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的措施范例6篇

气候变化的措施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1

关键词:林业;全球变暖;途径与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6-0211-1

1 背景

全球变暖是现今气候变化最显著的热点,会带来诸如全球降水量重新分配、

冰川和冻土消融、海平面上升等一系列后果。据有关部门预测,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上升1.4-5.8℃。气候变化已经不仅是一个环境的问题,同时也成为一个经济问题和安全问题。既关乎生态系统平衡,也制约着人类的起居饮食。

目前世界范围内认为全球变暖最根本的原因是人为过多地排放温室气体(代表气体为二氧化碳)造成。近200多年以来,人们焚烧煤、石油和天然气等碳基础能源获取能量,砍伐森林又将其焚烧时所产生的二氧化碳引入了大气层,使大气层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剧烈增加,严重破坏了碳在大气圈中的平衡。

在2009年6月结束的中央林业会议上,总理高度概括了林业“四地位”,即林业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具有基础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在出席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关于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的碳排放高级别会议时指出,中国政府将按照主席做出的承诺,继续加强植树造林,减少毁林,防止森林退化,不断增加森林资源,确保到2020年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储蓄量比2005年增加13亿立方米。

2 林业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途径与措施

“碳汇”一般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于《京东协定书》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缔约方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达成。“碳源”是指二氧化碳从地球表面进入大气,或者在大气中由其他化学过程转化为二氧化碳气体成分。林业项目应对气候变化可采取如下措施:

2.1 植树造林,增加碳汇固定能力

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也是全球碳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说,到“十二五”期末,我国林地保有量将增加到3.09公顷,森林面积将达到2.07亿公顷,森林植被总碳储量达到84亿吨。只有坚持不懈地植树造林,才能实现森林储碳量的不断增加。我国目前增加人工林面积主要采取四种措施:全民义务植树造林:实施重点防护林保护措施;在清洁发展机制(CDM)下开展造林和再造林项目,这也是《京都协议书》框架下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在林业领域内的唯一合作;培养林木生物质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以减少碳排放。

2.2 提高现有森林的质量,增加碳汇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出氧气,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在这一过程中被固定在植被和土壤中,从而实现森林的碳汇功能。我国目前的森林资源蓄积数量巨大,已经达到137.21亿立方米,按每立方米平均吸收固定1.83吨二氧化碳计算,我国森林总贮碳量高达251亿吨,超过全球目前一年的碳排放量。但由于我国大多数森林属于人工林和次生林,生物量密度较低,碳储量还远低于高规格森林的水平。所以提高现有森林的质量,碳汇能力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

2.3 保护森林,降低毁林等碳排放

我国人工林面积居世界首位,为森林碳汇固定项目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然而在大力发展人工林的同时,对占中国森林总面积60%的天然林的保护也应重视。1998年国务院批复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标志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正式启动。保护森林还应加强林火管理,森林受到火灾等破坏就会将大量温室气体排入大气中,加剧温室效应。198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将森林防火工作提上日程,我国目前也普遍制订了《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同时,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行为和乱征林地行为,也可起到对森林有效的保护作用。

2.4 保护湿地和控制水土流失,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其土壤和植被中蕴含着大量的有机碳。然而从最新湿地普查结果来看,我国湿地的数量在一步步减少,这一结果严重影响到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也导致湿地中储存的有机碳大量分解。从而,要提高森林碳汇,一定要保护湿地不受侵蚀,控制水土流失,提高土壤的固碳能力。

2.5 寻找林产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途径,减少碳排放

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着环境恶化和能源短缺两大难题,而大力发展林木生物质用以替代化石能源正好可以很好地缓解这两大难题。森林属于可再生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它不仅能为经济生活提供木材原料,更能起到调节气候、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生态作用。用木材替代钢材等能源密集型材料,通过木材转化物部分替代化石能源等,不仅能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还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加强环保。

3 结束语

碳汇林业拥有着发展低碳经济得天独厚的优势,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中具有着特殊地位。近年来,在世界广泛注重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也积极投入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研究中。林业发展的目标适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是新形势下发展战略的又一次重大历史转变,是加快发展碳汇林业的重大历史机遇。

参考文献

[1] 程鹏.关于林业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途径探讨[J].安徽林业,2009,(05).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2

[关键词]国际贸易;气候变化;贸易政策;气候政策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035-03

[作者简介]闫云凤(1977-),女,汉族,山东淄博人,上海海事大学教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与低碳经济。

[基金项目]上海市社科规划一般课题(2012BGL00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13YS050)、上海海事大学科研基金(220120114)。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之一。全球贸易的蓬勃发展,使人们将贸易与气候变化问题联系起来。各国际组织都十分重视研究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如:2007年,世界银行(WB)的报告《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经济、法律和制度分析》对气候变化议程与多边贸易体制相互交织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Mani,et al.2007);2009年,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发表了一份名为《贸易和气候变化》的报告,深入阐述了自由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该报告指出,全球经济都将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Tamiotti , et al.);2010年,世界银行发表的以“发展和气候变化”为题的《201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之间的交互作用对于国际社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而言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鉴于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的相互影响,贸易政策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Bierbaum & Fay, 2010);2012年,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的报告比较分析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UNCS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WTO谈判中涉及到的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问题(Teehankee, et al.)。

我国学者也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的关系,如曲如晓和马建平(2009)主要分析了边境调节税和碳标签等气候政策引起的贸易问题,以及气候变化与WTO相关规则的兼容性问题;赵玉焕(2010)重点对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进行文献综述, 并简单分析了国际贸易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的作用以及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流动量和格局的影响;彭水军和张文城(2011)从多边贸易体制的视角分析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重点分析了WTO规则与多边气候协议之间的潜在冲突。席艳乐等(2011)主要从国际贸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国际社会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对贸易的影响以及WTO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所面临的困境这四个方面的研究进行述评;闫云凤和甘爱平(2012)侧重于分析贸易自由化对气候变化影响,主要围绕对外贸易的环境效应、环境库茨涅茨曲线、国际贸易隐含碳这三个方面进行文献述评。本文从另一个新角度解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谈判进程中涉及的贸易问题和WTO规则下的气候变化问题,为贸易和气候政策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

1.气候变化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数量和模式

首先,气候变化可能会改变某些国家的相对优势,导致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这一影响对那些比较优势来自气候或地理因素的国家更为明显。气候变化的生物物理影响将改变世界各国的生产能力。对农业、渔业和其他社群产生的影响将会改变各国出口类型和贸易模式的比较优势。对于那些依赖于农业生产的国家而言,在遭遇气候变暖或极端天气事件时,其农作物生产和出口可能将减少。全球气温升高1℃,低纬度地区发展中国家的谷物产量预计将减少5%~10%;当然,气候变暖也有可能增加中高纬度地区的农业产量。据有关研究预测,到2020年,某些非洲国家的粮食产量将减少50%,2100年这些国家来自粮食的净收入将减少90%。其次,气候变化不仅会影响到货物贸易,也会波及服务贸易。以旅游业为例,许多旅游胜地依靠自然风光吸引旅游者,但海平面上升和天气格局变化可能将剥夺这些自然资产,对这些国家的旅游业发展造成损害。再次,气候变化引起极端气候现象增多,开展贸易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航线也会受到影响。因此各国对可能出现的气候影响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将会影响其贸易活动并改变其贸易模式。

2.贸易可能会对气候变化产生消极或积极的影响

国际贸易活动是建立在产品制造及其交易上的,而产品的生产和运输直接影响着能源消耗,也直接导致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对气候变化产生消极影响。据国际能源机构(IEA)估算,2011年运输排放占到全球排放的23%。贸易开放对应对气候变化也会产生积极影响。如贸易自由化会引导一国或地区更多地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如果比较优势集中在能源节约型的产业,那将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发展提高了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人们的消费偏好更加倾向于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这将促使企业更多地使用清洁生产技术,有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开放可提高环境友好产品的可得性,并降低其生产成本,更加开放的贸易可以推动包括新产品和新工艺在内的全球技术创新和推广,催生清洁技术产业和低碳经济的发展(Grossman和Krueger,1991)。

3.贸易政策可改变各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贸易开放政策可使环境或气候友好型产品、服务和技术更容易获得,并降低此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并促进气候环境友好技术的传播,改善能源效率,从而加强各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政策可以刺激增加新技术研发投入,但却会增加环境友好型技术的进口成本。

4.气候变化政策可能改变贸易的流向、流量和结构

碳税和碳交易等措施可以影响所在国企业的竞争力,因而导致“碳泄漏”。有些国家担心采取严格减排措施国家的企业可能会在国际贸易中遭受更大的损失。比如一个国家A对碳排放实施严格管制措施,而另外一国家B没有采取严格的气候变化缓解措施,那么,在国际市场竞争中,A国企业可能处于不利的地位,因为他们比B国企业担负了更高的碳成本。A国企业甚至会因此迁移到B国家,从而使得后者吸纳大量新投资,于是提出征收边境调节税。这些气候变化政策将会改变贸易的流向、流量和结构。

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的相互作用使得贸易和气候政策可以相互支持,同时由于不同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目标各异,使得贸易和气候政策也存在着潜在的冲突。这也是联合国气候大会一直没有达成一致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UNFCCC谈判进程中涉及的贸易问题

1.UNFCCC条款本身包含贸易问题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于1994年正式生效,该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UNFCCC很早就涉及到贸易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公约的第三条第五段:“缔约各方应该共同努力建立一个相互支持的开放国际经济体系,促进各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增长和发展, 使他们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单边措施,不应构成歧视的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

2.《京都议定书》要求减少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京都议定书》是目前UNFCCC下唯一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通过,2005年开始强制实施。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在2008—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附件1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低5.2%,而发展中国家(非附件1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责任。《京都议定书》要求附件1国家应该采取政策措施减少气候变化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社会、环境和经济等的负面影响。

3.COP13开创了探讨贸易与气候变化关系的新时代

2007年在巴厘岛召开的UNFCCC第13次缔约国会议(COP13)上,COP主席首次召集各国贸易部长会议探讨贸易和气候变化的联系,会议之后,形成了“气候变化行动可能涉及贸易扭曲,从而威胁经济发展”的观点。直到COP17,公约内几乎所有机构和组织都谈到贸易问题,并计划采取国家层面的气候政策措施,如美国就试图采用边境调节税等措施来应对气候变化。但是这些都只是关于贸易的表面性讨论,没有形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4.COP17决定履行《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

在南非德班举行的COP17,与会各方一致同意启动一个谈判进程以达成新的议定书,并由大会附属机构“德班强化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负责监督履行。“德班强化行动平台特设工作组”重点解决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资金、技术开发和转让、行动透明度等问题,同时支持发展中国家开展能力建设。缔约方进一步要求成员国和观察员组织提出建议和方法,从而为应对气候变化树立更高的目标。

UNFCCC谈判进程中,各缔约方普遍对“碳泄露”和对失去竞争力产生担忧,这使得一些国家在制定有效的国内减排政策时困难重重,从而阻碍了一些全球主要碳排放国采取有效的减排措施,但UNFCCC至今没有为此提供相关的讨论空间,也未正视这些令人担忧的问题。

三、WTO规则下的气候变化问题

虽然“保护和维护环境”是WTO 的重要宗旨之一,UNFCCC和《京都议定书》等多边环境协议也都把自由贸易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但这些气候协议仍然与WTO 规则存在诸多潜在冲突。

1.WTO规则与多边气候协议可能存在冲突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WTO 与多边减排协议存在诸多可能的冲突,这主要体现在WTO 规则对多边气候协议相关减排措施的潜在约束上。与减排有关的贸易措施主要包括关税、配额、禁令等贸易限制措施,其基本目的是对其他国家的行为施加影响。GATT1994中有两个条款直接限制这些贸易措施的使用,即GATT1994第1条(Article I)和第13条(Article XIII)。前者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后者则禁止对不同国家的进口采取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措施。最惠国待遇要求成员国不能实施歧视性的贸易措施,如果《京都议定书》非缔约方也是WTO成员,那么对其实施单边贸易限制措施,就违反了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而GATT 1994 第13条则直接限制与减排有关的配额、禁令等数量限制措施的使用。

2.WTO规则与多边气候协议可以相互协调

WTO原则上支持环境保护,多边气候协议也支持自由贸易。而在机构上,WTO 与多边气候协议也有一些交叉,比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在WTO 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具有观察员身份,并参与一些谈判;而WTO 秘书处官员也参加政府间的气候会议。但是这些对于促进贸易和气候变化的良性互动还远远不够。因此,WTO 规则与多边气候协议应进一步调整、协调、加强国际协商与合作,以便减少或避免将来可能的贸易与环境纠纷,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实现双赢。

四、国际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协调对策

1.制定一个有效的全球气候变化协定

气候变化是一个跨越国境全球范围的环境问题,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也必须在多边谈判与合作的框架内达成共识才会有效。当前,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都迫切需要通过多边谈判达成共识。在气候领域,自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各国就在为达成一项后京都气候变化多边协议而进行谈判,2012年11月底,各国代表齐聚多哈,朝这一目标继续努力。在贸易领域,WTO多哈回合包括环境货物和服务在内的贸易自由化谈判也在进行中。真正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一个公平而有效的全球性气候协议必不可少,而且需要将发展所关注的问题纳入其中。各国首先要在全球气候变化协议的目标、途径以及与减排相关的核心内容上达成实质性共识,然后再根据这些共识找到与其相适应的贸易手段,并有效指导各国实施国内环境和气候政策。

2.任何的单边气候措施都不得带有贸易保护条款

因为担心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等国内单边减排措施可能会影响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导致“碳泄漏”。有些国家以避免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环境为名,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或提高关税,或通过边境调节税对来自国外的碳密集型商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从而对进口商品加以限制。这样,一个国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可能导致其他国家的报复,并进而演变为针锋相对的“贸易战”,最终导致两败俱伤。因此,诉诸保护主义政策将对贸易产生毁灭性的损害。

3.WTO成员应立即协商修订WTO规则以解决单边减排措施所引起的贸易争议问题

WTO专家虽然有能力和经验裁决贸易与环境争端问题,但他们所遵循的法律条文却是在几十年前制定的,当时的学者专家们根本不能预见到全球气候变化带来挑战的严峻性,所以WTO成员应通过谈判协商解决贸易和气候变化引起的问题,以便减少相关的诉讼。WTO成员应立即考虑并协商达成共识,重新改写WTO规则,促进绿色清洁技术的传播,使贸易更“绿色”,使WTO规则成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其他环境问题的重要力量。发展中国家是新增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通过新的WTO规则消除贸易壁垒、促进清洁技术向全球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传播,不仅可以降低这些国家的减排成本,还会激励他们扩大生产、使用和出口清洁技术,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因此,WTO成员应立即协商修订WTO规则,以解决单边减排措施所引起的贸易争议问题,而不应该把这些问题寄托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彭水军,张文城.多边贸易体制视角下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分析[J].国际商务,2011(3).

[2]曲如晓,马建平.贸易与气候变化:国际贸易的新热点[J].国际贸易,2009(7).

[3]席艳乐,孙小军,王书飞.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关系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11(10).

[4]闫云凤,甘爱平.国际贸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研究综述[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2(2).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3

一、WTO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相互联系和作用的集中表现。气候变化的挑战涉及敏感的政治决策、艰巨的技术变革和深远的全球影响。虽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措施与国际贸易规则以不同的方式运作,但是相互间存在着交集和融合,从而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影响。

(一)WTO与气候变化的联系

WTO为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提供了一个规则框架,为贸易进一步开放提供了一个多边谈判论坛。1995年签署的《建立WTO协定》明确提及了可持续发展目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已将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以确保市场开放与环境社会目标的协调发展。

尽管贸易及贸易开放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影响尚不能确定,但一个简单而重要的观点是,贸易发展与开放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比如,贸易开放可以促进世界范围内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进而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更高需求),改善环境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从目前看,WTO对应对气候变化的直接贡献就是通过多哈回合开放环境货物、服务和技术市场。

迄今,气候变化问题还不是WTO多边谈判领域的内容,WTO规则中也没有专门的、具体的关于气候变化的规定。但毋庸质疑的是,WTO与气候变化是有关联的。国家层面上的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采取的政策措施有可能改变一国的竞争条件,进而对全球贸易发展和多边贸易规则产生影响。WTO规则和机构对于应对气候变化也是非常重要的。WTO原则和规则提供了一个保证可预测、透明和公正地实施气候变化措施的框架,它可以对实施的气候变化措施进行审查,以保证符合援引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条件。

WTO规则与全球气候变化制度并非独立运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明确规定,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限制,在实施有关措施时应尽量减小对其他成员方贸易、社会、环保和经济的负面影响。尽管WTO框架下没有贸易与环境的专门协议,但WTO规则也留下了足够的政策空间,有不少重要条款涉及到环境保护。WTO规则允许各成员以非保护主义的方式优先考虑环境问题,允许成员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贸易限制措施。

(二)WTO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活动

WTO框架下与气候变化问题相关的活动有三个层面:一是WTO宗旨明确“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寻求保护和维护环境”,这在贸易自由化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之间建立了清晰联系;二是WTO多哈回合中有多个方面都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比如:农业谈判和渔业补贴、贸易与环境议题等,其谈判结果将对应对气候变化起到积极作用;三是在WTO日常工作中,也为从国际贸易的角度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一个平台。

1 环境货物与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

在多哈回合中,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一个重要议程是开放环境货物和服务市场。WTO成员呼吁,酌情削减或取消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全球市场准入,在更有效率、更多元化、更低成本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经建议了一系列的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技术,其中很多技术正在WTO的环境货物和服务项下进行谈判。

2 WTO与多边环境协定关系谈判

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的另一个议程是解决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的关系问题。WTO成员正在寻找方法,以确保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中旨在保护环境的具体贸易义务(STO)能够和谐共存。WTO成员希望加强它们之间的合作,促进自由贸易与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相互协调与支持。考虑到目前国际社会对于追求多边主义和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这些旨在促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多边谈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 WTO农业和非农产品谈判

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谈判会对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带来一些积极影响,尽管有些是间接的。首先,发达国家农产品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以及农业支持的减少会使全球资源配置和生产更加有效。其次,贸易谈判将提高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机会和贸易收入,收入的增加能增强贫困国家抵御气候变化的能力,比如增加灌溉方面的投资等。

气候变化的挑战促进了生物燃料产业的发展,因为许多国家认为生物燃料可以帮助他们达到《京都议定书》的温室气体减排的承诺。由于生物燃料的生产主要集中在消费国,目前生物燃料的贸易规模还不大。生物柴油的生产和消费目前主要集中在欧盟,欧盟内部的生物柴油贸易开始兴起。而在过去几年生物乙醇的贸易呈现增长势头,巴西是新兴的主要出口国。自2000年以来,有20个WTO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范围内通报了37个有关生物燃料的措施。

4 WTO常规工作中的气候变化问题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TBT委员会)和贸易与环境委员会(CTE委员会)的工作都与气候变化问题密切相关。

TBT委员会提供了一个重要论坛,在此可以探讨政府为减缓气候变化所采取的技术性规定。那些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技术规定和标签要求正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范的范畴。近年来,一些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的产品标准和标签要求都向WTO进行通报。TBT委员会对气候变化措施予以评判,以确保它们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CTE委员会的工作方案涵盖了贸易与环境交叉领域的主要问题。与气候变化间接相关的问题被放入CTE讨论,例如取消能源和林业部门的贸易限制产生的环保效应、能源效应标签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等。CTE委员会作为一个孵化器推动贸易与环境议程的进展,也是成员想进一步推动贸易与气候变化之间联系的途径。

二、WTO与气候政策有关的法律条款

WTO框架下没有将贸易与环境问题单独立法。但在现实中,一些旨在保护环境的措施在本质上具有限制贸易的特点,会对其他成员的权利产生影响,也可能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为规范这样的行为,在WTO《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1994)第20

条“一般例外”中对保护环境做了相关规定。根据WTO规则,成员方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采取与贸易有关的措施来保护环境。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与环境相关的贸易争端时也多是依据这些与环境有关的贸易规则。

WTO框架中也没有专门的、具体的规则与气候变化问题直接相关,但气候变化与WTO规则具有潜在的关联。除监管措施外,国家、区域或多边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有:政府采取的以价格为基础的措施(如税收和关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其他一些措施(包括补贴)。这些措施实际上都与贸易相关,要受到WTO规则和程序的约束。在设计气候变化方案和进行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合作时,都应当将这些措施对贸易的潜在影响以及各成员在WTO规则下的权利与义务考虑进去。从广义上说,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如GATT第20条,加工和生产方法问题、相似产品定义)WTO规则和判例,都与气候变化措施的审查有关。WTO的一般做法是,承认只要严格满足一些条件、为达到某些政策目标、一定程度上的贸易限制是必须的。

一些WTO规则和协议同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相关,这里做一简要归纳。

(一)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GATT第1条和第3条)

GATT第1条第l款规定,一国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的同类产品。GATT第3条第2款规定,不得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GATT第3条第4款规定,在有关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与非歧视原则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即“相似产品”和“力工或生产方法(PPMs)”与气候措施相关联。

(二)一般例外条款(GATT第20条)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WTO成员可以实施贸易限制。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列举了十种特定情况,其中有两种情况与环境保护有密切联系,即第20条的(b)项和(g)项。它们也被称为环境保护例外条款。GATT第20条规定,任何WTO成员都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b项),采取“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措施”(g)。为防止对一般例外条款滥用,在序言中对“例外”的适用提出两个条件加以限制,一是根据第20条采取的措施不应“对情况相同的国家构成武断的或不正当的歧视”,二是有关措施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三)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采用了“专向性”补贴的概念,即补贴只针对成员政府专门给予其管辖范围的某一些企业或某一些产业的优惠或好处,此类“专向性”补贴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如果确认存在补贴,则将被征收反补贴税。在气候政策与贸易规则的联系上,关于补贴的争议一直存在。一些人希望对碳密集产品进口实行反补贴税来抵制“碳搭便车”(carbon free riding)行为。政府对于温室气体排放不采取措施能否被视作一种公共补贴或环境倾销行为?在出口国没有对碳排放实施控制的情况下,进口国能否对其征收反补贴或反倾销税?在应对气候变化中,一些国家对本国的高排放、贸易量大的行业提供免费的碳排放权配额,这种做法是否构成补贴?这些都还没有明确的答案。

(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

各国都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规章、标准以及合格评定程序,这些都十分重要,但若随意设置就可能成为贸易障碍。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做了有关规定,以寻求确保技术规章、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不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TBT协议》范围包括强制措施和自愿措施。强制措施也称“技术法规”,其定义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而与资源使用效率和碳排放相关的技术要求典型地依赖于生产方法而不是产品特性。但WTO上诉机构对“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没有明确的解释。目前,一些发达国家正大力倡议《TBT协议》要包括生态标签计划,但发展中国家认为,诸如生态标签的措施并不适用于《TBT协议》。

(五)普遍取消数量限制(GATT第11条)

GATT第11条规定,除非满足第11条第2款的三个例外情况,成员方禁止实施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的数量限制措施。而这三个例外情况都不能适用到产品的碳足迹限制上。今后,一国有可能对没有实行严格温室气体减排国家的进口产品实现进口禁止或限制,将他们归人到“肮脏”产品。

(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IPs的相关规则与气候友好型技术和专有技术的发展和传播密切有关。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知识产权由于同技术转让密切相关而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技术开发,但同时也有可能限制技术转让。广大发展中国家提议,强制许可制度是改善绿色科技市场准人的重要途径,但遭到了发达国家的强烈反对。

(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TRIMs)

TRIMs只适用于影响货物贸易的有关投资措施。由于某些投资措施有可能限制或扭曲贸易,TRIMs规定不得实施违反GATT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TRIMs在其附件中列出一份与GATT这些条款不一致的投资措施的解释清单。今后,许多国家都有可能打着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旗号来实行一些与WTO规则不相符的投资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

三、多哈回合中的贸易与环境议题

环境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助于推动绿色产品和技术的快速传播,促进国际贸易发展。WTO成员希望通过推进首个多边贸易与环境谈判,加强贸易政策和环境政策的相互支持,实现环境、贸易和发展的“三赢”。

(一)贸易与环境谈判的目标

WTO《多哈部长宣言》第31段明确规定了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现行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MEAs)中所列具体贸易义务(STO)之间的关系,谈判只限于在所涉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中现行WTO规则的适用性的范围,谈判不得损害任何非所涉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的WTO成员的权利;二是多边环境协定秘书处与相关WTO委员会之间定期信息交流的程序,以及给予观察员地位的标准;三是酌情削减或

取消环境产品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将在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特别会议(CTESS)主持下进行。

(二)贸易与环境谈判的现状

在多哈回合中,最重要的议题是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人谈判,环境议题并不是一个最重要的议题。由于受到农业、非农市场准人谈判进展的牵制,贸易与环境议题的谈判进展缓慢。迄今该议题谈判仍处于澄清有关概念、确定货物清单范围和讨论谈判方式阶段,各项议题均未进入实质性问题谈判。经过谈判,各方感到对第1项和第2项内容的讨论引发了较多的政治性因素,相比之下第3项内容更为务实。

WTO坎昆会议后,环境货物和服务自由化成为贸易与环境谈判的重点,但目前也仍处于要求各成员确认环境货物范围以及明确谈判方法阶段。由于环境服务的谈判内容和方式与环境货物不同,谈判主席建议先进行环境货物的讨论。CTESS同意在讨论环境货物基本概念的同时鼓励各成员提交自身的国别清单,以尽可能多地列出环境产品,同时要求各成员对确认环境产品可能的关税待遇、特殊和差别对待(S&D)、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发展相关问题提交提案。

(三)环境货物和服务谈判的情况

多哈回合为开拓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提供了条件,WTO成员正努力消除环境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壁垒。将OECD、APEC和世界银行的环境货物清单结合在一起,共包括211个产品(HS6位编码),Hufbauer和kim(2010)根据这一数据预测,消除环境货物关税将使世界环境货物进口额增加约560亿美元,相当于目前世界环境货物进口总额的12%左右。

1 环境货物贸易谈判

环境货物涵盖许多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消除这些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将会降低它们的价格,使它们更容易获得和使用。促进环境货物贸易将加剧该领域的竞争,从而刺激在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技术创新。世界银行的最新研究发现,消除清洁能源技术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能够使18个高排放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量增长14%。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已确定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技术。其中很多技术正在WTO的环境产品和服务项下进行谈判,包括风能和水电涡轮机、太阳能热水器、生物气体生产设备、沼气收集垃圾填埋坑等。欧盟和美国在2007年12月的一份提案中建议,在WTO谈判中给予有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环境友好型货物和服务以优先权,这些气候友好型产品占先前WTO定义的环境货物种类的1/3左右。

2 环境服务贸易谈判

在环境服务谈判中,WTO成员试图寻求《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旨在与减缓气候变化政策可能直接相关的活动做出具体承诺。在乌拉圭回合制定的服务部门清单中,被列入环境服务部门中的服务侧重于基础设施服务,例如污水处理服务、垃圾处置服务和卫生服务等。被列人“其他”服务项下的其他环境服务在当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这些服务如废气清洁服务、景观保护服务等,实际上也直接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有关。

近年来,由于环境管制标准不断提高,这些“其他”环境服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这些环境服务活动是在商业的基础上提供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前景。目前,这些环境服务正就WTO中进行谈判,并且希望能为新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提供更好的前景。不过,由于环境服务的实行主要依靠环境产品来进行,目前在环境产品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环境服务的谈判基本没有进展。

3 环境货物谈判的焦点

一是货物清单问题。截止到目前,共有11个国家和地区(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新西兰、挪威、瑞士、中国台北、美国、沙特阿拉伯和菲律宾)提交了环境货物清单。环境议题谈判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对环境货物的涵盖范围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定义。为弥补这一空白,OECD、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和世界银行等组织或机构都在研究并拟定各自的清单。其中OECD和APEC的清单受到各方重视,也是WTO框架下讨论并生成环境产品清单最主要的借鉴。

二是谈判方式问题。自贸易与环境议题谈判开始以来,对以何种方式削减环境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WTO成员提出了四种建议方法,即清单方式(Listapproach)、项目方式(Project ap-proach)、综合方式(Integrated ap-proach)和出价要价方式(Requestand offer methodology)。至于采用哪种谈判方式,目前还没有明确。从目前情况看,也许这几种谈判方式混合正在一起可以成为一种折中的解决办法。比如说“清单+项目”的方式,对于公认的纯粹环境产品(如风力发电设备)可以用清单方式对如何降低关税进行谈判,但是对于具有多重功能的环境产品,可以通过项目方式更好地解决。在谈判的最后阶段,也不排除用要价出价方式作为一个补充。

中国在环境货物问题上提出了“共同清单”和“发展清单”的概念主张,为在环境货物的谈判中充分体现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提出了明确主张。目前,中国尚未提交具体的符合自身利益的环保产品清单。中国的谈判立场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中国认为环境产品的主要目的必须用于解决环境问题。第二,同意为真正的环境产品制定一个清单,但是反对“搭便车”。第三,环境产品谈判的结果应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己生产环境产品的能力。因为要提高发展中成员提高保护环境的能力,才能真正促进世界环保事业的发展。

(四)贸易与环境谈判的未来走向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4

减缓和适应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两种相辅相成的措施。以温室气体减排等为主要选择的减缓行动有助于减小气候变化的速率与规模,以提高防御和恢复能力为目标的适应行动可以将气候变化的影响降到最低。在全球气候变化影响日益突出,气候变化减缓行动难以很快奏效的情形下,采取具有针对性的适应战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更为紧迫的重要选择[1]。中国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减缓和适应同等重要[2]。一方面,农业在减缓气候变化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发展低碳农业,减少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农业碳汇,农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巨大优势和潜力,但其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另一方面,农业适应气候变化比减缓气候变化更为现实的迫切,积极适应气候变化,减少气候变化对农业生产的冲击,确保粮食安全,是中国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然路径选择。 1适应气候变化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挑战下,国际社会一直致力于采取积极举措,以减缓气候变化。农业生产系统是地球重要的生态系统,在减缓气候变化中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已不可避免,气候变化减缓行动的效果难以在短期内显现,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和恢复能力成为另一项重要选择,对于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尤其重要。2011年1号文件把农田水利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改变农业生产方式,不断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和农产品种植结构,培育高产、抗逆农作物品种,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监测预警,增强农业防灾抗灾减灾和综合生产能力,适应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现代农业可持续。适应气候变化,实现中国农业的低碳转型,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适应气候变化分为主动适应和被动适应,由于气候变化是一个缓慢过程,农业生产活动和种植制度等会被动适应其变化,如农民自发进行的种植品种的选择,生产结构的调整,栽培措施的适应等,需要加强经验的总结和推广。主动适应是有预见性的、超前的行动,是中国现代农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前瞻性的发展战略。中国农业主动适应气候变化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1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农业科技水平 实施“种子工程”,培育产量高、品质优良的抗旱、抗涝、抗高温、抗病虫害等抗逆品种。推广旱作节水技术,增强农业防灾减灾和综合生产能力。加强中国近农业生态系统抵御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推进中国农业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技术研发以及推广力度,提高农业生产的防灾能力。政府应加大低碳农业科研投入,普及低成本的生态农业适应技术。由于中国农业生产还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生产水平相对落后,农民生活水平比较低,投入能力有限,对气候适应能力也相对薄弱。中国属于水资源匮乏区,根据目前生产水平,积极推广节水高效农业技术,包括节水灌溉技术、蓄水保税技术、肥水配合技术等,采用合理的种植机构结合集雨补灌可以使农业生产成本相对降低,而且能够充分利用水资源。作物育种也是适应气候变化的有效措施之一,不仅包括抗病虫害的品种筛选,也包括耐热和耐旱品种的筛选。 1.2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扩大农业灌溉面积,开展草原退牧还草,草原围栏,人工草场建设,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加强大江大河防洪工程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基本建成以水库、河道、堤防、蓄滞洪区为主的大江大河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和以管理措施为主的山洪灾害防治体系。增强农业抗御自然风险能力。在生产力布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加快适应技术研发推广,提高农业适应气候变化水平。加强对极端天气和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提高防御和减轻自然灾害的能力。 1.3建立和完善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农业法》《草原法》《水法》《防洪法》(简称)等法律法规,努力建立和完善了农业领域、水资源领域、海洋领域等的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法规体系。另外,我国正积极制定自然保护区、湿地、天然林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全面实施全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规划。为促进中国低碳农业的发展,政府应有针对性制定农业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的激励政策,包括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低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对气候变化对中国农业的不利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因地制宜采取适应措施,包括根据对未来气候的预测调整农业结构,即要在适宜的时间和地点种植最适宜的作物;加强管理、改善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要根据未来的气候变化预测改善农业灌溉和排水设施;采用新技术、提高农业生产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抵御能力,如针对冬季变暖使冬小麦抗寒能力下降、易受春季冻害的新问题,专家提出利用分子标记技术有目的选育推广新的抗灾农作物品种;增强农业抗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1.4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 农业是对天气变化最为敏感的部门之一,因为气候始终是影响农业生产的重要决定因素,到目前为止,农业还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局面。气候变化加剧了农业生产的风险,特别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诱发的自然灾害将造成农业生产的波动、危及粮食安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分担气候灾害所带来的风险,减轻农民因气象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应当积极推广农业保险[3]。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保险分散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是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农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2减缓气候变化是中国低碳农业发展的长期目标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指出,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大于整个运输业所占的比例,约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4%,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饲养反刍动物,如牛、羊、骆驼等,饲料在其肠内发酵引起甲烷排放;种植水稻,因土壤长时间用水淹没,形成厌氧条件,产生并排放甲烷;农田过量施用氮肥,造成土壤中的氧化亚氮排放;家畜粪肥处理过程也会引起甲烷和氧化亚氮的排放。美国国家农场主联合会碳汇项目负责人戴夫埃内森(DaveEnerson)指出:“农业是稳定全球气候的桥梁。通过农业活动减少的碳排放量和增加农业碳汇可以去弥补人类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农业温室气体减排远比气体温室气体减排便宜,只需通过转换农业耕作和生产等就能增加土壤中的有机质,减少碳排放和增加碳汇。”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农业本身也面临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固碳、节能等压力。首先,农业投入品,如灌溉用水、农药、化肥等的合理使用是农业节能减排的一个重点;其次,农业生物质,主要包括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副产品等的合理处理及其利用也是一个挑战,究竟多少可以作为生物质能替代传统能源、多少需要作为含碳有机物能回到土壤中以增加碳汇?不但有政策问题,也有技术问题;第三,要重视减少农业生产中直接能源消耗问题,例如提高大型农业机械和灌溉设备能源消耗的效率等;第四,根据变化了的气候调整农业结构、改进农业设施,如水利灌溉工程、大棚、温室等生产设施,既有较大的节能空间,也有紧迫的技术发展需求。#p#分页标题#e# 3中国农业温室气体的排放与减排潜力 3.1中国农业温室气体排放 农业是温室气体的重要排放源。农业源温室气体排放主要包括反刍动物甲烷排放、水稻种植过程中的甲烷排放、施肥造成的氧化亚氮排放和动植物废弃物管理中的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4]。2010年中国水稻种植面积为29873万公顷,接近世界水稻种植面积的20%。2010年中国氮肥用量达到2353.7万吨(折纯量),消费总量为世界第一,约占全球总量的30%。中国农业生产活动基数数量大、增长快,如果没有相应的减排措施,农业源温室气体排放量也会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1994年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占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7%。其中,农业活动甲烷排放量为1719.6万吨,占中国甲烷排放总量的50.15%;中国农业活动氧化亚氮的排放量估算为78.6万吨,占中国氧化亚氮排放总量的92.43%,其中农田直接排放约占60.30%,间接排放约占19.53%,放牧排放约占14.03%,动物粪便管理系统(不含放牧和粪便燃烧)占5.56%,田间直接焚烧秸秆和粪便燃烧各占约0.46%和0.10%。中国农业源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有较大减排空间。表11994年中国农业甲烷排放排放源甲烷(千吨)占农业甲烷排放比例(%)占全国甲烷排放比例(%)动物肠道发酵1018259.2129.7水稻种植614735.7517.93动物粪便管理系统8675.042.53农业源合计1719610050.15全国甲烷排放34287100注: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表21994年中国农业氧化亚氮排放排放源氧化亚氮(千吨)占农业氧化亚氮排放比例(%)占全国氧化亚氮排放比例(%)农田直接排放47460.355.76农田间接排放15419.5318.12放牧11014.0312.94粪便燃烧10.10.12动物粪便管理系统445.565.18田间秸秆焚烧40.460.47农业源合计78610092.47全国甲烷排放850100注: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 3.2中国农业碳减排的潜力 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碳排放降低40%~45%。如何实现减排与经济发展的同步是当前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如果科学管理,农业不仅可以少排放或者不排放,而且还可以吸收固定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与只能依靠减少排放的其他工业领域相比,农业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林而达认为,农业的单位增加值碳减排目标,可以与单位GDP碳减排目标一致,即在全国单位GDP碳减排40%~45%(2020年比2005年)的计划中,在农业方面可以通过少使用化肥,多利用沼气,促成单位农业增加值碳当量减少排放40%~45%目标的实现。农业领域的减排,最主要的有两方面,一是增加农业碳汇,二是减少农业温室气体排放,这些措施都有可以使农业领域的碳当量排放的绝对值下降的潜力[5]。中国是世界最大的氮肥生产国和消费国,2010年生产氮肥4521万吨(折纯量),氮肥施用量达到2353.7万吨(折纯量)。目前我国的氮肥利用率在20%~50%之间,增加潜力巨大,如果我们能提高化肥使用效率30%,或者说,减少30%化肥的使用量,那就不但减少了相应的氧化亚氮排放,同时还可以减少生产这些化肥的能源消费。中国农业大学与合作单位共同在全国进行的1517个田间试验结果表明,养分管理技术在太湖流域和华北平原可以减少氮肥用量30%~50%,粮食产量增加8%。由此可见,科学施肥至少有10%~30%的减排潜力,减排量可达大约1400万~5500万吨CO2。张福锁、张卫峰认为,通过采取减少过剩化肥产量、节能降耗、优化产品结构、科学施肥等措施,剔除重复计算,保守估计,到2020年革新化肥产业可以减排1.4亿吨CO2,约占2007年中国政府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的全国能源领域减排目标12亿吨的12%[6]。据董红敏等研究,通过秸秆氨化改善反刍动物营养可以降低单个肉牛甲烷排放15%~30%;推广稻田间歇灌溉可以减少单位面积甲烷排放30%;发展沼气工程和改进粪便收集和贮存方式可以减少粪便甲烷排放,一个户用沼气在南方高温地区每年可减少温室气体2.0~4.1吨CO2;推广缓释肥、长效肥料可以减少单位面积农田氧化亚氮50%~70%[7]。增加农业碳汇是中国农业碳减排的重要措施。据估计,中国18亿亩耕地土壤有机质提高一个百分点,可增加碳汇相当于吸收300亿吨CO2,通过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可以大幅度减少物质和能源的消耗,间接减少碳排放。根据我国现有的农业长期实验资料,得出我国主要农业措施的固碳现状和潜力分别为101.4和182.1Tg•a-1,分别是我国1994年能源消耗排放总量(762.4Tg•a-1)的13.3%和23.9%。其中施用化肥、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和免少耕的固碳现状及潜力分别是40.51Tg•a-1、35.83Tg•a-1、23.89Tg•a-1和1.17Tg•a-1及94.91Tg•a-1、41.38Tg•a-1、42.23Tg•a-1和3.58Tg•a-1[8]。 积极发展低碳现代农业实现减排增汇,中国农业生态系统可以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固碳增汇措施,纳入全球二氧化碳减排措施中去。中国低碳农业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中具有巨大潜力[9]。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5

关 键 词:施工进度;气候;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言

建筑企业为了获得好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加强对质量、工期、成本、安全的控制,其中的施工进度控制是贯穿于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关键工作。进度控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工期、工作量和资源的消耗量等[1]。在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主要有很多,其中包括的政治因素、自然灾害等因素是难以预见的,而管理水平、自然条件等风险与因素[2],是可控的或在一定程度内可控的。

气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施工进度而备受关注,国内外工程项目中由于气候原因造成施工竣工延误或者施工成本增加的案例也很多,因此建设项目要保质保量且按期完成,应尽量避免这些不利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控制是一个动态的循环过程[3],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配合来达到较优的施工进度。

1气候环境因素

一般来说,气候因素包括了温度、湿度、光照、风、气压、日照、雾和降水量等因素[4]。气候条件是复杂多变的,在中国受西太平洋暖湿气流和蒙古-西伯利亚高原冷空气的影响,导致不同地区的气候有很大差异。

风险通常被表示为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后果,从风险的概念可以看出,风险是与不确定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不确定性正是气候变化的显著特点。气候变化至少存在以下科学不确定性:气候自然波动的不确定性,未来社会经济情景的不确定性,气候模式的不确定性和可预报性[5]。这些气候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我们工程项目的正常实施,进而影响到施工进度。

2气候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气候具有不可控制性,对工程项目有很大影响,从而导致工程的施工计划与实际施工情况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波动,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此采取一定的应变措施,进行安全动态生产管理,以保证工程进度的正常进行[5]。对施工进度影响较大的气候因素主要有气温、雨雪、大风、雾霾等等。

2.1气温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中国的北方地区冬季温度极低,因此在冬季施工时要考虑到低温对施工的影响,例如:混凝土施工大多在露天进行,其强度形成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周围温度、湿度和风、雨、雪等大气环境的影响[6]。冬季的低温不仅会使混凝土强度的增长速度缓慢,而且还会影响到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从而影响到施工进度。同样的,在夏季高温的条件下,施工人员的施工速度会受到高温的影响降低。因此,在施工时要充分考虑温度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2.2 雨雪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雨季时间以及时长,因此,在不同地区建筑项目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地区是否位于雨季或者施工工期内是否包括雨季,如果有雨季,则应该提前采取措施,特别是在中国南方地区施工,有些地区的雨季长达几十天,在此期间是不能正常施工的,肯定会直接影响到我们施工的进度。同样在我国的北方地区,冬季是多雪的季节,特别是在东北地区室外温度在零下几十度,施工人员根本没法在室外施工,混凝土等其他材料的性能也不能完全实现。因此在绘制施工进度计划图时应考虑到因雨雪对工期造成的影响,尽可能避免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产生偏差。

2.3 风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风也是施工中应该考虑到的一个气候因素,它对正在兴建的建筑物有着突发性的破坏。风可能直接破坏建筑结构,造成直接影响。直接影响主要是指由风引起的建筑物的风致振动,而在高层建筑以及超高层建筑中尤为突出[7]。现在许多房地产商都选择了高层或超高层建筑,这些建筑由于高度的原因更易受到风的影响,微弱的风在高层时都会表现的比较明显,那么在风比较大的天气施工起来会更加困难,有的情况下为了施工人员的安全甚至要停工,这样就直接影响了施工进度。

2.4 雾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北方地区秋冬季节容易出现大雾天气,在大雾天气由于雾滴对可见光的强散射作用,会降低可见度。由于大雾天气的可见度低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容易看不清周围的施工环境,影响到施工效率,施工进度会明显低于正常施工环境的进度,因此大雾天气对施工进度也有着很大程度的影响。

3 气候对施工进度影响的控制措施

施工环境存在着不稳定性,对施工工期有着极为严重的影响,针对气候因素引起施工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我们应该采取控制措施如下:

为了减小气候因素引起的施工进度风险,施工时应该尽量避免不利季节施工,同时根据季节特点采取针对性措施。

在施工前期对施工工期的策划与安排要有一定的预防性。施工方在编制进度计划之前要收集施工地区近几年来的气象预报资料,并请专业人士根据该资料评估气候风险,完整的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应该包含自适应及有计划适应的响应,在减缓和适应措施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是必要的[8],尽可能预测到工程所在地的雨季和暴风雪时间以及时长来作为进度计划编制的考虑因素,同时要编制异常气候条件下合理的施工方案。

由于施工环境的不稳定性,在工程实施中,要多关注天气预报信息,合理调整施工计划安排,当遇到气候变化时,改变原计划的一些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或者降低气候因素对施工进度的不利影响。

4结语

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会受到气候因素的影响,而气候因素又具有不可控制性,从而对项目的施工进度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在分析了气候对施工进度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几项控制措施来减小气候因素对施工进度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武佩牛.建筑施工组织与进度控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毛明光.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管理.[D].西南财经大学,2011.

[3]袁 飞,衡夏君,孙 林.建筑工程项目进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建筑科技与管理,2010,(4):43-47.

[4]牛艺霖,胡望社,黄振权,寇 佳.气候对建筑的影响及其启示[J].后勤工程学院学报,2010.

[5]Collins M. Ensembles and probabilities: a new era in the prediction of climate change[J]. Philosophical Transactions of the Royal Society a—Mathematical Physical and Engineering Sciences,2007,365( 1857) : 1957—1970.

[6]宋祥勇.关于施工环境对工程进度影响的分析研究[J].科技促进发展,2009.

气候变化的措施范文6

内容提要: 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 经济 社会 发展 全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 法律 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走上法制化轨道。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文分析了近期主要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动向,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突出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应获得公众广泛支持等。

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措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主要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和量化减排目标。为履行国际义务,主要发达国家陆续通过立法和行政命令确认本国的排放控制目标,实施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等为主要途径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并辅之以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等市场机制,以期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哥本哈根召开前后,主要发达国家基于国际谈判策略和国内发展的需求,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出现了一些重要动向。分析研究这些动向的内容、背景及其战略意图,对我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艰难前行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是气候变化立法首次在美国国会全院大会获得通过。但随后,与之匹配的参议院立法进程进展缓慢:2009年11月,参议员克里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案》提交全院大会讨论未果,2010年5月,克里与参议员李伯曼联合提出了《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讨论草案)》作为新的立法版本,使得本届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又前进了一步。

1.1 《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简介

法案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美国的能源安全与独立,促进国内清洁能源技术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就业。内容包括七大部分:(1)促进国内清洁能源发展;(2)减少温室气体污染;(3)消费者保护条款;(4)保护和增加就业;(5)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6)防止气候变化侵害,即适应气候变化项目;(7)预算条款。

国内能源发展突出核能、海上油气开发、煤清洁利用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法案要求政府支持核能的研究与开发,提供核电项目担保贷款、投资赋税优惠,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海上油气开发的安全性提出更高要求,赋予沿海各州否决在本州海岸线120km以内开发油气资源的权力;对燃煤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做出规定,要求政府每年提供不少于20亿美元支持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运营;支持开展 农村 节能项目和州立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效项目;加强与发展电动汽车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要求各州和大都会区提出 交通 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计划;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基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以确保美国在先进能源技术方面的全球领先地位。

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法案要求自2013年起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主要管制年排放温室气体大于等于2.5万t二氧化碳当量的实体。要求受管制的排放实体,年排放量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排放许可量和各种合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量。美国国内的排放许可、碳信用以及法案规定的部分外国排放许可和碳信用可在美国市场进行交易。电力部门将于2013年起受管制,而制造业将从2016年起。交通部门实施类似于“排放税”的制度。

作为与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相匹配的参议院版本,本法案对排放许可的分配进行了调整,突出了对纳税人能源消费权益的保护,对维护碳市场稳定进行了更多规定,并提出更加严格的“碳关税”条款。

1.2 立法前景不容乐观

尽管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开表示对《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的支持,但参议员在气候变化立法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十分明显。法案在2010年年底时如果尚未经参议院通过,并经两院协商一致,则将因本届国会任期届满而被废除。但在为时不多的本届国会任期中,《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如果要得到参议院立法表决通过,必须通过终结辩论程序,方能提前提交大会进行立法表决。就目前参议院席位看,力推气候变化立法的难以获得通过终结辩论所需的60票支持。同时由于国内民众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减弱和怀疑上升,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程迟缓,加之2010年年底有32位参议员面临换届,因此,预计参议院在换届选举前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态度将趋于保守。而民调普遍显示,共和党将在本次换届选举中胜过,因此,一旦本届参议院未能通过《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以后一段时间内美国将很难进行气候变化立法。

2 日本提出原则性的立法方案

2010年3月12日,日本内阁提出《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伴随日本政坛变动,其立法前景也出现变数。

2.1 法案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提出原则性规定

《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立法目的是在减排温室气体、降低温室效应对地球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同时,通过尽可能降低能源供给对化石燃料的依存程度、率先促进能源供求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确保经济发展、稳定就业、能源供给和保护地球环境、保护当前及未来国民健康生活。

法案要求全国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下降25%,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公平减排协议的基础上;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2050年减排50%的协议基础上。

法案责成环境大臣在征求民意的基础止确定行动计划,并由内阁会议决定。其中,要求实施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税制“绿色化”改革、可再生能源电力定价,全额调配制度,促进核电发展,提高能效,促进 教育 、研发等。

2.2 法案的立足点

与美国法案类似,日本法案也将产业部门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的质量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础。由于日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美国的48%,欧盟27国的60%,已经属于能源消费经济性很高的国家,因此日本 工业 界对法案提出的减排目标表示怀疑。例如丰田公司认为在2020年以前难以实现绿色技术的突破,因此对实施类似于欧洲的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表示担心。为此,日本环境大臣表示,日本实现上述目标将更多地考虑居民居住部门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例如采取安装双层玻璃、集中供热、节能灯、太阳能电池,以及鼓励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等措施,而不是仅仅限制工业部门的排放。

法案明确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必须同与能源有关的措施相协同,要求通过普及能源利用效率高的设备和节能建材、加强建筑节能、提高交通效率、促进提高能效的智能化等节能和提高能效措施,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措施,同时通过加强相关技术创新,实现减排目标。

立足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法案中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外,对中期和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均设立了生效条件,即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形势相协调。同时,法案要求政府努力促成国际社会达成上述附加条件中的规定,这与美国法案要求政府促成全球平等减排的目标一致。

3 澳大利亚转向能源利用专项立法

2010年4月27日,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宣布,由于难以在国会获得足够的支持票数,以及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的迟缓,政府决定暂缓将《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同时,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修订和《建筑能效标识法》立法将被提上议事日程。

3.1 搁置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

《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旨在通过建立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法案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国家排放限额,规定澳大利亚排放许可和其他可采用的排放许可与减排量,建立澳大利亚国家排放许可登记簿,规定受管制排放实体及其法律义务,对能源密集型和受外贸冲击型 企业 实施补助,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核查、信息披露和公告,防止欺诈等。与美国和日本的法案不同,澳大利亚法案是完全旨在减排温室气体:履行国际义务的法案,没有提出对节能、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支持。

法案曾于2009年6月4日通过众议院三读审议后,提交参议院审议,但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和12月2日两度被参议院否决。在进行重大调整后,工党再度向国会提交了该法案,并且于2010年2月11日顺利通过了众议院的三读审议,但参议院仍未通过该法案。陆克文表示,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前(即2012年以前)不再提交国会讨论《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除非美国、印度等国的减排政策与行动更加明确。

3.2 力推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

尽管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立法进程受阻,但澳大利亚积极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以实现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近期先后于2010年2月26日和3月18日提出了修订《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和制定《建筑能效标识法》。

为确保实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20%的目标,澳大利亚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目标法》拆分为《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和《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并进行修订,以促进澳大利亚不同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原《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于2001年4月1日通过,设定了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9500gwh的目标。根据新的目标,预计2020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需达到4.5万gwh。为此,《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规定了2011-2020年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到2020年须达到4.1万gwh。同时,《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将对小规模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光伏板、太阳能热水器等,提供补贴,其额度为每1单位“可再生能源信用”(相当于发电1mwh)补贴40澳元,并且不设上限,以辅助实现国家目标。

《建筑能效标识法》旨在建立国家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要求面积大于2000m2的大型商业建筑在交付、销售、出租、转租和进行相应广告时,提供建筑能效标识,以促进开发商和运营商采用有效的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此外,近期澳大利亚政府还就修订建筑能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拟于2010年年底形成新的方案。

4 其他国家和 经济 体立法动向

4.1 欧盟通过专项性的《建筑能耗指令》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5月18日通过了修订的《建筑能耗指令》。该指令旨在加强2002年12月16日通过的《建筑能耗指令》中的相关措施,以取得更显著的建筑节能效果,为实现欧盟提出的2020年减排温室气体20%和节能20%目标,提供相对低成本的手段。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逐步统一欧盟成员国设定本国最低建筑能效标准的算法,要求新建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所有建筑在进行主要结构改造和功能设备系统改造时满足最低建筑能效标准要求,成员国制定并以政府部门带头实施低碳或零碳建筑方案,对建筑进行能效认证,加强对暖通系统运行状态的检查等。

4.2 英国通过专项性的《2010年能源法》

2010年4月8日,英国《2010年能源法》生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示范、评估与利用的相关活动,规范电厂发电低碳化与采用ccs技术相关事宜,规范电力和燃气市场管理局以及国务大臣与之相关的职能,规范发电许可和电力与燃气供应商相关事宜。

4.3 加拿大众议院通过原则性的《气候变化责任法案》

加拿大国会众议院于2010年5月5日通过了《气候变化责任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确保加拿大能够履行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共包括13条。法案设定全国2020年的减排目标比1990年下降25%,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要求政府通过设立排放标准、建立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机制、出台财政激励政策等措施,实现上述国家目标。

5 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发达国家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立法进展,为我国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促进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实现可持续 发展 ,提供了 参考 。

5.1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美国本届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与上一届国会最显著的差别在于,上一届国会涉及到减排温室气体的气候变化立法几乎都是就气候变化问题论气候变化问题,并部署全国的减排行动,但这一届国会的三份主要立法,均是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能源安全、经济转型和技术创新三大战略相联系。日本提出的法案也是将节能、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技术创新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这表明,美国、日本减排温室气体的根本目的,不单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压力,更多的是从本国发展战略考虑,为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巩固在全球的地位服务。我国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也应当从国家全面发展的角度,综合看待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部署。

5.2 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

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进展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不能与能源政策相割离。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能源发展问题;全球各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主要还是能源生产和利用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气候变化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是远期制约,减排温室气体问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环境容量不明确、各国排放权的产权不明确之前只是道义上的问题,属于软约束;而能源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任何国家而言均是现实制约和物质基础的制约,属于硬约束。因此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才会时疾时徐,却始终把能源政策作为国家的核心战略问题。我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和政策时,应重点从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考虑,以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能源供给的安全与独立为主体,水到渠成地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而不应将远期和国际软约束作为制定战略的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