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诈骗宣传报告范例6篇

防诈骗宣传报告

防诈骗宣传报告范文1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乡高度重视、强力推进。根据市扫黑办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省扫黑办特派督导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xxx字〔20209〕5号)文件,为切实做好省扫黑办特派督导问题整改工作,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结合我乡实际,对照《省扫黑办特派督导问题清单》,逐项整改,举一反三,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综合问题清单部分”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结合专项斗争全面惩治罪犯能力不足。余干县电信诈骗类犯罪呈死灰复燃之势,2019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电信诈骗类案件75件,同比上升581.8%,犯罪主要多发地从四个乡镇蔓延至全县十余个乡镇,乡村综合治理面临巨大压力。

针对防诈骗工作,我乡坚持“防为主、防为上”工作理念,同时与派出所、司法所大力实行联动机制,做好宣传、预防、惩治、矫正等一系列防诈骗工作。4月21日,我乡召开反诈骗专项工作推进会,要求各村(居)要大力做好辖域内的防诈骗线索摸排工作;同时要持续强化防诈骗宣传,不但要利用张贴宣传海报、悬挂横幅、制作宣传板、LED屏播放等传统方式,还要利用网络宣传,扩大宣传广度,做好舆论造势,以浓厚的网络反诈骗氛围扑灭网络电信诈骗的“野火”。

6月份,我乡持续推进反诈骗宣传,发放“双提升”及反诈骗宣传单,截止目前,共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宣传覆盖率达100%,做到宣传不落一户。在发放宣传单的同时,我乡积极转变宣传模式,将“告知性”宣传转变“教学性”宣传。6月16日、18日、21日,我乡综治办联合派出所、司法所到李宅村、中村村、文港村通过投影机播放有关案列,开展“反诈骗宣传教学活动”,以此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注重宣传质量。坚持“宁愿讲解一次宣传知识,也不滥发十张宣传海报”的精神,让群众真正了解“什么是电信诈骗”、“怎么辨别电信诈骗”、“如何避免电信诈骗”等内容。后续,我乡将继续走入各村,持续开展“反诈骗宣传教学活动”,将活动开展至所有村(居)。只有转变思想,转变宣传模式,才能让反诈骗工作深入民心,在全乡范围内形成人人皆知、人人喊打的氛围。

防诈骗宣传报告范文2

 

 

全民反诈防电信诈骗学习心得体会1    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十分猖獗。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

   我们学生自身在专业学习之余,自觉尝试接触社会,增加自身的社会经验,加强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重视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不清楚的事宜及时与学校老师沟通咨询;再者增强自身的心理素质,树立好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旦出现意外,沉着冷静,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及时与父母和老师沟通。

   不要有“贪图便宜”、“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的心理;注意保护个人资料信息,不可随意注册、填写自己的身份、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等私人信息;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发现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如果掉人不法份子所设络的陷阱,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发现上当受骗不要有侥幸心理,应当迅速保存涉案证据,并及时报案。高校大学生诈骗案件频频发生已经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其背后所衍生的诸多问题都值得我们反思和思考。

   不管是现实诈骗还是网络诈骗,骗子最终的核心或者是共同点都是一个骗字,只要我们多加强预防心理,切实做到“三不一-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帐,要及时报案。

全民反诈防电信诈骗学习心得体会2

为进一步增强辖区群众防骗识骗能力意识,营造“全民反诈”浓厚氛围,三山分局峨桥派出所结合辖区实际,总结出“四到位工作法”,打出一套防电诈宣传“组合拳”,切实提高群众的预防意识,及时降低财产损失,有效遏制电诈案件高发势头。    1、提前部署,筹谋到位。

   峨桥派出所成立反诈宣传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所领导定期组织召开反电诈工作推进会,通报发案形势及宣传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发案特点及规律,汇集众智,调整思路,靶向发力,提升实效,同时结合学校新学期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提前部署谋划专项宣传活动,综合室加强与各社区民警沟通,全面统计所需的宣传资料数量、尺寸等内容,积极与广告公司对接,选择适宜的电诈宣传内容,迅速制作出大批量的宣传单页、横幅、展板等材料,将防电诈宣传工作筹划准备到位。

   2、线上线下,覆盖到位

   线上依托警企、警民微信群,持续推送反电诈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提高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意识,发动群众积极转发分享,扩大宣传覆盖面;线下组织警力通过面对面讲解、发放资料、解答疑问等形式,开展动态宣传,并在小区、企业、学校、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充分运用企业单位的LED屏,滚动播放反电诈宣传标语,达到立体覆盖、润物无声、内化于心的效果。共计张贴宣传海报1500余张,设置宣传展板20余块,悬挂宣传横幅14条,投放LED电子屏50余块。

   3、精准辐射,教育到位

   一是积极与辖区银行建立联动防范机制,利用银行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宣传电信诈骗防范预警信息,并加强对银行保安、大堂经理、柜员的防范诈骗知识培训,及时通报近期电信诈骗发案规律,及时有效地制止群众被骗;二是新学期伊始深入校园开展法制宣传讲座,民警通过真实案例给学校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课,同时向现场教师和学生讲解了常见的网络诈骗套路。三是针对企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预防电信诈骗知识专项宣传。截止目前,共走访宣传辖区银行、学校、企业单位160余家,共发放宣传单3千余张,开展宣传讲座3次,受教群众300余人次。

   4、扩宽渠道,宣传到位

   依托户籍窗口接待群众量大的条件,将业务办理与防范宣传有机结合,积极向前来办事的群众讲解宣传电信诈骗相关知识,动员办事群众安装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提升群众对电信诈骗的自防意识和能力。同时通过在护航群众接种新冠疫苗时开展反电诈宣传、结合入户走访时开展精准宣传等形式,向广大群众介绍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使其认识到电信诈骗的危害性,主动提升防范意识。8月以来,共计入户走访500余户,宣传群众2000余人次,发放宣传单2千余张,解答群众疑问300余条,形成全面铺开、多点开花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峨桥派出所将进一步加大防电诈宣传力度,持续推进反电诈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保障群众的财产安全,提升居民安全感和满意度。

全民反诈防电信诈骗学习心得体会3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但这也促使了许多人利用高科技诈骗钱财,破坏人们的财产利益。现在的骗子无处不在,甚至就在你身边,可要多加小心你的口袋哦!

   当今最为广泛的诈骗方法无非就是冒充“朋友”向你发QQ信息、打电话、发短信,“我遇难了!”拜托你马上“救急”汇款。看在朋友的份上,你汇了款后才得知你的“朋友”已经逃之夭夭。最后,遇难反成自己!

   最令人哭笑不得的就是冒充公安机关逮捕你这个所谓的“犯罪嫌疑人”,说你绑架,贩毒等罪案,再通过打电话和发信息的方式,步步引诱,甚至绑票赎金,将银行账号的钱转走。“公安机关”反成“嫌疑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无语伦次!

   “你中大奖啦!”这是最为普遍的诈骗方式,骗子往往冒充“我是歌手”“中国好声音”等知名节目,传来佳音,你中大奖,只要交一点“保险费”,“税金”就可以领取大奖,机会不容错过,再不来就没有啦!你付费以后,“大奖”消失的无影无踪。看来,这就是贪小便宜的“大奖”吧!

   令人最不可思议的还是“欠费”,电话欠费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却还是有许多诈骗发生:我是中国电信的工作人员,您的电话、电视、宽带账户欠费了,请缴纳“滞纳金”!没想到“滞纳金”最后进了骗子的腰包。

   “天上掉钱啦!”你在街头发现一大笔钱,跑去捡起。谁知,骗子在假钱上下药,趁你昏迷之时,取走所有的贵重物品,当你起来以后,发现财物被骗子一扫而空,后悔莫及啊!你见过天上掉钱吗?做事还是谨慎为好!

   你发现了吗?网上购物往往要比市场价低得多,许多人为贪小便宜,谋利益,在网上汇款,数月后毫无音讯,“你上当了!”看来,不要总是想着会有好事发生哦,即使市场价贵点,但质量和品质还是有所保障的,可要当心啦!

防诈骗宣传报告范文3

一、案件经过

某日下午4点左右,临近下班,客户应女士神色慌张,急急忙忙地跑到慈溪农商行胜山支行新区分理处1号柜台,要求柜员将我行卡内的16万元全部汇入位于北京的一个账户。笔者见客户慌张汇款又是大额,还时不时的接听电话,便提高了警惕,再三询问资金用途,是否认识对方,提醒其不要给陌生人汇钱,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应女士表示收款人是其姑姑,在北京做生意急需用钱,今天一定要将16万汇到其账号上。笔者见客户坚持要汇款,便建议客户向其姑姑确认一下账号是否正确,乘应女士打电话的间隙,通过查其言,观其色,发觉越来越不对劲,便希望与其姑姑通话确定一下收款方的细节,以确保汇款无误,应女士拒绝了这一要求,再次强烈要求马上进行汇款,如汇不到,就要进行投诉。笔者再次提醒其注意防范电信诈骗,并说明一旦钱汇出就追不回来了,应女士好像查觉到了什么,打着电话离开了营业场。半小时后应女士敲开了刚关的营业大门,表示其遇到了电信诈骗,就在二个小时前,她已不幸通过邮政银行将另一张卡里的2万元汇了出去。应女士告诉银行工作人员其个人信息被冒充公安的诈骗电话说的一清二楚,使得她非常相信对方,对方让其将钱汇入安全账户以免被扣划,这才有了上述被骗的一幕。最后应女士选择了报警,同时她十分感谢银行工作人员的多次提醒,让其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二、案件分析

现如今,各类电信诈骗案件频发,诈骗手段多样,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信息也被泄露无疑。在上述案件中,不法分子充分利用受害者泄露的个人信息进行诈骗,让其信以为真。笔者的及时提醒和制止,成功堵截了一起电信诈骗,不仅使客户避免了更进一步的损失,也进一步维护了和美银行的声誉和形象。

三、预防措施

(一)充分认识。首先,银行作为高风险行业,储户的资金安全涉及银行的声誉问题,银行工作人员应深刻认识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意义。近来不法分子利用个人信息泄露,借助电话、网络等手段实行诈骗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诈骗手法不断翻新,给银行客户资金安全造成较大危害,银行网点对当前案件防范应有充分认识,明白防范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意义。

(二)加大宣传。要积极向客户进行宣传,解释银行基本业务的常识、电信诈骗犯罪的特点,通过柜员宣传引导,张贴提示标语,大堂温馨提示等方式告诫客户不要轻信各类陌生电信。提醒客户保护好自已的银行卡及密码、身份信息,天上不会掉陷饼,从源头上防止诈骗事件发生。

防诈骗宣传报告范文4

今年以来,云南省交行在人行牵头下,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通过营业网点、特色活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特别结合近期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陷阱等社会关注热点,通过媒体报道的大学生被骗、泛亚非法集资等案例,结合日常该行在工作中堵截的电信诈骗、冒名开卡、信用卡欺诈等案例,向市民群众宣传金融防骗技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携手共创和谐金融环境。

立足厅堂阵地,宣传金融知识

省交行充分利用网点公众教育区、LED屏、液晶广告机、电视机、折页架等设备,全覆盖宣传“金融知识进万家”主题活动开展情况;在网点大堂的液晶广告机滚动播放金融知识宣传片、宣传画、金融基础知识、防范金融风险知识等内容;在大堂公众教育区设计和制作宣传折页或展示架,摆放相关宣传折页。网点员工主动向等待办理业务的客户发放宣传资料,充分讲解金融风险辨识、防范、维权知识。

防骗技巧进校园

针对频发的大学生学费被骗案件,省交行主动出击,深入到云南各大高校开展2016年金融知识进万家校园专题活动。该行在学校人流密集区设立专门的活动宣传点,发放金融知识进万家、防范电信诈骗、防范非法校园贷等主题折页,接受学生咨询。同时,省交行还结合日常工作中常见的学生信用卡欺诈、网络借贷等案例,向学生普及养成良好消费习惯,珍惜个人信用记录的重要性知识,受到学校及学生的欢迎。

不仅如此,该行还主动与大专院校经管学院经济、国贸、会计等专业的学生开展“交行课”公开课,课程主题聚焦目前社会关注的“校园电信诈骗”“校园毒贷款”“非法集资陷阱”等,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提升学生保护自身信息、财产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征信宣传进企业

省交行联合金融同业至各大事业单位以及民营企业开展金融知识“进企业”宣传活动,设立咨询台,展出宣传展架、宣传展板。结合单位特点,重点为单位管理层、员工及周边小企业主讲解了防范非法集资和非法民间借贷。宣传了征信信息对于个人的重要性,正规理财途径,为前来员工解答相关问题。

货币知识进社区

省交行利用监管部门组织的“金融知识万里行”契机,深入云南各大社区,为社区居民普及金融知识,手把手教居民识别假币,增强社区居民辨别假币能力。宣传银行ATM机具冠字号查询功能。活动现场老年人居多,他们纷纷讲述了自己收到假币及真币被掉包的经历,大家共同分析了骗子借口找补等假币掉包手段,现场气氛和谐,提升了居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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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金融诈骗 网络安全 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21世纪是网络科技发展的新世纪,互联网将逐步改变社会生活和整个世界的面貌。在提供诸多便利的同时,网络也成为犯罪分子的“温床”。利用网络进行金融诈骗日益普遍,诸多新特点让网络金融诈骗犯罪变得难以防范,相关专业技术的运用更让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努力遭遇瓶颈。

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特征

据《中国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研究报告》(简称《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网络金融诈骗数量高达2万余例,涉及诈骗金额近1亿元。此数据相比2013年、2014年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这也表明我国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数量、涉及金额都在逐年提高。除此之外,根据《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约有3亿人曾经受到网络金融诈骗影响,其中2015年云南某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中,受害者人数超过2万人。由此看出,网络金融诈骗日益猖獗,已经严重影响人们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

面对日益高发的网络金融诈骗,社会公众需了解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特征,做好相应的预防工作。从目前网络金融诈骗情况来看,网络金融诈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网络金融案犯诈骗盗取用户相关信息,利用受害者相关信息,谎称其中奖或有相关退款事宜需要处理,然后再逐步利用诈骗技巧来骗取受害者钱财。其次,网络金融诈骗利用钓鱼网站诈骗的现象严重,犯罪分子通过制作钓鱼网站来记录受害者的账号和密码,实施金融诈骗行为。再次,冒充第三方交易平台来实施金融诈骗。犯罪分子冒充第三方交易平台,或伪装成受害者熟悉的人进行金融诈骗。最后,投资诈骗。利用受害者投资渠道狭窄的弱点,犯罪分子谎称提供高收益、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以此来吸引受害者进行投资,在获取到相关投资金额后潜逃。以上几种方式就是网络金融诈骗常见的犯罪方式,也是网络金融诈骗的主要特征,我国公民应当熟悉和了解网络金融诈骗的犯罪方式,避免陷入网络金融诈骗陷阱。

网络金融诈骗犯罪高发原因

从相关数据信息统计结果来看,我国网络金融诈骗案件数量、涉案金额都在逐年增加,归根结底是由于网络金融诈骗成本较低,以及我国公民网络安全意识亟待提升。与此同时,我国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专项立法滞后,造成网络金融诈骗犯罪频发。

首先,网络金融诈骗成本低。犯罪成本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方面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成本较为低廉;另一方面则是犯罪分子面临的风险及法律责任较弱。从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来看,进行网络诈骗仅需要使用计算机、网络,就可以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犯罪分子在犯罪工具方面无需付出高额的成本;由于网络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身份是虚构身份,侦查和抓捕犯罪嫌疑人较为困难,一旦抓捕之后相关的证据也极容易遭受损坏,从而可能无法针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

其次,公民网络安全意识薄弱。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技术的更新速度较快,一般公民无法及时掌握最新的互联网技术,特别是对一些网络漏洞和最新的网络诈骗手段无法及时了解,从而缺乏抵御网络金融诈骗的能力。与此同时,我国许多公民对于网络金融诈骗认识不足,防范意识极为薄弱,在陌生人威逼或利诱之下容易陷入网络金融诈骗陷阱。此外,公民安全意识不足、防范意识薄弱,让网络金融诈骗频繁得手,也助长了网络金融诈骗的恶劣风气。

再次,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立法滞后。我国互联网的普及不足10年时间,网络金融诈骗更是近年来才出现的一种犯罪形式,相比欧美国家而言,我国网络金融业务、网络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针对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立法还存在诸多漏洞。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项网络金融诈骗法规,其他法律中涉及网络金融诈骗的规定也仅仅是概括性规定,并没有结合网络金融诈骗的特点进行准确打击,造成司法机关在网络金融诈骗中能遵循和借鉴的法律极其有限。

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的建议

利用现代化技术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活动。网络诈骗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是网络金融诈骗的成本较低,让更多的犯罪分子可以涉及网络金融诈骗,利用网络金融诈骗谋取利益。之所以认定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成本较低,主要是由于我国对网络金融犯罪的打击能力有限。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网络金融诈骗犯罪不易侦破,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来伪装自己的身份,给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带来极大困难。在未来的侦查^程中,我国侦查机关、司法机关都应该加强网络技术培训,利用更为先进的网络技术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犯罪,比如,利用IP定位、数据分析等手段来侦查,利用高破案率来震慑网络金融诈骗行为,让犯罪分子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利用高新技术来提高网络诈骗案件的侦破率,可以有效降低网络诈骗案件发生的数量,从而降低网络金融诈骗对公民和整个社会的影响。

针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普及宣传。除了加强网络金融诈骗打击力度之外,预防网络金融诈骗发生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宣传网络诈骗类型,提高公民网络安全意识,帮助公民了解并掌握网络诈骗行为的常见方式,避免公民受到网络诈骗的侵犯,从而降低网络诈骗的成功率,抑制网络金融诈骗的高发状态。具体而言,我国相关部门应该针对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的方法进行宣传,尤其是针对年龄较大的网络用户进行网络知识培训,利用讲堂、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从而确保公民能够识破网络金融诈骗行为,力求依靠自身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因此,针对网络安全知识进行普及和宣传是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的最佳方式。

制定并完善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必须加强立法和司法工作,通过立法来严格规定网络金融诈骗的责任和承担的后果,通过严格的法律规定来震慑犯罪分子,让犯罪分子不敢再涉足网络金融诈骗。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相关的网络金融诈骗管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中也进一步增设了网络金融诈骗相关内容,但整体上相关的立法并不完善。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最佳途径则是制定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通过专项立法详细规定网络金融诈骗的相关犯罪行为和处理办法,从而起到严格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的作用。在立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我国司法机构也应该遵循立法标准,严格打击网络金融诈骗行为,广泛开展区域合作,突破网络地域限制,不仅要提高案件的侦破率,更要提高案件的侦破速度。因此,应当制定并完善网络金融诈骗专项立法,以立法来震慑犯罪分子,以司法打击犯罪行为,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

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公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的立法机构、执法机构以及司法机构都应进一步重视网络金融诈骗,通过履行自身职责,严格预防和打击网络金融诈骗活动。通过高新网络技术、公民普法教育、制定专项立法等方式,让网络金融诈骗消失在公民视野之中,让我国公民可以享受到更加安全、便捷的网络服务。

(作者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高尚:《网络诈骗的侦查困境与对策》,《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年第6期。

②王希:《P2P网贷平台集资行为的涉刑罪名认定》,《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2期。

防诈骗宣传报告范文6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直销业的从业人员正在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点募集对象,不少直销人都卷入了非法集资并损失惨重。

通过整理有关非法集资的法律文件,对有关非法集资犯罪定义的总结、种类的归纳、特征的概括,我们发现对非法集资管理和监控呈现以下几种发展态势:法院对案件受理更加积极;善后处理程序更加完善;出现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更加注重媒体的引导作用;加大了对广告宣传的监管力度。

非法集资的定义

1993年,国务院在《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集中信贷资金保证当前经济发展重点需要意见的通知》中指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章拆借、非法集资”,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较早使用“非法集资”概念的规范性文件。

此后,为了制止和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有关部门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强调了对不同形式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但都未对非法集资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

最先给非法集资做出定义的法规性文件是19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1995年2月28日通过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同年6月30日通过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又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开始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规制。

1997年新《刑法》将四种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犯罪吸收进来。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非法集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该《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分类及特征的变化

1999年,《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初次对“非法集资”的分类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此次分类中最大特点是传销被明确纳入了非法集资的分类范畴:“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此外,通知还明确提出了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电子黄金投资等多种新颖的非法集资形式。

2011年1月4起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集资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全新的概括,这也是我国有关非法集资最新的法律解释,对非法集资的关注从行政法规,再一次转移到法律领域。

针对目前存在大量以转让股权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形,《解释》明确提出:不具发行股票、债券、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的真实内容而非法集资,将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经常以各种各样的名目出现,形式多样,但其中还是有一些共同特征的。很多相关文件都对非法集资的特征进行了总结。20]1年实施的《解释》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点总结为四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引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解释》中明确提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条规定填补了多年的法律空缺。

量刑标准变化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集资诈骗的等级分类进行了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011年新实施的《解释》对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具体,量刑更加严格和合理:划分出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等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认定为“数额较大”的标准由20万元下降到10万元,单位进行集资诈骗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250万元上升到S00万元。

2011年新实施的《解释》还对量刑人数进行了调整,以前是以“户”为单位,比较模糊,现在以‘火’为单位。现在的规定是:“个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以上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解释》还增加了两个条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两个条款体现了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管理特点的变化

随着非法集资案件越来越多,受害者也快速增加,社会影响力日益庞大,各监管部门的管理特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法院对有关非法集资的案件受理更加积极

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取缔办法》第21条规定:“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因此,法院不应拒绝受理非法集资清退纠纷。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1月23日《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规定:“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对其中因非法集资活动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亦无“非法集资合同纠纷或类似的案由”,所以,除少数例外,法院一般不受理非法集资清退纠纷案件。

2004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

活动给予坚决打击。

善后处理程序更加完善

1998年的《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根据该条规定,如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及担保人仍不能清退集资款,参与者应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突出强调了要完善非法集资的善后处理程序,要妥善处理涉及众多被害人的犯罪案件,注意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时将被骗的集资款返还被害人,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案件的善后工作,尽量将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稳定。对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资金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制

2007年1月8日,国务院了《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明确了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肆虐各地的非法集资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但打击力量依然比较松散,力度不够。

同年,7月25日,针对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的倾向,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要发挥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对银监会的具体工作任务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该通知指出,―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省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妥善处置,并通报“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防范、监控和处置非法集资的规章及行业标准,加大工作力度,对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严惩首恶,教育协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银监会作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更加注重媒体的引导作用

2004年的《通知》首次着重强调了媒体对打击非法集资的作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把依法审判与法制宣传有机结合起来。注意通过依法公开宣判、新闻媒体宣传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揭露犯罪骗局,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公民防骗意识。 在2。。7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如何利用好媒体进行非法集资的管理工作做了详细地说明。要求银监会要牵头制订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媒手段,宣传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新特点,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

加大对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的监管力度

2007年7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出《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活动中涉及广告的审查和监管工作,要求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危害性,重视和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审查和管理,并对不合规定的广告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1年实施的《解释》第8条明确了非法集资活动当中虚假广告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处罚标准:“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或服务做虚假宣传的,出现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二年内利用广告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