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庭院经济实施方案范例6篇

高质量庭院经济实施方案

高质量庭院经济实施方案范文1

一、审判工作全面发展

强化打击职能,维护社会稳定。以严打整治为重点,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重点打击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严厉惩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五年来,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344件,比前五年上升47.9%,判处罪犯1783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10余万元。工作中,始终坚持“稳、准、狠”的严打方针,坚持依法文明办案,确保办案质量。2001年11月,虞洪兵等多人毁坏*市清泰房开公司投资开发的商住房,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严厉打击犯罪,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院在区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在公安、武警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及时组织精干力量对虞洪兵等6名被告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公开审判,旁听群众达200多人。该案当庭宣判,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教育了群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少年刑事审判工作。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方针,不断完善庭审教育功能,五年来,共判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281人。并积极做好少年犯的回访工作,坚持每年一次到省少管所对*籍少年犯进行回访,努力挽救失足青少年。同时,强化职能作用,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创办法制学校、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年来,在全国各类新闻媒体上发表法制通讯稿860余篇,送法到校60余次,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13条。

五年来,刑事审判工作成绩突出,先后被省高院、团省委和全国妇联授予集体二等功、“青少年维权岗”和“巾帼文明示范岗”等荣誉称号。

强化调处职能,促进协调发展。大力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商事主体在人身、财产、合同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各种利益所具有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五年来,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6702件,其中民事纠纷案件4626件,经济纠纷案件2076件,分别比前五年上升52.67%和9.5%。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妥善处理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众利益的案件,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认真审理涉农案件,维护农民、农业承包户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妥善处理婚姻、债务、损害赔偿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纠纷,努力运用调解方式止纷息诉,化解矛盾,共审结这类案件1637件,调解结案的占51.4%;细心审理“三养”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及时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关系;积极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促进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完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审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规范审结了27件企业申请破产案件,盘活了存量资产,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审判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努力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五年来,主动加强了与企业的联系与沟通,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举办法律讲座16次,帮助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企业提高依法经营的水平和能力。

强化行政审判,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支持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五年来,共审结行政案件65件,比前五年上升282.35%,同时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土管、城建、环保、计生、渔政等行政裁决案件226件,推进了依法治市、依法治区的进程。特别是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出发,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衢黄公路和坊门街旧城改造等案件,依法慎重执行,保障了城市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强化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以争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1号文件精神,改进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实现裁判所确定的当事人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五年来,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3969件,比前五年上升46.67%,执行标的额2亿余元。认真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专项活动,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调整充实执行力量,文明规范执行;推行执行流程管理,增强执行透明度和对执行工作环节的监督;指派专人负责执行裁决工作,施行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分离;推行“申请人举报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债权凭证制”等新的执行方法,以强化当事人的执行举证意识,提高执行效率;出台执行往来款、物管理规定,有效地防止了执行款、物拖延交付和个人存放现象的发生;依法采用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用足强制手段,五年来,共对273名被执行人实施了司法拘留,使一大批“老大难”案件得到了执行;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汇报执行工作情况,通过“集中执行月”、“交叉执行月”等活动载体,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全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形成合力。在2002年开展的打造“信用*、信用*”集中执行月活动中,一批被申请人为行政机关和党员干部的案件得到了自觉履行,营造了良好的执行工作氛围。

开展司法救助,帮扶弱势群体。为了让有理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积极落实司法救济制度,努力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先进性。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五年来,共实施司法救助172件次,决定减交、免交的诉讼费和执行费计13万余元。

二、法院改革逐步推进

我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为目标,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尝试和落实了一些改革措施。

以人事制度改革为入口,进行审判制度改革。1998年,新一届法院班子组成后,为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首次引入竞争机制,开展了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警双向选择工作,改变了干部任用上的传统模式。随着用人机制的逐步完善,我院全面实行了立案与审判、审判与执行、审判与审判监督的分离,部门职责进一步明晰,审判活动主要环节之间的制约机制基本形成,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得以加强。积极推行执行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体制的要求,成立了执行局,规范了执行权的运行,促进了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

以科学运行机制为核心,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将原来的告诉申诉庭一分为二,分别设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加强立案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2002年7月,我院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设立了立案大厅,大厅内分设诉状登记、审查立案、收费、送达等窗口,实行柜台式一条龙服务,将原来分散在各业务庭的文书送达、开庭排期等职责统一由立案庭行使。排期开庭公告通过电子显示屏公布于众,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群众的监督,有效地避免了开庭日期的随意性,增强了办案期限的计划性,促进了审判管理的公开化和秩序化。

以强化庭审功能为重点,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采用“诉辩式”的庭审方式,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组织当事人公开质证,规范认证运作,公开裁判,把开庭的全过程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现在,所有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推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理,被告人对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在审理程序上予以简化。改进庭前准备工作,将庭审准备程序和开庭审理程序分离,推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使审判法官从庭前繁杂的事务性和辅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搞好庭审,提高庭审效率。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加快办案节奏。规范庭审活动,实行规范用语和使用法槌制度,树立司法文明形象。实行证人当庭宣誓制度,规范证人出庭作证行为,增强法庭严肃性。改革和规范裁判文书,注重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及适用法律的阐述,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改进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施行《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制度》,提高送达效率。实行再审案件听证制度,增强案件再审的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

三、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队伍素质是实现法院工作目标的根本保证,也是赢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关键所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必须从健全制度抓起,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监督;必须从班子自身抓起,发挥表率作用,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从教育培训抓起,不断提高法官素质,努力提高法官职业技能。

抓班子建设。首先是带头学习理论。坚持和完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制度和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自觉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其次是带头抓作风建设。在“转变作风年”、“调查研究年”和“创平安年”活动中,党组一班人带领部分中层干部先后走访了辖区乡镇和社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为群众排扰解难,及时制订出台了首问责任制和各项便民措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第三是带头抓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坚持每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加强督促检查,促进班子成员廉洁从政。

抓政治学习。我院始终坚持将提高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置于首位,认真学习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展“三讲”教育、“双思”教育、“三个代表”学习教育、“一教育三整顿”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等活动,努力提高法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改进审判作风。几年来,先后推出“双休日法庭”和“流动合议庭”,方便群众诉讼,对260余起案件巡回审判。在巡回办案期间,还不失时机地对治调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辅导。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全院干警的宗旨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转变,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五年来,全院共有67名干警先后立功受奖,19个集体受到表彰。

抓业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法官攻读法学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提高业务素养。五年来,我院法官队伍学历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大专以上学历从1998年的68.8%上升到81.9%,大学本科学历从1998年的7%上升到26.2%。抓短期的业务培训,先后参加或举办《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行政诉讼法》、执行工作实务和WTO知识的培训,并于2002年分批选派中层干部赴上海徐汇区法院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学习,提升了中层干部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了对入世以后审判工作的适应能力。

抓内务管理。一是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院长接待日制度,并汇编成册,分发给每位干警,通过制度约束、规范干警的行为。二是强化审判质量管理,成立审判监督庭,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评查,并以院长督办令、通报令的形式加强对案件审限、质量的监督。三是成立监察室,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了自我监督,促进廉政执法。四是制订出台院机关行政管理规定,实行审判区、办公区、生活区“三区”分开管理制度,构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隔离带。

四、“两庭”建设成效显著

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工作,首要的是“两庭”建设。五年前,我院的办公用房和审判场地十分紧张,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审判工作的更好开展。因此,我院把1998年确定为“艰苦创业年”,把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并扎实有效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庭建设规模化、规范化的要求,先后撤销了城关、城北人民法庭,从人、财、物上不断调整、充实花园人民法庭,改善软、硬件建设。2000年经省高院考核,花园人民法庭被授予“省级五好法庭”荣誉称号。2002年区划调整后,我院及时充实加强航埠、石梁人民法庭审判力量,较好地发挥了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

狠抓审判大楼建设。为适应审判工作不断发展和审判改革逐步深入的客观需要,全院干警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大力加强“两庭”建设。1998年底征地21.34亩,动工建设审判综合大楼,在党委、政府、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建筑面积达11000平方米的审判综合大楼于2002年2月投入使用,办公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为审判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为我区的法制建设增添了新的亮点。

五、主动接受外部监督

人民法院审判权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法院工作必须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时也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年来,我院认真学习贯彻《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条例》,认真贯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时报告法院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审判情况,积极争取支持,主动接受监督。出台了《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若干意见》,我院的重要活动和重大工作,都邀请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提案,及时研究,及时办理,认真落实。聘请廉政执法监督员监督法官审判和执行工作,通过召开律师座谈会、印发“法官寄语”、实行挂牌上岗等多种形式,努力拓宽监督渠道,把对法官的监督管理列入社会视角。

回顾五年来的工作,我院深深体会到,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法院工作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只有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法院工作才能全面发展;只有强化大局观念,自觉服务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改革开放,法院职能才能充分体现;只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公正效率为主题,审判工作才有立足之本;只有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审判机制,法院工作才有活力;只有紧抓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人民法院才能树立良好形象。

五年来,我院虽然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和“两庭”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主要是:一是队伍素质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需要。有的法官对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够重视,宗旨意识、群众观念不强,精神状态不佳,超审限办案、超期限执行等质量问题依然存在;还有少数法官廉洁自律不严,审判作风不正,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望。二是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对有些故意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制裁措施和手段不够有力,少数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严肃执法的形象。三是法院审判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独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的建立还处于起步阶段,队伍的教育、管理、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四是执法环境仍不够理想。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法院公正司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哄闹法庭、殴打法官及其他暴力抗法事件仍有发生。五是执法条件仍有待改善。办案经费困难,配套设施滞后,不能适应审判工作更好开展,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对此,我院将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克服畏难情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六、今后法院工作思路

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公正效率为主题,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法院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基础,以人民满意为目标,着力抓好审判、改革、队伍三件大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为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是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坚持“严打”方针,总结“严打”经验,准确适用法律,严惩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继续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发展环境。二是大力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增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意识,努力创造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法治环境;依法审理涉及弱势群体的各类案件,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三农”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依法公正审理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积极稳妥审理行政案件。要通过行政审判有效地化解行政纷争,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能完善。四是努力缓解执行难。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行队伍的作风建设,完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强化执行考核,确保执行权公正运行和执行效率的提高。

以法院改革为动力,努力推进制度、机制创新。依照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与要求,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各项改革,完善法院管理制度,努力健全责权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审判机制;要全面推行排期开庭制度,按照定案件、定程序、定法官、定开庭时间和地点的要求予以排期;要继续探索和推广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要逐步规范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准确把握争议焦点,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要不断深化审判管理措施和审判监督改革,进一步强化立案庭审判控制中心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案件管理的力度。

以队伍建设为基础,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确保准入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和较高的素质。要强化思想政治工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强化法官职业意识,提高法官职业素养;要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坚持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两手抓,鼓励和支持干警参加多层次、多形式的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确保目前尚未达到《法官法》规定学历的现职法官到20*年符合任职条件;要大力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法官职业形象,继续完善各项便民措施,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大力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法院内部的纪律约束,加大对法官违法审判的追究力度,防止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确保法官队伍清正廉洁;要进一步发挥廉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约束法官业外活动,促使审判人员养成良好的司法操守。

高质量庭院经济实施方案范文2

引言

自1978年11月原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试点开始,经济审判庭和经济诉讼逐渐从全国各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和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并为1983年9月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所确认,从此形成了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分立的格局。回顾经济诉讼走过的20余年历程,我们不能否认经济诉讼在支持和推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立法,提升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促进法学和法学等多个方面所作出的性贡献。但是,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经济审判庭被撤销。“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建立,宣告终结了经济诉讼的发展前程,似乎是“经济审判工作已经历史性地完成了它在特定时期所承担的特殊任务”。[1]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改革措施,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经济法学界的强烈反响,至今余波未了。

经济法的实施不仅要依靠行政执法,还必须强化经济法的可诉性,重视运用司法手段来保障经济法的实施,这是为大多数经济法学者所达成的共识。但是,经济审判庭被撤销后至少在短时期内堵塞了经济法实施的诉讼保障之路,因此,这一举措遭到广大经济法学者的一致反对是当然之举。[2]广大经济法学者们的态度折射出他们对经济法独立品性的坚决捍卫和对经济法实施的重新审视。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举措已成定局的情况下,笔者愿意把研究的重点投向对以往经济法学研究的反思和对经济法诉讼保障机制的独特要求和构建设计上,因为这对于在将来真正建立独立的经济审判机构和经济诉讼机制更为重要。

一、对经济诉讼历史和现状的三点反思

反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措施是否足以否定经济法的独立和真正经济诉讼的建立呢?诚然,从表面上看,经济审判庭的撤销似乎意味着经济法的司法救济途径就此中断,但是,从长远来看,经济庭的撤销极有可能为建立真正的保障经济法实施的经济审判机构提供巨大契机。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大多并非经济法性质的案件,如果说有的话那也是极少的一部分,大多数还是涉及民商法的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经济庭撤销而改为民庭,至少在表面上是对理论界特别是经济法学界提出的经济庭“名不副实”之观点的接纳。对从事民商法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人士而言,将他们理论视域中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返朴归真”,大为认同。而对经济法学者而言,我们有必要为一个经济审判的空壳的撤销而惋惜吗?显然不必,因为名不副实的经济审判庭的撤销,反倒凸显了经济审判的缺位,为我们建立独立的经济诉讼理论和完善经济法的实施条件提供了极好的实践契机。因为经济法的独立部门地位并不仅仅是一种纯理论的构建,而且已经得到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确定,特别是伴随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而已经存在并且将长期大量存在的有关市场秩序、规制市场主体行为、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社会分配关系等类型的经济法案件,确实因现行民事审判无法有效解决而缺乏司法救济的途径。

反思之二:是什么造成了轻视经济法实施问题的现状,特别是对经济诉讼理论研究的缺乏?尽管类似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这样的话语经常被加以引用或阐发,尽管多年来我们在经济实体法理论的研究上取得长足进展,然而,缺乏对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理论的研究和现状却是现实。例如,对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之间的关系,对经济诉讼独立特性的揭示,或者说对经济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和联系的系统论证都付之阙如。我们缺乏对经济诉讼理论系统的研究和对现实密切关注的热情,可能源于经济法理论本身的不成熟或所谓“纯粹性”,或许我们更愿“坐而论道”,认为经济诉讼研究是诉讼法学界的事,经济法实施问题是实务界的事。而正是这些似是而非的借口或理由一步步导致了对经济法实施问题特别是诉讼保障问题的疏忽以及对经济诉讼程序建构的漠视。

反思之三:为什么极少有人提出经济诉讼程序的大致结构?在笔者狭窄的视野内,仅见极少论述经济诉讼的文章,而其中又多以该不该建立独立的经济诉讼为重点,至于对建立一个怎么样的经济诉讼程序,则很少有人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这种不愿(或不敢)突破传统观念的作法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试想,没有人提出一些初步设想,那就没有形成争论焦点的机会,就不能诞生成熟系统的理论,更谈不上对实践的指导。具体到经济诉讼,没有经济诉讼独立性的揭示和一种具有可行性的诉讼程序设计,怎么能让实务界试验这一程序并由此而相信经济诉讼独立的必要性和经济诉讼程序建构的可能性呢?我们不妨作这样的设想:倘若理论界就经济诉讼独立性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已就真正意义的经济诉讼模式达成了共识,并为实务界特别是司法机关所接受,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200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就不是撤销经济审判庭,而是经济庭审判功能的转换或正名,或者撤销经济庭后,建立起其他具有真正经济审判功能的专门法庭。

二、经济诉讼独立性的客观依据及其含义和特征的法律界定

(一)经济诉讼独立性的客观依据

诉讼是社会冲突不能和解并经过其他也不能解决的最终、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不同诉讼类型的存在取决于不同社会冲突的性质差异和程度强弱以及反映到不同实体法上的质的规定性。经济诉讼能否独立存在也需从社会经济冲突和相应实体法的规定中去寻找依据。

1.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质的经济冲突的大量存在和尖锐化,是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伴随着我国社会变革的不断发生,社会经济生活正经历着剧烈的深刻变迁,经济冲突已呈现出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局面。拨开繁乱的社会经济生活的迷雾,不同经济冲突的性质归属和特殊表现依然是清晰可见的。第一类就是伴随市场的培育发展和市场调节机制功能作用的发挥,植根于市场的平等性、自由性、竞争性和自发性而存在的经济纠纷大量发生;第二类是根源于市民社会对国家的警惕和抗衡而产生的规范政府有限、有序运行而发生的经济冲突也大量出现;第三类是基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经济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而倍受关注。面对各自拥有不同属性和特质要求的不同类型的经济冲突,自然不能采用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应对,这就为我们在法律上采用多元的应对措施和手段提供了最深刻、最根本的依据。

2.具有自身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大量诞生和实施,是经济诉讼得以独立存在的实体法律依据。面对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冲突,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调整着应对策略和措施。就法律手段而言,大量新的调整手段和法律机制应运而生。而这些新生的法律现象确是有着不同于传统民商事、行政等法律特质的新事物,它们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国家干预性和社会公益性,不论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不论是对广大市场主体运行的规制和广大社会弱者群体的保护,还是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社会分配关系和可持续发展的干预,无不如此。这种新型实体法的大量出现,不论它被称为经济法或是被称为其他,都不影响它的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和实现而对司法救济所提出的特殊要求,从而也就对被称为实体法“姊妹”的程序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3.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解决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经济冲突的特定诉讼制度和诉讼实践,是经济诉讼独立存在的直接实践依据。针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传统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包打天下”的作法已经表现出很大的不适应性,为此,世界各国均已适应本国国情的需要作出了各自的调整和突破。不论是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作出突破或异化,还是传统三大诉讼模式的整合或嫁接,都是这一现实的直接证明,如美国的反托拉斯司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诉讼程序和州反托拉斯与贸易法规的规定,尽管还称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但呈现出了与传统民事、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制度设计和程序要求。[3]再如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审查及审判规则同样具有不同于传统诉讼模式的特别诉讼程序特征。[4]

4.在我国,专门性审判机构设置的撤销和特别程序规定的缺位,是重构我国独立经济诉讼的紧迫现实依据。不论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何种理由撤销了经济审判庭,在实践上确实造成了专门审判机构的缺位和其他审判机构难以应对特别经济冲突的尴尬局面。尽管在经济庭存续期间,由于其受理的案件大多归属民商事领域而颇受人们质疑,但在撤销之后,却又表现出某些不可缺少的现实需要。实际上,在经济审判庭被撤销之前,它已经担负起解决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质的经济冲突和经济纠纷的实际任务,这在我国已经多次召开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的内容中已得到了明确体现:积极审理好与宏观调控关系密切的案件,抑制通货膨胀,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积极审理好与经营机制转换相关的案件,促进企业制度的建立;积极审理好与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案件,促进商品、、技术市场的建立、发育和完善;积极审理好涉及农业、经济的案件,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等等。以上任务的确立与落实,无不体现经济诉讼与其他诉讼的不同特质所在。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撤销经济庭的举措是不慎重的,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倒退。

综上所述,经济诉讼的独立性是一种现实的需要,法律的需要,也符合世界潮流,有其客观存在的依据。

高质量庭院经济实施方案范文3

一、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

年初以来,我院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这一中心任务,着眼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准确把握法院工作与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切入点,以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继续抓好审判和执行工作,为建设“平安××”,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应有的司法保障。

⒈认真开展刑事审判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今年刑事案件收案数量比去年有所增长,月,全院共新收刑事案件件人,同比分别上升和;审结件人(含旧存),同比分别上升和。结案率为。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把案件审查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质量。刑事案件上诉件,上诉率为,其中全部或部分改判件。大力推广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提高审判效率,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件,占总结案数的,普通程序简易审件,占总结案数的。刑事案件平均审限天,当庭宣判件,当庭宣判率达。认真落实防止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继续保持超期羁押案件零的记录。

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共审结“两抢一盗”案件件人。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审结挪用资金、偷税、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件人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件人。积极开展集中打击和涉毒违法犯罪专项活动,共审结案件件人审结涉毒案件件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继续抓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工作,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件人,其中对名初犯、偶犯的未成年罪犯,本着有利教育的目的,分别判处了单处罚金和宣告缓刑等较轻的处罚,为矫治失足青少年创造有利条件。

⒉精心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维护经济安全、社会和谐。

共新收各类民商事案件件,审结件(含旧存),同比分别下降和,结案率为。

严把案件质量关。通过质量意识教育,抓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全院民商事案件整体质量有了新的提高,月民商事案件上诉件,上诉率为,同比下降了个百分点,上诉改判件无发回重审案件。

努力提高审判效率。认真落实简繁分流审判制度,扩大简易案件受理范围,提高诉讼进度;加强审限管理,建立案件报备制度,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个月内未办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五个月内未办结的民商事案件,实行跟踪监督,严防超审限。

高度重视案件审理效果。立足化解和疏导矛盾,积极采用诉讼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将诉前、诉中、诉后调解相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传统优势,做到“案结事了”。月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件、经调解撤诉件,调解、撤诉率达。其中、、等基层法庭调解、撤诉率达到了以上。坚持从维护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精心审理,妥善审结了一批集团性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社会效果良好。

⒊慎重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努力促进依法行政。

共新收行政诉讼案件件,审结件,同比分别上升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件,同比上升。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件,执结件(含旧存)。

在审判中,坚持从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非诉行政执行尤其是房屋拆迁等矛盾较为尖锐的案件时,注重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仔细研究最佳执行方案,既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开展,又注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⒋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实际利益。

新收执行案件件,执结件(含旧存),结案率达,执行标的万余元,执行标的到位率达。全院继续保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今年月,我院被评为全省个“先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法院”之一。

将执行标的到位率和执行案件质量纳入业务考核范围,使执行业务考核从单纯数量考核向质量考核转变,增强对债权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意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认真贯彻执行穷尽理念,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穷尽所有执行手段,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以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继续注重借助外部力量缓解“执行难”,积极争取党委、人大与政府支持,改善执行环境;继续加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案件、执行矛盾易激化的案件以及热点案件的执行,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积极疏导、协调,促使当事人和解或自动履行。

二、积极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和体现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服务品质。

年初以来,我院坚持完善制度与落实制度双抓并举,积极开展司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和体现司法公正。

——认真梳理、修订和完善现有各项 规章制度,装订成册,建立了一套涉及队伍建设、审判工作、行政管理、司法为民等各个方面的科学管理运行机制,以完善的制度促司法规范化。

——规范法官细节行为,提升法官形象。印发《法官行为提示》条,对法院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细节问题,提示法官正确的处理方法和应当避免的情形,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维护法官的形象公正。实行院风院貌督查制度,采取实地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全院各部门的院风院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督促改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督查,全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得到了增强,工作效率、工作作风以及庭风庭貌、办公环境都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实施庭审考核,规范庭审行为。成立庭审考评委员会,以观摩庭为主线,通过旁听审判人员庭审,从法官着装、言谈举止、指挥当事人举证质证、归纳争议焦点等方面进行考核,对查明案件事实、调控庭审节奏、掌握庭审气氛的能力进行点评,按庭审规范记分,从而有效促进审判人员克服庭审随意性,严格按规范办案。组织司法警察进行业务素质集中培训,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使值庭、羁押进一步规范化。

——规范执行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把“改善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思想、规范执行行为”作为执行工作重点,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进一步做到公正、公开、规范、文明,以程序合法确保实体公正;认真贯彻执行省高院关于执行九项制度,严格落实执行权分权行使、扣押查封物品拍卖以及分配公示等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拍卖委托抽签制度和执行听证制度,确保执行各环节公开、公正、规范;高度重视规范、文明执行,坚持以思想工作为主、强制执行为后盾的工作方法,注意文明用语,重视做好被执行人思想疏导工作,努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解决执行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强化审判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违法的裁判,按照“有错必究”的原则,坚决依法提起再审,共办理审监案件件,审结再审案件件;严格落实内部案件质量监督制度,全面落实立审、审执和审监分立,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强化不同诉讼环节间的相互制约;严格落实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督察室共检查案件件,编发《督察简讯》期,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案件裁判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

——切实加强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对全院个基层法庭的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进行了全方位检查和监督,并根据“严格、规范、科学”的要求,查漏补缺,努力提高人民法庭管理水平,使法庭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促进法庭各项工作的开展。

——规范人民陪审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要求,认真开展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确定了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由省高院组织的封闭式法律知识培训,并接受了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使人民陪审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

三、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扎实改进司法作风,保障群众司法利益。

年初以来,我院不断完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把司法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具体措施贯穿到法院工作之中,保障群众的司法利益。

——认真落实《人民法庭司法为民条措施》和《关于为普陀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渔农村群众提供更多司法服务,为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基层法庭充分发挥扎根渔农村、接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在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政府采取非诉调解等方式,及时妥善处理了一批突发性事件和纠纷。为方便群众诉讼,法庭在辖区内四个交通不便的社区设立法庭巡回审判点,安排干警定期赴各审判点值班,受到了辖区群众的欢迎。

——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及时提供司法救助。共对件民商事案件缓交诉讼费万余元,减、免交诉讼费元(其中件全免、件减免),及时解决了部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优势,重视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提高基层调解工作水平。共组织基层人民调解员培训会次,累计培训余人次。社区巡回法官定期走访社区,接受法律咨询,指导社区调处纠纷,促进了基层有关组织及时消除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

——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坚持实行工作统一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专人办理、分工协作、层层负责,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共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人次,并诉前调解件涉及劳动工资、损害赔偿等案件,促使当事人及时兑现应付款项万余元,及时解决了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消除了一些不稳定因素。

——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渔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刑庭、法庭专门与学校建立法制教育网络,定期为学生上法律知识课;法庭派干警担任辖区中小学的法制辅导员;法庭坚持每月向乡镇村及调解组织送发“以案讲法”的法制宣传资料,在当地受到了广泛欢迎和好评。月份,我院还结合保持共产 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组织了多名法官利用双休日休息时间送法到个未设法庭的海岛,为群众解答有关法律问题。

四、以专题教育活动为抓手,全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和党员干部先进性建设,确保队伍整体素质稳中有升。

年初以来,我院坚持以人为本,扎实推进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高素质法官队伍。

——开展专题教育,提高政治素质。积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认真学习法院系统内的一些先进典型人物、事迹,组织部门中层干部到外地先进法院考察,向兄弟法院学习高效的办案经验,组织开展“如何在审判工作岗位上体现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和“立业在法院,奉献于司法”的主题大讨论等,使干警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法院党员干部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增强了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积极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结合本院实际,认真查摆问题,狠抓落实整改,扎实有效地开展了各环节工作,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继续抓好法官业务素质建设。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一素养三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先后邀请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汤黎明副院长和华东政法学院邹荣教授为干警讲课。鼓励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研究疑难问题,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自我学习提高,—月,全院干警共撰写学术论文和调研文章余篇,编发内部调研刊物《审判思考》期,举办审判业务沙龙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例会次。组织开展审判能力集中考评和优秀审判长选任活动,对在审判岗位上的审判人员庭审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进行一次量化考核,通过考核,在全院形成一股比能力、争先进的良好氛围。继续做好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工作,加快提高全院法官的学历层次。通过论文研讨、邀请专家开讲座、审判业务沙龙、专题例会、专题学习会等一系列措施,促使法官业务知识结构得到及时更新,业务水平和办案技能得到新的提高。

——加强法官廉政建设。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逢会必讲,警钟长鸣,并结合先进性教育以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等活动的开展,加强法官廉政意识教育,提高法官自我约束的能力;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法官廉政保证金制度,约束法官不廉洁行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与社会廉政监督员、法院工作联络员的联系,强化对干警八小时外廉政情况的监督。一年来,未发现干警违法乱纪情况。

——继续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系和沟通,自觉将审判工作置于代表监督之下。狠抓人大司法评议整改方案的落实,及时向人大汇报司法评议整改落实情况,通过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在去年司法评议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不足,进而推进审判工作的开展。向人大报告上半年法院工作,向区政协通报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积极配合区人大常委会对我院近几年执行拘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法院工作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由专门机构依照相关程序办理,并狠抓落实,及时反馈,以此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寄送《审判动态》和《法院工作简报》,通报法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为人大代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共组织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庭审次,累计旁听余人次,为代表依法监督司法工作创造条件。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审判人员大局意识还不强,还存在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在有些案件的处理中,未能把握好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司法为民理念还未深入到部分审判人员的头脑中,司法为民举措兑现上还存在缺陷,部分审判人员不重视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解释工作;三是执行工作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多,执行案件执结率虽然较高,但标的实际到位率较低,对一些故意逃避、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制裁措施不够有力;四是有些审判人员的法律适用水平、庭审驾驭能力等方面还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研究,不能较好地适应新类型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五是少数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存在态度欠文明、工作方法简单、执法形象不佳等现象,有的审判人员不注意谨言慎行,特别是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表态草率,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六、二六年工作思路

××年法院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公正与效率”不动摇,坚持司法为民不放松,继续强化审判职能,狠抓队伍建设,努力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建设“平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具体围绕以下六方面开展工作:

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队伍建设不放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强队伍,抓素质”的工作重点,确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把队伍建设置于基础性地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和教育,进一步增强干警大局意识、司法为民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进一步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继续以岗位培训、能力培训为重点,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审判业务培训,结合审判实践进行三个能力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的三个能力。采取讲座、讨论等“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进行一些专题性的教育培训。结合审判实践,开展应用型审判研究,完善调研工作机制,指导审判。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严治院。始终把加强院庭两级班子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上的关键所在。进一步增强班子工作实战能力,增强院庭领导的党性观念,积极发挥院庭领导的表率作用。

⒉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

在审判工作中要坚持从全局的高度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把办理具体案件与服务大局紧密联系起来,防止和避免因机械执法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极端事件。刑事审判要突出搞好综合治理,继续贯彻“严打”方针,把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与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民事审判要突出搞好化解矛盾,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做到定纷止争,力争“案结事了”。行政审判要突出搞好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与行政 机关的联系,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既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力促进依法行政。

⒊以及时有效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不断推进执行工作。

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地、及时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寻找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的突破口,扭转执行工作被动局面。深入推进公开透明执行工作制度,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建立执行结案率、实体执结率、标的到位率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做好涉诉稳定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把化解和处理涉法上诉摆到突出位置来抓,坚持矛盾化解和防范两手抓,落实责任制,在案件处理上要努力把工作做深做透,抓牢抓细,打“主动仗”,确保从源头上减少冲突对抗,最大限度地降低不稳定因素滋生的可能性。

⒌认真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强化宗旨观念,构建审判贴近群众的司法为民机制,在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推行便民措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文化差异,依法适度行使职权,强化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加强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继续实行速裁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做到快审快结。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按“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审结合”的原则,将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法官调解、调解员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尽量通过调解方式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高质量庭院经济实施方案范文4

一、依法惩罚各类犯罪,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院立足于打造平安瑞安及时总结两年来严打整治斗争经验,重点突出,打击有力,巩固了严打整治斗争效果。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已连续两年被评为温州市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少年法庭被授予首批温州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着眼于社会稳定,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依法严惩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平安感的多发性犯罪,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狠狠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了市犯罪高发的势头。

依法惩治贪污贿赂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惩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反职务廉洁性的犯罪,加大对虚开增殖税发票、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金融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继续通过集中宣判、新闻报道、警校挂钩、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把打击效果全面深化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去,努力发明良好的治安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方针,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主动协助当地党政部门和依法指导基层调解组织调处各种纠纷。

二、充分发挥调节职能,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各种利益格局调整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不时呈现。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全面贯彻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依法调节各种民事、行政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化解了社会矛盾。

依法调节经济关系,服务经济建设大局。民商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证的重要途径。院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切实抓好各类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案件的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企业破产案件,做到严格依照法定顺序,规范操作,制止各种悬空和逃废债务的行为,保证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依法调节人身和财产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院强化人权保证意识,通过审判活动,依法调节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民事关系,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面对多发的土地征用弥补、拆迁安顿、宅基地分配等群体性诉讼和矛盾容易激化案件,始终坚持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偏重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对劳动争议、损害赔偿等案件,办案过程中注重采取调解、财富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严格依照修正后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认真处置离婚、抚养、赡养、继承以及家庭财富分割等案件,促进了家庭和睦和社会文明进步。

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院遵循《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依法受理了涉及公安、土地、城建、水利等各类行政案件,力求慎重审理,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加强执行工作,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院继续贯彻中发〔1999〕11号文件精神,以服务建设信用瑞安为目标,着重在执行力度和工作规范上下功夫,不时提高执行水平。

实行执行措施穷尽。院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规定执行人员在执行措施未穷尽的前提下,不得中止、终结执行。同时,注重因案制宜,积极探索公告督促、新闻曝光、举报奖励、执行听证等一系列执行新方法,增强了执行效果。

规范执行工作方式。院执行局去年被市委列入开展效能革命参评单位。以此为契机,院从建章立制入手,不时规范执行运行机制,提高执行规范水平。实行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相分离,为相关权利人拓宽了执行救济的渠道。实施执务公开,推行亮牌上岗,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布了执行规程、案件查询、执行工作禁令等内容,加强了执行作风建设。对委托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进行集中管理,加强监督。其中把财富公开拍卖作为工作重点,提高执行财富处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努力实现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公正和效率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院以此为目标,认真总结经验,巩固中求发展,不时完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审判效率和质量。

加强调查研究,推进审判管理改革。院注重通过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权威。全年先后组织召开四次较大规模的研讨会,对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集中探讨,共撰写论文40多篇,对25项具体审判操作问题统一和规范了做法。为完善审判流程管理,院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对案件衔接、文件传送、审判监督等多个方面作了改进,扩大法院局域网功能,从而加快案件流转速度,减少非审判用时。为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积极开展了网上裁判文书点评、公示和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等活动。

开展司法大检查,健全办案质量保证体系。依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院以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为目标,集中时间和精力,深入开展了司法大检查活动。以查案为主要形式,全面查找在司法指导思想、审判作风、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等方面存在问题和不足。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梳理归类,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并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入手,努力构建法院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院通过配强审判监督力量、推行院长质量讲评、建立案件质量档案、开展庭审观摩等措施,加大对日常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办案顺序,确保办案质量。

调整法庭设置,提升人民法庭的综合功能和整体水平。为集聚和增强法庭整体功能,院不时加强法庭的规模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继前年完成马屿法庭扩建工作后,去年陶山法庭又喜迁新居,为我市法庭工作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依照上级法院的要求,党委、人大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法庭撤并工作,改变法庭审判力量分散、装备较差等不良局面,增强了法庭综合实力,使有限的人力、物力得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

院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司法队伍为目标,依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学习教育,改进审判作风,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进一步纯真了干警队伍,提高了整体素质。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依照市委和上级法院的安排,组建了温州市法院系统首家业余党校,并以此作为党建学习平台,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广泛开展了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宗旨教育,营造了广大干警奋发向上、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涌现出一批秉公执法、勤政为民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注重开展法律业务培训。院注重高层次审判专业人才的培养,共有51名干警参与法律本科、法律硕士研究生等教育,进一步提高法官学历教育层次。同时,大兴岗位练兵之风,积极开展业务研讨、审判经验交流、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调动了干警学习业务知识的热情,促进了法院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全年共接受各类培训153人次,输送18批次23人赴省法官学校接受培训。目前,院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117人,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75人,分别占在职干警总数的86.7%和55.6%为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积极落实司法为民措施。院把司法为民作为立院之本,专门制订了18项司法为民举措,积极推行审务公开、风险提示、诉讼引导、司法救助等手段,把各项亲民、敬民、便民、利民措施贯彻到审判和执行工作全过程。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免、缓交诉讼费61件24.3万元。对身体方便老年人、残疾人坚持巡回就地开庭,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退休金和劳动报酬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院专门通过《瑞安日报》对群众关注的执行措施作出六项承诺,其中本院裁判案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生效证明书、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经批准可以减免执行费等举措得到广泛好评。

稳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针对新形势下法院反腐败工作的特点,强调开展清正廉洁教育、坚持正面引导的同时,本着预防为主、抓早抓小抓苗头思路,着重建立和完善了廉政月评、投诉惩戒、过失案追究和一岗双责等制度,构筑关口前移、重心下放的廉政工作机制。继续坚持拒腐蚀登记,并规范上交物品的处置。适时调整内部目标管理方案,着重落实廉政责任,健全了内部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去年全院无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院被评为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

今年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一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自身建设的任务更加繁重。根据上级政法工作、法院院长会议和中共瑞安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今年我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突出公正与效率主题,践行司法为民要求,深入开展效能革命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完善法院管理机制,继续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证。为此,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强化审判职能作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临时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不时巩固和发展严打整治斗争效果。继续发挥调节职能,通过民商事和行政审判,积极建议老实信用、平等互爱的社会风气,以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合法权益。要立足稳定,坚持依法、审慎的原则,妥善处置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易激化案件。要按照依法、高效、文明、规范要求,进一步提高执行水平,继续坚持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态势,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第二,完善诉讼运行机制。继续依照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努力解决与审判工作不相适应的因素,着力构建符合审判规律和特点的法院工作格局。要大力加强调研,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案件流转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不时规范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要强化自我监督和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审限、执限跟踪管理,从制度上保证提高办案质量。要积极发扬枫桥经验积极参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要空虚简易审机构力量,扩大简易顺序适用范围,推广速裁审判方式,降低诉讼本钱,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

第三,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要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和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为契机,大力加强法院作风建设,努力营造求真务实、扎实干事的机关形象。要继续完善学习教育制度,引导全体干警树立现代法治意识,遵守司法礼仪和职业道德,增强自律意识,筑牢廉政防线,努力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要坚持任人唯贤和德才兼备原则,完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增强法院队伍的活力。继续抓好专业培训、岗位培训和预备法官培训,进一步优化法官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要以创建省级模范五好法庭为载体,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推进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要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提高司法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完善后勤总务保证机制,更好地为审判工作和全院干警服务。

高质量庭院经济实施方案范文5

某某人民法庭

某某人民法庭

某某人民法庭

二、项目建设单位:某某人民法院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投资估算:156.585万元

五、项目建设期限:

第二节市区基本情况

市区是中心城区,总面积169.6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20.4平方公里,辖区一乡两镇、九个街道办事处。全区有蒙、汉、回、满、朝鲜等22个民族,总人口40余万人,其中常住人口30万人,常年暂住人口12万人,流动人口日均2万人。

第三节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位于,全院现有13个内设机构,分别是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立案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政工科、办公室、调研室、法警队,有三个派出人民法庭,分别是南新街人民法庭、永巨人民法庭、城郊人民法庭。现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102人,其中包括院长1人、副院长3人、纪检组长1人、庭长13人、副庭长8人、审判员42人、书记员22人、法警8人、工勤人员4人,负责辖区内所有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工作。从近三年案件审理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4500余件,受理案件数量年均递增15%左右。

第二章法庭概况

第一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本工作职能

人民法院所辖的三个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全区各类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

第二节红山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基础设施情况

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按照上级的要求,虽然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使部分基层法庭的建设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建设的“五有”标准,但由于法院经费严重不足,历史欠帐较多等因素的影响,造成三个基层人民法庭至今没有自己的办公和审判用房,不得不暂借房屋,作为审判办公用房,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和人员的增多,派出人民法庭现有审判用房的面积、布局已不适应审判工作的基本需要,严重影响了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人民法庭情况:位于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昭乌达路以北4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4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5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0人,2004年受理案件58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20件。南新街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二、永巨人民法庭情况:永巨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卫星路北侧,管辖红山区昭乌达路以南5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13万人。庭内现有干警11人,2004年受理案件543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10件。永巨法庭现租借房屋办公,面积120平方米,有电话1部,汽车1辆。

三、城郊人民法庭情况:城郊法庭位于红山区东郊原城郊乡政府北侧,管辖红山区桥北镇、红庙子镇、城郊乡范围内的各类民商事案件,辖区面积150平方公里,辖区人口6万人。庭内现有干警9人,2004年受理案件642件,年均受理各类案件560件。城郊法庭现租借城郊乡政府房屋办公,面积150平方米,有电话2部,汽车1辆。

第三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规划背景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是审判机关的最基层单位,人民法庭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工作大局,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人民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人民法庭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保证.只有良好的审判工作条件,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才能使大量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才能使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司法为民的宗旨得到落实。为改善三个派出法庭的审判、办公条件,虽然我院经过多方努力,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鉴于红山区地方财力状和我院实际情况,目前无法靠自身财力解决现有困难,因此,急需上级财政予以支持。

第二节法庭用房建设的必要性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法庭履行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辖区内民商事等各类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艰巨任务。由于基层人民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基层、最前沿,因而人民法院承担的审判工作任务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基层人民法庭来完成的。为了保证人民法庭依法履行各项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尽快解决基层法庭房屋建设的问题。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基层人民法庭管辖范围内,有赤峰市制药集团、赤峰市啤酒厂等大型企业,因此,加快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做好辖区范围内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解决纠纷,制裁违法行为,对红山区形成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和构建民主和谐的社会秩序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将实行审判、办公分区管理,不仅避免法关于诉讼参与人不必要的接触,杜绝司法腐败,而且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和公开审理案件,提高审判质量,进行法制宣传,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规范和建设人民法庭基层基础建设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法庭用房竣工后,除了有办公室、审判庭外,还有了接待室、立案庭、宿舍、食堂等用房,同时配备网络设施,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庭无房的问题,将对新形势下的人民法庭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为广大群众参与诉讼,接受法制宣传,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也必将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第四章规划方案版权所有

第一节总体方案

根据上级的统一要求,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和审判机关职能特点,按照轻重缓急,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的原则来规划,达到“起点高,实用强、投入少”的目的。为此,人民法院规划用两年的时间完成三个人民法庭用房建设项目,整个项目总建筑面积219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156.585万元(由于赤峰市属于地震活动较频繁地区,工程造价在平均造价的基础上上浮30%),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来源全部申请国债资金,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第二节具体方案

一、2006年规划新建南新街人民法庭用房,总建筑面积为73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为52.195万元,全部申请国家资金解决,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二、2007年规划新建永巨人民法庭用房、城郊人民法庭用房,总建筑面积为1460平方米,土建工程总投资为104.39万元,全部申请国家资金解决,项目征地费和相关的建设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和我院自筹解决。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一节项目建设中的管理

项目在建设中,将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对土建设计、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国债资金运用等环节上,严格按照哟关规范操作,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杜绝浪费和挤占挪用,使项目工程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最终确保国债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二节项目建成后的管理

项目完成后,及时主动地纳入法院的固定资产,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将成立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房屋、及时修缮,清除使用安全的隐患。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节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了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成立法院人民法庭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由区委分管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区法院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法院,主任由分管人民法庭的副院长兼任,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二节做好前期工作

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基层法庭用房的实际情况,了解存在主要问题,对建设方案,多方征求意见,采用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工。

第三节管好用好资金

在建设资金管理上,按照有关要求,本着“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积极投入自筹资金”的方式,实行“两条线”管理,对国债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采用“三专一封闭”方式运行。即“专项调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按照工程进度申请资金,实行滚动报帐,工程验收后进行决算。

高质量庭院经济实施方案范文6

按照法院的业务分工安排,民二庭主要集中审理经济纠纷类民事案件,如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等法人、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这类经济纠纷案件,案情复杂、争议大,矛盾突出、对立强,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本人所负责的民二庭全庭人员团结协作,埋头工作,全年收案364件,比上年同期增加21,案件收案得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结案309件,收结案也达到了100,全年度没有一件案件被中院发回改判,审判工作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商事审判能力。由于辖区人口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限,案件数量少,案件类型单一是我庭案件的主要特点,为了弥补案件数量上的不足,我庭全体审判人员个个心中都紧绷着案件质量这根弦,在办案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牢固树立了办案办出精品、办成铁案、只许对不许错的理念。全体审判人员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精品意识筑牢了提升案件质量的基础,而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则是案件质量提升的必由之路。为此,我庭随时关注司法信息,关注相关司法理念和裁判尺度的变化,力求随时掌握、紧紧跟上。对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比较其中的变化。选购权威的审判指导书籍,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并相互交流审判心得,定期组织审判人员对疑难案件的讨论,有效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技能。在学习中,我庭还针对案件类型的变化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如随着我区建设由“旅游型”转向“城建型”,我庭受理案件中土地使用权纠纷和房建纠纷逐渐增多。我庭除专门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讨论相关案例外,还专门去农工办、土地局、城建局相关部门走访学习,领会政策精神,做好法律法规与政策在实效运行方面的衔接,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有了更准确的把握。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全庭同志在工作中,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自已的工作指针,继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理及目的要求。在工作中严格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自已的工作指针。审判中,不孤立地办案,不片面地办案,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工作方法,转变工作态度,做到不因自已工作方法不当,态度不细而引发当事人不满,引发新的上访问题,想法将案件在我庭的审理程序中平静地处理掉。如我庭今年办理的一起十年上访老户案件,1995年,家住××区刘马路村的村民刘厚钦与刘马路村5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组33亩土地改造为鱼塘。1999年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讼后,刘厚钦开始上访。该纠纷经过多次诉讼处理,并经法院多方调解,区政法委也多次对原告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但刘厚钦置若罔闻,屡次越级进京上访,歪曲事实,无端指责法院和政府,造成了法院和政府工作的被动。对于刘厚钦这个十年上访老户,××法院一直非常重视,院长多次接待刘厚钦,及时听取合议庭的汇报,并指定民二庭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我院认为,如果单纯就案办案,虽然案件可以了解,但却可能引发刘厚钦继续上访,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此,法院做了大量的法律释明及息诉稳控工作,在刘厚钦岳父去世期间,刘院长及庭室负责人主动借钱给他办理丧事,春节期间,办事处及时带着过节慰问品看望刘厚钦。法院还向区政府建议,针对刘厚钦生活上确实困难,可以考虑重新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最终,这些关怀和温情打动了刘厚钦,意识到自己误解了法院和区政府,主动撤诉,同时写下了书面承诺,保证以后绝不再到处上访。

三、以“司法为民”为目标,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了更好的作好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目标,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审判工作。

1、树立大局意识,紧贴区委工作,突出审判重点,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我庭紧跟区委加快发展的一系列部署,调整审判布局,把准审判方向,把区委确定的“加快推进××新区建设”中心工作,作为民商事审判服务的重点领域,努力与区委中心工作合拍、同步。一是依法规范经济秩序,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体系。买卖、借贷、承揽合同纠纷是市场经济中最为普遍的纠纷,占民商事审判案件的近80。我院突出重点,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促本文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形成,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二是加大服务辖区经济发展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今年省委省政府作出了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这一重大战略决策,我庭上下积极研究顺应措施,决心乘这一决策东风进一步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推动辖区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为此,我们特地展开专题调研,走访 了徐州发电有限公司、区发改委、房管局、火花、庞庄、××办事处等单位,结合调查问卷,征求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找出法院在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等方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与薄弱环节,联系审判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对策,为法院在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加快推进××新区建设等方面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工作明确了方向。三是稳妥审理企业转变经营模式过程中出现的承包、联营、租赁、兼并等相关案件,依法推进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工作中,我们针对这些案件涉及多方利益,容易矛盾激化、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实际,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四是稳妥调处拆迁纠纷,推进××新区城市化建设步伐。随着××区城市化进程加快,需要征用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地安置补偿等纠纷随之增多。对此类纠纷的解决,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对此,我院在审理中,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力争将纠纷通过调解妥善化解,说服当事人自觉履行搬迁义务,既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我区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五是认真审理涉农纠纷,助推新农村建设。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耐心持续做好调解工作,引导农民转变发展观念,息事宁人,积极融入平安、和谐新农村建设。

2、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审判与服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努力实现最佳司法效益

一是做好诉前调解,及时化解矛盾。对涉及政府、重点企业、具有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案件,我院在立案受理前先行组织协调,尽可能在诉前平息矛盾,避免诉讼后陷入被动,产生不良影响。二是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出发,因案制宜,灵活执法。我院对重点企业推出了“三不”措施:即不轻易保全、不先予执行、不随意拘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对被诉的困难企业,灵活采取措施,“放水养鱼”,给企业以休养生息的机会。三是以“胜败皆服”为工作目标,注重行使释明权,实行判前说理和判后说法制度,深入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做到案结事了。由于我院注重法律释明,当事人撤回的比例同比上升了13。四是加强诉讼调解,促进社会和谐。在民商事审判中,我院把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审判人员注重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对接,借助社会各种力量,抓住一切可能调解的机会,尽力促成当事人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充分发挥律师、诉讼人、当事人亲友以及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多渠道做工作;与区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区妇联、交警大队、企业工会等建立联动机制,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共同调处纠纷,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推进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化。

3、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司法能力,不断改进和提高民商事审判工作

民商事审判工作繁重而复杂,对法官的司法能力要求很高,我院牢牢抓住队伍建设这个关键,确保完成日益繁重的民商事审判任务。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保证民商事审判健康开展。认真落实重大部署、重点工作、重要案件汇报制度,积极拓宽接受人大监督的渠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认真对待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评议,及时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件和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依靠人大监督提升司法水平。二是加强业务建设,提高司法能力。我院建立以审判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为核心的民商事审判管理体系,每月对法官的办案数量、审理天数、质量等多项指标等进行考评、通报,并及时分析解决存在问题。三是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形象。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认真查找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积极构建“家庭护廉网和创建廉洁司法示范庭”,提高家属对法院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家属的助廉意识,进一步促进干警的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

三、存在问题和今后工作的打算

近两年来,我院民商事审判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离加快发展的形势、离区委和人大的要求、离社会各界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所担负的民商事审判任务和责任更加重大。民商事审判已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和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途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将按照市中院“争创全国一流法院”的要求,树立“质量优先,兼顾效率”的管理理念,认真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努力开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始终坚定服务大局的方向,为区委中心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强化民商事审判职能,更加注重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更加注重维护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更加注重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快立、快审、快结各类民商事案件,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二)深入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指针,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实效。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建立、完善便民的诉讼机制,公开诉讼事项,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妥善处理好涉诉,努力营造和谐稳定、适于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实现公正高效的工作目标。我院将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影响案件的审理情况,主动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案件审判情况。虚心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议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办、交办的案件,落实专人登记、督办,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作为开展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强大动力和后盾。

(四)加大民事调解力度,努力追求案结事了,息事宁人。在法院内部,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强调“调判结合”,追求“案结事了”;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 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工作,积极发挥与司法行政机关等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构建完整的大调解工作联系网络,有效提高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