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制度范例6篇

收支制度

收支制度范文1

1、各销售部门的收入存入银行后必须无条件即时交店财务科做帐,不得截留。

2、单位的其它业务也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如数计帐,不得计帐外帐。

3、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店的实际,财务收支审批由主管和协管的经理负责。划清权限,分清责任。

4、为明确审批职权范围,经店经理会议研究决定财务收支审批权限为:壹仟元以下的收支由协管财务的副经理负责审批,壹仟元以上——壹万元内由主管经理审批。壹万元——伍万元内由领导班子集体商定,主管经理审批。伍万元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财务收支审批人员严格按照审批的权限进行审批,采取一支笔审批的办法,审批时要严格把关,按程序办事,审批的单据必须是符合手续的,经办人、验收人、填制齐全的正式发票。

6、审批人员不得直接与开具发票方审批收支,必须由我店,经办人员来办理审批手续。

收支制度范文2

【关键词】 财务 收支 审批

Abstract : It is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the accounting law that each unit establishs and implements the internal accounting supervision system. However, nowadays, the financial revenues and approval system in many enterprise is not perfect. In the practical work, the problems in the financial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are serious. It is a worthy of discussion how to design enterprise financial revenues and examination system.

1.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企业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材料费、人工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1.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企业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审批控制。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审批。

1.3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1.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论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企业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企业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2.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企业设计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2.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及其权限由企业根据其组织结构、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可以确定一个审批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也可以确定两个或多个审批人员,他们各自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力。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管理(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笔者认为这种审批程序不很合理。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必然造成会计人员的审核形同虚设。许多会计人员直接以是否有领导签字为依据进行审核。如果领导已审批通过,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2.3财务收支审批内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

2.3.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

2.3.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会计法》、有关法规和企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2.3.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2.3.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2.3.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2.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企业领导或企业职工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3.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以下几种财务收支审批模式:

3.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问题。但是,其缺点则是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更是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约束,这本身也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

3.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企业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董事会或职代会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3.3多重审批模式。这是指企业所有财务收支均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人员共同审批(可以是“双审制”,也可以是“三审制”)。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制度的具体做法各不相同:有的企业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有的企业实行职能部门负责人先审,分管领导(或指定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单位领导)后审,有的企业甚至还需要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批;也有的企业实行分管领导先审,单位负责人后审;等等。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牵制原则,能够提高审批质量,但审批程序相对较为繁琐。

收支制度范文3

内部控制是保证单位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纠正错误和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存在经济行为,就需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物资管理制度等有关管理制度中,都应具体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得是否、完善,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影响重大。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2、分级审批模式。这种审批模式根据业务范围和金额大小,分级确定审批人员。单位领导副职(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和一定金额范围内具有审批权,但对于重要的财务收支或金额较大的财务收支,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金额巨大的财务收支,甚至需要通过单位领导集体审批。这种审批制度的优点在于避免了权力的过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对审批人员的约束和牵制;并且,由于审批人员一般是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他们对审批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比较了解,可以提高审批质量。

收支制度范文4

关键词:收支分类;预算管理;优化策略

收支分类指的是在财务分类上将类别、项目明晰化,在收支分类改革下,具体科目设置以及分类体系均有所变化,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财政支出的监管力度将极大增强,我国财政信息管理力度也会不断加大。收支分类的改良是我国财政部门在长期运行下的重要决策,通过对预算监督的强化及对预算支出的更优管理,将政府部门各项收入清晰、完整地反映出来,同时将政府部门的职能规划、活动直观、详细的反映。收支分类规范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必将明显改善我国政府职能的落实,促使预算管理合理化,对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不断发展添砖加瓦。

一、收支分类的内容

(一)收入分类

收入分类包含普通收入,如社保收入、基金收入、预算(包含预算外)收入等,均属于政府收入范畴。将收支明确分类可明确政府在经济收入上的各项来源,合理调整新增收入,有利于财政部门的分析统计。

(二)支出功能分类

支出功能分类包含预算下政府部门的总体支出,将预算外资金也包含其中。支出功能分类是按照支出项目所属功能进行分类的,将传统按照支出部门分类的方式替代,令政府各项职能活动得以直观并且集中的反映。

(三)支出经济分类

这一分类指的是将政府部门在各项经济支出上的具体用途及性质加以分类,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资金的花费,属于直接对资金进行管理的一项分类方式。

二、收支分类制度优化的作用

(一)预算管理更为准确

在归类方面,改良后的收支分类体系将分类设定为分级、统一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各部门职能状态合理的展现,让信息达到公开状态,对于我国理财民主化、透明化的发展具有较大推动效果。在收支分类要求下,账目反映能够通过支出经济及支出功能两方面完成,这种双重反映下政府部门对财务收支明细将更为清晰,为政府预算提供依据。同时,在某些特殊类别的管理方面,其管理者发生了变化,例如政府收支分类中加入了社保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在财政资金的总体规划架构上更为明确。这样一来,国家对财政统计管理力度更强,也能够为财政结构调整与收支总量控制提供可靠信息。

(二)明确政府预算范畴

政府在收支分类上的变革能够让财政管理在架构上更为明确,将政府收入的来源全方位反映,并将来源类型标明。在收支分类改革下,新标准更适合我国现有国情,将政府收入合理分类,如分为贷款转贷、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转移性收入、社会保险收入、基金收入、债务收入等,在分类上相对于传统模式更为细致,在预算收入范围上有了更明确界定。换言之,在收治分类调整下,政府预算收入更明确的将范围界定,将所有发生的预算收支包含进政府预算领域,明确界定政府预算轮廓。收支分类的这一举措让预算控制更为具体,更适合于我国当前发展状态需求。

(三)有效避免财务信息失真

对于政府而言,在预算编制上通常金额较大,若没有有效、合理的分类收支明细可能出现财务信息失真现象。我国现有预算编制在细化程度上并不高,改良后的收支分类规范设定了12个大类科目,将资金明细项目提升至90多个,进一步加强了对预算的细化管理。相对于传统状态而言,细化后的规范能够更明确、全面的将预算反映,对财务的控制力度显著加强。

三、收支分类规范下管理优化策略

(一)重视人员管理

首先,强化管理收支分类人员从业资格,这样可从根源上保证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一名专业且合格的收支分类管理人员其专业知识与实践基础必须扎实与严格。同时,收支分类行业也应该确保每位通过审计考核的人员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为提升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他们亦需接受相关考核,只有拥有资格证书才能有参与财务管理工作的权利。其次,需对内部审计技术职称考试予以建立健全,这样可保证收支分类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收支分类人员的优质不仅体现在其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管理方面的知识。因此在收支分类技术职称考试中均应将上述内容涵盖在内,只有通过考试才能获取证书,才能确保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的高质量。然后,强化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收支分类管理人员必须对职业道德规范予以建立健全,确立道德标准,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后使道德修养获得提升,并通过不同渠道、方式以及途径开展职业道德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结果的公正与客观性。最后增加后续教育。可邀请专业教师进行授课,对各种新技术与新知识予以掌握。而后为部门人员提供考察或者培训机会,开展后续教育,可每年进行多次。要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同时知识宽度要大,以开阔人员眼界,对经验予以交流。此外,人员还需采用自学形式对自身业务素质予以提升,只有大量对知识予以积累才能从根本上增强自身理论知识水平与专业操作技能。

(二)加强收支分类监督与指导

在收支分类工作中,统筹管理者有重要作用,为确保收支分类质量需将领导者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对于统筹管理者的要求为不仅要具备综合业务能力,还要具备专业经验,因此水平与能力对于收支分类质量有着直接影响。统筹管理者不仅要做好各项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工作,还应该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此外,政府或企业还需对书面化质量控制单予以建立,以明确划分各个人员的目标、职责以及相应惩处措施等,进而对收支分类工作人员的质控意识予以培养,使其在工作中更加主动与积极。

除内部管理外,收支分类管理还需实施外部监督方式,通过第三方核查收支分类是否明确,同时对存在变动的项目予以管理评价,找出收支分类调整后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外部评价通常由收支分类机构外部的检查小组开展,主要检查内容为内部审计质量保证项目,人员来源通常为管理咨询单位、组织内部其他人员或者机构、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开展外部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收支分类机构的操作质量予以评价,继而为财政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保障,避免由于对收支分类信息的不了解造成财务管理上的疏漏。 (三)强化内部审计职业组织的管理力度与职责要求

以企事业单位为例,只有促使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权与管理权合为一体,才可基于宏观层面促使内部审计控制主体得以形成。当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若企业规模较大,其董事会均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职责在于对企业内部监督予以决策管理,不会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只起监督作用。内部审计部门在报告工作时其上级管理部门为董事会或者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很高,可随时审计各个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甚至董事长和股东。若审计部门提出了建议或者意见,被审计者需在规定期限内将其落实到位。在西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之所以成效显著,离不开内部审计组织的权威性、地位高以及独立性。

(四)权责发生制

在现如今预算控制中,最好能够采用权责发生制及收付实现制两者综合管理部分项目。在支出资金方面,可实现一方面在权责发生制下按照债券或是政府产权增加,另一方面通过收付实现制规划为预算支出。若存在长期投资下的项目收入,可规划为权责发生制下的政府债券或产权减少及收付实现制下的预算增加。对于外债的收回或借入,也可按照权责发生制下的债务支出或债务收入,及收付实现制下的债务支出或债务收入。这样一来,在双基础制管理下债务的变动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的实施能够更好地将政府部门资金支出类别加以统计,有利于支出功能分类的改善。

(五)预算公开化管理

在公共财政建设体系中,预算的公开化、阳光化属于重要环节,要求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将自身在财务上的规划与实际情况向社会大众公开,以达到共同监管的效果。收支分类管理上的变动让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上更为清晰,各项目明细可清楚罗列,在公开化管理下能够有效避免群众意志被官员意志替代,可显著降低资金浪费及暗箱操作几率。在收支分类更为明确的管理下,预算的执行不再像传统管理中那样具有一定随意性,各部门的职能活动中方向、结构及总量均有所反映,尤其在财政支出领域,在具体用途及项目上能够更条理化地面向大众,保障预算内容及预算决策的真实性与透明性。

收支制度范文5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七)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八)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县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九)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三条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具体操作为: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当日,地方国库向财政部门提供入库款项信息资料,次日,财政部门向国土部门提供入库款项信息资料。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按规定编制下一年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以下简称预算),纳入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可按预算法相关规定程序对预算进行调整。

第六条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第七条在预算未经规定程序完成审批前,为保证土地出让工作的顺利推进,可由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收入的缴库情况,采取预拨的方式,在国土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土地成本拨付到国土部门,预拨款不低于入库土地价款的70%。

第八条考虑到土地出让项目的不确定性,未在预算中填列的土地出让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该项目的土地收入缴库情况,采取预拨的方式,在国土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入库土地价款的70%拨付到国土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做好预算调整及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和地方国库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每月定期对帐制度,对应缴、已缴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第十条每年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和国土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纳入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十二条国土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竞买者交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包括划拨土地预付款和出让用地预申请资金),由国土部门收取,预付款可用于土地征收补偿支出。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后,中标者交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抵作土地成交价款,除用于土地征收工作的预付款外,定金、保证金由国土部门填制非税收入缴款书缴入国库,中标者将土地成交价款与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差额部分直接缴入国库。未中标者交纳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由国土部门不计利息直接退还于竞买人。

经批准垫资进行储备土地一级开发的单位参与后期土地出让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只缴纳超过所垫成本资金部分的土地价款。

第十五条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若发生退库事项,财政部门依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有关规定到地方国库办理退库,退库资金应退付给国土部门,再由国土部门退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任何部门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以奖、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廉租房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其他属于国土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依据预算(或采用预拨方式)拨付给国土部门。

第二十条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征地补偿安置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主要包括: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新增建设用地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等税费;银行贷款利息;土地储备管理费,以实现土地供应的出让价为基数,按2%比例确认列支,拨付到土地储备机构,可用于弥补储备交易机构日常经费不足。

第二十二条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

(二)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支出,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政发〔2006〕50号)规定的按3万元/亩标准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全市统筹,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三)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7〕151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1%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

在具体工作中,可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进行统筹安排使用,全额用于对“三农”的投入。

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支出。

第二十四条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费和评标费用、其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费用,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计提。

(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执行。

(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综〔2007〕151号)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专项用于购建城镇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等。

(五)保障公交优先资金支出。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计提保障公交优先资金支出,专项用于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和建设。

(六)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

(七)上缴省级土地出让纯收益。根据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的规定,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9%计提上缴省级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全省农业土地开发。

第二十五条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在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的拆迁补偿费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支付,有效保障被拆迁权利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建立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公示制度,改革发放方式,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地方国库和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在缴清前取消其参与土地招拍挂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收支制度范文6

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考虑预计清理费用没有理论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规定,可提折旧资产的可提折旧额是它的历史成本或在财务报表中替代历史成本的其他金额,估计的残值除外。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中“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相一致。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内会计准则,还是国际的有关会计准则,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都不考虑预计清理费用。

2.预计清理费用不是历史成本,不能准确估计与摊提。①固定资产预计清理费用不是历史成本,而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额是对其历史成本的摊销而不是预提。②实际工作中,除了不动产,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存在清理费用。因为科学技术进步、固定资产到期处置方式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很难估计固定资产使用期届满时预计清理费用的数额。

3.预计清理费用在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摊销而又在发生时据实列支,存在重复核算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如果一开始就将固定资产清理费用预计摊销,而后又在固定资产减少时,将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会出现重复核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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