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污染的危害范例6篇

废气污染的危害

废气污染的危害范文1

关键词:实验室废弃物,危害,处理

 

实验室主要分布在学校、科研、环境监测、质检、卫生防疫等单位,区域分散,废弃物排放量较少,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不被人们所重视,从各类实验室排出的废弃物,特别是化学物质(如化学废气、废液、废渣等),尽管量少,但大多数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自然界中,天长日久其危害可想而知,因此实验废弃物对污染环境的问题应引起人们高度重视。

实验室废弃物污染主要有:化学污染、生物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其中较为普遍的为化学污染及生物性污染。

一、 实验室废弃物污染的危害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在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以前直接排放都会对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对人类健康带来危害。

1、废气 实验室废气是由实验过程中化学试剂的挥发、泄漏、分解等产生的,其成分多为易燃及有毒气体,根据对人体的危害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刺激性有毒气体,它们对人的眼和呼吸道粘膜有刺激作用,最常见的有氯气、氨气、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等;另一类是能造成人体缺氧的窒息性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氢、甲烷、乙烷、乙烯等,这些气体不但危害人体健康,引起各种疾病,而且会引发火灾等恶性事故。

2、废液

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包括一般废水和化学性实验废液。一般废水主要来源于清洗仪器用水、清扫实验室用水及大量洗涤用水;化学实验废液主要有样品分析残液、失效的药液等,如各种酸碱性废液、重金属废液、含氰废液、含氟废液、含有机物废液及细菌毒素废液等等。这些废水、废液若随意排放必然污染地下水、地表水,不但水生动物遭殃,而且沿途流域居民生活、人们的生命健康也必定会受到严重影响。

3、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弃物组成复杂,危害较大,特别是过期失效的化学药品,若随意排放,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将直接危害居民健康,严重污染周围环境。

二、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一般遵循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定点存放、统一处理的原则,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处理。

1、有毒气体 在实验过程中,许多有毒气体(如Cl2、HCl、H2S、SO2等等)对人体会造成伤害,不要直接放空,可通过气体吸收装置及相关药品吸收处理。

2、废液 废液要分类并统一回收在合适的容器中,同时要标明废物种类、储存时间。论文参考网。根据废液的组成及性质,分别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氧化剂氧化等方法进行处理,若自身无能力处理,则应联系具有处理资格的单位处理。对含有金属离子的废液要根据金属离子的特性将其转化为沉淀,再通过化学手段将其转化为金属及其化合物;对含有易燃性物质如CS2、乙醚等的废液,应尽快处理,不要久放。在处理废液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有毒气体以及放热、爆炸等危险,故在处理前必须充分了解废液的组成及性质,谨慎地进行处理,边操作边观察,以防危险事故发生。

3、固体废弃物 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成分复杂,包括多余样品、分析产物、破损或使用过的实验用品(如玻璃器皿、检验用品、纱布、手套及有关实验器材)、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等混合物等。论文参考网。对过期失效的药品试剂要送交有处理能力的部门处理,对一次性使用的物品如口罩、手套、帽子、纱布等集中焚烧处理,对一般废渣可采用挖坑深埋处理。论文参考网。

环境保护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任何一个实验部门及有关实验工作人员,都必须加深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在思想上引起足够重视,坚持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对实验室的废弃物自觉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其对环境造成污染,在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舒麒麟 实验室环境污染与防治对策[j].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 2003.22(6)

[2] 贾寿华 盛峰 王玉华 搞好“三废”综合治理,创建绿色化学实验室[j]实验技术与管理 2004 21(2)

[3] 江玉萍 浅谈高校化学实验的绿色化 [j] 实验技术与管理 2005 22(7)

[4]徐静年 苏建茹 郭奋 高校实验室污染不容忽视 [j] 实验技术与管理 2005 22(11)

[5]俞美香 常见实验室废液处理[j] 环境导报 2002 (3)

废气污染的危害范文2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立法;解析

污染环境罪是2011年2月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原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而来的罪名。这次修订主要是降低了犯罪的门槛,扩大了处罚范围,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扩大了污染行为所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物质;二是将原来规定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降低了入罪要求;三是删除了“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的规定,使该罪的适用范围更宽。

一、污染环境罪的构成特点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前者是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后者主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司法实践中,实施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从事特定生产的企业。(2)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度。本罪侵犯的自然环境,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物质条件的总和,因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环境资源是关系到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3)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对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而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故意的。由于本罪在修改之前的责任形式是过失,因而仍有主张修改后的责任形式还是过失,i另外,还有主张是故意和过失。ii (4)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

二、污染环境罪的具体解析

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年《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13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338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因而,“违反国家规定”还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规定。

“排放”,是指将本罪提到的有害物质向水体、土地、大气等排入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等行为。“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水体、土地、滩涂、森林、草原以及大气等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处置”,主要是指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有害物质的活动。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原来条文中规定的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对象,即“土地、水体、大气”,实际上,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对象通常情况下,仍然是土地、水体、大气。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岭、滩涂、河滩地及其他陆地。水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还包括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大气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

本罪中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都可以称为有害物质。有害物质包括了以废气、废渣、废水、污水等多种形态存在的危险废物。“放射性的废物”,是指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是指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有毒物质”,主要是指对人体有毒害,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固体、泥状及液体废物。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毒物质”系指下列物质:(1)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3)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5)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其他有害物质”,是指除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之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污染环境的物质。本罪修改后的变化是将“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而何谓“其他有害物质”则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修改精神来看,其外延相当广泛,也即除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以外,只要能够造成环境污染的任何有害物质都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这便大大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

注释:

废气污染的危害范文3

关键词 :固体废物;分类;来源;污染;综合利用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A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长期采用以大量消耗原料、能源和粗放经营的模式,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相对落后,未能充分得到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原材料大多以固体废物的形式产生,其产生量不仅巨大,而且大部分只是简单地堆放在环境中,这种固体废物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同时,给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也构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威胁,并对资源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并对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1 固体废物的定义、来源及分类

1.1 固体废物的定义

固体废物(solid waste), 是指人类在日常生活、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 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无法利用而被丢弃的污染环境的固体、半固体的废弃物, 其中包括从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垃圾、炉渣、破损器皿、动物尸体、变质食品、污泥和人畜粪便等。除此以外, 废酸、废碱、废油和废有机溶剂等液态物质也被很多国家列入固体废物之列。

1.2 来源与分类

固体废弃物按其组成可分为有机废物 和无机废物 ;按其形态可分为固态的废物、半固态的废物和液态(气态)废物;按其污染特性可分为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等。在《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将其分为城市固体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和有害废物[1]。城市生活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 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即城市生活垃圾 ,主要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医院垃圾、商业垃圾、建筑垃圾(又称渣土);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燃料废渣、化工生产及冶炼废渣等固体废物,又称工业废渣或工业垃圾;农业废弃物也称为农业垃圾,主要来自粪便以及植物秸秆类。

2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

2.1 侵占土地

固体废弃物不加利用就需占地堆放, 堆积量越大, 占地越多, 据估算, 每堆积一万 吨 渣,约需占地一亩。城市垃圾、矿业废料、工业废渣等侵占了越来越多的土地, 从而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妨碍了城市环境卫生,而且埋掉了大批绿色植物, 大面积的破坏了地球表面的植被, 这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的优美景观, 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大自然的生态平衡。

2.2对土壤造成的污染

固体废物露天堆存, 不但占用大量土地, 而且其含有的有毒有害成分也会渗入到土壤之中, 使土壤碱化、酸化、毒化,破坏土壤中微生物的生存条件,影响动植物生长发育。工业固体废物, 特别是有害固体废物, 经过风化、雨淋, 产生高温、毒水或其他反应, 能杀伤土壤中的微生物和动物, 降低土壤微生物的活动, 并能改变土壤的成分和结构, 使土壤被污染。许多有毒有害成分还会经过动植物进入人的食物链, 危害人体健康。

2.3对水体造成污染

大量固体废物排放到江河湖海会造成淤积, 从而阻塞河道、侵蚀农田、危害水利工程, 同时固体废物与雨水、地表水接触后, 废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必然被浸滤出来, 从而使水体发生酸性、碱性、富营养化、矿化、悬浮物增加, 甚至毒化等变化, 危害生物和人体健康。固体废物在雨水的作用下,可以很容易地流入江河湖海或通过土壤而渗到地下水中,对水域造成严重污染与破坏。

2.4 造成大气污染

固体废物的细粒、粉末被风吹起, 增加了大气中的粉尘含量, 加重了大气的粉尘污染, 如粉煤灰堆遇到四级以上风力, 可被剥离 1~1.5 cm, 灰尘飞扬可高达 20~50 m, 并使平均视程降低 30%~70%。一些有机固体废物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下被微生物分解, 还能释放出有害气体、产生毒气或恶臭, 造成地区性空气污染。采用焚烧法处理固体废物, 已成为一些国家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焚烧除产生粉尘以外, 焚烧固体废物还产生了 Cl2、HCl 等有害气体, 给酸雨的形成提供了条件, 也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

2.5影响环境卫生

目前我国不仅90%以上粪便、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而且医院、传染病院的粪便、垃圾也混入普通粪便、垃圾之中,广泛传播肝炎、肠炎、痢疾以及各种蠕虫病(即寄生虫病)等等,成为环境的严重污染源。另外,我国的垃圾中大部分是炉灰与脏土,用于堆肥,不仅肥效不高,而且使土质板结,蔬菜作物减产[2]。

3 固体废物的控制与综合利用

3.1 固体废物的控制原则

固体废物的控制原则是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就是力争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这是解决工业固体废物问题的最佳方案。是要求减少固体废物的数量、体积、种类, 从而降低危险废物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减轻或消除其危险性。资源化就是通过对废物的再循环利用, 使原来的废物成为可再利用的资源。若能大规模地将其中一些废物加以回收利用, 必将减少废物的排放, 同时也将使资源的利用率大大提高。固体废弃物处理的最终出路在于“废弃物资源化”[3]。无害化就是对已经产生但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进行消除和降低环境危害的处理, 以减轻这些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

3.2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3.2.1 金属的回收

具备一定规模的冶炼厂通常只提取某一种目标金属, 所以工业废渣中一般含有种类丰富的金属, 比如在重金属熔渣中, 可以提取金、银、锑、铊、铂、钛和钯等, 钙镁磷肥生产的废渣中含有高品位的镍、铜、钴、锌, 在煤炭、煤矸石中, 可以提炼出钼、钪、锗、铀等金属, 而城市垃圾中的金属则可以直接被回收利用。

3.2.2 生产建筑材料

冶炼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灰渣, 是用来生产砖、矿渣棉和其他建筑砌块的良好材料, 这不仅节省了土地资源, 更是工业废渣的妥善的去处。如高炉渣中含有 CaO、MgO、SiO2、Al2O3等成分,其中 CaO 的含量高达 32%~37%, 经过处理后可以生产各种水泥。

3.2.3 提取原料

废弃塑料加热加压成型后, 不仅可以得到再生塑料, 而且塑料经过粉碎、溶解、加热分解后, 可以提取石油燃料; 回收的废纸可以制作纸浆, 从而成为再生资源。

3.2.4 改良土壤

一些无毒无害的工业废渣可以直接用于改良土壤, 而且废渣中的一些微量元素还是农业上不可缺少的肥料。只要处理得当, 这些曾经的废物还会在人类的生活中大显身手。事实上, 废与不废是相对的, 这与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密切相关,在一个地方被看做废物的东西,在另一个地方可能就是原料或资源, 过去被认为是废物的东西, 随着技术的发展, 可能已经不再是废物。从某种意义上说,废物只是放错了时空和地点的原料,这也为人们在固体废物的充分利用方面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于永庆.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现状和措施[J].科技信息.2012.192

废气污染的危害范文4

社会源废弃物复合性剖析    

1.关于社会源废弃物的复合性的探讨    

社会源废弃物的复合性基本囊括以下几个方面:种类的复合性、危害方式的复合性、污染责任主体的复合性、损害客体的复合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复合性等。    

(1}社会源废弃物种类的复合性    

根据社会源废弃物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社会源一般废弃物和社会源危险废弃物。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有明确的提及。相对于社会源一般废弃物而言,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对于环境和环境周围的居民的危害更为严重。即社会源废弃物的种类不同,其对环境及人身生命健康的危害也不尽相同。    

(2)社会源废弃物危害方式的复合性    

社会源废弃物危害方式具备复合性,可以分为物理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生物性危害以及综合性危害等。就社会源一般废弃物而言,废弃物的毒性不至于直接对周围环境(地下水、土壤)以及周围居民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它的危害方式更多地体现在占用过多的场地,以及过度堆积造成的垃圾滑坡灾害等,属于物理性危害的范畴。对于社会源危险废弃物而言(如常见的废弃电池、杀虫剂、老鼠药等),其降解过程中往往会伴随化学反应或生物反应,会对周围环境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其危害方式有别于前者。   

(3) 社会源废弃物责任主体的复合性    

(4) 社会源废弃物的不同责任主体在社会活动中所充当的角色不同、分工不同,有些责任主体甚至会同时兼具多方面的责任:生产者作为社会源废弃物的主要产生单位之一,在社会源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承担主要的回收义务;消费者作为加剧社会源废弃物增长和流动的单位,则需要承担合理分类和合理倒放的责任;环境和资源公司作为主要的方,不仅需要完成生产者托付的回收义务,而且需要完成政府托付的回收责任;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策的推行单位,需要为当地居民提供公众意识方案,促进社会源废弃物的回收;中央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单位,则需要统筹整个战略布局,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虽然各个责任主体分工较为明确,但是很多时候每个单位的责任也是重叠的,比如政府单位、环境公司在生产活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扮演起消费者的角色,那么也需要其在社会源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即合理的分类和倒放相应的废弃物。    

(4)社会源废弃物损害客体的复合性    

法理学界将法律关系的客体定义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研究并确定某一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学理论与实践过程中的重要一环,亦是部门法彼此区分的重要标准。环境相关法律关系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其特殊之处不仅表现为主体与危害方式,更是通过其客体的复合性展示出来。“环境”作为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被环境法学界长期作为主流观点加以认同,然而环境客体的复杂性决定了仅用“环境”一词难以涵盖全部法律关系。明确环境法律关系及其客体对于针对性研究、解决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及其他连带环境问题至关重要。本文按照损害对象的不同将环境损害客体分为“环境生态功能”和“公民生命健康”两类。其一,环境生态功能。指通过土地、森林、水、大气等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即生态系统所表现出来的对环境污染、破坏与冲击的容量、环境的舒适度、景观优美性、可观赏性等生态价值。这种生态功能不是通过实体价值与形态为人类服务的,而是以脱离其实物载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功能形式存在并满足于人类需要的。关于环境生态功能的破坏则又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分为大气环境生态功能的破坏、水环境生态功能的破坏、土壤环境生态功能的破坏等。关于大气环境生态功能和水环境生态功能的防治已经有了现行的法律进行指导和约束,但是其中关于土壤环境生态功能的立法还不成熟。其二,公民生命健康。社会源废弃物,尤其是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在对环境生态功能造成污染的同时,其残余的毒性物质会通过大气循环、水循环而被人体吸收,进而对公民的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由于环境客体,尤其是社会源废弃物之损害客体的复合性,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能被单独地审视,而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分别加以分析论证。    

(5)社会源废弃物损害结果的复合性    

社会源废弃物按照其损害结果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对水环境污染程度的划分为例,根据水体的浑浊度、异味、有机物含量等指标,可以将水体的损害结果量化为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同理可得,在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的研究过程中也可以做量化的评价。但是在实际的社会源废弃物污染过程中不仅会对水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会对其他损害客体—大气、土壤等—也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这就使得在评价区域损害结果的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其结果的复合性。    

2.关于社会源废弃物面源性的探讨    

由于社会源废弃物主要是来自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其主要特征为分散性、复杂性,该类特征即为社会源废弃物的“面源性”。社会源废弃物的“面源性”是与“点源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主要体现在社会废弃物生产源的移动性、普遍性以及随机性。社会源废弃物面源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治理方式的复杂性,也是传统的点源性的治理方式对其不再适用的原因之一—即在面源性的治理过程中无法精确定位废弃物产生的源头,因此在社会源废弃物治理过程中需要以“面源点源化”为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将危险废弃物划分为工业危险废弃物、医疗危险废弃物以及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医疗危险废弃物和工业危险废弃物因其生产的集中性、危害的广泛性等特征而容易进行行业内的集中管理,近年来已经在社会上建立起了完善的处置体系。但是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因其独特的面源性,注定了不能像其他两类危险废弃物一样便于管理,加之公民对其危害的认识深度不够、国家投人的管理力度不够,现在仍然处于探索的阶段。    

3.社会源废弃物损害模式复合性剖析    

社会源废弃物的主体、客体、危害模式及损害结果等要件均具有复合性,其中以其损害模式的复合性最为复杂且影响深远,故而本文将以其损害模式复合性为切人点,并对相关问题进行逐一分析。    

社会源废弃物复合性的损害模式主要包括物理性的损害、化学性的损害以及生物性的损害。就其中物理性损害而言,近年来最重要的一个案例就是2015年的深圳“光明滑坡”案件。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红坳村南侧的渣土收纳场因堆放超过其容纳标准的废弃物(包括大量的社会源废弃物),进而产生滑坡事故。社会源化学性的损害和生物性的损害比较常见,比如垃圾填埋场中的垃圾在自身化学作用和微生物参与下的生化反应会产生不同的渗滤液,进而对地下水体以及周边水体造成污染,对当地居民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的威胁。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时候危害本身是相互影响的,比如堆填的“垃圾山”不仅对周边环境有着潜在的滑坡威胁,并且其渗滤液、填埋气也对周边环境有着潜在的化学性危害。正是其复合性危害的存在,使得相关的立法研究变得艰巨而复杂。

三、社会源废弃物基本概念之明晰    目前学术界关于“社会源废弃物”的概念界定不够明晰,经常与“固体废弃物”“社会源危险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社会源固体废弃物”等概念相混淆、冲突。因此,结合我国2016年最新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相关文件,对以上概念进行归纳总结十分必要。    

第一,固体废弃物。随着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关注度的提高,“固体废弃物”一词不再局限于学术界而频频出现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在国内,学界通常将其定义为“人类在生产、消费、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普通的生活垃圾(残余食物、废纸、塑料、纺织品等),工业废弃物(农药、重金属等),建筑废弃物(木料、金属、玻璃、石块、烂泥等)等。    

第二,危险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可以分为“医疗废弃物”“社会源危险废弃物”以及“工业危险废弃物”} 13-14 }c“危险废弃物”是指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依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弃物。    

废气污染的危害范文5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最新版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已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未制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有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责任,应当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固体废物,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八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类贮存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者交给有固体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流向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有关情况。

第十条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本条例实施前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补建。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和个人对运输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并送交机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配套设施处理,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撒、泄漏、丢弃或者倾倒。

第十二条 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产生的废物,防止造成土壤、大气和水体污染。

第十三条 执法中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

第十四条 发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排污,防止污染扩散,消除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跨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社会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经营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第十六条 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达不到国家和省的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的,可以不自建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第十八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应当支付处置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第二十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固体废物。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利用和处置的设备和设施;

(二)有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按规定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代为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跨行政区域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

第二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高毒性、致畸、致癌、致突变性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高危险废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可能产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已不具备责任能力的危险废物,应当由该危险废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资金,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严控废物,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种类和处理方式的名录,严格控制其利用和处置过程。

第二十七条 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单位,应当申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严控废物。

申请领取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处置设备和设施;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九条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有权审批该严控废物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所在地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三)受理申请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不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最先接受申请材料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

(三)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

(四)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

(五)将危险废物及其它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六)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进入本省;

(七)在本省经营、处置和利用进口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

第三十一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国家限制进口类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不得夹带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废物进口和加工利用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利用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区障碍,或者擅自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干扰固体废物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未按规定分类贮存危险废物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配套建设固体废物接收、贮存设施的,或者逾期未补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废物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的,或者未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高危险废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没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或者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贮存、倾倒、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有取得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处理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或者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或者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地区障碍,非法指定固体废物经营者,干扰固体废物正常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固体废物的危害固体废物是环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污染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

浪费资源

固体废物不像废气、废水那样到处迁移和扩散,必须占有大量的土地。城市固体废物侵占土地的现象日趋严

重,我国堆积的工业固体废物有60亿吨,生活垃圾有5亿吨,预计每年有1000万吨固体废物无法处理而堆积在城郊或公路两旁,几万公顷的土地被它们侵吞。

严重污染

土壤是植物赖以生存的基础。长期使用带有碎砖瓦砾的垃圾肥,土壤就严重渣化未经处理的有害废物在土壤中风化、淋溶后,就渗入土壤,杀死土壤微生物,破坏土壤的腐蚀分解能力,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带有病菌、寄生虫卵的粪便施入农田,一些根茎类蔬菜、瓜果就把土壤中的病菌、寄生虫卵吸进或带入体内,人们食用后就会患病。

水污染

许多国家把大量的固体废物直接向江河湖海倾倒,不仅减少了水域面积,淤塞航道,而且污染水体,使水质下降。固体废物对水体的污染,有直接污染地表水,也有的下渗后污染了地下水。

固体废物向大气飘散 固体废物在收运、堆放过程中未作密封处理,有的经日晒、风吹、雨淋、焚化等作用,挥发了大量废气、粉尘;有的发酵分解后产生了有毒气体,向大气中飘散,造成大气污染。

废气污染的危害范文6

关键词: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 城市居民 城市污染

一、前言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各种城市建设不断增加,城市在不断的升级和更新,在城市变得越来越现代化的同时,城市污染正以与其相同或更快的速度扩展。过度的扩张已经引起了城市很多居住环境的不良反应,威胁到城市的发展与城市发展规划,因此解决城市中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城市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问题之一。但我国主要负责各个县市城市规划的规划局在城市建设上面对环境的管理比较缺乏,城市规划局大都是从整个城市的整体规划上着手考虑,但是对城市建设而带来的各种环境的污染,水污染的不断产生,空气污染的增强、噪音污染的增加,对于这些造成的环境破坏的各种问题都没有详细进行考虑。都是带有当环境问题发生了恶化在去解决的态度进行规划城市的发展,但是等待环境已经恶化在解决的方法,需要花费比在建设初期就注意环境问题更多的成本与社会资源。因此,如何在城市规划初期就解决城市中的环境问题,成为了城市环境保护的重点。

二、城市规划中受到的环境问题

城市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的中心,随着经济活动和人口的高度密集,它面临着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中国城市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并且长期以来延续的是一种“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排放”的粗放型增长模式,这带来了污染物的高排放,使得城市赖以存在的自然生态环境面临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激增,人民生活水品平的提高和消费的升级,都给原本越紧的城市资源、环境供给带来更大的压力。饮用水水源水质超标、垃圾围城、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油污染、废热废气污染等一系列问题随之出现,直接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难以支撑其可持续发展,特别是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建设能力尤显不足。下面主要从环境要素和污染物的形态角度,介绍城市环境污染的有关问题。

(一)大气污染

城市中的空气污染源大致来自于以下方面:(1)工厂排放的大量粉尘和CO2、SO2等废气;(2)汽车尾气;(3)加油站,汽油泄露后蒸发形成的碳氢化合物是很强的致癌物质;(4)家庭中能源的消耗;(5)各种喷雾剂,如各种空气清新剂、杀虫剂,这些化学制品增加了空气中原来没有的成分,造成污染。

高速的城市化进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高速发展,甚至于石化燃料的大量使用,但是这些高速发展的代价就是让空气中多了很多污染物。大气的污染物包括了大量的废气、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臭氧等。这些物质一旦被排入大气中,就会让空气的质量严重恶化。严重的会让整个城市都被烟雾包围起来,让城市的居民被迫呼吸着受到污染的空气。且大气中的硫化物、氮氧化物在下雨的时候,随着雨水降临到地面,腐蚀到城市的生态环境,加剧建筑物、铁路、桥梁的腐蚀与破损,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二)废水污染

城市水污染主要有几个方面:(1)工厂排水;(2)生活用水。家庭排放量正在逐步增加,据统计,50%的污水量是从家庭排放的;(3)农业上大量使用的化肥、农药,经过雨水的冲刷排到河流中污染地表水。

据环境部门监测,全国城镇每天至少有l亿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水质受到污染,全国1/3的水体不适于鱼类生存,1/4的水体不适于灌溉,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50%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40%的水源已不能饮用,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源污染造成的。现有的数据已经很明显警告我们,如果我们在持续不关注水污染的发生,那么能够使用的水资源会越来越少,我国现在许多城市已经出现了供水危机。

(三)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按来源大致可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三种。此外,还有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废料及弃土。固体废物如不加妥善收集、利用和处理处置将会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危害人体健康。

固体废物具有两重性,也就是说,在一定时间、地点,某些物品对用户不再有用或暂不需要而被丢弃,成为废物;但对另些用户或者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废物可能成为有用的甚至是必要的原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正是利用这一特点,力求使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那些不可避免地产生和无法利用的固体废物需要进行处理处置。在生活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非常多,主要有废电池(含有汞、镉、铅等有毒物质)、油漆、过期药物。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一旦渗入土壤就污染了土地,农民种的蔬菜、粮食中也就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最终会危及人体健康。

(四)噪声污染

噪声有高强度和低强度之分。低强度的噪声在一般情况下对人的身心健康没有什么害处,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高强度的噪声主要来自工业机器(如织布机、车床、空气压缩机、风镐、鼓风机等)、现代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摩托车、拖拉机、飞机等)、高音喇叭、建筑工地以及商场、体育和文娱场所的喧闹声等。这些高强度的噪声危害着人们的机体,使人感到疲劳,产生消极情绪,甚至引起疾病。高强度的噪声,不仅损害人的听觉,而且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内分泌系统、消化系统以及视觉、智力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噪音的恶性刺激,严重影响我们的睡眠质量,并会导致头晕、头痛、失眠、多梦、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神经衰弱症状和恶心、欲吐、胃痛、腹胀、食欲呆滞等消化道症状。

噪音污染已经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噪音污染已经成为城市污染。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来源。

三、我国城市规划中环境保护整治措施

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个现代化的城市没有现代化的城市基础设施,一日都无法运营。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是指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是城市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如城市供气系统、集中供热、集中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截留管网,垃圾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绿化等等。

在城市高速发展的同时,作为城市的居民不能够因为需要享受当前的高科技带给我们的各种生活,而忘却了给子孙后代带来幸福的绿色天地。我国党和中央政府非常重视城市规划的环境与发展的问题。全国各地在20多年的城市发展以来,各大城市规划都将城市中污染严重的工业污染源,搬出城市的中心,集中分配到城市的郊区,并在郊区建设不少污水、污气、废品废料处理厂等等,并严格控制有污染的厂房所排出的各种污染物。

在城市生活的居民中,城市建设已经将城市的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规划之一,在新建的道路、住房、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里,城市规划都会种上大量的花草树木,防止各种污染的再次发生。

(一)大气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大气污染的治理应根据城市的能源结构与交通状况确定首要污染物即浓度高、范围广、危害大的污染物,便于治理时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大气污染中城市规划的治理方法主要是:

1.工业合理布局:这是解决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工厂不宜过分集中,以减少一个地区内污染物的排放量。另外,还应把有原料供应关系的化工厂放在一起,通过对废气的综合利用,减少废气排放量。

2.减少交通废气的污染:减少汽车废气污染,关键在于改进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汽油的燃烧质量,使油得到充分的燃烧,从而减少有害废气。

3.绿化造林:茂密的林丛能降低风速,使空气中携带的大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有的有绒毛,有的能分泌粘液和油脂,因此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叶子经雨水冲洗后,能继续吸附飘尘。如此往复拦阻和吸附尘埃,能使空气得到净化。

(二)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截至2007年底,中国污水处理能力约为8000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为58%。根据十一五规划,预计到2010年,污水处理能力将达到1万吨/日,届时城市污水处理率将达到70%。污水处理主要分为生活污水的治理和工业污水治理。生活污水主要的污染物是有机物,工业污水主要的污染物则比较复杂。分为很多种,不同的工业污染物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水污染。根据各个城市水污染的严重程度,城市规划应该采用下列措施进行:

1.提倡节约用水,鼓励城市居民重复利用废水。并把不能在用的废水经过简单处理后在倒入排水管道。

2.划分区域用水,对于城市的每个重点区域都建设废水处理厂,利用各种自然净化手段,对污水进行处理,采用新的科技和方法将水净化,不能让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中。

(三)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垃圾填埋和垃圾焚烧。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正处于稳步推进阶段,在建设过程中要注意节约土地资源、减少填埋场污染、加强填埋气体回收利用。垃圾焚烧处理主要适合于可燃垃圾,对于土地资源非常宝贵的东部沿海城市,焚烧处理会逐步发展成为这一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手段。

(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规划

噪音控制在技术上虽然现在已经成熟,但由于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规模很大,要采取噪音控制的企业和场所为数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问题上,必须从技术、经济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在控制室外、设计室、车间或职工长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强度要低,城市规划的时候可以分别采用隔声、吸声、减振、消声等技术进行治理,减少噪声污染。在库房或少有人去车间或空旷地方,城市规划的时候可以适当的放松要求,即建设该处的城市绿化水平,减少城市噪声。

四、总结

城市环境是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城市经济得以持续稳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标志城市社会文明的象征。在实际的城市规划各种污染上,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解决,对城市污染中的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固体污染、噪音污染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与解决。运用现代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深入认识和掌握污染和破坏环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计划地保护环境,预防环境质量的恶化,控制环境污染,促进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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