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合同范例6篇

订单合同

订单合同范文1

合同编号: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搞活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农产品,依法保护订单农业双方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城镇居民和对外国际市场提供高质量、绿色农产品,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

品种

产地

商标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

合计人民币(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技术标准:

1、甲方接受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技术、标准。按乙方要求从事______________后卖给乙方;

2、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优良___________后,无偿进行实地技术指导,收购甲方农产品_______不得拒收。

第四条 价款结算方式:双方实行现钱、现货的结算方式,乙方按第三条的质量标准等级___________验收后当场结算,不得白条支付。

第五条 交货方式和地点:甲方可以主动送货到乙方所在地,乙方也可以主动到甲方住所直接收购,运费由甲、乙双方协商___________执行。

第六条 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事由,提供相应证明后,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对产品的处理,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变更与解除: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做出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的权利和义务执行,任何一方违约将按约定价款无条件支付等值现金外,还应当支付守约方按约定价款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电话:

订单合同范文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作内容

1.甲方订购《______杂志》(全年)____套以上,每期可在《______杂志》上享有特别注明的“学术联合单位”字样,甲方有价值的资讯可在乙方的杂志上免费刊登。

2.甲方订购《______杂志》(全年)____~____套,除享受第1条外,乙方赠送1页内容,可包括甲方的学术动态、活动预告及其他相关内容等。

3.甲方订购《______杂志》(全年)____套以上,乙方将辟出2~4页左右版面进行特别的宣传报道。

4.甲方成员订阅乙方杂志可享受____折优惠,刊登付费内容可享受____%优惠。

5.甲方需要刊登的内容需在双月____日前发至乙方,由乙方设计制作。

6.上述1~5条适用于甲方为从事艺术教育、艺术研究、艺术品投资的院校、研究机构、公司、社团等。

7.个人订阅《______杂志》(全年)____套以上,可享受____折优惠,刊登付费内容可享受____%优惠。

二、保密条款

双方同意对因本合作所知晓的对方的秘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秘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除非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如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对本合作协议均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可自动延续一年。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都构成违约,受损失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索赔。

五、不可抗力

协议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使任何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可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终止本协议。

六、修改、解除与终止

如果双方在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争议的解决

如果双方在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订单合同范文3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单合同范文4

关键词 订单农业合同 法律问题 违约

中图分类号:F724.2

文献标识码:A

一、订单农业合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因为订单农业作为一种新事物,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至今我国还没有颁布操作性较强的有关订单农业合同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与订单农业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以规范订单农业的发展。因而在面对和处理订单农业合同当事人违约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怎么赔偿、谁来赔偿等一系列问题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以致难以对订单农业合同的履约实施严格监管。加之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订单农业合同主体借位

订单农业合同本应由农户与收购企业签订。但目前,不少地方政府为解决农产品难卖和农民增收问题而直接与农产品收购企业签订订单农业合同,然后将订单农业合同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农户。在订单农业合同中,政府不具备法人和担保资格,没有履约能力,与收购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拘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这种合同对农民和收购企业都没有法律效力。

农户作为订单农业合同的真正主体并没有参与合同的协商,甚至没有真正见到过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只是由政府通知,这就难以使农户产生合同责任意识,农户对于违约责任认识不清,以为订单农业合同由政府牵头,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自已不会承担经济责任,致使订单农业合同的效力大大降低。农户违约后,因为订单农业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收购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同样,如果收购企业违约了,农户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不具备履约能力,如果订单农业合同发生纠纷,容易造成合同真正当事人缺失,致使无人负责,政府就会非常被动的,进而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三、订单农业合同内容不规范

订单农业合同内容不规范、权利义务含糊不清、权责不明确。订单农业合同内容中品种、数量、质量、价款、交货地点时间及方式等缺乏清楚的表述,特别是约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不具体、不清楚,有些订单农业合同缺乏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有些订单农业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条款不全或模棱两可,对于违约行为缺乏明确的惩罚。有些订单农业合同义务多、责任少,还有很多只是单方产销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法律效力,给订单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合同内容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下面三方面:

(一)订单农业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以及价款规定不明。

订单农业合同的标的物是农产品,包括一些土特产农产品。而对土特产的名称表达不规范,如果也没有详细说明,很容易会产生歧义,引起误解。农户投产的幅度和范围由农产品的需求数量决定,但订单农业合同中对于数量条款约定往往很不明确。

农产品质量的标准是农户履约和判定是否违约的尺度线。但实践中,对订单农业合同内容中关于农产品质量的规定有一定的模糊性、不够标准和具体,更有甚者,有些订单农业合同根本没有规定质量的要求,而在收获的时候收购企业又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来收购,不可避免产生许多合同纠纷。同时,由于缺乏农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体系,使得质量标准认定纠纷很多且不能及时得到公正裁定,主要表现为:收购企业认为农户没有按严格生产标准种植,导致种植农产品产量低、品质差而达不到收购的质量要求,进而压价收购甚至拒绝收购。而农户则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而是收购企业提供的种子不合格或配套服务不到位,而要求收购企业按订单农业合同规定的价格收购农产品。双方各执一词,又缺乏农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体系,这也将影响订单农业的发展。

对于农产品的价格没有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格。当农产品市场供大于求时,农产品市场价格会下跌,收购企业按订单农业合同价格收购会受到损失;当市场供不应求时,农产品市场价格会上涨,农户按订单合同价格销售也会受到损失。作为有限理性的双方合同主体都可能为了个体私利而选择违约。

(二)订单农业合同的履约条款规定不明。

订单农业合同的履约条款有履行的期限、方式、地点等内容,也是不可缺少的条款。在订单农业合同中,交货的方式是由农户交货还是由收购企业提货以及交货或者提货的时间和地点,是一次交货还是分批交货,如是分批交货,每批交货的数量,农产品货款的结算是交货即时兑现现金还是交货后一定时限内兑现现金还是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等,这些都应明确具体。

此外,对于需要检疫的农产品,应明确检疫单位、检疫标准和方法、检疫地点、检疫费用的负担等。而实践中,在订单农业合同基本上没有这些内容的具体详细的规定,很难保障双方顺利交货。

(三)违约责任条款规定不明。

明确的合同责任是订单农业持续快速发展的保障。要明确农户与收购企业的履约的义务,还要明确违约的罚则,罚则应对农业生产周期长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予以充分考虑。在订单农业合同中本应详尽规定合同责任,在实践中却很少有能达到这个要求的订单农业合同,大多数合同责任含混不清、甚至有的合同没有提及合同责任。

农业订单的标的农产品是“未来货”。订单中的条款是当事人事先根据双方的合意确定的。但是按订单交货时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大多情况下并不与订单价格相一致,特别是在市场价格与订单价格相差较大时,就会产生“拒售”行为或者“拒收”行为。因此,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约束,对违约一方,应当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可以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方法。但是,目前订单农业合同的违约条款在合同中存在着没有或是即使有规定,对于责任也不够细化。

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不明确,没有采用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等形式,保证合同的履行。当纠纷产生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如当因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订单价格而发生“拒售”行为时,那么两者的差价即是计算买方损失的依据;反之,当因该农产品的订单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而发生“拒收”行为时,那么两者的差价即是计算卖方损失的依据。违约责任的规定,增强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促使当事人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也要履行订单,即便是出现违约也能依据订单使受害人得到补偿。

四、订单农业合同的形式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订单合同不够规范,即:口头性合同多,契约性合同少;合同经过司法公证的少;合同条款规范的少。

有的没有规范的合同文本,有的合同签完后不给农民,有的合同仅有农民签字, 无对方签名或公章。有的甚至只有口头协议。口头协议没有凭证,意思也无法真实、全面表示,一旦发生纠纷,又难以取证,且不易分清当事人双方责任,所以口头协议的农业订单合同本身就隐含了违约风险。目前还没有比较正规的合同认证机构,一般都是政府的有关部门作认证,难于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农业订单合同文本往往是企业单方面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无法体现农户的利益和意愿,农户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合同。虽名为“合同”, 但合同条款,由于目前部分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和不了解市场行情,在缺乏法律中介和合同认证机构时,有利于企业的内容多,有利于农民的内容少。小农户由于自己的弱势地位,则不得不接受。有的企业借机搞合同欺诈、坑农害农,在收购时以种种理由压价收购,致使农民“吃哑巴亏”。在相对落后的山区,存在一部分口头订单。没有统一的农业订单合同文本,结果出现了“问题”而又难以说得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使解决纠纷时取证困难。

五、订单农业合同履约率低,违约现象突出

订单合同在运行过程中: 履约率极低。这可以说是订单农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据农业部公布的数字显示,农业订单合同兑现率都不足20%,有80%以上的合同最终未能兑现。

如订单失效,将成为一纸空文。由于目前农民法律观念淡薄 , 诚信意识不强,合同意识差,加上有关约束签单双方履约的法规还不够健全,没有相应的惩罚性违约条款进行约束,合同主体缺乏信誉,违约问题时有发生。签单双方往往受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追求短期效益 , 当市场行情出现不利于自己的变化后,各自为了自身利益,他们都可能不惜牺牲对方利益毁约。部分企业和农户只从眼前利益出发,为了多获利少受损,置农业订单的法律性、严肃性于不顾,贸然违约。即当订单合约的收购价高于到期的现货市场的市价时,收购企业可能会找出种种理由,不履行合约;反之,当到期的市价大大高于订单合约的收购价时,农户为了自己的眼前利益,也会单方面弃单。

一般来说, 企业违约有三种情况:一是农产品加工、运销企业以市场价格变化、资金不足为由,拖延甚至拒收合同约定的农产品;二是企业在农产品质量标准、等级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压级压价,有意损害农民利益;三是假龙头企业、骗子公司签假订单坑害农民。许多企业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收购农产品时打白条,年终或更长时间才给群众兑现。有少数企业用化肥等农用物资顶帐,群众得到的现金收人不多;也有少数企业压级压价收购,直接损伤群众利益。

农户违约现象有两种情况:一是农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而违约;二是因不能或不愿完成合同规定的数量标准违约。另外,订单不规范也使履约难度加大。有的农户不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产品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合同的履行。

如果订单农业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给签约双方都将带来巨大的损失。一方面,对农户而言,由于是按订单组织生产,并且订单生产规模比非订单的生产规模大,如果企业毁约,农民的损失会非常惨重,甚至出现订单农产品烂在田里的悲剧。另一方面,对企业而言,由于有了订单,企业放手搞加工、经营,一旦农户毁约,就会造成企业开工严重不足,也会起到放大损失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服装学院)

参考文献:

[1]辛岭、王艳华、杨秋林,订单农业发展中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商业时代, 2006年18期。

[2]李晓聪,法律视角下的订单农业分析,中国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5.

订单合同范文5

2011~2013年以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了一系列增值税管理办法。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二规定,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之一。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与地勘单位工作范围契合。试点地区从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勘探/勘察适用6%税率。

2 地勘单位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例证:

2.1 勘探勘察

(改革前5%税率缴营业税,改革后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例1:假设某单位每年勘探勘察营业收入为140万,营业成本为120万。若交营业税,则营业税=1405%=7万,应缴所得税=(140-120-7)25%=3.25万元,则二税合计10.25万元。若交增值税,则增值税=(140-120)6%=1.2(假设可扣进项税),应缴所得税=(140-120)25%=5,则二税合计6.2万。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0.25-6.2=4.05万元。

2.2 部分现代化服务业地质勘查

勘察被列为现代服务行业,并且适用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税率。例2:甲乙丙三个公司为本次税改的一般现代服务企业,三个公司构成该行业的一条完整的产业链。缴营业税时: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10000)5%=1150改征增值税后:该行业甲乙丙三个公司缴纳税金=(5000+8000-5000+10000-8000)6%=600税制改革后税负下降1150-600=5503 地勘单位营改增后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营改增后,合同中约定的出具发票时间,即为纳税时间点非常重要,签订合同时履行期限时应十分小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谓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所谓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3.1 现有合同履行结算方式

怎么写好实践中经常使用的语言:乙方签订协议后开具发票;甲方在取得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结算全部费用。(作者建议:增值税发票不可提前开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报告,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作费用。(作者指出:此日期约定不明确具体)预付工程款5万元,余款在工程结束后提交报告地勘单位营改增后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张晓伟 赵文颖 徐丽丽(辽宁省第十地质大队,辽宁 抚顺 113007)摘要:文章主要论述了地勘单位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改前后税负变化以及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主要有现有合同履行结算方式怎么写好,是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增值税发票,写明确价格含税好还是不含税好,税改后是不是要调整合同指标,明确被告知延迟结算的如何解决等。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结算以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本合同勘查费用5万元,本合同签订后,报告提交时一次性支付。(作者认为:这样约定很好)3.2 是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票增值税发票两种计税规定不同,导致选择产生不同开始计税时间:

3.2.1 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未取得实际到账收入可以不交税。

3.2.2 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无论是否实际到账收入都要完税。据此,作者建议适用增值税时,一手交钱一手交发票。建议合同中可约定:付款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约定:凭结算单按实开具发票,并且,将结算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不使用挂账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利的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三个月内付款,付款时开具发票,以开发票日为合同结算日。不利合同条款是交付压覆矿产评价报告后开具发票,三个月内付款。

3.3 写明确价格

含税好还是不含税好增值税发票具有价值,取得增值税发票要必须支付对价,故此含税谈价较为宜。《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故此,约定价格后另加增值税是唯一的选择。例如:勘察处某勘察合同中,取费额含税价10万元,构成方式为9.4(1+6%),不含税价格即为9.4万元,如果不提及增加增值税,价格本质上下调了0.6万元。谈判过程中,要注意明确含税价或不含税价的区别。根据谈判结果,标明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多采用默示方式达成一致。

3.4 税改后要时不时要调整

合同指标例如:地质七分队在税务辅导期,从敖汉旗铜矿勘查项目取得收入800万元(含税)。税务局通知应缴税款。应领取发票额是多少?预交增值税税款额=800万/(1+6%)6%=45.28万。实际收入=800-45.28=754.72万元。所以,如果预计取得800万元收入。那么,合同额应为800(1+6%)=848万元,年底多实现48万元收入方可达到实际收入800万元的指标,否则实际收入754.72万元,达不到指标要求。

订单合同范文6

关键词: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合同的效力;工程结算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河北省基于三年大变样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和新民居建设项目建设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其中由于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在项目还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情况下(目前石家庄市项目具备招投标的条件是具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就进行项目的施工,有的项目土地甚至还没有进行收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就进行施工。在这种条件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就是黑合同,也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所谓的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签订并且备案的合同。目前,石家庄市对于违章项目,不用补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直接备案即可。一般情况下,黑合同在白合同之前签订。就黑白合同效力来说,笔者认为都无效。黑合同没有经过招投标直接签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白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患通,一个通谋的行为,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从法理上讲也应该是无效的。

基于目前以上建设项目的现状,本文结合工程与司法实践,就建设单位《施工合同》签订时的法律实务,本文总结了如下内容,期望与工程界和司法界的朋友共享,希望与大家共同交流。

1 发包人在项目建设时尽量要签订有效的《施工合同》

站在发包人的立场上,《施工合同》尽量要让其有效,这样发包人会占主动地位,实现项目的管理目标。因为合同有效与无效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第一,合同有效,施工单位必须要履行施工义务;合同无效,施工单位随时可以不履行合同。第二,合同有效,一旦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效,谈不上违约,也谈不上追究施工单位责任。第三,合同有效,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所以可以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对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具有确定性;合同无效,因为随时可以不履行,所以谈不上变更和解除,损失无法获得弥补,实现项目管理的目标没有确定性。建设单位经常出现延期交房问题,由于延期交房经常出现小业主上访的事情,主要原因在于施工单位工期拖延造成的。由于项目建设时,签订了黑合同,合同无效,承包人不承担工期拖延的违约责任,经常抓住发包人急于交房的心理,在项目后期找各种多要工程款,达不到目的就停工。这样发包人管理目标不容易实现。还有发包人如果要想获得合理低价,就进行正式的招投标,真正的招投标基本上是能获得合理低价的。这样签订的就是白合同,有效的合同。基于以上理由,发包人做地产项目签订《施工合同》时尽量要有效。

2 发包人基于各种理由在签订了黑合同(无效的合同)的前提下,一定要重视无效合同价款若干条款的约定

由于项目建设复杂性的特点决定的,很多项目急于建设发展的需要经常要签订黑合同(无效合同)就开始施工,这样一定要重视无效合同中价款若干条款的约定。目前石家庄市商住宅项目绝大部分施工合同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那么该黑合同肯定是无效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根据以上规定,黑白合同按照白合同结算。而按照白合同结算的前提条件是:白合同首先必须是经过招投标,其次要备案。而目前石家庄市的项目现状是,很多商住项目还不具备招投标的条件下,签订黑合同就施工,之后白合同不经过招投标,直接备案即可。那么将来这类的建设项目就不能按照白合同结算,因为这类项目只是备案了,没有经过招投标。《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该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建设单位一定要重视黑合同的签订,因为虽然无效,只要竣工验收合格,最后还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所以即使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合同价款方面的约定一定要完备,不是一条就能约定清楚的,而是由若干条组成,一定要有一完善的方案,作为建设单位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来支付工程价款才能主动,本文认为从如下几个方面一定要约定清楚,即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

2.1合同价款的约定

2.1.1固定价款的约定

建设单位为了控制成本,施工合同签订时,一般是固定价合同。一定要注意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的区别。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根据该规定,固定价格确定方式包括总价包干和单价包干。该固定价格只考虑了价格因素,承发包方对工程量的不同约定就决定了合同的不同类型。如果合同约定是总价包干合同,双方约定结算时工程量不作调整,则合同应为总价包干合同;双方约定结算时工程量据实结算,则合同应为单价包干合同。

2.1.2如果发包人的发包模式采用“总包+指定分包模式”,这样价款的约定还包括:总包自行施工的合同价款及指定分包的合同价款,两者之和就是合同的总价款。当然如果采用“总包+指定分包模式”的发包模式,也是由若干条款组成,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不再展开。

2.1.3约束承包人要求增加工程价款的限制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往往会通过一些措施来增加工程价款,承包人通常采取的措施有:通过签证索赔增加工程价款;主张合同无效,让发包人做出补偿或变更合同价款约定等。为了防范承包人通过上述手段来增加工程款,建设单位可以这样约定: 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

2.1.4固定价格所包涵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要约定清楚。如可以这样约定,设计变更不包括在风险范围之内,如有设计变更合同价款予以调整,其他因素包括在风险范围之内。

2.2与工程价款有关的发包人不作为默示承认的约定

不作为默示承认,就是指你应该做而你没有做,就视为你做了。发包人不作为默示承认,就是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应该做而发包人没有做就视为发包人做了的条款。这样的条款对发包人是很不利的,这样的约定对发包人的管理水平要求很高,因为合同虽然约定了发包人应该怎么做,但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根本不看合同。下面针对《施工合同》中与工程价款有关的发包人默示承认条款包括的内容及解决的办法规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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