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合作社合作协议范例6篇

村民合作社合作协议

村民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1

法定代表人陈仕富,该社社长。

委托人向定林,该社会计。

委托人黄平,重庆市丰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包叙定,该市代市长。

委托人傅强,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人刘炳国,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丰都县罗边槽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张维贵,该社社长。

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罗边槽村一社(以下简称罗边槽村一社)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社诉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一案作出的(1999)渝高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红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永欣、杨临萍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孟凡平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20日,重庆市丰都县林业局(以下简称丰都县林业局)收到丰都县人民政府转来的罗边槽村一、四社请求确定林地林木所有权的申请书,遂于同年6月29日,在丰都县林业局、高家镇人民政府、高家镇林业站、罗边槽村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罗边槽村一、四社达成了“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协议”。该协议书有一社社长谭洪银、四社社长张维民等人员签字;有丰都县林业局、高家镇人民政府、高家镇林业站、罗边槽村村民委员会等调解人员签字,但没有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同年7月9日,丰都县林业局以丰都林发(1997)46号文向丰都县人民政府呈报《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解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加盖了丰都县林业局印章,并附有调解协议书。同年12月7日,罗边槽村一、四社再次为山林权属发生纠纷。1998年6月,丰都县人民政府根据罗边槽村一社的申请,责成丰都县林业局、丰都县信访办、高家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林权争议进行调查。此间,罗边槽村4组村民张德富与罗边槽村1组发生民事纠纷,1998年4月15日,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1998)丰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罗边槽村1组与4组双方在县林业局和高家镇政府主持下达成的界线调解协议有效”;同年8月1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渝三中民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罗边槽村1组与4组在丰都县林业局及有关部门调解下达成的界畔协议应为有效”。同年12月3日,丰都县人民政府以丰都府发(1998)157号作出《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罗边槽村四社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999年4月1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渝府复(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认为,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达成的调解协议具备《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要件,丰都县林业局呈报给丰都县人民政府的“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解情况的报告”和作为附件的调解协议书系主从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5目的规定,撤销《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

罗边槽村一社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罗边槽村一、四社为相邻的林木林地发生争议后,丰都县林业局、高家镇人民政府、高家镇林业站、罗边槽村村民委员会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丰都县人民政府明知罗边槽村一、四社双方达成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其又对同一争议地作出处理决定,系重复处置行为,无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渝府复(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重庆市人民政府1999年4月12日作出的渝府复(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诉讼费1000元,由罗边槽村一社负担。

上诉人罗边槽村一社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罗边槽村一、四社达成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协议”既未以林权证、土地证为依据,又未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调解协议书上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且丰都县林业局丰都林发(1997)46号报告上虽盖有丰都县林业局印章,但并不能以此印章来代替调解协议书上的印章,故该调解协议书不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丰都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的丰都府发1998〗157号决定,是丰都县人民政府的第一次处理决定,不属于重复处置行为;丰都县林业局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违反《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理机构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该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并认定丰都县人民政府作出的(1998)157号决定系重复处置行为均是错误的。请求撤销(1999)渝高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辩称:

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丰都县林业局丰都林发(1997)46号《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解情况的报告》是行政机关的正式公文,其与作为附件的罗边槽村一、四社达成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协议”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且该调解协议书有两社社长、罗边槽村村长、村支书以及调解人员等签名或盖章,并报丰都县人民政府备案,该调解协议书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丰都县林业局主持调解林权纠纷是规章赋予的职权,不需要丰都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理机构的主体资格;根据《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处理罗边槽村一、四社之间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以上事实,有1997年2月20日罗边槽村一、四社请求确定林地林木所有权申请书、1997年6月29日罗边槽村一、四社达成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解协议”、1997年7月9日丰都县林业局丰都林发(1997)46号文《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解情况的报告》、1998年4月15日丰都县人民法院(1998)丰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1998年8月1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三中民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1998年12月3日丰都县人民政府丰都府发(1998)157号《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1999年4月1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实地采界示意图、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林权证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之间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在丰都县林业局、高家镇人民政府、高家镇林业站、罗边槽村村民委员会调解下,达成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协议”。虽然该调解协议书未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的印章,与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不尽一致,但丰都县林业局以丰都林发(1997)46号文向丰都县人民政府呈报的《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解情况的报告》中盖有林业局的印章,附有调解协议书,可视为林业局对该调解协议书的认可;而且该调解协议书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三中民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关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有权处理丰都县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之间的林地林木权属争议。但是,在罗边槽村一、四社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政府又作出丰都府发(1998)157号《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否定该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相抵触,属于超越职权。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199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撤销《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村民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2

[关键词]新型农村;基层治理;成都市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127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2

1 成都构建新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实践探索

成都实践聚焦巩固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的目标,以“还权、赋能、归位”为着力点,创新基层党组织领导方式,健全社会协同治理机制,激活社会各治理主体力量,着力实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基层治理和利益分配四个方式的转变,形成了“一核多元、合作共治”的新型城乡基层治理新格局。

1.1 创新设立村民议事会制度,推动村级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

通过成立村民议事会,对村民自治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进行合理安排。一是夯实民意基础。在全体村民中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再从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成员。二是突出代表性。采取结构席位制,保证各村民小组至少2名议事会成员。三是强化公信力。为避免议事会成为“干部会”,制定了议事会成员中村干部不得超过1/2的相关规定。四是注重深系群众。在工作中,每一个议事会成员均安排固定联系10户群众。五是严格监督管理。组建5~7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在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担任监督委员会主任的须是党员议事会成员。

1.2 科学调整自治组织职能定位,推进经济职能与社会职能分离

建立村级事项准入制度,制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清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主要事项清单、可购买服务事项清单和村工作负面事项清单。明确村民议事会职能,使其作为常设议事决策机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村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财务收支项目等事项,对村委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3 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村级治理,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深化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引导社会组织主动作为,参与决策、咨询,开展社会服务、社会救助等公益活动,在发挥作用中提升社会影响力。建立发展基金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每年给予符合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一定的资金支持。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促进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

1.4 改进党组织领导方式,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改进党组织领导方式,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②由村党组织负责议事会议题的审查;③重大议题、建议、方案由村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充分讨论,再交由议事会表决实施;④积极鼓励党员参加议事会成员选举,充分发挥好议事会中党员的带头作用,对党员议事会成员的监督、表决等权力进行严格规定;⑤大力实施党员培养计划,把议事会成员中的非党员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每年将工作积极认真、带头致富能力强、群众基础扎实的优秀分子发展进入党组织。

2 成都构建新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成效

成都市在基层治理中探索建立的“一核多元、合作共治”工作机制,搭建起了广大群众与基层组织双向沟通、常态协商的制度载体,有效发挥了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服务功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和普遍认可。

2.1 延伸和强化了村民自治功能

通过创设议事会制度,注重从组织结构和人员代表性上保障基层群众参与的公开性、民主性,议事会成员扮演了议事决策主体和基层事务具体参与者的双重角色,使过去村级事务由少数人说了算转变为群众代表集体协商,调动了群众参与村级事务的热情,形成了“大家事我关心、集体事我参与”的良好氛围。

2.2 有效促进了基层矛盾化解

村民议事会搭建起了运用民主协商调解农村矛盾的制度性平台。改革发展中,很多从政策层面、以指令方式难以解决的题、难以化解的矛盾,甚至许多长期困扰的遗留问题和镇村干部难断的“家务事”,都在议事会这一平台上,通过协商达成了谅解和一致,实现了“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

2.3 提高了群众参与度

建立新型治理机制后,村组议事会成员既是议事决策的主体,又是农村各项事务的具体参与者,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和较强的公信力。由他们组成的议事会议事决策,改变了村级事务由村“两委”说了算的状况,也提高了决策的执行效率。

2.4 巩固了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

成都的新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明确了党组织的领导方式从全能型向核心型、管理型向服务型、包办型向引导型转变,建立了村党组织领导方式转变的制度性约束,成功实现了村级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领导。

3 成都构建新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成都经验的同时,人们怎样才能使新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这一新兴事物更具有生命力和可复制性,经过实践检验找到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使这一机制不断充实完善,更加系统规范。

3.1 权力边界界定问题

在新形势下,构建新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需要对几类关系主体进行权力边界的界定,具体来说,其包括党组织和议事会的权力界定、村民(代表)会议和议事会的权力界定、村委会和议事会的权力界定、集体经济组织与议事会的权力界定。

3.2 激励机制缺失的问题

村民议事会是在土地确权、灾后重建的背景下诞生的,群众选举议事会成员最初参与议事的积极性是因为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但要保持这种积极性有效、持续发挥,需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但现在村民议事会的成员参与议事,没有报酬保障。

3.3 村民政治参与问题

部分村民民主自治意R淡薄,民主政治观念薄弱影响了村民自治。当前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民主意识和自治观念不强,再加上外出务工人员偏多等原因,村务参与度相对来说仍然较低,不均衡的参与、非制度化参与时有发生。

3.4 村“两委”关系不协调的问题

当前村委会没有摆脱与乡镇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实际仍受乡镇政府的领导。《村民组织法》虽然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二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这种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方式。

4 完善新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路径

根据成都市实行新型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实际情况,要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重点是要加强党的领导、提升自治能力;整合社会资源、强化合作共治;深化完善“一核多元、合作共治”治理机制,以提高村级基层治理的实效。

4.1 合理确定边界,完善村级自治机制

以提升村级自治组织服务管理能力为核心,进一步强化村民议事会制度,明晰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和边界,构建各类治理主体权责清晰、合作有序的新型合作关系。合理确定党组织和议事会的权力边界、界定村民(代表)大会和议事会的权力边界、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权力边界。

4.2 强化村务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监督评议并定期向村级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内容、权限和程序,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两委”成员、议事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成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的评议制度。

4.3 发展新型农村经济组织

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上,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组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即在村里成立农业合作联合社,组里成立农业合作社,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管理经营本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维护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村制宜”,组建不同类型的集体资产经营组织,其主要包括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4.4 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体系建设

深化农村基层组织依法治理,发挥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提升基层依法行政的能力,推进“民主法治村”建设,完善农村矛盾调处机制,构建鼓励村民政治参与制度,必须对村民政治诉求的表达渠道、政治诉求的沟通渠道、政治诉求的实现渠道等进行制度性的规定,并实现制度之间的有机结合,形成机制。

村民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3

强力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讲话中指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专门队伍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在推进人口资源环境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新时期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之一是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要把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和这一方针认真贯彻,落到实处,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行之有效的途径,计划生育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作用,积极协调参与,强力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逐步形成“两委负总责,村(居)民搞自治、协会当骨干、群众做主人”的村(居)民自治格局,为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做出更大的贡献。笔者就此进行一些粗略的探讨。

一、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居)民自治中的优势

在工作实践中,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已建在最基层,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有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居)民自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一)组织优势。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已经建立了一个会长抓小组长,小组长抓会员,会员带动联系户的组织网络。协会小组(会员小组)处在村(居)民自治工作中的第一线,开展本组日常的计划生育工作,是育龄群众的活动中心,为村(居)民自治提供十分清楚的底数。县、乡(镇)、村(居)、组协会组织为村(居)民自治工作的落实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群体优势。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一般是村(居)人口总数的15%左右,会员多、联系广,会员生活在群众之中,与周围群众朝夕相处,对群众的思想和要求较了解,可以随时随地做工作,能为村(居)民自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职能优势。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五大职能中,宣传、服务两大职能在村(居)民自治工作中表现得尤为重要,宣传、服务两大职能是村(居)民自治工作得以贯彻落实的剂。

(四)权威优势。根据会员结构的特点,会员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德高望重的“五老”人员,他们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会员还有各方面能人、才人,在群众中有威望,能得到群众的信任、认同。

二、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协调参与作用,强力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

(一)提高认识,增强参与的自觉性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是将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公共事务,纳入村(居)民自治轨道,由村(居)民代表及其代表组织(村居委会、计生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婚姻、生育、节育等行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村民能够依法有效地处理本村(居)范围内的计划生育事务,直接行使计划生育民利的一项新机制,是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实践,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和科学的世界观、发展观,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还权于民的本质,是落实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和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群众根本利益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计划生育协会作为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具有会员众多、人才济济、群众面广、网络覆盖面宽的优势,是推行村(居)民自治的有效载体。在基层全面实行村(居)民自治,为基层协会作用的发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舞台。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依法积极自觉地主动协调、参与村(居)民自治,在参与过程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协调参与村(居)民自治的能力,认真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职能,做到事前参与当参谋,事中监督当骨干,事后评议上水平,推动农村、社区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充分显示计划生育协会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计划生育协会协调参与村(居)民自治应坚持的原则

1、党委(党支部)的领导原则。坚持党委(党支部)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县(乡镇、村居)的有机统一。党委(党支部)是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计划生育协会必须在党委(党支部)的领导下参与村(居)民自治工作,特别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2、合法性原则。村(居)民自治组织要依法建章,以章定规,按规办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村(居)委会与村(居)民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会员小组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与环情孕情服务对象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计划生育政策相抵触;制定的程序上,必须由村(居)民大会、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计划生育协会依法按照章程、村(居)规民约、合同、协议积极参与村(居)民自治。

3、群众性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村(居)民自治的核心问题。就是要依靠群众、发动群 众、组织群众,充分调动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让群众做计划生育的主人。计划生育协会要参与计划生育等各项工作的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落实民主监督职能,切实协助“两委”,做到决策讲民主、办事重民意。凡涉及计划生育等重要事务,协会都应参与意见,反映民声。同时,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敢为人先,奋力开拓,只要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抵触,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能有效地调动群众积极性的自治形式、内容都可大胆尝试,大胆改进。

4、各负其责原则。县、乡镇计划生育协会要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要认真协调参与村(居)民自治,并作好日常管理和服务。

5、稳步推进原则。各地要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6、注重实效原则。决不能搞形式主义,一定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

(三)计划生育协会协调参与村(居)民自治的形式和内容

1、参与形式。

(1)建立相关组织。要积极协助“两委”,主动参与村(居)民自治的相关组织。积极推荐协会中的积极分子参加村(居)委选举,同时,争取“两委”成员,村民组长参加协会领导集体,使计划生育协会更好地参与到村(居)各项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之中。

(2)在村(居)民自治章程中明确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地位和作用。村(居)民自治章程是村(居)民依法参与村(居)民自治的基本准则和制度。计划生育协会参与村(居)民自治,必须在村(居)民自治章程中确定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地位和作用,保证计划生育协会参与村(居)民自治的合法性。

(3)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计生协《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暂行办法》,积极参与村(居)民自治章程、村(居)规民约的制定,在“章程”、“公约”中明确协会的任务和要求,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基层协会要制定各方面的工作制度,使基层协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项制度要与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相吻合。

(4)加强基层协会组织网络自身能力建设。要把基层协会组织网络建设成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重要实现渠道,建设成为宣传网、服务网、民意网,通过有组织地参与城乡以计划生育为主的各项工作,促进基层民主自治。

2、参与内容。

(1)参与经济发展,推进小康和谐社会建设。要组织会员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农业适用技术、种养经营技术,积极发展生产、帮助群众增收致富。要组织会员帮扶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积极开展救助贫困母亲活动,要组织和发动会员,在推进小康和谐社会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努力发展先进生产力。

(2)参与人口计生工作,提高人口计生工作水平。一是参与有关计划生育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并监督落实;二是参与行政执法和行风监督,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三是参与生育政策的落实,对干部和群众的婚育状况、节育情况、计生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参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的实施,对扶助对象和帮扶对象进行审核、把关、落实;五是参与群众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娱乐健身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服务;六是参与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八是参与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关注母亲活动,促进生育观念的彻底改变;九是参与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创建优质服务县活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十是参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做到居住地人口与户籍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十一是参与以合同管理为重点的法制化管理,按照“制度健全、主题明确、双向对等、依法行政”的要求,做到“法制宣传落实、执法主体落实、双向约束落实、权利义务对等落实、执法监督落实”。

(3)参与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群众文明程度。参与“四在农家”、“双创”示范点创建活动,参与“五好家庭”、“新风户”评选,参与协调邻里纠纷,参与移风易俗和社会综合治理,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基本建设,参与社会公共卫生事业,特别是预防性病、艾滋病的知识宣传,参与敬老爱幼和社会公德教育活动,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4)参与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村(居)民自治示范达标县创建,加快城乡基层法制化进程。

三、加强基层协会建设,为在村(居)民自治中发挥更大更好作用提供能力保证

要使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居)民自治中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使其有能力担负起有关法律、法规和村(居)民自治章程以及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赋予的重任。

(一)加强组织建设。

巩固“协会组织建设年”活动成果,按照“三个优化”的原则,大力加强计生协会组织建设。协会组织建设是整个协会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1、选配一个好会长。协会会长一般由党政领导担任,也可由计划生育积极分子、科技致富能人担任。协会会长要努力做到:讲奉献、懂法规、会组织、会协调、会带头、会宣传、会服务、会管理。

2、选举产生一个议事能力强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必须做到“三强”:一是议事能力强,能代表群众提建议,能帮助党委、政府、村(居)“两委”实施决策;二是责任心强,“理事理事”,必须“理事”,理事要扎扎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三是群众性强,理事会成员中,干部不能超过20%。

3、建设一支好的协会小组(会员小组)体系。协会小组(会员小组)人员构成要合理,在划分上要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以村民组为单位建立协会小组,一个会员小组一般由10-15人组成,这样的规模,开个会在组长家里就能进行,切合基层实际。会员小组的构成可按三个方面进行划分:一是邻里型,即根据居住就近,活动方便的原则划分;二是亲戚型,即根据亲戚关系,划分会员小组;三是专业型,比如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可以划分一个会员小组或几个会员小组。会员小组长可通过直选的方式产生。在农村一般由女同志(育龄妇女小组长)担任。女同志担任会员小组长,有三个好处:一是女同志做计生工作方便,因为计生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女育龄群众;二是中年妇女比较稳定,外出打工的不多,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三是女同志心比较细,做计生服务工作扎实。会员小组至少一月开展一次活动,活动要做到六有,即有题目、有内容、有要求、有措施、有效果、有记录。

4、建设一支好的会员队伍。教育引导村(居)民,愿意当会员,愿意为村(居)计生工作和三个文明建设 做奉献。在吸收“五老会员”的同时,重视吸收有知识、有专长、有奉献精神的年轻人入会,不断提高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加强制度建设。

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村(居)民自治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村(居)民自治、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制度。如列席社区、村民委员会有关计划生育的重要会议制度,介绍情况,参与决策。协会定期向社区、村民委员会反映群众意见要求的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民主监督。协会与社区有关单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制度,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协调关系,整合资源。再就是计生协会内部不断建立和完善自己的工作制度,比如:会员大会制度、理事会议制度、分会长和小组长参加的工作会议制度、学习培训制度、评比奖励制度、小组活动制度、会员活动日制度等等,以保证协会参与村(居)民自治工作健康地向前发展。

(三)强化教育培训。

对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理事会成员、协会小组长、会员小组长、广大会员,认真进行教育培训,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一法三规一条例”和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学习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学习协会的有关知识,开展入会为什么、入会干什么的大讨论,开展学章程做主人搞自治当先锋活动,不断提高广大会员参与村居民自治的能力。

(四)建立激励机制。

村民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4

论文摘要:党的十七届三中会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保持农村社会长期和谐稳定。近年来,山东省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地探索。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离不开强有力的农村社会管理。提高农村社会管理水平需要在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制度和机制等方面做出努力。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强化农村社会管理,强调“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在经济社会发展处在关键时期,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的客观要求。

一、山东在加强农村管理方面的成功探索

(一)五莲县:"1 +4”农村民主管理模式

2007年以来,在五莲县委领导下,五莲县纪委牵头按照选举、分权、监督三位一体推进农村社会管理的思路,从优化农村权力治理结构人手,以民主监督为突破口,探索推行了“1 +4”农村社会管理模式(以下简称“1 +4”模式),"1”即建立村级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会),"4”即配套推行农村财务“双代管”、勤廉双述、村务公开、公章管理四项制度。

1.村村成立监委会,明确工作职能。监委会主要履行议事、监督、理财、联络四项职责,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质询权、建议权、违纪举报权。参与监督的内容包括:列席村两委会,监督村廉政建设制度落实和经济发展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参与村级事务、财务公开清单和报账前凭证审核工作,负责做好群众的联系沟通、说服教育等工作。

2.推行四项制度,规范监督行为。一是推行村务公开制度,强化村级事务监督。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都进行公开,特别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列人公开内容,达到了统一公开栏样式、统一审批程序、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内容、统一簿册格式的“五个统一”标准。二是推行勤廉双述制度,强化村级干部监督。按照“承诺、双述、问询、评议、反馈、奖惩”六步程序开展双述工作,把村干部的评判权交给群众,建立交流平台,规范干部行为,避免决策失误。三是推行农村财务“双代管”制度,强化村级财务监督。四是推行村级公章委托代管制度,强化村级权力监督。

(二)坊子区: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

近年来,潍坊市坊子区推行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在依法管理农村经济、社会事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内容。所谓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是指通过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约定等书面契约形式,把村委与村干部、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村委与其他单位及个人之间的各类事务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时间和违约责任依法固定下来。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村级财务、农民负担、集体资产承包、土地承包、村庄规划和建房、政务决策、公共事务、社会治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

2.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的具体做法。镇党委政府对村级各类事务进行梳理,根据各类事项的具体内容,分别应用不同的契约形式。在制作契约文本的过程中,特别是在确定合同、协议等契约的内容时,要求必须咨询有关专业人员,镇上还专门成立了审核小组对各村合同文本进行审阅把关,使各项条款符合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确保内容合法。

(三)苔南县:相沟乡农村社区管理

2006年以来,营南县相沟乡党委、政府,在实行村庄合并、膨胀村庄规模的基础上,依照当地实际,积极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理念,探索建立新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了新型的农村社区体制,初步实现了新的农村管理和发展模式。

1.打破原行政村建制模式,实行社区居民自治。根据道路路况及村民居住方位,在各合并村重新划分居民小区,引导居民接受居民小区的统一管理,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活动,把居民自治活动引人小区化管理。每个居民小区配备专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居民小区的社会治安、环境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矛盾调解等社会管理工作,在社区“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打破传统的村民小组设置模式,成立行业合作组织。为提高管理服务功能,乡党委、政府积极引导各社区采取商企联建、行业联建等形式,在社区内依法建立起计划生育、企业家、青年、老年、妇女、文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经纪人、平安创建、商会、交通物流等若干行业协会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及种植、养殖等专业合作社组织,把农村各项工作纳人行业化管理、产业化管理、群体化管理,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

(四)山东农村社会管理模式实践的启示

1.农村政治体制改革必须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深化,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农村社会管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紧密相连。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经济实力,从老百姓最需要的地方人手,抓好软硬件建设,包括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改善社会保障、加强安全防范、加快村庄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2.农村社会管理必须循序渐进地探索完善管理与服务体系。农村社会管理,着力点在于建立制度和机制。农村社会管理从不完善到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必须循序渐进加以推进。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必须不断探索完善农村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健全村级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机制。使村民参与决策、管理、监督的要求具体化、常态化、制度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

3.农村社会管理必须把解决实际问题、让居民得实惠摆上突出位置。让群众得到实惠,才能够有效地引导群众参与到农村管理工作中来。在推进农村社会管理上,一定要把为民办实事摆在突出位置,协调解决土地、资金等具体问题,才能充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社会管理的积极性。 二、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对策选择

(一)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为广大农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我国政府的四项基本职能,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近几年特别强调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农村社会的管理也要以此为重点,通过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定,为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因此,乡村基层政府要进行管理理念上的更新,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管理模式要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乡村基层政府要真正成为上衔政府、下联农民并为农民服务的机构,由重统治向重服务转变,由行政命令向与农民沟通协调转变;各部门明确自己的职、权、责的范围,贯彻职、权、责相统一的原则,避免越位、缺位和错位的问题,把工作重点放在保障农民权利、协调农村社会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安全稳定、加强农村安全网建设和解决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

(二)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社会管理职能

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上衔政府、下联农民,具有进行农村社会管理的独特优势。要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社会管理的职能,必须强化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党支部和村委会建设。要让那些政治素质高、有能力、勇于创新、农民信得过、能为农民谋利益的人进人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规划和充实工作内容,使党支部、村委会真正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骨干力量。二是明确党支部、村委会的农村社会管理职能,积极发挥作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指导下,做好农村党建、基础设施建设、倡导乡风文明、村庄环境治理、加强社会治安等工作;要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制定《乡规民约》和《文明准则》。

(三)大力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加强农民自我管理

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群众性社会组织对农民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所以,农村社会管理要大力发展各种群众组织。一是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二是培育农村新型社会化组织。农村社会中介组织是农民自我管理、相互扶助、共同提高的非政府组织。要积极培育服务农村的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民自己组织起来,成立农村合作社,发展各种农业协会,开展经济技术服务,提供法律援助、财务咨询等,使农民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维护农民自身的合法利益。

(四)完善实现农村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机制

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村官民选、村务公开、村事民议、村务民管等制度,拓宽广大农民民主参政的渠道,不断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向纵深发展,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二是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要建立健全农民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咨询制度,坚持村务定期公,在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机制上下工夫,使村务公开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是健全民主选举制度,保障村民的选择权。要从法纪上明确,在村委会直选过程中,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同时,对村委会班子候选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年龄、文化水平、遵纪守法情况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方面的条件也要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四是健全民主决策制度,保障村民的决策权。要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明确规定哪些属于重大问题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要规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程序、内容,明确规定,凡涉及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要由村党支部召集村委会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研究,提出方案,然后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交由村委会组织实施。五是完善管理民主的监督机制,保障村民的监督权。要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提高村务活动的透明度,强化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民主监督,建立并执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村民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5

9月11—12日,广东省在佛山市举行了高规格的推广顺德南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现场会。省委书记在考察南海农村综合改革、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和社区参理事会时兴奋地表示,南海的社区“小政协”模式是一个“破题之作”,值得探索。

“小政协”是篇大文章

南海的“小政协”模式得从务庄说起。2010年6月,罗村街道的务庄社区仿照新加坡设立了一个名叫“社区和谐共建理事会”的民间自治组织,旨在搭建一个群策群议的议事平台,让更多的居民与企业参与社区事务管理,促进社区和谐共建。两年多来,理事会先后对“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物业出租、村务财务制度、民生建设、奖教奖学、社会公益等事项,进行了决策咨询和有效监督,被形象地称为务庄“小政协”。此后,为进一步做实基层自治,做好协同共治,南海区各镇街的村居普遍借鉴并推广了务庄的这一做法,成立了类似的参理事会,“小政协”美名由此传遍南粤大地。

各种形式的村居理事会之所以能享“政协”之名,一则因其有政协组成形式之广泛性。如凤池社区参理事会,由社区各界各阶层精英35人组成,既包括“两委一社”干部,也包括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居民、妇女、青年、企业家、行业精英和退休干部等各方面的人士,还包括10名异地务工代表。二则因其具政协参政议政之功能,是社区群众的民主议事机构,能广泛地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对社区重大事项进行协商、议事与监督。比如凤池社区参理事会,每季度都会按照不同主题召开会议,通过创新开展政策咨询、民主议事和参政议政三项制度,为本社区的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和民主福利等重大事项把脉献策。而如今的务庄,无论是社区民生,还是经济发展大事,都会在理事会这个“小政协”上进行商议。谓其“小”,则因该组织主要设立在基层社区,且属民间自治性质。

基层无小事。“小政协”虽小,但纵览其设立由来,实可管窥南海乃至广东全省农村体制综合改革的大文章。南海的农村改革历来走在全省前列,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作为中国农村改革的“试验田”,南海率先开启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进入新世纪以来,南海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继续推进和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城乡互动,融合并进”的协调发展之路。尤其是最近几年,南海通过三旧改造,迅速壮大了农村经济实力。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南海农村经济总值达4800多亿,其中可支配收入超千万的村委会有49个,村小组20个。截至2011年底,南海区的村组两级经营性资产约为260亿元,村组两级可支配收入约为50亿元,社员股东当年的人均分红超过3100元。

蛋糕做大了,本来是件好事,但如何分蛋糕,却成了个棘手的问题。要分好蛋糕,首先要选好切蛋糕的人。按照传统的做法,切分蛋糕的人自然是村党支部书记,但他又同时兼任“经联社”社长和村委会主任,集农村党组织、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权力于一身。权力过于集中,既容易滋生腐败,也使得村主任分身乏术,基层稳定也因此隐患无穷,村级“反贪潮”、“外嫁女”问题随之爆发。南海区委书记邓伟根称此种现象为“农村经济组织‘绑架’自治组织”,他说:“政经混合的时候,村主任想服务都没时间服务,天天被分红的事情缠着,根本没精力搞公共服务。政经分离是建一个隔离墙,让经济的纷争不要左右了村居自治组织和党组织。”如邓伟根所指,一切问题的核心在于政经合一导致资源分配低效,基层组织的各项职能无法很好地发挥。

农村基层治理困难重重,根源在于传统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市场化、城镇化发展要求。如果不推进农村综合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问题,那就会出现更多的“乌坎事件”。如何推进农村改革,破解基层发展的难题?南海选择了以“政经分离”为切入口的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力图打破现有权力过于集中的格局,实现广泛有效的分权体制。社区管理“小政协”模式由此应运而生。

政经分离与居民议事

对于南海的农村综合体制改革,强调改革的方向“还是应该政经分离”。所谓“政经分离”,就是把村居的自治职能和经济职能相分离,即从原来的“两委”包办村居全部事务,到党支部、居委会、经联社、社区政府服务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五驾马车”并驱,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能与集体经济组织交叉任职。党组织抓党建,自治组织(村、居委会)管服务,经济组织(经联社、经济社)抓经济,三类组织各居其位,各谋其事。原先困扰农村基层发展多年的书记、主任、社长“一肩挑”局面已不复存在。

村民合作社合作协议范文6

关键词:村民委员会;民事责任;诉讼主体;村经济合作社;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66-02

1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甲村村民。王某某等人与甲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建立巡逻队协议书”,选择确定王某某等人为巡逻人员参加巡逻队伍建设,要求王某某等人严格按照有关制度执行夜间巡逻工作,每月工资每人壹仟元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王某某按照甲村村民委员会的安排,使用甲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摩托车执行巡逻任务并从甲村村民委员会领取工资。王某某在一次巡逻中,驾驶摩托车追尾碰撞前方手扶拖拉机,造成王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事故。王某某与甲村村民委员会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未果,为此原告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甲村村民委员会。经法院审理判决,甲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王某某1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就从甲村经济合作社银行帐户中划拨了14万元。甲村经济合作社就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以甲村村民委员会与甲村经济合作社系“两个牌子,一套人马”、财产混同为由裁定驳回。甲村经济合作社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请求对执行标的14万元停止执行;确认14万元属甲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件,在执行中,法院是否可以执行甲村经济合作社名下的存款。

2分歧

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是停止执行,理由村民委员会是村自治组织,而村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不等于村经济合作社,村主任不是社主任,村民不等于社员,两者管理职能不同,更非所谓“二个牌子,一套人马”。王某某与甲村村民委员会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甲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王某某13万余元。该判决确定的民事义务主体是甲村村民委员会。甲村经济合作社与甲村村民委员会各自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对外独立地承担责任。王某某也无证据证明法院划拨的14万元是属于甲村村民委员会的财产。

一种意见是驳回甲村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理由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等。村民委员会与村经济合作社在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牌子,一套人马”、财产混同的情况。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据此,村民委员会所要履行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执行村经济合作社财产并无不妥。

3关于本案引申出的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

(1)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理由: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予村民委员会广泛的权力,主要是管理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村委会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办理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事项;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对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因此村民委员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的范畴。

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可否将村经济合作社列为共同被告。

理由:一、村民委员会虽然被定位为实行村民自治、公共管理、社会服务、协助行政的组织机构,但又赋予它保障、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村经济合作社主要侧重于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村民委员会与村经济合作社虽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组织,但现实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千丝万缕,职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在一段时间内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存在“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情形。

(2)由于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在国家编制序列,在财产与运转经费上主要来源于村级集体经济收益与公共财政的补助。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有一定的保障标准,但运转经费保障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保障水平总体偏低、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等。且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包括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其他村级管理支出,一般均有特定用途。

(3)村民委员会承担民事责任对执行不予配合,有的转移资金逃避执行,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单方承担责任时,将财产转至对方名下。笔者认为,现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经济合作社行使,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村集体财产归全体村民

所有还是归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所有,所以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的案件,在诉讼中可将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共同,基于两者之间的关系,村经济合作社对村民委员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罗猛: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定位与职能重构,《学术交流》.2005年第5期

[2]黄细苟:村民委员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相关问题之思考,《南昌审判》.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