,选举了新的学会领导机构,了学会今后一段时期的目标和任务,对新世纪本市财税事业的发展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财政学会、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十分重视这次会议,中国财政学会发来贺电;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卢仁发会长、中国税务学会李长海副秘书长等领导专程从北京赶来,亲临指导;*市社团局和*市社联十分重视本市财税学术团体的建设,市民政局副局长、市社团局局长谢玲丽同志、市社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潘世伟同志等领导也参加今天的会议,以示支持。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对他们光临会议以及长期以来对*财税学会工作的关心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这次大会上,我荣幸地被推选为新一届学会的会长,这是大家对我的信任和厚爱,深感责任重大。我将与学会领导班子和全体会员一起,在党的*大精神指引下,在市委、市政府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财政学会、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继承和发扬历任会长和前任周有道同志等历届老领导的优秀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有机统一,紧紧依靠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拼搏,负重奋进,把*财政税务学会的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加出色。

下面,我结合当前*财税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就新一届学会的有关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明确财税学会的功能定位

同志担任*市委书记时在市社科联第四次大会上,曾就社科联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等作了非常完整、系统、准确的阐述和概括。同志,社团工作要在加强党和政府同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联系方面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在组织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学术研究和参与决策方面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要在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社会化方面积极探索咨询服务作用,要在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增强理论素养提高理论水平方面努力发挥宣传普及作用。这一重要指示,对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学会工作,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财政税务学会是一个群众性的学术团体,学会的宗旨是联系理论界、教育界和财税系统及社会各界关心财税科学理论和实践的人士,推动财税科学研究,促进财税事业可持续发展。二十多年来,*市财政税务学会集中了一大批财税系统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政策水平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联系了大批社会各界关心、热心财税研究,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挥学会的综合优势和组织协调作用,为我国和*的财税改革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迈入新世纪后*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时期,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大精神,明确功能定位,进一步把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的*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把广大会员的力量真正凝聚到抓住机遇、实现*“四个中心”的宏伟目标上来,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开拓创新、团结奋进的理论研究氛围。当前,要按照同志的“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四新”要求,“思考得更深一些、眼光更宽一些、要求更高一些”,在解放思想中统一和提高思想认识,在转变观念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进一步密切财税部门同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关心财税事业人士的联系,加强财税科学的理论探讨、实践调研和专业培训,按照“普及基础上提高、提高指导下普及”的总体要求,努力发挥学会的桥梁纽带、组织协调、咨询服务和宣传普及等各方面的重要作用,开创学会工作新局面。

二、把握财税学会的工作重点

党的*大对今后五年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对财税改革了新的目标和任务;也为财税科研了新的课题和要求。党的*大报告: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根据形势需要实施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深化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强化税收征管。”等等。党的*大报告,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今后几年,我们要根据上述要求,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结合借鉴国内外财税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立足社会经济运行全局,把握财税科研的重点,不断拓展*财税科研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更好地为财税工作服务,为财税改革服务,为*新一轮的发展服务。

1.组织重点财税专题调研。理论源于实践,实践检验理论。我们要着眼提高财税实践效益和效率的新起点,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群众性专题调研,既要深入研究事关*长远发展,具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开创性和前瞻性的重大财税改革问题;又要切实探讨事关财税实务高效运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低成本优化管理的具体财税服务事项。近期涵盖面较广的重点专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如何适应市场化改革和生产力发展的进程,正确处理中央与*市、市与区县、市财政与市政府其他部门、市财政与预算执行单位和委办局部门、区县之间的财税工作关系,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二是如何适应经济全球化、全球信息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转变财税职能,加快建立体现世界级国际大都市特点的财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三是如何结合实施扩大内需、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三项基本国策,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财政政策的内容、范围、力度和方向,发挥财政政策调动社会资源“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四是如何结合实施新《征管法》和税费改革,建立新型的财税征管体系,统筹预算内外收入,均衡各级政府财力,建立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五是如何加快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

政府采购制度为重点的支出管理改革;有序推进建立管理规范、约束有力、讲求效益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强化政府财政预算的统一性、完整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六是如何以财税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加强财税监督管理,完善财税政务公开,整治财税违规行为,防范财税运作风险,营造依法理财治税的良好社会环境。七是如何以财税网站和财税运作信息化为抓手,严格各项财税业务规程约束,严格各项财税工作事项责任考核,促进财税干部业务素质提高,全面提升财税专业运作能力和效率。总之;我们要通过专题调研和预案研究,牢牢把握*财税改革发展的主动权,更有效地发挥财税在改革、社会经济发展、稳定中的应有职能。

2.组织财税学术交流活动。理论的价值在交流共享中体现,在交流争论中提高。组织学术交流,就是把自己的成果推向社会,把社会的成果引进来,拓展成果的共享面和争论深度。近期学术交流要从基础性、制度化着手:一是建设“财税科研数据库”,逐步完善财税运行基础数据、财税法规政策、财税科研成果等信息采集,努力实现财税部门与各政府机关、科研院所、图书馆等信息资源的开发使用,减少对财税工作热点、难点和敏感点进行调研的前期工作量,提高调研分析效率。二是建立财经形势分析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学会借助“外脑”,组织内外有关部门和专家“跳出财税看财税”,分析国民经济及财税运行的优势和瓶颈,预测走势,探讨对策建议,及时上报上级领导部门,为财税部门改进工作和上级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三是举办形式多样的财税学术报告和研讨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专家、学者作财税专题讲座和相关各类学术报告,并争取市委、市府有关部门和中国财政学会、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等方面的支持,有计划地承办一些大型的国内国际财经学术研讨会,为广大会员开展财税科研开阔眼界、启发思路。四是办好《*财税》等刊物。《*财税》可以说既是市局局刊,又是学会会刊,一方面要宣传党的*大精神,宣传党和国家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另一方面要汇聚国内外财税科研和实务的成果,反映*财税理论与实践的进步。同时,要改善学会内部交流刊物的办刊质量,围绕当前经济发展的热点问题和财税中心工作,促进全市基层财税分会的群众性学术活动。五是要编好财税志和财税年鉴,加强与各兄弟学会、协会的联络,开展跨地区、跨领域的学术交流。

3.组织财税业务培训和咨询。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学会的人才、智力和信息等组织优势,面向基层、面向纳税人和预算单位、面向社会,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财税业务培训和咨询,也是当前*财税学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按照中国财政学会、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的统一部署,贯彻市局意图,执行社团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学习和借鉴工商、计划、统计、劳动等兄弟学会的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结合*的实际建立上下联动、各有侧重、职责明确、廉洁高效的培训和咨询网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一些市场需要、社会欢迎的专业性社会服务,承接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预算单位、纳税单位的委托;进行财税咨询、人才培训、专题调查等项业务,在发挥学会社会效用的实务中提高学会会员的财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学会秘书处作为*财税学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要切实履行起职责,认真做好学会各方面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指导。

三、增强财税学会的运作合力

学会工作是整个财税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真正发挥学会的作用,仅仅依靠学会领导机构和秘书处同志单枪匹马、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方方面面的关心、理解、支持和帮助。只有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才能开创学会工作的新局面。各级财税部门作为学会的主管部门,更应重视和加强对所主管的学会的领导,切实推动学会运作融入财税改革与发展。一是在组织上,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对学会工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不仅要亲自关心、过问和支持学会工作,而且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指导学会选准调研课题,帮助学会落实科研条件,并配备精于的办事人员,安排适量的活动经费,支持学会有效运作。二是在业务上,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学会工作与整个财税行政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积极发挥学会在组织调研和培训方面的潜能,努力实现学会工作与财税行政业务工作的良性互动,促进本单位、本部门提高业务水平。三是在制度上,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建立健全学会调研成果的交流制度、考核制度、评比制度和档案制度,逐步形成全市财税系统内行政与学会、专业性与群众性调研相互交融的学术调研氛围,推动财税干部更多地关注自身财税理论与实践能力的提高。

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同志们,*财政税务学会换届大会举行后,还要召开全市财税工作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同志将对五年来的财税工作进行回顾,并今后五年财税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我将具体布置今年财税工作,今年是财税文化建设年。在今天的会上,我想就学会如何围绕财税文化建设这一中心任务,再谈些想法。

近年来,财税系统致力于财税队伍的思想建设、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我们突出文化建设,是基于财税改革与发展面临更新更高的要求。我们知道,文化决不仅仅是琴棋书画、文艺体育,应当包容人类正确认识自然、认识社会和认识自身的所有知识,涵盖认识方法、思想观念及理想追求等。联合国把2003年定为知识经济年;党的*大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市委、市政府提倡城市精神。我们讲财税文化建设,确立*财税系统的先进文化和良好精神风貌,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大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步形成一种企业经营的“坎理论”。就是说所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经历几道坎,包括技术坎、营销坎、管理坎、理念坎、战略坎、文化坎等六道“坎”,最后一道是文化坎,文化经营是企业经营的最高境界。这是因为企业文化最能反映企业成长发展的成熟程度,最能体现企业的管理、精神、形象。作为国家政府部门,要提高行政能力,要体现政府管理水平,树立政府形象,最终的坎也应该是文化坎。一

位日本资深专家认为*有望超越东京成为世界级经济中心的优势有三条;第一条就是文化,*文化贯通中西,海纳百川。第二条是政治稳定,不论处在哪个历史时期,当局都需要*在政治上保持稳定。第三条才是区位优势,具有超级海空大港、气候适宜、经济实力和广阔腹地等条件。从*加快建设世界级国际大都市的意义上讲,突出城市精神、文化建设,适逢其时。

财税文化建设,最根本的是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体现文化的先进性,确立文化建设的基本观念:即终身学习的观念,择善自律的观念,知识管理的观念,全面发展的观念;确定财税文化建设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即发扬财税人的敬业精神,提升财税人的整体素质,树立财税人的公仆形象。

上述有关文化建设的思考还比较粗浅,我讲这些,无非是为了抛砖引玉,请学会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进行调研、加以完善财税文化建设的内涵和举措,促进财税文化建设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税制国际化论文范文6

关键词:马克思;服务贸易;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076-03

联合国贸发会议了2015年《贸易政策重要数据及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越来越多的贸易协定不仅涵盖货物贸易,还涵盖了服务贸易,其规则也超越了相互关税减让。自开始记录以来,2015年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增长的比重首次超过商品。在当前的国际背景下,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对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

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包含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的内容。

(一)自由贸易政策

在《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中,马克思解释了资本主义自由贸易的定义:在现代的社会条件下,自由贸易就是资本的自由。也明确指出了自由贸易对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性,那就是:“只有实行自由贸易,蒸汽机、电力、机器的巨大生产力才能够充分地发展。”[1]同时,他还指出,自由贸易可以促进消解保护关税制度,导致商品价格降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二)保护关税政策

关于保护关税政策,在《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中,马克思指出,保护关税制度是制造工厂主、剥削独立劳动者、使国民的生产资料变成资本、强行缩短从旧生产方式向现代生产方式一种人为的过渡的手段。可见,实行保护关税政策是资产阶级扩大资本积累、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力升级,从而巩固其统治地位的重要途径。但同时,恩格斯说,在资本主义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不断发展的前提下,保护关税政策“对于任何一个有希望获得成功而力求在世界市场取得独立地位的国家都会变成不能忍受的镣铐”[1]。可见,保护关税政策对于资本主义经济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可以发挥巩固其现有利益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形成了其扩大经济利益,提升经济地位,开拓世界市场的枷锁。

随着世界范围内、生产力的进步、生产关系不断变革,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但同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形势下,必须不断在实践中继承和发展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也意味着国家的税收政策制定也必须依据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更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根据形势及时做出调整和优化。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联系日趋紧密,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受到挑战,我国在推进贸易全球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吸收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的精髓,提出了提升我国国际贸易发展水平,鼓励服务贸易发展,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提升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的战略目标。为此,我国特制定了服务贸易税收优惠政策,以便使我国服务贸易形成价格优势,力求提升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帮助服务贸易企业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和风险,并在公平的基础上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

二、我国服务贸易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了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哈尔滨等5个部级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重点对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便利化等八个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探索。要求试点地区不但要加大力度积极宣传、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即由服务外包扩大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行业。目前已公布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后,我国已将部分服务业如信息技术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等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并实行跨境应税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出口应税服务范围。零税率是指对出口的应税服务除了在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该应税服务在出口前已缴纳的增值进行退税,使该应税服务在出口时完全不含增值税,从而以无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体现了国家提升服务贸易企业国际竞争力,助力服务贸易发展的目的。出口应税服务免税仅是指在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直接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二)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由服务外包扩大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行业,给予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并对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据实税前扣除。

三、哈尔滨市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服务贸易又称劳务贸易(trade in services),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包括的行业类别较多,如运输、旅游、文化、技术贸易、金融等等。

(一)服务贸易企业总体情况

哈尔滨市服务贸易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吸纳大学生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是技术贸易、研发服务外包等业务表现突出。2015年研发服务外包的合同额,占全市服务外包合同总额的68%。二是传统制造业转型初见成效。哈尔滨市部分重点税源企业由传统生产制造业向现代生产服务业转变,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有哈飞航空和哈飞空客、天狼星电站设备公司等。三是云计算服务发展迅速。2014年初借助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安全保证、能源保障、人力资源及成本等综合优势,哈尔滨市被发改委、工信部列为全国云计算服务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并成为国家重要的云计算产业基地和云计算示范城市核心基地。四是动漫设计等文化服务业特色鲜明。平房区的黑龙江动漫产业基地培育了品格文化、极光文化、英立科技等文化及科技类骨干企业,形成了从数字动漫、立体影像、新媒体基础网络运营、广告策划创意到食品加工、服装加工、玩具设计等衍生产品以及新媒体人才培训等多领域的聚合产业集群。五是对俄服务贸易有所突破。针对对俄贸易特点,以中俄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积极开拓对俄服务贸易市场,并取得一定成果。特别是黑龙江赛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俄罗斯、独联体国家及中亚拥有较完善稳定的销售网络和渠道,开发建设了国内唯一一家大型中俄双语B2C购物交易平台,实现了在线通关、国际交易支付、结汇、物流配送等跨境贸易“一站式”商务综合服务。

同时,通过网络问卷调查方式,对全市180户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进行了参与服务贸易意向性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对哈尔滨新区服务贸易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等。

首先,受访企业特点。其一,总体规模不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占比较大,占53%;其二,技术贸易企业比重不大,仅占13%;其三,目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贸易企业比例不高,占30%;其四,受访企业实际平均税负较为适中,为3%,但41%受访企业主观认为税负较重或非常重。

其次,受访企业面临的困难。一是人工成本急剧上升、资金压力十分紧张;二是对服务贸易政策适用行业、区域范围以及申报程序比较模糊;三是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服务贸易企业经营发展的预期并不十分乐观,51%受访企业认为未来无明显影响。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部分统计数据和问卷调查情况分析,总结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缺乏统一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从本次调查看,国税系统信息获取渠道单一,过度依赖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统计数据不完整、不精准、不全面,不能互相印证,只能得出较为粗略的分析结果,难以通过数据分析帮助企业解决涉税难题。

第二,缺乏先进型服务贸易企业认定标准。目前国家尚无下发统一的先进型服务贸易企业认定标准,导致部分具备一定研发能力、能够进行技术创新、核心竞争力相对突出的企业无法进一步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支持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配套措施没有形成合力。目前哈尔滨新区规划重点发展的服务贸易行业分别归属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国税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业务沟通极其有限,相互之间的信息了解较少,各部门的优惠政策相对独立,没有形成有机的合力。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有待加强。根据调查结果,部分服务贸易企业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了解,对税收优惠的备案及审批流程并不熟悉,对税务行政审批认知还停留在过去。

四、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建议

第一,积极加强政府相关部门协作,共建服务贸易信息共享平台。国务院提出重点发展的“6+1”服务贸易的管理部门包括财政局、商务局、工信委、旅游局、文化新闻出版局、卫计委等多个部门。建议尽快建立跨部门的管理组织,形成容纳多项数据的电子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特别需要税务部门的积极参与,开展有深度的经济数据及税收收入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税收方面的建议。

第二,积极落实创新发展服务贸易认定标准,用足用好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出台统一的先进型服务贸易企业认定标准前,参照服务贸易发展较快城市的认定标准,制定哈尔滨市先进型服务贸易企业标准。积极促成服务贸易企业所得优惠政策尽快落地,并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开展宣传工作,争取企业及时尽快掌握,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特别要建立税收绿色通道,为服务贸易企业办理退免税手续。

第三,积极宣讲服务贸易税收优惠政策,打通税收优惠“最后一公里”。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网络媒介,重点宣传服务贸易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全面认真梳理服务贸易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编制操作性强的服务贸易企业税收指南手册。举办税收政策宣讲会、服务贸易企业专题税收论坛,提高纳税人对相关税收政策认知度,对重点企业上门辅导,打通纳税人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后一公里”。

第四,尽快出台适用于服务贸易的税收鼓励政策,促进企业积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借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适用于服务贸易的税收鼓励政策,鼓励企业加入服务贸易行业,同时提升企业研发高附加值服务产品的积极性。特别是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的投资项目的纳税人,在规定范围内,给予免征进口自用设备及其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