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合同范例6篇

亏损合同

亏损合同范文1

关键词:预计损失;利润波动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中亏损合同会计处理的要求

200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施工企业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和成本。《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合同预计总收入,根据施工投入情况预计项目总成本,当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时,则会形成预计损失,在账务处理时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成本、毛利,同时将预计损失全额提取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施工企业在现行条件下执行亏损合同计提预计损失对企业经营成果反映造成的不良影响

工程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时,全额计提损失准备并确认为当期费用,从理论上讲遵循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国内企业对施工合同执行的严肃性不够以及工程项目预计总成本在施工过程中波动较大,采用全额提取损失准备的方法往往会造成不同会计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较大波动。特别是在大型工程项目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国内施工行业竞争激烈,在投标报价时,施工方为了中标,价格报的相对较低,而建设方往往会预留一部分预算资金,以免施工方在中标后无法完成施工时追加合同金额,这就会造成在签订合同时合同金额过于保守;同时由于大型项目合同工期长,各种资源价格的波动以及工作量的变化都会造成预计总成本的较大波动。这种情况就会造成许多项目在中标时就是亏损的,但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通过取得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等方式最终扭亏为盈,如果按照上述会计准则执行,项目开工初期至结算前一直会出现较大亏损,在各种结算资料取得签认当期亏损金额会断崖式的减少,造成施工企业的利润产生较大波动。如果工程预计总收入小于预计总成本时,也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成本、毛利,不计提减值准备,各年度的利润波动就会减小。

举例说明:某施工企业2009年12月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000万元的炼厂建造合同,最初预计总成本为110000万元,2009年没有发生成本,2010年施工企业取得甲方签证500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50000万元,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62000万元,2012年施工企业取得甲方签证6000万元,累计发生成本105000万元,预计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30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金)。

按照会计准则,该公司在每年末确认的收入、成本、毛利、预计损失如下:

2009年预计合同损失=110000-100000=10000万元

2009年实现利润=-10000万元

2010年合同完工进度=50000/(50000+62000)=44.64%

2010年确认的合同成本=50000万元

2010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00000+5000)*44.64%=46872万元

2010年确认的合同毛利=收入-费用=46872-50000=-3128万元

2010年末预计合同损失=【(50000+62000)-(10000+5000)】*(1-44.64%)=3872万元

2010年冲回预计损失=10000-3872=6128万元

2010年实现利润=6128-3128=3000万元

2011年合同完工进度=105000/(105000+3000)=97.22%

2011年确认的合同成本=105000-50000=55000万元

2011年累计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97.22%=(100000+5000+6000)*97.22%=107914万元

2011年确认的合同收入=107914-46872=61042万元

2011年预计合同总毛利=收入-费用=107914-105000=2914万元

2011年实现利润=2914-(-3128-3872)=9914万元

两种会计处理模式各年实现的利润如下:

从上表明显可以看出,截止2011年末,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中该工程累计实现的利润均为2914万元,但2009-2011年三年中各年度计提预计损失实现利润波动明显大于不计提预计损失实现利润。在施工企业中一个大型施工项目的年度经营情况往往会影响整个企业的会计年度利润情况,大型施工项目计提预计损失造成的波动往往会造成整个施工企业年度利润波动的加剧,在现行的建造合同核算方式下,预计总收入一般是可以确定的,预计总成本是企业内部估算的一个结果,施工项目部或者企业基于考核或者其他的因素,为了不出现因计提预计损失造成各会计期间巨额亏损或者巨额盈利的情况,往往会通过调整预计总成本来得以实现,反而不利于预计总成本的准确估算。

亏损合同范文2

关键词:会计准则;超额亏损;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1-28-2

0 引言

A公司超额亏损是指行业不景气和社会需求不断减少,在“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市场竞争中,导致利润空间不断压缩,出现巨额亏损,致使股东权益低于零的负数额,A公司的超额亏损直接影响母公司的整体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根据新旧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分析具体情况下合并报表时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

1 旧会计准则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

(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的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在下列情况进行处理:①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亏损;②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超额亏损应当由母公司承担,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列示。但是,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2 新会计准则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的,子公司少数股东应当按照原持股比例分担亏损,即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财会[2014]10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原(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同时废止。新准则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账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基本一致。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案例:甲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2015年出现超额亏损,投资比例75%,2015年1月1日股东权益总额为:-966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5000万元、资本公积5000万,未分配利润-126600万元;2015年度A公司净利润-34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股东权益总额为:-100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5000万元、资本公积5000万,未分配利润-130000万元。甲公司有应收A公司其他应收款3000万元(母公司提供资金借款),该款项从目前情况看,没有明确的清偿计划,针对该其他应收款2015年度计提坏账准备3000万元,A公司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00万。

2015年度会计处理

2015年度,虽然A公司处于超额亏损状态,但A公司仍需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①母公司个别报表

提供资金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A公司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按100%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

贷: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3000

同时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贷:所得税费用 750

②子公司个别报表:

向母公司借款: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应付款 3000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00

③合并报表

母公司个别报表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合并财务报表时,母公司个别报表用成本法核算的结果首先要按权益法调整后方能合并。新准则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同股同权原则。

编制合并报表前对2015年A公司个别报表按权益法调整:

借:投资收益 255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550

编制2015年合并抵消分录:

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相互抵销处理:

借:实收资本 25000

资本公积 5000

未分配利润 -1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75000

少数股东权益 -25000

对子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当年利润分配相抵销处理:

借:投资收益 -2550

少数股东损益 -850

年初未分配利润 -126600

贷:年末未分配利润 -130000

内部债权债务的抵销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3000

贷:其他应收款 3000

借: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3000

贷:资产减值损失 3000

借:所得税费用 7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

3 实际操作中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思考

A公司由母公司采用控股方式实施兼并,其中母公司拥有75%,整体效益不佳,大部分时间处于亏损状态,经上级部门文件批准,已于2008年实施了阶段性停产,但目前并无关闭、出售等方面的计划。至今A公司仍处于停产状态,严重资不抵债,截止2015年年底,母公司挂A公司其他应收款项为8亿元,已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8亿元,2015年年底资产负债率为1,600%,未来无法恢复盈利的可能。

目前母公司与A公司在合并报表时,按出资比例75%确认投资收益,25%确认为超额亏损,在当期反映。母公司在合并报表时将A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减记至零后,将超额亏损视具体情况进行归集。

A公司亏损合并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 份\&A公司亏损\&应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应归属“少数股东损益”\&实际并入“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入比例\&多并入“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开始-2007年

2008-2014年

2015年

合计\&-29507

-97411

-3415

-130333\&-22130

-73058

-2561

-97749\&-7377

-24353

-854

-32584\&-22130

-97310

-3415

-122855\&0.75

1

1

\&0

-24252

-854

-25106\&]

截止到2007年合并报表年末少数股东权益为:7478万元,扣除累计亏损承担7377万元后的余额101万元,2008年合并报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减至零。至2015年在合并时母公司累计确认投资收益亏损9.7亿元,A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亏损2.5亿元由母公司承担了。

实际操作中应遵循准则要求,不同原因产生的超额亏损采取不同的合并处理方式,虽会计处理与新准则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但出于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际操作应更趋于合理性。

母公司与A公司之间往来款业务引起的超额亏损

A公司严重资不抵债,从大局出发,在A公司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下,由母公司每年对A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根据A公司章程,少数股东并无义务承担超额亏损,且明确表示不会负责相应份额或提供担保。因此,提供资金无法从少数股东处收回,坏账风险全部由母公司承担,母公司认为该坏账风险较高,在个别报表层面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按旧准则进行合并会计处理,以上面举例来说明:

①母公司个别报表:账务处理同上。

②合并报表:母公司与A公司之间往来款业务的引起的超额亏损按旧准则处理,合并报表时,将母公司计提的坏账准备全额抵消,超额亏损全部由母公司承担。

编制2015年合并抵消分录:①-③账务处理同上面举例,另外增加超额亏损25%调整。

④当年利润25%超额亏损由母公司承担:

借:少数股东损益 850

贷:少数股东权益-本年利润 850

按旧准则在合并层面处理,为使合并层面反映的会计信息和个别报表层面保持一致,在合并子公司超额亏损时,母公司将少数股东权益减记至零后,全额承担子公司其后产生的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中冲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该处理方式更真实的反映了实际情况,更有利于资本市场投资者对合并报表的理解。

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产生超额亏损

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产生亏损是否都由母公司承担? 还是少数股东权益承担相应份额的亏损?A公司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母公司提供A公司资金支持引起超额亏损有区别,鉴于实质重于形式,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引起的属于“少数股东权益”超额亏损部分,应由少数股东权益承担相应份额25%的亏损。与新准则规定保持一致。

①母公司个别报表:同上面举例账务处理。

②子公司对计提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同上面举例账务处理。

③合并报表:

按新准则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即少数股东权益可以出现负数。

编制2015年合并抵消分录:同上面举例①-③账务处理,不存在上面合并报表④账务处理。

A公司长期停产状态下超额亏损,又鉴于历史原因,如果所有业务都按新会计准则来对待子公司超额亏损的会计处理,即按比例分摊超额亏损,超额亏损的25%部分将成为母公司的潜亏,合并层面的报表会虚增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反而无法真实反映合并会计信息。在A公司清算时,累计亏损将一次性在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中体现出来,不利于资本市场投资者对合并报表的理解。在合并层面区别对待A公司长期超额亏损,更好为投资者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实质重于形式更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

参 考 文 献

[1] 司晓红,续小红.新旧会计准则下对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的比较分析[J].财会研究,2007(8):36-38.

[2] 陈章明.浅谈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J].会计师,2013(12):22-23.

[3] 徐立群.超额亏损子公司资产剥离会计处理方式解析[J].新会计,2016(4).

亏损合同范文3

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已陷人资不抵债的困境,在通常情况下,应予终止经营,破产清算。对这类子公司已丧失了合并报表的前提与基础,不存在合并的必要。但有时这类子公司可能是遇到了暂时财务困难,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等方式,帮助债务人度过难关,而并不要求其破产还债。在此情况下,子公司仍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中。为了反映集团整体净资产的真实状况、耗蚀程度以及母公司的管理责任,仍应将这类处在持续经营状态中的子公司纳人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但这类子公司又不同于一般子公司,其净资产非但否复存在,而且还出现了负数,这部分负数金额,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称为超额亏损(以下亦称超额亏损)。因此,超额亏损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应如何计量和确认,是对资不抵债子公司进行合并报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合并报表实务中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处理

1.现时企业处理的现状以及所遇到的矛盾。实际经济生活中,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现象已不在少数,撇开大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不说(因为这些公司大部分由行政局改制而成,所属企业均为原行政隶属关系下的国有企业,经营状况良菱不齐),即使是上市公司,由于投资或经营决策失误,子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也时有可见。经对儿家已发生这种情况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分析,一般都是母公司在进行权益法核算时不确认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但在合并报表时由于子公司超额亏损无法抵消而使其自然抵减了合并净利润。在无统一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此也只能予以默认。但这样的合并结果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特别是在母公司并不需要承担损失的情况下,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不应减少合并净利润,即便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债务担保,也是部分的,不可能将子公司的债务全部包揽下来。因此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全额抵减合并净利润,报表使用者会产生误解、经营者也不服。

基于上述处理,在这类子公司被处置(出售或清算)时,势必会有连锁反应,即:由于子公司的处置,原已在合并报表中确认的超额亏损不须再承担了,此项不须承担的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中又应如何反映?实务界曾有儿种不同观点,一是认为子公司既已处置,可将其从年初合并报表范围内排除。既已排除,就可调整合并年初数,不再反映这项超额亏损;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持前种观点者显然还是站在传统的汇总报表角度理解合并报表,而恰恰未考虑到合并报表与汇总报表的一个最根本的区别点就是合并报表反映的是一个会计主体的完整连续的经济内涵,合并报表的所有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从这一点引发的。而汇总报表却不是。合并会计报表从一个完整、连贯的会计主体角度出发,其连续性的要求同单个会计主体是一致的(否则为什么要有内部交易事项的连续抵消呢),而汇总报表不是一个主体,只是就事论事地每年按照有关部门的需要将某些特定单位的报表数据集申而已。如果将处置的子公司从年初合并范围内排除,即人为割裂了既已形成的会计主体,而且这样做的结果是由于调整了合并期初指标而扭曲了上年的真实情况(而其既不属于会计差错,也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合并年初数无疑违背了会计上相关性、可靠性以及可比性原则。因此合并报表的期初数应保持不动,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时,在期初末分配利润项目中一方面抵消子公司超额亏损数,以保持合并期初未分配利润与上年度合并期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数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按照相同数额作为当年的合并收益。持这种看法的理由是:

(1)既然上年度作为合并损失确认了,当年不用再承担的损失应作为合并收益;损失和收益的确认原则应该一致,况且该收益确实是实现了。

(2)国际会计准则(IA5)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18条规定"卖出子公司到卖出之日为止的经营成果,计人合并收益表。卖出之日指母公司对子公司停止控制的日期。变卖子公司所获款项与卖出之日子公司扣除负债的资产帐面金额的差额,在合并收益表中作为变卖子公司的利润或亏损。"根据这条原则,当净资产为负数的子公司被处置时(即使是清算破产),其年初指标不能从合并年初数中扣除,母公司收回的款项(至少为零)与子公司净资产(负数)之间的差额应计人合并收益表。

(3)当超额亏损对合并净利润形成抵减时,客观上形成了集团对子公司债务的责任,由此有一项现金对应成了担保财产,而子公司的处置实际上撤除了此项现金的担保性质,使此部分现金又可为集团所支配,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此项收益不能说没有现金支撑。

笔者认为,根据当时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从理论上分析,第二种观点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第一种观点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是和合并会计授表的核心实质相脖的。但按照第二种观点处理的结果,子公司资不抵债时抵减合并净利润的超额亏损以及处置当年出现的合并收益,均不易为报表使用者理解,而且会给企业带来调节利润的空间。因此,在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何寻求一个最佳处理方法,以正确反映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和应承担的经营责任,是嘎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2.现行规定尚待明确的问题。财政部在1999年以财会函字[1999]10号答复广东省正中会计师事务所《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中,规定投资企业"末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末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末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这个规定解决了对资不抵债子公司合并的总原则,即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不确认为合并损失,但确认为合并股东权益的减少。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尚不明确:

(1)"合并会计报表的末分配利润项目",此处的合并会计报表指的是资产负债表还是利润分配表还是两表兼之?如两表兼之,刚来确认的投资损失在利润分配表中最终还是落脚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与资产负债表中末分配利润项目数肯定会有矛盾;如系利润分配表,既然不减少合并利润,却减少未分配利润,也无法做通,看来,此合并报表当指的是资产负债表。但规定中只是笼统地指合并会计报表,会产生歧义。

(2)增设的两个项目指的是"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那么,对属于少数股东那一部分的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中应如何反映?若以负数反映,如果同样作为投资者的少数股东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也为零,而在合并报表申却要以负数反映,则形成了在本公司帐上反映的是承担有限责任,而在合并报表中却反映的是承担无限责任的矛盾。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参加合并的子公司中,应当归属少数股东方面的亏损,有可能大于子公司产权中的少数股权。这类超额亏损和任何归属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少数股东应当遵照规定的义务弥补并且有能力弥补的部分之外,均应当冲减多数股权。如果子公司此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权所吸收的少数脾率分内亏损补齐之前,所有的这类利润应当分归多数股权。"也即是说,如果少数股东有义务弥补亏损的,则在合并报表中应按照其弥补亏损额确认其损失并将少数股东权益以负数反映,反之,则不应予以确认。但规定中并末区分这两种不同情况,只是将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予以处理,那么就意味着在合并报表时,不管那种情况都必须确认属于少数股东的亏损份额。

(3)在母公司存在股权投资差额以及提取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母公司末确认的对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会与子公司超额亏损中母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不一致。如仅处理母公司未确认部分,母公司已冲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和减值准备在合并报表时作为合并价差会又显现出来,对这部分差额如何处理、性质如何界定尚不明确。

(4)该规定未区分母公司对子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要承担债务担保的,这样处理并不合适。

二、对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合并处理方法的探索

鉴于实务中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合并处理的不同做法,以及财政部虽有原则规定但无具体操作方法,使得这类信息严重不可比。笔者根据IAS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以及我国《投资》准则的有关规定,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合并报表问题作一探索,以求同行指正。

由于当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出现负数时投资者对超额亏损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则合并处理方法似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1.各投资者分别对子公司承担债务担保而承担子公司全部超额亏损。不管出现哪一种情况,一点是肯定的,就是根据修订后的投资准则规定,以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止。但对提供担保魄各投资者来说,子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使他们己经具备了确认预计负债的条件,因此,投资者应先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问题是从一个合并报表主体的角度分析,投资者确认的预计负债与子公司的债务是同一项债务,确认的损失已经体现在子公司净亏损中。如果投资者承担了这项债务损失,则意味着子公司减少同样的损失,为了不重复确认负债和损失,在合并报表时,应将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予以抵消。但少数股东的权益要体现为负数,以体现其担保责任。

如果公司下年度破产清算或被处置,则年末不再将其予以合并,由于上年度合并所有者权益及合并净利润的结果同母公司一致(不考虑内部交易事项),因此不会影响合并指标的连续性。母公司偿还为子公司承担的债务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子公司以后实现利润,母公司权益法核算和合并会计报表无特殊处理。

2.仅母公司因对子公司承担额外债务而承担子公司全部超额亏损。在此种情况下,首先有必要探讨母公司权益法的处理方法。一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仍应按子公司超额亏损乘以母公司股权比例确认投资损失,其余部分在合并时自然冲减合并净利润。子公司处置或破产清算时,这一部分一方面作为母公司担保损失计人母公司营业外支出,另一方面则在合并报表中调整期初末分配利润时做合并收益处理,这样收支正好抵消。如果母公司在子公司尚未处置时就确认这部分损失,则在母公司帐上另确认一项支出和负债,但在合并报表时应将此项支出和负债相互抵消,以免重复反映损失和负债。以后子公司处置时,合并报表就不用再做任何处理。这两种处理虽然对母公司来讲,每年经营成果不二样(当然最终结果是一样的),而合并结果却是一样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须由母公司全额承担,就形成了母公司的一项义务,母公司应全部确认损失,以完整地反映母公司的责任,这才是权益法核算的真谤,此种做法的结果相当于上述子公司尚末处置时就确认损失的做法,但更完整(损失全部反映在投资收益,责任全部反映在长期投资),合并起来也较简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成了正数,则超额亏损的弥补数全归母公司所有,而其余部分仍在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配。若子公司被处置,只须在年末不将其纳人合并报表,无须再做处理。

3.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额外债务因故依法解除i寂据担保法规定,由于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债务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以及过了保证期间等原因,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母公司承担的债务担保因此而免除,则母公司应将确认的预计负债冲回。借记"预计负债",贷记"营业外支出"。此时的合并处理应按照本文所列第4种情况的合并方法处理,假如免除的是部分债务,则按照本文所列第5种情况的合并方法处理。但如果免除保证责任是在子公司处置时,则合并时不做处理。

4.各投资者不对子公司承担债务担保。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也是本部分讨论的重点内容。IAS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20段说明:在参加报表合并的子公司中,应当归属少数股东方面的亏损,有可能大于子公司产权中的少数股权。这类超额亏损和任何归属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少数股东应当遵照规定的义务弥补并且有能力弥补的部分外,均应当冲减多数股权。如果子公司此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权所吸收的少数股东分内亏损补齐之前,所有的这类利润应当分归多数股权。这段话的意义很清楚,除了特别情况外,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都应由多数股权(母公司)吸收,以体现母公司应承担的经营决策责任以及集团资产的耗蚀情况,当然,为体现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子公司以后产生的利润,也应先弥补母公司吸收的超额亏损。问题是,这部分超额亏损其实永远也不可能成为集团的支出,若由合并净利润吸收,即降低了集团的经营业绩,经营者难以接受。怎样才能有一既不减少合并净利润又能表现为多数股权所吸收这样的两全之策呢?我们经研究认为可依照财政部财会函字[1999]10号文的做法,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末分配利润"项目下设置"减: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反映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均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一般即为子公司的累计超额亏损),作为合并股东权益的减项;在合并利润表中"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设置"加:本年末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反映子公司当年发生的超额亏损或在资不抵债期间报告的挣利润但仍未被投资者(同样为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确认的部分,作为合并净利润的加(或减)项。合并时,应将子公司发生的超额亏损借记"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项目,贷记"本年末确认投资损失"。这样就将子公司超额亏损由于无从抵消而冲抵合并净利润部分又于恢复,不减少合并净利润,但减少了股东权益。

由于《投资》准则规定,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及减值准备,从而形成投资者末确认的投资损失与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不一致。因此,还要区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无股权投资差额(减值准备略)两种情况予以分析。

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不含股权投资差额,则末确认的对子公司的投资损失相当于子公司超额亏损中属母公司部分,由于属少数股东的部分也末被确认,因此末被确认的投资损失总额即等于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如果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包含有尚禾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在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的当年,母公司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会与子公司超额亏损中母公司所占份额不一致。当股权投资差额为借方余额时,末确认投资损失往往小于后者,反之则相反。因为根据《投资》准则的规定,当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时,投资者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一般以零为限,此时的帐面价值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减值准备等。差异即由此产生。从而为合并报表带来的问题是:"末确认投资损失"项目应该反映什么数字?是子公司的全部超额亏损数?还是母公司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加子公司超额亏损中属于少数股东部分?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有不同看法。持第一种观点者认为,由于股权投资差额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证券市场购入上市公司股票。购买价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于某一非上市企业,投出资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三是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改按权益法核算时,由于被投资单位历年累积盈亏等所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以上三种情况,除第三种情况外,均是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原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的一种补偿或者相反,是对外交易的结果。即使是第三种情况,由于是成本法核算的结果,是被投资单位成为子公司以前形成的收益(或损失),并不属于集团内部收益(或损失),因哗推销价值应看作是集团对外的发生费用或是取得的收益。因此在合并报表中并不将其作为内部投资损益予以抵消。有鉴于此,当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当年将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减至零,实际上是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提前摊销,既为摊销价值,合并时当然也不应予以考虑,而应以子公司全部超额亏损作为"末确认投资损失"的数额。持第二种观点者认为,母公司末确认的投资损失与子公司超额亏损中母公司所占份额的差额,实际上是母公司对子公司一部分超额亏损的确认(股权投资差额为借差的情况下),或者连一部分正常亏损也末确认(股权投资差额为贷差的情况下),而并不是股权投资差额的提前摊销,实际差额还是客观存在,并未消除。持第一种观点者将含股权投资差额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减至为零看作是股权投资差额的提前摊销,因而会在第一年的合并利润表中出现合并投资损失,在最后一年又由于股权投资差额的恢复而出现合并投资收益。持第二种观点者不将其看作是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认为仅仅是多确认了损失而已,而这项多确认的损失恰恰说明了差额的继续存在。因此从第一年至最后一年,始终存在这部分差额。从合并净利润的角度看,两种做法的结果并无差异,这是因为在第一年前者是作为差额的摊销,未确认的损失就多,内部损失抵消得少,但加的末确认投资损失数额也多;后者作为多确认的损失,末确认的损失就少,内部损失抵消得多,但加的末确认投资损失数额也少,因此两者会保持一致,最后一年也是同理。但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结果来看,差异就很明显。合并价差的始终存在必然便所有者权益少扣除一块未确认投资损失。

两种做法,笔者较倾向于第二种。股权投资差额既已摊销,以后又恢复,似于理不合。而且事实上即使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为零,而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的余额也是始终存在的。但笔者另一个观点是:当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为负数时,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减至零应不包括股权投资差额,因为股权投资差额的实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集团对外部的收益或支出,是一种商誉或负商誉(虽然其中包括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帐面价值的那部分差异,但现行合并报表实务中一般不予区分处理),它只在购买或投资的那一个时点与子公司净资产有关,硬将其与子公司净资产的变化联系在一起,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如果当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之时,母公司的长期投资变化的处理不考虑股权投资差额,则合并报表的处理将不会出现不同的方法和结果。

亏损合同范文4

二是亏损的结转方式。亏损结转,是指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经营亏损,准予在其他纳税年度盈利中抵补的一种税收优惠。这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持续经营的假设。因为纳税人除了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外,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规定经营期限内的一个循环过程,其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也应按此经营期限来确定,这样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全面经营期内的最终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亏损结转的基本方式,可以分为向以前年度结转和向以后年度结转两种,也有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的,称为混合结转。从实际工作来看,一些企业由于初始投资成本较大,在创业初期往往盈利较少而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对企业更为有利。同时,如果向以前年度结转亏损,还存在一个以前年度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退库问题,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工作量,而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纳税人可以直接冲减以后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减少应纳税款,既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方便纳税人。因此,新税法采用了向后结转亏损的方式。

三是亏损的确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企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时,需要税务机关审核才能弥补。自2004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取消了这一审核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企业在自行计算亏损时,相关收入额与支出均须按税法规定确定。税务机关取消审核后,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不能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但查补的所得额可以弥补查补的亏损。

四是亏损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用计算公式表示:税法确认的亏损额:收入总额一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五是亏损弥补的期限。《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即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亏损合同范文5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生产要素价格大部分或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而城市公共交通的票价则实行政府定价,由此产生公交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不等价交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公交企业亏损,这一因素被称之为票 价限制因素。

导致企业亏损不单单是票价因素。木文所论述的仅仅是山于票价原因造成公交企业亏损的问题。

2研究票价限制因素的意义

票价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子补贴,已由理论变为政策。

2004年3月建设部签发的《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建城}2004}28号)文件第六条“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经济政策”中已明确指出:“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子补偿”。

由于票价限制因素造成公交企业亏损,在研究和确定政府对公交企业实施补偿的时候,要求对票价限制因素的作用程度加以认识,并以此为前提使补偿规范、科学。

只有对票价限制因素的作用程度有了认识和量的概念,才能揭示企业亏损的其他方而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

只有对票价限制因素的作用形式、程度、数量表现得以深刻地揭示,才能保证国家对城市公共交通的产业政策得到落实,同时更好地兼顾社会分配公平。

3票价限制因素

公交企业由于价格限制因素所造成的亏损与其他因素造成的亏损之间的逻辑关系为:

票价限制因素造成的亏损额=企业年度亏损总额一企业承担社会福利造成的亏损额一完成政府指令任务造成的亏损额一企业在竞争中失利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亏损额……(1)

由公式(1)可转换为公式(2)

企业在竞争中失利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亏损额=企业年度亏损总额-企业承担社会福利造成的亏损额一完成政府指令任务造成的亏损额-票价限制因素造成的亏损额……(2)

依据公交企业由于票价限制因素所造成的亏损与客运收入、税金、标准成木之间的逻辑关系可得出卜式:

票价限制因素造成的亏损额=客运总收入一税金一标准成木……(3)

将公式(3)代入公式(2),再将公式(2)代入公式(1)合并同类项后,票价限制因素造成的亏损额计算公式仍为公式(3)表述的内容。

由此可见标准成木理论的提出、设计、计算与应用在研究票价限制因素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4标准成本

票价限制因素造成的亏损可以设计为企业在正常或最佳生产经营状态下仅有价格因素在发挥作用,并造成企业有一定程度的亏损。这里把这种正常或最佳生产经营状态称之为“标准状态”,标准成本应该是企业在标准生产经营状态下支出的成木。值得指出的是标准状态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而标准成本的计算只能是在实际成本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条件进行虚拟。

标准成本理论的提出、公式的设计、具体的计算及应用详见《城市公共交通》2004年第5期《标准成本研究》。

5计算注意的问题

毫无疑义,票价限制因素所造成的公交企业亏损,企业因承担社会福利造成的亏损和企业因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造成的亏损都应属于政策性亏损的范畴,但在计算政府对企业的补偿额时,则不能简单地把二者相加,各企业应依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首先,在进行票价限制因素亏损额或补偿额时应坚持,亏损与补偿计算与总行程相挂勾原则。

这一原则是说,无论是计算承担社会福利亏损中的价格限制因素,还是计算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亏损中的票价限制因素的亏损,只要企业年度总行程指标中己经纳入进来的就不应再重复计算。如:企业承担福利发生的行程是与普通乘客行程一起同时发生的,没有额外发生里程,因此不能再单独计算它的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亏损额。但它在做为独立的研究对象的时候,则可以计算亏损额。

而承担政府行政指令完成任务时发生的行程,一般情况之卜都是在生产作业计划以外随机发生的。这一块总行程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车队做了车辆行程的记载并记入年度总行程之内;二是车队不做行程记载只做用车记载。

行程由企业单独记载,年末计入总行程。有的则只做用车记载不做行程记录。就是说凡是没有纳入企业年度总行程的这一块指令性行程都应单独进行核实;己纳入总行程的不再重复计算票价限制因素造成的亏损额。

其次,以标准成本水平计算企业承担社会福利造成的亏损额和执行政府指令任务造成的亏损额。

由于企业年度成本总额即实际发生额,包括了造成企业亏损的全部因素,标准的、非标准的、合法的甚至非法的。因此在计算政策性亏损额时不能以实际成木水平进行计算,而应以标准成本水平进行计算。在实践上,标准成本应小于或等于实际成木。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社会分配的公平与合理

6对因素作用载体的特殊要求

对票价限制因素的定量研究离不开因素作用的具体载体,在具体地考察票价变化因素对企业经济运行质量的影响时,应同时保证载体的同一性、可比性。这就要求做为研究对象的因素作用载体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稳定的,只有这样才可能排除票价因素以外的其它客观因素的变化所带来的对企业经济运行质量的影响。如生产规模的巨大变化,人员结构的重大变化,政策环境的重大变化等。在遇到这些变化时应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做出山于这些变化所引起的影响程度的定量结论,从而明确山于票价限制因素所造成的企业亏损。

7.亏损的补偿

为防止和克服在则政补贴程序方而存在的随意性,应确立规范的补贴程序,建议在公交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建立规范的则政补贴申请报告制度。申请报告山企业每年度提交一次。报告详细说明企业在木年度申请补偿的数额、原因及计算依据。报告可采取单项申请或综合申请的形式。

亏损合同范文6

摘要:投资者对亏损上市公司扭亏的预期,使得亏损上市公司的股价与其盈余信息呈现出“弱相关性”,这说明亏损上市公司股价受到很多“表外因素”的影响。对此,从公司重组、清算期权价值、预期卖壳的可能性及其他非会计信息等方面对国内有关亏损上市公司股价影响因素的研究进行了分析,从预期的角度提出应将投资者的各种预期收益作为亏损公司股价的主要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和方向。

关键词:重组;清算价值;卖壳;预期

在价值投资理念主导的今天,人们的投资行为不断理性化,亏损股由于其具有的重组、卖壳等题材带来的潜在收益,给予投资者较大的投资想象空间,使得其成为投资者热捧的对象。投资者之所以愿意承担亏损股较其他股票更高的风险,是因为亏损股存在巨大的潜在价值,由于各种题材面因素的存在,一旦时机成熟,亏损上市公司很有可能会发生从乌鸦到凤凰的“蜕变”,从而给投资者带来巨额收益。因此,理论界对有关亏损股问题的探讨比较多。国内学者对亏损上市公司股价相关问题的探讨大多数集中在对其亏损原因的分析及对其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和方法的研究上,涉及亏损上市公司股票定价问题的研究主要是考虑了公司重组、清算期权价值、预期卖壳的可能性及其他非会计信息等因素的影响。笔者主要是对国内学者对亏损上市公司股价影响因素的研究进行梳理,并据此提出从预期的角度分析亏损股价的影响因素。

一、重组事件对亏损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

当公司发生亏损时,通常会采取重组、转行的办法来调整公司业务,扩大公司销售量,从而有可能使得公司扭亏为盈。牟旭东(1998)对1994至1997年度自上市后在公开会计报表中公布亏损的62家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在已发生经营亏损的62家上市公司中,有32家公司已经实施了重组,针对实施重组的亏损公司所作的各项统计表明:(1)亏损公司随时间的推移数量不断增加,同时实施重组的公司数也在不断上升;(2)公司亏损持续时间越长,实施重组的比率也越高,发生经营亏损越早,则重组的比率也越高。

如果投资者预期到重组会给公司以后年度带来更多的盈余这一财富效应时,他们就会抬高亏损上市公司的股价。檀向球、周维颖、夏宽云(2001)在综合借鉴西方比较成熟的市场股票定价方法的基础上,指出对于亏损及亏损概念股、绩差股这两类股票来说,18个基本面指标中对股价影响最大的是a股流通股的大小和流动比率,作为上市公司基本面中最重要的盈利指标“每股收益”却对股价没有影响。实际上,对这两类股票,投资者主要是看它是否能够在未来进行资产重组而达到扭亏为盈,从而达到配股资格。因此,对这两类股票来说,股价的波动主要由各种题材因素(资产重组、庄家操纵等)来决定。薛爽(2002)以1998年到2000年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影响亏损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因素。检验结果表明:扭亏压力使得重组成为公司扭亏的捷径。重组对亏损公司的股价有显著影响。他认为,如果亏损公司在发生亏损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进行重组,其股票价格就会普遍高出未重组公司。这种现象的可能解释是公司的这种重组行为改变了投资者的预期:“亏损”不仅是一个表示公司盈利能力的数字,它很可能是接下来进行“重组”的信号。这可能就是为什么有些公司在亏损年报公告后,股票不跌反涨或在下跌后迅速反弹的主要原因。

二、清算期权价值对亏损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

由于投资者认为亏损是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暂时现象,并且为了免遭继续亏损,股东能够对公司实施清算,以实现既得的变现收入,即公司赋予了投资者一项清算期权,这种期权价值势必会对公司股价造成影响。孙国茂(2002)认为股票定价是以公司价值评估为基础的,并且从理论上讲,股票定价问题就是在公司价值确定之后对其进行分割的过程。他在总结了各种公司价值评估模型的基础上认为,公司价值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现有业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总和;二是各种未来机会的现值总和。未来机会实质上就是公司持有的实物期权,而期权估计法是评估实物期权价值的重要方法。

薛爽(2002)以1998年到2000年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影响亏损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因素。检验结果表明:(1)由简单的盈余资本化模型,会计盈余与亏损公司股价正相关。但进一步控制了公司规模和流通股比例,并考虑权益账面价值对股价的影响后,相关关系不再显著。(2)权益账面价值与亏损公司股价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并支持权益账面价值代表公司清算价值的假说。这一点与collins,pineus和xie(1999)、zhang(2000)等得出的结论相同。

三、预期卖壳的可能性对亏损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

上市公司作为一种壳资源,其自身是有价值的,主要包括股权资本的价值和由其人市权力形成的市场产权价值(陈永忠,2004)。朱筠笙(2001)经过对中国上市公司所存在的特殊卖壳收益进行细致的分析后,认为“企业买壳上市后,通过低成本融资与关联交易,利用壳资源获得大量收益,同时也置上市公司于微利或亏损境地;而对壳资源的激烈争夺所导致的接管威胁,一方面使得买壳上市公司缺乏动力改善上市公司质量,另一方面它又有动力使上市公司保持亏损状态以获得卖壳收益,因而上市公司的亏损部分的是人为制造的结果”。孟焰(2004)对1998至2003年度的5705个研究样本中亏损上市公司会计盈余价值相关性的特性进行了实证分析,发现亏损上市公司会计盈余价值相关性要明显弱于盈利公司,同时也发现净资产变量的价值相关性同样偏弱。而决定亏损公司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则在于亏损公司发生卖壳行为的可能性。并且认为,“已有的价值相关性研究都把盈利公司与亏损公司放在同一个样本中研究,其隐含的假设是盈利公司与亏损公司的会计盈余的价值相关性是相同的。这种混合样本研究会使得研究结果无法反映会计盈余价值相关性的真实状况,回归结果将会使得盈利公司会计盈余价值相关性偏弱,而使得亏损公司会计盈余价值相关性偏强。特别是对会计盈余价值相关性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包含亏损样本可能会使得总体研究结果受到亏损公司特殊股价决定因素的影响。”这一点与hayn(1995)的结论相似。

亏损上市公司会计盈余价值的弱相关性,使得投资者无法依据会计信息来判断其价值,不过,投资者预期卖壳行为的可能性会给其带来一定的收益,并据此来判断亏损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这就要求亏损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除了对会计报表信息的公允披露外,更应当及时披露有关重组、改制等信息,以尽量降低投资者和亏损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幅度,提高亏损公司股票价格反应市场信息的效率。

四、其他非会计信息的披露对亏损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

由于亏损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各种未来投机机会等非会计信息的披露也会对其股价造成一定的影响。徐筱凤,李寿喜(2005)以自1993到2002共10年的企业为研究样本,分别考察了企业盈亏和流通股规模对会计信息与股价相关性的影响,结果发现:亏损企业和流通股本规模较小的企业利润和净资产与股价的相关性不显著,模型的回归功效不到1%,远低于美国市场的45%,说明我国投资者在对亏损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定价时吸收了较多的非会计信息;企业利润和净资产对股价的解释效力由高到低的顺序是:盈利的大企业>盈利的小企业>亏损的大企业>亏损的小企业。

亏损上市公司存在的潜在投机机会会改变投资者对其价值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亏损上市公司,即使是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也可能存在良好的盈利能力,因而也可能存在巨大的投资价值,从而说明亏损上市公司的股票也有其内在的价值。这种内在价值成为决定其股票市场价格的关键因素。这一点被姜国华,、王汉生(2005)利用公司盈亏模型进行了实证,他们发现亏损以及连续亏损与否并不直接依赖于公司长期的盈利能力,而是直接依赖于一个综合盈利能力以及盈利波动率的盈亏稳定性指标。大量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公司,可以具有较差的盈亏稳定性。此外,程小可、李玲玲等(2006)利用联合效应模型检验表明亏损公司中潜在投机机会的存在降低了盈余反应系数(erc),非线性因素与盈余反应系数负相关,即未预期盈余绝对水平越高,盈余反应系数越低。这进一步说明了非会计信息的披露会影响亏损上市公司的股价。

五、现有研究中的不足及进一步的研究

笔者认为,现有研究中存在如下不足:(1)在研究角度上,现有研究大多是从公司自身的角度去寻找各类影响盈余价值相关性变动的因素,并没有全面考虑影响公司股价变动的其他因素(如投资者预期因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因素);(2)在研究方法上,尽管选择的样本对象已由混合公司样本转移到将亏损和盈利公司分离的单独样本,但并没有根据亏损(或盈利)的属性(如亏损逆转的可能性),对各类亏损(或盈利)公司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组研究;(3)在研究内容上,尽管已从单纯研究会计盈余对公司股价的影响扩大到分析影响会计盈余价值相关性的因素上,但对各种影响因素的研究都是单一的,分散的,缺乏系统深入的分析,而且大多数缺乏解释性理论模型的支持;(4)在研究结论上,尽管由单纯的线性相关性过渡到非线性相关性、由公司内部的盈余信息、公司特征扩展到公司外部的题材事件、信息监管等,但最终并没有对会计盈余价值相关性下定论,而且也缺乏对各影响因素(特别是预期因素)的比较分析。

笔者认为应该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包括公司重组、政府补贴预期在内的决定亏损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探究各种因素对亏损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机理。

(一)国有股权属性的预期补贴

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的上市公司在亏损状态下,投资者普遍预期政府可能通过减息、补贴等措施对其实施挽救,从而给其绝处逢生的机会,这种预期会对其股价产生影响。胡旭阳、吴秋瑾(2004)通过对153家ipo的公司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对于中国亏损上市公司而言,在其发生亏损以前年度,市场投资者预期国有股权形成的经理层拥有控制权的治理模式的成本高于非国有股权决定的第一大股东治理模式,进而决定了国有股权属性的亏损上市公司在亏损以前年度股价低于非国有股权属性的上市公司;而在亏损当前及以后年度,尽管仍然存在国有股权形成的经理层拥有控制权的治理模式的成本高于非国有股权决定的第一大股东治理模式,但是由于对于国有股权属性的亏损上市公司,存在国家政府通过减息、补贴等措施对其挽救的可能性,市场投资者预期其有绝处逢生的机会,进而决定了国有股权属性的亏损上市公司在亏损当年及以后年度股价高于非国有股权属性的亏损上市公司。这说明国有股权属性的补贴预期会影响亏损上市公司的股价。

(二)重构的预期收益

由于重构会给亏损上市公司带来增强公司适应经营环境的能力、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及脱离管制等方面的收益。对于“虚亏”公司,投资者往往看中的是重构后公司可能发生的业绩变化,因此,投资者常常发生反应不足的现象(edwards,1968)。即对于上市公司的亏损信息,投资者开始并没有去过分关注,从而使得亏损公司的股价并没有马上发生下跌;与此相反,投资者对公司重构后的收益预期可能使他们最初做出逆向反应(negative reaction),抬高亏损公司的股价,直至他们认为公司未来应该具有的价值。从这一点来讲,公司重构的信息不仅有助于预测宣布重构时给公司带来的收益,而且还可以预测公司的未来价值,从而使得投资者可以据此判断亏损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

(三)关联方交易的预期收益

通过关联交易获取资产转让收益操纵上市公一j利润,从而达到保配、扭亏或摘帽的目的。不少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维持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赖于与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这种“输血式”的利润增长方式也是亏损上市公司常用的扭亏手段。但由于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他们很难获悉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真正动因,况且对于大多数投资者而言,他们最为关心的是亏损公司扭亏为盈后投资收益的分配,因此,亏损公司的股价会随着投资者对因关联方交易而产生的潜在收益的预期变化而变化。

(四)重组的预期收益

如果投资者预期到重组会给公司以后年度带来更多的盈余这一财富效应时,他们就会抬高亏损上市公司的股价。对于亏损及亏损概念股、绩差股这两类股票来说,投资者主要是看它是否能够在未来进行资产重组而达到扭亏为盈,从而达到配股资格。因此,对这两类股票来说,股价的波动主要由各种题材因素(资产重组、庄家操纵等)来决定。这点也已被檀向球、周维颖、夏宽云(2001)、薛爽(2002)的实证分析所证明。他们的检验结果表明:扭亏压力使得重组成为公司扭亏的捷径,重组对亏损公司的股价有显著影响。如果亏损公司在发生亏损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进行重组,其股票价格就会普遍高出未重组公司。这种现象的可能解释是公司的这种重组行为改变了投资者的预期,进而影响到亏损公司的股价。

(五)高管变更的预期收益

当上市公司发生亏损时,其高管往往面临着被辞退的压力,这种压力使得高管出现两种状态:一种是比以前更加努力地工作,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弥补公司亏损给股东带来的损失,以此来保住自己的位置;另一种是发生高管变更,原来的高管被新的能力更强的高管接替。无论是出现哪种结果,投资者都会预期亏损上市公司在亏损后会由于高管的努力而带来扭亏收益,这种预期使得亏损公司的股价与其当前盈余信息呈相反方向变化。这一点已被刘晶(2002)、张丹(2005)通过实证检验证实,他们的研究结果显示st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正相关,对st公司的股价产生正面影响。

(六)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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