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合同范例6篇

拆除合同

拆除合同范文1

房屋拆除合同范文阅读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被拆除房屋名称: 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办公楼

工 程 地 点: 重庆大渡口区钢花路(人武部左旁)

工 程 内 容: 房屋拆除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 包 范 围:房屋拆除和建筑垃圾装载上车

承 包 形 式:甲方向乙方收取3000.00元房屋残值。被拆房屋的建筑材料

归乙方所有并自行清运出施工现场。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5月23日

完工日期:20xx年6月13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

四、安全责任:

乙方应做到精心组织、文明施工、搞好安全防护、保证施工安全、保持场地整洁、控制扬尘。施工中乙方因安全事故给自已或他人造成的仼何伤害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其它 :

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所需材料和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若一方违约承担守约方一切损失。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表达房屋拆除合同范文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因国家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现对xx区xx地段,xx住宅小区二期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行政拆迁.现就房屋拆除一事,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拆除,经甲方审定,乙方具备合法施工资质.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统一部署,听从指挥。

二、 乙方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安全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所提供的施工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 乙方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出示安全警示牌和划定警戒线,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和统一标志,禁止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拆除房屋前,乙方须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 甲方委托乙方拆除旧房面积约为叁仟平方米,其中贰仟平方米甲方不收取乙方的房屋拆除残值费,其余壹仟余平方米按5m2收取拆除残值,并由乙方向甲方上交拆除保证金壹万元整。在拆除工作按期、按质完毕后,退还乙方。

五、 拆除期限为:20xx年2月6日至20xx年4月30日。实际拆除面积以及交接时间按照甲、乙双方《房屋拆除交接验收表》为依据。

六、 拆除房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为 和李卫清,分别代表甲乙双方负责监督现场安全工作。乙方应配备专业水电工作人员,拆除前先对房屋进行水电线路的拆除,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在拆除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 危险区域必须组织机械操作,费用由乙方自付。

八、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转运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或按甲方要求进行场地平整。

九、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回收每户的水表、电表。

十、 在实施拆除过程与周边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十一、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完工,甲方有权自行组织机械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承担。

未完工部分,乙方须按5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以上费用均从乙方上交甲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描述房屋拆除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上友好合作,甲方同意将 拆除工作委托给乙方,现将有关拆除工作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拆除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乙方在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如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二、拆除范围及价格: 由乙方拆除至原地平为止拆除下来的材料均归乙方所有,拆除建筑物所造成的渣土归乙方清运,拆除工作完工后由甲方付乙方拆除工时费 平方米。

三、拆除时间:

拆除时间为 天自 年 月 日甲方在乙方进场前做好腾空房屋工作,确保乙方顺利拆除,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邻里之间的困难,由甲方出面协商、拆除时间顺延、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另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拆除合同范文2

装修拆除合同范本【1】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一、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南二环店装修工程前的室内拆除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合同。

1、工程名称:室内拆除工程。

2、承包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对室内甲方所指定的拆除项目进行安全拆除工作及产生垃圾的清运工作。

3、工期为 天

4、工程造价为元人民币(含正式税票)。

二、乙方责任:

1、听从甲方的一切合理安排,拆除达到甲方满意为止;

2、及时将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收集并清运;

3、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避免甲方房屋和其它财产的损失;

4、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未经甲方允许不准将与施工人员无关的其他任何人员带入施工现场。

三、付款方式:室内装修拆除完毕、垃圾清理完毕,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付清拆除款,乙方开具正式税票。

四、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的工程事故、人身伤亡等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与甲方无关。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否则视同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效力同等。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20xx 年月 日20xx年月 日

装修拆除合同范本【2】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一、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合同。

1、工程名称室内拆除工程

2、承包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对室内甲方所指定的拆除项目进行安全拆除工作及产生垃圾的清运工作

3、工期为天

4、工程造价为元人民币(含正式税票)

二、乙方责任

1、听从甲方的一切合理安排,拆除达到甲方满意为止;

2、及时将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收集并清运;

3、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避免甲方房屋和其他财产的损失;

4、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未经甲方允许不准将与施工人员无关的其他人员带入施工现场。

三、付款方式:室内装修拆除完毕,垃圾清理完毕,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一次付清拆除款,乙方开具正式税票。

四、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计,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从严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施工顺利进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的工程事故,人身伤亡等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与甲方无关。

五、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合同,否则视同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2、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效力同等。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拆除合同范文3

二、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必须与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房屋拆除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并按《合同法》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从事房屋拆除施工必须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不得接受其它施工企业或个人挂靠。不得将所承接项目进行肢解、违法发包或层层转包。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出,将取消该企业在今后一年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的资格。一个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只能有一个拆房工程处。

三、不具备房屋拆除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除施工业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拆迁实施单位在与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时。不得随意缩减。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必须按照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拆除施工合同的面积数量与保险公司签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保险费用。否则,不得擅自进行房屋拆除施工。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五、具有房屋拆除施工资质企业的施工人员包括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等。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六、拆迁实施单位有责任督促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镇建管所、安监所应定期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检查、抽查或联合检查。并与拆房施工资质年检相挂钩。

七、施工企业在拆除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拆除合同范文4

关键词:装置拆除 危险 组织协调 安全 环保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年代久远的一些化工生产装置,由于产品落后、生产效率低、环境污染大,就要报废拆除。尤其是对易爆、易燃、有毒的化工装置的拆除不同于其它机械设备,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等等,拆除时一定要考虑周密,拆除前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合理,协调好各个部门,做到万无一失,一但出现事故要有相应的措施能及时解决。

一、成立指挥部门

易爆、易燃、有毒、易污染环境化工装置的拆除具有拆除难度大、危险因素多等不利因素,为加强拆除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确保拆除施工能够顺利进行,需成立装置拆除工程指挥部,负责整个拆除工程的施工组织。

工程指挥部下设:工程指挥组;安全管理组;后勤服务组,具体负责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组织协调、施工进度及后勤保障。

二、工程概况:

装置位于厂区内,依次拆除的设备主要有水裂解、流化床、氯甲烷等四套装置。设备内残有物料有强腐蚀性,如盐酸、液碱等,有能够麻痹人的中枢神经,汽化过程容易造成人员冻伤的氯甲烷,有毒性较大可致人死亡的甲醇。同时,部分设备动火拆除和清洗危险性较大,因此,拆除施工的难度和危险因素从来没有遇到。在此次拆除施工中,要提高队伍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管理,绝对服从指挥,禁止蛮干、乱干,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拆除前的准备工作:

组织强有力的施工管理队伍,保证现场管理有条不紊。加强施工队伍的组织,抽调精兵强将,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做好现场隔离,加强安全防护,营造良好施工环境和氛围。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施工机具的准备,满足施工中的工、机具需求。做好劳保着装的准备,保护好施工人员的安全。

四、拆除施工的顺序及方法:

此次拆除施工本着的由外及内、由西向东、由低到高、先易后难原则,听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工厂拆迁施工的管理规定,强化施工队伍的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拆除施工的效率,使拆除工程圆满完成。

1. 设备的清洗:组织施工人员按照工程制定的设备清洗方案,严格协助清洗过程中的操作顺序及要求,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保证不落一台设备,不留一点隐患,保证清洗完的设备台合格。

2. 设备拆除:所有设备的拆除都需要按照工程的拆除方案规定的程序及方法进行。具体办法如下:(1)拆除施工前,将所有的塔、罐、容器及物料管线必须先打开人孔,然后用手锯在最低点断口,进行分析确认,测报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时,要按要求对含有污染物料的设备及材料进行分解,并将分解的设备和材料进行处理,确认清除达到安全环保指标后方可按要求外运,以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残存的废触体等固态污染物设备、管线,要按要求进行现场设备封闭后进行水解等无害化处理后再按相关程序处理。(2)施工前,组织人力将现场的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大型设备拆除前应先检查拆除范围内地下管网走向及地上井口位置,在地下管网走行的地面范围内,禁止停放大型吊车或大吨位拖车,以防止造成地下管网的损坏。地上井口位置要加以覆盖并设立明显标记,防止大型车辆压坏井盖。(3)设备及储罐容器的拆除。设备及储罐容器拆除前,先将相连管线断口,所有断口全部用盲板盲断,待分析合格后方可拆除。设备的拆除原则上采用整体拆除。较大设备可解体的进行解体拆除。储罐及其它容器拆除前要对容器内进行分析,合格后可动火拆除的进行解体拆除,禁止动火的进行整体拆除,所有需清洗的设备,拆除后将管口封闭,运至相关部门清洗。

3. 管线及钢结构拆除:管线的拆除。所有物料管线全部使用钢锯断口,在拆除前,必须经有关人员确认,并分析合格后进行拆除,原则上不动火拆除。存有物料的管线,先用广口桶将物料盛装后集中堆放,然后用手工使用钢锯拆除。无物料管线,如需动火拆除,提前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批准后,并具备动火条件方可动火。在拆除管廊上于生产系统平行的管线需要配合吊车进行拆除,以防止管线拆除过程中碰到运行管线。钢结构拆除。钢结构采用解体拆除,所有钢结构拆除必须在塔设备,管线拆除后方可进行,拆除前须经有关人员的确认,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安全施工组织与措施

1. 安全施工组织。本项目施工实行安全施工层层负责制,从工程指挥到每个施工人员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层包保制,做到全员管安全,全员保证安全。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巡视,检查施工人员是否保证安全施工,有无违章作业。作业班组安排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人员的安全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遇严重违章人员立即制止并上报工地负责人。

2. 安全施工措施。(1)进入现场前,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施工中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机具,并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根据拆除设备不同,针对不同情况,合理佩带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面罩、眼睛、防酸手套及胶鞋等)(2)拆除现场无车间工艺人员指挥及监护不得作业。高空拆除时如无操作平台或可以依附的作业面,要根据现场情况搭设脚手架或作业平台。拆除施工中严禁交叉作业。施工机械要经常检查,保证设备完好,严禁带病作业。

六、保证施工工期的措施

(1)加强施工人员的组织与调整,保证施工人员数量及作业时间。合理安排人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保证拆除及外运两不误。施工机械随时调整,充分满足现场拆除施工的需要。加强设备维护,保持机械完好,发挥机械施工的优势。

拆除合同范文5

关键词:主塔 拆除

中图分类号:U445.6 文献标识码: A

鄂尔多斯4#景观大桥主塔安装支架从钢箱梁顶面计算高110m,顺桥向长度为41.6 m,横桥向宽度为12.9 m,钢管桩支架设计为台阶形式。高度在每7m处设置横向联接,横向联接采用36a型工字钢,每道横联之间采用【200×75×9mm槽钢作为剪刀撑进行加强。

支架主管采用φ600×10mm的钢管逐段拼装搭设,由43根φ600×10mm钢管桩组成,钢管桩有的落在承台上,有的直接打入河中,有的穿过钢箱梁再打入河中。

为增加支架的抗风能力,在支架两侧各增加50m高支架,长度41m,宽度4m。为方便支架安装及拆除,在右幅钢箱梁33#梁段顶、底板处开孔布置一台300t.m塔吊。塔吊附着杆与主塔支架进行焊接。支架拆除过程中随高度相应拆除塔吊。

1 拆除顺序

1.1利用塔吊拆除主塔装饰段钢管支撑及斜撑(高度11m)。

1.2利用50t汽车吊拆除主梁上抗风加强支架。

1.3利用250t履带吊拆除塔吊塔头、起重臂及平衡臂。

1.4利用250t履带吊拆除36m~92m高度段主塔支架及部分塔吊塔身标准节(从钢箱梁顶面计算)。

1.5利用50t汽车吊拆除36m以下支架及塔吊塔身标准节(从钢箱梁顶面计算)。

2 装饰段支架拆除

由于装饰段支架主要用于装饰段玻璃幕墙的安装,数量较少,采用塔吊进行拆除。塔吊拆除采取单根钢管拆除法。拆除顺序从上至下,先斜撑后主管。首先将需拆除钢管及斜撑上部用气割枪割出一个直径大于索具卸扣的孔,将索具卸扣及钢丝绳穿过孔与塔吊吊钩连接好,用气割枪将需拆除的钢管从下部与支架切开,用塔吊将拆除后的管节或支撑杆件吊装到钢桥面上。桥面上设专人进行拆除后钢支架的清理及运输工作。

支架拆除具体范围见下图:

3 抗风加强支架拆除

抗风加强支架距离桥面50m高,拆除支架采用50t汽车吊进行。同装饰段支架拆除方式相同,单根钢管及斜撑逐步拆除。拆除顺序为从上至下,从外至里,支架两侧同时进行。

4 塔吊的拆除

4.1拆除顺序

塔机拆除要自上而下的进行,坚持先安后拆的原则。塔吊拆除顺序:将塔吊的起重绳及电源线拆除只保留转塔电源以配合转塔配备一台汽车吊先吊下两块配重块拆起重臂用汽车吊吊下最后一块配重块拆平衡臂拆塔头拆标准节。

4.2辅助吊车参数指标

根据塔吊高度及塔吊各部位重量,结合现场地势选用250t履带吊。

参数如下:

主臂62m、塔式副臂60m、吊车重284t(含配重)。

吊车长10m,宽7m,履带中心距6m。

吊装时采取主臂+塔式副臂的起重工况。

根据现场工况,吊车坐车位置在右幅钢箱梁25#~33#钢梁上。为保证钢梁整体受力,在吊车履带下方铺设两条2m宽,20m长40mm厚钢板作为吊车路基板。同时为确保钢梁安全,吊车坐车位置及运行轨迹控制在钢箱梁纵隔板位置。

4.3塔吊拆除前的准备

4.3.1现场准备

塔吊位于主塔支架内,臂长50m,高度120m,顶升口朝河中心侧。拆除前应有拆装公司人员与工地共同查看现场,同工地配合清除塔吊周围的障碍物。塔吊拆除用250吨履带吊一辆。10吨拖车配合,现场安全员要协助现场指挥,拆塔期间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拆塔现场。

4.3.2要精确计算拆臂及拆除塔身、塔尖、配重的支车位置,塔件码放要便于装车运输。

4.3.3配备25吨汽车吊及10吨拖车负责拆除后塔件吊装及运输。

4.4.4准备好拆除用吊索和必备工具。

4.4 降节

4.4.1起重臂转到标准节的引进方向,使回转制动器处于制动状态,小车走到平衡位置。

4.4.2检查液压泵站有无异常,观察风力是否超过四级,如风力大于四级,应停止作业。

4.4.3 拆除标准节与套架四个连接抱角,并顶起内套架,放下外平台使其处于工作位置。

4.4.4将标准节四个吊点(标准节四片拼装、每片一个吊点)挂于四个引进滑轮上,将油缸伸出顶在内爬爪上,拆除标准节上部连接螺丝,收回油缸使内套架降低一个行程,连续使内套架降低四个行程,将套架停于安全位置,拆除标准节底部,连接螺丝,并将标准节分两次(每次两片)延环行轨道推至标准节引进方向,回收小车吊于地面。

4.4.5重复以上工作程序,将塔机降于现场允许的最低高度,作好拆塔前的准备工作。

4.5 拆塔

4.5.1 用起升机构收回起升钢丝绳,将变幅小车开到吊臂根部固定,卸下前后钢丝绳。

4.5.2将250吨履带吊支到后平衡臂下,拆除部分平衡重,在平衡臂上留一块2.2吨的平衡重。

4.5.3将吊车支到起重臂的中心吊点下,(50米臂中心吊点约在 19 米处)挂好索具后将起重臂稍微吊起,然后利用起升机构拆除起重臂拉杆与塔顶的连接销轴。并很好固定在吊臂上弦杆上,固定好后拆除与起重臂连接的电缆,同时拆除起重臂根部的销轴。将吊臂平稳地吊入到地面进行解体,并装车运出工地。

4.5.4用回转将平衡臂转至吊车下,拆除剩余的一块平衡重。

4.5.5拆除与平衡臂上连接的电缆,用汽车吊起平衡臂稍微上翘,拆除平衡臂拉杆,并很好固定在平衡臂上,吊车稍微下降,使平衡臂放平,拆除平衡臂根部销轴,把平衡臂平稳放到地面,然后装车拉出工地。

4.5.6拆除塔顶及回转支撑总成,拆除时要挂好吊点,吊起后缓慢放到地面上,放平稳后拆除操作室,并拆除塔尖与回转支撑连接的四个销轴,使其解体,然后装车拉出工地。

4.5.7拆除套架在拆除套架之前,先将套在上面的站人平台吊出并解体,在拆除套架挂吊点时要注意将四个吊点挂平,吊起后缓慢放到地面上,并将其整体放倒,并装车拉出工地。

4.5.8拆除基础节及十字梁,先将压在十字梁上的压重块吊除并装车,吊完后拆除基础节与十字梁连接的高强螺栓,同时将基础节与十字梁连接的斜支撑上的销轴拆除,将基础节吊出后整体入倒并装车拉出工地,最后拆除十字梁并装车运出。

塔吊拆除作业与主塔支架拆除作业穿行。

5 主塔支架拆除

主塔支架根据高度采用不同的设备进行,36m~92m段采用250t履带吊进行拆除,36m段以下采用50t汽车吊进行拆除。拆除顺序为从上至下,从外之内。考虑到主塔第四至第六节直径较大,内侧支架钢管距离塔身较近,影响玻璃幕墙的安装,在该段支架拆除顺序变为先内后外。

支架拆除方式同装饰段支架拆除方式。支架拆除后起吊到钢梁固定地点码放整齐,统一用运输车运出工地。

6 结论

拆除合同范文6

第一条为知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入。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济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九条拆迁申请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所在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3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立项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二条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白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折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办法、数额,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协议签定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作出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批准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拆迁人拆除房屋应当在房屋拆除前到当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价款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价款,结合所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结清差价。

补偿的房屋包括按照规定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其他商品房,其建设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

评估机构对拆除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除用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继续保持,原租赁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助。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拆除的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公告规定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可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的,应当妥善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磅定。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除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或者原使用面积进行安置。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解困标准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积,并按照规定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三十六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八条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古关规定安置使用人。

第三十九条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由使用人自行安置。

第四十条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二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临时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其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返回目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约3

(三)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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