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封面范例6篇

申报材料封面

申报材料封面范文1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计划的通知》,《云南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试行意见〉的通知》,以及现行有关职改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现将2012年度云南省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者,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执业范围和聘用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二、凡申报护理正高级职称者,与医、药、技系列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保持一致,必须具有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不少于5年,并按照聘用本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三、今年“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案例分析”的考试考核工作,仍由各州、市卫生局或组建“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单位组织实施。“三专”考试考核的合格成绩须作为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的准入条件和推荐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必须经“申报心血管内科学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推荐。为严格评审纪律,坚持以出席“高推委”的评委一次性有效投票结果为准,评审结果不复议,评委推荐同意票达2/3以上者(通过票数产生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才可上报推荐评审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发表的著作、文章必须刊登在经国家管理部门正式许可出版的出版物上。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不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只须在评审表中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

七、报送评审材料要求:

(一)个人及单位提交材料:

推荐评审表一式两份(16K纸双面打印或手写);

(二)个人提交材料:

1.学历证(含本专业起始学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及聘书各一份复印件;

2.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89号)要求,提供相应级别的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各一份复印件;

3.必须有加盖州、市卫生局人事部门,厅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可公章,在基层累计服务一年的证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发表著作、文章、获奖证书各一份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书;

为保证审核材料和评审工作的质量,对每一位申报人员负责,“个人提交材料”原件必须经过公示,提交审验复印,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厅直单位主管部门或州市卫生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意见后,必须加盖认可公章,所有申报材料须真实完整、清晰规范、分类装订(按附件1要求整理装订)按时上报。

各单位人事部门报送评审材料必须认真核对,同时报送与申报人员“4.1版纸表名册”内容完全一致的软盘,确保此项工作无错漏。软盘必须使用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4.1版软件报送(网址:)同时须认真核实填写“材料袋封面”(附件2)并粘贴于个人报送材料袋的封面。“材料袋封面”标准格式请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网址:)。

报送评审材料时间:2012年7月14日—20日

申报材料封面范文2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商业街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09】158号文)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根据《关于推进上海商业特色街区发展的意见》(沪经零[20*]154号文)等的文件要求,决定今年继续在*市开展上海特色商业街命名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⑴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商业规划;

⑵经营已达2年以上,且效益良好;

⑶总长度300米以上(中心城区项目可适当放宽到200米以上);

⑷同类商品或服务高度聚集,具有鲜明的定位和特色,能为消费者提供种类齐全、规格众多、设施完备、服务专业的商品(服务),在当地消费者和外来游客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⑸主营行业经营收入占商业街总收入的70%以上、品牌店(特色店)数量占街区内店铺总数的50%以上;

⑹交通便利、配套齐全;商业与文化、景观与建筑、特色与环境有机融合,整体形象协调统一;

⑺经营和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规范,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无假冒伪劣商品;规章制度完备,商业街管理机构健全,处理顾客投诉及时;

⑻符合城市管理、环保、卫生、交通、治安和消防等规定要求。在照明、电力等系统上能采用节能设备;对周边生活无噪声、油烟等环境污染。

二、申报材料

1、内容组成

a:封面;

b:申报表。每张申报表填写一个申报项目,如须申报多个项目,可自行复制表格填写;

c:文字材料。对申报项目的形成沿革、经营特色、典型商户、管理制度、区域影响力等方面进行总结,字数不少于2000;格式:标题二号宋体加粗正文、正文三号仿宋体;

d:特色商业街运营管理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或其它证明文件;

e:照片:反映特色商业街概况及相对部分不同角度的现场彩色照片。照片不少于15张,规格为7英寸。

2、制作要求

申报材料须同时以书面和电子两种介质上报。

书面:材料a—d,制作规格为A4幅面,用文件夹统一装订、材料e(照片)单独装袋。书面材料共需2份;

电子:材料a—c,编辑保存为WORD文件、材料d、e经电子扫描后保存为图片文件(JPEG、BMP或GIF),然后将以上申报材料刻录成光盘。电子材料需1份。

3、*通知和申报材料格式可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4、*月*日前,由各区县商务委将完整的申报材料送至市商务委商贸行业管理处。

三、申报命名程序

包括申报、评审、公示、命名四个阶段,*着自愿、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月初—*月*日)。根据自愿原则,由各特色商业街的运营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准备材料后,向所在区县商务委提出申请;区县商务委根据申报条件和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特色商业街填写推荐意见后,向市商务委正式申报;

2、评审(*月*日—*月*日)。市商务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区县商务委上报的特色商业街材料进行审核,开展实地考察和论证,确定入选名单。

3、公示(*月*日—*月*日)。入选名单将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4、命名(*月初)。由市商务委正式发文,公布评选出的上海市特色商业街名单,并予以宣传和表彰。

附件:1、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2、申报表样式;

申报材料封面范文3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第六条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第八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

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第二十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章土地总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第二十二条土地总登记应当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第四章初始登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第二十六条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八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二十九条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条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一条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三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四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三十六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第五章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第六章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第五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五十六条土地登记注销后,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并经公告后废止。

第七章其他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第五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条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

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一)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的;

(二)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不予受理的;

(三)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加以记载。

第六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预查封裁定书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得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第六十五条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执行查封的人民法院提交的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者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行办理查封登记。

第六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其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查封法院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处理的,对剩余部分,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自动转为查封。

预查封的轮候登记参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八条查封、预查封期限届满或者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查封、预查封登记失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查封、预查封登记。

第六十九条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第八章土地权利保护

第七十条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七十二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

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土地和房屋登记工作的,其房地产登记中有关土地登记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其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和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报材料封面范文4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报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②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③获得本科学士学位满 6 年(到录取年的 9 月 1 日)的人员,可按照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以同等学力身份报名者,须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全国核心期刊上已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以第一或第二作者),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五名));

3、身心健康状况符合北京大学研究生入学体检要求。 4、申请不转档的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须为高校教师或研究机构研究人员。

二、报名申请

1、采取网上申报,我院博士研究生网上报名时间为 10 月 16 日 12:00 至 12 月 8 日 12:00,详见博士研究生报名公告(网址: grs.pku.edu.cn/zsxx/bszs/bobmxx)。

2、申请者于2018年1月2日中午12:00之前向我院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寄(送)达以下申请资料。我院预计于 2018 年 1 月中下旬公布考核候选人名单。

(1)北京大学 2018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请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网址:admission.pku.edu.cn/bm)进行网上报名,上传相关材料,并打印“北京大学 2018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报名时须提交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或研究生部的证明信,录取后须补交学历和学位证书,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到注册;只有学位证书而无毕业证书者,报名时须提交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持国(境)外学位证书者,报名时须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3)身份证复印件。

(4)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可提供论文摘要和论文目录等)及其他代表性学术论文(是否发表不限;可提供含杂志封面的复印件)。

(5)毕业院校的正式成绩单原件。

(6)个人陈述(含对报考学科专业的认识、拟定研究计划,3000 字左右,下载网址:grs.pku.edu.cn/zsxx/bszs/bobmxx/)。

(7)两封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副教授(含)以上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推荐信(下载网址:grs.pku.edu.cn/zsxx/bszs/bobmxx/);

(8)三年内(2014 年 10 月至今)的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复试时携带原件进行确认。

备注:(1)以上所有申请材料,请按序号顺序排列并用燕尾夹夹好,放入大信封中再寄送。大信封封面请注明:申请人姓名+申请导师姓名+申请人手机号。

(2)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 5 号北京大学对外汉语教育学院 219 室,研究生教务(收)。快递单上请注明:博士申请材料。邮编:100871。电话: 010-62753291。邮寄请使用 EMS 或顺丰,以保证寄达学院。面交材料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1:00,下午 1:30-4:30),地址同上(北大南门内路东第二栋楼)。

(3)所有申请材料恕不退还。

三、选拔方式

我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选拨工作。“申请-考核制”分初审和复试两阶段进行。

1、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根据素质审核结果,择优确定进入考核的候选人;

2、考核将根据各专业的具体要求采取专业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差额复试,对学生的学科背景、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考察;

3、外语能力:以下英语水平证明可以得到认可(复试时需出示原件):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成绩 60 分及以上,本年度博士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报名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6 日 12:00 至 12 月 8 日 12:00,考试时间为 2018 年 1 月 6 日。英语托福 90 分及以上;英语雅思 6.5 分及以上(A 类);国家英语专业八级成绩合格;三年内在相应的英语国家或地区获得过学位。提供其他语种(仅限学校规定的法语、德语、日语、俄语)语言水平证明的,须由院招生工作小组评估和认可,也可参加 2018 年 1 月 6 日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小语种考试(合格标准另定,该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4、复试时间一般安排在 3 月中下旬(以学院网站通知为准)。申请人须参加专业笔试,满分 100 分,考试时长 3 小时;综合面试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0 分钟。面试形式为向考官进行陈述,内容包括个人科研经历和成果介绍、对拟从事研究的领域的了解和看法、本人拟进行的研究工作设想及理由等,并回答考官提出的问题。

5、笔试或面试任何一项考核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从合格考生中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公示十个工作日。

6、被录取新生的入学资格只在当年有效。新生入学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正式注册,体检不合格者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五、考核范围说明

考生应具备扎实的第二语言教学学科理论基础。其中:汉语作为第二语言·语言要素研究领域:重点考察语言学理论、汉语语言要素及教学研究等领域,特别是语法、词汇的理论知识和分析能力;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教学理论与教材研究领域:重点考察第二语言教学理论、课堂教学研究、汉语教材研究等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分析能力;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习得研究领域:重点考察第二语言习得理论、习得过程、影响习得过程的因素等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分析能力。

六、其它事项

1、学习年限、毕业就业、学费、奖助学金、学生住宿按我校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2、有关招生指导教师的情况可参阅我院网站“师资队伍”栏目;

3、如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作弊及其它违纪行为,将根据学校规定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录取资格及学籍等。

七、招生咨询

申报材料封面范文5

申报人  孙相杰                                   单位 郯城县重坊镇中心小学 (审核盖章)

申报方式(普通/10年/20年/30年)  10年   

申报级别(中级、高级、基层高级、正高级、基层正高级)  中级   

请以此页为封面按顺序装订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份

3、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      份

4、教师资格证……………………………………………………………………………………………………………………      份

5、事业单位考核表或年度考核结果证明………………………………………………………………………....      份

6、继续教育证书………………………………………………………………………………………………………………       份

7、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及奖励(含专利)证书………………………………………………………....      份

8、师德考核档案…………………………………………………………………………………………………………………      份

9、教务部门任教经历证明………………………………………………………………………..…………………………     份

10、其它材料…………………………………………………………………………………………………………………………     份

注:将上述证件用透明胶分别粘贴在A4纸中间位置,然后用订书机在装订线处装订成册即可 论文论著不需要装订.

附件:

简易装订                                                                    注意保护原件

…………………………………………………………………………装     订     线………………………………………………………………………………

市中专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装订目录(市)

申报人                                    单位镇中心小学  (审核盖章)

申报方式(普通/10年/20年/30年)  10年  

申报级别(中级、高级、基层高级、正高级、基层正高级)  中级    

请以此页为封面按顺序装订以下材料(不易装订的材料可不装订)

1、展示课教案、评价意见表…………………………………………………………………….      份

2、六公开监督卡………………………………………………………………………………………..      份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      份

4、个人承诺书…………………………………………………………………………………………….      份

5、市乡镇学校职称评审申报承诺书……………………………………………………     份

6、市乡镇学校从事教学工作公示表(10年20年) ………………………………     份

7、三龄两历一身份………………………………………………………………………………………     份

8、市中专中小学教师近四(五)年任课情况公示表………………………      份

9、职称材料审核责任人签字表……………………………………………………………….....     份

申报材料封面范文6

各市建委(局)、人事局:根据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组织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各单位要根据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市、本单位的考试报名及材料核实工作。二、考试时间、地点及考试科目20**年度注册工程师系列考试定于9月22--23日举行,考点设在合肥工业大学(南区),资格考试编码见附件1,考试时间见附件2。三、考试规定及报考条件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蓝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三角板、橡皮以及计算器(无声、无编程功能),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见附件3。四、申报材料(一)20**年首次报考人员申报材料(1份)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见附件4)。报考人员务必在申报表封面注明报考类别、级别、专业(编号及名称参见附件1);2、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实后当场退还);3、近期一寸免冠同底照片3张(其中1张贴于申报表上并由所在单位核实盖章);4、所在单位出据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实践年限的证明;5、不符合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时还需提供满足要求的设计图纸(本条仅适用于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重考人员申报材料(1份):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务必在申报表封面注明报考类别、级别、专业(编号及名称参见附件1);2、前次考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市、各部门负责核实原件并加盖公章);3、近期一寸免冠同底照片3张(其中1张贴于申报表上并由所在单位核实盖章)。五、申报程序及时间1、考生个人自愿申报,所在设计单位对申报人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甲乙级单位报考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中直驻**甲级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其它单位报考人员申报材料一律由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人事部门进行初审。3、根据考试管理工作的需要,今年报名工作仍采用“人事考试信息管理系统”。报考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各市、各部门和中直驻**甲级设计单位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考生材料录入软盘(报名信息录入要求详见附件5)并校对无误后,于7月17-20日内将所有申报材料,连同汇总表(2份,见附件6)及汇总软盘报送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六、考试费用考试费用标准及收缴方式详见附件7。七、考务工作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由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委会办公室、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工与上年度考试相同。各报考单位请于9月上旬持单位介绍信到**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领取准考证)。考试期间不统一安排考生食宿。合肥工业大学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9号,可乘公交大、中巴111、109、128、122等路至合肥工业大学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详见附件8。各市建委、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中直驻**甲级设计单位要对报考材料认真审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弄虚作假、设计单位擅自接受外单位人员挂靠报名考试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对无规定学历证书、使用过期身份证、报考人员姓名与身份证或学历证书不一致的,一律不予报名考试。附件:(见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编码2、20**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时间表3、20**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表5、考试报名信息录入要求6、20**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7、20**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8、20**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生须知9、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考试使用规范、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