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格式范例6篇

订单格式

订单格式范文1

江山市粮食局 毛金泉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粮食流通管理方式、市场主体多元化以及市场体系进行了培育和完善,粮食购销形式从传统的统购统销、合同定购到购销市场的全面放开,粮食流通形式朝多元化发展,主要形式有进场交易、上网交易、期货交易、粮食订单、产销区合作经营和加工企业向生产、流通领域延伸等,逐步形成了多种形式共存的粮食流通新格局。江山市的粮食订单已经过四年的实践与探索,现结合实际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粮食订单的基本状况

粮食订单(或称“订单粮食” 、“订单农业”)是近几年来新兴的一种粮农双方签订的新型粮食购销合同。粮食订单对于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合理调整种植结构、保障粮食的销售具有促进作用,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粮食流通新形式。

我省从2001年起率先在全国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也是较早施行粮食订单的省份。我市与省内其它市县一样从2001年开始实行订单粮食,现已经历了4年的实践与探索,主要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2001-2002年以农业税征粮为基数的粮食订单。即粮食订单数量根据农业税的多少来签订粮食订单合同,订单的收购价格和农业税计税价格由政府部门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粮食部门按照农民交售粮食品种质量计付粮款,扣除农业税后的粮款、价差由粮食部门在收购中当场兑现给农民,乡镇、财政共同协作抓农业税征粮,并组织人员上门催缴,集中在8月底一季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农业税款在收购结束后由粮食与财政部门统一结转。从2001、2002两年的订单实践看,粮食订单收购数量分别为1425、1500万公斤,仅占实际收购数量的36.93%和40.75%,订单农户分别有10.75、10.6万户,户均订单数量为132.56和141.5公斤,农业税的计税价格虽然略低于收购价,但粮食部门在收购时对计税差价按实找补,农民售粮实行订单内外的同价(略高于市场价格),农民对粮食订单和合同定购观念上没有太大的变化;

第二阶段:2003年的粮食订单采购数量为1500万公斤。其中一部分仍然以农业税为基数的粮食订单400万公斤,不享受政府补贴,另一部分则为省政府代采购省级储备粮的粮食订单1100万公斤,每50公斤增加5元的政府补贴(含1元的种子补贴)。收购方式仍然由政府部门定价、行政催缴、价差找补、一季完成,2003年全市共收购粮食3858.2万公斤,其中省级储备粮的订单1100万公斤,其它订单收购406万公斤,订单外收购2352.2万公斤,订单收购仅占收购量的39%,农民对同样的粮食订单而实行不同的收购价格,有些不理解,纷纷要求增加省级储备粮的订单采购指标;

第三阶段:2004年的粮食订单以储备粮采购指标1550万公斤为基数分解落实,订单内的粮食收购价格给予每50公斤7元的政府补贴。今年江山市政府非常重视粮食生产,专门印发了《关于2004年粮食生产的指导性意见》,将储备粮采购指标1550万公斤分解落实到20个产粮乡镇,乡镇又将订单采购任务落实到86344户,户均订单数量为179.5公斤。今年我省取消了农业税,农民不需要用现粮交纳农业税,也没有乡镇、财税干部的上门催交粮食,往年大规模集中缴粮纳税的景象不再重现,季节性集中收购粮食已逐步向常年收购转变,农民卖粮走出了多年来由政府部门定价、行政催缴、集中收购模式的束缚,农民有更多把握市场、选择最佳售粮的机会。因此,8月初我市与其它地区一样出现了早稻的收购难、进度缓慢的现象。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及时调整工作方法,抓住农户交学费、买农资集中用钱和旱情解除的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因地制宜帮助指导粮食收购企业改进收购方式,分别采取进村设点收购、流动组上门直接到农户家门口收购等切实有效措施,大大调动了农民售粮积极性,各粮食收购点再次出现农民售粮高潮,粮食收购企业比原计划提前6天完成1550万公斤储备粮的采购任务。至9月5日止,全市已收购入库早稻2052万公斤,其中订单内1550万公斤,订单外502万公斤,中晚稻的种植面积有较大幅度增长,目前长势很好,预计今年将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本地粮食收购量最多的一年。

二、粮食订单作用

粮食购销全面放开以后,取消了粮食定购任务,放开了粮食市场,放开了粮食价格。今年我省又取消了农业税,沿袭了几十年的皇粮国税已成为历史,农民不仅种什么、种多少自主确定,而且农民愿意不愿意卖粮,什么时候卖粮、卖给谁、卖多少,农民完全可以按自己对市场风险的判断和生产、生活需要来决定,不受任何约束。粮食订单作为一种新型的契约形式重新把粮食部门和农民联结在一起,运用市场需求调节的经济杠杆来引导农民种粮、售粮,降低农民种粮的市场风险,使种粮收益最大化,提高种粮效益。同时,订单收购也是各级政府掌握足够的储备粮源,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抓好粮食订单对于粮食部门掌握本地粮源,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都有积极作用。

(一)粮食订单是农民种粮的指南

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后,市场需要什么品种、需要多少数量,在春播前,农民就可以通过粮食订单确定下来。粮食订单签订后,农民可以按照订单来安排农业生产,一心一意种粮,如果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上还可以得到政府补贴和粮食收购企业的预购定金,得到农技人员的上门服务,包括品种选购、浸种消毒、盲谷播种、秧苗管理、大田栽培等技术要点的指导,农民有更多的时间精力抓好粮食生产,不必考虑“卖粮难”问题,从而降低种粮的市场风险,使农民种粮收益最大化。

(二)粮食订单是农民种粮的定心丸

收购价格是农民种粮的晴雨表。通过签订粮食订单,农民可以预测正常年景下的种粮效益。粮食订单其实也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对农民的一种收购价格的承诺,当订单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时,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按订单价格收购,农民可以得到比市场价高的收益回报;当订单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政府就会出台最低收购价格等政策措施,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执行政府出台政策措施,按照市场价格收购,确保农民的种粮利益,粮食订单签订后,农民的种粮利益一定程度得到了保护,给农民种粮吃下定心丸。

(三)粮食订单是农业结构调整的原动力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根据江山市地处钱江源头,是浙江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际,加大了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相继建成了碗窑、白水坑等大中型水库,大大改善了农业水利条件,通过土地整理,从而改善了土壤的结构和种粮条件,种粮仍然是我市农民的重要收入来源。特别是经济不发达的乡镇农民,他们纷纷要求增加明年的粮食订单采购指标,扩大粮食种植规模,提高粮田复种指数,推动了粮食的种植结构调整。

(四)粮食订单是粮食品种优化的催化剂

从近几年我市粮食收购情况看,粮食的质量、品种都有所改善。农民通过订单,优化种植市场适销的粮食品种,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种粮,降低种粮成本。在广大农技员的悉心指导下,我市从1998年起就大力推广旱育抛秧技术,这项技术不仅帮助农民实现了梦寐以求“插秧不要弯腰”的理想,而且是一项增产增效又省工省成本的技术。据对比试验,抛秧和手插的每亩可以增产30公斤以上,每抛一亩大田可以节省一个工时,比传统的栽插节省成本30元。今年,我市早稻实行抛秧播种的面积已达6多万亩,光推广这项技术,我市农民可以节约生产成本180多万元、增收180多万公斤粮食。据调查统计,我市市场适销的粮食品种已从2001年的30%提高到现在的50%左右,早稻的商品率已从2001年的40%达到现在的70%左右,粮食品种优化后,农民基本没有出现余粮滞销现象。

(五)粮食订单是储备粮采购的重要途径

储备粮是各级政府调控粮油市场和实施社会粮食救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的储备粮等政策性用粮的采购和销售,主要通过粮食订单和粮食批发市场进行购销。我市的储备粮等政策性用粮立足本地解决,主要通过粮食订单直接面向本市农民采购,即以储备粮采购指标为基础,结合乡镇的粮食播种面积、总产落实订单收购计划。

三、粮食订单存在的问题

随着粮食订单工作的不断完善,其作用也逐步表现出来,但也存在订单合同内容不全面、主体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合同履约率低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后,粮价随着市场供求变化波动较大,在签订订单合同时很难确定具体的收购价格水平,甚至在收购开始到收购结束,部分地区的市场粮价变化大到不得不调整收购价格,因而使订单合同的约束作用受到了一定影响;

(二)对粮食订单合同的履约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当市场粮价高于订单价格时,农民往往注重眼前的利益和贪图方便,违约把粮食直接出售给个体粮贩以及不具备收购资格的用粮企业,导致粮食流向市场,履约率较低,政府部门为了解决农业税上交、储备粮采购和农民余粮的出路而制定最低收购价,人为提高订单的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订单价格时,个体粮贩、用粮企业无利可图而退出收购,粮食部门却要履行订单合同,按订单收购粮食。在订单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农民可以不承担市场风险,而粮食部门则不可不履行合同而承担市场风险。因此,市场粮价的过度变化对粮食企业、农民双方履行订单合同造成了利益不均等性;

(三)订单收购的粮食主要用于储备粮轮换补库,订单收购赋有行政行为。一方面政府采购储备粮食的订单给予政府补贴,其收购价格一般均高于市场价格;而另一方面粮食企业为了自己生存组织粮源的订单,没有政府补贴,只能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确定收购价格,这部分的订单其实没有实际意义。订单工作处于“一头热”,粮食部门为了维护主渠道地位,单方面的忙于订单的签订工作,乡镇、农民都还没有真正重视这项工作的开展。

四、完善粮食订单的对策措施

随着我国加入wto,粮食市场将逐步融入国际大市场,受国际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影响粮食市场的价格因素也越来越多,粮食收购形势复杂多变,粮食经济工作将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从如何解决农民增产增收和粮食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矛盾,笔者认为粮食订单将是近阶段粮食购销的很重要的途径,应加以补充完善。

(一)加强订单宣传教育,营造粮食订单的良好氛围。粮食订单是一个新生事物,它被人们认识接受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加强对订单粮食收购的宣传,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等传媒介绍订单,使政府、企业、农民都能对粮食订单的优越性、特点、操作程序等有所了解。

(二)规范订单合同,打造“诚信订单”。粮食订单是中国农业与市场接轨的一条必由之路,应大力提倡与普及,而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当农民初涉订单这一市场化生产中的新事物时,有必要进行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不仅要让农民学会按订单组织安排生产,而且还要让农民利用订单合理回避市场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自觉履行订单合同,培养订单需要诚信的理念。

1、对广大农民、粮食购销企业进行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订单的签约双方要以相互信赖为前提,真正体现“经商诚为本、信誉价更高”这一经营理念;

2、明确粮食收购订单签订的主体。粮食订单合同是粮食企业、农民之间的购销行为,必须明确企业和农民才是订单的主体。即使是储备粮的订单采购,在签订订单前政府部门可以确定储备粮订单采购价格,由国有粮食收购企业与农民签订订单后,乡镇政府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从宏观调控角度搞好指导、协调,牵好线、搭好桥,不能搞包办代替,否则会违背签订粮食订单的初衷;

3、粮食订单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文本,必须统一订单的形式和内容。目前粮食订单尚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有的条款还不符合有关规定,因此应进一步加以规范。粮食订单合同可参照现有购销合同的文本,内容包括双方的责、权、利和订单收购粮食的价格、结算方式等,可以由工商部门统一制定合同格式;

4、采取不同方式与农户签订粮食收购订单。目前订单的户均数量不到200公斤,订单签订的工作量大,订单的履约率低,因此签订订单可采取种粮大户由企业直接签订到户,其他农户由企业与其所在的村级经济组织签订,并分册到户。在收购时户与户的订单数量可根据生产情况,适当进行余缺调剂或村交户结,提高订单的履约率;

5、粮食企业要主动和农户联系,提供优质服务。在每季收购之前,购销企业应本地实际出发,对已签订收购订单的农户采取不同的收购形式,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并主动上门检斤验质,帮助联系车辆运输,采取方便交售优先结算兑现等便民服务措施。

(三)落实粮食直补政策,提高订单的履约率。粮食作为一种产业仍然是弱质产业,受自然条件等诸多因素制约,生产周期长,投入产出低,风险大。在计划经济时期,粮食作为特殊商品一直由国家调控,即使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对粮食生产也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我省实行按粮食种植面积进行直接补贴或按政府“订单粮食”数量进行补贴的办法。直接补贴的对象为:全年粮食复种面积在2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和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订单粮食”合同的农户。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农户由农业、财政部门兑现,“订单粮食”的补贴在收购时,按订单内实际交售数量兑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按照储备粮的采购数量与农民签订订单,提高订单的履约率。

订单格式范文2

【关键词】格式条款 司法认定 示范合同 契约正义

两起涉及格式条款司法认定的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房地产中介诉卖方违约纠纷案。一房地产中介企业在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后,三方共同签订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称“案例一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基于中介方已提供各项中介服务且已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甲方或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之日须先向中介方支付一半中介服务费,剩余的一半中介服务费于房管局递件当天付清给中介方。如甲方或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未能依约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违约方需向中介方支付成交价5%的中介服务费。甲方或乙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中介方支付应付费用1%的违约金。”

三方签约后,卖方单方面毁约,发出告知函通知中介方与买方其已取消卖房意愿,声明合同已经终止。卖方在毁约后,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另加两万元损害赔偿金。但是未按照合同第五条向中介方支付成交价5%的中介服务费,房屋中介方认为卖方违反约定,成讼。

卖方在法庭上答辩称,《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五条是中介方拟定的合同文本,属中介方利用强势地位未与买卖双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加重了相对方的责任,所以是无效条款。

中介方则认为该条款并非格式条款,称该合同虽然是中介方提供,但并非中介方单方拟定,而是房屋中介行业通用的示范合同,其并不具有强势地位,合同与买卖双方协商过,合同设立备注条款表明合同三方均可对合同的任一条款进行修改,违约责任的约定既未加重违约方责任,也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该约定合理合法。

对此,大多数法院皆判决此类条款为无效的格式条款,房屋中介方无权依该条款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甲方诉乙方违反产品质量保证条款纠纷案。甲方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下称“案例二订单”)要求生产产品,订单除了列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技术要求外,还附加了很多合同条款,其中有一质量保证条款如下:“由于商品的设计、原材料等卖方(即乙方)原因造成的商品缺陷,买方(即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并可追究卖方的经济责任。”后来,因乙方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依据此质量保证条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合作模式是:甲方负责向乙方提品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乙方并非生产产品的设计者,其完全按照甲方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进行生产,生产过程甲方有权监督控制,产品需经甲方检验,生产产品使用的原材料也是经过甲方同意后选择使用。

因此乙方认为:《采购订单》是甲方为了其重复使用而单方面拟定的合同文本,该订单内容未与乙方充分协商,合同条款也不允许乙方修改,其中的质量保证条款约定的“因商品的设计、原材料等方面原因造成的商品缺陷”,免除了甲方应承担的设计质量责任,加重了乙方的责任,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不公平、不合理,该条款应是格式条款,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具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件,应无效。

但是,审理法院否定了乙方的看法,认为这是经营者对经营者之间的商务合同,而非经营者对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合同,经营者之间不存在实力悬殊的地位差异,也无法证明双方未就此协商,所以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应为有效条款。

格式条款司法认定依据的形式要件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格式条款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形式要件:一、一方当事人单方面预先拟定,目的是为了重复使用;二、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允许与相对人协商,相对人只能接受或不接受,不能修改或取消条款内容。

案例一合同第五条不具有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首先,案例一合同并非中介方单方面预先拟定,而是示范合同。虽然案件一的中介方是为了重复使用而向买卖双方提供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文本,但此合同并非由该中介方自行拟定,而是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商业习惯确立的、广泛适用于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示范合同,为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参考文本。示范合同文本是指通过有关的专业法规、商业习惯等确立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参考的文本。①王利明教授指出,由于示范合同只是当事人双方签约时的参考文件,对当事人无强制约束力,双方可以修改其条款形式和格式,也可以增减条款,因此它不是格式条款。②

其次,案例一合同允许三方共同协商形成合意。案例一合同条款中有多处是空白项,可供合同当事人填写,即允许合同三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尤其是合同最后的“备注条款”,是完全空白的条款,设置该条款的作用就是允许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所有条款协商,协商后认为有需要修改和取消的条款,可以将协商的内容写入该备注条款中,作为合同最终生效的协议内容。

案例二订单中的质量保证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案例二订单不允许乙方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只能接受或不接受。在经营过程中,《采购订单》充其量只是客户为了订购产品而向供货商下达的任务指令,通常供货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行为是有合作合同作为交易基础的,所以接收订单的是供货商的生产部门,他们往往不具有审核合同条款的职能,其在接受订单后需要在最快时间内确认订单要求后安排生产,否则就可能延误生产时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生产部门往往没有就订单内容与客户协商条款的能力和时间。

格式条款司法认定依据的实质要件

案例一合同中第五条不具有格式条款的实质要件。案例一中的房屋中介方不具有强行要求买卖双方签订格式条款的强势地位。因为,该合同是有三方当事人的三方合同,房屋中介方相对于另两方当事人(即买卖双方)而言,并不具有房地产开发商那样的压倒相对方的强势地位。相反,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房屋中介行业竞争激烈,买卖双方任一方若认为合同条款有不合理之处,均有权要求修改合同条款,若中介方不同意修改,或中介方的服务令买卖双方不满意,买卖双方完全可以脱离此中介方,自行独立签订合同或寻找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因此,综合上述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来看,笔者认为案例一房屋中介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条款既不满足形式要件,也不满足实质要件,不是格式条款。

案例二订单中质量保证条款具有格式条款的实质要件。虽然《合同法》未明确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但不少学者和司法界人士认为格式条款仅适用于消费领域,因为只有在消费领域中才存在实力相差悬殊的各方合同当事人,相反,由于经营者之间实力相当,议价能力平衡,其签订的合同应能体现契约自由,而且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法律不适宜通过格式条款规定保护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他们可以聘请法律专业人士规避格式条款带来的负面效果。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不能成为排除经营合同适用格式条款的充分理由。

首先,竞争市场上的经营者实力并非都是相当的。在市场中,既有大企业也有小企业,既有国营企业也有私营企业,既有内资企业也有外资企业,既有个体户也有企业法人,他们之间的交易行为是错综复杂的,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交易双方的话语权很难完全对等,议价能力也容易因企业实力的差异而受到影响,所以不能一概认为经营者之间实力相当,议价能力均衡。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可体现契约自由,但同样可能因为地位悬殊而出现格式条款内容。

其次,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是商业风险,而非法律风险。若一方当事人利用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获得订立格式条款的优势权利,那么法律应当对相对弱势的一方给予应有的保护,以平衡双方的实力差异,这是民法公平理念的应有之义。

第三,任何交易行为都须考虑经营成本。经营者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其对与经营相关的法律知识也并非十分熟悉,甚至可能与大部分普通消费者一样对法律一无所知。法律本身应当具有调节实力悬殊、平衡地位差异的调整功能,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正义,司法过程也应以实现这一目标为己任。不能寄望于所有经营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都会不考虑成本因素,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服务以规避格式条款带来的负面效果。

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③笔者赞同此种观点,既然合同法并未将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消费合同,就说明立法者未将经营者之间的商务合同排除在格式条款之外,格式条款不仅应适用于消费合同,也同样应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条款。

反观案例二,甲、乙双方的议价地位差异显而易见。乙方若对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提出修改意见,是要冒着丢掉订单甚至失去已有市场的风险的。乙方作为经营者,需要依靠订单来维系盈利状态,其会在丢掉订单和修改条款之间权衡利弊,丢掉订单将马上带来直接损失,而修改条款充其量只能降低将来无法预知的法律风险,并不能直接体现商业价值,两者之间的利弊立见分晓。显然,乙方不可能与身为客户的甲方具有平等的谈判地位。事实上,在合同谈判及签订过程中,供应商与客户之间有明显的地位差异,一般情况下客户居于优势地位,这就决定了经营合同中完全可能存在因地位差异而形成的格式条款。案例二中《采购订单》中的质量保证条款就是典型一例。

因此,笔者认为案例二《采购订单》中的质量保证条款既满足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也满足格式条款的实质要件,应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法治社会中,司法对于维护法律正义、实现社会公正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司法的公正而具体体现。④法院应当如何对格式条款进行司法认定,并对其法律效力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正是司法体现公正的一个方面。

格式条款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一、注重适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要件,忽视适用格式条款的实质要件。不少司法案例显示法院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时,仅简单套用《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概念作为判断的依据,却较少从实质要件入手审核现有证据、结合具体案情探察合同当事人缔结契约时的地位状况,导致错误判断。二、注重消费合同的格式条款认定,忽视经营合同的格式条款认定。无论是在司法界还是在理论界都存在认为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不适用格式条款的声音,理由如前,不再赘述。这种误区令众多由于地位悬殊、强弱差异较大的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很难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不符合《合同法》公平、公正地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立法初衷。三、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出现偏差。判断格式条款效力是司法认定过程中最终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但由于目前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范得比较笼统、概括,缺乏可操作性,法官往往在未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的情况下,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判定,难免出现偏差,有时甚至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做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⑤

格式条款司法认定问题的应对之策。一、全面把握立法者用意,全面分析格式条款的适用条件。格式条款的实质是利用一方当事人的垄断或优势地位将自己的单方意志通过合同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并拒绝与相对人谈判、协商。因此,法院应当首先全面审视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形式要件,然后权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实力对比以核实是否符合格式条款的实质要件,全面分析格式条款的适用条件,从而确认应否认定为格式条款。之所以强调在格式条款认定中要注重实质要件的适用,是因为格式条款实质上破坏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原则,司法过程有义务尽量还原这一契约要义。判断某一合同条款究竟是“非格式条款”抑或“格式条款”,应当兼以其他各种事实,包括当事人是否有真正的契约自由,是否有防卫其利益的机会和手段,是否能影响合同内容,特别是“当事人的相对缔约机会与缔约能力”、“专业知识”、“一般商业知识”以及“经验”综合起来判断。⑥

二、不宜排除经营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的可能性。应当意识到,竞争市场上的经营者实力并非都是相当的,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经营者之间的实力存在差异性,这符合格式条款适用的实质要件,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成为排除其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理由。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契约精神严格审核合同条款是否与合同法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相符,只要符合要件,就应当一视同仁地认定为格式条款。

三、严格依据契约正义原则谨慎判定格式条款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法官可依据这些原则性规定判定格式条款效力,但更本质的效力判断标准应是契约正义原则。法官须持谨慎态度严格依照契约正义原则审视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地判定格式条款效力,否则将可能直接影响到契约自由精神,而无法真正实现契约正义。(作者分别为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系讲师;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注释

①⑥高圣平:“格式条款识别探析――兼评我国相关地方立法”,《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106页。

②王利明:“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第5页。

③朱岩:“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第131页。

订单格式范文3

甲方:

乙方:

为了促进甲方商品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本产品代销合同。

一、代销产品:甲方委托乙方代销甲方陶瓷杯系列产品(具体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在具体产品订单中确定)。

二、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3-6个工作日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

(1)传真

(2)订货合同

(3)其他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对能否接受订单予以明确答复;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由于甲方生产原因需要修改订单的,乙方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三、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产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应安排人员接收产品,按订单核对订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进行验货接收,并签字确认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

3、产品的所有权在销售至终端消费者之前归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在代销期间应当妥善保管,如乙方因保管不当造成的产品丢失、毁损的,视为乙方已销售产品,由乙方支付货款。

4、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产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提出,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负责更换。

四、对帐与结算

1、代销产品的结算:乙方应当每月__

__日之前,对当月已销售产品经行对账,次月

日前结清上月已销售产品的货款,并向甲方提供商品销售清单一份。

2、按照产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应在每月结帐之前,进行对账。甲方应当按照进货、销售、退货等清单载明的数量及数额向乙方提供《产品对帐单》,乙方持相关单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故不确认的,视为认可《产品对帐单》的内容。

3、双方确认的结帐周期为:每个月结帐一次,结帐日期为每月_

_日。

4、双方确认货款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或现金结算,结算金额为上月销售全部产品与甲方结算价格之合计金额,甲方出具同等金额的销售发票。

五、知识产权的保护

乙方代销产品的知识产权归甲方,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销售为目的的仿制仿冒,如果违反,甲方有权追责,并要求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优质的产品和销售支持服务,向乙方提供商品的宣传手册、产品资料、形象授权及相关文件等。

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产品销售人员进行培训,了解甲方产品。并对产品摆放,销售策略提出建议;

3、有权监督和知晓乙方代销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方式;

4、甲方有义务对代销产品的质量保证,如产品有质量问题(认为损坏除外),甲方有义务进行维修或退还。

5、产品代销期间,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产品价格变化,甲方有权对产品代销价格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七、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严格使用甲方宣传资料,不得私自修改否则由此产生后果乙方自负。

2、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时,应严格按照甲方给定的各类价格进行销售,并保证不得低于乙方订货订单约定的代销价格进行销售。

3、乙方承诺,在于甲方代销合同有效期间,不得销售其他同类厂商的同类产品,否则视为违约。

4、乙方如有新的经营网点需要销售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产品,须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经营。

5、乙方保证,每月按时向甲方结帐。

6、乙方有保护好未销售产品完好的义务,如乙方处的产品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则视为乙方已销售产品。

八、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_

__年_

_月_

_日起至_

_

年_

_月_

_日止,共_

__年。

2、合同期满前1

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

九、合同的解除

1、本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均同意合同解除,则本合同解除;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要解除本合同,则本合同终止;

3、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之约定的方式进行对帐和结帐,乙方处的未销售的剩余产品在对帐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退回甲方,如5个工作日内因乙方原因不能退货的,视为乙方已卖出剩余货物,由乙方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余货货款。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中途如需变更,双方协商解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订单格式范文4

关键词:订单农业 制约因素 对策措施

订单农业又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与农产品购买者签订的合同组织安排生产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订单农业通过合同的形式把购销双方紧密结合起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产销活动的全过程。订单农业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农产品总量由供不应求转为供求平衡、丰年有余的形势下发展起来的,对于提高农业市场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订单农业运行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一些企业和农户的信用观念和法律意识不强,订单兑现率低;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信息等服务和有效的监管,合同双方利益受损现象经常发生;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利用订单农业进行合同欺诈,如海南锦绣大地公司诱骗十多个省份上万农户种植仙人掌,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诸多问题使订单农业发展雪上加霜。订单农业的组织模式很多,从目前发展现状看,农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是订单农业的主要组织模式,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是这种形式的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目前,订单农业已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公司与农户合作的主要形式。但是,从订单农业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可以看出,订单农业发展极不稳定,影响了订单农业正常功能的发挥。根据农业部公布的数字显示,订单农业合同兑现率都不足20%,有80%以上的合同最终未能兑现。那么,是什么因素制约了订单农业的发展呢?笔者结合在河北省丰润县的调查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

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少,容易形成垄断。目前竞争性的统一的全国市场还未建立,农产品市场竞争不充分,容易形成封闭市场中企业的垄断行为,加之地方龙头企业少,农产品收购极易形成买方垄断,从而形成地方垄断价格和垄断收购量,订单农业中农产品的收购价格由龙头企业单方定价,遇到市场价格低于合同订单收购价时,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企业常常压级压价或以各种理由限收,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质,小农户又无力进行远程运输,使农户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下面结合丰润县的龙头企业进行分析。

丰润县共有八个乳品加工企业,每天共收购本地鲜奶1270吨,其中,最大的是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事业部(以下简称蒙牛公司),为640吨,其次是乐百氏(丰润)食品有限公司和均瑶集团丰润分公司,分别是300吨和120吨,蒙牛、乐百氏、均瑶三家龙头企业的日收购本地鲜奶量占到全部丰润县乳品加工企业收购量的83%,几乎垄断了丰润地区的牛奶收购。这三家龙头企业全部是合同收购牛奶,其余五个本地企业日收购本地鲜奶量仅为210吨,其价格跟着三家大企业走。据公司有关人员透露,这三家大企业不定时开会协商牛奶收购价格,最后定出一个价格标准,农户根本没有参与合同定价的权利。如果公司与农户不按市场价格机制来确定农产品的价格,双方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之时,都以损害对方利益作为前提,那么就必然产生毁约的现象。不寻求一个市场均衡价格,合同订单的有效性就低,这是作为“经济人”的公司与农户为逃避损失做出的必然选择。

农户生产技术水平低,生产规模小,产出量低。订单农业中农产品的产出量不仅影响农户收入水平的高低,而且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起着直接制约作用。从1984年到2004年的20年间,丰润县的牛奶业呈快速发展态势。鲜奶产量由1482吨增长到31万吨,但是随着企业日加工能力的快速增强,鲜奶还是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蒙牛公司2002年在丰润地区投资2.4亿元设计年产20万吨液态奶项目,有八条生产线,日处理鲜奶能力为1300吨,而目前本地只能提供640吨,其余依靠从秦皇岛、天津等地调入。从外部调入,加大了企业的运输成本,减少了企业的收益,从而制约了龙头企业的发展。

农产品供给量的大小取决于农户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的高低。丰润县奶牛养殖户多,但是饲养规模很小,产出量低下,奶牛单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4年丰润县共有奶牛养殖户35620户,其中5头以上的户数为2095户,仅占5.8%,10头以上的741户,仅占2%,百头以上的60户,占0.01%,户均不到3头,远没有达到最低规模经济的要求,生产效率低下。农业是规模效益十分明显的产业,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产品的产量是订单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订单农业中,和大户相比,分散的小农户会增加企业的服务成本、管理成本、监督成本和协调成本,并且大户在生产上的均衡性、批量性、标准性方面比小农户更符合企业生产流程的技术要求,所以大户理所当然成为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的首选对象。丰润县东那母庄的周文兴奶牛养殖场,于2001年8月自投资金500万元建设,目前奶牛饲养规模达到480头,年收入近200万元。奶牛日产奶量平均能达到65斤,高出小农户20斤,企业对他的收奶价每斤高出小农户0.15元,又由于其牛奶质量好,成为龙头企业的免检原料奶。目前每头牛年创产值可以达到3万元,这是小规模农户无法比及的。而且相对于小农户来说,养殖大户在资金、劳务、管理、技术服务、兽医、饲料采购等方面也都显示出了成本优势。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介入订单农业过多,影响其实际运行效果。订单农业这种新的农业产销模式要求政府体制和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使农业生产经营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然而形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和管理模式,虽然经过了20多年的改革开放,仍然没有彻底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能模式和运行方式的束缚,对订单农业行政干预过多。丰润区塞宝公司是一家以种植饲草料为主的股份制公司,2004年饲草料种植6000亩,与当地养殖户签订产销合同1650份。但是合同价格由当地政府规定:干草每斤0.15元,青贮玉米每斤0.04元。由于价格大大低于区外价格,使公司2004年少收入近10万元。

政府在订单农业的发展中起着主要的推动作用,是订单农业的有效维护者,龙头企业的引入、农产品基地的扶持、对企业和农户的服务以及订单农业各主体矛盾冲突都离不开政府,但是,订单农业的市场主体是企业和农户,政府不宜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可是,政府为解决农产品“卖难”和农民增收问题,有时直接与加工企业签订合同,然后层层分解,落实到户。政府不恰当的介入是与市场经济相违背的。按照《合同法》和《担保法》,政府不具备法人和担保资格,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种合同对农民和企业均缺乏约束力。一旦订单农业发生纠纷,政府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缺乏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户在订单农业中处于弱势地位,有损于农业的利益。订单农业中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公司与农户都是市场中平等的主体,各方都应遵守市场的价值规律,按照价格机制的要求来进行规范和约束其行为。从产业组织方式看,“龙头企业+农户”的订单农业模式,是一个由少数龙头企业对数量众多农户的表现形式,实质是接近于买方垄断的产业组织形式,这就造成分散的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地位不对等,农户的谈判地位明显不如龙头企业,很难与龙头企业讨价还价。在订单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那么因其经济实力和知识水平所限,无法与势力强大的公司对抗,很难获得一个实质上的平等诉讼地位,加之农产品的鲜活易腐性使农户拒交或转移买主的难度大。农户的弱势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订单农业的合同基本上都属于龙头企业的“格式化合同”形式,农户处于被动接受条款的地位。合同偏重于维护龙头企业的利益。丰润区也有奶牛协会,但由于成立时间短,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组织管理松散,而且发展的外部环境不够宽松,政府支持和扶持政策力度不够等问题,奶牛协会有名无实。

完善订单农业发展的对策

虽然订单农业在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就过去的农业交易方式看,订单农业仍是帕累托改进。应该设计更为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规范订单农业,减少其问题发生的诱因和条件。本文提出相应的对策:

建设和引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形成较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保护订单农业中农户的利益。订单农业的发展得益于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而要形成较充分的农产品市场竞争机制还需要龙头企业数量的增加,因此,建设一批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立足当地,扶持和培养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对当地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应从以下几点做起:税收优惠,融资倾斜。企业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对其融资需求应尽量满足。银行要在信贷利率、放贷规模等方面予以倾斜。人才培养。人力资本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帮助企业培养技术、管理、营销、策划等各方面的人才。二是制定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吸引外地甚至国外的农业企业来本地投资,形成较充分的市场竞争机制,在价格的形成与风险的分散方面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

农业发展规模化,完善农产品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从农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提高订单农业的效率。我国的农业生产方式目前主要是以千千万万的小农户生产为主,而小农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很难满足龙头企业的生产要求。在订单农业中,如果农户生产出的农产品不能保质、保量卖给企业,不仅影响龙头企业产成品的质量,还会延长生产周期,增加生产成本,最终使企业的经济利益明显受损。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是订单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培养农产品生产规模大户。

短时期内要解决订单农业中农产品供不应求的矛盾,应通过向农业生产者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来提高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目前,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构建合理的基层技术服务推广体系,充分发挥当地畜牧兽医站的技术优势;二是要放宽搞活农业科技的政策,稳定农业科技队伍,调动各部门技术人员为订单农业服务的积极性;三是通过建立培训制度和示范户等形式加快目前农户急需的良种奶牛饲养技术,饲料配方技术、疾病防治技术等的推广和普及,使他们掌握应有的科技知识和生产技能,从而保证订单农业的顺利实施;四是政府的技术服务要与企业的技术服务相结合。

政府充分发挥服务、引导和协调功能,建立订单农业的保护和支持体系。订单农业基本上是市场行为。但是订单农业的建立和发展,必须要有政府支持,要有政府的积极组织、协助、推动。作为订单农业发展的基本推动力和订单农业有效运作的维护者,政府在建立订单农业的保护和支持体系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一是规范政府行为。订单农业的市场行为主体是公司与农户,政府是订单农业的服务主体而不是签约主体,政府不应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经济行为;二是充分发挥政府在订单农业中的引导与协调作用。由于订单农业中农户与龙头企业存在诸多的不对称,如果没有政府的引导与协调,双方的交易成本会大大增加,订单农业难以发展;三是搞好服务。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农村产品供求信息网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这些对增加农民生产的后劲和农民增收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四是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订单农业涉及到工商、税务、银行、科技、技术监督等诸多部门、诸多行业的利益关系,涉及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各方面,因而关系错综复杂,通过政府进行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作用,按照订单农业发展的规律,形成订单农业发展的合力。

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完善订单农业的组织模式,促进订单农业顺利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它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以一个整体代表农民利益进入市场,从而与企业有了平等对话的实力。只有农业利益团体与其他利益团体能平等对话时,市场中农产品价格均衡点才会出现,从而实现双方共赢。订单农业的组织模式变为“公司+农民合作组织+农户”后,可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经营规模,提高农民抵御来自市场、自然和技术等方面风险的能力,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费用。而这一模式对企业也十分有利。与单个农户相比,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更强,更值得信任,企业更愿意与之建立长期稳定的契约关系。这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合作组织对农户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也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成本,相对降低了交易成本,使订单农业契约关系趋于稳定。目前丰润地区的农民合作组织严重缺乏,订单农业中许多本应由合作组织承担的职能要由政府来做,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强度与难度。其实和政府相比,合作组织的经济实力要更强,操作更加灵活。因此,今后在订单农业的发展中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按照使用者是受益者、使用者是所有者和使用者是管理者三个方面的原则组建农民合作组织,提高订单农业中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参考文献:

1.刘凤芹.不完全合约与履约障碍―以订单农业为例.经济研究,2003(4)

2.尹云松等.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的类型及其稳定性考察.中国农村经济,2003(8)

3.陈郁.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序言.上海三联书店,1996

作者简介:

辛岭,1971年生,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订单格式范文5

风险就是“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订单农业运行风险是指农业订单在运行过程中,签约方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威胁。订单农业运行风险主要有四类,即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1•自然风险。是指在发展订单农业中,由于自然力的非规则运动所引起的自然现象(如风暴、火灾、洪水、旱灾、冰雹、病虫害等)以及农产品自然属性(鲜活、易腐烂、难储运等)给签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2•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预测失误、价格变动、消费需求变化或其他市场环境变动使农产品购买者或农户生产出来的产品不能顺利销售获利的可能性。例如,当农产品市场供大于求时,价格会下跌,客户按订单合同价格收购会遭受损失;当市场供不应求时,价格会上升,农户按订单合同价格销售也会遭受损失。订单农业的签约双方所依据的只是当时的局部市场状况,加之受自身决策能力的影响,因而订单所确定的价格并不具有代表性,结果便会出现价格过低农户缺乏种植积极性,价格过高企业经营风险太大,在订单到期时,订单的某一方就有可能因市场变化而遭受损失。

3•信用风险。是指农产品购销合同因为公司或农户一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订单农业涉及面广,连接的农户多,无论是农户、企业、中介组织,还是地方政府,作为农业订单的签订主体,都存在信用意识薄弱的问题。当市场行情向着不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化后,为了自身利益,他们都有可能不惜牺牲对方利益而违约。订单违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购方违约,当订单合同价格远远高于目前市场价时,客户为避免亏损,拒不履约;另一类是售方违约,当农产品市场价高于订单合同价时,农户为了增加收益,借故毁约。

4•道德风险。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拥有较多信息的一方利用信息优势做出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不利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在订单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农户和龙头企业各自对对方的信誉状况与经济实力不甚了解,二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因此,双方对于对方履约行为的监督都存在成本高、难度大的问题。特别是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农户往往在订单合同的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加之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农业订单的签订和履约过程中,时常处于被动接受地位。

二、形成订单农业运行风险的成因

(一)订单农业自身的缺陷

由于订单农业是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农户与收购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因此,农业订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现货远期合约。相对于现货即期交易来说,它显得更加方便灵活,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现货交易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因素,使卖方取得相对稳定的销售收入,买方获得相对稳定的货源,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然而,这种远期交易同样存在—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合约是签约双方协商的产物,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签订的,所以,即使是同一种商品的现货远期合约,由于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和双方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因此它的价格决定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而且容易导致经济纠纷,交易成本也相应增大。(2)远期合约的履约仅以签约双方的信誉为担保,现货市场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导致了合约的不稳定性。(3)签约双方在签约时所达成的价格协定不能彻底转移价格风险,只是使价格风险在签约双方之间相互转移,价格风险依然停留在流通领域之中。价格一经确定,就无法再变,使价格失去了本身所应有的随时反映供求状况变动的能力,降低了价格的灵活性。

(二)订单的形式、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

目前,在各地订单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有的订单是由企业同农户直接签订的;有的则是由企业同有合作意向的乡村签订的,乡村再向农户下达种植计划;有的还在收获季节签订正式合同,再按合同进行收购。无论以何种形式签订的订单,目前,都存在订单合同内容不详、程序不健全、多数合同未经公证、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多数订单形同“君子协定”,强调义务多、责任少,特别是对农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含糊不清,对于违约行为缺乏明确的惩罚措施。许多订单,只可称为产销意向书,不具备法律效力,给订单合同的兑现埋下了隐患。

(三)订单农业运行环境不完善

订单农业的成功运作是有条件的。一旦超出其适用范围,农业订单的兑现风险就极易发生。订单农业能否长期发展,取决于许多条件是否具备:

1•消费市场容量。订单农业要求的大多是特色农产品、专用农产品,特别是那些产销关系稳定、批量大、变化小、合同履行时间长的农产品,要满足的是特定市场,所以特定市场的容量,最终决定订单的成败。订单在签定之初,重要的不是如何与农民订合同、定价格,而是明确市场、明确在什么价格下有多少容量,之后再选择效益最高的品种下订单。

2•企业自身竞争力。以粮食企业为例,一般订单搞得好的龙头企业,大多是经过脱胎换骨的改制。有的老米厂,在传统体制的惯性下,没有完成资本积累过程,资金实力薄弱,人员多、挂帐多、库存多,无技术改造能力。由于这些历史原因,订单常常会流于形式。有的是一边下订单,一边找市场;或者先收了再说,订单风险很大,容易形成新的包袱。有竞争力的企业由于资金雄厚、品种新,常是先有市场,再下订单,二者做生意的思路方向是相反的。

3•政府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的支持力度。浙江省对订单农业有财政支持,像销区市场大米订单是每斤补贴1-3分,最高的补贴6分,这相当于补贴给了农户、补贴给了中间的龙头企业。而中西部许多地方不补,因为补不起,结果是优质优价难以兑现。如果企业单凭自身消化不了,农民第二年马上就不种了,订单滚动不起来。按照民事诉讼不成文的常理,倾向于保护弱者,一旦订单难以兑观,农民将会受到保护。而企业在初期没有政府保护和支持,就没有长期运作能力。

4•科研的支撑能力。科研部门与龙头企业结合的紧密程度,决定了企业发展的后劲,决定了订单能否实行下去。现在许多地方搞大米订单,大都是超级稻品种,高产但未必质优,比一般的大米要好一些,但又比不上泰国米,形不成特定市场,也难打品牌。这都是因为企业没有科技支撑造成的。

5•区域经济圈的市场发育程度。这个问题常被忽略,却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一个地方的“合同意识”如何,地方政府的效率如何,农民接受市场意识如何等都可能最终决定订单农业的成败。像许多地方农民在市场价高的时候违约,企业在市场萧条的时候违约,都使双方对订单的信心大打折扣。地方市场发育优良,可以大大降低买卖中的交易费用。

三、订单农业运行风险的防范机制

(一)自然风险防范机制

由于农业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性,依照国际惯例,除充分发挥政府在防灾抗灾中的作用之外,要加强灾害预报,并通过专门设计的农业险种,增强农业抗灾的再生产能力。

1•政府要支持并督促气象部门运用先进的技术与手段。对农业气象和农业灾害进行科学、及时、准确地预报,以使农民能根据气象信息合理安排生产和防止各种自然灾害,以规避和防范订单农业中的自然风险。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在险种设计和投保方式上均可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例如,将农作物保险划分为单一险(或特种险)作物保险和多重险(或一切险)作物保险。前者主要针对发生频率较高,损害面积较小的特定灾害风险,补偿其造成的损失。多重险作物保险则以所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为对象。投保方式上,由于前者的保费低、对农户吸引力较大,可由其自愿投保。多重险作物保险针对的灾害发生面广、出险率高、保险面宽,但保险费率也较高。加上其发生的概率难以测算,农户容易有侥幸心理,往往不愿主动投保,故建议采用强制方式。因为保险业毕竟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基础之上的,因此多数举办多重险作物保险的国家,为了保证保险的参与率,一般都是采用强制加入方式。

3•政府应对农业保险进行适当补贴。笔者认为,因为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有必要由政府对农作物保险予以适当的补贴支持。首先,农业生产对自然环境的相对依赖性,决定了农业生产的高风险和农业保险的高损失率。其次,农业虽然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提供其他产业所不可比拟的社会效益,但由于农产品比价普遍偏低、效益不高,使农业部门的比较利益和农民的收入水平均低于其他产业,农业承受风险的能力也较弱,需要政府予以补贴和扶持解决。再次,农业保险对生产所发挥的“稳定器”作用,不仅有利于农民,对整个社会的溢出效应也特别显著,因而必须由社会以补贴的形式来分摊一部分农作物保险的成本。

(二)市场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风险保障机制。为促进订单农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必须建立风险基金和风险保障机制,以化解市场风险。在农产品价格下跌时,给龙头企业一定补偿,在农产品价格上涨时,给农户一定补偿,以保证合同的执行,维护双方利益。例如,山东诸城外贸集团建立风险基金的做法便是一个成功的探索。该集团在1990年代国内外肉鸡市场价格坚挺时,与政府和5万多个养鸡大户协商,分别让出部分利益建立风险基金,实现丰积欠补。1997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为数不少的肉鸡加工企业被迫停产,而诸城外贸集团却能从容地拿出1亿多元风险基金补助农户,使多年培植的肉鸡产业免于灭顶之灾,既保护了鸡农的利益,又保护了自身的利益,在肉鸡市场好转时又能大赚一笔。

2.逐步建立起完备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体系,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套期保值交易,利用期货市场的避险机制来解决市场风险问题。期货市场作为一种更高级的市场形式,不仅能够有效回避市场风险,也可以为订单农业的顺利运行提供载体。选择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避险策略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⑴提高政府服务职能,改善期市内外环境;⑵培育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⑶增加农产品期货品种,加快玉米、大米等农产品期货交易品种的上市步伐,以拓宽期货市场为订单农业发展服务的空间。

(三)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订单农业就是“信用农业”。要做到双赢,合同双方就必须有高度的信用意识,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农业生产的丰年欠年和农产品的价涨价跌,履行合同时要从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加强相互沟通,信守合同,努力建立双方都可依赖的信用关系。

(1)政府要提供统一的订单农业政策、法律框架,建立和规范相应的中介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尤其是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合同签订应由公证单位和公证人进行公证,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要普及宣传合同法和与合同有关的专业知识,在形式、内容和签订程序等方面全面提高农业订单的规范程度,明确订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履约方式、违约处理等有关条文和规定,防止订单签订后由于市场波动,或缺乏法律约束、合同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原因而造成订单履约率不高的现象。

(2)要建立签单信息中心,将签单情况集中反映,加强管理,克服“一女多嫁”的现象。

(3)加强诚信教育。订单农业本质上是“诚信农业”,订单农业不仅使广大农民告别小农经济、传统农业,而且思想上、道德观念与水准上也要符合现代农业要求。

订单格式范文6

关键词:邮政企业;订单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管理

中图分类号:F61 文献标识码:A

自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公司化运营以来,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推进的邮政储汇、速递物流专业化改革,对基层员工队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从邮政企业人员素质现状看,全国近80万从业人员中,高中及以下学历的员工占到50%,各省县级及以下邮政基层岗位,特别是边远地区,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短缺,企业接收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存在着下不去、留不住、专业不对口或操作技能欠缺等问题。2004年,福建省邮政局根据当地急需高素质基层人才,特别是针对山区县本科生留不住的现状,提出与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合作进行定向培养的意向;同年教育部首次提出将“订单式培养”作为全国高职教育发展方向。学院在企业需求的推动和教育部精神的指导下,率先与福建省邮政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试点工作,探索“招生即招工,毕业即就业”的人才培养模式;2005年学院又将订单招生培养试点工作推进到吉林省。为将订单范围推向全国,学院本着边研究边实践、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积极探索面向邮政企业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

1 明确订单人才培养的内涵,确定订单人才培养模式

“订单”的原意即订购货物的合同、单据。其中,订的内涵包括订产品数量、订产品规格、订产品质量、订交货日期等。订单是以契约的形式来确立经济活动中供需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借以巩固和保持他们之间经济关系的连续性。订单人才培养是订单经济的一种借用,是企业与学校签订用人协议,学校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人才培养规格进行人才培养的方式,其实质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与企业用人需求之间有效对接的一种教育方式,是校企合作共同育人的一种具体模式。

据此,学院确定了邮政企业订单人才培养模式的含义,即订单式人才培养是学院根据目前邮政企业对基层高技能专门人才的需求“量身定做”的人才培养机制。其内涵是:学校、邮政企业、地方招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落实订单招生计划;学院会同用人企业择优录取考生;企业、学院、考生三方签订培养就业协议;学院实施订单培养,用人企业参与培养全过程,企业为合格的订单毕业生安排就业。

在订单模式的选择上,学院课题组认真分析了理论界教育专家的观点,将其确定为“订单模式+校企全面合作模式”,即该模式是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和全方位合作教育模式的有机结合,既有订单模式中明确的订单概念,又有校企全方位合作提供教学资源、共建实训环境、共同育人的特点。同时,该模式与培训不同,它是将企业需求和高职教育有机结合,学生岗位技能训练和职业持续发展能力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

该模式架构可表述为:一个平台,两个并重,三大支撑,全过程合作,持续性培养,动态质量优化。一个平台,即订单式人才培养建立在校企合作、资源共建共享的平台上;两个并重,即企业现实需求和高职教育规律并重,学生岗位技能训练和职业持续发展能力并重;三大支撑,即校企共建的师资队伍支撑、实训环境支撑、教学内容支撑;全过程合作,即校企全过程合作进行订单人才培养,包括从招生、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到质量监控和效果评价,持续性培养,即学生在校期间培养和毕业后的回炉培训;动态质量优化,即通过人才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的各种信息反馈,及时调整优化培养方案,保证人才培养质量。邮政企业订单人才培养模式架构见图1。

2 综合分析各院校订单类型,确立招生订单方式

原材料质量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产品质量,订单招生质量同样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由于各地生源质量不同、各地邮政企业人才需求数量的差异以及招生制度较强的政策性,把好入口关、提高生源质量则成为学校努力的重要环节。

目前订单类型根据企业下订单的时间主要分为招生订单、两年订单和一年订单。招生订单的核心是企业提前提出订单需求计划,学校通过招生主管部门同意落实后,在招生时向社会公布订单计划,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录取考生(订单生),并于学生入学后安排签订校企生三方协议;两年订单则是企业每年向学校提出订单生计划,学校向在校学生公布并组织安排企业到学校进行面试,根据企业与学生达成的意向签订三方协议,此类订单生为在校学习一年,即将升入二年级的学生;一年订单与两年订单的区别仅在于此类订单生为在校已学习两年,即将升入三年级的学生。

招生订单与两年订单、一年订单相比,虽然企业订单时间延长,但优势突出,主要表现在:对学生而言,招生前便知道自己的身份,学习目标更明确,没有就业压力,三年的学习也更安心,有利于提高学习质量;对企业而言,订单培养贯穿大学三年,有利于企业全方位参与,培养学生较强的行业归属感、企业所需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对学校而言,有利于三年中系统的教学安排,兼顾企业岗位技能需求和学生基础知识的培养,有利于学生职业持续发展能力的形成。

基于以上分析,学院自2004年与福建省邮政企业合作建立订单培养试点以来,就不断践行招生订单方式,目前学院已与19个省邮政企业开展了招生订单合作,从而形成“招生即招工,毕业即就业”的人才培养方式。学院还与各省招生部门及邮政企业合作,采取面试方式招收订单生,即学生通过邮政企业面试后才能填报志愿。目前已有9个省采取面试方式招生,该方式非常有利于学生和企业的双向选择。

3 基于企业需求和教育规律,确定订单人才培养规格

人才订单的根本是订特色、订质量,而这又取决于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标准的制定。企业对人才订单的规格和质量无法描述得非常清晰,只能提出大致标准,如学历要求、岗位操作技能要求、学生毕业成绩要求等。因此,如何把企业的需求标准转化为教育环节的标准(即人才培养方案),使之既具有较强的企业需求针对性,又具有保证学生持续发展的前瞻性,成为实施订单式培养的关键和难点。这就要求校企双方必须通力合作,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鉴于此,学院实施了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成立了由企业领导和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建设咨询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负责人主要从高职教育规律出发,根据企业的用人需求标准,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设计课程体系,并将具体措施分解到3个学年。企业领导包括企业业务部门的中高层领导和人力资源主管领导,他们非常熟悉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用人标准,主要从宏观层面指导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企业技术专家熟悉行业技术标准,能够准确把握本专业人才所需的核心技能、知识和素质,主要参与核心岗位描述、职业能力素质分析、典型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分析等。总之,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过程中,学院

是主体,侧重如何将企业需求与教育规律有机结合的层面上,企业则侧重与企业岗位直接相关的技术标准、工作任务、工作流程方面。合作中,校企双方通过会议研讨、电话咨询、专家拜访等形式,不断反馈、修改完成。

4 建立校企长效合作机制,确保企业参与人才培养

根据“订单”约定,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是合作互利的关系。为使培养的人才真正符合订单企业要求,保证企业用人的质量规格,企业应全方位、深层次地参与人才培养过程,不仅要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还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的全过程,同时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投人相应的人力、财力、物力,提供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资源。

但就目前社会上大多数校企合作的情况而言,从企业角度出发积极主动合作的热情不是很高。订单培养合作往往是在大量搜寻过程中的一种“偶遇”,而且连续性不高,难以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因此,为保证校企合作的连续性,必须从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人手。为此,学院经过多年的努力,按照“树立主动服务企业的理念一认真分析自身的资源优势一密切关注企业需求一积极寻找合作机会一全方位服务企业~赢得企业支持”的思路,与邮政形成了校企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企业把学院当作其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给予大力支持,并积极参与人才培养的主要环节。

4.1实习实训环境建设

邮政企业参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参与,包括直接向学院提供实训设备,提供技术人员与学院一起对企业各种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改造。并向日校移植,提供校外生产实习和毕业顶岗实习基地等;另一种是间接参与,包括企业新业务培训系统在学院搭建,实现校企共用等。

4.2课程和教材建设

企业参与建设的方式灵括多样,包括培训课程和职业技能鉴定课程以及科研项目向教学转化,学院直接使用企业编写的培训教材或职鉴教材,校企分工编写教材,学院教师参与职鉴教材的编写,企业提供业务信息和资料等方式。

4.3订单生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方面

企业直接参与一些课程特别是实践课程的授课;配合学院订单生生产实习、毕业顶岗实习和暑期实习,提供实习场所和指导教师,并参与实纲的制定等;通过企业领导和优秀员工专题讲座、企业劳模班学员担任学生兼职辅导员等方式参与学生的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建立企业奖学金制度、订单生假期见面座谈制度等鼓励学生积极进取。

5 建立人才培养管理机制,确保人才培养效果

人才培养与一般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在较大差异。普通产品生产只需投入相同的原材料,以相同的工艺流程,按照事先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即可生产出相同的产品,其过程控制相对容易。人才培养却存在一些特殊性,包括学生个体差异形成最终的质量差异性,以及教育周期滞后性与企业生产技术更新及用人标准变化形成的质量标准的非固定性。因此,保证订单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是人才培养的又一个关键和难点。鉴于此,学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人手创建管理机制。

5.1操作流程

建立完整的订单人才培养工作流程(见图2),从订单人才需求调研、计划落实、订单宣传、订单生面试、招生录取、协议签订,到人才培养过程的管理、学生就业、毕业生跟踪调查,每一环节都有时间要求、操作内容和操作方式。

5.2管理体系

学院成立了包括院级订单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订单人才培养工作办公室、各系部订单人才培养工作小组三级机构,各级机构进行职责分工,共同完成对订单生的管理。

5.3制度保障上

学院制订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文件,包括关于专业建设负责人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考核的实施意见;关于各专业人才需求调研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订单生培养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设置邮政企业订单生中层干部兼职辅导员的意见;关于订单生必须进行邮政营业员和邮政储汇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定;订单生每个暑假期间都要到邮政企业进行实习的规定等。

5.4质量监控

学院研究设计了订单生培养质量监控表,在招生、新生入学、每月、每学期、每个寒暑假、每学年、第五六学期、毕业后等重点环节设计了监控重点,以及学院监控和企业监控内容的分工。

5.5评价和反馈机制

一是设计订单生评价主体及评价内容体系表。评价主体包括学生、学院、企业;评价内容包括学生在校学习和综合素质表现情况、学生毕业后的自我满意度情况、企业对毕业生的称职情况评价等,每项内容设有评价方式、评价时间、组织及分工机构。二是建立了反馈机制,反馈途径包括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反馈和实施后反馈,并以此制定了反馈意见的落实方式和措施,包括订单生的后续培养方案。

6 订单人才培养研究与实践效果

学院订单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得到了邮政集团公司的高度重视,2008年学院的订单式人才培养被纳入中国邮政人力资源开发的“全员素质提升计划”,要求在2010年以前实现平均每年为每个县邮政企业输送至少1名订单式专门人才的目标。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学院订单生的规模逐渐扩大,从2004年面向福建省首次招收57名订单生,发展到2011年的630名;2004~2011年,累计招收订单生3 206名,已有五届1236名订单生走向邮政企业的各个基层岗位;订单省份扩展到19个省邮政公司、7个省邮政储蓄分行、4个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2011年又有几家省速递物流公司和学院磋商2012年订单招生相关事宜。

订单培养最终实现学生、企业、学院、社会多方受益。

6.1学生受益

“招生即就业”的订单模式减少了学生的就业压力,激发了社会考生的专业志愿热情,有利于职业生涯的发展。

6.2企业受益

订单培养针对性强,学生所学知识、技能与实际岗位要求完全对接,毕业实习期间就能独立顶岗工作,不仅减少了企业岗前培训成本,而且缩短了入职员工试用期限。同时,由于订单培养模式企业参与度深,培养了订单生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忠诚度,减少了基层企业人才流失现象。全部订单到基层的做法,更是解决邮政基层企业、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高技能人才短缺问题的有效途径。

6.3学院受益

订单培养密切了校企合作,增强了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深度,提高了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通过订单的示范效应,带动了相关专业毕业生在邮政企业的就业,提高了学院的社会办学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