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范例6篇

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

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范文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一般采委托说,该说源自《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答记者问》是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同时的,对理解《办法》和《指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材料。笔者认为,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的法律性质属于委托关系,应无太大争议,综合理财服务的法律性质则值得深入探讨。

二、理财与存在根本不同

《答记者问》在回答《办法》、《指引》与境外相关监管规定有何不同时指出,“《办法》和《指引》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界定与国外有所不同。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不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有关证券业务,一般也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业务过程中进行信托活动……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上述解释充满了浓厚的政策考虑,理由非常牵强。因为,一方面《答记者问》承认境外理财多属于信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并不能得出“理财属于”的结论。“理财是否属于”还需要进行详尽的法理分析。笔者认为,理财和虽然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二者存在根本不同,理由在于:第一,一般情况下,关系中的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而在理财业务中,银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理财资产进行管理。虽然《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了隐名,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但《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人的披露义务、被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第三人或被人的抗辩权等在理财合同中完全无法得到适用。第二,在关系中,不存在财产权的转移问题。而在理财业务中,为了确保银行能够有效投资管理理财资产,委托人的财产必须转移给银行。第三,在关系中,由于不存在财产权的转移,也就不存在委托人的财产与受托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的问题。而在理财业务中,为了防止发生侵占、挪用的现象,银行资产与理财资产被要求分开管理。

三、理财与信托存在相似性

在讨论理财与信托的相似性之前,先对理财和信托的具体类型做一个梳理。根据《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销售理财计划。根据收益方式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具体分为承诺支付固定收益的理财计划和承诺支付最低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而根据《信托法》第三条的规定,信托包括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三种类型,由于理财是一种经营性财产关系,因此本文主要比较的是营业信托和理财的相似性。在上述理财计划中,与信托最具有相似性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与信托最缺乏相似性的是承诺支付固定收益的理财计划,这种理财计划近似于存款,实践中也非常少见。中间的两种理财方式——承诺支付最低收益的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与信托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与信托的相似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托由三方当事人组成: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自益信托情形下,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在理财关系中,客户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商业银行是受托人,类似于自益信托。第二,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有效地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才能成立。没有财产的转移,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能就无法实现。在理财关系中,委托人也需要将理财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使银行能够对理财资产从事有效的运营管理。第三,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否则应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理财关系中,监管层对银行资产与理财资产相互独立的要求则体现在《指引》的第九条。另外两种理财计划(承诺支付最低收益的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也具有上述相似性。信托与这两种理财计划的不同点在于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不能保本),也不能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不能保收益)。

四、将理财认定为信托存在的障碍

首先,将理财认定为信托存在法律障碍。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经营业务,也不能向非自用不动产、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投资,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商业银行从事信托业务留出了余地,但银监会显然没有打算利用这一但书条款为理财“正名”,反而在《答记者问》中否定了理财与信托之间的联系。其次,将理财认定为信托存在监管障碍,因为监管机构针对理财和信托发展出了两套不同的监管规则。根据委托人数量的不同,营业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两种形式。公募基金也属于广义上的集合信托,二者的区别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调整,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投资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并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这些规定使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具有明显的“私募”性质;公募基金受《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顾名思义是“公募”的性质,没有自然人投资人数和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的限制。而银监会制定的一套关于理财的监管规则并没有区分“公募的理财”和“私募的理财”。实践中,理财计划往往面向社会公众销售,这与“公募基金”相同;而理财在组织形式上没有公募基金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的设置,这与“公募基金”不同,而与集合信托相同。

五、结语

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范文2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标准;措施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不断加大。而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起步较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比较混乱,缺乏统一和明确的标准。因此,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整个行业进行清晰规范的信息披露则显得至关重要。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

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范了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评价;同时要求由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其内部控制评价职能,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价或重点评价工作。

(二)十大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概况

民生银行是做的最好的银行之一,均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报告的内容详细,完整,并且说明了其中存在的缺陷及整改措施,四年的报告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并针对上一年披露的不足情况的改进情况做了一定的说明,这体现了民生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负责任的态度,提高了报告使用者对于民生银行的信赖程度。

浦发银行做的也很好,他报告的内容详细,完整,并且说明了缺陷及整改措施。并披露了在授信、柜台和中间业务等方面具体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

交通银行的内容丰富完整,无论是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及改进措施方面,还是下一年的计划方面,都有详细的叙述。

宁波银行在内容、形式等各方面基本一致。在内部控制现行制度与完善措施的描述上比较详细,内容丰富,从多个角度展开。美中不足就是,没有披露现行内部控制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招商银行在内容,形式等各方面基本一致。均先从内部控制五要素方面详细叙述了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现行制度叙述详细完整,在完善的改进措施上,三年报告具有一定的连贯性,美中不足就是,报告中没有披露现行制度的缺陷。

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5家银行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均为简单叙述,只是说明了内部控制运行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以上十大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可知,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好于一般上市公司。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较高,另一方面上市商业银行数量较少,易于管理。但是,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披露内容不完整、不规范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较为单一,大多为正面定性描述;报告对于风险管理的披露不足;报告的披露位置、形式不统一。

(二)内部控制缺陷披露较少

通过分析十大上市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发现上市银行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非常少,一般都是简单的说明银行不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且内容过于简单且缺乏实质性意义。

(三)缺乏监管

目前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还处于混乱状态,且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和规范,相关部门对于此职责划分并不明确,没有各司其职,从而使得很多银行游离在法规之外,规避责任。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标准设想

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内部控制披露的范围、内容、格式等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导致了上市银行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这也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呈现形式化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根据相关规定,参考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初步设想制定了上市银行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标准。

(一)报告应体现最新监管要求的内控评估原则

根据上市商业银行的内控自我评估的情况,商业银行开展内控自我评估时应遵循全面性和适宜性原则。全面性: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覆盖银行及其相关单位的全部日常业务。内控自我评估应对银行所有机构部门、服务进行评估,内容要做到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适宜原则:内控自我评估应当将银行内控与实际情况相结合,适应自身地区的发展,对机构部门、服务按照不同的内容和标准实施评估,并随着情况的变化调整评估体系,并保证内部控制系统始终处于一个不断完善和维护的过程之中。

(二)报告应分层面对银行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内控自我评估的具体内容针对商业银行的具体经营和管理活动展开,划分为以下两个层面,即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

公司层面:在公司治理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估过程中,识别的控制缺陷往往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和财务报告可靠性的整体评估产生普遍和重大影响。

(三)报告应跟踪缺陷整改进程

银行应根据评估意见对现行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进行披露,在银行上、下层间进行充分沟通,探讨论证,提出有效的修改意见和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并在下一年中对缺陷的改进情况进行记录,连续三年对现存的缺陷的改进情况进行跟踪报告,并体现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中,使报告具有连续性,提高报告使用者对于此报告的利用程度。使报告能清晰地反映整个银行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进程。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十大商业银行2008——2011年度公司年报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研究,分析了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标准设想,明确了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 唐红娟.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缺陷与改进[J].财会月刊,2010(12)

[2] 窦永红.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5)

[3] 黄秋敏.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J].审计研究,2008(1)

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范文3

摘要:本文以交通银行为例,对其自2007 年在A 股主板上市以来的内控信息披露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了探析,并从外部监管和银行自身内控信息披露建设两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伴随着企业“脱媒”行为、金融产品创新、互联网金融等对银行传统业务的冲击,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方式趋于多元化,其风险状况也变得更为复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促使银行管理当局关注和审视经营管理现状,及时发现和纠正内部控制缺陷,防范风险,同时也使银行曝于公众监督之下,不断提升合规经营的动力。然而,既有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故此,本文以交通银行为例,研究其2007年在A股主板上市以来的内控信息披露的发展情况,对其内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进行探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实践提供借鉴。

一、交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状况分析

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 年6 月和2007 年5 月成功在港交所和上海证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是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笔者搜集了该银行2007年以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年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治理持续改进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资料,采用统计分析法对其上市以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从披露的载体、内容、依据等方面进行了探析。

(一)内控信息披露的载体

交通银行上市8 年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载体不尽相同,形式各异,主要的披露载体包括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监事会报告、公司治理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其中交通银行2007 年还披露了专门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的公告》和《公司治理自查改进报告》,2008 年又披露了《公司治理持续改进情况报告》,对该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对应的改进计划进行了详细介绍,不过之后该银行不曾再披露此类报告。有关年度报告中关于内控信息的披露,除2007 年交通银行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下单独设置“内控管理”板块对该银行报告期内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进展和成果进行披露外,其他年份均在“公司治理报告”下设置“内部控制(情况)”板块进行相关披露,另外交通银行还于监事会报告中对该银行监事会报告期内所进行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工作进行了介绍,同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意见。通过分析交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载体,本文还发现该银行自2008 年开始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2010 年或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后固定名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本银行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和披露。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

交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监管要求对其内部控制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然而其披露信息的实质性内容含量较低,有流于形式之嫌。首先,交通银行在年度报告中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或“公司治理报告”中对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介绍,但这种介绍定性信息多于定量信息,内控制度设计描述多于内控具体流程分析。其次,监事会报告中交通银行每年会介绍其当年所开展的内控相关工作,但是并不具体,而且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均简单地表述为“无异议”,内容空洞,流于形式。再次,交通银行自2008 年开始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编制自我评估报告,2008 年和2009 年的报告中均有指明该银行内控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针对性的提出了改进计划,然而2010 年以后信息含量则有所减退,更多的是有关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正面评价,对于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则是以“未发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有待完善的事项,已经识别并该去了积极地改进和控制措施”之类的表述简单略过,并未对“有待完善的事项”及所采取的改进措施进行展开披露。此外,该银行的内控信息披露缺少时间上的继承性和连贯性,比如在2007年的公司治理报告中披露其针对本行内控建设与一流公众持股银行目标所存在的差距制定了2007-2009 年的整改计划,但是在此后三年的内控评价报告中,本文并未发现其有对所采取的整改措施的成效进行具体描述,而针对2008 年和2009 年明确提出的内控缺陷,在后一年披露的内控信息中也未有对上年缺陷的追踪。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依据

在内控信息披露所参照依据的选择上,交通银行各年的表述各异。2008 年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9 年和2010 年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1 年则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2012 年又只是《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3 年扩展为“《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2014 年在历年的基础上进行了综合,指出其依据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这些表述各异的依据难免让人对其内控建设参照依据的选择随意性和严谨度产生疑虑。

(四)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交通银行自2008 年开始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计,并出具审核意见。本文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格式极为单一,2008-2010 年和2011-2014 年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容除了所审计的时期有所变换外几乎一字不差,甚至2014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之后,审计报告的内容也无改变,不免有应付法律监管要求之嫌。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也是极力规避,所发表的审计意见较为消极,有用性较低。

二、交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问题的成因

(一)外部监管不到位,缺乏实操性的法律规范作为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实践的指南,银监会于2007年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却未能在内控信息披露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我国自2010 年开始对上市公司实行内控信息的强制性披露,但是从交通银行的内控信息披露实践,本文发现自2010 年开始,其内控信息披露中实质性缺陷的披露却成下降趋势,内控信息披露报告信息含量明显减退,这种现象的出现很有可能是因为强制性内控信息披露规范未能充分考虑商业银行的内控信息披露的实际,对上市银行的内控信息披露没有进行特别规定。当发现不用进行过多的实质性缺陷披露即可满足相关法律规范,上市银行出于信息披露成本的考量,很有可能减少内控信息披露信息含量。

(二)银行自身内控信息披露机制建设不足

我国自2003 年开始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交通银行虽作为第一家成功转股改制上市的国有股份制银行,其现代公司治理起步较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水平依然较低,仍处于探索阶段。从交通银行近8年的内控信息披露状况不难发现,该银行各年的内控信息披露无论在披露的形式载体还是在内容的表述方面均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表明该银行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缺少一脉相承的制度规范,内控信息披露建设不足。

三、结论及改进建议

本文选取交通银行为例分析其自2007 年A股主板上市以来的内控信息披露状况,发现交通银行在内控信息披露的形式载体和披露依据的选择方面缺乏统一性和稳定性,在内控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多侧重正面披露,实质性缺陷揭示较少,且缺少后续的追踪完善披露,2010 年开始内控信息披露的信息含量有减退趋势,有流于形式之嫌。本文认为,交通银行在内控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上问题和外部监管规范不到位和银行自身内控信息披露建设不足息息相关。基于既往研究文献,这些问题在其他上市银行普遍存在。因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我国上市银行内控信息披露。

从外部监管层面,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立足于我国上市银行的特殊实际,结合其行业特点制定内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范。首先,在规范的制定中,尤其需要注重实操性和指导性,对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内控信息披露的形式和要素,可以进行明确要求。其次,应当明确银行内控信息披露中不同主体的责任,我国上市银行内控审计报告普遍存在责任规避、表述消极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在银行内控控制审计报告方面所承担责任的指导。最后,健全内控信息披露评价及奖惩机制,定期评价上市银行内控信息披露的状况并给予相应的奖惩,提高上市银行内控信息披露的动力。

从上市银行自身层面,上市银行应当积极加强内控信息披露机制建设,首先,立足于本行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审视内部控制中的各流程、各环节,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信息披露规范。其次,培育优质的内部控制文化,加强员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意识教育,明确不同主体在内控信息披露方面的职责,建立对应的奖惩体系。最后,提高不同层级的信息沟通效率和质量,对于行内可能存在的内控缺陷进行“员工支行分行总行”的汇总报告和披露,并对其事后纠正工作予以持续关注,以提高内控信息披露的有用性。

课题名称: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融企业内部控制优化与会计舞弊防范研究—山西票号历史经验剖析与现实借鉴<项目号:11BGL021>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戴新华,张强.我国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国际借鉴与路径选择[J].金融论坛,2006(8):53-58.

[2]刘欣华,李春浩.中国上市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163-168.

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范文4

【关键词】个人理财 委托- 信托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鉴于此,我国法律中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金箍”未摘,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业务只能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导致了其法律性质的模糊化,即在银行与客户在理财业务中的法律关系到底是什么,众说纷纭。

中国银监会于2005年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界定和规范。根据《办法》第二条,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是指“y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但该定义并没有明晰银行理财业务中的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关系角度来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倾向于“委托”的定性

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和《指引》答记者问时,做了如下说明:“《办法》和《指引》明确界定了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从官方的表态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倾向于将银行理财业务定位为一种客户与银行的“委托-”关系,但是现实中银行理财业务关系却并不局限于单一的委托关系,而是多样的、多元的,官方的定性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是对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来说,它模糊与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

另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之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经营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面临着法律障碍。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为了避开违背商业银行法第43条之嫌,也不敢明目张胆地对外宣称自己的理财产品业务是信托模式,在其受托理财业务的相关文件中都避免使用“信托”字样,取而代之的是谨慎地使用了“委托”、“授权”、“代表”这样的字眼来描述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连“受托人”字样都没有出现过。这就造成了书面描述的法律关系与业务真实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现象,并不能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形成有力的法律保护。

二、现实中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更符合“信托”的性质

虽然官方和商业银行都在极力维护理财业务“委托-”性质的地位,但是,只要结合现实中的银行理财业务运作机理与信托的原理稍作分析,就能轻易的发现银行理财业务属于信托的本质。而且,如果刻意回避信托的基本法律关系,硬性采用所谓委托的解释,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无疑还会产生金融风险。

根据《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从概念上看,委托与信托有许多共同点:它们都是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上,二者都涉及三方当事人,三重法律关系;都可以用于为他人管理和处分财产。就信托设立条件而言,两大法系的规定大体相同,原则上,设立信托的核心是三个确定性的要求,即设立信托的意图的确定性、信托包含的财产的确定性以及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

从《办法》和《指引》的规定来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的综合理财服务明显具备信托设立的条件:根据综合理财服务的定义,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目的是为客户及银行追求较高回报,而客户也希望银行代表其管理财产获取收益、受益对象是客户或双方的利益分配格局,虽然在《办法》的规定中没有出现信托字样,并不影响客户作为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由银行管理并将自己作为目标收益主体愿望的实现;其次,综合理财服务中所涉及的财产具备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指引》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由第三方托管的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因此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客户财产不同于银行的储蓄资产,它并不是以客户的名义进行投资的,其调度权在银行。商业银行根据受托合同利用客户的资产为其创造收益,并将客户资产与自己的财产分开管理以隔离风险,这是典型的信托关系。

三、银行理财业务的信托模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法律关系性质之明确不仅有助于人们客观地识别法律行为的属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较准确地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它是界定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近年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上乱象丛生,各种理财业务违规违法的负面新闻频频见诸于报端,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有力保障,其问题的根源在于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不明,相关金融立法和监管制度建设难以配套建立。有鉴于此,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研究,将有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立法,规范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利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范文5

【关键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问题;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层次有待提高

近年来,国内各家中资银行纷纷成立了“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但只有在一些大城市才有一些针对高端客户的服务,而大多数理财中心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提供较低层次的服务。一些银行提供的个人金融业务基本还停留在原来的存贷业务层面上,即使增加了,也只不过是如代买国债、金融业务咨询等简单的业务。银行做的只是把自己的产品展示出来供客户选择,而并非是为客户量身裁衣,进行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和投资组合建议。

(二)金融产品(包括理财产品)单一,且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推出合规的金融产品只有几十种,与世界各大银行两万多种金融产品相比简直是沧海一粟,根本不能满足广大个人的理财需求。同时,各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产品的开发和设计能力很弱。在金融产品的开发上,好的就一哄而上,缺少创新意识和特色,只是照搬照套,令顾客无所适从。

(三)个人理财服务对象门槛过高,缺乏适合普通大众和工薪阶层的金融品种

金融品种缺乏广泛的适应性。虽然近年来银行开拓的个人理财品种在不断增加,同时为不同的客户开发不同的产品,但是能向大众普及的产品并不多,例如有些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起点需要达到5万元甚至10万元才能办理,个人通知存款的起存点也要在5万元以上,服务范围狭小,没有适用普通大众和工薪阶层的金融品种。

(四)商业银行提供的是金融产品,而不是金融服务

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把产品的宣传单分别展示在架子上供客户任意选择,而缺乏个性化服务。因为客户不能单凭自已对一些宣传单上的介绍而全面了解这些产品的功能和效用,而客户需要的不仅仅是各种摆出来的理财产品,而是银行的理财人员在详细了解分析其需求后,再根据客户的特点来设计的个性化的理财方案。

(五)现有商业银行的普通员工和专业理财人员理财专业素质急需提高,高素质专业理财人员非常缺乏

在目前商业银行中,很多银行的普通员工都不知道什么是“个人理财”,又怎样去开展个人理财市场的营销?有些银行理财人员只是经过银行内部挑选,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和学习就直接上岗。而对于一些资深的理财专业人员又缺乏行业规范管理和职业道德约束,例如一些客户资料保密、产品风险提示等风险管制等。高素质专业理财人员非常缺乏。

(六)部分客户个人理财观念不正确, 个人理财市场有待培育

由于国内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客户对风险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许多顾客在很大程度上把理财等同于发财,只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投资的风险;部分银行理财营销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个人理财金融产品的预计(设计或宣传)收益率与顾客的实际收益率差距很远,其结果是绝大多数客户不在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二、关于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建议

(一)加强对客户需求的调查研究,寻找和开发市场

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9月,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9.26万亿元,储蓄余额达到14.23万亿元。在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四个城市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被调查者表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曹文,银行个人理财市场问题凸显)。这说明了我国目前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社会需求很广泛,越来越多的普通客户渴望得到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一站式”服务。但是现在中资商业银行一般都和外资银行一样,把着眼点放在20%的重点客户市场上,而把80%的普通、工薪阶层客户忽略掉。外资银行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他们所拥有的网点资源、经营金融业务品种范围等条件的限制,而这正是中资商业银行所拥有的优势。根据以上的调查和现在的实际情况,城市大部分家庭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家庭都有数额不等的储蓄存款。如何对这些存款进行保值、增值、投资和理财?这是客户和中资银行须共同考虑研究的。中资银行要实现由经营产品向经营服务、品牌、文化方面转变,就绝不能对中低端客户 “一弃了之”。反而,更应该把它作为重点开发的市场。

(二)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对中低端客户理财的服务

中资商业银行应加大在中低端客户理财的服务力度,例如大力开发一些“基金定投”的业务,让更多普通工薪阶层客户参与其中。而对于一些中高端客户还可以细分产品以供客户选择,比如银行传统人民币理财产品区,外汇理财区,基金区,保险区等几大板快。这样使所有的客户就对金融理财产品的分类一目了然,便于选择。

(三)实行差异化服务,不同的客户配备不同类型的理财服务

首先,对于绝大多数客户来讲,太多的产品会导致其不能选择而失去兴趣。银行理财人员可以针对每一款产品做个标签。这个标签从六个指标来评定该产品的特性,即: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加入门槛和成本、接受服务的便捷性和提供产品商的背景。绝大多数理财产品都具有复杂性、虚拟性、未来性和风险性,但通过上述6个评价指标,基本上”锁定”了理财产品的特性,当然还有一部分产品特性只有市场和时间才能告诉我们答案。如此一来,客户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同时可以对不同产品加以优、劣势比较,从而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其次,理财群体有不同的层次,有的只需要购买一种或几种理财产品就可以,有的需要对自己大笔资金进行理财规划,这时我们就需要实行差异化服务。一些单一的,小额的理财服务可以由一线或大堂经理代为解答,而一些大额的、复杂的、多种理财产品组合的应由金融理财师(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或注册金融理财师(简称cfp)等高级理财规划师对其进行一对一的服务了。

(四)以市场为导向,加大开发产品力度,增加理财产品种类,开拓理财渠道

1.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选择理财产品的开发方向是非常重要的,设计产品首先考虑的是市场需要,市场才是风向标,因为没有市场的产品设计得再好也没用。2.设计和开发理财产品要全方位地运用风险判断技术和收益测算技巧,要求开发人员对所有金融产品,对各类金融市场了如指掌,并能够进行综合运用,测试的程序也非常复杂。所以应该长时间地大力投入。3.银行除了自行开发产品外也可以加大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合作从而增加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渠道。商业银行由于受金融、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政策的限制而无法开展一些业务,但却可以通过代销或的渠道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例如商业银行可以与一些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信托公司合作设计一些灵活多变的理财产品放在银行代销代售,从而填补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某些空白。由于现行的个人理财市场的格局是银行搭台、多家唱戏,但其主角仍然是银行,银行凭借庞大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以及快速的销售能力,会进一步加强其在个人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

(五)建设有特色和竞争力的理财品牌产品,实行多层次品牌战略

1.各商业银行应开发和建设有特色的理财品牌产品,防止产品同质化现象,增加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顾客。2.从整体发展趋势看,今后的理财品牌将会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创新能力强、产品差异大、服务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成熟品牌,包括光大银行“阳光理财”、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中国银行“中银理财”等;第二层次是创新一般、产品差异较小、服务差异化程度较低的品牌;第三层次是投入有限、创新差、服务能力差的品牌。商业银行应实行多层次品牌战略,吸引和服务多层次的顾客,扩大顾客群。 3.在品牌建设中,商业银行应多运用公众媒体等资源传播和塑造品牌,增加这方面的投入和营销。因为提供技术含量高、设计差异高、服务个性化的理财产品对于提高品牌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整个银行业务转型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

(六)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壮大理财专业资格人员的队伍

与国内外的外资银行理财从业人员相比,国内中资银行的理财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和专业素质,部分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具备专业理财资格的人员很少。要改善这种状况,应同时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加强对目前在岗理财从业人员的培训。2005年3月,我国的《金融理财师考试认证暂行办法》开始实施。现在已经有很多关于金融理财师(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或注册金融理财师(简称cfp)的课程开办,各商业银行可以对其在岗理财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第二,要求和支持鼓励理财经理层或业务骨干通过考试具备金融理财师(简称afp)资格,少数优秀的已经具备金融理财师资格的,再去通过培训考试具备国际金融理财师(简称cfp)资格,使整个理财队伍具备专业从业资格人员从无到有不断增加。尤其是要注重第二个方面的工作,注重理财类高端人才的培训和培养。只有从业人员具有过硬的专业水平技能,才能令客户信服,让银行为其理财。

(七)应加强理财从业人员和理财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诚信

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行为或者说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和缺乏规管。因为个人理财产品严格来说是风险产品,而风险的承担者是客户,而现在商业银行的理财人员大多数是一味强调收益保证,而在谈到风险时往往含混其辞,过多过高的承诺不符合金融产品的客观规律。因此,商业银行应该作出内部指引,从风险提示到产品设计再到收益说明,全面规范和引导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用规则和流程科学地防风控险。只有讲究理财的道德和诚信,才能令客户放心,并让其为自己理财。

(八)倡导正确的理财观念,追求收益风险均衡,不断培育和开发个人理财市场

目前很多客户的理财观念只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从而背离了理财的真正意义和作用;还有些客户只是求安全,任何投资都不参与,只会把金钱长期放在一些风险低收益低的产品上,缺乏有效的理财配置。理财的真正目的是合理地安排资金,使资金保值增值,从而达到人生的收支风险的平衡。

每个客户的理财目标不同,对收益和风险的追求都有不同。银行应该针对不同的客户需求进行不同的产品分配。对于一些保守型的客户应为他们提供一些存款型、保障型为主的理财产品,而对于一些投资型的可以为其配备一些基金、外汇或信托投资型的产品。对于一些长期投资的客户可以配一些中长线产品,对于一些短期投资型的客户则要为他们配些流动性强的产品,让客户各取所需。在此基础上,不断培育和开发个人理财市场。

【主要参考文献】

[1] 贺坤.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 中国金融, 2005,(24).

[2] 仲岩.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细分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市场, 2005,(36).

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范文6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问题;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的层次有待提高

近年来,国内各家中资银行纷纷成立了“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但只有在一些大城市才有一些针对高端客户的服务,而大多数理财中心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提供较低层次的服务。一些银行提供的个人金融业务基本还停留在原来的存贷业务层面上,即使增加了,也只不过是如代买国债、金融业务咨询等简单的业务。银行做的只是把自己的产品展示出来供客户选择,而并非是为客户量身裁衣,进行专业的理财咨询服务和投资组合建议。

(二)金融产品(包括理财产品)单一,且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推出合规的金融产品只有几十种,与世界各大银行两万多种金融产品相比简直是沧海一粟,根本不能满足广大个人的理财需求。同时,各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产品的开发和设计能力很弱。在金融产品的开发上,好的就一哄而上,缺少创新意识和特色,只是照搬照套,令顾客无所适从。

(三)个人理财服务对象门槛过高,缺乏适合普通大众和工薪阶层的金融品种

金融品种缺乏广泛的适应性。虽然近年来银行开拓的个人理财品种在不断增加,同时为不同的客户开发不同的产品,但是能向大众普及的产品并不多,例如有些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起点需要达到5万元甚至10万元才能办理,个人通知存款的起存点也要在5万元以上,服务范围狭小,没有适用普通大众和工薪阶层的金融品种。

(四)商业银行提供的是金融产品,而不是金融服务

大部分商业银行都是把产品的宣传单分别展示在架子上供客户任意选择,而缺乏个性化服务。因为客户不能单凭自已对一些宣传单上的介绍而全面了解这些产品的功能和效用,而客户需要的不仅仅是各种摆出来的理财产品,而是银行的理财人员在详细了解分析其需求后,再根据客户的特点来设计的个性化的理财方案。

(五)现有商业银行的普通员工和专业理财人员理财专业素质急需提高,高素质专业理财人员非常缺乏

在目前商业银行中,很多银行的普通员工都不知道什么是“个人理财”,又怎样去开展个人理财市场的营销?有些银行理财人员只是经过银行内部挑选,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和学习就直接上岗。而对于一些资深的理财专业人员又缺乏行业规范管理和职业道德约束,例如一些客户资料保密、产品风险提示等风险管制等。高素质专业理财人员非常缺乏。

(六)部分客户个人理财观念不正确,个人理财市场有待培育

由于国内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客户对风险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许多顾客在很大程度上把理财等同于发财,只求利润最大化,而忽视了投资的风险;部分银行理财营销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个人理财金融产品的预计(设计或宣传)收益率与顾客的实际收益率差距很远,其结果是绝大多数客户不在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二、关于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建议

(一)加强对客户需求的调查研究,寻找和开发市场

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9月,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29.26万亿元,储蓄余额达到14.23万亿元。在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四个城市进行的专项调查显示,74%的被调查者对个人理财服务感兴趣,41%的被调查者表示需要个人理财服务(曹文,银行个人理财市场问题凸显)。这说明了我国目前开展个人理财服务的社会需求很广泛,越来越多的普通客户渴望得到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一站式”服务。但是现在中资商业银行一般都和外资银行一样,把着眼点放在20%的重点客户市场上,而把80%的普通、工薪阶层客户忽略掉。外资银行这样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他们所拥有的网点资源、经营金融业务品种范围等条件的限制,而这正是中资商业银行所拥有的优势。根据以上的调查和现在的实际情况,城市大部分家庭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家庭都有数额不等的储蓄存款。如何对这些存款进行保值、增值、投资和理财?这是客户和中资银行须共同考虑研究的。中资银行要实现由经营产品向经营服务、品牌、文化方面转变,就绝不能对中低端客户“一弃了之”。反而,更应该把它作为重点开发的市场。

(二)以客户为中心,加强对中低端客户理财的服务

中资商业银行应加大在中低端客户理财的服务力度,例如大力开发一些“基金定投”的业务,让更多普通工薪阶层客户参与其中。而对于一些中高端客户还可以细分产品以供客户选择,比如银行传统人民币理财产品区,外汇理财区,基金区,保险区等几大板快。这样使所有的客户就对金融理财产品的分类一目了然,便于选择。

(三)实行差异化服务,不同的客户配备不同类型的理财服务

首先,对于绝大多数客户来讲,太多的产品会导致其不能选择而失去兴趣。银行理财人员可以针对每一款产品做个标签。这个标签从六个指标来评定该产品的特性,即: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加入门槛和成本、接受服务的便捷性和提品商的背景。绝大多数理财产品都具有复杂性、虚拟性、未来性和风险性,但通过上述6个评价指标,基本上”锁定”了理财产品的特性,当然还有一部分产品特性只有市场和时间才能告诉我们答案。如此一来,客户在获取相关信息的同时可以对不同产品加以优、劣势比较,从而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其次,理财群体有不同的层次,有的只需要购买一种或几种理财产品就可以,有的需要对自己大笔资金进行理财规划,这时我们就需要实行差异化服务。一些单一的,小额的理财服务可以由一线或大堂经理代为解答,而一些大额的、复杂的、多种理财产品组合的应由金融理财师(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或注册金融理财师(简称CFP)等高级理财规划师对其进行一对一的服务了。

(四)以市场为导向,加大开发产品力度,增加理财产品种类,开拓理财渠道

1.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选择理财产品的开发方向是非常重要的,设计产品首先考虑的是市场需要,市场才是风向标,因为没有市场的产品设计得再好也没用。2.设计和开发理财产品要全方位地运用风险判断技术和收益测算技巧,要求开发人员对所有金融产品,对各类金融市场了如指掌,并能够进行综合运用,测试的程序也非常复杂。所以应该长时间地大力投入。3.银行除了自行开发产品外也可以加大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合作从而增加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渠道。商业银行由于受金融、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政策的限制而无法开展一些业务,但却可以通过代销或的渠道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例如商业银行可以与一些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信托公司合作设计一些灵活多变的理财产品放在银行代销代售,从而填补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某些空白。由于现行的个人理财市场的格局是银行搭台、多家唱戏,但其主角仍然是银行,银行凭借庞大的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以及快速的销售能力,会进一步加强其在个人理财市场的主导地位。

(五)建设有特色和竞争力的理财品牌产品,实行多层次品牌战略

1.各商业银行应开发和建设有特色的理财品牌产品,防止产品同质化现象,增加市场竞争力,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顾客。2.从整体发展趋势看,今后的理财品牌将会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创新能力强、产品差异大、服务能力强、成长性好的成熟品牌,包括光大银行“阳光理财”、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中国银行“中银理财”等;第二层次是创新一般、产品差异较小、服务差异化程度较低的品牌;第三层次是投入有限、创新差、服务能力差的品牌。商业银行应实行多层次品牌战略,吸引和服务多层次的顾客,扩大顾客群。3.在品牌建设中,商业银行应多运用公众媒体等资源传播和塑造品牌,增加这方面的投入和营销。因为提供技术含量高、设计差异高、服务个性化的理财产品对于提高品牌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整个银行业务转型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六)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壮大理财专业资格人员的队伍

与国内外的外资银行理财从业人员相比,国内中资银行的理财人员缺乏专业培训和专业素质,部分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具备专业理财资格的人员很少。要改善这种状况,应同时从两个方面开展工作:第一,加强对目前在岗理财从业人员的培训。2005年3月,我国的《金融理财师考试认证暂行办法》开始实施。现在已经有很多关于金融理财师(简称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或注册金融理财师(简称CFP)的课程开办,各商业银行可以对其在岗理财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第二,要求和支持鼓励理财经理层或业务骨干通过考试具备金融理财师(简称AFP)资格,少数优秀的已经具备金融理财师资格的,再去通过培训考试具备国际金融理财师(简称CFP)资格,使整个理财队伍具备专业从业资格人员从无到有不断增加。尤其是要注重第二个方面的工作,注重理财类高端人才的培训和培养。只有从业人员具有过硬的专业水平技能,才能令客户信服,让银行为其理财。

(七)应加强理财从业人员和理财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诚信

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行为或者说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和缺乏规管。因为个人理财产品严格来说是风险产品,而风险的承担者是客户,而现在商业银行的理财人员大多数是一味强调收益保证,而在谈到风险时往往含混其辞,过多过高的承诺不符合金融产品的客观规律。因此,商业银行应该作出内部指引,从风险提示到产品设计再到收益说明,全面规范和引导金融产品的销售行为,用规则和流程科学地防风控险。只有讲究理财的道德和诚信,才能令客户放心,并让其为自己理财。

(八)倡导正确的理财观念,追求收益风险均衡,不断培育和开发个人理财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