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督察报告范例6篇

工程督察报告

工程督察报告范文1

关键词 岩土工程;勘察;存在问题;优化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81-0085-01

岩土工程勘察为施工、设计提供技术参数以及地质勘察的成果,在建筑工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岩土工程勘察对象是地下的地质体,由于岩土体的非均质性、各向异性,彼此间受力很复杂,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1 岩土工程勘察存在的问题

1.1 勘察手段单一

岩土工程勘察时需要采用多种手段进行地质勘察工作。而目前一些从事岩土工程勘察的单位在勘察工作时,仍按老式的勘察手段进行地质勘察工作,勘察报告只注重定性分析,而忽略了分析有关定性的评价数据。

1.2 勘察报告建议没有针对性

勘察报告中定量数据不多,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勘察报告还受到传统地质勘察报告的影响,大多以描述为主,对岩土工程的地质勘察结论下的比较笼统,不具体,也缺少针对性,在岩土工程设计或施工时不能对勘察结论进行有效合理地利用。

1.3 勘察报告质量不高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一些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实行自负盈亏的经济制度,这些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只想到了眼前的经济利益,没有注重勘察报告的质量,导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整体质量的下降,甚至个别岩土工程勘察单位为了获取任务,预算造价时有意压低价格,然而勘察单位为了取到经济效益又不得不进行工作量的缩减,应该进行的勘察工作不做或者少做。比如没有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勘察钻探取样工作,不规范的钻探取样作业难以准确确定出分层的位置。有的对于地质体采样不完整不连续,甚至不使用取样器,而从岩芯中直接取样,取样的数量也不多,不满足规范规定的试样要求,这样得到的数据就不具有代表性,往往不能对建设场地地基土做出完整、准确的分析评价。

1.4 忽视了区域地质环境的作用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得出的结论是实验数据和勘察人员长期经验的积累,需要结合当地区域地质特征,对地基土层特点深入了解,正确评价地基土。目前一些岩土工程勘察单位的勘察作业,只注重分析研究某个工程点,忽略了岩土工程地域性研究,得出的岩土勘察结论缺少地域性经验,导致报告内容不全面,难以提高勘察单位的效益。例如,在高层建筑地基勘察中,用箱基可满足需要的,勘察单位没有根据当地区域地质特点以及实际经验,在用箱基的基础上又加了桩基复合基础,导致勘察工期的延长,资金的浪费。又比如地层为含砾粘土,它遇水或搅拌时会变软,在一般情况下,室内试验及原位试验都难以准确确定含砾粘土的承载力,一些勘察单位对此类地层进行勘察作业时,没有有效利用当地勘察经验,采用了很高的承载力值,对工程的安全造成了隐患。

2 优化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方法措施

2.1 提高勘察人员技能

相比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建筑业在岩土工程勘察方面还比较落后,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人员不多,目前一些工程勘察人员还不能对岩土工程勘察的手段和理论进行全方面的掌握。要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提高勘察人员的工作技能,对岩土工程勘察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让工程勘察人员的素质可以满足现代工程勘察作业的需求。比如推行技术交底的方法,在工程勘察工作前对勘察人员的技术提出最低要求,使工程勘察人员达到所用技术的最低标准,同时还要使工程勘察人员掌握好勘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上岗前勘察人员需要取得相关工作的资格证件,杜绝勘察人员无证操作。还可以推行奖惩制度,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质量的好坏同勘察人员的自身利益相结合,使每个勘察人员都能更好地提高自己的责任心,勘察报告的质量也会相应提高。

2.2 加强勘察作业的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可以有效提高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质量。我国在岩土工程勘察监督管理方面,长期由政府部门承担监督责任,一些地方还存在监督漏洞,不能满足现代勘察监督工作的要求。在勘察合同、勘察报告的审查监督上,存在越级现象或者无组织勘察情况。在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也需要进行现场监督,防止勘察人员打假孔以及不规范的编录、试验取样行为。审查报告内容中是否有施工建议、场地稳定性评价、基础选型论证等。岩土工程的勘察报告不能只有描述,还要有针对性建议。除了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自身要加强监督外,政府部门以及社会上的监督部门也要对岩土工程勘察作业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顺利进行。

2.3 加强地域性研究

岩土工程勘察时,不仅要执行国家规定的规范和规程,还要利用以往的勘察经验和勘察技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地质情况复杂,地层力学性质多变,在岩土工程中不能通用同一种勘察手段。例如岩土工程有的地域地基承载力高,有的地域地基承载力低,这需要采用多种承载力标准,分别对待,进行勘察作业。加强岩土工程地域性研究可以有效解决这类问题,有助于勘察作业顺利进行。

2.4 采用新技术手段

现代科技不断发展,岩土工程中新型勘察手段和新型勘察设备不断开发利用。岩土工程勘察单位需要及时购入这些新设备,掌握新技术,提高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质量,使岩土工程勘察作业标准化、现代化、规范化。岩土工程勘察单位还可以利用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对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进行科学管理,这会大大提高岩土工程勘察作业的效率。计算机可以帮助勘察单位更有效分析岩土工程地质的相关资料,例如,CAD制图技术在岩土工程勘察制图中的应用、统计指标的优选等。计算机技术还能够模拟出岩土勘察问题发展的趋势,为制定合理的勘察手段提供帮助,还可用于勘察治理最后结果的模拟、施工模拟以及设计模拟方面。总之,勘察单位采用新型技术,可以大大节约岩土工程人力、物力,提高单位经济效益。

3 总结

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时,需要结合工程所在地域的地质、环境的特点以及岩土状况进行详细勘察作业,例如岩性、岩土层的特征、地下水分布情况、地下水水质变动情况、岩土介质的空间分布、周边地区的地质灾害等等。通过对岩土工程勘察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合理的解决,从而保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全面性、准确性,不仅可以很好地提高勘察单位的经济效益,也能促进我国岩土工程勘察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志鹏,伊海昌,曹国升.岩土工程勘察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02.

[2]康朝勇.浅析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4.

[3]姜明友.岩土工程勘察中常见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8.

[4]黄静萍,应文亮.如何解决岩土工程勘察中存在的问题[J].民营科技,2011,01.

工程督察报告范文2

关键词:岭澳二期工程;制造质量监督;趋势分析;偏差分析

1 前言

岭澳核电站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岭澳二期工程)是中广核集团继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一期核电站成功建设和运营后,按照国务院“以核养核、滚动发展”的方针,在广东地区建设的第三座大型商用核电站。也是我国“十五”期间唯一开工的核电项目,是国家核电自主化的依托项目。项目采用中广核集团具有自主品牌的中国改进型压水堆核电技术路线CPR1000,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总装机容量216万千瓦,主体工程于2005年12月15日开工,一号机组于2010年9月20日正式商业运行,二号机组预计2011年5月建成投入商业运行。按照国家提出的“自主设计、自主制造、自主建设、自主运行”目标,岭澳二期工程管理由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工程设计、设备采购、质量监督、工程施工、系统调试与技术服务等均由国内企业为主承担。

在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过程中,质量监督工作对确保设备制造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进行分类、统计形成质量趋势分析报告,该报告按项目每季度一次,为设备制造过程中各层次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反馈和决策依据。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质量趋势分析工作从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编制一次,至2010年第一季度结束,前后共编制20期。在这20期质量趋势分析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整个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质量监督工作相关各类报告的汇总、统计和分析,探讨设备制造质量趋势分析工作对岭澳二期工程及后续核电工程设备制造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义。

2 设备制造质量趋势分析体系

在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针对发现的各种质量问题,监督员编写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向总部汇报,同时向供应商观察意见单要求其对较为重要的质量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制造厂不符合项报告来正式处理违反了合同及其技术附件要求的质量问题。

核电站设备种类繁多,数量庞大,可按核级、非核级来划分设备类型,也可按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来划分。为体现核电站设备特点,在设备制造质量趋势分析过程中,结合核安全性和可用性来划分,将核电站的各类设备划分为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核电站其他设备):

核岛主设备,主要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蒸汽发生器、稳压器、安注箱、硼注箱、堆内构件、控制棒驱动机构、主泵、主管道等重要的核级设备;

常规岛主设备,主要包括汽轮机、发电机、励磁机、汽水分离再热器、除氧器、高加、低加、常规岛主给水泵等重要的非核级设备;

BOP设备,包括环吊、板式热交换器、管道、阀门、泵、小型起吊设备、电气仪控类设备等核电站其他核级、非核级设备。

首先,从宏观上分析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每季度监督行动报告不满意率、观察意见单发生数及不符合项报告的发生数。然后,针对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产生的不符合项报告,按“人”、“机”、“料”、“法”、“环”和“测”六大要素划分的偏差来进行统计和分析。

对设备制造过程中反馈的质量问题以偏差的形式进行划分,根据导致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结合“人”、“机”、“料”、“法”、“环”相关要素,划分为六大类偏差,每大类可再细化为若干小类:

“人”类偏差,包括项目管理问题、供应商内部QC不力、人员资质和操作失误;

“法”类偏差,包括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 图纸、程序及报告缺陷;

“机”类偏差,包括机具问题等;

“料”类偏差,材料化学成分、组织、性能、尺寸、外观等不满足技术要求;

“环”类偏差,主要是环境条件影响,由于外界条件不适宜造成设备质量不确定,如焊接时穿堂风、雨水、焊材贮存条件不当、探伤条件不具备等;

“测”类偏差,包括检验器具问题等。

3 监督行动报告及其不满意率

在岭澳二期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累计编制监督行动报告26061份,其中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为551,总体不满意率为2.1%。每季度通过统计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产生的监督行动报告的季度不满意率和总体不满意率来反应设备制造质量监督的总体状况,其中季度统计曲线以每季度三个月的数据为计算基准,体现当季度的监督不满意程度;趋势统计曲线以截止本期报告的所有数据为计算基准,体现对整个设备制造质量监督的不满意程度。

在岭澳二期核岛主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产生了监督行动报告14704份,其中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数为217份,总体不满意率为1.5%,其监督行动报告不满意率趋势图见图1。

在岭澳二期常规岛主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产生了监督行动报告3543份,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76份,总体不满意率为2.1%,其监督行动报告不满意率趋势图见图2。

在岭澳二期BOP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产生了监督行动报告7814份,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258份,总体不满意率为3.3%,其监督行动报告不满意率趋势图见图3。

通过对比和分析岭澳二期工程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监督行动报告的季度不满意率和总体不满意率,在设备制造初期的一年内(四个季度),监督行动报告的季度不满意率和总体不满意率都在高位运行,并由高向底逐步回落,从第五个季度开始,季度不满意率和总体不满意率区域平稳,并保持在一定水平,核岛主设备总体不满意率维持在1.4%~1.6%、常规岛主设备总体不满意率维持在2.1%~2.2%,BOP设备总体不满意率维持在3.3%~3.5%,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在设备制造初期,供应商存在的各种问题逐步暴露,监督员的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相对较多;在工程公司的管理和要求下,问题一一解决,到设备制造中后期,供应商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提高和完善,出现的质量问题相对固定,主要是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核电站设备中,核岛主设备决定了核电站的核安全性和可用性,工程公司和制造厂投入的资源最大,出现的问题相关最少,总体不满意率最低;常规岛主设备决定了核电站的可用性,工程公司和制造厂投入的资源相对较大,其总体不满意率居中;BOP设备与核电站的核安全性和可用性相关,但不起决定性作用,工程公司和制造厂投入资源相对较少,其总体不满意率最高。

4 设备制造观察意见单

在岭澳二期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累计产生观察意见单322份。

通过对比和分析岭澳二期工程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观察意见单数量的按季度分布图,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一年为核岛主设备观察意见单为第一次集中发生期,第三年为核岛主设备观察意见单为第二次集中发生期、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观察意见单为的集中发生期。主要与设备制造高峰期相关:

核岛主设备锻件等原材料的制造活动从2004年开始,先于主体工程开工日期,从2005年第二季度就开始产生观察意见单;到2009年第二季度,核岛主设备基本都已发货,不再发生观察意见单;从2006年至2008年,即主体工程开工后三年内为其制造高峰期,也是核岛主设备观察意见单集中发生时期;

常规岛主设备制造期间产生的观察意见单数量相对较少,从2007年至2009年,及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二至第四年为其制造高峰期,也是常规岛主设备观察意见单集中发生时期;

BOP设备观察意见单主要发生在2008年,即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三年为其制造高峰期。

5 设备制造不符合项

5.1 设备制造类外部不符合项数趋势分布

在岭澳二期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共产生制造类外部不符合项866个。

核岛主设备制造类外部不符合项293个,其趋势分布详见图7。

通过对比和分析岭澳二期工程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数量的按季度分布图,2008年至2009年,即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三年为外部不符合项集中发生期,与观察意见单集中发生期基本吻合,这至少体现了以下两点:

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三年至第四年为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的高峰期,外部不符合项的数量与设备制造活动的数量成正比,这就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在设备制造高峰期投入更多人力,每个质量监督人员也应投入更多精力,及时发现设备制造质量问题;

质量监督人员在实施设备制造质量监督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以观察意见单等形式要求供应商开出外部不符合项来处理质量问题,体现了质量监督人员的价值和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活动的重要性。

5.2 设备制造类外部不符合项偏差分析

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用于处理违反合同及其技术附件要求的质量问题,每一个外部不符合项的产生都可以归结为与“人”、“机”、“料”、“法”、“环”六元要素相关的偏差;而且引起每个不符合项的原因可能是一元要素,也可能是多元要素;这里主要抓住其中最关键的一元要素来统计和分析,具体偏差情况的统计表详见表1。

在导致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产生的各大要素中,“法”类偏差占据近四分之三,“人”类偏差占据近四分之一,“机”类偏差、“料”类偏差和“测”类偏差合计不到百分之三,而“环”类偏差没有发生。

“法”类偏差和“人”类偏差是导致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产生的主要要素,这是设备制造质量监督工作关注和分析的重点,结合对这两类偏差的定义,进一步细分这两项偏差,详细统计见表2。

在“法”类偏差中主要是“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人”类偏差中主要是“操作失误”,这两类偏差占据了总偏差的百分之九十一。“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工艺过程控制不严或工艺方法不合理造成的,需加强对工艺实施过程的控制和改进工艺方法。“操作失误”主要是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需要通过培训和教育等方式提高其责任心。

6总结

通过岭澳二期工程核岛主设备、常规岛主设备和BOP设备监督行动报告的不满意率、观察意见单数和外部不符合项数按季度分布的宏观分析,以及外部不符合项相关偏差的统计与分析结果,体现了质量监督人员的价值和设备制造质量监督活动的重要性:

在设备制造初期,监督员的不满意的监督行动报告相对较多,供应商存在的各种问题逐步暴露;在工程公司的管理和要求下,问题一一得到解决,到设备制造中后期,供应商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提高和完善;

主体工程开工后第三年至第四年为岭澳二期工程设备制造的高峰期,也是设备制造观察意见单和外部不符合项发生的高峰期,这就要求质量监督部门在设备制造高峰期投入更多人力,每个质量监督人员也应投入更多精力,及时发现设备制造质量问题,供应商/制造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这些质量问题;

设备制造外部不符合项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法”类偏差和“人”类偏差,集中体现在“工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操作失误”,需加强对工艺实施过程的控制和改进工艺方法,并通过培训和教育等方式提高操作人员的责任心和质量意识。

随着核电事业大发展,核电站核岛主设备和常规岛主设备的供应商/制造厂逐步增加并趋于稳定,通过开展对这些供应商的定期质量趋势分析和总结工作,帮助供应商找出产生质量问题的根源所在,并结合供应商各自的特点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从而促进核电站设备供应链的长足发展和设备国产化能力的逐步提升。

参考文献:

[1] 朱成虎,段旭珍.国产化设备制造QC监督管理与实施[A].岭澳核电工程实践与创新-设计自主化与设备监造卷 [C].北京:原子能出版社,2003.

工程督察报告范文3

监督法关于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也即通常意义上的司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

从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作出决议“责成”法院撤销原裁定,到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促使法院复查88件案件,喻示着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解决司法的共性问题,已成为司法监督的实践选择。

个案监督之争尘埃落定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即人大个案监督,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资料显示,人大最早介入对法院具体案件的监督是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对辽宁省台安县“三律师案”的监督。

1987年11月,《辽宁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暂行规定》率先对个案监督问题作出规定。此后,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甚至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有关加强人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监督的规定。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个案监督在地方人大广泛开展。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关于个案监督的争论,争论焦点是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和运行规程。

支持者认为,宪法和组织法关于人大监督法院、检察院的职权规定,就是人大开展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人大司法监督当然可以包括具体案件。个案监督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开展。

反对者指出,个案监督缺少具体而明确的法律依据,人大监督案件会影响司法独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在常委会会议上讨论一个案件明显不妥,而以主任会议和工作机构的名义对司法案件的定性判决进行督办或施加影响,在实践中,往往是以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的名义批转的,其程序性公正令人怀疑。

在实践和争论并行的过程中,高层一直以保留态度对待个案监督。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针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中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里的‘重大问题’是否包括‘重大案件’?”这一请示,作出的答复是:“重大问题”包括重大案件,但在工作中,对具体刑事案件处理,似以由检察院与上级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为好。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曾有这样的表述:“人大在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有意见,可以提出质询和询问。纠正错案应当由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个案监督在地方人大广泛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监督开始转变,肯定中也包含慎重、稳健。

1999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强调,人大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要遵循不直接办案,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事后监督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监督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等。

也就是说,人大即使开展个案监督,也只能是司法判决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足以表达高层对“个案监督”意图的一件标志性事件是,1999年,为了加强及规范个案监督,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审判、检察机关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该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审议,因引起广泛争议而中止审议。

监督法立法的20年时间里,个案监督一直是个饱受争议的话题。监督法最后没有规定个案监督内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解释说,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公正司法。

至此,关于个案监督是否上升到立法层面的争论已经尘埃落定。这意味着人大司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向已经明朗化。监督法通过后,甘肃等有关司法案件监督的法规、制度旋即被废。

衡阳“否决”与兴城“特调会”事件

谈及人大司法监督,有两个牵动人大实务界和理论界的案例。

一个案例是,2007年,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事件。

今年1月24日,衡阳中级法院工作报告因赞成票未达到应到代表人数一半以上,未能获得通过,原因在于代表们对法院的工作不满。衡阳中级法院竟被人大代表斥为“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判人情官司,谁有钱帮谁;法院领导开茶楼;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否决案”敦促衡阳中级法院重塑公正司法形象。1月26日,衡阳市中级法院开始面向社会“开门整顿”。因整改效果明显,3个月后,即4月29日,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全票通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人大代表以审议、批评,甚至否决工作报告方式实行监督,被公众普遍誉为人大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的经典案例。

衡阳中级法院的整改报告显示了“否决”的力量。这一报告显示,针对“有法不依,司法不公”问题,衡阳中级法院重新复查了公众对法院不满意的88件案件,决定再审的案件7件,纠正执行不当、不快的案件12件,9件呈请上级法院复查,对涉及基层法院的案件,督办26件,限期审查完毕,其中已纠正3件。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成为整顿重点,共收集、查访法官违法违纪线索12条。

另一个案例是,2003年,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红崖子粮库执行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自己的调查结果,“责成”兴城市法院撤销原裁定。

据报道,1997年,辽宁兴城市红崖子粮库卷入一场经济纠纷案。经过初审、二审程序后,粮库的一些财产被兴城市法院查封。法院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财产进行评估,准备给原告抵债。红崖子粮库认为,法院的执法过程中有失公平,不但造成了粮库的直接损失,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向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兴城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讨论后作出决定,就红崖子粮库的申诉案件于2003年7月成立粮库执行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介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兴城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一项决议,责成兴城市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对案件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审理。兴城市人民法院立刻按人大决议对此案按程序进行了重新调查审理,并于2003年7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

兴城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兴城市法院撤销一执行裁定的决议,由于牵涉到是否“越位”监督法院等敏感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尽管兴城市人大常委会的调查和处理效果较为明显,但是仍然受到质疑。宪法与人大制度研究资深专家蔡定剑教授认为,人大监督法院案子,作出直接涉及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实体性的决定,有可能造成对法院审判的干涉,“给人一种取代法官做出判断和裁定的印象”。

从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做出决议“责成”法院撤销原裁定,到衡阳市人大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促使法院复查88件案件,喻示着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解决司法的共性问题,已成为司法监督的实践选择。

司法监督的方向

实际上,立足宏观的共性问题,而不是微观的个案,渐渐成为高层关于开展司法监督的导向性意见。

九届全国人大5年中,委员长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主要是执法监督。在涉及个案时,人大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提出询问和质询,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但不干预正常的司法程序,更不能代替司法机关办案。

“根据全国人大职能,不对个别案件进行监督,以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顾金池认为,从根本上保证公正司法还要靠司法机关自身的制度建设,比如坚持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改革等,这是最主要的。司法监督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司法机关的内部制度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指出,宪法对各国家机关职权划分明确,人大可通过质询方式监督,最后还可以行使罢免权。如片面强调个案监督,很可能是换一批人腐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延续了“宏观监督”这一思路。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督促和支持“两高”和公安部集中开展了全面清理超期羁押问题的专项工作。超期羁押案件由2003年的24921人次减少到2005年的271人次,并形成了一套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长效机制。

从2004年至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听取“两高”专题工作报告,主题分别为加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建设、加强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和执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着眼于普遍性问题。”有关人士指出,司法监督工作的指向,是超期羁押、打官司难、执法难问题,而不是对具体个案的监督。

司法监督的规程

从现实情况看,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很严重。为了促进公正司法,对“两院”加强监督是必要的。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原则,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也是宪法原则。开展司法监督,应当在两个宪法原则之间行走,应当依据法定规程进行。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两高”作出的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并依法作出处理。2007年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一份快递,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呼吁城乡“同命同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旦启动备案审查监督的程序,将意味着有明确的处理结果。但是,这一法律程序不会轻易启动。

二是工作监督。工作监督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多种形式。监督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问题,促进公正司法。

“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也要抓住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影响司法公正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促进公正司法。”2006年11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中国人大网”解读监督法时指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基本的、主要的形式。

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确定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的基本途径,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还有,可以要求“两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专项工作。

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有两个程序,一个是法律程序;另一个是工作程序。

工程督察报告范文4

[关键词]岩土工程勘察技术 复杂地形 具体应用

[中图分类号]TU984.11+1[文献码]B[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2-74-1

在正式施工开始之前,勘察人员都要先进行当地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这是为了给岩土工程的设计人员和具体施工人员提供关于当地地质环境的数据信息,供这些人员参考。岩土工程勘察,对于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施工有着重要作用;如果岩土勘察这项基础工作没有做到位,那么后续的工程施工工作质量也无法保证。岩土工程勘察人员应当遵守特定的勘查程序,按照国家规定来进行各项勘查工作。

1城市复杂地形中岩土工程勘察具体问题分析

1.1资料缺乏

为了确保工程设计人员科学选择设计方案,岩土工程勘察人员在具体勘测之前,需要收集准确的第一手资料。充分的资料和信息是正确开展勘测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勘察人员为设计人员提供有效参考的保障。然而,从目前部分城市复杂地形的建设现状来看,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布局还不尽合理,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勘测结果的精确性,使得建筑工程缺乏可以参照的数据资料。

1.2报告不准

岩土工程勘察人员在完成实地勘测工作之后,需要拟定一种合理的施工计划方案,并交给工程设计单位来分析研究。然而,部分勘测人员在编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时候,没有进行认真的篇章结构分析,也没有做到用事实来支撑自己的设计观点,导致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缺乏严密的条理性,逻辑线索不清晰,内容与实际不相符合。这样的勘测报告,不仅很难发挥正确的指导作用,还会误导城市复杂地形的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给具体的施工活动带来很多不便。另外,部分勘察单位编写的勘察报告缺少重要的数据信息,有的编写人员将勘测结果全部堆砌到报告当中,使报告看起来杂乱无章,这些现象都影响到了勘察报告的准确性。

1.3质量低下

岩土工程勘察人员在勘测工作中,需要对从室内和室外采集来的信息及时进行处理归类,这样才能满足城市复杂地形设计的需要。然而,部分勘测单位存在勘测工作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部分勘察人员不能准确把握相关数学概念的内涵,因而滥用概念,错误分析岩土工程勘测中得到的一系列数值,没有看出这些数据信息中存在的异常,进而采用传统的统计方式对数据进行分析,导致分析结果误差偏大,分析报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其次,有的岩土工程勘察人员没能准确掌握勘测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参数,这将严重影响到施工过程中对于相关参数的赋值。如果参数标准没能得到有效控制,那么这个标准就会与工程要求之间形成差距,影响到信息质量,干扰城市复杂地形的正常施工程序。

2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在复杂地形中的应用措施

2.1加强管理监督

要想避免岩土工程勘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首先要加强对于勘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勘察人员改进勘查技术,提高勘查质量。工程的监督人员要根据复杂地形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完善岩土工程勘察监督机制,并将勘查工作中的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具体而言,勘查工作的管理人员要改变不适应工程现状的管理体制,严格审查相关的合同文本和勘测计划,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报告,注意避免报告中经常出现的数据和信息不实、逻辑不严密等问题。在对勘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具体责任的分配和落实;只有将工程责任落实到人,才能有效督促勘察人员改进技术。

另外,管理和监督人员还要多进行现场调查,认真了解工程建设现场的地质情况,选择地质条件较好、岩土埋藏层次较深的地区进行勘测,这样可以有效拉大岩土工程测量的间距。管理和监督人员还应当关注施工场所附近的地理层次划分,综合考察当地岩土的颜色、土层形状和土层含水量,在充分掌握土质情况的基础上,决定科学的钻探方法。

2.2合理选择方法

岩土工程勘察的具体方式有很多,每一种方式都有自身的优势和弊端。勘测人员要根据施工场所的实际情况,来合理选择勘测设施、勘测方法和样本选取方式。切忌只顾节约勘测活动的成本,就在没有经过慎重考量的时候随便选取勘察所用的设施,这样会导致所选设备与施工场所的设施不相匹配,从而给勘测工作带来麻烦。

2.3认真整理资料

在完成具体的岩土工程勘察活动之后,勘察人员通常要整理编写勘查材料。材料的整理和编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因为勘查数据的归类整理,可以为日后的工程施工提供重要依据。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勘察人员应当认真对比原始的数据和实验结果与工程现场的测量结果,找出二者之间的差别,并分析这种差别产生的原因,从而采取恰当的技术处理措施。技术人员要严格依照勘测标准,认真整理勘测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在整理完之后,应当将资料交给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通过两次以上的检查。技术人员应当认真仔细地对待资料整理工作,确保勘察记录和信息的精确性。

3结语

岩土工程勘察,作为城市复杂地形中的一项前置性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内容;工程勘察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正确分析和解决勘察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具体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工作人员应当着重加强对于勘察工作的管理监督,选择正确的勘察方式,并认真整理勘察得到的数据信息。勘察人员只有透彻了解岩土工程勘察的相关规定,掌握规范的勘察程序,并在勘察实践中与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进行切磋交流,才能确保岩土工程勘察的质量,为城市复杂地形提供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吕金奇.复杂地形中岩土工程勘察的控制措施探讨 [J].门窗,2012(06).

工程督察报告范文5

一、听取和审议报告

(一)法定报告

1、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县本级政府预算

审查的重点:预算分解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保障措施,预算执行推进措施等。拟安排在3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听取和审查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分析等。拟安排在7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上半年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上半年收入及支出等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完成全年财政预算任务情况分析等。拟安排在7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4、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县本级政府决算

审查的重点:县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及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执行情况,重点保障政策落实情况,民生工程及重大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拟安排在9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查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5、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同级财政)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财政资金监管情况,上年度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拟安排在9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6、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行政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情况等。拟安排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专项工作报告

1、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经验和效果,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等。拟安排在5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教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网升级改造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农网升级改造推进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的思路及措施。拟安排在5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城环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3、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效益发挥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快建设步伐、促进提档升级的措施等。拟安排在7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农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4、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十七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安排、办理措施、办理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等。拟安排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代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5、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县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等。拟安排在9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6、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察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听取和审议的重点: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察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侦察监督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等。拟安排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报告。由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执法检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征缴、社保基金的监管等情况,全县在推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拟安排在7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执法检查报告。由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集中视察

(一)对城区供水扩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的重点:城区供水扩建工程项目现状、项目规划、项目争取及建设建议。拟安排在8月开展视察,在9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视察报告。由城环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的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在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拟安排在10月开展视察,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视察报告。由财经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三)对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的重点: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拟安排在10月开展视察,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视察报告。由教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视察

视察的重点:校车安全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拟安排在10月开展视察,在11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该视察报告。由教工委、法工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工作评议

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情况,采取代表推荐、常委会会议票决的方式,确定4个单位进行工作评议。

评议重点: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情况;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情况;履行部门职能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专项工作完成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拟安排在3月召开的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上票决决定2012年度4个评议对象。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五、其他

(一)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和《跟踪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围绕推进专项工作提出审议意见,并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农网升级改造、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察监督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实行双测评制度,促进专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根据《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面的有关事项进行专题询问。

(三)根据《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县政府和乡镇人大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四)对已列入201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确保人大常委会的各项监督工作顺利开展。

县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议题分解方案

第一次会议(2012年1月)

一、审议有关人事任免议案;

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政府预算调整的议案;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及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告,并作出关于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四、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审议2012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六、审议决定关于召开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七、审议决定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八、其他。

第二次会议(2012年3月)

一、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县本级政府预算分解情况报告;

二、决定2012年度工作评议对象;

三、其他。

第三次会议(2012年5月)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网改造升级工作情况报告;

三、其他。

第四次会议(2012年7月)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上半年县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五、其他。

第五次会议(2012年9月)

一、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县本级政府决算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度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同级财政)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城区饮用水源项目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五、其他。

第六次会议(2012年11月)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行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十七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侦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工业项目建设情况的视察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的视察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县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视察报告;

七、其他。

第七次会议(2013年1月)

一、讨论初审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初审县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要点;

工程督察报告范文6

2014年11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正在开展干警岗位选择的摸底调查,在办案部门执法办案,还是到司法行政部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检察辅助人员的职业发展又会如何,干警们都在为自己的岗位意向细细斟酌。作为首批上海检察改革试点单位,每一位徐检人都为见证这一重大改革而感到荣耀与欣喜,同时也深感试点工作的责任与压力。徐汇检察院按照市委政法委、市院的总体部署,紧抓重点、先行先试,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健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让检察官成为执法办案主体

本次司法改革突出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将执法办案的权力下放给检察官,让检察官成为执法办案的主体,也就是检察官责任制。由于目前实行检察官责任制的时机还不是很成熟,因此现阶段徐汇检察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自从2014年3月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以来,徐汇区检察院办案决定机制得到了精简,原本有些需要“三级审批”的案件现在主任检察官就可以决定,这就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自该项制度试行以来,截至2014年11月,徐汇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中主任检察官决定的案件比例为78.45%,提起公诉案件中主任检察官决定的案件比例为93.1%,大量案件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真正做到了让检察官成为办案主体。同时,主任检察官制度还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例如,在该项制度的运行下,该院公诉部门在案件数量同比增长近20%的情况下,通过减少审批流程、轻案快办等措施,平均办案天数同比下降2~3天。 加强内外监督,合力保障执法办案质量

在赋予检察官权力的同时,徐汇检察院采用内外合力的方法加强对检察官权力的监督制约,内部构建了强化办案主体责任,监控办案实体、办案流程、办案风险、办案终结和办案督查的“‘1+5’办案质量保障体系”,外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人民群众等的监督,内外合力保障执法办案的质量。

“‘1+5’办案质量保障体系”是一个对进入检察环节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动态监控体系。首先,该体系强调了案件承办检察官是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求每一位检察官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增强工作责任心,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加强对人的监督;其次,该体系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行使各自的职能,从办案实体、办案流程、办案风险、办案终结和办案督查等五个方面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控。例如,徐震辉检察官对周雷雨盗窃案的审查均在网上进行,有专人对该案的办理进程、赃物处理等通过网络进行全程监控,办案过程中他要做好对本案审查逮捕阶段的监督工作,以及案件是否会引起涉检上访、等情况的评估工作,若存在风险就要上报该院控申部门并共同做好应对措施,案件办结后还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案件卷宗归档至该院档案部门,档案部门会对材料是否完整、赃证物品是否依法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归档报结。同时,还有专人对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如果发现与法院、公安不一致的决定或处理,会分析原因并进行责任认定……

值得一提的是,徐汇检察院在办案实体监控方面,还采用重点评查、随机评查、专项评查的方式,成立案件质量评审小组,对各业务部门审结归档的案件进行评查。评查其一是为了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管理监督,落实办案责任制、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其二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案件评查过程中,该院配备专人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办案效果等进行评查。一方面案件质量评查情况会记入干警执法档案,作为执法考评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评查报告,发挥案件评查“纠错、问责、引导”的作用。

徐汇检察院不仅设置了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还采取了有效的外部监督来进一步制约监督检察官权力、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比如设置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监督制度、廉政监督员制度等,接受他们的监督、定期向他们通报检察工作并听取意见建议。同时,该院还通过监督举报电话、官方网站、官方微博、检察长信箱等方式接受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检察工作、检察干警相关问题的反映与举报。 深化检务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理性、和谐的社会环境需要社会公众共同营造,每一个人在放松享受生活的同时,也要照顾别人的情绪,希望你能珍惜检察机关对你宽宥处理的机会,学习自律和自控,理智平和地解决问题,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是徐汇检察院主任检察官袁莉在该院专设的“检察庭”上对一起故意伤害当事人朱某进行的训诫教育。徐汇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某犯罪情节轻微,又系自首,可以免除处罚,并且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符合相对不的条件,便决定对此案召开不听证宣告。在徐汇检察院,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公开听证的案件外,其他拟作出不决定的案件都会在特设的“检察庭”内进行公开听证与宣告。在本次听证宣告召开前三日,徐汇检察院向社会公布了案由、听证宣告的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本案侦查机关、当事人、法定人、辩护人等,并邀请了多名群众、人大代表等参与听证。听证宣告召开时,媒体经许可后可到场观摩并进行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