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例6篇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1

关键词:温室气体;绝对限制;强度限制

中图分类号:F06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2-0024-02

引言

温室气体会产生温室效应,过量的温室气体排放被认为是全球气候变暖、恶劣天气增多的重要原因。这在国际社会已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在这样的共识之下,从《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协议》,世界各国一直在极大范围内讨论有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也都在尽各自的努力来确定未来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1997年,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议定书对2008―2012年第一承诺期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做出了具体规定,即整体而言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但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例如,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要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8%,日本和加拿大各削减6%,而美国削减7%。从减排目标的形式上看,以上的目标是对排放或者说减排做出了绝对数量的控制。2001年,美国布什政府宣布退出议定书,并随后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政策新建议,承诺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将由当时的183吨碳/百万美元GDP下降到2012年151吨碳/百万美元GDP,即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下降18%。这种将温室气体减排与某种投入或产出的测度相联系的排放限制可认为是强度限制。

2009年,世界又聚焦哥本哈根召开的气候大会,共商京都协议的第一个承诺期到期之后的行动。各经济体提出了未来一段时期的减排目标,举例来说,美国提出到2020年在2005年基础上对温室气体减排17%,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少20%以上,日本把减排目标定为在1990年的基础上对温室气体减排25%,中国提出到202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40%―45%,印度提出到2020年实现单位GDP温室气体比2005年下降20%―25%。从以上目标的形式来看,也可以分为绝对限制和强度限制。

也就是说,在减排目标设定和变迁的十几年间,主要的国家和地区提出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表现为两种形式:绝对限制和强度限制。而且,所提出的强度限制的参照指标也主要是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相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对绝对限制和强度限制的异同进行分析就显得很重要。所以,在文章接下来的讨论中,将分析绝对限制与强度限制的特性,并分析说明如何选择确定排放限制的目标形式。

一、在确定性下绝对限制与强度限制的等价

考虑一国承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在目标上,可以设定为绝对限制,也可以设定为强度限制。

在绝对限制下,决策者制定一个未来某时点的排放量Q,即表示承诺在未来的某时点排放不超过Q。在强度限制下,决策者先选定一个经济总量指标Y(通常是GDP),然后以此作为参照再来确定未来某时点排放强度的上限γ。在这里,γ=,表示排放强度。

如果未来不存在不确定性,不论是Q限制还是γ限制,在减排效果上是等价的。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在强度限制下,存在不确定性的是经济总量,假设决策时拥有的信息集是θ,决策者对承诺时点的经济总量的预期是Eθ[Y]。如果未来是确定的,则这就是未来时点的实际经济总量,即Eθ[Y]=Y,那么不管决策者是从绝对量还是强度上进行限制,最终的排放目标是没有差别的,即

Q=γEθ [Y]=γY(1)

为说明减排效果,我们更进一步假设无减排计划的情况下未来的排放将达到Qf,而在实行减排计划下这将表现为期望形式,用Eθ [Qf]表示。又假设绝对限制下减排为AA,预期的减排成效为

Eθ [AA]=Eθ [Qf]-Q (2)

强度限制下减排为AI,预期的减排成效为

Eθ [AI]=Eθ [Qf]-γEθ [Y] (3)

根据式(1),我们可以得到Eθ [AA]=Eθ [AI]。在确定性下,预期减排就是实际减排,所以,AA=Eθ [AA]=Eθ [AI]=AI,说明绝对限制和强度限制的减排效果是一样的。

二、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

而当存在未来的不确定性时,情况便不同。若我们还从减排效果上考虑,那么根据式(2)和(3),差异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经济总量方面预期未来总量Eθ [Y] 与实际未来总量Y的偏离,再者是预期无减排计划的未来排放Eθ [Qf]和实际无减排计划的未来排放Qf的偏离。其中,Y是在未来时刻可以观察到的值,Qf在进行了减排计划下是无法观测的,是理论上进行有无对比时的参照值。在未来不确定时,Y和Qf通常都是会偏离期望值的。

对于Y和Qf两者间的关系,我们假定是正相关的。这是符合全球经济发展到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的,也就是说,如不实行减排计划,一国更大的经济规模就意味着更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

我们进一步假设经济规模和温室气体排放同比例增长,这在考虑当今较短的历史时期时是适合的,即

=(4)

这里,Y0和Q0表示基准年的经济总量和排放。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使用一个假想的数值例子来进行绝对限制和强度限制的减排效果分析。

假设一国减排基准年的经济总量Y0=y百万美元,温室气体排放量Q0=q吨碳当量,那么在基准年排放强度γ0=吨碳当量/百万美元。又假设在所拥有的信息集θ下预期经济总量在未来时点比基准年增长50%,即Eθ[Y]=1.5Y0=1.5y,根据前面式(4),相应有Eθ[Qf]=1.5Q0=1.5q。

政策制定者根据以上的情况设定排放限制目标,假设希望达到的强度限制是基准年强度的60%(即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下降40%),那么,γ=0.6γ0=0.6吨碳当量/百万美元,与其等价的绝对限制目标是Q=γEθ[Y]=0.9q吨碳当量。

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我们考虑两个方向的:一是实际增长不及预期,我们假设实际增长40%;再者是实际增长超过预期,我们实际假设增长60%。根据以上的设定,可计算出一系列数值如表1:

为说明不同程度的强度限制可能带来的影响,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强度限制为,γ=0.8γ0=0.8吨碳当量/百万美元,再次计算各个数值,作表2。

对以上两个表进行分析:

1.从排放额度(Q与γY)上分析。不论实际与预期是否偏离,根据定义,绝对限制都保持为一个固定量,不随承诺期可能发生的经济不确定性变动。强度限制的排放目标在经济增长不及预期时会调低,相当于紧缩了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在经济增长超过预期时会调高,相当于放宽了温室气体排放量。

2.从减排效果(AA与AI)上分析。不论是绝对限制还是强度限制,在经济增长不及预期时,减排效果不如预期水平;在经济增长超过预期时,减排效果也超过预期水平。两者对比,还可以发现,对于经济波动,绝对限制的减排效果波动较大,而强度限制的减排效果波动较小。可以说从减排效果来看,强度限制更能够应对经济波动,保持较为稳定的减排效果。

3.不管排放强度降到基准年的60%还是80%,这种影响都是对整体的紧迫程度施加的,并不影响上述两点的结论。

三、结论和建议

从排放额度上看,绝对限制的目标是刚性的,如果认为全球在未来一段时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该严格控制在一定量之内,那么,绝对限制对达到这样的目的是具有约束力的。这往往是视气候与环境问题重于发展问题时得到的结论,所要关心的主要是一定量的排放额度在全球的分配问题。

如果认为发展问题和气候与环境问题应该兼顾,或者发展问题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的话,那么强度减排确定的排放额度是更具灵活性的。当经济发展较快时,排放可以允许适当增多;当经济发展较慢时,排放也适当减少。这能够很好应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受整个国际经济大环境影响,同时也会因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而有所差异。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强度限制的目标既可以使它们参与到减排中来,也可以很大程度消除它们对不确定性的担忧。

从减排效果上看,在经济增长面临不确定的情况下,强度限制可以使减排保持相对平稳的效果。如果我们认为一国达到一定的发展阶段(例如,工业化基本完成的目标,人民生活质量的目标)必须要在经济总量上达到一定水平的话,那么它一定也会产生一定量的排放。强度限制的优势就在于把减排的努力合理分配在发展时期中――经济发展快时,对应较高减排,又不致过高;经济发展慢时,对应较低减排,又不致过低。而绝对限制可能会过紧造成负担,或者过松导致努力不够,这样经历几个时期之后的加总很可能使减排效果与发展进程偏离较大。从这点上也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在达到现阶段的历史过程中,完成了经济总量上的进程,而没有付出相应的减排努力。所以对于发达国家现阶段的减排目标,国际上也一直在讨论怎样才是合理的。而对于发展中国家,根据前面的分析,要加入到减排目标制定中,在现阶段采取强度限制比绝对限制更合适。

简单来说,得到的结论和建议是:首先,发展中国家现阶段更适宜采取强度限制的目标,这能够使得更多国家参与到减排中来,迈出有意义的第一步,而不必存有过多担心;其次,采取强度限制的具体标准应由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这个标准的宽与严对减排效果影响很大,所以也应该参照相似国家的目标,并参考科学研究对排放量与气候环境状况的分析结论;第三,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总量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阶段,发展问题不像工业化国家那么迫切,所以绝对限制和强度限制差别不是很大,但考虑到其排放量的基数,不管采取何种形式的限制,发达国家都应该承担起较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减排责任。

四、留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在本文的讨论框架下,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可以进一步讨论研究。

第一,经济规模和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关系。本文只讨论了同比例增长情况,而且为了说理的简便,只给出了虚拟的数值例子。对于同比例增长的情况,是可以用更一般化的方式证明前述结论的。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相关关系,也是可以进行研究的,限于篇幅,这里暂不详述。简单说,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由于经济结构、技术进步等一系列原因,等量经济增长本应产生的排放可能是越来越少的。这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

第二,排放限制可以有其他形式,比如,绝对限制与强度限制的混合形式,或者分段函数的形式。这些形式也各有其特点,而且可能在一定的环境下,要优于本文所讨论的两种形式。这个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另外,进行实例的说明论证可能也是有很大帮助的。

参考文献:

[1] Sue Wing, Ian.; Ellerman, A. Denny.; Song, Jaemin. 2006. Absolute vs. Intensity Limits for CO2 Emission Control: Performance Under Uncertainty. MIT Joint Program on the Science and Policy of Global Change. Report no.130.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2

【关键词】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海洋生态保护;法律保护

一、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和海洋生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于2008年的关于贸易对气候变暖的影响的报告,全球约90%的货物由船舶运送,作为国际贸易运输的重要途径及世界经济稳定上升的重要途径,海运对于温室气体增加、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频繁出现有着不可避免的责任。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2009年的第二次温室气体研究报告:2007年全球海运业船队排放的二氧化碳就达10.46亿吨,占当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3.3% [1]。

二、应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和海洋生态法律保护的问题

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涉及到复杂的国际环境及各国不同的国内社会因素影响。

(一)修正案的生效条件较为为苛刻

迄今为止都缺少确定形式的法律文件来体现IMO的具体措施。法律文件的影响力通常都取决于被接受的广泛性,而“IMO早期的公约一般规定,公约的修正案应在该公约2/3缔约国接受后才能生效,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修正案的生效条件甚至比公约的生效条件还要严格”[2]。

(二)缺乏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

首先,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IMO公约都仅在笼统的范围下做了指导性规范,对所有的缔约方都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其次,由于海运明显的特殊性,《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无法真正达到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的效果。最后,在“后京都时代”被寄予厚望的哥本哈根会议也由于各方分歧而未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一切的希望都还有赖于各个国家及国际组织的进一步谈判。

(三)发达国家未真正履行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的义务

发达国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刺激全球碳排放交易而放弃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都明确规定的义务。“发达国家为了实现丰富的减排量收益,就以周期短、风险小、产出大的氟化氢等项目的开发作为优先选择。”[3]而这类温室气体的减排未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更为先进的技术,同时也忽视了《公约》及《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的义务。

(四)尚未达成统一的排放基准

《京都议定书》中只是简单的规定各缔约国排放量减少。而其他大部分未加入的国家虽然确定了排放基准,但是无法达成统一,例如2011年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加拿大承诺202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17%,却等效于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3%。

(五)排放权交易立法缺乏兼容性

排放权交易通常都对国家间及区域间的利益影响巨大,所以各方都会基于自己的现实状况选择最为有利的立法,从而导致彼此间缺乏兼容性且差异巨大。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及技术程度的差异,排放权交易立法体系都不尽相同,加之各国产业结构、配套建设能力的差异,导致建立在一个国家或者区域的环境容量限度上的立法细节也有很大的区别。

(六)形成贸易壁垒

海运作为世界贸易最主要的沟通方式,政策性贸易壁垒相对其他运输方式已经较少,但目前,海运业温室气体减排的船舶技术与能源技术的掌握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于任何未掌握这些技术的国家来说都会在事实上形成贸易壁垒,进而导致许多船舶无法进入或将付出过多的代价才能进入海运服务市场。

三、应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和加强海洋生态法律保护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应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和海洋生态法律保护的立法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实行“默认接受”的程序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使重要的公约、修正案等法律文件能够尽快实施,IMO开始实行一种“默认接受”的程序,只要修正案在一定时间内没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反对,即默认生效,这也是由于现实情况的逼迫而不得不采用的非常之举。如果简单的对《73/78防污公约》附则进行修改会给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立法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影响。

(二)制定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

由于《哥本哈根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坎昆国际气候大会上也没有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达成一致的协议。由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不优惠待遇”原则的对立,各国应该首先考虑在此基础上求同存异、去粗取精,努力探索出各方均能接受的多元化模式,尽快签订具有强制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规定。

(三)敦促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义务

按《哥本哈根协定》,发达国家要在2012年前每年筹措1000亿美元的资金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达成减排目标,但经过坎昆国际气候大会缺乏互信的谈判进程后发达国家长期资金援助的义务仍旧是“一纸空文”。明确发达国家义务,实行强制性的责任承担,寻找技术互助和资金补偿机制,通过签订协议有针对性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海运温室气体减排。

(四)指定统一基准,增加控制排放的法律力度

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性及未缔约国排放基准的不统一性,各国及各相关组织应本着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共同合作达成具有可操作性的统一排放基准,为增加法律力度奠定基础,在此之上,各方才能对排放配额的标准的确定给予一定的灵活性。

(五)建立统一的排放权交易方式

建立统一的海运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应从存在差异的限额、客体、弹性程度等方面入手,首先,规定全球性海运温室气体排放上限,建立机构进行权威性监督。其次,扩大排放权交易客体范围,增加交易弹性程度扩大排放权交易立法的兼容性。最后,“借助联合国的清洁发展机制登记结算系统,将各国的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结算系统与之相连,形成全球统一的登记结算平台”[4]。

(六)减少绿色贸易壁垒

从国际法角度分析,只要不在国家之间或者本国与他国之间构成歧视,IMO正在开展的制定海运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制度的工作,均不应构成贸易壁垒。但也应认识到,在所有国家日益重视且设置越来越明显的今天,及时调整标准,避免国家间贸易壁垒之战才能从源头解决问题。

注释:

[1]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Second IMO GHG Study 2009.Emissions from shipping 1990-2007.、

[2] 任为民.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年9月.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3

关键词: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数据不确定性

温室气体减排的测量、报告和核实会随着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深入而不断推广,能源经济学专业尚未开设有关温室气体核查的课程,我们有必要对这一课程的基本构架进行探讨。

一、国家、地方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通过温室气体清单可以识别出主要排放源,了解各部门排放现状,预测未来减缓潜力,清单编制和报告的学习主要涵盖五个领域:第一,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清单,其中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活动、生物质燃烧活动、煤炭开采和矿后活动逃逸排放、石油和天然气系统逃逸排放;第二,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清单,其中包括水泥生产过程、石灰生产过程、钢铁生产过程、电石生产和使用过程、乙二酸生产过程、硝酸生产过程、铝生产过程、镁生产过程、电力设备生产过程和使用、半导体制造过程、臭氧消耗物质(ODS)替代品生产和使用;第三,农业活动温室气体清单,其中包括稻田甲烷排放、动物消化道甲烷排放、动物粪便管理系统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第四,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温室气体清单,包括森林等木质生物碳储量的变化和转化两方面;第五,废弃物处理温室气体清单,其中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甲烷排放和废水处理甲烷排放。

二、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中数据的不确定性

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还应考虑不确定因素,首先是由于过程未被识别或者测量方法不存在,无法获得测量结果或者其他数据;第二,计算模式的简化可能产生偏差和随机误差;第三,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获得说明某排放或清除特点必需的数据;第四,获取的数据缺乏代表性;第五,统计时随机取样误差、测量误差、错误报告以及数据丢失等问题。因此,需要讲授降低不确定性的方法,一是改进计算模式结构和参数,以更好地了解和描述系统性误差和随机误差;二是提高数据的代表性,如使用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来监测排放活动数据,可得到不同燃烧阶段的数据,从而更准确地描述排放源的排放属性;三是使用更精确的测量方法,包括提高测量方法的准确度以及使用一些校准技术;四是大量收集测量数据,增加样本大小可降低与随机取样误差相关的不确定性;五是消除已知的偏差,确保仪器仪表准确地定位和校准,模型或其它估算过程准确且有代表性;六是提高清单编制人员能力。

三、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

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以《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和《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为主要依据,与国家和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存在几点差异,在课程中要进行阐明。第一,国家和省级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主要针对地理范围内的直接排放,只包括少量的间接排放,而城市的间接排放包括的范围更广,包括外调电力、跨边界交通、航空、边界外废弃物处理等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为了更全面地计算和评估城市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城市清单必须更全面地核算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二,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涵盖的部门相对集中,为了更贴切地体现城市活动结构,通常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主要分类及主要排放源包括建筑、工业和交通三类。第三,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考虑的细致程度与国家和省级的不同,国家和省级清单的核算范围较广,统计数据来源更丰富,而城市层面的统计数据相对较少,因此需要开展大量的数据调研和原始数据采集工作,有些行业的排放因子甚至可以落实到企业层面。

四、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机制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4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潘家华研究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徐华清研究员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全球气候变化深刻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我国人民根本利益,事关世界各国人民福祉。长期以来,我们本着对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负责的态度,始终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2005年到2010年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提高森林覆盖率等有约束力的国家指标,大力推进节能减排,认真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强调,我国制定了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这是我们根据国情、经反复论证后采取的自主行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对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强调,气候变化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只能在发展中正确应对和不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诸多方面,需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需要付出坚持不懈的艰苦努力。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和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根据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大力做好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工作,大力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指出,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加强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领导,把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相应的目标步骤、工作重点、政策措施,做到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努力完成各地方、各行业、各重点领域任务,确保全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实现。要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政策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走上法制化轨道。要完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投资政策,提高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措施实施保障能力。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参与意识,把节能减排变成全民自觉行动,推动全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5

关键词:碳排放;外部性;CO2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1-0182-03

一、 研究背景

1.全球气候变化与温室气体排放。自从18世纪60年代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分工有了新的形态,社会生产力也开始狂飙突进式地发展,与此同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也前所未有地扩大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成为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1]。统计学意义上的气候变化是指气候平均值和气候离差值出现了显著变化,如平均气温、平均降水量、最高气温、最低气温,以及极端天气事件等的变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 “气候变化”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这个定义旨在将因人类活动而改变大气组成的“气候变化”与归因于自然原因的“气候变率”区分开来,本文所涉及“气候变化”的含义都依据此定义。

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气候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近百年来,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5℃~0.8℃,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平均值,年均降水量变化趋势虽然不显著,但区域降水变化波动较大;近五十年来,中国主要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频率和强度出现了明显变化,沿海海平面年平均上升速率为2.5毫米,略高于全球平均水平;山地冰川快速退缩,并有加速趋势[2]。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2007)指出,近五十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自从1750年以来,人类活动导致全球大气中CO2及CH4氮氧化物浓度显著增加,目前已经远超过了工业革命之前的值。全球浓度从工业革命前的280ppm上升到了2005年的379ppm。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京都议定书》明确针对六种温室气体进行削减,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其中以后三类气体造成温室效应的能力最强,但对全球升温的贡献百分比来说,二氧化碳由于含量较多,所占的比例也最大,约为55%。在现行的国际碳排放交易活动中,交易的对象也都是CO2,因此本文所说之温室气体即指CO2而言。

针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4年正式生效。为完成《公约》的目标,1997年签订了《京都议定书》,其中规定工业化国家确保二氧化碳、甲烷等六种受控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在2008―2012年的第一个承诺期内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减少5.2%,2001年的COP7上通过了《马拉喀什协议》,为《议定书》的执行制定了细则,铺平了道路,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国际法的形式对污染物排放量做出定量限制。也是继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第三个影响世界发展格局的国际新规则。为了帮助发达国家各缔约方减轻其承担的减排义务负担,在《京都议定书》别规定了三种减排机制以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其中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3]。这些机制的共同指向在于通过按照规定程序核证的减排单位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交易,即构建国际上有效的碳交易形式。

2.理论与实践。各国的工业和经济活动在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一个严重的外部性,就是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而国际碳排放交易旨在建立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在确定总的环境容量和各经济体排放限额的前提下,各排放单位之间可以通过货币的方式互相调剂排放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放的目的。它对企业的激励在于,超量减排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他的排放权剩余,以获得保护环境的经济补偿,而增加排放的企业必须付出经济代价。通过市场交易的机制使CO2这种无色无味的气体资本化。

1960年,英裔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Ronald (Harry)]提出排污权交易理论概论;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于1968年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制度安排[4]。并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被美国环境保护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2000年以来,中国在部分两控区省市也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08年,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以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纷纷成立。2009年8月16日,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挂牌成立。

温室气体的排放本身是一个环境问题,但排放交易机制确实一种经济安排,而排放限额的设定又涉及国际政治格局博弈,因而需要跨学科的综合视野。同时,国际排放贸易区别于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成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形态,因而引起经济学者的极大兴趣,以这一课题为主体的环境经济学也于近年来成为经济学研究最为活跃的领域。本文即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经济学家针对CO2排放交易这一新贸易形态所作出的经济学解释作一系统梳理。

二、目前的理论研究现状

(一)新古典经济学的缺陷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资源稀缺和有效配置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因而用边际效用理论和一般均衡理论解决了这一问题,即在自由市场机制下,可以自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新古典主义在解释全球气候变暖的碳排放交易问题上遇到了困难(沈小波,2008)[5]。其一,新古典经济学假设市场是完备的和信息是完全的,而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这两个假设都不存在,各国的环境容量与减排能力等相关信息并不是完全的,目前也并无完备的市场机制来安排这一交易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当我们考察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时,遇到的是跨期选择下的不确定性问题。其二,新古典主义认为市场上交易的都是私有物品,而非公共物品,但CO2这种气体本身即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其三,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不存在外部性,而温室气体排放本身却是全球最大的市场失灵,一国生产的发展带来的是全球温度的升高。基于以上原因,新古典经济学在解释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形成机制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而这一全新的交易领域的魅力又的确吸引着众多经济学家的注意力,因而,不同的经济学从不同的视角出发,企图对此作出新的解释。

(二)外部性理论和公地悲剧

1.庇古税。从经济学的视角看,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是一个外部性的问题。在经济中,每一个经济行为人都关注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就带来了全球气候变暖这个外部效应,当外部性出现时,市场机制不一定会是帕累托有效率的[6]。Sandler和Hartley(2001)认为,此时一个国家的行为使其他国家获利或受损,且无法通过市场来进行弥补[7]。福利经济学认为,当私人成本小于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时,政府应该发挥作用,以使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美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Arthur Cecil,1877―1959)提出应通过税收或者补贴的办法将外部性内部化,这就是著名的庇古税(Pigouivaintax)。庇古税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来确定纳税义务,因而是一种从量税,单位税额的确定按照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均衡点来决定。其实质是,通过政府的作用来矫正私人成本,以使其等于社会成本。庇古税实施的难点在于怎样准确计量温室气体的排放,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温室气体不仅是一种厌恶品,而且是一种公共厌恶品,换言之,我们必须注意到,这并非是外部性的一个简单推广,因为温室气体的排放所造成的影响已经超越了国境,而不再局限于那些产生这些问题的国家。还有,外部性理论的讨论目前只是集中于消费的外部性,而没有涉及生产的外部性。

2.公地悲剧。科斯(Ronald Coase)[8]认为,如果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话,外部性就不会带来什么问题。但如果产权界定不明确的话,经济相互作用的结果将毫无疑问是无效率的。在产权明确界定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机制给人们提供谈判的机会,那么人们就可以交换他们产生的外部性,前提是交易成本为零。因而在科斯看来,真正的问题不是如何阻止污染,而是对公共厌恶品产权的界定。

在科斯条件下,政府是没有必要对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科斯定理强调明晰的、可实施的产权对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性。设想一下,在一个法律不健全、腐败盛行、偷盗成风的国度,当有人随时可能以非法方式抢劫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时,谁还会愿意进行投资并付出劳动努力呢?因此,得到法律保护的明晰产权,是保证资源被用于最有价值的用途,进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基础。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因而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看,气候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原因是排放的产权没有得到明确界定,或者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无法有效实施。

大气是一种全球公共物品(Global PublicGoods,简称“GPG”),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无法进行转让。结果是各经济体必然大肆排放。

3.排放权交易。假定当前环境资源的配置是帕累托无效率的,现在存在着某种帕累托改进的方法,此时所有成员都应该能够接受这种改进,更重要的是,更好结果的出现与谁拥有排放的权利没有关系。如果A国有权利排放温室气体,但B国愿意向其支付的金额比A国减少排放的成本更高,那么A国会削减污染,全球的福利都改善了。反过来,如果B国拥有享受清洁空气的权利,而A国愿意向其支付,以换取有权利排放一定量的CO2,只要这种支付在边际上超过了A国排放对B国造成的损失,那么B国会允许A国排放,全球的福利也同样改善了。所以不论谁拥有排放的产权,他们都会讨价还价,直到在某一点上,额外排放对排放者的边际收益正好补偿了对被受害者的边际损害。

基于科斯定理的上述证明,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首先提出“排放权交易”的设想。这一设想试图从生产的外部效应的角度来解决排放的问题,但这种机制实现排放总成本最小化的必要条件是各厂商之间控制排放的边际成本必须相等。但所有厂商的排放成本信息是很难得到的。因而政府很难估计出各厂商适合的排放限额。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科斯定理要成立,交易成本必须为零,而在现行京都体系之下,各交易方都面临着巨大的时间成本与谈判成本。

另外的问题是,由于前面论述过,温室气体的排放是一种全球的公共物品,因而在所有国家都加入《京都议定书》体系之前,就很难避免“搭便车”的行为发生。“搭便车”的行为阻碍了防止气候变化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矫正,那么就很难在全球变暖问题上达成任何实质性的结果,这也是对《京都议定书》达成后的后续减排目标谈判如此艰难的一个经济学解释。在此方面,西方经济学者Maler(1990)、 Cline(1992)、Carraro和Siniscalco(1993)以及Barrett(1994)相继从博弈论的角度对此给出了解释,其中Barrett(2008)还提出一种“地球工程”(geo-engineering)的方法,这种方法只需要少数几个甚至单个国家就可进行,避免了“搭便车”的问题,但关于技术的管辖权仍需妥善解决[9]。

三、结论

国际碳排放贸易,是一种新的贸易形式,对于其产生的经济学解释,目前国内外有许多研究。综合起来看,这些研究着眼的大多集中于对贸易形式本身的解释,且关注点多在需求侧。从目前现有的资料看来,还没有从供给观点出发来解释这一现象的。CO2的排放本身源于生产环节,其与供给活动息息相关。因而从供给侧对其发生机理作出恰当的经济学解释,并由此提出一种系统的分析框架,或许将开启这一领域新的研究空间。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Z].

[2]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Z].

[3]京都议定书[Z].

[4]戴尔斯.污染、财富和价格[Z],1968.

[5]沈小波.环境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政策工具及前景[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8).

[6]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

[7]Sandler,T.and Hartley,K.“Economies of Alliances:The Legson8 for Collective Action.”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6

1欧盟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措施

欧盟与国际环境委员会于2003年7月2日达成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2(X)4年对该指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与《京都议定书》灵活机制衔接的内容,被称为“连接指令”;为了改善和扩大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机制,2008年1月23日,欧洲委员会提出了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的修改提案;2(X)9年4月22日颁布了《2009年交易指令》,将海运业和航空业也纳人到强制减排范围内,确定了拍卖配额的基本分配原则,并规定了与国际气候变化协议相衔接的灵活制度川。在确定减排总量目标的基础上,欧盟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有3类:一是利用市场机制的政策,包括在欧盟层面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等;二是成员国政府直接控制的财税政策,例如开征碳税、环境税、燃料税等新税种,并对低碳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进行补贴;三是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共同实施的监管政策,例如建立了“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制度等。总体而言,欧盟在结构和技术减排、市场体系建设、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立法实践等方面也积累了有益的经验t’3。

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的伞型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措施美国、加拿大等伞形国家虽然加人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出于维护其国家利益的考虑,或最终拒绝加人或拒绝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虽然这些国家不受《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但迫于国内以及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美国东北部和大西洋中部10个州、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都进行了温室气体减排的单独立法。但伞形国家的国家体系内缺乏统一强行立法的保障,如美国2(X)9年提出并获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几乎涵盖了气候变化的各个领域,但截至目前还没有获得参议院60%的多数通过;澳大利亚的《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由于参议院的否决,迟迟没有通过。值得关注的是澳大利亚议会2011年11月8日通过了吉拉德政府提出的“碳税”法案,使得这项备受争议的法案正式成为法律。2012年7月1日终于正式开征碳税,成为全球第一个征收碳税的国家。

发展中国家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政策措施碳密度减排为发展中国家减排政策的主要特征。碳密度减排,又称碳强度减排,是以减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温室气体强度为目的的一种减排方案。如巴西签署((哥本哈根协议》后,通过了12187法案,确立了到2020年减排36.1%一38.9%的目标以及实施协议的进度表。印度则出台了《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规定了减排使命,不仅强调采取减缓气候变化的积极行动,还主张重视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碳密度减排有效缓解了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减排与发展的双重压力,体现了“在发展中控制碳排放”的理念。

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中国于1998年签署《京都议定书》后,先后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等规章及政策性文件。2007年6月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发展中国家第一个部级气候变化方案,该方案的颁布表明中国政府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国家发展的优先领域的决心;2(X)9年12月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郑重承诺: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一45%;并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全国万元GDP能耗下降16%,全国GDP二氧化碳下降17%的目标;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还了在5省8市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开展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2012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的减排政策及承诺,不仅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而且也表现出了发展中国家通过自愿减排减缓气候变暖的努力。

2减缓气候变化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致力于降低全球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的相关技术称为气候变化减缓技术。科学技术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温室气体的减排或碳汇的增加,依赖于切实可行的减缓技术。先进的科学技术既有助于实现气候变化目标,又不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过大的损害,甚至可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2.1减缓技术综述

气候变化减缓技术从减缓的途径和方式上可分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增加碳汇技术以及碳捕获及封存技术。

2.1.1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全球气候变化与能源密切相关,在导致气候变化的各种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的贡献率占50%以上,而人类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有70%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因此,能源战略是抑制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之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可从能源供应及能源需求进行减排。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主要集中于燃料替代、清洁发电以及先进电网技术。新能源替代化石燃料技术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有着战略性的位置。特别是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新能源的发展将在减缓技术中居主导地位。而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成长期,对能源的需求量很大,且中国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在很长时期内可再生能源还不可能完全替代化石燃料。所以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时,还要注重清洁煤和高效燃煤技术的研究与发展。能源需求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等部门,这些部门的减缓技术主要以优化和调整用能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利用能源资源等为主,包括提升燃料的使用效能、减少车辆的使用、建造高效能的建筑物、提高发电厂效能等。我国的能源供应和消费结构均以煤炭为主,未来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应是以煤为主的多元化的清洁能源发展:采取以合成燃料为中心的清洁煤战略,同时发展核能和可再生能源以填补国内常规能源资源供应不足,实现城市能源以清洁能源为主。

2.1.2增加碳汇技术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碳汇是大自然自我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相对于用工业的方式来减缓气候变化来说,碳汇成本较低。特别是森林碳汇,虽然森林面积只占陆地面积的1/3,但是森林植被区的碳储存量几乎占大陆地碳库存总量的一半川。同时加强林业碳汇,不仅可以增加储碳空间,减缓气候变化,同时对人类生活的环境也是一种美化,为后代提供一个可供生存、持续发展的环境。

2.1.3碳捕获及封存技术(CCS技术)碳捕获及封存技术是指通过碳捕捉技术,将工业和有关能源产业所生产的二氧化碳分离出来,再通过碳储存手段,将其输送并封存到海底或地下等与大气隔绝的地方。碳捕获及封存技术的广泛应用取决于技术成熟性、成本、整体潜力、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普及和转让及其应用技术的能力、法规因素、环境问题和公众反应。虽然碳捕获与碳封存技术(CCS技术)存在着经济成本高、技术难度大以及确定性较差等缺陷,但碳捕获及封存技术作为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根本措施,被很多人认为是全球碳减排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中国乃至世界应对气候变化一项重要的战略选择,对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2减缓技术的选择与评价

各种技术在用于减缓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在改善环境的同时也可能会给环境带来其他的影响,可能会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带来安全隐患,从而引发技术和环境危机。更重要的,这些技术在带来减排效应的同时给个人、企业和社会所增加的额外成本是多少,是不是超出了承受范围,也成为减缓技术选择比较关键性的问题。因此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和经济评价是整个气候变化问题社会经济评价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减缓气候变化政策与措施的关键环节之一[6丁。

2.2.1减排技术评价的因子减排技术的评价和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评价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经济性、市场潜力、技术可获得性、资金上的可操作性、社会环境可接受性。

2.2.2减排技术评价的方法目前,对减排技术的评价大体都采用宏观经济评价和微观经济评价。无论哪种方法,成本效益分析(cost一benefitanalysis)都是评价方法的核心部分。主要有以下具体的分析方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估方法、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费用一效益分析方法、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曲线分析法、能源系统生命周期分析方法等。对于减排技术的评价及重点减排部门的技术选择,应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期和不同技术水平下,部署不同的气候变化减缓技术,以实现高效、安全、稳定地减缓气候变化。

2.3减缓技术的安全性及公众认可程度

气候变化减缓技术能够有效降低气候变化速度和频率,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某些减缓技术在用于减缓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可能会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带来安全隐患的环境风险性[’〕,使公众对其心存怀疑、难以接受。以核能为例,在其发展过程中,其安全问题、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以及未能彻底解决的核武器问题等都超过了公众的接受程度,成为建立新的核反应堆的障碍。显然,公众对某一技术的认知程度将有可能决定这一技术的应用情况。

3我国减缓气候变化的成效和挑战

3.1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效

“十一五”期间,我国GDP总量增长了70%,年均增长11.2%;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增长了34%,;万元GDP能耗下降了19.1%,相当于累积节能6.34亿t标煤;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幅度21.2%,相当于累积减少排放16.35亿t。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取得这样的成绩非常不易。

3.2我国低碳发展的挑战和机遇

3.2.1全球温室气候减排前景可能使排放空间收缩,现有发展模式遭遇重大挑战IPCC认为总体上实现2℃升温目标很可能要求本世纪末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450林FL二氧化碳当量上下,并相应要求尽快大幅度削减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如果发达国家能够实现2050年减排80%,发展中国家需要在目前水平上减排47%,即使发达国家届时实现零排放,发展中国家也要在现有水平上大幅削减。对我国而言,2050年可能需要比目前水平减排50%,经济增长与二氧化碳控制之间的矛盾将十分突出,我国将面临开创新型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挑战。

3.2.2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控制任务艰巨我国“十一五”期间,排放强度虽然得到一定控制,排放总量仍处于快速上升阶段。2011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全年能源强度降低3.5%的目标没有实现,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又大幅抬升。在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共识、未来排放空间可能收缩的背景下,强劲的排放趋势使我国很难处于主动局面。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也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竞争力和促进技术创新带来新的机遇;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也渐人平稳阶段,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带来机遇,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3.2.3能源结构有所优化,但煤炭的绝对主体地位难以撼动在能源消费总量还处在快速上升阶段(平均每年近2亿t标煤),取得能源结构的优化是一件非同寻常的事情。煤炭在能源消费中所占比重依然维持在70%左右,短时间内难以改观。煤炭和煤制品(气)在我国能源燃烧二氧化碳排放中的比例超过80%。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比世界平均水平高近30%,在世界各国中屈指可数。除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煤炭的过量开采和燃用也带来了诸如土地沉降、酸雨等区域生态环境问题。3.2.4强力的行政手段和“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市场机制“十一五”期间,为更有效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我国政府实施了许多行政政策手段,包括“上大压小”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等,产生了十分显著的节能效果。成本较小的市场机制的应用较为有限,局限于差别化电价、合同能源管理等范围。碳税、排放权交易等机制尚处在探讨或刚进入局部试点阶段。就排放权交易而言,由于我国还没有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统计监测体系也有欠缺,试点城市/省份必须首先为自身设定一个合理的排放上限,这无疑对当地政府是很大的考验。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