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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定点药店规章制度范文1
我光荣的加入了中国,成为了一名员,找到了我的人生信仰,也实现了我的人生奋斗目标。自我市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开始以来,在医保办工作至今。,我院成为市直职工医保的首批定点医疗机构。7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渐次铺开;,我院又成为梁园区职工医保首批定点医院,,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转入医保统筹管理,11月,目前覆盖面最大的,人数最多的城镇居民及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又全面开始。加上工伤保险及各类商业医疗保险。至此,覆盖我国的全民医疗保障正式全面开展并运行。接手医保工作伊始,对于我来说医疗保险工作完全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面对这项系统繁杂的工作,我努力在工作中摸索和学习。“一分耕耘一分收获”,8年来,在院党委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下,在市医保中心领导和帮助下,在全院医务人员的协作下,我院医保工作人员以服务于广大的参保职工为宗旨,团结合作、共同努力,使我院的医保工作走上了正规化、科学化、信息化和发展化的道路。作为医保的专职人员,我要对参保人员的保险金征缴、个人账户资金收入、核算、支付、结存等等做了大量而实际的工作,所有这些通过单位反映给参保人,给每一位参保人提供了一个明白账,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
我严格按照医保参保规程,及时做好参保人员的增减手续,并认真填写好各类报表,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时将数据上传至市、区、离休等医保中心数据库。我及时按照上级的规定对每年的慢性病体检及上报工作,极力通过各种方式,做到通知到本人及家属,尽力帮助医院患病职工及时得到有效有力的医疗保障,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和生活负担。我认真的面对参保人员,对于医保工作的疑问,我耐心而细致的做工作,确保医保基金的足额征缴,同时也确保了广大职工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保障。医保工作要求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保规定的病种范围,药品目录报销分类进行住院治疗。我们对各类医保住院病人,及时上报医保中心管理处,并定期不定期的对参保人员身份,尤其是住院的参保人员进行认真核对,以杜绝住院病人冒名顶替,分解住院、串换病种住院等违规现象的发生,确保我院医保工作的良好形象。
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我们与市直、光明区、离休干部管理科等医保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医院各科室都严格执行着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医保协议。约定,各项工作均受到了各级各类医保机构的好评。尤其是近三年来,市区县及异地医保就医病人来院住院人数逐年增长,与同类型医院相比,住院参保患者的人均费用、个人自付比例控制适中合理,受到了患者本人、患者家属及市区医保中心的赞赏。,我院被评为医保中心评为先进单位,我本人被评为医保工作先进个人。年,我代表全区医保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在全市医保工作会议上发言,得到了中心领导和广大医保专职人员的好评和肯定,这不是我一个人的荣誉,这跟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以及我院医务人员的信任和帮助分不开的。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一贯保持着员应有的道德品质和思想情操、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能力,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在广大参保职工和社会各界面前树立良好的医保专管员形象。
常言说:“喊破嗓子不如做出样子”。医保工作的宗旨就是服务于广大的参保患者,为广大的参保人员服务,但是这不应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在具体的工作中需要一支敬业、奉献、高效,乐于为参保患者服务的工作队伍,今后医保工作的重点是放在服务上,即让患者满意在医院,放心在医院。医保工作正逐步走向前台,必将成为一个服务窗口。医保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今后要开设医保对外公共服务咨询电话,印制城镇居民医保宣传单(册),深入社区小区接受服务咨询等等。工作中要实行“三个一”服务,即接好每一个咨询电话,接待好每一位参保人员,处理好每一项医保工作。凡事以患者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想起所想、争其所急、办其所需,热情、周到、文明的对待患者,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医疗保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医药卫生体系改革密切相关。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后,对社会保障工作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将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近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重点之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目标是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正处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发展的重大历史转折时期,能够赶上并有机会亲自参与和投身于这一伟大的事业中,是我们这一代医保人的幸运和骄傲。
医保定点药店规章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卫生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
县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县卫生局的配合下,负责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医原则。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
(二)结构合理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具体标准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确定)。
第六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二)被取消定点医疗资格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
(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四)停业或歇业的。
第七条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向县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经县卫生局同意,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四)近3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
(五)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上级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并完成资料审查与现场考察。经审查、评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县卫生局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认定。
第九条经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签署并递交相应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批准并签署服务协议承诺书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2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3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县卫生局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协调工作。二级医疗机构应明确一个科室专门管理,明确专职人员管理医疗保险工作;其它医疗机构应明确医疗保险管理责任科室,并配备熟悉计算机操作及医疗保险政策、岗位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工作制度、诊疗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参保人员享受优质、安全、方便、廉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保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宣传、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大门口醒目处公开悬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在收费大厅或醒目处设置“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公示栏”、“医疗保险意见箱”,公布医疗保险咨询和投诉电话,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医疗保险基本政策、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及相关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制度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第四章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正确引导参保病人看病就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病人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按照病历(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妥善保存病历(病案)资料。
定点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设立住院病人一览表,并在适当位置标明具体参保种类的标识。
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常见疾病诊疗技术规范,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病人。
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不得开“搭车”药。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本人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对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之外的自费药品实行限额,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5%,县级医院不得超过10%,超过控制比例须经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应当控制在10%以下,超过10%必须经参保人员或其亲属签字同意。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
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视情况予以互认,原则上不得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参保病人采取的治疗措施应当在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诊疗项目的自费诊疗项目或部分报销的诊疗项目,应当告知参保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应当按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或集中配送。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病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当执行转诊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县卫生局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
第五章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实行费用一日一清单制度,每日清单应由参保病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以方便参保病人查询及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参保病人出院时,应当出具住院医药费用详细清单,并经病人亲属签字。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医疗文书,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或者确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参保病人医药费用结算,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及有关费用补偿(报销)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报销)标准。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病人医药费用结算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的要求,做好参保病人的证件查验和身份辨认工作,认真核对参保病人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薄、医疗保险IC卡和医疗保险手册等证件,做到人证相符,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
(一)向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询问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
(二)调阅、查询参保病人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
(三)必要时,可以暂时封存参保病人的有关资料。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执行职务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应当及时了解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统计报表。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病人的医药费用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遇到以下情况,应当开展现场监审:
(一)接到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乱检查、滥用药,增加参保病人负担投诉的;
(二)在审查参保病人医药费用时,发现可报医药费用比例明显低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
(三)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方式违规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它有必要进行现场监审的。
第三十四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罚,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暂停直接责任人从事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并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门诊、住院病历、提供虚假检查报告单,为参保人员开具虚假医疗发票,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允许或纵容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串换成其它服务项目、其它药品的、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它物品的,或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五)帮助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套现的。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按服务协议进行处罚,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参加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审查或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或续签协议的;
(三)被卫生部门注销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卫生部门或劳动和保障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拒不履行卫生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五)不履行服务协议承诺的;
(六)发生其它符合取消定点资格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按定点医疗与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处罚外,由卫生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可暂停或取消责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并由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核对医保手册、医保卡接诊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
(二)将不符合住院或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提前出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或将本医疗机构有条件诊治的病人推诿给其它医疗机构的;
(三)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的,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合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四)不因病施治、重复检查、重复配药、超量开药的;
(五)不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六)医疗费用每日清单没有参保人员或亲属签字的;
(七)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将自费药品变换名称补偿(报销)的;
(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或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占已开展的医疗服务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
(九)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十)参保病人自费药品数量超过规定比例的;
(十一)内设科(诊)室承包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十二)以医保定点的名义从事商业广告或促销活动的。
第八章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任何人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向监察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县劳动保险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并为之保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认定,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站签订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第四十一条农村合作医疗村级卫生组织及乡镇卫生院门诊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医保定点药店规章制度范文3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合政办[]59号)精神,为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平安、有效、经济、便当为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巩固、规范、提高、发展”工作思路,深入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建立健全体系完备、反应快捷的药品监督网络和诚实守信、保证有力的药品供应网络。坚持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规范发展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促进农村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服务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和谐平安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目标
药品监督网络村级覆盖率达100%实现“以县为枢纽,2010年。以乡镇(开发区)为阵地,以村组为哨所”监管网全覆盖;全县乡镇(开发区)医疗机构(包括其分院)规范药房”达标率达90%村卫生室(含个体诊所)规范药房”达标率达60%建立“主体清晰、渠道规范、保证质量、满足需求”城乡药品供应网络。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一是加强基层监管组织建设。加强各乡镇(开发区)食品药品协管办(以下简称“协管办”建设。要依照不增加机构和编制的原则,进一步调整空虚农村药品协管员队伍,每个行政村确定1-2名具有一定文化水平、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农村药品信息员,负责收集农村药品监管信息。乡镇(开发区)协管办建设要做到十有”即:有机构牌子、有工作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办公经费、有工作任务、有管理制度、有考核办法、有培训计划、有激励机制。乡镇、开发区协管办推行“五个一”工作模式,即:每人1本工作手册、1张电话联系卡、1本检查记录、每月1次日常巡查、半年一次跟班培训。县药监执法人员分片负责与若干个乡镇(开发区)协管员定期联系,组织开展工作。二是提升农村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质量。制定“两员”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管理方法,明确职责,规范行为。重点做好协管员、信息员的聘任和调整工作,明确聘任条件、发生顺序、工作纪律和职责分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奖惩制度。充分利用每月一次的计生干部工作例会,对农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及时通报相关信息,落实工作任务。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报送、举报投诉、快速反应和协同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质量。
(二)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一是逐步推行药品集中配送。保证药品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前提下。通过直配或在偏远乡镇、行政村设置配送中心等方式,向县内涉药单位集中配送药品。支持县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服务体系健全、诚信度高的药品批发企业在县农村开展药品配送业务。二是促进城乡药品连锁经营。依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规范”和“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鼓励县内单体药店加盟大型药品连锁企业,促进药品零售连锁向农村延伸。进一步完善乡镇(开发区)卫生院、村卫生室、农村零售药店三位一体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支持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药品流通企业在偏远乡镇、农村开设非处方药连锁专柜,方便农民群众购药。三是规范医疗机构药品推销。依照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深化医疗机构内部改革,逐步实现医药分开。医药推销逐步通过网上招标、集中推销等方式进行,药品推销时认真审查供货单位资质,确保渠道合法。四是深入整顿规范药品市场。认真开展对农村药品购销渠道的清理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购销行为,加大对制假售假的打击力度和过期失效药品的清查力度。认真开展农村药品经营企业GSP跟踪检查,提高药品管理水平,确保农村药品经营企业100%按GSP要求规范经营。重点规范药品配送企业主体,着力强化药品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配送合同、质量保证许诺,切实加强对药品的有效监控。
(三)将“两网”建设与“新农合”体系建设有机结合。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要做到六个方面规范”即:涉药人员培训上岗、管理制度统一制定、药柜卫生整洁、药品摆放分类整齐、购进票据保管完好、验收记录规范完整。对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发现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取消“规范药房”称号。新成立的医疗机构,其药房须经县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联合验收,符合“规范药房”规范方可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乡镇(开发区)规范药房”建设要以一村一所“新农合”医疗点为重点,每个行政村要结合实际,优先将“新农合”医疗点作为“规范药房”达标样板建设。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逐步实行电脑化管理,并与药品监督信息网络对接,实现电子动态管理。
四、保证措施
(一)强化统一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